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中执纪工作总结

2024-10-14

低保工作中执纪工作总结(共5篇)

1.低保工作中执纪工作总结 篇一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 着重研究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刘 刚 2011年11月5日

首先感谢区民政局提供这个平台和大家一起进行交流学习,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刘刚,现就职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低保办,在2002年设立低保办时,工作只有城市低保一项,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先后实施了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城市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艾滋病生活救助等制度,2005年,市低保办更名为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组织全市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城乡贫困居民的应急救助;承担全市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艾滋病人生活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的管理工作。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性强,资金量也比较大,涉及的人群是弱势群体,所以倍受各级领导和社会的关注。以我市为例,社会救助常年的服务对象多达11万人,从2007年起,从我们社会救助口下拨和支出的资金就超过了1亿元,今年将首次突破2亿元。由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照省民政厅规定是由乡镇(街道)接受申请,因此今天着重讲城乡低保制度。现在简单介绍一下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城乡低保制度是一项制度化、日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多年来,城乡低保工作先后经历了建立、发展、完善等阶段,标准不断提高,保障面不断扩大,分类施保广泛推行。我市从1997年开始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建制之初我市的低保标准为120元,保障人数为一千余人,90%以上为原民政工作对象即城市“三无”人员,1999年10月保障标准调整为156元。2001年4月再次提标,市区为191元。2005年7月,提高为210元;2008年7月,提高为246元;今年5月,又再次提高至290元。同时,资金投入也逐年加大,城市低保2007年救助760428人次,支出城市低保金7545万元,人均月补差99元;2008年,救助811599人次,支出城市低保金10301万元,人均月补差127元;2009年,救助人827019次,支出城市低保金10601万元,人均月补差128元;2010年,救助829877人次,支出城市低保金12926万元,人均月补差156元;2011年,1至10月份已救助68.8万人次,支出资金已达1.63亿元,人均月补差236元。

农村低保制度是由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过渡产生的,2005年12月,市政府制定下发了《淮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淮政办[2005]70号),标志着从2006年1月起正式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标准经历了4次调整,由最初的625元,720元、860元、1000元,今年5月调整为1260元。农村低保2007年救助25935人,支出资金986万元,人均年救助380元;2008年,救助38524人,支出资金1910万元,人均年救助496元;2009年,救助42983人,支出资金3046万元,人均年救助709元;2010年,救助42984人,支出资金4351万元,人均年救助1012元;今年1至10月份,救助40266人,支出救助金4011.4万元,人均月救助97元,预计人均年救助将超过1200元。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十二五”期间我们将每年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而且调整幅度不低于10%。随着资金投入的增加,困难群众也得到了实惠,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但城乡低保制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有的甚至越来越尖锐。一是政策性强与操作难度大的矛盾;二是救助标准与困难群众期盼的矛盾;三是工作量大与人手缺乏的矛盾;四是内部控制严与外界压力大的矛盾;五是规避行政风险与操作细节不规范的矛盾;六是民政部门重视与部门协调难度大的矛盾。短时间内,要想全部将这些矛盾彻底解决困难很大。

今天,参加会议的同志大多是社区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城乡低保的运作中,社(村)委会既是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地位极为关键和重要,由于低保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方方面面,是热点,敏感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社区(村)低保人员工作要认真、细致,来不得半点马虎,稍有闪失,将导致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社区低保人员的工作又是非常辛苦的,有时遇到不明事理的,缠访闹访的群众,还可能遭到辱骂、甚至受到人身攻击。我非常理解大家的工作,确实不容易,在这里我对大家多年来的付出,表示感谢。

我们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的职责或者说任务主要有以下6项:

1、宣传低保政策,熟悉掌握本辖区困难居民情况;

2、接待来访,咨询和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逐户入户调查。

3、初步审查、民主评议后上报,进行第一次张榜公布,待街道(乡镇)、区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做好第二、三榜公布。

4、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低保证和低保金的领取手续。

5、组织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与公益劳动。

6、建立低保档案,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动态管理。这几项工作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千头万绪。

要完成以上任务,就要求我们的社区低保人员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我个人认为你们在开展做好社区(村)低保工作时应着重研究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受理申请;二是入户调查;三是分类施保;四是民主评议;五是张榜公示。下面我就以上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交流与探讨,不对的地方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受理申请

目前,我国各地城乡低保受理机构设立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由街道(乡镇)直接受理,有的地方委托居(村)委会受理,也有的地方专门设立了受理机构(如社会救助工作站)。但在现阶段,街道(乡镇)由于机构不健全、人手不够,完成受理工作难度较大,加之辖区范围较大,也不方便群众。因此,我市将实际受理工作委托居(村)委会来完成。

(一)申请

城乡低保申请是指城乡居民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

1、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持有本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的界定应以收入为家庭共有,支出由家庭共担为原则。

●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自建房或租住公房。

●当地常住居民:一年内连续居住6个月或间隔居住8个月以上。

2、申请方法

●由户主携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户口簿、身份证和书面申请到户主常住地低保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一般包括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3、申请的一般要求 ●个人自愿

申请低保待遇属个人自愿行为,低保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违背个人意愿为他人审批低保。但低保受理机构在确认居民符合低保条件时,应主动向其宣传低保政策。居民了解低保政策后仍不愿意享受低保的,低保管理审批机关不得给予低保待遇。

●户主申请

低保待遇申请通常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户主提出。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代为提出,或由村(居)代其申请。

户主通常是经公安部门确认,在户口簿中注明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中的户主事实上消亡的,一般在办理户主变更手续前不予受理。

●常住地申请

居民提出低保待遇申请一般向其常住地低保受理机构申请。低保条例规定低保申请受理地是户籍所在地。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经常发现人户分离的现象,为加强管理,确保低保审批的准确性,对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作出限制:对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凡跨县区分离的,应持有户籍证件和居民身份证,提供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审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凡在同一县区内分离的,到居住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并履行审查、审核手续,户籍地应提供未享受低保证明。

●一次性告知

城市低保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告知低保政策、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和证明内容、《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送交期限等。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低保无关的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社区(村)正式接受低保申请人递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受理手续。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受理以季度为单位,农村低保以年为单位。受理申请时建议大家可以以固定受理日,集中受理低保申请,向社会公布集中受理的日期,一般至少固定5个工作日为受理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随时受理。

●受理的条件:①低保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②低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各种证明材料齐全、规范、完整、有效,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的时限和标志:低保受理机构收到低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各种证明材料后,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无论结果如何,均将申请人的所有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对受理机构的要求:低保受理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低保工作依据、受理与享受条件、受理与审批程序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是低保工作的基础,这是确定低保对象的关键步骤。

(一)对入户调查工作人员一般应作如下要求:

●公开身份。工作人员在调查走访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相关工作证件。

●尊重被调查人意愿。低保管理人员在未征得被调查人同意时不得进入被调查人家庭,不得查看其家庭和个人物品,不得公开规定应公开以外的家庭和个人隐私。

●两人或两人以上调查。为保证调查核实的公正、公平,调查核实一般应两人或两人以上为一组。

●调查核实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核查记录并签名,对调查结果负责。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中签名。

(二)家庭收入

在开展入户调查时,主要是准确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我们首先应搞清楚什么是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

(三)家庭中拥有汽车、多套住房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四)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

(五)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臵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十)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这项规定是针对城市低保来说的)(农村低保是不按规定参加审核的);

(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十四)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怎样计算家庭收入

低保工作的难点和中心环节就是家庭收入如何计算,如何科学合理界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是低保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我国对居民的收入监控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银行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是实际上谁家有多少存款,哪个人知道?),这种情况造成居民的隐性收入难以核定。另一方面居民对自己的隐性收入不愿如实反映,个人的信用体制不健全或者说是信用缺失,客观上给实际工作中核定家庭收入带来困难。这个问题不仅在我市,在全省甚至全国都是个难题,而且至今也没有哪个地区或城市制定了一套科学可行的量化标准。

虽然难度很大,但我们还是要尽可能的完成家庭收入核算,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入户调查的重点为:①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复印件与原始件是否一致;②察看申请人住房性质、面积、新旧程度、装修程度,家庭设施配臵情况,有无非生活必需的高档耐用日常消费品并正在使用,家庭半年来水电费情况,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成员消费情况等;③与家庭成员交谈,询问家庭成员工作、学习、生活、收入及支出情况。

3、单位、邻里走访。邻里调查是指调查核实人员向申请人居住、生活区域内的邻居、街坊的取证过程。邻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从侧面核实申请人自报情况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调查的重点为:①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消费情况;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及组成;③家庭成员的职业、读书情况;④对申请人申请低保的意见。邻里调查要特别注意三点:一是访问时机。了解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可采用开座谈会、与群众集体交谈等形式,核实申请人家庭具体问题应以单独采访为主。二是访问方法。首先要礼貌对待被访问人,其次要平等对话,再次要态度诚恳。三是访问对象。针对不同的问题访问不同的对象,邻里反映与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应访问多位邻里。

4、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卫生、教育、残联、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这项工作国家民政部已开始试点,我省芜湖和安庆市就是第二批试点城市,主要是通过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比对信息平台,与民政、人社、工商、税务、公积金、房管、车管、交通、人行、证监、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之间建立“电子比对专线”,检查申请者的家庭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房产、车辆、公积金和退休金、婚姻状况等情况,了解申请人实际经济状况。)

6、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7、街道、社区评议。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组成“低保评议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8、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关于家庭收入的计算,大家在工作中积累了不同的经验和工作方法,我个人认为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大家不妨试一试。

第一、采取“排除法”确定低收入家庭。有一些家庭中,可能某一个成员的收入水平较高,使得他的整个家庭的人均收入一定高于低保标准,所以在审核时,首先将这一部分申请最低生活补助的家庭“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之外。

1、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邮政、烟草等高收入或者说垄断行业的职工。

3、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个体私营企业主,或者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人员为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职工。

第二、采用“列举法”确定非困难家庭。通过列举对家庭财产进行规定,将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须品或者奢侈品的排除在低保范围外。第三、采用“突出重点法”,排查困难家庭。对造成生活困难的因素进行分析,排查主要困难家庭类型。将下列家庭作为核定低收入家庭的重点对象。

1、鳏寡孤独。

2、具有失业或下岗职工的家庭。

3、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重大病灾情况的家庭。

4、丧偶后,有赡养、抚养负担的单亲家庭。

第四、采取“推理法”核定家庭个别成员的收入。对申报不实和难以核对、难以查实其收入的家庭成员。可以比照同类人员的收入来确定。以上方法仅供参考。

●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

3、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4、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5、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离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三、分类施保 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脱贫能力等因素将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分成几个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低保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全国各地分类管理的方式方法很多,实践证明,下面介绍的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类的分类方法比较科学,操作性也比较强。

1.一类对象为“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本人。“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这类对象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最困难、也是最无助的特殊群体,他们中的健康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多数能自食其力,但成年人完全靠政府和社会来供养。他们有五个共同特征:一是全部家庭成员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四是完全靠政府和社会来供养;五是家庭成员全部为老年人、残疾人或儿童。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

2.二类对象为特别困难对象。主要是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以及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和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这类家庭表现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且来源比较明确,家庭成员因灾、残、病、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低于低保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的家庭。这类对象是城市低保保障的重点,他们有五个共同特征:一是家庭收入容易核定;二是家庭收入减去必要非基本生活支出后明显低于低保标准,有的家庭完全靠亲戚朋友救济或借债才能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家庭住房、生活设施简陋或无自有住房;四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五是群众普遍比较认同。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家庭:

●“双低”家庭。也就是家庭成员就业能力低、人均收入低。这类家庭中有的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或身患重病,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的幼儿寡母;有的主要劳动力均无固定职业或下岗、失业且文化素质低、无专业特长、年龄偏大(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子女尚未成年或正在读书。

●“一低一高”家庭。也就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支出高。这类家庭中有的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经常住院或长年需药物治疗且治疗费用较高;有的家庭成员在大、中专学校读书,教育费用支出大;有的需独立赡养一位甚至多位无收入高龄老人。

●特殊原因家庭。主要是少数因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境的家庭。

3.三类对象为一般困难对象。主要是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这类家庭表现为: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难以确定,生活状况较差,以及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家庭人均收入暂时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这类对象是低保管理的重点,他们也有五个共同特征:一是多数家庭主要劳动力下岗、失业;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不大(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且身体健康;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一般无固定职业但多数在打零工,收入难以核定;四是一般有自有住房和基本生活设施,但条件较差;五是家庭经济负担不是特别重。三类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家庭:

●劳动力缺乏家庭。这类家庭往往只有一人有收入且收入不固定又比较低。有的丈夫打零工,收入比较低,有时甚至打工拿不到工资,且孩子小或残疾需要妻子在家照料;有的夫妻双方有一方打工,另一方务农且土地不能维持全家基本生活;有的夫妻中有一人因病、因残,影响正常劳动;有的单亲带一个或二个孩子,本人既要打工,又要照顾孩子。

●好逸恶劳家庭。这类家庭一般依赖思想比较严重。有的主要劳力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工作东挑西拣,做事怕苦怕累,好吃懒做,穷日子穷过,靠政府救助维持基本生活;有的自己已经成家,但仍靠父母供养。

●临时困难家庭。这类家庭主要是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有的夫妻双方刚下岗、失业,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有的夫妻双方有一方突然下岗、失业,另一方原来就失业或收入很低;有的家庭突发天灾人祸,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四、民主评议 去年,我们为提高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解决农村低保村级民主评议流于形式,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的发生,我们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改革农村低保民主评议方法,制定下发了《淮北市农村低保民主评议票决暂行办法》,大力推行农村低保村民代表“票决制”。全程指导参与了烈山区宋疃镇宋疃村和杜集区石台镇窦庄村农村低保票决会,通过现场宣传农村低保政策,推选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宣读申请人申请及入户调查情况,逐个划票、唱票、当场公布票决结果的方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票决结果产生后,再通过村务公开栏和“村村通”广播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这项制度的实行,有效地落实了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结果客观公正,达到了低保对象满意、当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上级满意的效果。

目前,这项制度还没有在城市低保中实行,现阶段城市低保社区民主评议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成立社区民主评议小组,选取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党员、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社区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低保工作人员)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1/3。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街道(乡镇)要派专人分片包干各社区居委会,到评议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不含乡镇街道包干人员),采取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小组对街道(乡、镇)低保机构和社区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条件具备的地方由街道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对全街道低保申请人开展民主评议,社居委做好配合工作。

五、张榜公示

张榜公示的范围和内容。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村),公示时间不超过一周,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和在社区居委会永久公示;公示的内容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六、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始建于2004年,2004年省政府试点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我市濉溪县是第一批试点县。2005年,省政府又试点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我们相山区就纳入了第一批试点县区。2007年,省政府开始实施民生工程工作,因此农村医疗救助和城市医疗救助整合为现在的城乡医疗救助。建制之初,由于医疗救助资金量不大,我们坚持“规范与完善并重,探索与创新并行”的原则,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市的医疗救助资金基本每年都翻一番,那近几年为例,2007年筹集352万元;2008年筹集763万元;2009年筹集1139万元;2010年筹集1909万元;2011年筹集3527万元。几年来,随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我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不断调整,取消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起付线和病种限制,拓宽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了救助病种、简化了救助程序,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今年10月,我们再次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大副调整。今天我主要把这次调整的内容给大家讲一下: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重病患者(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

(五)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困难群体与边缘群体相结合,重点保障困难群体;

(二)坚持大病治疗与普通病种就医相结合,重点保障大病治疗;

(三)坚持医保与医疗救助相结合,优先安排医保资金。

三、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可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住院救助。对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对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在扣除医保、农合报销费用和其它补贴后,个人应负担部分按照如下标准予以救助:

1、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在当地“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部分1万元以下的(含10000元)给予全额救助,1万元以上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封顶线为3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在当地“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当年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给予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封顶线为2万元;大病当年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给予全额救助,10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封顶线为3万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封顶线为2万元,大病年封顶线为3万元;

4、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封顶线为3万元;

5、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比照第3条执行。

(三)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前三类人员给予小额门诊救助,救助标准在不高于500元的原则上,由各县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

四、相关问题说明

(一)大病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规定的大病病种确定。主要有: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二)全额救助额度为当年内的累计,在全额救助额度内,住院时免交住院押金。

(三)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报销的基数,按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个人自付部分为准。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转院治疗并予以报销的,民政部门按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四)大病的后续治疗费累计作为大病的报销基数。

(五)民政部门、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合同。医院对患者要据实认真治疗,民政部门按时支付救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加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规范救助程序,增强医疗救助的及时性。积极做好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要最大限度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进行阳光便捷救助,切实提高“一站式”的医疗救助效率;各县区应结合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确保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充分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效能。该政策于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发现传统的救助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离群众的的实际需求和迫切愿望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救助手续繁琐。目前,医疗救助业务办理沿袭手工操作,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对较多、较繁。二是救助运作时间长。救助程序采取家庭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再打卡发放的办法进行,时间跨度较长,个别重病患者尚未领取到救助金已去世,“救命钱”变成了“丧葬费”。三是救助实效慢。对于本身无钱看病的低保、五保户来讲,医后救助无法解燃眉之急,大多是用于还债,即使目前实行医前医中救助办法,也难以在第一时间做到及时有效。四是救助面有限。由于宣传不够到位等原因,还有的群众担心隐私暴露不到乡镇申请,从而影响了医疗救助政策作用的发挥。

针对医疗救(补)助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一站式”管理服务,对救(补)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实行“随到随治、随走随结”,“一站式”服务管理的具体好处是:一是更加便民快捷。传统的医疗救助手续烦琐,实行“一站式”服务后,救助对象只需在新农合、医保结算后,患者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窗口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输入救助对象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直接享受医疗救助,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加透明,更加快捷,更加高效,更加便民;二是更加公平公正。由于将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救助标准分别录入系统,只要救助对象患病住院,都能平等地按比例享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由于救助金额都由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不存在人工操作误差和人为操作因素的不公正性,所以使得医疗救助更加公平、公正;三是减轻了民政部门的工作量。由于“一站式”服务事先将符合医疗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信息、救助标准输入到系统里,所以各类报表及相关数据统计都能自动生成。实施“一站式”服务后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只需通过系统对各定点医疗医院进行网上管理和救助金结算,对救助对象信息进行适时变更和数据统计上报,减去了传统的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各类数据人工汇总统计等工作;四是树立了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公信度。传统的医疗救助、金额计算都由人工操作完成,虽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对各类对象实施救助,但也难免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和误差,造成一些疑问。实施了“一站式”服务后,各类对象的救助比例输入到系统里,救助金额都由系统自动生成,因而避免了工作的失误,提高了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公信度。

同志们,社会救助工作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关怀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工作任重而道远,责任重大,希望大家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练内功,狠抓管理,扎扎实实把这项民心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让各级党委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最后,预祝本次培训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低保工作中执纪工作总结 篇二

一、深化认识, 全面把握“三转”内涵

纪检监察机构落实“三转”, 是回归党章, 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十八大修订的新党章第八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责定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纪委开展工作的章程以此为本。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3]当前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所以要聚焦中心任务, 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下功夫, 因此推进“三转”工作就是向党章的回归, 切实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推进“三转”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需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 而作为国家改革“动力”提供者, 电网公司的责任同样重大, 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 就必须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必须让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力军作用更加突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 条指出: 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大改革部署, [4]对于进一步提高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体现我们党经过长期的反腐败斗争对于现阶段纪检态势的规律性认识, 也是我们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举措;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狠抓“三转”工作的落实, 不断提升纪检监察的成效性。近些年来, 工作面辐射太宽、主体责任虚化等问题一直是困扰纪检监察机关的难点。“三转”正是要破解这些问题: 从“综合包办”转换为“术业专攻”, 直击腐败根源, 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保持纪检环境的清廉; 要改变工作思路, 从具体监督改变为整体方向把握, 要从顶层出发、拓宽视野, 严改过去的走过场, 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从“眉毛胡子一把抓”转变为“找出重点, 个个击破”, 对内不断优化调整部门机构、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旦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定要加大审查力度, 严肃问责, 坚决处理; 对外要坚决清理各种阻碍、整合各方反腐力量,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努力提高纪检监察的成效。

( 一) 转职能, 理清责任定位

转职能的目的是要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定位更加明确, 向本身权利的回归。在纪检监察部门以前的职能监管过程中, 很多纪检部门都存在着“越权”扩大的趋势, 在各种协调议事机构花费了大量的精力, 充当“万金油”的角色。然而“权力就是责任, 责任就是担当”, 当责任主体发生偏离的时候, “主业”和“副业”都成了监察部门的“责任所在”, 但是当“副业”花费了大量时间后, “主业”势必就会受到影响, 结果只能是“耕了别人的地, 荒了自己的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转职能其实最重要的落脚点是“转”字。

“转”的主体是思想。各级纪检部门要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 明确自身职责定位, 把不归自己管理的部分要舍得放手, 回归到“自家田”里来。“转”的另一个层面是“收”。要学会目标定位准确, 围绕中心任务不断做好本职工作。在这里, “转”与“收”二者相辅相成, 并不矛盾。“转”得开才能“收”的拢。把该转的坚决转出去, 就会减轻自己的负担, 甩开膀子轻装上阵。“收”得紧才能“转”得稳。只要聚焦中心任务, 明确自身职责, 工作的方向性就越明确, 就不会因为撒的广而无所得。当然, 在“转”和“收”的分寸把握中, 一要防止“放不下”, 主要是有些纪检干部揽权心理严重, 一直跟不上“三转”的主节奏, 打心底里不想放权, 投机心理严重, 总想一直牢握权力之手不肯放松; 二是要防止“形不定”, 某些纪检监察干部嘴上强调要聚焦主业, 可背后对于副业的留恋依然严重, 完全是一种“人在曹营心在汉”的状态, 实际上在其认识上也就没有主业可言。所以, 转职能最重要的就是要勇于打开“转”思想, 敢于“收手”做主业, 广大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克服被动转变, 抓住“三转”这一难得机遇, 坚决转职能, 把全部精力放到聚焦主业上, 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任务。

( 二) 转方式, 提高监督实效

转方式, 就是要做到“多个维度转”。转方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方法更加灵活多样、提高监察效率。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认识到, 转方式最重要的是要克服工作中思维固化、墨守成规、安于现状的思想, 要把工作重心向开拓进取、勇于探索、改革创新的层面上推进。这里一方面要打破以前固化的思维习惯, 敢于通过创新在实践中寻找新的解决方法, 形成纪检效率提高和力度的加大, 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思考如何在新常态下通过纪检监察工作方式的转变, 使得领导干部适应“三转”要求, 切实从自身的工作方式入手, 转变思想, 认识到转方式所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例如,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转方式上都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如监督方式缺失实效性, 简单走过场; 监督过程缺乏方法指导, 不知道如何开展监督等等, 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转方式最重要的是要有大胆创新的能力, 在具体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到思路清晰、形式多样、方法灵活。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纪委就在“转方式”的具体落实中做出了很好的表率, 如建立了中央巡视组长临时随机分配制, 每次都是双盲化, 实行巡视组长动态化、巡视对象随机化、巡视组与巡视对象无法沟通, 又如深入基层, 了解实情, 纪检监察部门到领导干部担任过要职的基层去了解其工作表现, 实现了“源头”控制。这些实质性的工作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了巡视工作的时效性, 更好地发挥了巡视监督的震慑力, 是转变工作方式的鲜活体现, 从中巡组对央企开展的专项巡视已充分体现出巡视效果。

( 三) 转作风, 实现自我革新

作风决定作为。“己身不正, 焉能正人?”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作风直接关系到整个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性。转作风最终要转的是纪检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只有各级纪检干部的作风转变了才可以激发潜能、凝聚力量。作风问题的实质是党风。早在2001 年9 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就指出“执政党的党风, 关系党的形象, 关系人心向背, 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长期以来, 人民群众就是从党的优良作风中, 从各级执政干部一言一行中, 感受我们党是否践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中央作出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和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三转”充分表明, 我们已经有了好举措, 定了好目标, 关键就在落到实处, 见诸行动。

转作风, 最重要的是要有长效性, 避免反弹和回潮。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指出, 转职能、转方式难, 转作风更难。转作风难在“四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 如果没有长效的监察机制, 各种陋习还是会悄然出现。因此, 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转作风中不断强化监督, 避免反弹和回潮。由于自身工作属性的特殊性, 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做好转作风的表率, 发挥示范性。在反对“四风”方面, 纪检监察机构既是监督者, 又是参与者, “打铁还需自身硬”, 防止“灯下黑”。监督者的任何举动对监督对象来说都具有很强的引领性, 所以监督者只有以身作则, 才能在监督别人时候增强威慑力和公信力。从这个层面来说, 转作风是本质就是要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使得自身作风转变, 提高纪检监察的成效性。

二、落实“三转”强化监督的途径与对策

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构“三转”, 要必须从思想认识、方法手段、途径路径、体制机制上谋创新, 将“三转”放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 整体谋划, 协调推进。

( 一) 找准责任定位, 强化监督职责

这些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围绕党章规定, 不断突出工作重点, 明确职责定位,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 随着工作任务的不断加重, 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 使得定位不够准确, 职责不够明晰。例如: 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干部提拔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 疲于参加各种协调工作会议; 小金库、工程建设专项治理等方面耗费时间精力过多; 把本不是自己负责范围的事也划归已有。工作定位不够准确、职责不清, 造成一定程度的越位、缺位, 甚至错位。权力意味责任, 责任就要担当。责任清才能敢担当。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职责定位, 把责任分担清晰, 把主业聚焦明确, 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如果什么都想去管, 结果自身能力有限, 负不了责任, 那还不如术业专攻、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做得更好。我们必须明确,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是主业, 主业做不好, 就是工作的最大失误。当前, 反腐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依旧是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 企业的反腐败形式依然严峻, 纠正“四风”、严防严打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纪检监察机构要看清形势, 做到聚焦主体任务、职责定位明晰, 真正把监督责任担当起来, 积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三转”是中央要求、形势所需。

( 二) 转化工作作风, 敢于担当责任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执行纪律、行使监督责任的机构, 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将党的优良作风作为工作的原则, 才能将党章赋予的责任真正落实, 将肩头的重担认真挑起。这里, 我们必须首先必须认识到: 纪检监察机构并非全公司业务运营中的“局外人”, 纪检监察干部并不是在高空行走的队伍, 因此所有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作风问题, 我们概莫能外。我们提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近三年, 但有的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还是思维混乱, 认识不够、作风存疑; 有的干部担当意愿弱、在思想上惧怕监督,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就临阵脱逃, 躲懒推卸、不作为, 生怕自己得罪被监督对象; 有的思想不定, 抓工作不求实效, 对待公文转发就算完成任务, 调查研究不注重从核心出发, 得到的是二手、甚至是三手的信息; 有的不肯主动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 汇报工作只有空话套话, 没有“干货”, 研究问题不求甚解, 对问题根本产生的原因说不出自己的看法, 工作计划缺乏实地考察的经验支撑; 有的无法掌握与职工群众谈心交心的恰当方式, 平时不注重留意底层声音, 掌握最新的思想动态、工作日常和生活状况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继续改进, 以为未来的攻坚战做好充分准备。

作风建设是具体的, 不是抽象的。我们必须一切以实际作为起点, 一切从“学习贯彻落实”的视角出发, 避免空喊口号。改进作风看到实际成绩, 从身边人身边事做起, 做好榜样, 切实改变文山会海, 开短会、讲短话的行为习惯。改进作风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担当。权力就是责任, 责任就要担当。转变作风, 首要的就是要敢于担当。各级纪委书记作为纪检监察机构的带头人, 既要清正廉洁, 又要在管理中严格为先、敢于抓住痛点, 带领队伍不断向前。决不能只注重手里的职权大小, 却把自己的责任抛诸脑后; 更不能把转作风的要求放在工作考虑之外, 遇到问题怕出手、不敢行使监督权力。在履行好职责的同时, 要把责任压下去。一旦出了问题必须追究到底, 让每一个干部均履职尽责, 从思想上的源头上克服不敢想、不敢做的监督作风。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 纪检监察干部要作出表率和榜样作用。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 我们必须冲在前面; 中央明令禁止的, 我们坚决不做。只要我们统一思想, 勇于转变, 不断深化“三转”, 纪检监察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就。

( 三) 牢固问责意识, 加大惩处力度

在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的讲话中, 王岐山同志强调了对违纪行为的处置必须严肃对待, 严厉处置。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各级纪委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 敢于担当、敢于执纪, 从小错抓起, 动辄则咎, 早发现早处置。以纪律从严治党, 使咬耳朵、扯袖子, 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重处分的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当前国企中党员干部主流是好的, 但由于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不强, 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没有问责, 责任就落实不下去, 抓早抓小就成了空谈。追责问责重在“严”、贵在“责”。追责问责就是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和法规制度, 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是否到位, 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既给当事人“当头棒喝”, 也对其他人产生预防和警示作用, 促使大家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各级党组织要不断细化责任, 层层传递压力, 通过定期约谈、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等, 红脸出汗的同时做到警钟长鸣; 对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的信访件, 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核查, 不放过任何死角, 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应; 对有轻微错误、主动讲清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涉及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进行组织处理; 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汇总通报, 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好以案治本功能, “惩处一个, 警醒一片”。

三、注重实效, 调峰调频公司持续推进“三转”工作

调峰调频公司在推进“三转”工作的过程, 着力强化监督执纪功能, 使得监督方式更加灵活、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效果更加明显, 有力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 一) 监督力量更加强化

“三转”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完成。为了实现调峰调频公司反腐倡廉工作取得质的飞跃, 公司党组、纪检组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和分工, 着力提升执纪队伍办事创新能力。纪检监察机构统筹力量、实现上化管理, 将不该牵头负责的工作移交给主责部门, 撤销牵头的2 个议事机构, 退出参与7 个议事机构, 退出5 项流程监督。增配专兼职监察人员, 优化调整各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 监督力量进一步增强。各级执纪领导干部主动抓作风、带头转职能, 集中精力开展监督检查, 主动延伸调查, 主动发现问题, 并不断总结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梳理监督存在的漏洞, 进一步提升整个纪检监察的水平, 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在信访核查、专项治理、专项巡查等工作中, 统筹抽调纪检监察人员, 加大监督查处力量, 对违规违纪行为动真碰硬、关口前移, 使得“三转”成果不断巩固和扩大。

( 二) 监督方式更加灵活

公司采用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 双管齐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落地精神, 纯洁政治环境。公司通过开展“整改治理年”, 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近年内外部审计、巡视、党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立足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督促职能部门健全制度、完善流程, 举一反三地把好内部防控的第一道关口, 履行好内部防控主责。通过接受部门日常报告、列席重大会议、抽查重点资料、下发监察建议督办等方式, 将日常监督工作做实做细。积极推行联合检查机制, 规范工程变更和招投标合同管理, 推进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依规依法开展。

( 三) 监督重点更加突出

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抓住节假日等关键节点, 通过廉洁提醒、明察暗访等, 把“四风”顽疾列为重点监察范围, 不断加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根据中央巡视组对南方电网党组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公司研究制定了包含九个方面、33 个大项86 个小项的具体整改措施, 对工程项目和重大设备采购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企业中的生活作风奢侈浪费、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主业向职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等领域进行专项治理, 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选拔任用和信访案件办理等四项专项检查, 着力解决主要问题, 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流程, 并融入到廉洁风险防控措施中, 既解决具体问题, 又深入分析和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在治标的同时着眼治本, 努力在各重点领域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廉洁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 四) 监督效果更加明显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同南方电网公司纪检组、监察局对接沟通, 严肃对待上级交办信访件, 认真执行五类线索处置标准。对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举报件, 分类转交各业务负责部门处理, 做到件件有答复。对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件, 按照“小题大做”的思路开展信访核查, 对收到的所有信访件都一一查细、查实, 注意听取南方电网公司纪检组、监察局的指导意见, 把每一项信访案件工作办理得更到位。注重主动出击, 通过专项巡视、专项审计等, 积极查找问题, 对信访核查结果进一步延伸调查, 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不合规情况, 果断采取党纪政纪处分等措施进行惩戒, 采取诫勉谈话、廉政约谈、批评教育会等手段进行防控, 有力震慑了违规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 高压反腐形成常态。

四、结语

“三转”是党中央在新的反腐斗争形势下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希望, 是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的新方法, 是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治理能力迅速提高的重要一步。目前, 我国深化改革正处在一个关键阶段, 各方利益矛盾不断凸显。作为代表国企形象的电网企业, 纪检监察干部尤其要高举“三转”大旗, 当好干部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的“清障员”, 为其打好预防针, 努力保障电网事业发展“不偏航”。纪检监察工作表面风平浪静, 其实暗流涌动, 特别是改革关键期, 面临的任务也是空前的繁重。通过实践可以看出规律, 改革发展的成果越大, 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和其成正比; 改革发展的风向标指到哪里, 纪检监察工作的要点、监督和重心就要跟随到哪里。“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苗头, 抓早抓小, 拉拉袖子、咬咬耳朵, 事关电网运营发展大计。如果任其玩忽职守, 滋生蔓延下去, 终会酿成大祸, 影响电网企业健康发展。

“三转”的提出, 要求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建设, 这也是党赋予纪检队伍的神圣职责。“打铁还需自身硬”,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履职尽责, 练就硬的能力、硬的纪律、硬的作风。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面对繁重的任务和工作压力, 一定要学会“弹钢琴”, 发挥好自己的作用, 努力践行“三转”, 从被动的调查变为主动的去预防, 增强主动监督意识, 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 及时监督, 善于监督; 要通过群众力量加强信监督举报渠道的畅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努力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以扎实有效的执纪工作, 促进企业发展, 维护企业稳定。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要抓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委负主体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如何按照中纪委的“三转”要求明确职责定位, 回归主责, 聚焦主业, 对于做好电力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在梳理总结调峰调频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做法的基础上, 针对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更好实现“三转", 从根本上履行好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纪检监察,三转,监督执纪问责

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定位准则责任清[EB/OL].http://www.ccdi.gov.cn/xsjw/series4/201411/t20141128_46327.html.

[2]人民网:“三转”要聚焦中心任务, 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519/c1024-25037272.html.

[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共产党章程[EB/OL].http://dangshi.people.com.cn/n/2012/1119/c234123-19618241-9.html.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篇三

根据安排,今天,结合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主要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规则》概况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8094个字,共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1章5条)、分则(7章49条)、附则(1章3条)。

2.《规则》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扎紧篱笆,让监督执纪工作有规可依、权责明确,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如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3.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两点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条例的更新、修订完善,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二、制定《规则》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目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2.意义 :

(1)《规则》的出台,对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工作的“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规则》必将会成为每个纪检干部的业务教科书,更好地指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3.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阐述了制定《规则》的两个依据。

4.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明了《规则》的指导思想。

5.纪律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四个方面是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6.工作原则:《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要求“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项原则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2.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新公布的《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3.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近年来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新规则公布后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一)流程一:线索处置。

1.规则第三章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明确了线索处置 内容。

①.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④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⑤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2.规则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二)流程二:谈话函询。

1.规则第四章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明确了谈话函询 内容。

2.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三)流程三:初步核实。1.规则第五章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明确了初步核实 内容。

2.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并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3.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四)流程四:立案审查。

1.规则第六章第25条至第38条共14条明确了立案审查内容。

2.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五)流程五:审理。

1.规则第七章第39条至第44条共6条明确了审理内容。2.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4.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规则》中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有何区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两者有何区别?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审查谈话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主要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

(二)核查组、调查组还是审查组?案件检查还是执纪审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由此可见,《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名称上由调查组改为审查组,相应的案件调查改为立案审查。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三)案件审理还是执纪审理?问题线索还是案件?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共分六个条文对审理作出专门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均称之为“案件审理”,而不是执纪审理,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回避“案件”一词的称呼和使用。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均使用“案件”一词。

2.“案件”与“问题线索”的区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对纪检机关初步受理的信访举报称之为“问题线索”;而在违纪问题被查证属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称之为案件。

(四)是否取消“两规”?

有同志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因此猜测是否取消“两规”?个人认为,没有取消。理由如下: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里的审查时间,既包括对事(违纪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人的审查。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三条“对人对事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保障其饮食、休息”“不准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可推知没有取消“两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两规”的适用再次进行严格规范。

(五)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

对此,个人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六)立案审查,为何强调“严重违纪”?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2.通常认为,严重违纪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之所以强调严重违纪才立案,原因有二:

一是防止立案草率、强化自我约束。如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提到“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尽可能多的采取“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立案规定在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丰富和充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恰当处理”的方式有: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突出强调运用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谈话函询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可以预见,谈话函询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将会广泛运用。

六、对《规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一)关键词: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规则第五条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第四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四)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五)关键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次确定的证据标准,不仅是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求证据稳定,证据稳定主要针对言词证据。为加深理解,有必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立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对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六)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七)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八)关键词:“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第八章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

(九)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十)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十一)关键词:“两个严禁”和“三个不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若干负面清单。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个严禁”,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五条“三个不得”,即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七、关于《规则》的学习运用

宣传和学习《规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纪检干部要将《规则》学懂学透,只有学懂学透才能正确运用,使监督执纪权力在规则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要认真把握好学习《规则》原则:一要坚持总分结合,分项推进;二要坚持上下一致,上行下效;三要坚持有效衔接,新旧并行;四要坚持积极探索,依规试行。

4.做好执纪审查安全工作总结 篇四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以来,为了确保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进一步强化了工作力度,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年初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将任务分解到股室、到人,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股室各负其责,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上半年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完成中心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狠抓学习,增强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加大了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力度,着重在强化针对性,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一是组织中心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使干部职工做到知法、懂法、畏法、守法。并适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并结合我县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例,组织干部职工认真讨论,总结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时时警醒。二是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教育,通过窗口工作人员例会和评比每月服务之星活动,宣传先进,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得到了加强,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狠抓制度落实,强化日常管理,做好防控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在内部管理方面,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小车使用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制度》等各项制度,使机关内部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在窗口管理方面,先后健全完善了《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窗口督查制度》等制度,不断规范窗口服务行为,切实加强对各窗口服务过程的监督,确保了窗口服务规范有序高效运作。二是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一方面认真执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将涉及中心人、财、物审批决策权项由副职行使,一把手做好监管工作。评先评优、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资金支出等方面实现民主集中制,即通过会议研究,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另一方面,对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窗口加大巡查督查力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到位。同时,在窗口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在服务大厅设立了举报箱、制作了意见簿,通过网站,公布了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方面对中心建设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三是认真抓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按照“查、防、控、评”工作要求,对中心风险防控工作一年多来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依据中心职能和岗位职责,认真理清权利边界,清权确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利运行流程图,明确防控重点。使岗位流程进一步明晰化,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能明确本职业务流程,完善了岗位职责,使每位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都能明确重点监督环节。

四、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努力打造政务公开大平台。一方面以窗口“六公开一监督”(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行“六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为核心,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群众为目的,向社会公开中心各窗口工作职能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亮牌上岗,在保障办事群众知情权的同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同时因地制宜,不断加大载体建设。根据不同政务工作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通过在服务大厅设置查询机、发放《服务指南》、公开栏公示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中心服务内容。通过载体建设,满足广大群众对中心服务事项的了解,拓宽政务公开渠道,着力构筑“阳光服务”大平台。另一方面,加大党务公开力度。及时将党支部工作目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党费收缴情况等党建工作内容向党员公开,接受党员监督。

五、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3-5月,我们认真开展了集中整治“庸懒散奢”问题专项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以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散”正风,治“奢”促廉为内容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征求到各类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3条,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了整改措施和解决时限,着力解决了中心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学风、文风、会风等影响发展环境的“庸懒散奢”等问题,在中心上下形成求真务实、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努力实现机关作风明显转变、行政效能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二是在窗口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从3月份起到6月底,我们在各窗口党员中开展了“服务我承诺、办事您放心”岗位承诺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窗口党员及工作人员以规范的服务标准,热情的服务态度,快捷的服务效率,优异的服务质量,赢得了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的赞许,在庆祝建党九十二周年之际,中心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党员进行了通报表彰。其中,地税窗口被市直机关工委、市中心评为“党员先锋岗”。今年1-6月份,各窗口共收到服务对象赠送的锦旗7面,表扬性留言20多条。

除开展服务竞赛活动外,中心每月还开展“流动红旗窗口”及“服务之星”评选工作。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和态度有了明显的改进,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六、加强效能建设、不断提高窗口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推进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根据《__县人民政府3号令》的要求,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从4月份起,对进驻中心各窗口办件情况进行督查,并在选定五个窗口的办件中各随机抽取了10件进行了电话回访,回访的重点主要是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件时效和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相关窗口单位进行了反馈,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作出整改。

5.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 篇五

一是以信访、接访、下转、交办件为基础,调查核实,梳理线索。

,办理案件处分解除1个。共调查、核实、办理信访举报件4件,按时办结省委巡视组交办件1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转件1件,市纪委交办件2件。按照5类处置标准及时处置各类信访举报件。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处转交信访件1件,主要反映“泰州违规开设高港电视频道”的问题。经与市电视台纪委对接、了解,此件为重复信访件,是省委巡视组已受理并由市广电台纪委和高港区纪委联合办理了结件。为此,我们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了回复,并向市纪委信访室作了汇报,同时也向市纪委案管室报送了有关线索和回复内容。

二是以经济责任审计、规范物资管理、检查门面出租、重大事件调查为手段,主动出击,摸排线索。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1.对在门面房出租管理工作中,原书画院院长徐文藻同志,在任期内,与门面房承租人续签十年补充协议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报局党委研究后,作为违规线索上报,并与市纪委对口检查室进行了报告。并多次与徐文藻同志进行谈话,指出其在门面房出租管理工作中续签的协议是违规的,责令其在自我纠正的同时,主动协调承租人配合单位规范门面房出租事项。

2.对20我局主动开展常态化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梳理,发现了一些违规问题,报局党委研究后,对基层单位审计结果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常态化审计有关问题整改通知书》6份,督促基层六个单位对照问题,剖析原因,狠抓整改,并限期上报整改情况。203月,我们积极协同市审计局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两次审计共发现了“转移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未执行公务卡制度”等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四个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指出了问题的违规性,并责令四个单位的负责人提高认识,抓紧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3.重点关注物资管理工作。我们在注重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对系统各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点关注。针对基层重钱财、轻物资管理的问题,印发了对市直系统各单位物资管理进行规范和检查的通知,并要求各单位对在帐重要物资进行清点、规范和追缴,从中发现了个别单位的已退休人员长期占用重要公共物资、物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我们即时与单位管理部门联系,建立物资管理账册,及时收缴相机等重要物资入库。

4.对突发性安全事故时行跟踪。对市文化馆因住建部门交付使用的场馆内,发生掉落物体伤人事件。局纪委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了解,并对有关情况时行跟踪、检查。这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太差,工程监理、工程管理部门失职、渎职引起的伤人事故,是一起跨部门、涉及住建、工程施工、驻场人员、监理人员的事故,我们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提请市纪委牵头查核。

四、抓住实质,顶真碰硬,越来越严,问责“出出汗”

局常态化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审计局经济审计,共发现四个问题,暴露了我们基层少数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上“陈旧习惯”思维严重,学习新规章不及时,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批手续、列支程序不规范等,同时也反映出基层单位少数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少对制度规矩刚性严格的敬畏,总认为“只要自己不拿不贪,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对职责主体责任和岗位职能主体责任的理解缺乏应知的认识。

为此,我们提醒局党委班子成员根据联系分工单位处室,分别开展“四谈”活动,以查找自身存在不足为话题,对基层各单位负责人开展逐一谈心活动,通过谈心谈话、相互交流、学习党纪条规等,进一步提高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更新陈旧观念。

针对审计发现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局纪委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各自实际,从纪律标准、工作实际、主客观因素等要素出发,按照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结合查找出的12个问题,通过领导约谈、调查提醒、通知整改、问责通报等方式,抓早抓小,早提醒、早整改、早处置,先后调查提醒2个基层单位和3名财务人员,通知整改6个单位,约谈4个单位和5名财务负责人。提请局党委研究,决定分别对市淮剧团、美术馆负责人和财务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对市图书馆和博物馆负责人给予提醒谈话,并在市直文广新系统予以通报,反响和振动较大。

“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应证。年以来,我们通过抓早抓小和正风肃纪等工作,倒逼所属各基层单位完善和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规章。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督促职能部门,认真组织“第七届江苏廉政文化周日”及泰州廉洁文化周活动;

二、协助党委深入开展“在岗不作为 履职不担当”监督执纪问责专项行动,深化系统作风建设,加强明查暗访和监督检查力度,不当“蜗牛”;

三、协助党委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进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做好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四、探索在基层单位建立纪律监督专员制度;

五、严肃政治纪律,严肃部门单位换届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六认真做好纪检监察组织年度各项绩效考核工作,积极协助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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