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2024-10-24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共4篇)

1.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培[2006]12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二)技师申报条件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上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直接申报条件适用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四、扩大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有市场需求但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确需开展试验性技能鉴定的,各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技能鉴定可行性报告报我厅审查,由我厅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大纲、评审条件和编制考核试题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创新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直接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为补充的多种评价方式并存的评价模式。

(一)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采用社会化鉴定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岗位或服务岗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技术复杂、操作性强、企业急需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生产岗位要求,在企业内部采取工作业绩和现场工作能力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三)直接认定。对于在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可由企业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四)职业技能竞赛认定。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高级工的考评方式由各地、行业根据自身实际和现行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权限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式的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行业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实施鉴定工作。

1、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分为技能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考核鉴定是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包括考核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包括考核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技术革新、传授技艺、论文或技术总结评审答辩等内容。具体做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以及已取得本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可免理论考试。

2、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由企业制定考评方案、考评试题,按隶属关系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考评职业(工种)已有国家题库,应在国家题库中抽

取试题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同时对试题及企业是否具备考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被确认的考评方案要在企业中张榜公布。整个考评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组织实施。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直接认定。由企业制定直接认定的工作方案按隶属关系和权限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拟直接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考评组的组成情况等。工作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对拟直接认定的人员企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由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技能情况,参加企业重大技改项目或课题攻关的情况,关键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参加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被授予技术称号情况等。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第2、3项评价方式适用于大中型规模企业。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考评质量督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重视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的质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八、改进高技能人才的公布方式

要重视和加强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各地要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后一个月内,将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我厅也将在鉴定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和备查。各地也要加强本地区技能人才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库,为企业、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2.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确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奋斗目标,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江苏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二)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从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中,建立一批以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多形式、多层次、多对象的基地化培训。力争用1—2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以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为骨干、以一批运转正常的市级培养基地为基础和若干个覆盖200个以上主要职业(工种)的培训点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形成“人才培养基地化,基地建设网络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格局。省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硬件投入予以适当补助,对培养新技师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成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应根据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通过自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所,同时要选派好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合作院校共同组织好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教育教学,并做好学生实习的劳保和安全等工作。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积极推动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应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集中财力在中心城市重点建设好1—2个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

二、进一步强化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

(五)扎实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认真制定培养规划。建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所(站)的行业、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的标准,指导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定期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六)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促进学习型企业建设。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应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技能人才工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应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今后,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七)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应自觉增强搞好职工教育培训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2%—2.5%的比例提取,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激励办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企业需求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制订脱产和半脱产培训计划。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企业可全额报销培训和鉴定费用。

三、进一步增强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

(九)加强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能力建设。实施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扶持建设1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1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深入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领域建成200个专业门类齐全、设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十)加快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步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号)和评估细则要求,2006年在全省首批评定2—5所教学质量高、办学实力强的重点技师学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明确为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原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不变。“十一五”期末,全省重点技师学院的数量要力争达到8—10所。通过重点建设,使之成为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承担职业院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十一)大力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技工教育千名师资培养领航计划”。“十一五”期间,安排职业院校1500教师、技工院校50名教师参加出国研修培训,安排职业院校3000名教师、技工院校350名教师接受国内进修培训,组织职业院校1万名教师、技工院校600名教师参加企业顶岗锻炼。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和技能考核认定。鼓励职业院校教师申请评定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到2010年,全省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60%以上。

(十二)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具体标准按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执行。

(十三)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经用人单位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待遇和户口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十四)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在职业院校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职业资格认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覆盖面。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试点院校的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该专业的理论考试。经认定的试点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的,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在全省选择50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评价方式改革试点。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的考核内容作30%的调整。考核合格的,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统计。

对试点企业中技术复杂、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其一线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考评要素和内容,按照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以业绩评定为主的方法实施考核鉴定。对在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点企业5%的各等级优秀技术工人可提前3年参加高一个等级的考核。

(十六)推动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绝活,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组织对高技能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现代制造业中的主体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高技能人才专项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十七)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导向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规范有效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八)建立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制定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等因素,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设立“首席技师”等高技能带头人职衔,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二十)进一步理顺和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价格形成机制。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衔接同类高职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136号、苏财综〔2005〕47号)执行。对举办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的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照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学费及经批准的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标准应予公示。

(二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放开点名招聘高技能人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416号文件有关规定,协议招聘、协商收费。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政策

(二十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省设立职业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及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各省辖市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十三)落实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经费。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没有落实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已落实的地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四)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它培训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资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二十五)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成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国资、地税、价格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每年至少会办、研究一次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在省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基础。

(二十七)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办、国办的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规划好本地区、本部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和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细则,省将随时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三

沪工总经〔2008〕2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企业中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和市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紧紧围绕本市“十一五”时期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任务,在企业中全面推行首席技师制度,进一步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不同层次技能人才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围绕“‘十一五’期末,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达到25%,到2012年将力争达到30%左右”的目标,在本市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到2012年,本市制造业80%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施行首席技师制度;到2015年,本市制造业80%的大中型企业施行首席技师制度;首席技师“高师带徒”结对率达到100%;首席技师岗位津贴实施率达到100%。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市和区县局、集团公司树立一大批行业、职业和工种的技能领军人才;树立一大批岗位技能水平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努力形成高技能人才层出不穷、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良好势头和氛围。

三、实施办法

本意见所称首席技师,是指本市技能劳动者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组织能力较强、贡献突出,在本行业、本企业、本专业(或工种)中影响较大,能够起到技能引领人作用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应着重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首席技师的培养。要坚持围绕企业发展的战略需求,以高精尖设备操作维修、关键核心技术实施等岗位为重点,培养企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要紧密结合职业生涯设计,以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职工为重点,使培养对象能够迅速成为生产业务骨干;要特别注重培养一线的生产技术骨干,鼓励一线职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要着力提高职工队伍整体技能水平,注重搭建不同层次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的平台,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学习知识、钻研技能、奉献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

(二)首席技师的选拔。首席技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3年以上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1年以上,目前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的;

2、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创造了行业、企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作出突出贡献的;

4、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小改小革、节能减排等活动,多项成果获奖,经济效益显著,在创造发明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发扬团队精神,传技艺、带高徒,在组织攻关、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为提高团队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首席技师的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选拔对象的先进性和选拔程序的规范性。选拔对象必须经过公示,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具体选拔程序和选拔办法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首席技师的管理与使用。首席技师实行企业管理、行业指导、市首席技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首席技师由企业聘任,一般以两年为一个管理期,可续聘续任。要充分发挥首席技师的作用,注意把首席技师安排到关键生产技术岗位,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在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操作法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和组织推进作用。要积极开展“高师带徒”活动,首席技师每人每年结对带徒不少于3人,在管理期限内帮助徒弟技能至少晋升一个等级,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出积极贡献。

(四)首席技师的激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提高首席技师的地位,发挥首席技师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技能人才争先创优。要在企业中实行首席技师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1000元/月。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开展以高技能人才个人名字命名的先进操作法、技术工作室、生产团队等工作的,可以参照首席技师制度享受岗位津贴;有条件的企业要为首席技师开展技术攻关提供资金、工具设备、场地、人

员等方面的支持。要积极为首席技师创造交流学习、培训考察、体检休养等条件。对于首席技师的非职务发明,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鼓励企业建立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可根据企业需要和本人意愿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可参照市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的有关政策)。

四、具体要求

全面推行首席技师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要站在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将组成上海市首席技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研究和部署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工作,做好指导服务、管理协调、总结表彰工作。从2009年起,将每两年在实施首席技师制度的企业中择优选拔表彰“上海市十大首席技师”,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关待遇,具体选拔表彰办法另行制定。对于贡献突出的首席技师,优先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上海市首席技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局、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要组建相应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突出重点,加强对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企业要建立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会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构;要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及实施办法。企业行政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切实建立首席技师岗位津贴制度,努力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把推行首席技师制度作为深化职工素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积极开展“高师带徒”活动,大力宣传首席技师制度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

2、加强推进实施。各区县局、集团公司要切实发挥组织推进作用,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选择重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加强典型引路和分类指导,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有步骤地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推行首席技师制度重点在企业。各企业要把建立和实施首席技师制度作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探索,认真实践,着力构建有利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企业环境,着力营造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高技能人才,使高技能人才能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专家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3、加强宣传总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首席技师的宣传工作,注重选树先进典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首席技师及其团队在参与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攻关、带徒传技等生产、培训活动中的贡献和事迹,宣传首席技师岗位成才,勇于创造的创新精神,团结协作的奉献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

4.高技能人才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篇四

◇韩金峰: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欢迎各位新闻界朋友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2016年5月18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8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才是第一资源,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我省是经济大省、制造业大省,实体经济占很大比重,技能人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动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不仅需要一大批设计师、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一大批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百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如果不造就一支高技能、专业化的劳动大军,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设备也很难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转型升级也很难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我们必须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助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制造能力,推动经济增长走上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良性轨道上来,实现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14:02:01]

◇韩金峰:

(二)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应对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的迫切要求。目前,国家间、地区间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数量和质量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看,德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既高度重视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又纷纷把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秘密武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培育高素质劳动者。从国内看,广东、江苏、浙江等先进地区着眼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力度很大。面对国际国内人才竞争加剧的新态势,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切实抓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抢占人才竞争的制高点,为实现我省“走在全国前列”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三)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迫切要求。当前,我省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高技能人才供不应求。受产业转型升级、用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企业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明显提高,操作工、普工等一般性岗位数量有所减少,“高级技工”等技术型、高技能人才需求紧俏。今年一季度,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求人倍率保持在2以上,高技能人才持续供不应求;企业对无技术等级或职称的求人倍率仅为0.73,供过于求。我们必须适应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大规模培训劳动力,提高素质,增强技能,把劳动力的数量优势真正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14:02:22]

◇韩金峰:

二、《意见》中政策措施的主要创新点 《意见》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创新力度大。《意见》在综合吸收国内各省区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提出的许多措施在全国均属首创,政策含金量很高,实施后必将有力推动高技能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着眼于解决制约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瓶颈和难点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交流引进、使用、激励等5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三是强化协同推进。《意见》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全方位支持技能人才培养和技工院校发展的合力,推动各项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一)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针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内生动力不足,培养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了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力度。一是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五年规划”。搭建互联网移动教育培训平台,推动完善创业大学培训模式,支持各类技工院校建立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打造山东省“金蓝领”培训品牌项目,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2000元和5000元。二是推动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推动100所技工院校与1000家企业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开展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训和教师进企业、技能大师进校园等活动。落实对技工院校的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师带徒”培养新模式,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试点的单位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建设6-8所省级高技能人才研修基地、50所技工教育特色名校、100所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150个省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设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首次开设“高精尖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的技师学院,每年遴选部分专业给予一次性专业建设补贴。依托技工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网络。

(二)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是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高技能人才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意见》着眼于提高人才评价公平性和科学性,强调要构建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一是给企业更多的人才评价自主权。经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在国家职业标准框架内,结合企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实际,实施自主评价。二是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根据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和用人单位岗位要求,自2016年起在青岛、潍坊、烟台三市部分技工院校开展职业资格过程化考核鉴定试点,2020年前逐步在全省推开。三是更好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作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设施一流的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使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通过各级各类大赛脱颖而出。四是推动国际化职业资格证书互认。根据国家要求,适应人才国际化趋势,逐步引进社会急需职业(工种)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与国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互认。[14:03:07]

◇韩金峰:

(三)强化高技能人才引进与交流。一方面,加大引进“洋”人才和技能大师力度。开辟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我省规模以上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另一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研究与对接,推动技师学院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有关职业院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每年选择3-4个支撑我省经济发展的主要职业(工种),组织技工院校教师赴德国等国家(地区)进行专题培训。每年聘请国外专家来我省规模以上企业传艺带徒研修,从境外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职业技术学校聘请100名职业教育专家来我省技工院校任教,每年遴选100名骨干教师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任教。到2020年,争取设立3-5所特色鲜明、影响力较大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06-08 10:13:43]韩金峰:

(四)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使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开发利用,培养是基础,评价是手段,核心在使用。为此,《意见》在加强高技能人才使用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新。一是坚持“不唯学历唯能力”。吸引更多技艺精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任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受学历、教师资格证等条件限制,可直接应聘相应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在技工院校全面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教师可评为“教授”或“实习指导教授”。二是破除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通道中的“天花板”和“隔离墙”。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的全日制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和职称评聘等方面,按照相应的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三是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分职业(工种)建立技师协会,开展同业交流。用人单位在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给予高技能人才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国家制定出台的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资格贯通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06-08 10:14:00]韩金峰:

(五)创新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注重发挥激励机制的引导作用,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真正让高技能人才想干事有机会、能干事有平台、干成事有回报、干好事有发展,为更多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一是完善省有突出贡献技师的选拔政策。由原来的3年选拔100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调整为每年选拔不超过100人、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二是加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力度。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可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齐鲁首席技师。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异成绩的选手,以及为选手获奖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我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2万和1万元奖励,选送单位为技工院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是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制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政策,自行设定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津贴可以分别参照每月200元、300元、400元的标准设定。四是落实高技能人才各项待遇。注重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树立典型、评选劳动模范,对优秀高技能人才每年组织开展带薪休假考察和疗养等活动。鼓励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城市探索制定技能等级同城市落户挂钩政策。[14:03:50]

◇韩金峰:

三、全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下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06-08 10:14:38]韩金峰:

(一)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发改、经信、财政、国资、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目标考核体系和办法。赋予部分市高技能人才工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任务,探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的体制机制、制度政策和路径模式。[06-08 10:14:59]韩金峰:

(二)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坚实保障。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省级区域发展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继续支持技能型人才培训。完善适应技师学院特色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技师学院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可参照高职院校执行。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应足额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且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依法收取其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工教育培训。[06-08 10:15:15]韩金峰:

(三)夯实工作基础,营造良好氛围。做好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训规划,提出高技能人才合理配臵标准,加快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进一步挖掘技能人才的典型代表,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倡导新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努力改变社会上重学历、轻技能的偏见,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06-08 10:15:31]韩金峰: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离不开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离不开广大新闻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长期以来,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给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大量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希望新闻界朋友继续加大支持和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共同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新风尚,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我今天发布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谢谢大家![14:04:09]

◇陈强:下面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媒体单位名称。[14:04:26]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意见》提出贯通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通道,技工院校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中职、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及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请问,出台这一政策主要基于什么考虑?今后如何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14:04:46]

◇刘杰: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技工院校毕业生只能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导致在继续升学、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和职称评聘等诸多问题上遭遇了不公平待遇。这既影响了适龄青年报考技工院校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人都能成才”的精神。针对这一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曾出台过相关政策,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这些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但是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06-08 10:26:08]刘杰: 按照人社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政府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特别是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的重大战略部署,经过多方面的沟通和反复论证,我们在全国率先提出贯通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通道,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有关毕业生分别享受中职、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相应待遇,这就在根本上打破了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通道的“天花板”和“隔离墙”,更好地满足了群众对技工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06-08 10:26:46]刘杰: 今后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在现有政策落实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时将技工院校毕业生纳入考量范畴,与同类普通教育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并细化完善相关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14:05:01]

◇新华社记者:《意见》中提到自2016年起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请问什么是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的培养对象和目标是什么?培养模式是怎样的? [14:05:15]

◇刘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一种“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业与技工院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由对口企业和合作的技工院校联合招工、招生,根据企业技能岗位的实际需要,企校双方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的教学标准。更通俗地说,就是招工招生合二为一,企业录用的技术工人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学徒又是学生,毕业即就业上岗。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的培养对象和目标是:试点企业中与本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的培养模式是: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通过考核鉴定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2016年,经综合评审,已有山东豪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国际知名企业与16所综合实力较强的16所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结对”开展了新型学徒制试点项目。对接受培训的学徒政府部门给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学分达到要求,可直接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14:05:33]

◇中国日报记者:《意见》中提到,要给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更大的自主权,吸引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请问主要是哪些人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14:05:49]

◇刘杰:技工院校以“技”立校,特别强调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多年来,毕业生一直保持着96%以上的高就业率。困难的学生给予补贴,技工院校改变了很多,技工院校学生受不同观念的影响。近年来,全省技工院校普遍推行“一体化”教学模式,课堂和工厂结合,教室旁边就是工厂。要求教师既能讲理论课,又能带实操课。但传统的技工院校教师招聘,几乎完全参照招考公务员或高校教师的方式和内容,报名条件中对学历和教师资格有严格的要求,考试也多采用笔试、面试等环节,这就使得很多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但学历层次不高的技术工人无法报考技工院校,或者笔试环节中就被淘汰,客观上出现了“考进来的只能讲理论,不能教技能;而操作能力强的、学校真心需要的却招不进来”的现象,最终形成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执教能力薄弱,不同程度影响了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此,《意见》提出要“加大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引进力度,不重学历重能力,逐步提高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在师资中的比例,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应聘相应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不需再同时兼备学历、教师资格等条件。同时,在省级以上一类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察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这一政策的出台,就给用人单位招聘教师以极大的自主权,促使更多优秀业界精英和能工巧匠通过这条“绿色通道”,进入技工院校成为实习指导教师。谢谢。[14:06:06]

◇齐鲁晚报记者:你好,我是齐鲁晚报的记者,请介绍一下“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和“山东省职工网上学习系统”的主要情况。[14:06:27]

◇王星海:我们的优势就是所有的企业都有工会组织,我们委托工会群众优势和组织优势,来发动职工,来学习技术,提高技能。[06-08 10:43:33]王星海: 这几年我们做了这么几项工作,第一项,在2015年4月9号,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山东省职工网上学习系统“上线启动大会,并首先在钢铁黄金有色金属行业投入运行。目前,上线工种160个,上线职工15万人,闯关达千万人次以上,受到企业、职工的欢迎。[06-08 10:44:08]王星海: ”山东省职工网上学习系统“现在主要有四项功能:一是”在线学习培训“功能。职工通过互联网可随时登录系统,进行在线学习、网上练兵、闯关答题。二是”模拟实操练兵“功能。运用三维工业仿真技术,将自动化生产线和控制室”搬“到网上,供职工模拟练习。[06-08 10:44:26]王星海: 三是”网上比武考试“功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理论考试、部分实操项目比武,可以利用 ”在线考试“功能模块进行。四是”工作展示交流"功能。以展示创新成果为重点,搭建职工优秀创新成果、先进操作法展示交流的平台。我们利用一些优势,从2015年,我们在全省当中,联合省直八个部门开展了创新竞赛,就是要广大职工投入到创新创造,提高技能上来,这项活动,也得到了广大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响应。同时我们每年在行业技能比赛当中,我们每年都搞80多个工种的比赛,比赛的前一名,我们授予他劳动奖章,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同时我们发挥劳模的作用,通过劳模创新工作室这种方式推动职工创新活动的开展。大家都知道,劳模,特别是企业的劳模,我们依托他,在企业搭建一个平台,提供设备,提供场所,提供资金,让他在所在的车间组织一帮能工巧匠。所以说这项工作,在推进技能提高和技术创新当中,起了相当好的作用。高技能人才助推产业发挥好我们工会的作用,谢谢。[14: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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