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合同

2024-08-05

补偿贸易合同(精选8篇)

1.补偿贸易合同 篇一

补偿贸易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签订。甲方为: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国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第一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的_________型机械_________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经双方协商,用_________工厂生产的_________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见附件)。

第二条 支付条件与方式

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

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规定开出限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第三条 偿付期限

甲方用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分月和商品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偿还日期自第一批机械设备到货后约_________个月后开始,原则上每月偿还的金额是全部机械设备价款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需在_________个月前通知乙方。

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还机械设备价款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补偿商品合同的规定,开出以甲方为受

益人的足额、限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四条 计价货币和作价标准

双方商品均用_________币计价。乙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所有仪器、附配件用_________币作价,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则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基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_________币的汇率折算为_________币。

第五条 利息计算

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所预付货款的利息应由甲方负担。双方议定年利息为百分之_________。第六条 技术服务

货物到达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装,但在主要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认为需要时,乙方必须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经双方协调,为完成此项工作,由

乙方派出_________数量的技术人员。在中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附加设备

在执行在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需要继续增添新的机械设备或测试仪器时,可由双方另行协调,予以增订。增订的项目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第八条 保险

设备进口以后由乙方投保。设备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后发生转移,之后,如发生意外,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设备货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购买补偿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时,均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该项货款总值的_________%的罚款。第十条 履约保证

为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履行,双方

分别向对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银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甲方的担保银行为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乙方的担保银行为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在取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仲裁

凡是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_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_________仲裁程序在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_________国法律。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受其约

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机关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第十四条 文字、生效

本合同用中、_________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经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延期_________年或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party a: _________company,china.address:_________

tel: _________

telex: _________

party b: _________ company

address: _________

tel: _________

telex: _________ article 1 introduction

(1)party b shall provide party a with _________machines of model _________to be used in with them shall also be provided various kinds of supporting machinery,accessories and spare parts it needs,and the various kinds of measuring and testing instruments required in the course of production,the specific models,names,specifications,quantity,unit prices,packing requirements and the deadline for delivery shall be specified in an additional contract to be made between the both parties,which will serve as a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2)the total cost of the entire machinery and its supporting equipment shall be paid to party b of the part of the

products and/or other commodities produced by party a with the machinery supplied by party may also be paid to party b of(a certain product)turned ort by.(this practice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 make-up payment).the specific names,quantity and unit price of the products to be delivered as make-up payment,and the deadline for delinery,are to be specified in an additional contract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on products-supplying as makeand sell contract on compensation trade.article 2 terma of payment

the two parties shall open a l/c in favour of each a shall open,at regular intervals,long-term l/c in favour of party b to pay in install ments the entire cost of the machinery and its support sight l/c in

favour of {arty a as a payment for the cost of the products to be delivered by party a shall pay for the total cost of the machinery and its supporting equipment with the sum of money which party b shall pay the products to be delivered by party a as a maketerm l/c is determined by the atrp payment on a monthmonth basis,and pay is off within a preriod of _________ years and _________ payment shall start approximately _________

months after the first delivery of the machinery is made.in principle,the sum to be paid per month shall be _________ percent of the total amount due to be paid for the machinery party a can make its payment ahead of schedule with a notice given to party b _________ months in the compensation period,party b shall open a l/c in favour of party b,covering the total amount,at sight,irrevocable,divisible and assignable,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buysell contract on compensation trade.article 4 currency for pricing

products provided by either party shall be priced in terms of_________.all the items supplied by party b,including machinery,the required apparatus,accessories and spare parts shall be priced directly in terms of _________ above mentioned;while the products provided by

party a as a maketerm l/c and the down payment of party annual interest rate is agreed upon at _________%.article 6 technical service

after arrival at the destination port,the machinery shall be assembled by party party a believes it is necessary,party b shall send its technicians to provide on-the-spot instructions and other required technical assistance during the course of assembling.party b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losses incurred in the coures fo assembling

as a result of technical default of its prat.after approval by both parties,party b shall send a group of technicians to china to faciliate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the cost incurred in china shall be borne by party b.article 7 additional equipment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ing the contract if it is foun necessary that,in addition to the machinery and accessories already listed in the provisions,some additional items of the equipment and measuring and testing apparatus are needed,an additional order shall be agreed upon through negotiation.the items thus added shall be incorporated in the contract.article 8 insurance

after being delivered in china,the machinery and its supporting equipment shall be insured by party b.the unforeseen loss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quipment

shall be indemnified for by the insurance company first to the insurer(party b)in case the equepment has already been paid off for and thus transferred into party a’s a proportional part of the sum paid by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all be allotted to party a to cover the payment party a has already made for the items of equipment involved the losses.article 9 liability for breach

either party shall be liable for a breach of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and shall indemnify for all the losses thus if party b should fail to make purchase of the products to be delivered by party a as make-up payment,or party a should fail to deliver the products for compensation.in such case,the breaching party shall pay to the other a sum as a fine,which shall account for _________ % of the total cost the products

in question.article 10 performance guarantee

to guarante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each party shall submit to the other a performance guarantee issued by a bank agreed by both parties.the guarantee bank of party a is bank of china,while that of party b is _________ bank.article 11 amendment of the contract

when the contract needs to be amended in certain particular cases,the amendment can be effected only after it is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hrough consultation.article 12 force majeure

either party shall not be held respo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to perform all or any part of the contract due to flood,fire earthquake,drought,war or any other events which coule not be predict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and could not be controlled,avoided or overcome by the parties.however,the party effected by the event of force majeure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its occurrence in written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reafter send a certificate of the event issu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y to the other party but no later than 15days after its occurrence.in the event of force majeure last over 120 days,both parties shall negotiate the performance 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article 13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s.should no settlement be reached through engotiation,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beijing)and the rules of this commission shall be applied.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in the event of force majeure last over 120 days,both parties shall negotiate the performance 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arbitration,the contract shall be performed except for the part under arbitration.article 14 language and effective date

the contract shall be written in chinese and in english.both languages are equally authentic.in the events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two abovementioned versions,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when the contract is signed by both parties.the effective period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years.based on the willingness to continue the contract,both parties shall submit a

application to relavant department of chinese government for the extension of the contract or reach a new contract when the contract expires.partya(signature): _________

partyb(signature): _________ date:_________

date:_________

2.补偿贸易合同 篇二

为防范资本弱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 财税[2008]131号文件规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具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资料,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 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为防范资本弱化, 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 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而会计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 对其所发生的利息据实列支。那么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 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本文特对此作以下探讨。

一、关联交易中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的所得税处理

(一) “长期应付款”的计税基础分析

当补偿贸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时, 境内设备引进方按远期信用证及约定的利率计算负担的利息, 不仅受制于资本弱化的所得税限制, 而且受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的限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原理, 其关键在于确定“长期应付款”的计税基础。

补偿贸易形成的“长期应付款”不仅记录本金的确认与偿还, 而且记录利息的计算及偿还, 因而其账面价值包括了设备引进价款、预收的以商品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以及负担的利息。一般情况下, 其计税基础应分为三个部分确定:

1. 设备借款。

在补偿贸易发生的当期, 设备价款、零配件以及国外运杂费确认为“长期应付款”, 这部分价款视同借款本金, 因而其确认与偿还均不影响企业的损益, 也不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 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2. 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

境内设备引进方用该设备生产的商品偿还设备价款, 应作为商品销售。企业在收到预付的境外设备提供方差额款项时, 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商品预收款的确认与会计规定相同, 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 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 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3. 负担的利息。

按照补偿贸易交易习惯, 初始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借款”不含利息, 系借款本金。在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下, 境内设备引进方应按设备借款和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及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财务费用”和“长期应付款”, 这将影响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使企业利润减少、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的账面价值增加, 进而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而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形成永久性差异, 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1)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 约定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 税前扣除的利息不受借款本金的限制, 只需考虑利率对所得税的影响, 则计税基础= (引进设备价款的账面价值+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 ×贷款利率。

(2)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 约定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 税前扣除的利息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借款本金, 利率与税法无冲突, 同时由于补偿贸易引进设备价款是以该设备生产的商品逐步偿还本息的, 本金在逐期减少, 因而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实收资本×50%×约定利率;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同 (不形成永久性差异) 。

(3)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 约定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 税前扣除的利息既受借款本金的影响, 又受借款利率的影响, 与第二种情况相比较, 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实收资本×50%×贷款利率;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 (引进设备价款的账面价值+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 ×贷款利率。

补偿贸易利息的所得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金额=“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 (设备引进价款的账面价值+预收偿还设备价款差额的账面价值+利息的计税基础) 。

(二) 汇兑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 对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性项目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 以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情况;外币货币性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初始入账日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汇率而产生的汇率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企业在具体进行折算时, 往往是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之乘积减外币账户记账本位币的余额。在记账本位币贬值的情况下, 作为货币性负债项目的“长期应付款”会产生汇兑损失, 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同时使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项目账面价值的折算数增加 (注:不影响外币余额) , 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根据这一规定, 汇兑损失实际可扣除的金额为零。考虑到会计与税法的不同, 笔者认为“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期末折算的汇兑损失的计税基础也应按税法计税原则确定, 形成永久性差异, 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计税基础确定的关键在于“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科目的外币余额。

利息及汇兑损失之会计与税法差异对比见右表1。

二、关联交易中融资租赁的所得税处理

1.债权性投资额的确定。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支付一定的现金, 即租赁费用。与补偿性贸易比较, 融资租赁下的“长期应付款”为整个租赁期内租赁付款总额, 含利息金额。在承租人与出租人存在关联方关系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债权性投资额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费用的报价形式: (1) 分别约定租金、利息和手续费; (2) 分别约定租金和手续费; (3) 只约定一项综合租金。总之, 债权性投资一般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即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

2.未来期间利息总额的确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主要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在租赁期开始日, 会计上将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剥离, 按固定资产 (资产投资额) 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差额确认未来期间的利息总额并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在整个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及相应的分摊率摊销并确认为财务费用。税法上, 在租赁资产购置成本逐期减少的情况下, 当债权性投资余额>权益性投资50%时, 计税利息费用=实收资本×5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债权性投资额<权益性投资50%时, 计税利息费用=债权性投资余额×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按税法要求不予扣除的租赁费支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债权性投资-计税利息费用 (会计与税法的摊销对比见下表2) 。

3.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长期应付款”项目的调整。“长期应付款”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计量, 主要记录整个租赁期内的租赁费用的形成和偿还, 不影响企业的损益, 也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 则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 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固定资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的调整, 具体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 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不分拆情况下的纳税调整。在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不分拆的情况下, 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加租赁手续费等初始直接费用扣除折旧费;税法上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折旧费及整个租赁期内不允许列支的利息 (按债权性投资超过权益性资本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通过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调整, 不单独进行核算) , 则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是企业会计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未来期间租赁费用中包含的利息预先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其账面价值为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率可采用租赁内含利率、合同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分摊率) 摊销后的余额;而税法上已将可扣除的利息反映在折旧费用中, 不允许计提利息, 即会计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融资费用在未来期间全部不能扣除, 因此, “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的计税基础为零。这时“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 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分拆情况下的纳税调整。在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分拆的情况下, 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相类似, 即在租赁开始日可从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租赁费用, 然后将其剥离为债权性投资和利息, 其中债权性投资以折旧费方式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利息则按税法原则计算扣除。当承租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等于税法的债权性投资, 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也等于计税基础, 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承租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 则产生暂时性差异,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租赁期开始日, “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差额确认计量, 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融资费用。会计上依据期初应付本金 (即逐期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相当于贷款本金) 及摊销率计算, 摊销融资费用影响企业的损益, 并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账面价值为摊销后的余额;税法上, 由于将租赁资产计税基础分拆, 因而利息的计税基础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 (贷款本金以及利率的限制) 计算确定。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形成永久性差异, 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摘要: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的要求, 从债权性投资额的确定、利息、汇兑损益以及未来利息等方面探讨了关联方发生补偿贸易、融资租赁业务涉及所得税的处理。

关键词:资本弱化,补偿贸易,融资租赁,所得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3.“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初探 篇三

一、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外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情形。在我国劳动法上是狭义的说法。《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先后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上经济补偿的性质应是对劳动者期待利益丧失的补偿,是对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未满时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丧失预期利益而需要支付的补偿。而劳动合同终止时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不存在预期利益丧失的问题,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具有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性质,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所以,无论是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都应得到用人单位对其过去劳动的补偿。《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此观点,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此规定对于鼓励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消除劳动合同人为短期化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何为“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认为是维持原来的条件或是比原有条件对劳动者更有利,而不是低于原来的条件或更不利于劳动者的条件,其目的是用人单位主观上希望续订合同,而最终没有订立合同是因为劳动者的不愿意,责任在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除此之外就是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此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主观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二)第46条第(6)项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44条第4项是“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第5项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两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终止的,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有届满而提前终止合同,对劳动者而言,就是丧失了继续履行的机会,可能面临失业而遭受损失,所以理应给予经济补偿。

四、经济补偿标准

4.补偿贸易合同2 篇四

合同号--

本合同是在××号补偿贸易协议基础上签订,由×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返销产品××,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金额:买方购买金额与买方在××合同基下售给卖方设备金额的相等的返销产品,计×元××。

二、期限:买方的购买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完成。每年返销金额是××××元,占整个返销额的五分之一,每年的×月至×月交货。

三、商品名称:××××。

四、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五、品质规格;卖方提供返销产品的品质、规格,详见合同附件二。

六、价格:FOB××(港口),×××××元,(买方对返销货物支付的价格以世界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考虑该货物的其它成交条件)。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物以后即另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妥,货物在装运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负责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买方负责。

九、装运日期:一九××年×月至一九××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在每一次的返销商品装运前十五天,买方通过×国××银行开立以中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岸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议付单据: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

装运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带交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①在开始装运月份前二十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电复买方。

②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四十八小时前,对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上式通知。

③装船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只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①品质、数量按照装运港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证明书。提单上的数量应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根据。

②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由买方委托的×××机构负责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责。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证书由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但对运输途中品质与数量的自然损失或变化不得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

十六、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任何超出买方控制能力范围的原因而造成买方不能接货或不能付款,买方不予负责,卖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它任何超出卖方所能控制的范围的原因而造成的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卖方不予负责。

十七、保证、赔偿与处罚:

①货物如发现缺陷,买方应在到货后半年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取消合同。

②卖方保证货物品质规格符合卖方的规格说明。

③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购买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交付罚金。

××号协议 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没有按时、按议定的品质条件交货,或在卖方不能履约时,买方有下述权利:

①有关货物包装已运抵买方,不论财产权是否能转移,买方的货物,均可退回卖方,费用由卖方负担;或在撤销全部或部分订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出或财产权是否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②买方将取消回头产品的购买义务,不再购买尚未购买的回头货物。

十九、银行担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至迟不超过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第×号合同付款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银行保函,一旦买方不能购买或不能付款时,由银行负责支付货款或支付罚款。银行保函见合同附件三。

二十、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则此项争议案件应提交仲裁。仲裁地在被告的国家。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一、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的规定相同。

卖 方

买 方

中国××公司

×国××公司

地址:中国××

地址:×国××

电话:××××

电话:××××

电挂:××××

5.有关补偿贸易合同 篇五

甲方为:中国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洽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______________型机械____________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构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情况、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经双方协商后,也可用____________工厂生产的____________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之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见附件)

第二条 支付条件与方式

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寄托在乙方按规定开出即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的基础上。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第三条 交货期限

甲方用_______年零_______个月,分月用商品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偿还日期自乙方第一批机械设备到货后约_______个月后开始,原则上每月偿还的金额是全部机械设备价款的________分之________。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需在 ________个月前通知乙方。

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还机械设备价款的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补偿商品合同的规定,开出甲方为受益人的足额、即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四条 计价货币和作价标准

双方商品均以__________币计价。乙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所有仪器。附配件用_______币作价,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则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基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__________币的汇率折算为__________币。

第五条 利息计算

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所预付货款的利息应由甲方负担。双方议定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

第六条 技术服务

货物到达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装。但在主要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认为需要时,乙方必须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问题,所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经双方协商,为完成此项工作,由乙方派出________名技术人员。在中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附加设备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继续需要增添新的机械设备或测试仪器时,可由双方另行协商,予以增订。增订的项目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

第八条 保险

6.中外补偿贸易类合同 篇六

中外补偿贸易合同,是指中国的经济实体与外国的经济实体之间就补偿贸易关系而签订的关于双方在经济往来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中外补偿合同的格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参考格式如下:

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本合同于一九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_签订。

甲方为:中国____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乙方为:__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第一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的__型机械__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经双方协商,用__工厂生产的__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见附件)。

第二条 支付条件与方式

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规定开出限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第三条 偿付期限

甲方用__年零__个月,分月和商品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偿还日期自第一批机械设备到货后约__个月后开始,原则上每月偿还的金额是全部机械设备价款的__分之__。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需在__个月前通知乙方。

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还机械设备价款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补偿商品合同的规定,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足额、限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四条 计价货币和作价标准

双方商品均用___币计价。乙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所有仪器、附配件用___币作价,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则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基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___币的汇率折算为___币。

第五条 利息计算

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所预付货款的利息应由甲方负担。双方议定年利息为百分之。

第六条 技术服务

货物到达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装,但在主要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认为需要时,乙方必须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经双方协调,为完成此项工作,由乙方派出__数量的技术人员。在中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附加设备

在执行在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需要继续增添新的机械设备或测试仪器时,可由双方另行协调,予以增订。增订的项目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

第八条 保险

设备进口以后由乙方投保。设备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后发生转移,之后,如发生意外,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设备货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购买补偿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时,均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该项货款总值的__%的罚款。

第十条 履约保证

为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履行,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银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甲方的担保银行为中国银行__分行,乙方的担保银行为__国__银行。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在取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仲裁

凡是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__国__仲裁委员会按__仲裁程序在__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__国法律。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机关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四条 文字、生效

本合同用中__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经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延期__年或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乙方:

中国____公司代表_国____公司代表

________________

(签字)(签字)

见证人

中国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

7.补偿贸易合同 篇七

关键词:低碳经济,草地畜牧业,生态补偿,高寒草甸,青藏高原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资源、生态、环境快速消耗及严重破坏的并存时期。由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脆弱性, 加之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青藏高原目前面临的最大生态环境问题就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严重退化和沙化, 进而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此, 如何在科学利用天然高寒草地的同时实现高产优质畜产品、如何兼顾人工草地的生产———生态功能从而真正实现生态保护的同时发展经济社会的目的?这些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和科研人员面临的巨大科学问题和挑战, 也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战略需求。由于退化草地的恢复往往能减少土壤有机碳的丧失、提高草地固碳功能, 〔1〕并且家畜生产力的提高往往能在同等产量条件下降低单位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2〕因此草地畜牧业的战略需求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方向一致。本文探讨在三江源区开展低碳型草地畜牧业和碳贸易的可行性, 从而为该地区发展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经济和拓宽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提供科学支撑和市场机制。

一、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的概念及其机遇

1.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的概念

1992年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 《京都协议书》为低碳经济奠定了理论框架, 而 “低碳经济”的概念最早见诸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尽管目前还没有 “低碳经济”的科学定义, 但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 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的经济发展模式。类似地, 目前也没有人科学定义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的概念, 但依据草地畜牧业生产过程, 我们可以将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理解为 “通过科学利用天然草地和恢复不同程度的退化草地生态系统, 从而提高天然草地生产力水平和固碳能力;通过饲草料基地建设提高饲草料产量和品质, 降低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改善放牧家畜饲养和营养水平, 提高放牧家畜生产性能和降低其甲烷排放;通过加强放牧家畜排泄物管理方式和水平, 降低其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的生产经营模式。因此,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是 “与传统草地畜牧业生产模式相比, 在同等或较高畜产品质量前提下, 降低单位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当量 (即单位畜产品CO2当量排放强度) 的草地畜牧业生产模式”, 其核心是 “提高生产力水平和质量的同时, 降低能耗、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量, 即以排放强度为指标、而不是以排放总量为指标来实现草地畜牧业低碳的目标”。因此,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生产模式不是以限制生产水平和规模为目的的生产模式, 而是一种定量化判断如何实现草地畜牧业生产———生态功能 “双赢”的生产模式。

2.低碳型草地畜牧业面临的机遇

(1) 现代草地畜牧业生产的需求。2011年8月国务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召开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强调,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 加大工作力度, 强化扶持政策, 创新体制机制, 努力推进牧区发展实现新跨越。牧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保障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 积极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 努力开辟牧民增收和就业新途径, 大力发展公共事业, 不断提高广大牧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努力建设生态良好、生活宽裕、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新牧区。因此, 如何发展青藏高原现代草地畜牧业、创新具有青藏高原特色的优化生产模式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前的新机遇和新挑战。纵观国内外草地畜牧业发展模式,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曾经提出过多种发展模式或概念, 如与传统草地畜牧业相比, 相继提出了季节性草地畜牧业、半舍饲草地畜牧业、集约化草地畜牧业、绿色或有机草地畜牧业、节粮型草地畜牧业、生态型草地畜牧业等, 应该说这些模式和概念都曾经或者正在指导着我国草地畜牧业生产。然而, 这些生产模式或者从饲草料供需的角度 (如季节性和半舍饲以及节粮型草地畜牧业) 、或者从投入产出比的角度 (如集约化草地畜牧业) 、或者从畜产品安全的角度 (如绿色或有机草地畜牧业) 提出来的, 或者仅仅是一个概念难以定量化实施 (如生态型草地畜牧业) , 那么, 在青藏高原特别是三江源区现代草地畜牧业生产模式到底应该是什么模式?能否以及如何与目前国内外所倡导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相结合, 走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发展之路呢?这些问题是各级政府和科技工作者目前必须要回答的科学和实践问题。

(2) 国家减排目标的需求。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 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 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年制定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立了今后5年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导向, 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2011年11月22日我国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 作为重要的措施之一明确提出了 “大力提高森林、农田和草地的碳汇能力”和 “加强碳汇交易试点”工作。目前, 国家已经正式启动7个省市 (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武汉、深圳等) 碳交易试点工作, 主要是为了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 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 为全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有益的探索。在这个过程中, 由于目前试点的7个省市均是经济较发达、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省市, 均以能源减排为主。然而, 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部分完成不了减排任务的企业对减排配额的需求, 加上工业减排的成本要大大高于通过森林、草地和农田的增汇成本, 因此, 这些企业就必然会到西部生态省份特别是三江源区固碳潜力较大的地区购买部分减排配额, 最终必然会逐渐形成国内碳汇商品化和碳贸易市场, 通过东部和经济发达省市购买西部生态大省生态建设过程中所多固定的碳汇, 实现引进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 从而为发展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提供市场机遇。

二、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的可行性

1.技术可行性

青藏高原有各类天然草地14×108ha, 其中高寒草甸和高寒灌丛草甸约有7×108ha, 约占青藏高原天然草地面积的50%左右, 占全国草地总面积的16.2%;高寒草甸区地上生物量平均碳密度是我国草地类型中最高的, 达到130gC/m2;青海和四川草地的地上和地下总平均碳密度为409~600gC/m2 (地下/地上比约为7.0) , 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5.24gC/m2, 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3〕同时, 青藏高原土壤中储存了大量的有机碳, 约为全国土壤有机碳量 (按143PgC计算) 的5.17%~23.44%, 〔4〕〔5〕是全球土壤碳库 (约1400PgC) 的0.5%~2.4%, 相当于我国每年化石燃料燃烧向大气排放CO2量的5~23倍, 〔6〕因此是全球陆地生态系统重要的碳库, 对全球碳循环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人口的增加和草地畜牧业的发展, 人类活动特别是过度放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强度影响并改变着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 加之鼠虫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使得高寒草地严重退化。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青藏高原约有5×108ha的草地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状态, 约占青藏高原草地总面积的1/3左右, 其中严重退化的次生裸地——— “黑土滩”面积约为703.2×104ha, 约占退化草地面积的16.5%。〔7〕因此, 由于高寒草地生态系统的退化, 以前固定在土壤的有机碳被大量释放到大气中。同时, 由于以往头数畜牧业以及当地牧民的生活习惯, 导致6~7岁的绵羊和10岁以上的牦牛才出栏上市, 从而增加了放牧的饲养周期、大大降低了饲草料的利用效率。〔8〕这种传统的草地畜牧业生产模式不仅增加了天然草地的放牧压力、降低了放牧家畜个体生产性能, 而且也增加了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和单位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然而, 根据Conant等〔9〕和汪诗平等〔10〕分别对国内外草地固碳潜力及其措施的综述评估发现, 完全可以通过不同退化草地的恢复措施 (如降低放牧率、补播、施肥或围封) 以及人工草地 (特别是多年生豆科牧草人工草地) 建设, 将过去由于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导致的土壤有机碳的损失再重新固定到土壤中。〔11〕〔12〕据估计, 按照我国农业部草地生态建设规划, 到2020年全国将围封15000万ha和恢复3000万ha的天然草地, 届时每年可以多固碳达0.24PgC, 相当于我国2006年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量的16%左右。〔13〕另外, 我们通过2009~2011年对三江源区泽库县唐德和夏拉2个村272户牧民2.3万ha的退化草地固碳潜力的评估发现, 通过降低放牧率、补播、施肥和建立人工草地以及修建暖棚等生态建设和工程措施, 10年间可以实现60多万吨的固碳潜力。〔14〕我们的研究还发现, 在高寒草甸地区, 可以通过将退耕地或撂荒地转变为人工草地 (特别是多年生人工草地) 、〔15〕以及通过禾草和豆科牧草混播方式达到提高牧草产量和品质的前提下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的。〔16〕由于这些措施基本上都是目前该地区所实施的生态建设过程中常见、成熟的技术措施, 因此, 从技术的角度, 要实现退化草地更大的碳汇能力是可行的。

2.经济可行性

通过在泽库县 “碳贸易”试点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分析, 目前泽库县为国家级贫困县, 根据基线调查结果计算, 项目牧户2009 年人均纯收入只有2564元, 其中总收入的72%来源于家畜和畜产品的出售, 非牧业增收途径非常有限。但由于草地退化和超载过牧情况, 导致家畜个体增重缓慢, 所出售的活畜价值低, 加上牧民的活畜和畜产品销售渠道单一, 难以获得满意的价格。如果实施该项目后, 从牧民的角度进行经济核算, 相对于现有养殖方式 (2009~2010年基线调查数据) , 参与本项目的牧户直接实施成本主要包括暖棚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短期育肥饲料成本。根据项目点平均牧户的情况, 如果没有本项目情况下其户均年纯畜牧业收入大约1.1万元, 假定20年间纯收入不变并按12%的贴现率计算 (较高的贴现率代表着牧民回避风险的习惯) , 20年纯畜牧业收入的净现值为8.3万元。采取有关项目措施 (人工草地管理、减畜后实施草畜平衡、短期育肥及冬季出栏等) 以后, 预计20年的畜牧业纯收入的净现值为12万元, 因此额外于基线的纯畜牧业收入的净现值为3.7万元。因此, 该项目除了其生态环境价值外, 还能给牧民带来直接经济价值, 从经济的角度也是可行的。〔17〕而且分析还发现, 虽然采取项目措施能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 但由于其前期一次性投资额度较高, 在没有外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 大部分牧户无法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 因此从经济的角度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3.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可行性

自2005年中央政府正式批准 《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以来, 共投资75亿元, 以生态保护和建设、农牧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支撑项目为主要建设内容, 基本实现了扭转整个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恶性循环的趋势。为了保证和进一步巩固有关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成果, 便于有关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遵照执行, 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 年编制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必读》等文件汇编。在该汇编中, 全面列出了与该生态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农业部制定的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在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青海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如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特别是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该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实施细则, 如 《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养畜配套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 《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黑土滩综合治理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以及 《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草原鼠害防治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 “退牧还草工程”主要包括围栏禁牧、搬迁禁牧、休牧、补播改良、减畜和饲草粮补助等措施, 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验收程序等;明确提出 “建设养畜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暖棚、储草棚、人工饲草料基地等三项建设内容, 并就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在 “黑土滩综合治理工程实施细则”中, 明确规定 “对于原生植被盖度在10%以下的黑土滩退化草地采取全耕翻后建植人工草地的方法进行改良;对于原生植被在10%~30%的黑土滩退化草地, 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情况下, 采取补植优良牧草, 建立半人工草地的方法进行改良”, 并对黑土滩治理效果、人工草地和半人工草地等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验收等明确了标准和规范;而 “草原鼠害防治工程”主要包括地面鼠、地下鼠防治以及人员培训等三项建设内容, 并对地面鼠防治 (采用生物毒素防治) 和地下鼠防治 (采用弓箭人工捕捉的方法) 的具体方法、药物和设备购置、工程效果检查和验收等做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为该碳汇项目的开发奠定了法律和技术规范基础。

三、碳贸易与生态补偿

1.碳标准和交易平台

2011年, 全球碳交易市场达到了103亿吨二氧化碳或1760亿美元的交易规模, 其中交易量的77%是在欧盟交易体系中完成的, 〔18〕而由于土地利用项目的减排额度不允许在欧盟交易体系中进行交易, 因此草地畜牧业减排项目只能在自愿交易市场中交易。2011年全球自愿交易市场达到了7900万吨二氧化碳或5.7亿美元的交易规模, 而中国的自愿交易市场仅仅达到了23万吨的交易量, 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外自愿交易市场中有10多个不同的碳标准, 其中国内的三个标准, 包括青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 “三江源标准”、北京环境交易所的 “熊猫标准”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 “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 都允许草原碳汇项目进行注册、交易, 但目前上述三个标准仍未批准相关的碳计量与监测方法学。2011年10月份, 基于青海省泽库县的草地碳汇试点项目而开发的碳计量和监测方法学已经提交给国际上 “核证碳标准 (VCS) ”, 因此相关碳计量和监测方法学应该能够获得国外碳标准的批准, 并且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审定后, 为草原碳汇项目在国内外的自愿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2.碳交易和生态补偿

近年来,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实施的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建设等工程, 有效遏制了高寒草地生态系统的退化趋势, 改善了当地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居住环境条件。然而, 调查中也发现, 由于目前三江源地区的生态建设资金仍以政府扶持资金为主、结合一些生态建设项目资金, 资金来源渠道有限, 生态补偿标准较低, 特别是一些项目建设资金的年限有限 (如退耕还草项目一开始设计的只有8年, 后期又延期8年) , 难以长期维持刚刚恢复的高寒草地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因此, 如果能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碳汇交易体系, 通过将生态恢复过程中多固定的碳汇在 “三江源标准”的平台上, 通过青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有关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从而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拓宽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最大限度动员社会、企业和个人力量, 促进生态补偿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从而保证生态补偿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生态保护工作的长效性。前期在三江源区泽库县的草地碳汇项目的试点工作表明, 如果能顺利开展该碳汇交易试点项目, 届时参加该项目的每户牧民可以从该项目的碳汇交易资金中每年获得3000~4000元的生态补偿费用 (持续10年) , 相当于目前低收入家庭总收入的40%左右, 因此, 可以同时实现生态保护、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和牧民增收的多重目标。由于来自碳市场的生态补偿资金是以绩效奖励的形式支付, 因而对推动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管理措施的普及有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存在的问题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是整个社会 “低碳经济”导向下的新兴产业模式, 目前尚处在概念和试点阶段, 能否健康运行将取决于国内外自愿碳市场交易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与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以前在CDM项目中的主导地位, 目前国外对来源于中国的减排指标的需求越来越少。因此, 中国草原未来碳汇的主要市场应该面对国内市场需求, 目前自愿交易市场碳信用的购买方主要是包括愿意自愿减排、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或创建品牌等为目的的企业。虽然国家已经宣布了各省市 “十二五”期间碳强度减排任务或配额, 但具体减排任务如何分解到各个行业或企业, 以及分解以后各个行业或企业是否能够用自愿减排指标来抵销部分强制减排任务等问题仍在讨论之中。

2.下一步工作建议

尽管青海未列入国家首批碳交易试点工作的7个省市之中, 但本着 “先行先试”的原则, 完全可以以 “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契机, 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1) 碳汇交易试点。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 尽快启动泽库县草地碳汇交易试点项目的工作, 为大面积推广应用 “低碳型草地畜牧业”生产模式积累经验和数据。

(2) 固碳潜力及其措施研究。在三江源区甚至青海省境内开展森林、草地、农田固碳潜力和措施的基础研究, 为迎接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在需求提供优质碳项目储备。

(3) 将强制减排与自愿碳交易市场相结合。结合 “十二五”期间青海省减排的目标任务, 同时考虑到当地企业的减排压力和技术局限性, 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和金融措施, 鼓励需要减排的企业将减排总配额的一定比例通过自愿碳交易市场购买三江源区生态建设过程中多固定的碳汇而实现该企业的“碳中和”行动, 在实现企业减排目标的同时, 也为自愿碳交易市场的发育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提供物质基础。

8.补偿贸易合同 篇八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上一篇: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下一篇:二年级下册数学和渗透法制教育教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