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8篇)
1.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一
【发布单位】建设部、监察部 【发布文号】建办规[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3-07 【生效日期】2008-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工作计划要点
(建办规[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规划局、规划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决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继续开展一年,到2008 年底做好全面工作总结。为统一思想,突出重点,提高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工作效能,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8年工作计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8年工作计划要点
2008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全面贯彻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精神,2008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目标是:
1.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法》的实施;
2.建立健全规划依法行政与监督检查等制度,将建设部派驻规划督察员的范围扩大至全部省会城市;推进城乡规划公开制度;
3.继续加强对各地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使各地规划管理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整体取得明显成效;
4.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使城乡规划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宣传和监督检查各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
1.以《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重点督促检查各地贯彻《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的情况。
2.针对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导与检查,推动各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推进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1.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针对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关键环节,督促各地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
2.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与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重点解决运行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部与监察部联合适时出台城乡规划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办法等相关的配套制度。
3.继续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完善。将建设部派驻规划督察员范围扩大至全部省会城市,同时督促各地抓紧建立完善规划督察员制度。
4.督促各地在开展“阳光规划”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建立与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办法,落实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情况。
1.把各地制订和落实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的一项重点工作。
2.督促各地按照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和建设部的要求,按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公布工作。
(四)加大规划案件查处力度。
1.通过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严肃查办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
2.认真查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建设的案件。
3.指导各地建立城乡规划案件查处和移送制度。
(五)完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绩效考核。
1.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督促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
2.通过绩效考核,综合测评各地规划绩效状况,客观评价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探索总结效能监察评价方法,推进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建设。
三、具体工作内容与进度安排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规范规划管理行政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把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继续推向深入。
1.工作部署。3月底前,召集5-6个省市有关部门在重庆召开一次研讨会,重点讨论如何结合效能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建立规划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印发《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8工作要点》,督促各地继续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2.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1―6月,配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自《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利用效能简报等形式宣传各地落实《城乡规划规划法》的情况;引导各地创新规划理念,完善制度建设,继续加强规划队伍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完善并巩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3.经验交流。4月份,召开一次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联系点工作会议,就联系点工作经验进行交流座谈,了解各联系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提出改进建议。
4.绩效考核与总结评价。4-5月,对各地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二次评估;7-9月,结合两次绩效考核情况,选择6-8个省、市进行调研检查,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评价。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时间段,赴各地督促检查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的落实情况。
6.查办、督办违法案件。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加大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和规划建设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重点地赴各地调研案件的查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10月份召开一次案件查处通报会,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件向社会通报。
7.工作总结。督促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11月-12月,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12月份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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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二
陈锡文:2004年以来, 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 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一方面, 我国农业农村形势确实很好, 但同时, 农业农村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
一号文件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越来越多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就业的背景下, 提出创新农业经营组织问题, 强调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各地反映很必要。
从产业规律和世界发展规律来看, 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 我国面临的问题是家庭经营规模过于细小, 成本高、风险高。我们强调要实现两个转变, 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 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就是要使农村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 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特长发挥出来。
二、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是不是意味着实行了多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可能改变呢?
陈锡文: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 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农业搞得再好也还是以农民家庭为主, 只不过规模大小有差异。轻易地否定农户经营制度, 我们是不赞成的。
从农业经营主体来说,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这一点不能动摇。一些人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 规模小, 不能实现现代化。但迄今为止, 没看到哪个国家农业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规模是由国情、资源禀赋决定的, 是不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 是由农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古今中外, 农业不以家庭为主而搞得好的, 还没有看到。
当然, 随着科技进步、农业发展, 在有些领域, 如设施农业, 用公司、企业化经营的形式也许有优势。但按照工业化的生产, 必须有工业化的条件——必须可以精确监控、标准化生产、对劳力付出也可以标准化计量, 大田生产还是要靠家庭。
三、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完成农村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颁证之后是否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就可以买卖、抵押?
陈锡文: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 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 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 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 那就是商品房, 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 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 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至于说到农村土地不能抵押问题, 这里也存在一个误解。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 大部分农村靠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 不需要抵押物, 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用来贷款。我不赞成拿农民的住房和土地去抵押, 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
让农民以房屋和土地为抵押去贷款, 本身是泛市场化下非常片面的一种做法。农业贷款, 不是仅靠商业金融可以解决的。至少四年前, 银监会就发过通知, 不需要抵押物的信用贷款, 最高贷款额可以达到30万元。
四、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对于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不强制、不限制, 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锡文:我们历来坚持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国土地流转规模, 到去年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20%, 近2.6亿亩, 大多数是农民自愿的。但现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强制流转的问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规模效益, 不加限制地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户承包耕地 (林地、草原) , 出现了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粮地非粮化等现象, 改变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从长远来看, 这不仅会影响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 也会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 给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带来难以预料的影响。
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可以提高经营效益, 但经营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 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下, 农户的经营规模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营规模超自身经营能力后, 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3.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三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考核的通知
(规效能办[2008]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检验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现将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
二、考核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2、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4、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5、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6、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工作及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二)考核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一)省级与市(地、县)级进行分级考核,详细考核指标见附件
1、附件2。其中,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地、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部分省、市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考核结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布,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评审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五、总体要求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健全。各省、自治区和设市城市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在第一次评价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城乡规划效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且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重点。
(二)工作认真积极。能够及时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开展自查自检,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成果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对群众信访问题和上级督办问题能够依法及时处理。
(三)成效明显。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机制和工作作风,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六、其它事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自查自检,并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自评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果、说明材料和对所辖各市(地、县)的评审结果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评审。四川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后。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凡未按本通知要求上报结果的地方和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其省及所属市(地、县)将不能参加年终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凡发现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考核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2.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4.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四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67号 【发布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2005-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府办〔2005〕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2005年7月11日上午, 李容根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欧广源副书记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纪要如下: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实施成效。会议认为,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自2003年10月召开现场会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有力,各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全省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共有290宗建设项目,投资总额539亿元,其中12宗项目已经整体完工,一批项目的子项目也已完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149宗项目已进入了大规模建设阶段,41宗项目完成了初步设计,正在招投标阶段;17宗完成了立项,正在做初步设计;67宗正在做可行性研究。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为成功抵御超百年一遇洪涝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一如既往重视城乡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坚定信心,矢志不渝,紧密合作,克服困难,全面提高我省防灾减灾水平。
二、会议对推动全省防灾减灾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一)统揽全局,突出重点。会议指出,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任务重,资金筹措难度大,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抓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几个重要工程:一是城市防洪工程。要重点抓好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的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是西江防洪工程。要高度重视对西江沿岸防洪工程的建设问题,重点抓好60公里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将6公里鼎湖段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加大力度,保障资金,并争取国家的支持。三是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要加强与部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铁道部支持,尽早立项建设。四是海堤建设。我省海堤维护和防洪标准偏低,台风、巨浪引致的险情时有发生,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尽早改变我省海堤建设落后的局面。
(二)提高防洪标准,提升防洪能力。会议认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防洪提出了越来越紧迫的要求,城市防洪已成为全省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个重点,提高城市防洪标准十分必要。为切实提高我省城市防洪能力,会议决定将全省地级以上市城市防洪工程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将32宗已列入和5宗未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县(市、区)城市防洪工程防洪标准,统一提高到50年一遇。对于项目的审批,需提高标准的按现行审批办法由各市审批;不适宜提高防洪标准或提出不设防的个别县(市、区)城市,由当地政府申请,报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三)暂缓高陂水库建设,提高海堤建设补助。会议认为,高陂水利枢纽投资巨大,移民任务重,前期工作尚需一定周期,目前应抓住重点,集中财力、物力解决危及我省防洪安全的其他主要工程,特别是要重点解决海堤建设标准过低的问题。会议决定,暂缓高陂水利枢纽建设,把原安排在高陂水利枢纽的资金先安排到东西两翼的海堤建设省级补助上。提高海堤省级补助标准问题,具体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综合协调,平衡补助。会议同意省水利厅提出的综合协调平衡省级补助标准的建议,即:对2004年以前立项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建设的项目,以2004年底为限,凡是已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增加补助;已开工建设并完成超过2/3工程量的项目(按堤长计算,以下同),1/3工程量按省财政厅、水利厅粤财农〔2005〕20号文设定的新标准(下同)补助;凡已开工建设并完成1/3―2/3工程量的项目,1/2工程量按新标准补助;凡已开工建设并完成1/3以下工程量的或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工程量按新标准补助。考虑到国债资金安排的因素,凡有无偿国债支持的项目,已安排国债加上原省级补助标准,尚未达到新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按新标准计算补足。为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凡市、县(市、区)通过其他渠道争取到的各项资金由地方使用,不扣减省级补助。
会议决定,维持现有省级水利资金总盘子不变,不再增加省级投入,因提高标准和平衡补助所增加的省级补助资金,顺延两年(2010年、2011年)安排解决。
(五)统一思想,分工协作。会议强调,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的征地、环评等工作,提高时效,保证质量,确保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三、会议还就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筹措、配套以及征收水利规费等问题进行了议定:
(一)要保证省补助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决不允许出现挪用、截留的现象。会议强调,部分地市出现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被挪用等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省审计、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查,严格资金管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要追究责任,通报全省;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要抓住典型,依法惩处,决不姑息,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工程建设上,真正使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要保证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会议指出,目前,有些工程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及时到位,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程。今后对没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省将不列入计划安排,省的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要同步拨付到位。
(三)要保证城乡水利规费收缴政策的落实。会议指出,征收城乡水利规费是我省水利建设的一个良好机制,为我省水利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这项费用不属于国家清理涉农收费的项目,属合法收费,各地不得擅自取消,已取消的应立即纠正。
参加会议人员:省政府周炳南,省委组织部邓李彪,省纪委巫颂平,省发展改革委董富胜,省水利厅彭泽英,省财政厅李朝明,省国土资源厅胡红兵,省农业厅蔡汉雄,省建设厅刘锦红,省审计厅李心,省林业局廖晓晨,省海洋渔业局文斌,省交通厅陈冠雄,省环保局黎旭,省检察院董平波。
5.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五
件陕社人职办【2010】12号
关于报送2010陕西省社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认定、初级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社会人才职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经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主要负责承办非国有单位、人事代理单位、无主管上级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外省市驻陕办事机构等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人职发【1991】11号、陕人发【2008】242号文件规定,现就2010年我省社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初级评审工作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非国有单位、人事代理单位、无主管上级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外省市驻陕办事机构等单位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
员,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除外。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2、单位审核推荐,上报材料。
三、申报条件及提供材料:
(一)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敬业精神,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努力工作。
(二)业务条件
1、职称认定:
适用于国家统招正规全日制毕业生,见习期满单位考核
合格,可按以下要求申请办理职称认定: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员”级;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助理级;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单
位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助理级;
④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三年,单位
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中级;
⑤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毕业当年可认定中
级。
2、职称认定提供材料:
①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一份;
②申报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申请教师职称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工作总结一份;
④两寸近期彩色照片二张;(一张贴认定表上,另交一
张)
⑤档案管理卡或存档证明;
⑥档案不在省人才中心代理的需提供档案所在地出具的委托函一份。
3、初级职称评审:
适用于取得中专学历或非统招专科、本科(自考、成教、电大、网络教育、学历文凭等)毕业生申报职称。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助理
级;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助理级;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助理级;
4、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申报助
理工程师职称的年限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年以上,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满二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一年以上,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④破格申报
不具备申报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二年。
5、初级职称评审提供材料:
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②学历证(申报教师职称需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工作总结一份;
④两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二张贴评审表上,另交一
张)
⑤档案管理卡或存档证明;
⑥档案不在省人才中心代理的需提供档案所在地出具的委托函一份。
四、材料填写及有关要求:
1、上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
申报资格。
2、表格须用蓝黑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
晰、内容真实。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址:
材料报送时间:2010年5月至10月(工作日受理),各类表格可在http://→职称评价→下载专区
直接下载。
材料报送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三楼:陕西省社会人才职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联系电话:8526***2
6.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六
2月28日至3月1日,召开××县第三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总结表彰暨第四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欢送会,全县84名指导员分赴各驻村点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作。
二、学习培训、完善相关制度阶段(3月2日-15日)
3月2日至3月15日,县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完善《××县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管理办法》,制订《××县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管理办法考核量化表》,制订《××县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工作手册》及《××县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考勤表》,制订《××县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工作计划表》,召开第一次工作队队长会议,全面安排(来源:好范文 http:///)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各项工作。
三、调查研究阶段(3月16日-6月15日)
3月16日至6月15日,督促各工作队全力配合乡村两级做好各项农业生产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驻村点的基本情况,分析驻村点发展的制约因素,要求各工作队指导员驻村三个月之内完成村级发展规划;组织工作队全力协助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召开第二次工作队队长会议。
四、村“两委”班子培训,建章立制阶段(6月16日-7月底)
6月16日至7月底,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及乡党委搞好对村级换届后新班子的培训,指导帮助村“两委”新班子建立健全村级各项规章制度,协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完善村“两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村务公开,管理民主。
五、半年工作总结阶段(8月2日-9月2日)
深入各乡(镇)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各工作队及时督查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县委新农队办。召开全县2010年上半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半年工作总结会,总结上半年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安排布暑下半年的工作。
六、深化各项工作阶段(9月3日-12月底)
督促各工作队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吃透村情,完善发展规划,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为所驻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总结评优阶段(12月底至2011年1月底)
12月底至2011年1月底,督促各工作队指导员上报相关材料:调研报告、村级发展规划、全年工作总结、驻村日记等,县委新农队办从各工作队指导员上报的调研报告中选出优秀调研报告编印成书。县委新农队办根据各工作队的工作总结,完成××县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工作总结,并报市委新农队办。县委新农队办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全力协助组织部门确定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评优标准,完成省、市、县优秀人员和优秀单位评选工作。
八、表彰第四批和组织下派第五批新农村建设工作工作队指导员阶段(2011年2月-3月初)
7.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七
关于举办社区居民理财培训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社区居民培训力度,提高市民素质,解决人们在生活中的理财问题。通州区建设学习型新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通州区社区教育中心,将邀请专家为居民进行免费社区教育讲座。请各街道办事处协助组织居民准时参加。题目:中国经济发展基本经验和居民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主 讲 人:卫志民
时间:12月20日(星期二)下午2:30——4:00 地点:通州区成人教育中心运河讲堂
卫志民教授简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经济与政治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博士。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委员,经济学教研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政府经济学”方向的研究生导师,新浪学术博客“自由与繁荣”的主持者。主要代表作品:《政府干预的理论与政策选择》、《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工资是靠不住的》
联系人:刘蕊 联系电话:69520533网址
8.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八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和对各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一)制定机关效能建设目标任务和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计划;
(二)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与本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措施、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中心任务、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组织机关效能立项监察和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六)组织评议和考核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机关效能工作,总结推广机关效能建设先进经验;
(七)聘请机关效能建设社会监督员参与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工作;
(八)完成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机关效能方面的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职责
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是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规划;
(三)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单位机关效能实施监察和协调指导;
(四)负责承办来文传阅、领导小组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处理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搜集各种渠道的信息,了解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六)负责搞好领导小组活动准备,承办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文件、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协助领导小组对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八)协助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机关效能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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