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诉状(精选10篇)
1.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诉状 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 电话:18610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电话:18611169##
上诉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当庭口头拒绝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本 案是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在被上诉人利用掌握上诉人银行卡和密码的便利,通过银行转帐、刷卡、提取现金等方式,非法占有上诉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 上诉人交易情况,是被上诉人签字提取、转账、消费就足以证明其占有资金情况。在上诉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因此在开庭当 天通过法院申请了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但被一审法官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驳回,这些证据可以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7条 做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做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其中(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 述规定明确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负责态度,开庭当天,不仅对本案不了解,而且也没有从中立的角度让当事人及代 理人充分发表必要的代理意见,对本案应该调查的主要侵权事实,也没有做必要的调查,整个庭审就是敷衍走过场。对本案上诉人客观不能调查的证据材料,在上诉 人要求递交书面申请时,也是用口头的方式当庭驳回,法庭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权事实无法查清。在这种不负责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下,以证据不足做出了 错误判决。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材料未作认真审核,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了12组证据,其中证据(1)1、北京银行交易记录2、南京银行交易记录5、交通银行公积金卡6、中国银行交易记录8、北京银行医保卡存折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银行卡的事实并将上诉人银行卡通过消费或取现等方式据为己有;(2)证据4北京银行郁金香卡的交易记录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以彩礼金的形式交给被上诉人并被被上诉人取走的事实;(3)证据3、招商银行工资卡交易记录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替被上诉人还房贷8个月的事实;(4)证据9购物消费单据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给上诉人购买戒指及为被上诉人母亲购买电脑的事实;(5)证据10、证人证言,证据11、婚礼光盘,证据7、 录音资料等证明了上诉人母亲给付被上诉人改口费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以及上诉人姐姐及母亲给付被上诉人见面礼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上述侵占上诉人巨额资金的事 实已经非常清楚,在被上诉人极其无赖的否认下,上诉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上述所有银行的签字交易记录,但遭到一审法官极不负责的口头拒绝,这种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占事实无法查清。
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查本案证据材料,没有做必要的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就极其不负责任地做出了错字百出,语句不通的违法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做出公正改判,否则,上诉人必将向所有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申诉到底。
此 致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曾,男,汉族,xxx年6月2日出生,住x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曾,男,汉族,xxx年2月1日出生,住x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原审原告:曾 ,女,
上诉人因不服(xxx)鄂汉阳民一初字第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鄂汉阳民一初字第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错误,上诉人程 系诉争房屋共有权人。
1、上诉人程xx于xxx年与曾xx结婚,房屋拆除前曾xx、曾xx及被上诉人曾xx因继承取得老房一层产权,曾xx将老房重建后,诉争房屋一层权属仍归曾xx、曾xx及被上诉人曾xx共有。
2、诉争房屋上两层由曾xx和上诉人程xx共同建造,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即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诉争房屋建造完成时,上诉人程xx夫妻二人即取得诉争房屋上两层的.产权,并且不以房产权属登记为要件。
3、房屋权属登记不是确定权利人的唯一标准。本案诉争房屋重新登记为曾xx、曾xx、曾xx三人共有,只能证明上述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排除上诉人权利。
4、亦其它证据排除上诉人共有权。
综上,本案诉争房屋应为曾xx、曾xx、曾xx及上诉人程xx4人共同共有。
二、即使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清楚,上诉人已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对上诉人以予照顾。
1、本案被继承人遗产由上诉人夫妻出资建造,被继承人曾xx未支付相应对价即取得共有权属。
2、被继承人曾xx一直由上诉人一家照顾,其事丧事亦产由上诉人安排处理,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在遗产分配时应分给上诉人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3.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三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地址:xx市xx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曹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地址:xx市渭阳东路招商局五楼西则
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x年12月10日,我公司承建xxxx公司商厦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未能按约工程结算。xxx年,我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保证金等524余万元。xxx年12月5日,(xxx)咸经二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541409.42元及(利率按xx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xxx年元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利息,电费12712.53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8万多元,共计应支付工程价款等524万余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xxx年元月,我公司向xx市中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查封xxxx商厦一至八层大楼房屋全部房产,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月28日,贵院以(xxx)执字第0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商贸的全部房产。
xxx年6月,贵院对该商厦地下一层进行拍卖,拍卖款仅为260万元,尚欠工程价款等249.21万元和延迟支付利息344.88万元,两项共计594.09万元。对此,管理人在xxx年1月9日通知中予以确认。但却未支持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为我公司的要求无证据或无法律依据支持。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94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该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我公司在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事实或法律相关规定,支持我公司的诉求,确认我公司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电 话:xxxxxxxxxxxxx
xxx年11月24日
民事纠纷主要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4.国家强制性
5.严格的规范性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表现形式
4.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 篇四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案由:申诉人卢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福建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福建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卢xx、卢xx、卢xx、卢xx的诉讼请求,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判决错误等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1错误之一:对本案事实作与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一审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
1.2错误之二:对申诉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且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举证,未进行科学分析与客观评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要求,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1.3错误之三:对申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提出的异议事实,不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简单臆断地以“因上诉人对提出的异议事实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本案事实作与原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进行处理。
1.4错误之四:对申诉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提出合法怀疑的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被申诉人在一审提交的xxx年10月18日xx县xx市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盖章的《关于卢x星与卢xx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经大队研究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如下》【以下简称xxx年“处理意见”】,不进行认真的查明与科学的甄别,导致二审法庭调查流于形式,不但没有纠正一审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错误,反而再次以二审的“权威”判决巩固了原告提交的虚假证据之证明力,让申诉人无法接受!
1.5错误之五: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一段中的论证说理,违背逻辑,牵强附会,其中“但从xx县xx市镇xx村委会及xx县xx市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反映,在xxx年处理意见上所盖的印章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市镇xx村委会’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换概念之错误,原“xx县xx市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印章是否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市镇xx村委会”印章,与xxx年“处理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同时,xx县xx市镇人民政府在《证明》中的盖章签署,只是证明“xx县xx市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法律地位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市镇xx村委会”,而不是证明xxx年“处理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xxx年“处理意见”书证上的印章即使真实,也并不能够证明该“处理意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上,用历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识常情常理)逻辑去审查分析xxx年“处理意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就足以得出一个简单的判断:
xxx年“处理意见”不真实,因为,历史上根本没有发生xxx年“处理意见”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被申诉人的父亲卢xx串通xxx年时任大队文书的严xx伪造了这份“处理意见”(严xx与卢xx是亲戚关系,卢xx当时是教师,他们有作案的动机、智商、职便)。
1.6错误之六: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显失公平。
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虚假的xxx年“处理意见”作为证据外,无法充分举证。对于原告的举证不利,一审二审均没有要求其补充举证,反而要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过度举证,这显然有失公平。
1.7错误之七:判决书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粪寮”毫无事实根据,被告的粪寮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财产,至今已上百年(历经六代人),虽然曾经进行过修缮(维修屋檐、检修瓦片),但从未进行翻建,更未动过石脚。
1.8二审对被申诉人所陈述的违背事实且缺乏证据证实的内容,如原告房屋并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砖的目的并非原告所说那样......,也跟一审同样予以采信;更是让申诉人无法让接受。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
......
二、一审、二审采信证据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法理与逻辑,其判决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诉人提交的2号证据涉嫌伪造,一审、二审对于申诉人在庭审中的质证和合理分析抗辩意见,不但不审慎甄别,反而断章取义,在判决书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诉人、申诉人)的质证意见【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7-11行,与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2行】。
2.2一审过程中,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违背历史真实、违反逻辑常理(其主张“借用”与“纠纷”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见一审判决书,第3-4页,被告卢其水辩称部分内容】,在书面答辩状及庭审答辩、质证、辩论阶段,均提出了明确质疑,要求法庭结合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向当时(xxx年)任xx大队书记卢x育老同志(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xxx952)调查核实了解历史情况后审慎查明。
但没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顾事实,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拒绝采纳申诉人一方的合理抗辩解释。
2.3一审、二审对涉案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见一审判决书,第6-7页;二审判决,第7-8页】不科学,存在采信错误的严重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认证。
但一审判决,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对涉案证据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与认证,存在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逻辑采信证据的严重错误。具体表现在:
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可以反证原告侵权、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从该证据中“张x连宗地图”⑤-⑥距离4.35米与被告举证第四组“卢xx粪撩与张x连房屋相邻示意图”实际丈量的相邻距离为6.4米,扣除之后相邻距离为2.05,按照双方各50%,其中相邻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应当属于被告所有。”
但一审判决书以“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②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xxx年“处理意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历史习惯,当时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文书,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红色字体的单位便用签纸,不可能随意在一张不规格的白纸上直接书写;格式不符合证明要求,没有标题);其内容不合法(既然该材料系为处理双方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所出具,应当有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大队负责调解处理经办人的签名,应当至少是复写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大队存档一份,但这些都没有。)被告对此从不知情,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回事。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不知其“来源、形式合法”,有何证据?
③对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仅认可该证明上的两枚印章的真实性,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④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应当结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组照片证据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相邻关系及建筑物现场客观情况。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予以认定。”
2.4鉴于涉及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是——xxx年“处理意见”,该证据为原告(被申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举证三、大队处理意见材料。
申诉人认为,有必要多费笔墨,再次对该证据——xxx年“处理意见”存在的种种问题,作全面分析论证。
① 该证据的内容不合法,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中所表述的“卢x星与卢xx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的存在。其建房发生纠纷的说法,与四被申诉人在其一审《民事起诉状》中所称“借用”石脚一段,显然自相矛盾。
②众所周知,“借用”应当以双方协议一致、自愿为前提,所谓的借用关系,在确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纠纷的;而该份大队证明所反映的内容却是先发生纠纷再借用,显然违背逻辑与常理!
根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基于法理,考察历史与现实,申诉人有充分理由,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具体列举疑点如下:
A、如果是对纠纷的协商处理意见,则必须有纠纷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认可,亦应当有大队经手负责调解人员的签名。
B、如果是协商处理意见,应当是一式三份,即使当时没有打印复印条件,一般习惯做法都用复写纸复写一式几份,纠纷各方应当各持一份,大队存档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写件,且不是复写件、打印件。也就是说,该书证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诉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诉人持有,应当在当时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保管存档。
C、该材料纸张规格不正常,明显可以看出已被认为裁剪处理。为何要对之裁剪处理?
D、xxx年,被告拆除粪撩拟改建房屋时,原告方谎称相邻地权属有历史字据,字据上有原告父亲卢x星、被告兄长卢x松(已故)、被告本人卢xx三人的签名。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一字据。
E、发生纠纷后,村委干部卢某xx曾参与调解,多次用胁迫的语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该份材料(xxx年“处理意见”)上补签名,如不签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举,意欲何为?
F、根据该份材料落款处显示的时间为xxx.10.28,被告寻访到当时任xx大队书记卢x育(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xxxxx52)同志,经电话询问,老书记明确表示不知此事。xxx年8月15日,原xxx年任xx村大队革领组长卢x忠同志(联系电话1511xxxx54)亦出具《证明》,证实其在任期间,没有处理过所谓的卢x星与卢xx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一事。
基于上述分析,对此份存在诸多重大疑点且事关本案真相的证据,法庭有义务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进行历史分析、客观分析,不对照公文处理规范要求进行审慎审查,对被告的合理怀疑与分析论证置若罔闻。
2.5一审中,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判决书表述“......予以认定。”被告的该组证据证明内容为:
“1、证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严重水灾并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实。
2、证明涉案纠纷地方属于被告所有。
3、证明原告房屋屋檐过界侵占被告物权的事实(该证据同时用于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但不知为何,判决书认定了该证据,却对证明内容未作任何分析评判。
由此可见,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所存在的明显问题,最终导致了一审判决书第7页-10页中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内容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违反生活常识,分析判断错误,丧失了司法判决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申诉人认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却一错再错,而且犯的是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低级错误,这种严重错误的判决,非但没有解决平息双方的争议纠纷,反而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制造代代相传的恩怨,如不尽快纠正错误,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申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贵院作出的(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严重侵害申诉人卢xx的合法权益。故,申诉人先给予贵院纠正错误的机会(申诉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视组、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大等继续控告申诉的权利),敬请贵院领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迅速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严格审查此案,本着尊重事实,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治xx的良好形象,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致
5.债务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五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xxxx年1月3日计算至xxxx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十月十八日
附:
债务纠纷的十种解决方法
一、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5.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 (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6.民事纠纷上诉状 篇六
被上诉人:XXX,女,xxx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xxx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xxx5年10月26日收到(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xxx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xxx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 致
具状人:******
7.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七
原告:X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市XX镇XX村XX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XXXXX 负责人XXX,系该社社长。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1992年,XXX公司依法在XX镇XX村XX组征用XX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07年8月,XX镇XX村XX组与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22万元XX镇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2008年5.12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XX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再次批给XX组进行灾后重建。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上访,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8.经济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八
原告:XX市XX鱼粉厂。住所地:XX市XX街XX号,邮政编码:XXXXXX 厂长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XX,xxx年出生,系鱼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男,xxx年出生,系鱼粉厂副厂长。
驻沈联系人:胡XX,驻xxXX旅社XX房间,电话:XXXXXX。(下达传票等文书,由胡传递。)
被告:XX市XX养鸡场。场址:XX市XX区XXX,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索要货款四万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月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七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二十吨,总货款为四万元,货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钱款急于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理由,不付货款。原告因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xx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银行贷。至xx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转为个人承包为理由写下一纸欠据,企图继续赖账。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场舍,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钱,为什么还要和鱼粉厂签订购销鱼粉的合同,转嫁亏损于他人?被告无理抵赖货款,并与此同时,不顾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资金,扩大生产,为己赚钱,缺乏社会主义经营道德。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入危机,已再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四万元,另外,按原告在银行贷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XX元,至还清货款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鱼粉厂(章)
法定代表人:杜XX(章)
委托代理人:冯XX(章)
代书单位: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
9.民事纠纷起诉状格式 篇九
原告韩xx,女,1x3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兴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3xx1x(家)。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x区回龙观云趣园x区,联系方式:13x1xxx2xxx。
被告:倪xx,2x岁,住xx市xx区xx村,邮编:1x13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x5元,营养费5xx元,护理费11xx元(22天*5x),共计 4x31.x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xxxx.x5元)的xx%,即4xxxx.x5×xx%=2xx13.xx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xxxx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xxxx年4月2x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x21.x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10.民事起诉状欠款纠纷 篇十
民事起诉状欠款纠纷【1】
原告:**,男,**岁,住所地:**省**市**区**路1号。
现居住地:**市生物制药厂*幢***室。
电话:***********。
被告***,男,**岁,住所地:**市**区**二村**栋*门**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十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0*年*月**日归还欠款,若不能归还,则以其所有的房屋直接作价偿还。
原告也表示同意。
然而,被告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也不按约定将其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2】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出生,个体,住址: 市 路 号
被告: ,男,汉族, 年 月出生,个体,住 市 区 街 号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 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经做 生意。
至 年 月 日,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 万元货款,被告出据欠条一张。
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曾答应还款,但是被告迟迟没有行动。
原告无奈,委托律师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陆陆续续归还 元现金,以货抵欠款 元,共计还款人民币 元整,至今尚欠 元未归还。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本【3】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民间借贷纠纷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 元,双方约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偿还。
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仍然拒绝偿还借款,经多次所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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