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2024-10-17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精选9篇)

1.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篇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

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委纪检监察室依法定程序进行追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上级纪检机关责令纠正,并由上级纪检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

2.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篇二

关键词:食品,界定,法律

2012年五月王某在超市购买某知名品牌牛奶一箱, 次日, 王某一家三口因为中毒被送往医院, 经医院鉴定王某一家三口为中毒症状, 导致中毒的罪魁祸首就是王某购买的牛奶。一时间本地多家医院都接收了不同程度奶制品中毒的患者, 一时间某知名品牌牛奶陷入经营危机。于是奶制品生产商, 销售商, 代理商都开始从不同角度阐述自己与牛奶质量问题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当地的卫生部门和政府部门也开始努力撇清与自己的责任。一时间此知名品牌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声讨, 面临停产。于是在案发后的一周后奶制品公司召开发布会, 讲明在此批次的牛奶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致使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企业向受害者做出道歉和赔偿, 不久后此企业顺利进行生产, 平安度过此次危机。笔者认为在此次牛奶中毒事件中各部门都有不同的责任, 各部分都应当履行监管责任, 正是由于监管不到位, 导致了中毒事件的发生。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各个单位在食品监管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职。

首先, 奶制品企业自身要求不严格。牛奶作为食品, 其质量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关系, 企业任何时候都不能疏于监管。奶制品企业在发布会上只是含糊其辞的说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产品质量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失误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影响?企业对于失职的员工是如何处理的?是不是企业只是找了一个员工充当顶罪羊?这些问题都没有彻底向公众展示, 在对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 会影响企业的而长期发展。即便是由于员工的失误, 那么企业采取了哪些措施改进了这些缺陷呢?在声明和发布会上都未曾提到, 由此可见监管不够, 企业自身对于自己的产品监管力度不够。奶制品企业只是食品企业的一个部分, 无论任何企业都应当对自己企业的产品给予严格监督。笔者认为可以建议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内部成立质量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对公司负责, 按时检查食品质量, 为公众负责, 为企业负责。

其次, 政府职责部门监管不够。相关卫生部门未对此次中毒事件做出任何解释, 但是这不代表政府部门对于此次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卫生部门不应当因为企业为知名企业就疏于检查和监督。卫生部门是否定期对该奶制品企业进行了检查和评估, 是否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这些职责都是政府部门日常应当如期进行的, 如果政府部门按时检查, 便会有相关记录, 就不会导致一个批次的牛奶都存在问题。通常政府部门的检查部门都只是走过场, 象征性的进行检查, 这些检查是无法查出问题的所在, 只能被企业鲜亮的外表吸引, 而没有注意到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否存在缺陷和问题。政府部门不能因为企业是名牌企业就放任其随意生产, 对于名牌产品更要严格要求, 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 更好地造福当地百姓。政府部门的监管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再次, 大众应当积极组建监督平台。食品质量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民生, 涉及到我们每个人, 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鼓励大众建立监督平台, 此平台对公众开放, 对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大众的力量是巨大的也是最广泛的力量, 也是最坚实的力量, 因为食品质量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大众可以广泛的监督途径反映食品质量问题。只有每个人都自己的问题给予百分百的重视, 那么企业, 政府部门也不敢疏于管理, 收益消费者应当团结在一起, 遇到问题一起解决, 通常消费者在企业面前是是弱势的一方, 这就要求消费者更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后, 必须树立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观念。消费者的需求大小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否, 所以企业必须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作为奋斗的一个目标, 那么就会极大的减小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 企业都应当把质量放在首位, 而食品企业更应如此。

当今社会对于食品质量的监管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首先,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 导致食品出现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盲目进行大量生产, 不注重食品品质, 这就为视屏出现问题埋下了伏笔。如果企业严格要求生产, 以产品质量为核心, 经过多道程序的检查, 那么就不会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绝大部分质量问题都是由于企业疏于管理, 一心追求企业效益, 从长远来看, 企业只有时刻以质量为保证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的发展下去。其次, 一些政府部门与企业有利益瓜葛, 一些政府依赖当地企业说创造的税收, 所以不便严格要求企业, 甚至一些政府部门去讨好企业, 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后, 消费者自身知识的缺乏也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例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食品保质期, 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 这些基本信息反映了食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高艳慧.对食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 (11)

[2]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 (07)

[3]进一步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体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 (07)

[4]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体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 (07)

[5]常征, 路巍, 高莹, 王岩.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制度谈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展[J].职业与健康.2011 (24)

[6]孙成奇.小议食品质量监督体系的构建[J].民营科技.2009 (06)

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篇三

一是加强领导 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是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逐级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安全生产责任逐步落实到基层。

三是深化整治 针对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使各专项整治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四是强化监管 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督和事故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是抓好基础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安监干部、乡镇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抓好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试点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是严肃查处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66号令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行政正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起到好的警示作用。

李川指出,2003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2004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各级各部门要冷静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规律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着力于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七个强化”: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二、强化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三、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四、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五、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六、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4.食品监管安全责任书 篇四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市场监管执法的政府部门,作为负责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责任重于泰山。为贯彻省、市、县工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精神及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十条措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一方平安,根据省局关于段(片)长责任制的内容、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签定如下责任:

一、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严把入市商品质量关。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区为责任主体,层层包干,各负其责,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三、实行业主承诺制度。明确所有食品经营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据承诺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质量举报警示制度。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红盾维权站作用,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食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受理解决投诉。

五、落实商品质量公告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质量专栏、触摸屏、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六、实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对巡查和抽查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证3个小时内全部下架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实行依法从严查处制度。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狠狠打击不法分子。

八、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进食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新闻监督披露制度。加强宣传报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食品的安全氛围。

十、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加强市场检测,实现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单位:城关工商所 片区:

所长: 片长:

5.家长监管安全责任书 篇五

我是(孩子姓名)的家长(家长姓名),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我将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子女在学校要听从老师的教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课间活动的安全,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经常与班主任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导处备案,并告知班主任共同做好预防工作。

2、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如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负责处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当事人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3、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负责教育并督促学生按时到校上课,有事要请假,事毕要销假,学生请假必须由家长代请,请假条必须要有家长签字。如果无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到校上课,私自外出玩耍,校外就餐住宿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

4、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经常与班主任联系,沟通孩子在校内外的各种情况,了解、掌握影响自己子女安全和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对孩子在校外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尽快通知班主任和学校相关部门,发现孩子在校外出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以便学校做好备案工作。

5、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经常了解和观察子女携带的非学习用品,尤其是收管好刀具和锐钝器具,以防子女因意气用事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经常了解和观察子女的交友情况,以防与有劣迹的人员来往,从而受到不良影响;同时对家里存放的危险物品要妥善保管。

6、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严禁孩子吸烟、喝酒、染发,严禁孩子出入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严禁孩子携带刀具和锐钝器具进学校;教育孩子不得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偷盗和破坏公共财物,必须遵守社会公德;未经批准,不得与校外人员一起来校或在校门口找学生等等。

7、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及时将子女的病情(特别是传染病、遗传病)告之学校领导或有关老师,以便学校做好防范工作。

8、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子女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尽量在家,不得私自或结伴外出游玩、野炊、夜不归宿。如要外出的活动,要有家长陪同,详细指导活动以防不测。对子女放学后的行为做到“三知”,即“知去向,知归时,知同伴”,全面做好子女的安全监管工作。

9、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子女在家中不得使用有关电器设备,了解用电常识,不得使用液化气烧火,不得将子女独自一人反锁在屋里,确保安全。

10、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子女夏季不得独自一人或同学结伴下河、下渠、下渔池游泳。要去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

11、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子女平时不与陌生人接触来往,以防上当受骗。确保学生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安全。

12、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应由家长接送,特别是放学时间,家长必须准时来学校接孩子。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在选择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有相关的营运手续、驾照、车辆保险等,以确保孩子的安全,教育孩子不坐超载、超限的车辆;严禁小学生骑电动车、摩托车上路上学;严禁家长驾驶“三无”摩托车或已报废的摩托车运载子女。

1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雷、防溺水、防汛、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无小事”、“警钟长鸣”,希望家长按照以上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孩子,使他们健康成长,同时也希望家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起到监护人的作用。

班级:

长(签字):

学 校(盖章):

学 生(签字):

福州市晋安区第二实验小学

6.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 篇六

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

代表: 代表:

2010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

为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现与公司项目建设各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内容

(一)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安全员,并报安委办备案,层层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放炮员、机械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安全措施到位和制度上墙。

(三)有安全生产标语5幅、警示牌1块。每周不少于1次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形成记录备查,并对职工每月每人收取50元的安全保证金,年内考核兑现。

(四)矿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浮泥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带,并及时排除处理,处理要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结果。

(六)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并保证安全的需要,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保险绳,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劳动用品应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更新。

(七)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同时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的下半时间进行,禁止在上班时和生产中途放炮,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八)责任单位应为职工购买保险,责任期内无死亡事故发生。

(九)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粉尘、噪声等的防治,制订完善的环保、防洪、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

(十)责任单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

二、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

三、目标管理检查

(一)责任单位每天工作前、中、后实行安全生产全方位检查。

(二)公司安委办每月定期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

(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检举有安全隐患,安委办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产整顿。

四、目标考核办法

(一)凡有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为考核对象。

(二)凡完成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经检查考核验收后由公司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未完成目标管理的企业,按下列条款给予处理:

1、惩处对象: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2、处理办法: 查看全文请访问第 ㈠范文网www.diyi FanWen.com。

(1)发现责任单位安全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作业现场的,每次处罚该企业XX元、安全员1000元。

(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一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限期改正。

(3)发现有悬浮石,一次处罚该企业500元,并立即组织人员排除悬浮石。

(4)发现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元,未拴保险绳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当场整改;发现两次的,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供应炸药停产整改1天以上。

(5)发现未按操作规程规定开采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7天以上,待整改合格验收后恢复生产。

(6)发现有违规运输、装填、起爆爆炸物品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2天以上。

(7)凡无故不参加镇安全学习和会议的责任单位,每人次惩罚30元安全学习费,同时按照会议考勤制度处理,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停产学习5天以上。

(8)发生安全工伤事故出现伤残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XX元,同时扣减办厂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50000元,依次类推。

(9)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5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00元,扣减全部安全保证金,依次类推。同时停产整改后方能生产。

(10)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经群众或当事人举报查证属实的,一次处罚该企业100000元,并根据隐瞒的安全事故大小,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加倍处罚。

(11)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仃产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12)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每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同时停产整改7天以上。

(14)对责任书考核不予以兑现的责任单位,可在安全保证金中扣出,延长整改时间,直到处罚兑现,扣减保证金手续完善后方能按规定复产。

(15)责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噪声、粉尘污染,水土流失等,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激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责令停业整改,直到矛盾排除、问题解决、社会稳定,方能重新生产.发现一次处罚该责任单位100000元。

五、凡政策、法律和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公司、安委办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7.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篇七

一、行业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是, 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综合管理, 其他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监管[2]。其中要求具有消防监督职责的部门必须履行职责, 依法对各行各样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实工作中,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方面落实不到位, 而且监管职责和内容表述不明确、工作责任体制不够健全, 协作不到位的问题较为普遍, 这些情况对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 监管意识差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理解有偏差, 片面地认为自身管理职责内不存在消防监管, 消防监管工作应由消防部门全面负责。尤其是在政府部门处理火灾事故时, 只追究相关的社会单位责任, 行业部门则没有追究任何责任。这种做法让一些行业部门认为“即使没有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部门在监管工作中不会下太多的功夫去落实, 没有有效地发挥出行业部门的监管作用。消防部门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消防安全监督全权负责, 导致现在形成单独管理的形势。

(二) 职责内容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只含有19个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而明确的职责仅仅包含单项工作, 太过单一, 没有形成体系。例如:《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只规定了教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办理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时审批消防安全事项”两项职责, 但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行业部门无法准确掌握自身的消防监督职责, 不能真正地履行职责。

(三) 责任体制不健全

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来监管, 各行业部门间务必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由于责任体制不够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协调配合能力差等问题对监管工作落实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推动措施

(一) 更新各行业部门观念

各行业部门消防监管意识差是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 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将“全体消防监管”的观念深入到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全面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结合社会实际情况, 建立法规规章, 明确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的具体职责。 (2) 制定各行业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 对每项具体职责量化任务标准, 将各项任务具体划分和定制完成目标。 (3) 政府对各行业部门进行过程监督, 各行业部门定期向政府部门上报任务的完成情况, 其中包括定期报告、考核评价等工作内容。

(二) 加强试点探索

目前我国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尚未完善, 有较多的监管职责不明确, 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完成, 可以通过试点建设使消防法进一步完善, 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政府可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各行业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 让行业部门对消防安全依法监管, 之后再观察消防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是否需要明确管理规定。 (2) 增加各行业试点, 先从有一定基础的安监、住建、卫生等行业部门建立试点, 不断实践和完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若实施的效果良好, 可通过政府以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势予以明确, 并逐步向其他行业部门推行。

(三) 定期对各行业部门进行考核

政府需要加大对各行业部门的考核力度, 加快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制度。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需要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制度, 增加行业部门解决具体问题上的分值, 从而促进各行业部门履职尽责。 (2) 在对考核各行业部门履行职责方面更合理化和科学化, 也可以采用社会调查的形式, 对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结果也更有真实性、权威性。 (3) 对于考核结果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切合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有效应用, 可有政府直接针对各行业部门考核结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在根据整改情况对各行业部门进行一定的处罚。 (4) 政府可采取第三方考评机构对行业部门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向群众公示, 让社会群众扮演监督角色, 从而使行业部门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加大对社会单位监管力度。

(四) 建立联合监管制度

(1) 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 消防部门与各行业部门之间建立联合制度, 每个部门单独安排监督联络人员, 主要负责联络各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检查工作, 根据各行业部门各自的特点, 建立部门合作平台, 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从而有效提高消防安全监管工作[3]。 (2) 对于各行业部门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政府对相关部门挂牌督办, 并督促行业部门进行整改。消防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议, 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 自行检查隐患并及时整改, 落实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责任。 (3) 消防部门对各行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提升自身消防安全监管的意识[4]。

摘要:本文主要对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探讨如何有效地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消防安全管理中,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会议精神, 结合现行消防法规, 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措施, 从而全面推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

关键词: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曹旭东.加强新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探讨.武警学院学报, 2015.

[2]刘志强, 星萌.关于推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思考.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5.

[3]鲁真.科技消防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东北大学, 2012.

8.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奖励;保护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立法与运行现状

从本世纪初期开始,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力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北京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1];南京2005年伊始就在全市推行放心食品有獎举报制度,同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6年,上海金山区出台食品安全奖励办法。这些出台的办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各地设立的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给予了肯定[2]。随后《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就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进行了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此后颁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民众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提供信息查询便利。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以行政性规章明确要求在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明确要求各地就食品安全举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明确奖励标准,鼓励社会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无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次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动员社会民众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做法,并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举报的奖励制度不完善

第一,奖金计算方式不科学。如贵州省、天津市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中,都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挂钩,如规定奖金数额为“货值金额的5%、3%、1%”。如此简单地将奖励标准与举报案件货值金额进行联系,并不科学,因为货值大小与食品安全事件本身的危害并不能等同[3]。

第二,奖金启动时间不确定。当前各地的文件大多规定在结案之后启动奖励程序。如《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奖金认定问题。此种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举报人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到结案有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举报者在未获得奖金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诸多压力与风险,不利于激励有奖举报制度的实施。

第三,奖金领取不规范。很多地方将奖金的领取时间规定为1—3个月,举报人要在接到领奖通知的最长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举报人在收到奖金通知后必然会观望一定的时间,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才会领取。否则,在权衡危险的过程中,就会选择放弃奖金,这也是各地“有奖难发”现象的重要原因[5]。

第四,奖金来源无保障。当前,我国各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都来源于政府财政。如黑龙江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以上级别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如此的规定对于确保奖励资金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从有限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项用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上成为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6]。而如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无法保障食品有奖举报工作就成了一句空话。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2.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

首先,对于匿名举报问题,各地政府态度不一。很多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限于实名举报,如辽宁、广东就是规定必须是实名举报。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可以匿名方式或者实名方式进行,如天津规定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可以。福建对举报形式则没有进行规定。实名举报的好处在于降低职能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审查难度,大大降低不实举报发生的概率。但是相比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而言,处在弱势地位的举报人在自身和家庭安全的考虑下,会考虑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

其次,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缺少规定。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当前我国各地的规定来看,都明确了职能部门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但是对于举报人身份泄露后如何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却多没有规定。

再次,举报者信息可否公开问题。我国各地政府都规定不得公开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但经举报者自身同意后可以公开。但同时又规定必须举报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举报者的身份证领取奖金,这一方面能够防止奖金被冒领,但也将是举报者信息被泄露。

3.缺少举报程序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的,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的。因此,食品安全举报中受理机构也是分段负责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是食品安全的管理单位,各地政府在食品安全投诉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常因投诉部门不对而被“踢皮球”,不仅打击举报者的积极性,也使得食品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另外,我国现行的有奖举报制度在举报结果反馈上没有做出规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奖金制度

第一,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是有奖举报制度的基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简单挂钩的规定,要从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和违法者的损害度出发来确定奖励标准。要对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奖金数额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将奖金启动时间提前,提高奖金领取方便性利于该制度的实施。政府要不断明确奖励最低标准的条件,即只要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就能获得最低奖金;在结案后,举报者还可依据涉案货值价款的一定比例获得奖金。如此,更利于激发潜在举报者。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举报者的安全,在相应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奖励举报者。

第三,在奖金领取时间上,举报人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考虑到政府行政效率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关于债的期限,将奖金领取时间规定为一年,有效改变各地“有奖难发”现象。

第四,建立举报激励基金,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通過财政专项拨款、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罚款的一定比例、社会各界的捐款与赞助等多种方式来基金获得资金来源,减轻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通过举报激励基金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功效。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人保密制度

第一,实行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过分追求实名举报,将使得政府机关收到的举报信息量减少。实名举报只能被鼓励,但不能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而实现。安徽地区推行的“匿名举报+密码举报”的方式值得借鉴。

第二,建立对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人要设立特殊保护制度,特别是在举报人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要不断细致具体。

3.完善食品安全举报程序制度

举报程序是否科学对于举报信息真实性的保障、查处食品安全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职权行使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健全举报程序制度,包括具体的受理机构、举报的具体环节、受理机构各环节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福建省的“首问负责制”很值得推广 。第二,保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实施。要确保《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问责制的落实,不断明确问责的主体和问责的范围,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此外,良好的监管需要完备的法律和高效的执行机制。要不断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政府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可以借鉴美国以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式进行,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食品检测活动,保障检测结果更加公平。

四、结语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历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非常重视,通过长期的努力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民众举报食品安全事件的途径不通畅、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在前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阶段,对是否在该法中具体规定有奖举报制度就争议不断,最终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确立,但是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为此,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变得非常重要。当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整,从奖金制度、举报人特殊保护、举报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正,确保有奖举报制度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拓.中外公众参与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2]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2003版,第238页

[3]杨青青.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D].北京:中央民族法学,2012:13

[4]尹春,唐晓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年第7期

[5]便洪涛.“悬赏行为”凸显公安职能定性.政府法制,2006年第15期

9.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达州市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实行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督查、考核和奖惩;

(五)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和决策部署,按职责规定组织实施;

(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五)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六)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

市经委:负责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

市财政局: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

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卫生和学生健康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宣传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对商标、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管理食品市场的经营行为;负责注水肉和不挂牌销售公母猪肉的查处管理。

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指导和监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治理整顿;负责食品质量检验工作,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和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负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对学校、机关食堂和餐饮业以及食品添加剂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对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污染事故采取控制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启动并抓好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工作;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假冒名优酒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市场流通农产品的检测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管理安全例行检查,对例行监测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导。

市水产局:组织发展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实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水产品投入品和生产环境安全监管;负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畜禽饲料、兽药及禽畜饲养环节的监管;负责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达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管;负责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标签审核制度。

市食品工业协会:指导食品工业推行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组织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的行业检评和食品类名牌产品的初审推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委政法委: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推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局:组织研究、审查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达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领导人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对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作出总体部署,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下级政府和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存在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发生多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质量警示的地区,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限期整改和治理。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法制、监察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错责任的调查确认,负责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因严重失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法制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错责任的调查确认,负责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确认。

第十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错责任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因严重失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法进行查处;县(市、区)监察局负责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错责任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推诿扯皮,致使事故危害加重或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五)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

(六)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刁难、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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