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里的履约担保(精选5篇)
1.施工合同里的履约担保 篇一
履约担保
××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名称):
鉴于××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XX年2月28日参加××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标段施工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零贰万肆仟伍佰元(¥202. 45万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建设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李××(签字)
地址:××市新建路56号
邮政编码:030001
电话:××××-3342533
传真:×××X-3342533
20XX年3月10日
2.施工合同里的履约担保 篇二
一、制度背景与设计思路
天津市公租房履约担保制度于法有据。2012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房保证金,提供履约担保。”《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明确:“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人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
天津市公租房履约担保制度设计思路可概括为:公租房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特殊情况下可转换担保方式,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免于担保。目前,全市公租房承租家庭选择保证人方式占比50%、选择履约承诺方式占比30%、免担保占比20%。
二、两种履约担保方式的特点
(一)保证人
公租房的保证人,是指承租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义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的人。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共同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一名保证人仅可以为一个公租房申请家庭提供担保。公租房申请人应与保证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对在办理公租房资格申请中选择保证人方式的家庭,须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并进行公证。根据《天津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保证书公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津司办发〔2013〕80号)等文件规定,保证人的人数和收入标准设定为两个等级:一是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下的,保证人仅能为1名,且其收入标准≥3000元人民币/月;二是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保证人可以为1或2名,保证人为1名的,其收入标准应≥4000元人民币/月,保证人为2名的,其收入标准合计应≥5000元人民币/月。以公租房承租家庭成员人数确定保证人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承租家庭选择余地,确保保证人担保能力与承租家庭月租金相匹配。
(二)履约承诺
公租房的履约承诺,是指公租房承租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承诺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产住房出售、置换、赠与。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公租房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对在办理公租房资格申请中选择履约承诺方式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房屋验证中核查出的房产信息传递给产权管理系统,产权管理系统自动查询并返回申请家庭名下房产实时状态信息,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标注。已办理履约承诺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在其房产进行注记操作后无法进行房产买卖协议网签。申请人变更担保方式的,在担保方式变更完成后,系统解除对该家庭的履约承诺注记。
三、履约担保方式的转换
已选择履约承诺方式进行担保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因特殊原因需对名下房产进行交易的,可申请变更担保方式,重新提供保证人。反之,提供保证人的承租家庭,如有特殊原因也可以变更为履约承诺方式。
四、免于履约担保的情形
以下两类公租房申请家庭可免于履约担保:
一是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可免于履约担保。
二是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租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履约担保:第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第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以上的。
五、与履约担保制度相关的政策措施
(一)建设公租房不良信用管理体系
目前天津市已初步建立住房保障不良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违反公租房相关规定的承租家庭,将被录入天津市住房保障不良记录管理系统,限制其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并不得对名下房屋进行交易,以加大对公租房欠缴租金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畅通公租房违约司法诉讼渠道
3.施工合同里的履约担保 篇三
编号:(保字)第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绵阳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桃园路190号峻峰金岸12-3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4.施工合同里的履约担保 篇四
引以为戒的相关案例
2006年2月申请人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办公楼及加工车间厂房工程,开工日期2006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06年5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金额157万元,工程款(进度款)分五次支付,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进场进行施工,被申请人陆续支付了合计120万元工程款。后双方因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产生争议,2006年12月申请人在未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施工并退场。申请人退场时,尚有部分工程没有施工。为完成余下工程,被申请人后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完成。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称:被申请人始终拖延不付工程款,致使申请人资金不到位,无法继续工作,经多次催要只支付了少量款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奈只有退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36万元;2.支付延期工程违约金2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等。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及质量进行施工。在未完工也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私自从工地搬出了自己的施工人员及设备,申请人只得另找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直至完工。申请人的行为不但延迟了被申请人工程的竣工日期,而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量折价计算还多收取了被申请人预付的工程款,另外还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提出反申请,请求除返还多预付的工程款外,另行承担违约金430000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作为承包人应先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进度,依约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在计量、确认后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对方不予验收或确认,申请人将依约享有继续施工、计量效果有效和要求支付进度款的权利。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的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对隐蔽工程、中间部位验收和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因而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被申请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系行使抗辩权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便被申请人未按期约支付工程款,申请人亦应当依法行使合同抗辩权,经催告并依约给予发包人合理期限,发包人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停止施工权、顺延工期权、索赔损失权、合同解除权在内的不安抗辩权。申请人在未进行合理催告的情形下,单方停止施工并退场,属行使合同抗辩权不当,其行为致使余下的工程未施工,整个工程未能按期竣工,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其要求支付延期工程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对合同约定的每延期一天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要求调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至2006年8月22日的违约金4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会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裁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43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案例二
1998年6月,建设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武汉市香港路与光华路交叉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两幢综合楼,合同包干价格为6000万元,日历工期300天,逾期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基坑塌方、设计变更、延迟付款等情况,由于对基坑进行加固、维修等原因,致使工程竣工逾期811天。后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1204万元。发包人反诉承包人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5280万元,该案经湖北省高院一审认定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对发包人延迟付款未行使抗辩权,逾期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金3000多万元。二审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导致承包人不仅拖欠的工程款1200多万元无法收回,还要另行支付发包方1800多万元,损失惨重。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建设领域,许多承包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履约抗辩权的相应规定,不善于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太多的承包商未能及时行使抗辩权而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局面,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学习并认真领会法律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于合同履约抗辩权的有关规定,运用抗辩权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对于我们从事房地产专业的律师,特别是是担任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更应当认真重视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中的运用。
一、合同法关于履约抗辩权的规定
合同法用四个条文对履行抗辩权做出了规定,分别是: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用四个条文对履约抗辩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依法适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结合建设工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类型及工程的三个阶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按期交付合格的工程,发包人的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是三大核心问题。其中质量、工期是承包人应注意的问题,承包人的义务;价款是发包人应注意的问题,及时、足额给付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非法分包、转包、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取得工程款;相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工期往往被发包人用来对付承包人达到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价款是承包人从事一切经营活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工程价款的类型
根据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按照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可将建设工程价款分为开工阶段的预付款、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三种类型。
3按照工程价款的类型,将建设工程划分三个阶段
按照工程款的这三种类型,可以相应的将建设工程基本划分为支付工程预付款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阶段和支付工程结算款阶段这三个阶段,简单称为开工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履约循序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内容复杂,以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履行阶段,其履约顺序是不同的,这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工程支付预付款阶段(开工阶段),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支付承包人工程预付款的义务,承包人后按约开工建设;
在工程支付进度款阶段(施工阶段),承包人须先完成上月的工程进度或形象进度的义务,发包人经计量、确认后支付进度款;
在工程支付结算款阶段(竣工阶段),承包人须先完成整个工程建设并经验收质量合格的义务,发包人后按约支付工程结算款,承包人交付工程。
三、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一)工程支付预付款阶段(开工阶段)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在支付工程预付款阶段,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享有延期开工、停止施工的后履行抗辩权。
1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二是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
对此,《合同法》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二百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在发包人未按约履行提供施工场地、资金等施工条件的义务时,承包人具有暂停施工的履约抗辩权,并同时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一项法定权利。2合同约定。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建筑施工行业的交易习惯共同制定和推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个部分,其中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部分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通用条款是由国家推荐使用的固定条款。它对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等问题作出约定。其中通用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行使的程序要求。应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通常按照示范文本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虽然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未做出承包商必须发出预付通知的规定,但既然双方签订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后履行抗辩权时还必须具备已经催告这个条件。即只有在承包人用书面方式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时,承包人才获得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再则,对于建设工程而言运用停工的后履行抗辩权应当慎重,从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良好的合作关系角度,不应轻易使用,而应给发包人一个自行改正的机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发包人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承包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即停止施工、要求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应当催告并依约给予发包人合理期限。
(二)工程支付进度款阶段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阶段,承包人完成进度工程后,发包人不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享有停止施工的不安抗辩权。
1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还必须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2合同约定。对履行这一催告义务的具体操作,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未作具体约定,可参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6.3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和程序。(1)有证据证明承包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先履行义务——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承包人按照预定完成形象进度或月进度的工程量后,应当按照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25条的约定进行工程量的确认。第25条约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发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即发包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催告并依约给与发包人合理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不按抗辩权以及能否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一般都会根据承包人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催告并依约给予发包人合理期限来加以判定。而恰恰在重要的书面催告这一环节,许多承包人不了解或者不重视法律和示范文本的规定,以至于在工程竣工结算的同时,被追究工期预期的违约责任,而往往不能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而陷于被动。
案例一 在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某大型商业设施建造过程中,法国某建筑承包商承包施工泰国正大集团一个工程总价为1.75亿美元的项目。由于正大集团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未能按月付款,法方第二天就向对方发函催告并给其一个月将停工的通知,届时发包人仍未付款,承包人即停工并给一个月的解除合同的期限,但到期后发包人仍未能履行,法方即宣布解除合同并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违约索赔仲裁,赔偿请求高达2543万美元。
案例二2006年12月30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省安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网架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恒久公司承包甲方安居公司成飞体育馆网架工程,合同总价人民币188万元。加工酬金的支付与结算:网架加工制作完毕,材料运到现场后七日内,甲方支付100万元;网架起部安装后25日内,甲方支付30万元;网架工程安装完毕之前,甲方支付210560.8元;体育馆工程完毕验收后七日内,甲方支付179379元;网架合同总价的5%即94410元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合同订立后,乙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而甲方严重违约延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第一批款100万元应在4月底支付,甲方在拖延50天后分三批才付清;第二批款30万元应在6月20日支付,甲方拖延28天7月18日才支付;第三批款210560.80元应在安装完毕之前支付,虽经乙方发催告函后,甲方仅支付了10万元,余款11万元始终拒绝支付。恒久公司决定停工并将施工工人撤回。后为协调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恒久公司安排工程部经理前往甲方工地进行交涉,对方非但不给款,而且将四位人员打伤。在律师介入后,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甲方赔偿乙方被打人员医疗费、精神损失、二次进退场差旅费用、停工损失等人民币十二万元,乙方放弃追究甲方相关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赔偿款项实际赔偿到位后,乙方安排人员进场进行施工。余下工程款由成飞公司进行担保。
(三)工程支付结算款阶段(竣工阶段)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在工程竣工阶段,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享有拒绝交付工程的不安抗辩权。
1法律规定。除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赋予的不安抗辩权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即获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从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就有权拒绝交付工程。
2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第32条对工程竣工验收做出以下约定:(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在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未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5)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以外责任。
第33条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支付时间、方式做出以下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示范文本的缺陷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主动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可以含蓄的表达。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和程序。(1)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先履行义务和发包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催告并依约给与发包人合理期限。
国家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行业交易规定均表明: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确认并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价款后的14天内把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工程,同时发包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承担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方式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偿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这就是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不按约支付结算款时的承包人可行使的不安抗辩权。
五、建筑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能力的对策 建筑企业在起诉催要拖欠工程款时,应基于行使履约抗辩权同时提出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应对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反请求。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企业负责人对合同抗辩权的认知和理解水平。3 建筑企业应从行业特点建立健全法务机构。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实务培训,把加强履约抗辩权管理作为企业法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建筑企业应及时制定加强履约抗辩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工程签证和索赔管理办法,履约资料的原件管理办法,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抗辩权行使的检查办法。邮寄提交签证、索赔、竣工报告、结算报告,应让对方予以签收。不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公证的方式,邮寄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考 试 题 目
一、双务履行合同中抗辩权的类型、概念?
答: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双务履行合同中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情况,可以中止履行。
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程序、后果?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应当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了解其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使对方作出明确的表示。
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出现三种法律后果:
(一)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施工合同里的履约担保 篇五
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某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委托监理合同,承担某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A.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 B.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C.设计监理规划和施工监理规划可一次编制完成 D.应分阶段编制设计监理规划和施工监理规划
2、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处于__。A.决策层 B.协调层 C.操作层 D.执行层
3、业主对监理规划中的监理工作制度的审核主要是审查监理的__工作制度是否健全。A.内部 B.外部 C.组织
D.内部和外部
4、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那些发生概率较小且发生后损失较小的风险因素不一定者采取主动措施,这是因为__。A.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B.主动控制是不可能的 C.主动控制是不经济的
D.被控制的效果比主动控制好
5、建设工程中,以一定的方式中断风险源,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这是一种__的风险对策。A.风险回避 B.风险转移 C.损失控制 D.风险自留
6、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无法进行工程内在质量的检验,这说明工程质量具有__特点。A.隐蔽性 B.波动性
C.影响多样性 D.影响复杂性
7、在组织结构中,如果组织缺乏足够的__,将会使组织在运行时陷入无序状态。A.管理层次 B.管理跨度 C.管理部门 D.管理职能
8、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__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A.建设工程的特点 B.建设单位的需要 C.本单位的特点 D.主管部门的要求
9、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乙级资质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A.10万元 B.50万元 C.100万元 D.1000万元
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__举行。A.开工时 B.开工后
C.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时 D.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
11、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费应当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__。A.建设单位管理费 B.施工单位管理费 C.监理单位管理费 D.不可预见费
12、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__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A.地基基础工程 B.主体结构 C.装修工程
D.一半以上工程量
1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进行质量检验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误认为是合格的,主要原因是__。A.有大量的隐蔽工程
B.施工中未及时进行质量检查 C.工程质量的评价方法具有特殊性 D.工程质量具有较大的波动性
14、通过对产生偏差原因的分析,研究制定纠偏措施,是__。A.主动控制 B.被动控制 C.反馈控制 D.事后控制
15、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授权,这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实施__的原则。A.权责一致
B.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C.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D.公正、独立、自主
16、项目监理组织在开展活动中离不开协调工作,下面的工作中,__应与项目业主进行协调并由业主作出决定。A.确认承包商索赔计算正确与否 B.认定承包商索赔理由成立 C.同意接受承包商索赔要求 D.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
17、建设工程风险分解的途径之一是按时间维分解,就是考虑了建设工程__的不同风险。A.进度目标 B.实施不同阶段 C.施工阶段 D.季节变化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由__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A.国务院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9、未经__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A.监理员
B.专业监理工程师 C.总监理工程师 D.项目业主负责人
20、组织构成因素包括__工作。A.确定管理层次 B.确定工作内容 C.制定信息流程 D.制定工作流程
21、不同等风险量曲线所表示风险量大小与其同风险坐标原点的距离__。A.无关 B.成正比 C.成反比
D.有多种关系
2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审核应看其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是否__。A.理解了业主对该工程的建设意图 B.包括了全部委托的工作任务 C.与合同要求和建设意图相一致 D.适合工程的特点
23、”确定目标要充分考虑其实现的客观可能性”这体现了风险管理目标__的要求。
A.主观性 B.明确性 C.现实性 D.层次性
24、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应采用__予以确认。A.联系单 B.变更单 C.通知单 D.回复单
25、承包单位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予以取缔,处以罚款 B.吊销资质证书
C.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D.处以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综合单价法编制标底的表格有()。A.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算表 B.措施项目价格表 C.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D.标底编制说明
E.分部分项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
2、在实际应用中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A.土地市场 B.设备市场 C.人才市场
D.技术劳务市场 E.承包市场
3、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A.工程的进度 B.工程的投资 C.工程的适用性 D.工程的结算
E.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
4、关于下面的计算公式,正确的是()。A.FOB=CIF+国外运费+国外运输保险费 B.CIF=FOB+国外运费+国外运输保险费 C.国外运输保险费=FOB×国外保险费率 D.国外运费=离岸价×运费率 E.消费税=关税×消费税率
5、质量控制点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应作为质量控制点的对象。A.隐蔽工程 B.主体工程
C.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 D.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E.基础工程
6、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审核的主要原则有()。A.是否符合业主对初步设计的要求
B.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是否有保证,是否符合工程总造价的要求 C.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要求
D.是否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全面合理的优化 E.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7、竣工决算的内容中()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A.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B.工程竣工图
C.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D.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E.建设项目财务结算书
8、下列关于流水施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__。A.流水施工工期就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总工期 B.划分施工段的目的就是为了组织流水施工
C.流水步距的大小取决于流水节拍及流水施工的组织方式 D.专业工作队数不会少于参加流水的施工过程数 E.施工段的数目要满足合理组织流水施工的要求
9、监理工程师写出的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A.调查与核查情况
B.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 C.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D.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E.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10、进度、质量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统一关系的是__。A.降低投资就需考虑低功能和质量要求
B.提早发挥的投资效益超过因加快进度所增加的投资额
C.提高功能和质量增加的投资从全寿命费用分析的角度是节约投资的 D.实施过程中严格质量控制,可以减少返工费用和维修费用 E.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返工
1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构成。A.土地使用费
B.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
C.与未来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D.应急费 E.暂列金额
12、标底价格的编制步骤包括__。A.准备工作 B.收集编制资料 C.计算标底价格
D.结合投标报价确定标底终价 E.审核标底价格
13、横道图和网络图是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的常用表示方法,将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与横道计划相比较,它们的特点是__。
A.时标网络计划和横道计划均能直观地反映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及工程总工期 B.时标网络计划和横道计划均能明确地反映工程费用与工期之间的关系 C.横道计划不能像时标网络计划一样,明确地表达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D.横道计划与时标网络计划一样,能够直观地表达各项工作的机动时间 E.横道计划不能像时标网络计划一样,直观地表达工程进度的重点控制对象
14、b、c三点所提供的信息是()。A.A B.B C.C D.D
15、构成直接工程成本的定额是指()。A.冬雨季节施工费 B.直接费定额
C.企业管理费定额 D.其他直接费定额 E.现场经费定额
16、在工程质量控制统计方法中,与因果分析图法含义相同的是__。A.树枝图 B.鱼刺图
C.特性要因图 D.推导演绎表 E.层次分析图
17、某工程单代号网络计划图如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工作A的EF为2天 B.工作D的FF为2天 C.工作C的EF为Z天 D.工作B的FF为1天 E.计算工期为8天
18、当确定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目标时,应考虑的影响因素包括__。A.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的能力 B.建设工程总进度目标对施工工期的要求 C.类似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D.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能力 E.外部协作条件的配合情况
19、下列属于施工单位职责的是__。A.应有完整的施工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B.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
C.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 D.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应设专门的部门(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E.按要求在竣工前将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毕
20、施工质量验收中,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组织验收。A.总监理工程师 B.监理工程师 C.施工技术负责人 D.建设单位项目代表
E.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21、设备安装质量记录资料的控制内容有()。A.安装单位质量管理检查资料 B.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 C.安装依据
D.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E.安装设备验收资料
22、关于设备采购的质量控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A.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设备采购,宜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
B.总包单位采购,采购方案由监理工程师编写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C.市场采购设备,一般适用于小型通用设备的采购
D.建设单位采购,监理工程师要协助编制设备采购方案
E.向厂家订购设备,质量控制工作的首要环节是选择一个合格的供货厂商
2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的规定有()。A.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由投标人填写 B.封面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C.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D.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名称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E.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24、阶段性设计进度计划包括()。A.设计准备工作进度计划 B.初步设计工作进度计划 C.设计总进度计划
D.施工图设计工作进度计划 E.设计作业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