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2024-10-09

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共8篇)

1.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篇一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第一节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

1、初步评估;

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

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

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

5、阅档;

6、访谈;

7、实地调查;

8、讨论、估值、汇总;

9、提出处置预案;

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

初步评价

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体时间),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资产的地域分布,贷款企业的规模,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抵押物的品种,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第三节

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一)立项

1.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⑤结论。

2.立项报告的审批。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初步评估情况概述; 2.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 3.本次尽职调查方法与步骤; 4.尽职调查的人员按排; 5.尽职调查的律所聘请; 6.尽职调查的费用预估;

7.尽职调查时间估计及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尽职调查方案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尽职调查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并根据初步评估的结果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项目。一般情况下,在资产包所含贷款笔数或户数不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抵押类贷款或抵押物资产一律要进行调查,次级类资产需要全面调查。除此之外,都可以以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无论是抽样调查还是全面调查都须确定重点调查项目。

1.企贷抽样重点项目调查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①抽样过程中按照每笔资产剩余本金大小的顺序进行选择,或者确定一个界限(例如剩余本金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在该界限之上的资产都做为抽样的样本。

②企贷根据资产的分散和集中程度不同,调查的本金金额一般认为不得低于被调查资产总本金金额的80%,最好能够达到90%以上。

③调查笔数的最终确定可以根据抽样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单户多笔的贷款,或多笔关联贷款,或关联企业多笔贷款,只要按总额达到抽样标准均应纳入调查范围,且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④抽样调查过程中,对于有抵押物的资产不论资产的大小,一律纳入重点调查范围。⑤抵债资产一律要做尽职调查。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后,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2.个贷抽样调查应遵守的几个原则:

①个贷抽样应根据每个项目剩余本金的大小进行抽样,这主要是针对住房按揭贷款或车贷中涉及同一房地产开发商或汽车销售商担保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按照同一个项目来划分,按项目进行抽样。

②一般认为个贷抽样所覆盖的本金应大于债权本金的80%。如果项目过于分散,可以把抽样的比例适度调低。

③个贷资产包中一般包含真实个贷和虚假个贷,虚假个贷可以都按项目进行调查,由于其本金相对较大,调查范围比较容易确定。真实个贷一般每笔本金较小并且极其分散,可以根据档案中预留的电话进行电话访谈,根据电话访谈的结果进行评估。

(四)调查工作的组织

1.成立项目组及调查工作人员的按排

项目确定后应成立尽职调查项目组,确定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并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帮助进行法律调查。

根据尽职调查的任务量和紧急程度确定人数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有法务人员参加。

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①从专业角度查清资产的法律关系以及状态;②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产线索;③具备专业素质,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须熟悉尽调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各种调查方法,明确目标,认真负责,细致耐心,并善于与各种关系人进行沟通。尽职调查人员通过阅档、实地调查、访谈、法律调查以及多方收集到的其他相关信息,力求调查准确、可靠客观,并最终给出价值判断。项目组要负责核实律师调查结论,并对此结论负责。

由于不同项目的所在地及具体情况不同,尽调小组应根据尽调方案给进行法律调查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尽调要求,这些要求应至少包括尽调目的,需要调查的事项等,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调查通常应至少包括:阅档、时效调查、权属调查、工商登记调查、法律状态(诉讼、执行等)调查。

2.调查工作的分工

⑴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实施,包括工作分配,明确中介机构的任务和目标等。在分配任务时项目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项目组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成员应由熟悉尽职调查、法律、处置等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前应制定项目尽职调查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抽样、事先准备好需调查项目的《信息采集表》。项目组要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分工,调查人员与中介机构要相互配合,经常讨论,相互应证,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完整、准确。

律师的任务和工作目标应该在服务协议中有所约定,根据资产状况的不同任务与目标有一定的差异,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阅档。审阅目标资产的档案资料,调查目标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相关法律认定,对于权属关系、债权是否有瑕疵、时效等作出明确的判断;

②工商登记调查。调查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确定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存续状态,调查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的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经营情况;

③权属调查。查询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及其它重大财产情况(对外投资等权益)。如果目标债权的保证方式为抵押,调查抵押财产的权属状况,其中主要关注抵押物的登记情况以及抵押期限,抵债物产权登记调查;

④访谈与实地考察。对债务人(包括保证人)进行电话了解以及现场实地察看;在访谈和实地考察过程中需要填写访谈记录或实地考察表,根据访谈或实地考察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需参与访谈或考察的人员签字(一般至少需要双人签字)。

⑤法律状态调查。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的债权,律师应当走访相关的法院法官,对该诉讼情况进行了解;

⑥时效调查。应明确每笔被调查债权的时效状况; ⑦配合其他尽职调查人员完成有关工作;

⑧尽职调查完毕后应根据要求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⑵项目组根据所要调查的资产情况、工作量,将全部拟调查资产在成员之间作适当分配。项目组成员负责根据分配到的资产清单逐户进行阅档、走访、实地考察、根据需要以不同的身份(如客户)对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进行了解,摸清企业实际状况,对抵押物、抵债物进行现场查看,了解当地房产的价格,对抵押物、抵债物进行初步评估。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可请律师协助。

第四节

尽职调查的实施

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交易安排的项目尽调的时间要求会有不同,调查环境也不同。尽职调查首先应对参与调查的人员和律师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尽职调查方案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略有调整,但以不影响尽调有效性为原则。如果是阅读原始档案,一般应按排项目组人员和律师同时进行,以免给资产出让机构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一)阅档

阅档是尽职调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环节,阅档需要根据抽样结果进行阅档。阅档过程是对资产进行了解的过程,阅档需要判断债权是否具有瑕疵,担保是否继续有效,初步了解各类资产所含的法律关系、状态、权益等。我司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律师等中介机构根据其自己的工作流程进行阅档,最终双方进行交流,可以减少差错和疏漏。

1.重点关注档案要件。阅档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件主要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情况、是否有和解协议、是否诉讼、是否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在有判决的情况下,关注的重点就应该放到执行方面。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或者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种情况下,后面尽调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被执行人财产的发掘方面。

2.时效的问题。时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执行时效。

⑴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每次催收之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当然若超过两年后债务人仍然签收的仍让符合时效的延续,所以在查看催收单时应重点关注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目前的时间或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转让到资产管理公司的时效是否有效。银行公告催收[1]和公证催收均属于时效的中断,可以重新计算时效,根据规定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律可以采用公告催收来延续时效。对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时效[2],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保证期间的设置和效力作了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对于保证人的催收为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一般都不会存在接收之后的时效问题,重点应该关注在银行剥离之前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查看银行催收通知书的时间等。关键是时效的连续性,有的资产时效已丧失,但后期资产管理公司仍有公告或催收等形式,并未得到债务人认可,因而时效仍然丧失,这一点很容易判断错误。

⑵执行时效。对于执行时效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4]。这个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对于有判决而没有申请执行的部分项目,可能已经丧失执行时效,但不一定就丧失了诉讼时效。

3.注意从放款时的调查报告和贷款维护过程中下户记录(指在贷款发放或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债务人的走访情况记录)中寻找财产线索。调查报告一般都反应了放贷时的情形,可以从中得到部分可能的财产线索,另外很多档案中有下户记录,下户记录一般都详细记录了不良产生的过程,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可靠的线索,例如当时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情况等。

4.阅档工作的安排。由于各公司、银行规定不同,有些需要在资产出让方规定的地点查看原始案卷,有些可以购买档案资料的影印件自行安排阅档。阅档工作安排由小组视情况进行安排,一般在阅档前与出让签署保密协议有时还需交阅档费用。

5.规范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可分为企贷信息采集表和个贷信息采集表。

⑴企贷阅档信息采集内容。例如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号、债务人地址和联系方式、贷款银行、合同金额、合同借款起止日期、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和联系方式、抵押物的权力证书号、是否有抵押登记、是否有和解协议及内容、是否有诉讼及判决情况、执行情况、每一次的催收记录等。企贷有可能一个户中有多笔借款,根据需要对于多笔借款合同,并且还可能有多笔借新还旧的合同,这些都需要填写,对于企贷阅档应该就一些有疑问的问题进行记录,在以后的访谈或调查过程中应查找到相应的答案。详见《企贷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

⑵个贷阅档信息采集内容。

个贷主要特点是户数多,同时每笔金额较小。个贷阅档具有其特点,一般来说个贷都是批量放款,基本上所有放款的材料都是格式性较强,基本资料都一致,因此对于个贷的阅档建议建立一个表格并在阅档的同时填写相关的信息,表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项目名称;②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性别、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身份证上标注的地址、借款人住址、借款人工作单位、借款人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③借款人配偶信息:借款人配偶姓名、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借款人配偶联系方式;④房产及售价信息:所贷款房产的地址、预售许可证号或房产证号、房产面积、销售单价、房产总价;⑤合同及债务信息:放款银行借款合同号、合同期限(放款日至到期日)、合同金额、剩余本金、催收利息、应收利息、放款银行、还款情况;⑥抵押情况:是否办理抵押、他项权力证号;⑦保证人情况: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人联系方式、保证金额、保证期间;⑧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经办法院和法官信息及联系方式、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最后将所有记录的信息汇总成一个总表。详见《个贷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

在阅档和填写个贷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对真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初步识别。对假个贷的判断一般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供参考:①如果是假个贷,在阅档过程中很容易看出同一个项目下很多贷款人的收入证明都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开出,或者来自于同一个地区同一单位,其本人一般都无法联系上,并且所留的联系人电话也是几个人的电话,并且档案材料极为规范;②从阅档的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同一个项目贷款的发放时间集中在几个月之内,一般一天发放很多笔,然后隔几天又发放很多笔;③同一个项目借款人不缴纳月供的时间非常统一,一般表现在所有贷款人从某个月份开始不再缴纳月供;④在同一个项目中,用贷款额除以房产总价可以发现该数值基本集中在78-80%之间,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有规定房贷的首付不得低于总房款的20%[5]。一般来说真实个贷的个人一般或多或少会多付一点,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恰好支付房款的20%作为首付款;从另一个角度判断,同一个项目的按揭贷款中用合同金额除以剩余本金所得出的系数非常接近,这主要是因为放款的时间和还月供的时间基本同步,所以该数据也极为接近;⑤从统计的数据中可以发现,所有的贷款时间都为20年或30年,这个期限是每个项目规定的最长期限,一般个人真实的贷款,每个人的贷款期限都有可能不同,例如有的人以其买房的年龄至其到60岁的年限作为贷款的年限,不可能所有贷款人的贷款期限都相同。在假按揭中因为期限越长开发商所要支付的月供就会越少;⑥合同中签订的房产单价比同期同地段的房产单价高出很多(一般高出30%左右)[6]。

⑶抵债物的信息采集。

主要包括法院判决抵债或协议抵债,抵债物的地点情况,权属的状况,抵债物的面积或数量情况,抵债物的瑕疵情况,权属情况以及过户或变更面临的障碍和费用情况,该抵债物是否涉及到其他纠纷情况,该抵债物目前的使用情况,抵债物的出租情况等。

(二)访谈

尽职调查的访谈可以视情况请中介机构参加访谈,一般包括对三个方面人员的访谈:一是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二是访谈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三是访谈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

1.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

一般资产出让方都有相应的项目经理,通过对项目经理的访谈能够从中得到很多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跟踪对于尽职调查是非常有效的。

在访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访谈过程中应首先让项目经理介绍资产情况。一般项目经理都会有意识地重点介绍资产质量较好、有清收线索、财产线索等的资产,即所谓资产的“亮点”。但访谈人员要特别注意对这些信息的核实,这些信息有相当部分并无材料证明,需要核实其可靠性。

⑵对于阅档过程中所发现的疑问可以向项目经理进行咨询。在访谈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档和访谈本身可以起到相互核实的作用。

⑶需要注意的是尽职调查中影响价值判断的重要信息需要有材料的支撑,同对方人员的口头交流不能作为依据。对于相关有抵押或查封的房产一定要求提供复印件作为依据。

⑷对于资产出让方近期与债务人等的联系及处置工作现状,要求其将有关情况做全面介绍,并要求留下有关联系人的电话、公司地址、名片等联系方式。

2.访谈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对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的访谈可以得到很多线索,包括当初贷款发放及催收情况,目前存续状况,财产情况,各关系人情况,企业的主要控制人,主要控制人的其他财产,财产是否有追偿价值,哪些需要重点追查等。

3.访谈债务人。一般情况下企贷债务人能够积极配合访谈的债务人并不多,对债务人访谈的难度较大。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可以试图通过不同的身份对债务人进行走访。真实个贷的债务人一般都非常积极地配合访谈,虚假个贷的债务人一般都不配合,很多人都以没有记忆搪塞,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设法找到开发商进行访谈。

(三)实地调查

尽职调查的实地调查主要包括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实地调查和对抵押物、抵债物的实地调查。

1.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实地调查。要求对债务人、保证人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的办公场所、实际经营状况等,在尽可能的条件下拍摄其办公场所的照片,供尽职调查小组讨论。

2.对抵押物、抵债物的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过程中应有实地调查记录,要对被调查的物品做详细的描述。对于所有物品应进行拍照,照片应作为调查的资料留存。

(四)讨论与交叉核实

1.尽职组应强化讨论机制。尽职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的进度适时进行内部讨论或与律师进行讨论,遇到问题及时寻找解决办法。没有引起重视的问题可能会在讨论中引起重视。对于讨论过程中提到的问题,应该继续落实,在下一次讨论之前把有疑义的问题弄清楚,不断地调查和讨论。

2.交叉核实。在调查过程中,难免会有成员对于材料阅档过程中存在遗漏或理解偏差,所以对于重要(影响资产价值判断)的资料需要进行交叉核实。具体的交叉核实办法由工作组组长同组员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3.调查过程中应根据调查情况随时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并根据调查的不断深入进行修正、完善。

(五)实施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1.律师执行调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⑴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所对应的一系列权属关系是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关注的重中之重,律师要对资产权属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续性予以确认。由于阅档过程中不可能得到完整信息,所以不能简单地判断时效的有效性,还应在尽职调查的实施过程中综合其他信息予以判断。

⑵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企业基本情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①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史及结构、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情况、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等;②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权属、房产权属、车辆清单、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资产的评估价值等;③公司债权和债务: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质押情况、债务期限、债务是否提起诉讼及或有负债;④公司涉诉及执行情况(包括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⑤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宜等;

⑶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因贷款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很可能目前的经营场地和原始档案上存在差异,这可以给调查小组成员走访提供重要的信息。

⑷调查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情况。律师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证抵押物登记、查封情况。其他抵押品应到相应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情况,以查明权属的有效性。

⑸对于涉诉项目应查明诉讼的进展,走访相应的法官。对于已判决的项目,很多由于企业没有可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律师应该根据经验尽可能发现线索,对执行的可能性作出判断。

⑹若是个贷则需要分清是真实个贷还是虚假个贷。若是虚假个贷要查清目前房产是否还在该贷款人名下,查清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则还需要查清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参照企贷),房产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2.尽职调查项目组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调查

⑴通过阅档结合与资产出让方的访谈查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现状。一般情况下,资产出让方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其出让资产中的重点项目进行详细或者重点介绍,对于资产出让方的介绍尽调人员需要进行认真核实。

⑵上网搜索该企业,查看是否有相关企业的报道。网上搜索到的信息不能作为判断一个企业的依据,但也经常能够提供一些相关线索,能给尽职调查带来很大帮助。

⑶调查与该不良资产有重要关系的人物。某些不良资产的产生完全是由于非正常贷款或非正常运用所造成,经过很多年的运作,可能实际控制人已经具备了还款能力,只是没有人去追或者没有能够掌握某些证据,只要掌握这样的证据就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回款效果。也有有关人当初涉及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情况,查清楚也有利于今后的清收。

⑷抵债资产的调查。重点是要对该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以及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涉及其他抵押、产权是否已转移、产权的实际转移还有哪些障碍、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如果是协议抵债的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⑸对于抵押物是房地产的,应调查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与价格,要注意区别不同资产的性质以及相对应的价格信息(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基础地价),要了解项目周边景观,项目基地现状,区域产业结构及社会发展水平,区域房产供应状况,物业租售状况,周边的商务圈,遮挡物及其可能对景观造成的破坏,污染源,大型交通枢纽和公交配套等。重点是要准确了解房地产等的市场价格,房产的最终价值评估应该以不高于市场价格的70%估价。机械设备,车辆等抵押物,因个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的评估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较为困难,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3.个贷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个贷主要以房贷为主,其余还包括车贷和信用卡不良等。在此我们只讨论房贷问题。首先要判断是假个贷还是真个贷,如果是假个贷一般都是开发商融资,对此主要应调查开发商目前实力状况、抵押房产的现状、有没有住人、是否有过二次出售、现在在谁名下、预售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情况等。

如果是真实个贷,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要了解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有没有解除,要了解该房产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和查封,要了解借款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债务人的还款意愿。目前真实个贷存在一个执行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只有一套房产并实际居住,作为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资料的房产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因此存在暂时无法回现的可能,尽职调查时应该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4.尽职调查人员身份问题。

在尽职调查人员如果和债务人直接接触,部分债务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以以客户的身份对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产品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5.怎样看待判决和执行中的财产发掘问题。

很多债权都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无可执行财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而导致还款能力丧失,另一种是壳企业将财产转移,但又很难找到有效证据。后一种机会也同时会隐藏在这种资产中,这种资产往往评估都很低甚至为零,但不排除有很多为零的资产最终能够变成有一定偿还或偿还率较高的资产。

6.非财产线索的掌握对部分债权的回款也可能有很大帮助。

例如在某些资产中部分同某些企业或个人有很大的关系,有关的证据也可能帮助查找还款来源,或把债务链连接上,或是促使第三方代为偿还。

第五节 资产估值

资产估值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重点,要从处置角度进行价值分析并估值。资产估值是尽职调查小组讨论后达成共识的估值,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个调查人员进行估值定价。

(一)抵、质押资产的估值

对有抵押或质押资产的评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应考虑抵押或质押资产快速变现的价值,其次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若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某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协商了结该债务,一般在这种条件下访谈过程中企业都会表达相应意愿,此时可以用一个区间来判断该项目的价值,以抵押或质押物快速变现的价格做为底价,以企业访谈过程中愿意偿还的金额作为最高价进行评估。

(二)保证、信用贷款的估值

对于保证和信用两种放款方式的评估区别是,信用放款只涉及到主债务人的价值估值,保证方式涉及到主债务人和一个或多个保证人的价值估值。对于企业价值的估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企业的存续状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被调查企业是注销或吊销,对于注销企业一律按照无回款计算,除非有特别可以证明回款的情况。对于吊销的企业需要进一步查实其资产状况,吊销是一种工商行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对于吊销的企业并不是没有财产,需要进行查找。

2.查找被调查人名下干净的固定资产。如企业目前名下存续的未被抵押或查封的房产等都可以作为可实现回现的依据。在查找此类资产的同时要了解企业是否有其他较大债务人,是否有被其他债权人执行的可能性。

3.查找被调查人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企业的权益,可以通过查封等方式执行,要对对外投资的金额和目前的市场价值做评估,最终应由调查小组讨论定价或请专业人员定价。

4.查找被调查人账户情况。每个企业都会在银行有账户,并且很多企业除了基本户之外还有多个一般户,查找账户可以查看其现金流情况,可以做为冻结账户并回现的一个参考依据。

5.查看企业的经营情况。通过实地走访或访谈等,可以大概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的好坏也是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一笔债权的债务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只要债权继续有效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偿,但要视情况判断回收的比例。

(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估值

若是全面调查,将所有调查企业的估值累计即可,若是抽样调查,则可以根据抽样调查资产的估值除以抽样调查资产的总本金,用该系数乘以总资产的本金,可以初步得出对总资产的估值,再根据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得出整个资产包的估值。对于整个资产包的估值可以是一个绝对数,也可以是一个区间。

第六节

处置预案

处置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未来处置的方便,也可以测试和提示估值的准确性。处置预案可以只是一个概括性的预案,只要说明总体的处置思路、办法,预计回收金额、时间就可以,不需要具体的处置细节。但重点项目或大项目必须逐户提出处置预案。处置预案包括主要以下内容:

1.处置思路。如通过和解、诉讼或查找财产执行、变卖等总的处置思路。2.处置时间和回收金额预估。资产处置时间和回收金额的预估对于资产处置很重要,对企业资金的按排可以起到预测作用。

第七节

尽职调查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根据其调查的结果分户出具正式的《法律调意见书》。《法律调意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调查的时间,参与的人员,调查走访过的机构或部门; 2.主债权、担保、抵押、转让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①主债权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金额,借款合同期限,利率的约定(包括逾期利率的约定),放款会计凭证显示的放款日期,债权余额情况,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②保证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③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抵押金额,抵押物的数量或面积,抵押物评估价,抵押物权力证号,抵押物他项权力证号,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和登记部门;

④转让的时间,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转让的合同号,公告报纸的名称、时间、版面等;

⑤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诉讼时效到期时间。3.债务人和保证人情况:

①工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证号,企业类型,主营业务,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②财务情况,包括最近一两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情况;

③经营情况,主营业务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④财产线索情况,如股东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名下固定资产情况,开户银行情况等线索。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抵押登记情况,查封情况,实地走访情况,市场价值的初步评估等;

5.代理、起诉、判决、执行情况:

①代理人名称,代理合同签订时间,起诉时间; ②判决的法院,判决书号,判决的时间,判决的内容; ③裁定的法院,裁定书号,裁定的时间,裁定的内容; ④执行情况。6.结论和建议 ①时效是否有效; ②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③是否有追偿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 ④对追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项目组最后要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综合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1.《尽职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尽职调查报告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等; ⑵债权的整体概况,例如债权的分布,债权的形态,债权的总体诉讼状况,债权的地域分布情况等;

⑶资产包的特点,例如抵押情况,债务人情况,保证人情况等;

⑷整体价值判断情况,本节做总体的概括性价值判断,但应有附件列示重点项目的价值判断及依据情况;

⑸资产包处置的难点及重要的风险点和收益点的说明;

⑹整体处置预案以及对处置费用和时间的预测,这些都将成为预估成本作为该资产包收购的一个重要参数;

⑺结论

2.《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⑴尽职调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 ⑵资产包的总体情况介绍:

①资产包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债权地区分布、已诉项目数、未诉项目数、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等情况介绍。按照诉讼类、未诉类、核销终结类进行分别介绍说明;

②已诉类债权资产

Ⅰ已诉类债权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要有抵押登记情况说明,确认抵押效力。

Ⅱ已诉类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资产情况。

Ⅲ由法院查封的财产情况,查封有异议的情况,查封执行有异议的情况,其他债权人查封情况,查封轮后情况等。

Ⅳ属于财产已经拍卖处置或破产清算后资金待分配的债权情况。Ⅴ属于其他情况类的资产。③未诉类债权资产

Ⅰ未诉类债权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要有抵押登记情况说明,确认抵押效力。

Ⅱ未诉类资产的时效问题介绍。Ⅲ有抵押物或抵债物情况的介绍。④核销类资产介绍。⑶资产包估值 ①资产包内重点回款项目的介绍。应对每一个重点回款项目进行逐一介绍,并对回款金额予以评估,以及说明评估的依据。

②对资产包总体回收价值进行评估,要说明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依据等情况。⑷资产包风险提示。对于资产包内存在的风险点需要进行说明。

⑸结论。该资产包的整体状况,整体价值评估,可回收预计,回收风险点预计等。

2.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篇二

一、客户尽职调查及FATF新标准监管要求

客户尽职调查译自英文Customer Due Diligence, 简称CDD, 在反洗钱领域被统一规范为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至少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二是为获取足够信息应当主动付出各种勤勉努力, 而不应有所懈怠取巧。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与客户接触的第一道程序, 在反洗钱国际标准中, 都被放在了重要地位。2012 年2 月, FATF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资助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 (“FATF新标准”) , FATF新标准对客户尽职调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FATF新标准在“建议10”中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形及措施表述如下:各国应当禁止金融机构保持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的账户。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i) 建立业务关系; (ii) 进行一次性交易: (1) 超过适用的规定限额 (15, 000 美元/ 欧元) ;或者 (2) 建议16 释义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电汇; (iii) 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或者 (iv) 金融机构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数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金融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a) 确定客户身份, 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b) 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 以使金融机构确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安排, 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c) 了解并在适当情形下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目的和意图的信息; (d) 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 对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 以确保进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 (必要时, 包括资金来源) 等方面的认识。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与临时客户进行交易时, 核实客户和受益所有人身份。如果金融机构不能遵循上述 (a) 至 (b) 项规定的措施 (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调整所采取措施的程度) , 则不应当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关于金融创新在“建议15”对新技术进行了特别规定:各国和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可能由下列情形带来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 (a) 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交割机制的发展; (b) 新产品、现有产品中新技术或研发中技术的应用;金融机构应当在发布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 (研发中的技术) 前进行风险评估, 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此类风险。对其它提供资金或转移服务的组织在“建议14”规定了特别条款:各国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本国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获得许可或进行注册, 并受到有效系统的监测, 以符合FATF建议要求的相关措施。各国应当采取行动, 发现未经许可或登记注册而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并给予适当处罚。在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及其代理商开展业务的国家, 任何作为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代理商的自然人、法人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或登记注册;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必须保存一份可以随时被相关主管机构获得的代理商名单。各国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将其代理商纳入自身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计划, 并对其合规情况进行监测。

综上所述, FATF新标准对金融机构及其新技术创新以及其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都提出了规范要求。

二、客户尽职调查在互联网创新形势下的实践与面临的挑战

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规范要求可以认为是从2000年4 月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起步, 到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出台, 再到2012 年《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实施, 我国对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不断完善, 从立法层面上看, 已基本做到和国际标准要求一致, 但在实际操作与技术层面, 仍存在许多问题与巨大挑战。

(一) 互联网金融客户尽职调查立法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实践

2007 年6 月,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是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基本规范。《管理办法》针对FATF的评估意见, 进行了完善, 被认为已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标准。2010 年6 月21,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将支付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在2012 年,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 参考《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机构、预付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组织进行规范, 出台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并在第10 条至第25 条对客户尽职调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经过3年多的监管实践发现,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组织在客户尽职调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如:未按规定识别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身份, 未核对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或是允许客户使用已过期身份证件办理业务;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未登记个人客户的国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未按规定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未采取措施关注特约商户日常经营活动和交易情况;未按照规定对全部交易进行有效监测;未按规定将有关部门发布人员名单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未采取措施对客户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明显与客户身份不符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 未采取措施对通过自动交易软件发起的虚假交易进行有效识别;未按照“完整准确重现每笔交易”的原则保存客户交易记, 未保存网络支付交易对手的IP地址信息;部分支付机构对跨境支付业务未采取有效的反洗钱管理措施;部分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网站涉嫌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后, 未及时停止支付服务并报告可疑交易。众多案件表明大量不法分子大量注册或买卖支付账户, 通过电话充值卡等匿名支付业务或使用自动交易软件虚构交易, 涉嫌从事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总之, 在实践层面, 互联网支付组织对客户的管理不严, 未有效执行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究其原因, 有技术层面的原因, 也有实际操作不落实的问题, 网络洗钱风险未达到有效控制。随着网络融资、虚拟信用卡等深层次金融创新的出现, 风险将进一步增大, 这对互联网支付组织及反洗钱主管部门都是不小的挑战。

(二) 客户尽职调查在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面临的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 互联网金融与之相适应快速发展, 特别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在短短数年之内已成为年交易额达万亿元的行业。网络支付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和监管较为松散的支付方式, 这些薄弱领域被监测到风险的概率较低, 成为犯罪分子进入合法经济体系的最便利渠道之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成为当前关注的热点之一, 2014 年, 央行曾发函要求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线下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相关业务, 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相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2015 年8 月1日, 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激烈争论。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巨大的监管挑战。

1.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完全的非面对面特性给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带来的全新挑战。互联网的远程特性使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初次识别到后续业务的办理、业务结束几乎都是在非面对面的情况下进行, 许多服务的注册与登录只需要一个匿名的电子邮件即可完成, 网络全球访问的特点又使得客户在一国以合法身份注册账号后, 将账号交由他人可在别国操作。这一非面对面特性使用客户身份识别与真实性验证难度大增。同时, 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的管理没有金融机构那么严格的身份审查, 匿名开户、匿名交易在网上支付平台完全可能实现。在这种金融服务创新形势下, 如何落实FATF新标准“建议10”中关于“各国应当禁止金融机构保持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的账户”的客户尽职调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中“不得为身份识别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客户身份别要求给反洗钱主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组织带来的新的挑战。

2.网络交易的自动化完成及交易的复杂性, 给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带来空前挑战。第一,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交易过程自动完成, 无需人工干预, 客观上难以对业务合法性做严格审核。第二, 网络用户多, 交易量大, 交易监测困难。以支付宝为例, 2014 年2 月8 日, 支付宝公司发布的数据称, 截止2013 年底支付宝用户已近3 亿, 用户通过支付宝完成了27. 8 亿笔, 移动支付总金额超过9000 亿元的移动支付。国家统计局2015 年8 月3 日发布数据, 2014年我国第三方电商交易总额达7. 26 万亿元。交易庞大, 为监控可疑交易带来困难。第三、电子商务结合的支付业务使得洗钱分子可利用新型的基于贸易方式洗钱手法, 利用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实施一系列复杂的交易与资金转移, 以混淆资金来源。网上交易品种繁多, 甚至连枪支、战斗机等军需品都可以放到网上拍卖, 利用网络支付购买贵重物品如珠宝、贵金属、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方式, 成为潜在的被用于洗钱归并阶段的风险。实践层面,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处在起步阶段, 相关支付组织尚未采取措施开展持续尽职调查与交易监测, 未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如何落实FATF新标准“建议10”中的尽职调查要求:“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 对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 以确保进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 (必要时, 包括资金来源) …”, 尤其是对庞大的交易进行持续审查与监测对反洗钱主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组织来说挑战空前。

3.互联网金融主体在反洗钱方面的认知与培训方面的挑战。当前, 互联网金融主体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虚拟交易进行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 反洗钱主管部门有必要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它组织或个人告知洗钱风险, 提示客户尽职调查及其它反洗钱监管要求。提高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反洗钱的认知意义重大, 且需要耗用大量的资源来进行培训或开展其他合作活动。认知与培训程度不够必将在很多方面制约互联网金融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的专业培训与业务指导对反洗钱主管部门来说也是一项新的挑战。

三、客户尽职调查在我国互联网创新形势下对策措施

(一) 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对策研究, 同时, 发挥行业内部监督, 弥补外部监管不足

《中国反洗钱战略》已明确提出“开展与私营部门对话和协商, 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 督促行业自律”。同时, 在我国金融实践中, 行业自律组织多年来在金融业的传统业务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督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尽快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加强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对策研究, 加强行业自律, 弥补监管不足。行业自律组织应涵盖互联网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移动运营商等各产业链组织, 充分发挥熟悉业务及行业特点的优势, 共同研究和制定遏制利用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进行洗钱的客户尽职调措施, 加强基于贸易洗钱行为的监控。

(二) 充分落实FATF新四十项建议关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 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FATF新标准“建议1”就实施风险为本方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体现出对实施风险为本方法的高度重视。根据FATF新标准, 各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当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实施风险为本方法进行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应当评估客户风险、国家/ 地域风险、产品/ 服务/ 交易/ 分销渠道风险, 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控制风险的政策、措施和程序。FATF新标准关于客户尽职调查的新建议的基本要求没有实质性变化, 主要变化是贯彻风险为本方法, 对如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做出4 项技术性修订, 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2017 年, 我国面临FATF第四轮评估, 反洗钱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 积极指导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行业或机构实施风险为本方法, 结合FATF关于网络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评估报告及互联网金融用户多、交易量大、交易种类复杂的行业特点, 紧紧围绕FATF关于客户尽职调查的建议及4 项技术性修订, 积极开展行业及业务风险评估, 区别风险高低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和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应体现“便捷民众与遏制违法之间平衡”原则, 确保那些诚实的客户能方便地得到服务, 而为那些试图滥用这些服务的人制造障碍。

(三) 积极组织对互联网金融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培训与社会宣传, 优化网络金融反洗钱社会生态, 积极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的社会支持

当前, 网络金融反洗钱宣传基本处于空白, 互联网金融组织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意识尚处在起步阶段, 不能平衡洗钱风险控制与经营业务发展两项目标之间的关系, 造成《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规的执行不力, 风险控制措施弱化。不能充分认识到洗钱与恐怖融资的严重危害性, 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反洗钱主管部门要积极对互联网金融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与重视。其次, 要抓好互联网反洗钱宣传, 优化反洗钱网络生态环境。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反洗钱宣传, 提高网民反洗钱积极性。一是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1~2次主题宣传, 普及反洗钱常识及网络案例信息, 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客户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及注意事项。二是建议互联网金融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它产业链组织在给客户发送支付或买卖业务信息提示时, 同时附加洗钱风险提示。通过发挥网络宣传优势, 能全面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 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全面实施。

(四) 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社会配套资源

FATF新标准中客户尽职调查建议强调了对客户身份资料及身份识别准确性和完备性要求, 并要求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落实如下要求: (a) 确定客户身份, 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b) 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 以使金融机构确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安排, 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目前, 义务主体客户信息主要来源于客户本人, 社会公众对客户尽职调查的认识有限, 合作意识缺乏, 除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外基本是无其它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信息来源渠道单一, 真实有效性较差, 同时对义务主体对客户证件识别技能极为有限, 相关证件的核实只能在社会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下才能落实, 仅靠义务主体自己的力量是无力完全解决的。对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的调查, 同样由于信息渠道与调查手段有限, 需要借助于社会资源的配合。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社会配套资源, 这在理论界已形成共识, 但在实施层面尚无大的推进。客户尽职调查如要深入推进, 配套的社会资源是关键环节。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同公安、军队、工商、税务局务、海关、进出口监管、司法、外交等相关部门建立一套综合信息查询系统, 核查各类证件, 了解交易性质与目的、纳税情况, 是否是政治公众人物、犯罪人员等, 以确保客户尽职调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流程监管

3.紧盯尽职调查 篇三

在中国企业筹备海外并购项目的过程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有时被认为是一项不重要的、专属于初级律师或会计师的准备工作,不仅内容琐碎、缺少技术含量,而且耗费时问和精力。这种想法是十分危险的,如果被广泛认同,便会成为一种误区。

尽职调查的含义非常广泛。在商业交易,尤其是企业并购活动中。尽职调查主要指买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市场风险进行一系列详尽的分析和证实。

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商业交易纷繁复杂,每项并购不仅涉及到大笔的交易数额、被设定了紧张的进程时间表。并且自身也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尽职调查就更显重要了,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因为在并购交易中,没有了完整而精确的信息,进行商业谈判的客户和特聘律师将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有待进一步磋商的关键领域,从而导致中国企业不能以一个最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到目标企业,或者购买到目标企业的证券。

因此,在并购交易前期,企业应当组建专业化的尽职调查团队。尽职调查团队中的律师、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士都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尽职调查工作。交易的最终成功、任何第三方对于任何失误的责任,都直接取决于尽职调查的细节和质量。首先,尽职调查人员应当以其专业水平和谨慎程度构思并且管理好尽职调查的全过程。其次,尽职调查团队的成员必须明确各自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同时学会分析与各项工作相关的风险的大小。不仅如此,履行尽职调查的人员还要做到清楚地交流、汇报、并且记录尽职调查的结果。

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有三方面:充分披露目标企业的信息、有效进行交易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一方面是信息披露。几乎任何一项并购交易在磋商过程中,都需要参与方互相提供详细的信息。如果参与方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不完全。或者具有误导性,交易损失和法律责任便会随之产生。对于不涉及证券发行的商业交易而言,披露责任主要体现在陈述与保证等相关交易文件中。当交易文件的信息与协议中的要求相比不精确或者不完整时,受害方便可以基于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不论是购买、销售或者借贷协议,有效的尽职调查都能够确保参与方相互间的信息披露满足相关协议的实质性要求。

第二方面是交易评估。从本质上讲,商业交易无非是一方买、一方卖。就企业并购而言,一方的证券、资产换成了另一方的现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任何一方都希望达成一项在经济上和战略上都最有利于自身的并购交易。为了将这一预期目标最大化,所有与目标企业相关的实质信息都需要经过充分的评估。展开专业化、多领域的尽职调查便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比如,当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之一来源于其主要生产设备的租赁,那么收购方就需要确保这一租赁协议不存在其他风险、不合理的支出或者延迟支付等。

第三方面是风险控制,这也是尽职调查的最终目的。尤其在跨国并购交易中,购买方和专业团队可以通过分析尽职调查数据。拟定有利的兼并协议、股权购买协议等法律文件,从而达到及时识别并且控制投资风险的最终目的。

在对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主要目的有了清晰的认识之后,需要了解尽职调查所涉及的关键领域——财务、人事、法律、市场和文化。

第一,需要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比如目标公司的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设定了担保、是否有权利行使和转让的限制,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是否与会计准则相抵触。

第二,要调查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除了员工的数量、工作强度、薪金福利等基本信息外,我们应当给与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核心人员更多的关注。比如,通过面试和调查,摸清这些人员的过去的工作业绩、其管理或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会与买方企业现有的员工产生协同效益。

第三,要对并购交易涉及的法规问题进行调查,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政策、税务政策等多项内容。比如,目标企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都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可能会给买方带来重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情况、许可使用情况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第四,目标公司的客户群体、供应商、合作伙伴或者行业竞争者也是尽职调查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比如,目标企业与现有客户存在哪些有效合同,具有哪些潜在客户;目标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历史和现状;目标企业与其合作伙伴的关系和可靠程度,以及存在哪些竞争对手等。

第五,目标企业的企业文化对于并购之后新企业能否尽快进入正轨、实现预期收益也十分重要,需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分析和证实。

4.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篇四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所进行的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以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与决策。通常尽职调查也由PE委托给声誉卓著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可以使尽职调查的质量和效率更高、转移PE的部分投资风险而且更容易取得投资委员会的信任。尽职调查一般可细分为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环境尽职调查和其他性尽职调查。本文主要研究如何开展财务与税务的尽职调查。

一般来说,很多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能为衡量企业运营业绩或者收购定价提供充分可信的信息,所以PE为发现目标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或部门的运营状况以及其对收入和利润的贡献、与收购相关的交易风险和商业风险等信息,必须在收购决策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和税务的尽职调查。

一、财务尽职调查

(一)目的了解目标公司近三年至五年的真实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这是PE对目标公司估值的依据,包括当前企业价值和预计退出时企业价值;了解目标公司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为是否投资以及制订收购后整合方案提供依据;预测目标公司未来现金流状况和是否要追加投资及其金额。

(二)内容

1、目标公司概况

关注内容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构架图、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历史沿革、总部以及下属控制权的公司并对关联方作适当的了解、对目标公司内部控制作出初步评价。

2、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

公司现行会计政策如收入确认政策、截至性政策等;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及范围。

3、损益表分析

对产品结构的研究、销售收入及成本、毛利、净利的变化趋势、公司的主要客户的分析、期间费用的变化(人工成本的变化、折旧等)、非经常性损益(如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项目情况)、对未来损益影响因素的判断。

4、资产负债表分析

货币资金分析、应收账款分析、存货分析、在建工程分析以及无形资产等其它项目分析。

5、现金流量表分析以及其它表外项目分析(如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以及诉讼等等)

二、税务尽职调查

(一)目的了解目标公司的税收环境和税负水平;揭示目标公司存在的税收风险和潜在问题;考虑交易结构和并购后的税收结构重组。

(二)内容

1、目标公司税务概况

目标公司的国家及地方税务证、税务账目的明细账、税务机关的税务审查报告以及税收减免或优惠的相关证明。

2、各项税收的具体情况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契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各项税收的申报及缴纳情况。

3、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文件

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协议、所得税申报表、转让定价的方法与政策等。

三、财务和税务尽职调查中常见问题

1、会计准则的应用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中国以购买方出具商业发票为销售收入确认标准,而国际上以成品运出工厂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中国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的3‰提坏账准备,而美国对3个月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提坏装准备,1年以上应收账款100%提坏账准备;中国企业不允许同一集团下不同单位间盈亏相抵后计算所得税而美国允许盈亏相抵后在集团层面上缴纳所得税。

2、或有负债

尽职调查中经常发现目标公司承担的或有负债记忆某些已经实际发生确未记账的负债,如为第三方或者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或者保证、员工身份置换产生的补偿费用(买断工龄的费用)等等。

3、关联交易

尽职调查中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问题,交易的条件没有遵循独立性原则,目标公司为其关联公司的交易或者负债提供账外保证,目的是为集团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商业目的。

4、资产抵押或瑕疵

注意目标公司的资产可能被用作其它负债的担保或者被抵押,或者其厂房或办公楼没有取得规划证或开工许可证;或者部分厂区不能为其在运营适用的资产提供足弓的所有权证明,进而可能对准确记录收入和费用产生影响。

5、所得税缴纳

目标公司不能及时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甚至少报员工收入减少所得税缴纳款项。

5.尽职调查报告 篇五

范例版

文 ┃ 王蓉 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进入律所工作,主要从事并购相关业务,长期专注于法律常青藤业务——并购方向,主要客户为中国铝业、华电集团、中国建筑、中国建材等中央企业。现旅美进修。2015年9月其新作《攻略:并购律师进阶指南》上市,在书中王律师始终强调“成功的律师离不开成功的工作方法”,在近十年的并购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并购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和工作方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其独有的睿智和细腻详尽地回答了并购律师成长过程中必须面对的128个工作细节。

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壹 ┃ 尽职调查报告的组织写作

怎么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我用问答的形式作介绍吧。

问题1: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答: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程序性的和实质性两方面的,如下:1.客户(收购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和其他工作;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6.参考资料和附录。

(上述第一至四项,是程序性内容,有很多模板,稍作修改即可,比如范例1▼)

致:×××

为×××收购×××之目的,我所×××律师、×××律师作为贵公司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对此次投资的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设立、存续、资产、业务、资产债务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现根据贵公司指示,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本所工作应×××的要求,我所××律师、××律师接受贵公司之委托,于××××年××月××日到达目标公司收集资料,内容包括:1.目标公司设立及存续之合法性和有效性;2.目标公司股东及其所持股权之法律状况;3.目标公司的土地、房屋、资产情况;4.目标公司的相关资质及审批批复情况;5.目标公司重大合同及资产债务情况;6.目标公司的财务及对外投资情况;7.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8.目标公司及股东的诉讼、仲裁争议情况;9.目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情况;10.能影响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况。随后,我们到目标公司进行资料搜集、实地调查,并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集了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部分资料。截至××××年××月××日,以我们取得的书面资料、实地调查、电子文档和访谈了解到的情况为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二、报告前提1.目标公司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2.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对本所做出的有关事实的介绍、声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的,不存在欺诈或故意遗漏的现象。

三、特别说明1.由于时间、天气、地理状况的约束,本次尽职调查是以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为主进行调查,全面性和完整性会受到获取资料的制约,本所不对资料之外的事件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查和评价。尽管如此,一般的数据误差和相应调整对本报告的分析和判断没有实质性的影响。2.本报告系根据××××年××月××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具。如有新的事实或补充资料或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本所可以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3.本所深知有关法律意见可能影响贵公司的决策,在出具本报告时已经做到了应有的谨慎。但本报告系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不应视为财务、审计、评估、税务、技术、矿权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或意见,就该类问题,贵公司还应咨询相关专业机构。4.本报告涉及目标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商业机密,应仅限于贵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之目的使用。本报告被用于其他目的以致目标公司及相关机构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年××月××日

上述第五项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正文部分,我在后文单独拿出一个章节介绍。上述第六项中的参考资料,只需要列一下从目标公司收集的主要资料即可。

问题2: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什么样的语言风格?答:法律文件不比文学作品,客观、准确、通顺、层次清晰是基本要求,不需要华丽的辞藻、变化无穷的修辞,或者丰富多彩的格式。

描述事实,是什么样的,就说是什么样的,不需要修饰,不需要写成故事情节。可以多用编号,让层次更分明;多用表格和结构图,让表述更清楚;没查清,就写未查明,并写上未查明的原因,是目标公司不提供,还是政府机构不允许律师查询,或者尽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查明,切记不可根据在别的项目中的经验,理所当然地认为应该是这样,更不可凭空想象,捏造事实。

TIPS:写尽职调查报告要客观、准确、通顺、层次清晰。

写法律意见,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有客户就曾经抱怨过,律师洋洋洒洒写了好几页,到最后到底是个什么意见,还是不知道。所以,我们经常在文件最后单列一章写结论。领导们太忙,不愿意读前面好多页的详情描述,可以直接读最后的结论。我见过别的中介机构出意见,把结论列在第一页,然后再细述这个结论怎么得出来的,这也是个不错的方法。

TIPS:在文首或者文末单列一章写结论。

问题3:写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意见,要分别详细到什么程度?

答:事实部分,但凡调查过的事实,写得越细越好。尽职调查是为接下来谈判和起草协议做准备的,所以,所有纳入调查范围进行调查的事实,无论最终事实是否查清,我都会写进报告去。当客户问询或者起草协议过程中需要查明某些客观事实时,不用查原始底档,通过查询尽职调查报告就可以找到答案。

至于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小问题都列出来最好。不过,细枝末节的问题,如工商登记未作变更之类的,点一下即可,而具有风险或者对收购造成实质性障碍的问题,要结合法律规定详细写,有什么风险,有没有解决方案,有时候甚至需要另行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

律师给意见,绝对不能只局限于书本上的条条框框,还要结合社会现实作出判断。照搬法律上的条条框框下结论,是初级助理的水平,客户不用请律师,也可以自己百度到答案。讲得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司法实践是怎么把握的,才算得上有经验的律师。

但是,律师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具意见,不能因为要细致,要结合现实,就跳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把自己当成技术人员、会计师、评估师,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对客户不负责任,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某项技术是否是最新技术,应以技术人员的意见为准,律师即便写入报告,也要特别注明,是来源于技术人员的某份报告。再比如,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纳,律师要结合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下结论,而如果尚拖欠部分款项,那么是否会因此遭受罚款,或者土地被收回,就是律师应该关注并且出意见的了。

另外,最好能对目标公司基于该问题而造成的对本次并购的影响给个评价,比如,影响不大的,可以写不构成并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影响很大,就写明可能对并购造成哪些重大影响,是会严重拖延并购进程,还是致使不能达到并购的预期目的,还是使得并购无法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

问题4:如何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答:前面讲了,我是坚持在尽职调查现场就拿出报告雏形的,也就是先写完大部分法律事实,回所后再写法律意见。TIPS:

进入尽职调查现场前,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模板,涵盖尽职调查清单的各项内容,并对格式、表述方法做个示范。我会在进入尽职调查现场前,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模板,涵盖尽职调查清单的各项内容,并对格式、表述方法做个示范。不管分成了多少个小组,大家都统一采用这一个模板。白天,小组成员分别负责几部分内容,一边阅读资料,一边把法律事实填到尽职调查报告里面去。如果该项内容资料不全,就批注一下尚需什么资料,是否已安排搜集,什么时候能够拿到;如果已拿到相关资料,但内容太多,来不及写入尽职调查报告里面去,那么就批注上“已有资料,待录入”;如果有什么事项需要提请特别注意的,就标底色,批注上为什么提请特别注意。一天的工作临结束时,小组成员在报告目录中,把项下有新增内容的标题加上底色,发给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人汇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人根据各组员的目录,找到各组员当天新增的内容,然后复制到一份报告中去。

项目负责人晚上要加加班,浏览一下大家新增的内容,读不明白的,需要写详细点的,或者对大家有新的工作安排,就批注上去,批注上的工作完成一项,就删掉一项。由于各人有各人的笔风,项目负责人少不了还要做些调整,并请小组成员日后更改一下文风,使得一份报告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人完成的。如果发现原来的模板结构不适宜,不能清晰、有层次地体现所有尽职调查内容,就要做些调整,让小组成员都能找到对应的填写位置。最后,把底色去掉,再发给大家。TIPS:

进采用合理的文档标题编写规则,可以事半功倍,避免混淆。第二天,大家在项目负责人新发的尽职调查报告版本上工作。按照做文档的一贯做法,我们会在文档的标题前加上日期,在标题后加上小组成员的姓名简称,如果当天出了多份报告模板的,就再加上数字,比如我在2014年3月4日完成的第二份尽职调查报告版本,标题就是“140304××项目尽职调查报告(WR.2)”,WR是我的名字的首字母,2表示是我当天的第二份尽职调查报告版本,这样大家都不会混淆了。

如果新增内容少,或者实在没有时间,也可以几天汇总一次。

撤离现场以后,各小组成员要完善自己负责的那些法律事实,并尽量写上小结,不会写的,留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则要仔细阅读整个报告,看看法律事实是否清楚,小结是否全面和正确,要和其他中介核对一下重合的事实,要跟客户交流一下他们对报告还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如果有疑难问题,可以组织全体成员甚至邀请所里其他律师共同讨论。

最后,安排调整格式和校对。如果时间允许,还可以安排用投影仪投影出来,全体项目组一起过一遍。一个人对着电脑看,可能看很多遍都没发现问题,但是投影出来,大家一起看,一起讨论,错别字,错误的法律意见啊,很容易就被揪出来了。同时,这还是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即便不是项目组的成员,也可以参与,共同讨论学习。

贰 ┃ 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文

正文部分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具有实质内容的部分,要根据尽职调查清单分成若干个章,每一章分为两个部分,先写法律事实,然后作小结,即对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最后根据全文的小结,写个尽职调查的结论。

不要以为写尽职调查报告就是按照既有模板往上填内容就可以了,即便尽职调查清单是根据目标公司的情况特别制定的,往往还是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特别是目标公司下属公司的情况,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结构反复调整。目的只有一个,清楚有层次地写明尽职调查所得的所有内容。

我不能在此穷尽尽职调查中可能发现的目标公司的所有法律问题,我跟大家分享一些我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写过的问题吧: 1.定义

这通常是第一章,是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常见的公司名称以及其他专用名称定义一个简称,通常就采用目标公司日常的惯用称呼。这一章无须写小结。

2.组织结构 这一章至少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介绍目标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名称和数量,二是介绍目标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暂且称为目标公司集团)的内设部门机构及其职能。最后可以画个组织结构图,清晰明了。这一章通常找不出什么法律问题来,可省去小结。

3.目标公司集团的基本信息 这一章通常包括:(1)基本情况

列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行业准入许可。企业资质较少的话,可以在这里一并介绍。如果企业资质有三四项以上,可以在后面用单独的一章介绍。(2)历史变迁

列入目标公司集团从成立到现在,中间经历的历次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营业范围、营业期限,如果是民营企业,还要加上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变更情况,如果是老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还要简单描述一下改制前的发家史。可以用表格,一次变更就画一个表格,把变更前后的状况列进去。每一次变更,前后要衔接得上。(3)股东

列明目标公司集团现目前的股东情况,可以用表格列明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4)章程、出资协议、设立批准文件等

列明章程、出资协议中具有实质意义的条款。如果只是范本性的条款,就无须列入了。这一章通常能发现问题,比如(范例2▼)

未通过年检

原因是×××(比如未实际经营;未获得行业准入资质;未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注销公司,因此怠于年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律师意见面临被工商局处罚的风险,建议×××(比如注销该公司)。该问题不对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2014年3月1日后,没有公司年检这一说了,这一条也就省了。

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意见实践中,企业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而被工商局处罚的不多。但是,时间一久,人员流动,存档或工作交接不利,则存在无法厘清变更情况、引发纠纷、影响公司经营的风险。建议立即补办工商登记变更。该问题不对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无法取得行业准入许可原因是×××(需写明无法取得行业准入许可的原因,如果要取得行业准入许可,需要付出哪些成本)。比如,我们曾经遇到过,热电公司由于设备老化,无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只能获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地方监管局同意并网运行的临时批复,该批复有效期仅一年,热电公司每年均需申请临时批复,这使得热电公司的电力业务许可资质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依据从各行业法律法规找依据。◇律师意见无行业准入许可,则不可以经营该项业务。建议考虑在需要更换老化的设备的情况下,该企业是否仍然具有收购价值。该问题可能导致收购方不能实现收购目的,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股东具有特殊身份如本项目目的为收购地方国资委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5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律师意见需与转让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采用哪一种程序,是产交所挂牌,还是协议转让,还是无偿划转。无论哪一种程序,都需要较一般项目更多的时间。因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建议尽早与转让方进行沟通,以便做好时间安排,否则将严重拖延并购项目进程。

股东、高管人员在××年前后频繁变更,原因是×××◇律师意见股东、高管人员的频繁变动,一般意味着公司有重大变故。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拒绝向律师作出解释的,建议在后期谈判过程中予以关注。待查明原因,方能判断是否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章程对股东权利义务作出了特殊约定比如,目标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80%以上必须用于分红。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必须以新股东接受该条款为前提。◇律师意见目标公司原股东在章程中设定将比较高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分红,表明原股东有钱就分,急于套利的心理。如果收购方收购后持有的股权比例不足以决定章程的修改,那么收购方必须遵从这一章程规定,请收购方考虑是否符合己方的经营理念,并衡量是否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4.下属公司情况 可以先用表格分别列明下属分、子公司以及办事处的名称、地址、登记工商局、注册资本(2014年3月1日起已取消实收资本的登记)、转让方持股比例、员工合计持股比例等信息,然后分小节简述各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目标公司集团的业务往来,除非重要的子公司,一般无须详述其历史变迁。

下属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目标公司集团的关联关系上,比如(范例3▼): 子公司和目标公司集团,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

这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如:我们在收购一个集团公司时,集团下属的广州A公司与广州B公司经营地址相同、管理人员兼任、实际控制人相同、财产混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版)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略)

子公司存在大量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数量大时,会对公司管理造成影响,如果是国有企业,还存在违规风险。我们曾经在帮一家央企收购一家省国资委直属企业的时候,因为员工持股问题,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我们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了持股明细。我们来看看当时的尽职调查报告小结:×××集团(目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公司外)均有大量员工入资。因×××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的员工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隐名股东)有成百上千人,我们难以逐一厘清员工股东是本公司员工,还是集团或集团下属其他子公司的员工。但是,根据集团提供的本次并购项目联系人名单及现场访谈,我们发现,存在集团员工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情形。集团作为省国资委直属企业,设立子公司时得到了省国资委的批复,但批复中仅提及所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集团的出资数额,未提及员工出资的具体人员。因为涉及集团高管对下属企业出资,比较敏感,所以我们未向集团详细询问省国资委的态度及报批情况。我们访谈了解到,×××集团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在于: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效率,同时也为项目筹集到了货币资金。访谈中,员工大多对此举持认可拥护态度。这些员工持股中,员工作为隐名股东,出资但不参与验资,而以股东代表的名义验资,由股东代表参与股东会表决,但未出具委托股东代表的书面授权手续。公司与员工间除员工缴纳出资款的收据外,亦无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版)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律师意见个人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均享有表决等权利。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的授权手续,个人股东也会承认并同意股东代表的表决。但是,一旦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则员工可能故意滋事,不承认授权或要求解除授权、自行行使股东权利,届时将造成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会难以召开和决策的局面。为防止利益输送,原则上禁止国有企业员工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电力系统管控最为严格。监管机构主要为各级国资委,且监管力度不一,工商局一般不会审查和限制。据我们了解,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集团等央企都先后进行了领导层持股的清退。我们认为,×××集团员工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不会构成本次并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仅仅清退集团领导层对下属企业的持股,一般是可以实现的,但是需要一定的现金和比较长的时间。若要清退全部员工持股,则存在重大困难,包括:(1)员工人数众多,难以就清退达成一致意见;(2)员工股份溢价高引发不良社会影响;(3)清退资金短缺;(4)与目标公司现行的调动员工积极性的管理思路相悖;(5)动作太大,引发×××集团和省国资委的抵触,影响本次并购及以后的合作。我们建议,在保证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监管的情况下,不在本次并购中作大规模的员工持股清退。程序上,由×××集团控股子公司组织员工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及对股东代表的授权手续,并加强股东会决议等档案的管理,以规避股权管理风险。

目标公司收购其他公司作为自己的子公司时,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剥离这一点涉及财务知识,律师需要与审计机构共同厘清事实,然后从法律角度给出意见。我有过这样的案例:

X公司(目标公司)的下属子公司Y公司,系收购而来。X公司收购Y公司时,对该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剥离,Y公司留存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由X公司收购,存货、债权及债务由Y公司原来的股东带走。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Y公司的股东也已经变更至X公司名下。各方均未通知债务人,也未征询Y公司债权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律师意见X公司收购Y公司,本应是资产收购,但双方实际进行的是股权收购,Y公司已成为X公司的子公司。法律上,Y公司的原股东带走债务,实质上是Y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Y公司的原股东。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向Y公司索偿,Y公司负有向债权人偿还的义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公司有权从购买价款或业绩奖励款中抵消Y公司原股东未依约向债权人偿还的负债,但仍存在购买价款及业绩奖励不足支付的风险。建议与X公司协商,请Y公司原股东提供相应债务的担保,或者在进行本次收购时,扣留相应的收购价款。另外,Y公司原股东带走债权,实质上是Y公司将债权转移给Y公司原股东,虽然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务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建议本次收购协议签署前完成书面通知债务人的程序。该问题不会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5.税务税本是个财务问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都会关注目标公司的税率税种。律师也要关注税,侧重点在于,目标公司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在本次收购之后是否需要补缴,以及本次收购后,是否仍然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一般来说,收购涉及目标公司企业性质的变化、注册地址的变化时,会对税造成影响。我为一家央企收购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时,就因为税的问题犯难(范例4▼

目标公司因为是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1000万欧元左右。若股权被全部收购,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则存在需要补缴该部分税收的风险。据目标公司介绍,只要本次收购后,外资股仍然大于20%,则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法律依据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对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申请作出了专项批复(东国税开发(2007)3号)显示,目标公司属于风电设备制造工业企业,准予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收优惠,从2008年度开始享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免税,2010年至2012年的税率为12.5%。◇律师意见

该项优惠政策对本次项目影响较大,在未获得收购方及转让方同意的前提下,律师未前往东营管委会及税务部门核实地、财、税优惠等。因为收购方与转让方与地方政府已有合作往来,关系良好,建议收购方与转让方共同与地方政府协商,看是否需要补缴根据优惠政策未交的税,是否可以保持优惠政策不变,或者给予其他地方优惠政策。若不能,由于该项优惠政策于2012年结束,收购磋商时已是2012年,双方可考虑将收购的交割时间放在税收优惠政策结束后的2013年。

该问题可能影响到收购方案[包括收购的股权比例、收购方式(收购资产还是收购股权)]的调整,建议提前落实,方能推进下一步工作。

6.业务运营

业务运营其实是商务问题,而且多与技术相关。律师需要关注的是,业务运营模式是否涉嫌违规违法。我们看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例子,这也是在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常常遇到的问题(范例5▼):

目标公司集团具备接工程的资质,但仅履行管理职能,不实际施工。目标公司集团以其资质投标项目中标后,交由子公司实际组织施工,但子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65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7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5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律师意见虽然法律明文禁止转包。但是实践中,转包的现象非常严重,法不责众,尤其是母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转包,被行政处罚的极少。目标公司也表示,希望能借鉴到合法合规、更有利于集团发展的生产管理模式。

7.房产、土地

土地、房子价值最大,也是尽职调查中问题千变万化、层出不穷,谈判收购时最为棘手的。可以先用表格列明土地情况和房子情况,在表格后以注释的方式详细描述存在问题的房子或者土地。我们看看土地房子常常出现的各种问题(范例6▼):

土地已抵押

目标公司的土地已抵押,担保金额××亿元,目标公司负责人××口头表示,愿意偿还相关贷款,解除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律师意见虽然本项目拟购买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而不是目标公司的资产,但如果贷款得不到偿还,目标公司将丧失土地,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建议密切关注土地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中目标公司自身负债的部分,及时偿还;土地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为目标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债务的,需在收购前解除抵押,或者扣留等同于贷款数额和利息的转让价款。如果后期变更收购方式,选择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含土地),那么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存。该问题不对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目标公司某宗土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尚属于在建工程。目标公司陪同我们走访了当地土地科。土地科介绍了该宗土地出让的背景,由于目标公司没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土地闲置,土地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土地科承诺如果目标公司开工达25%以上,土地科就会为目标公司发放土地证。◇律师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该宗土地存在因闲置而被收回的法律风险。尽管土地科承诺开工达到25%以上即为目标公司发放土地证,但是该承诺为口头承诺,目标公司是否能办下土地使用证,以及是否需要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付出更多的成本尚不明确。尽管本次收购项目收购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方仍然可以要求将该宗土地剥离出目标公司,放入转让方的其他公司,不纳入收购范围。但土地潜在价值大,于目标公司经营有益,建议请转让方和目标公司协助,在与土地科作进一步沟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继续施工即可保证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收购土地。该问题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取决于收购方的收购目的,收购方对该块土地的看重程度。

土地可能被政府收回目标公司厂区内×平方米的土地尚不属目标公司所有,但目标公司已实施地缘热泵管线工程(已完工),素土硬化地面夯实工程(未完工)。据目标公司介绍,目标公司曾经在2009年1月5日招拍挂中以总价为人民币1203万元竞得该地块(编号为×××),但当时的××土资告字×××号××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要求该地块需要满足投资强度2400万元/公顷(注:该地块的投资强度为11349.84万元),目标公司仅同意投资900万欧元(相当于8000万元人民币),与该投资底线相差较大,因此未满足该项标准,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目标公司表示,想要再次取得该地块,需重新招拍挂。另外,据目标公司介绍,该地块的投资强度已于2010年年底变更为3600万元/公顷(注:最新数据还需向相关部门了解核实)。该地管委会基于市政府给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目前默许该地块的占用情况。◇律师意见目标公司能否取得该地块、取得该地块前能否继续使用、取得该地块需要的投资额度均取决于目标公司的性质以及与东营市政府的关系。按照目标公司和转让方的安排,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尚未到土地部门核实。一般来说,土地部门不会把一个公司厂区内的土地再拍给其他公司,问题的关键还是土地价格。该宗地位于目标公司厂区内,丧失该宗地会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致使收购方不能实现收购目的。建议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及转让方的协助下,与当地土地部门进行商议。

房产已长期出租目标公司的×处房产已长期租赁给关联公司。目标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租赁确实为转让方控制下的两个公司的内部交易,租金很低,租期也比较长,该关联公司客观上需要使用目标公司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腾空,但愿意对租赁合同做出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律师建议本次收购拟收购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并不自然而然地变更租赁合同,目标公司将房产长期低价租赁给关联公司,是将目标公司的利益让渡给了关联公司。建议在收购前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尽量缩短租赁期限。如果后期收购方案变更为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含房产),则需关注《合同法》“买卖不破除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于出租的房产价值不高,并不影响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房产被第三方占用目标公司位于××地的房产,虽然房产证载权利人为目标公司,但房屋长时间交由员工使用,未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员工或长期自行居住,或视为个人所有房产对外出租。

◇律师意见该房产存在实际难以腾空收回的风险。请关注其在评估时的作价。该处房产为住宅,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无关。尽管本次收购收购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仍然可以要求将该宗土地剥离出目标公司,放入转让方的其他公司,不纳入收购范围。由于该房产价值不高,并不影响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房产证件不全目标公司有3处房产因为建房手续丢失,或者建成后未有人组织办证等原因而没有房产证,目前要办理房产证较为困难。但是,目标公司享有3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律师意见目标公司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有对应的土地使用证,且目标公司作为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该3处房产也已经使用多年,因此,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对房屋的使用不会受到影响。日后房屋重建,应及时办理房产证。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房产已实际灭失目标公司房屋产权证所示房屋已实际不存在。现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所对应的土地为划拨用地。评估机构表示,本次评估的是目标公司目前实际享有的房屋,而非房屋产权证所示房屋。◇律师意见我们认为,新建、改建房屋,应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则属于违章建筑。但目标公司是对当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老企业,这些房屋为厂房、宿舍、家属区等,维系着成千上万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计,并关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收购方为中央企业,本次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不变。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尊重历史和现状,不会收回土地,也不会强拆房屋,目标公司对土地和房屋的使用一般不会受到影响。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8.环保问题环保一直是个“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法律规定很严格,社会舆论也很激烈,但是政府部门的管控却一直很薄弱。出了事,企业受到的压力主要还是来自社会舆论,而不是政府部门的惩罚措施。如今全国性雾霾了这么长时间,也没见政府部门有什么大刀阔斧的做法。以前文所述的电解铝项目未经环保批复但已施工完毕进行试运行阶段为例,我们给的意见如下(范例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律师意见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是实践中,未获环保审批但已开工建设的现象司空见惯。随着环保的呼声日益增高,环保部门的管控也日益严格。2009年6月11日,环保部以“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为由,决定“从即日起在完成科学论证和各项整改措施前,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建设项目、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10年下半年,以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的金沙江龙开口和鲁地拉水坝工程又陆续通过环评并开工为代表,“未批先建”的水电工程纷纷由“违规”转为“合法”。实践中,已发生的巨额投资成为促使环保审批通过的重要力量。但是,环保仍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并可能影响企业品牌形象(如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铜酸水渗漏事故致使紫金矿业形象受损)。

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但我们建议,需督促目标公司跟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否则建设项目有被责令停止建设,被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有被行政处分的风险。

9.债权债务收购方对债权债务是比较敏感的。审计机构通过审计账目得出的债权债务数额,比律师通过查看合同得出的债权债务数额要精确得多。律师关注的也不应该是债权债务的数据,而是债权债务对收购的限制。律师可以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然后收集相应的合同进行审阅。顺便提一句,曾经有客户问律师,能不能由律师出面跟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接触一下,确认一下目标公司的负债究竟是多少。律师能这么干吗?当然不能,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即目标公司的变动是非常敏感的,没有经过目标公司的同意,律师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接触,会引起目标公司的反对。而且,可能债权人已经忘记或者放弃这笔债务了,经律师这么一折腾,债权人又上门讨债了,目标公司非恨死律师不可。

债权能不能收回,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会给意见,有问题的主要是债务,律师要重点审查贷款合同(范例8▼)。

股权转让,需贷款方同意”

贷款合同,大多有类似于“股权转让,需贷款方同意”的表述。目标公司分管投融资的财务经理口头表示,大多数贷款银行与目标公司接触多,对本次并购已有听闻,基本认为是利好消息,持支持态度。◇律师意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在后期谈判、协议起草阶段,仍然需要在形式上征求各贷款银行对本次并购的意见。收购一般对于转让方是利好消息,不会遭到贷款银行的阻挠,因此该问题不构成并购的实质性障碍。

目标公司向个人借款××万元◇律师意见目标公司投标及施工时遇到资金紧张是常有之事。公司向个人借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仅提请注意,该类借款利息通常比较高,是否可以计为财务费用,未来是否符合收购方的财务制度,请财务部门予以关注。该问题不构成并购的实质性障碍。

目标公司向×××公司借款××万元◇法律依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新《民事诉讼法》为第229条,作者注)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律师意见目标公司向×××公司借款,属于企业间拆借。实践中,企业间拆借比较常见,一般情况下,民不告、官不究。即使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也多判决借方归还本金,支付部分利息(以资金占用费的名义)或者不判决支付利息,但一般不收缴利息。2013年9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题为“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关于企业间的借贷问题,有比较新的论述: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此背景下,我们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将做出调整。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这里是否可以考虑以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四倍的参照值,可进一步研究论证。虽然这样的讲话并不是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总的说来,企业间借贷,不会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10.担保

提供担保多是因为要贷款,可以结合相应的贷款合同审查。关注的重点是对下属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范例9▼)。

目标公司和其他公司相互提供担保 目标公司系统外的企业国和汽车、建工集团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万元,目标公司对系统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人民币×万元(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9月30日,不含已到期或未生效担保信息)。◇律师意见目标公司和国和汽车、建工集团等公司同为转让方下属的独资企业,各兄弟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有助于获得银行贷款。即便产生担保风险,对于转让方来说,也不过资产装在“左兜”还是“右兜”的问题。

本次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仅为转让方的参股企业。一方面,目标公司若因承担担保责任发生实际支出,将损害收购方的利益。另一方面,目标公司争取新贷款时,或者可以继续获得该兄弟企业的担保,或者需要另觅担保方式,届时尚需征求转让方的意见。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抵押人提供抵押但未予登记××公司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抵押反担保中,《抵押反担保合同》中除约定以原材料及在产品为抵押物以外,还约定以机械设备(价值人民币4036万元)为抵押物,但未见关于机械设备的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律师意见××公司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抵押反担保中,关于机械设备的抵押约定,仅对目标公司及××公司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立即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要求××公司提供其他担保。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11.重大经营性合同

律师不可能审查目标公司所有的经营合同,只关注数额巨大,或者对目标公司影响重大的合同。

12.资质对于建筑施工、医疗卫生等行业,是否具有资质,是收购方决定是否收购的重要因素,需要重点审查资质的有效期、取得条件。我们看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例子(范例10▼): 因资质取得条件之一为具有建造师资格的员工达到一定人数,因此目标公司集团及各子公司相互借用员工的建造师资格,以获取资质。◇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律师意见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借用资质的情形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系统内部,且主要是为子公司获取资质,因此,一般来说,不会对目标公司集团的资质构成大的威胁,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13.知识产权

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并不是核心资产时,收购方和转让方通常会达成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计入收购价款的共识,律师只要在尽职调查报告中程序性地列明各项知识产权即可。而如果知识产权对目标公司影响重大,则需要一项一项地仔细查。

专利、商标都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国商标网核实。目标公司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少,但会有未缴费或者已逾期的情况(范例11▼)。目标公司拟放弃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未缴纳年费和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律师意见该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将终止。建议不计入评估价格。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技术秘密大家会想到专利、商标、著作权,但也别忘了没有申请专利、而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的技术。在一次风电设备生产企业的收购中,因为收购方要的就是目标公司的技术,我曾经在收购中细细审查过十八份英文版的技术转让合同,一一列明存在的问题(问题略)14.员工

员工也是问题比较多的项,最常见的无非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

6.尽职调查报告 篇六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8、成立日期:20**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自20**年10月23日至20**年10月22日。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298503-2),有效期:20**年02月12日至20**年02月11日,登记号: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据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年11月26日出具的京开办经字第943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批复》,内容显示: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30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查明:****公司于月23日成立。****公司成立时由崔晓玲(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王卫军(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股权)、许随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宜敬东(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崔白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五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20条规定,****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7.风险投资尽职调查研究 篇七

1 风险投资尽职调查的作用

第一, 风险投资的尽职调查可以合理评估股权投资活动存在的各项风险。在进行风险投资时, 投资机构面临的来自被投资公司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首先, 会面临来自被投资公司的道德风险, 被投资公司为了私利会夸大企业经营成果、提供虚假的经营业绩数据;其次, 会面临来自被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 比如高风险的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资产抵押;再次, 投资机构会面临来自被投资公司的经营风险, 不健全的销售渠道、恶劣的服务态度、落后的生产技术;最后, 投资机构还会面临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业务的开展本身受到许多现行法规的监管约束, 可能在风险投资中还存在着其他许多难以预见和评估的各种风险。通过尽职调查, 投资机构可以对产生的各种问题早作准备、提前把握。第二, 可以确定股权转让的合理价格和股权转让的条件。风险投资机构应对被投资公司的历史的生产经营业绩与市场开发情况、现在的财务情况、潜在的运营前景等各因素都进行全面的调查, 这些调查可以帮助投资机构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条件。第三, 可以合理设计投资方案。风险投资活动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当股权转让的工作结束, 这也仅仅是整个投资项目的一小步, 股权转让之后的双方的整合重组才是决定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通过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 可以确定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的重组方案, 对于是否设立新的管理层、投资机构是否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被投资企业重组后的下一步发展目标、对一系列妨碍目标企业发展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早作安排。因此, 股权投资过程中开展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2 法律方面尽职调查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前一般是委托独立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 帮助交易双方了解投资活动本身的法律障碍和风险, 以及帮助风险投资机构了解被投资公司未了结的或潜在的诉讼。

对被投资公司法律方面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投资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发展历史沿革;规章制度、章程;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演变过程, 考察股权结构是否清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是否承担或有负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问题等。

3 财务方面尽职调查

现实投资中很多被投资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基本都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所以投资机构在投资前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 以确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与之相关的风险。了解被投资公司的税收环境和税负水平;揭示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和潜在问题;考虑交易结构和风险投资以后的税收结构重组。

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是全部风险投资前尽职调查体系的基础, 是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的审查和分析内容。通过对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来确定对被投资公司资产估值的合理性和对未来收益的可实现性。财务方面尽职调查可用资料一般包括:过往的财务报表;未来5~10年的财务预测数据;过去2年的按季度财务报表和今后2年的财务预测;过去的财务预测值与实际财务数据之间的偏离等。

对被投资公司财务方面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利润表分析:销售收入、成本、毛利、净利变动趋势;人工成本、折旧的变化;经常性损益;未来损益影响因素的判断;资产负债表分析:货币资金分析、应收账款分析、存货分析、无形资产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关税等;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所得税申报表、转让定价方法政策。

对风险投资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常见问题包括:首先, 会计准则的应用, 国内的会计准则和国际的会计准则有一些不同, 特别是在收入确认和会计报表合并等方面。例如国外企业以商品的出厂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 而在国内却是以卖方出具发票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其次, 财务信息质量, 国内很多公司存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规范、不完整、不可靠等现象, 公司账目经常出现错误或者自相矛盾的地方。企业档案管理混乱, 存档文件经常与管理类账目的内容不符。再次, 过于重视资本运营, 财务尽职调查时有时会过度关注资本的运营状况。在实施风险投资前, 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公司的未来经营情况过于乐观, 并未对财务承担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评估, 而只是将财务调查评估活动停留在表面, 尤其是未充分考虑投资完成后可能出现的磨合问题并做好充分准备, 最终浪费了企业资源, 甚至会带来企业现金的无底洞。最后是现金流危机, 被投资公司是出现经营困境的企业, 投资者一方面需要支付大量资金完成对被投资企业的市场收购, 另一方面也要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外债、企业运营成本、员工下岗补贴等。这些都对资金的获得能力提出了高要求, 一旦出现问题, 便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危机, 风险投资机构也陷入现金黑洞中。

4 经营方面尽职调查

风险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在经营方面的尽职调查通常由风险投资机构委托给独立的商业尽职调查机构来进行, 但是经营方面的尽职调查并不是必需的, 一般只在验证此前对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及其市场地位的判断时才需要。从事经营尽职调查首先要了解交易的性质、风险投资后的经营计划, 再利用各种信息分析来制定投资战略计划。

经营方面的尽职调查可以使风险投资机构了解被投资公司业务和运营的各方面情况, 认识被投资公司在经营方面的优势、不足和发展战略的有效性, 对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后所付出的成本和所带来的收益等多方面进行评估。经营尽职调查可用材料主要包括:被投资公司提供的内部资料;被投资公司网站、管理层报告、公告、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分析人员、评估部门对目标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

风险投资经营尽职调查主要内容有:被投资企业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及盈利模式分析, 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等, 商业计划分析, 是否有环保方面的诉讼和规划等。经营尽职调查的重点问题主要有: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中对过去取得的成就和所犯错误的分析结果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规划和指导意见;过往新产品的推出记录;供应商的集中度和依赖度是否过高;生产制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分销商和供应商在价值链中所处的谈判地位是否降低;对某些特殊方面, 如技术的先进性、原油储备能力等需要依靠专业人员的指导意见。

5 完善尽职调查的对策建议

风险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是风险投资中的重要一环, 尽职调查具有较强的实务性, 如何从理论上对尽职调查展开分析, 一直以来是投资者需要面对的棘手问题。对被投资企业的调查之所以重要, 其原因是, 如果不进行调查, 收购中所固有的风险就会迅速增加, 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并购一个公司可能会在财务上导致重大的损失。尽管这些基本的道理听起来似乎非常简单, 但是在实际中却常常会发生违背这些原则的事例。基于本文的研究, 对风险投资业务开展的尽职调查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视程度, 要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支持调查工作, 不能刻意节省评估资金, 要坚信评估的钱不能省。因为公司管理层对尽职调查的重点有全局性的把握, 所以管理层要尽力参与调查工作, 不应简单交由某部门全权负责。二是寻求专业中介机构的支持。尽职调查工作具有专业性、复杂性, 涉及法律、会计、税务等诸多问题。面对这些专业性的问题, 公司自身不能完全应对, 必须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专业机构的专业实力。另外, 会计、税务、法律等行业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目标企业当地的中介机构具有本土化优势, 对当地的行政法规、法律适用及市场现状更熟悉、更了解, 券商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会首先选择目标企业所在地的机构。组建高效的调查团队。一般而言, 调查团队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由公司内部人员构成, 这一部分包括投资、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另一部分来自公司外部, 主要由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两部分人员要相互协调、团结合作、信息共享,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尽职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全面。三是从尽职调查开始, 风险投资机构应该按照公司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主营业务、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合法合规内容进行分类, 指派专人分别负责, 按照尽职调查的要求, 进行全面、完整的调查。在调查中及时与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做到不遗漏任何内容, 不放过任何疑点;初步调查完成后, 在制作材料阶段, 风险投资机构应该根据取得的公司资料和第三方佐证材料做进一步的复核、重新计算, 并在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 对有疑问的事项通过交谈、电话沟通、让公司补充资料和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函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风险投资机构在经过尽职调查之后, 甄别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在未来能够带来期望回报的项目。经过调查使投资机构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被投资公司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状况, 极大地削减了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 从而改善甚至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 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可以明确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法律问题, 交易双方根据调查结果就相关的风险和义务可以展开谈判,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1]丁虹.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在并购和整合中的应用[D].天津大学, 2008.

[2]毛恺起.企业并购中的风险探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4 (4) .

8.在中国做并购尽职调查很难 篇八

在中国并购调查跟全球一样,很容易区别企业经营的好坏。但是经营得有多好,好到什么程度,在中国就很难区别。

很多人说在中国关系很重要,实际上在全球并购中人的因素也很重要。很多的并购交易不成功就是因为两个CEO谈不拢。

摩根大通银行本身就是非常典型的并购例子。我们在过去六年当中合并了五家银行。当我们合并美一银行(Bank One)时,资产、战略都考虑进去了,当中有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现在的董事长Bill Harrison马上要退休。当时美一银行的CEO杰米·戴蒙年轻有为,是一位能够接过接力棒的CEO。

在中国,尽职调查有时很难做。在国外做并购尽职调查基本上已经成套数了,你一说要做尽职调查,公司被收购方会有一个资料库,资料库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国要做资料也很多,但是参差不齐,这对尽职调查中的挑战很大。

主要挑战分为三部分:商业、法律、财务。商业方面有很多是非数据化的,有很多是数据化的。比如要并购一个合伙人,合伙人的可信度、财力、营销手段、政策方法、回扣、价格战,特别是一些技术的许可证等各方面的东西。

法律方面是所有权,主要是贷款、经营的范围和监管审批方面。财务方面是尽职调查所需要做的分析、预测和估值方面的工作。

在中国估值很有意思,我一直跟我的海外客户,甚至跟中国的客户讲,在中国做并购估值是艺术,不是科学。

在国外做并购一般采取三种办法,现金流折现法、可比交易倍数法、可比上市公司交易倍数法。但这三种方法到中国来并不是很容易操作。

在中国,一看这个上市公司是国有的,股权分置之前,有非流通,有流通的,有A股,有B股,有H股,三个股票的倍数全都不一样,到底看哪个,很难做。甚至有很多中国公司股票是不流通的。所以上市公司可比倍数我们一般都是不用的。

再看可比交易倍数法,这个也很难做,因为在做国企的时候,首先你的净资产是哪里来的,怎么评估的不太清楚,评估了以后溢价是多少又很难讲,所以这个方法我们在中国用的也很少。

用的最多的是现金流折现法,这种方法的挑战也是非常大。

收购国有企业有产权挂牌,有管理层的收购限制,有政府审批方面注意的问题,再加上最近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强制性要约收购,种种因素使得要收购一个上市的国有企业变得非常复杂。

国有企业并购和我们一些发展中的监管环境是相辅相成的。

有时候医院和小学,甚至该国有企业门口的一条铁路和公路,很多的资产都成为分析当中的一部分,社会的问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企的减持和重组的时候我们怎么处理,这些在海外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中国的确有很多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特色。

而且法律法规都是试行或者参考或者意见稿的时候,使得我们在操作当中要咨询很多的相关部门,的确要很慎重的把这个事情操作好。

作为顾问来讲,在中国,怎么样做并购调查真的是要艺术和科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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