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申请书

2024-10-08

产假工资申请书(共11篇)

1.产假工资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好!

在不久之前我还在庆幸自己被这个集体接受,并认为能在这里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但是现实是讽刺的,由于家庭种种原因我不得不选择离开。

这写话也许显得有些虚伪,但是我写这份辞职报告的时候,充斥在心里的大多是内疚、遗憾而不是对新生活新工作的憧憬和幻想。在这个时候离开,我愧对同事们的帮助与照顾,愧对领导的错爱与关怀。遗憾不能再与同事们同甘共苦,不能见证的辉煌,希望几年后,我不会因为我今天的决定而太过后悔吧。

由于工资待遇低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_月__日正式离职。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2.因休产假工资被减少有法律依据吗 篇二

我是某股份制公司的一名职工,当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我的每月工资为1900元。最近我因休产假,单位于当月只给我发了1200元工资,我找单位劳资部门,得到的回答是,职工休产假,本来就不能为公司创造财富,我们历来都是只开基本工资,这已经是照顾你了。请问:公司的说法、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

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在休产假期间应该得到全额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而此处的“工资“通常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结合本案,你所在公司因你休产假而减少工资的做法,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产假工资规定 篇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4.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篇四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5.女员工产假工资怎么算 篇五

一、产假工资怎么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产假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二、2008年新劳动法产假是多久?

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至于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另外除法定产假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详细参考如下:

产假的计算一般来说,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小贴士: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30天并非固定假期,具体天数会因各地不同而有所差异,甚至可能没有晚育产假)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另外: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再给一些产假或者产休,是福利制度,所以会有不同的人不同的产假,上面所

说的是劳动法规定的。

三、劳动法有没有规定要怀孕几个月才能请产假?

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预产期前一月就可以申请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产前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产假是可以提前请的,不过只有4个月,要是提前请了那就要提早上班。

四、人工流产的假期是多少天

新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以下是《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 人工流产法定假期是14天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

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

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是已婚生育妇女,又带有节育环的意外怀孕,单位不应扣其工资.并有两周的假期.计划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6.职工产假休假及工资发放规定 篇六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咨询社保中心,发放3个月的生育津贴,每月2521元,如果是晚育,多发放一个月津贴。到社保中心做申报就可以领取。

男女双方都上生育险的情况

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资料:

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两份(此表公司来准备)

男方上了,女方没上生育险的情况

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资料:

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7.女职工休产假工资怎样支付? 篇七

问:张小姐在1月份分娩,现还处在产假期间,其单位告其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待生育津贴下拨后再予以支付。张小姐家中无人照看小孩,打算产假期满后辞职,担心单位到时不支付其生育津贴。因为单位原来发生过类似情况,离开的同事均未得到产假工资,所以咨询一下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440号)文件第二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54号)文件第一条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依据《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局[]23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8.在休产假的时候单位应该发工资 篇八

郭某在四川省郫县某建材经营部工作,单位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xx年6月15日,郭某顺产生育一子,并休产假。经营部未支付郭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此,郭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产假工资78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郭某的请求。

孕期劳动有禁忌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女职工在孕期出现不适应原劳动强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出现妊娠反应严重需要保胎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予以处理。

另外,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期间的工资。

产假待遇不可少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权益应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但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而且还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还要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动报酬。

解除合同勿违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达成一致,是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另外,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产假工资申请书 篇九

广州-雅书(183778171)9:54:49

{回复-v大连-林宽玲}只要在本地社保满10个月即可,工资是医保局发的。不是单位发的。v石家庄-付玲(19582563)9:55:22

【回复大连-林宽玲 】这种情况首先看当地生育保险如何规定的,因为地域差异,政策也有所不同。石家庄这边执行的是:这种情况医保中心不予支付,产生的费用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v石家庄-付玲(19582563)9:57:31

【回复大连-林宽玲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不低于怀孕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沈阳-公衍奇(332994485)9:57:38

【回复-石家庄付玲】此因员工个人问题导致,企业也必须支付全额工资吗?

v石家庄-付玲(19582563)10:00:01

【回复沈阳-公衍奇 】虽然问题是个人有意隐瞒事实造成的,但是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还是要执行的。这个事情要一分为二,首先他已经是单位的职工,单位就有义务承担员工三期的费用。另一方面,员工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办理的入职,单位可以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和处罚员工。

沈阳-公衍奇(332994485)10:01:29

【回复姜友爱】员工怎样证明?现在都打卡了 别人无法证明 企业不给发工资条v大连-林宽玲(107506006)10:02:38

【回复付玲】以上操作方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参考呢?

沈阳-公衍奇(332994485)10:02:52

【回复付玲】三期有什么法律参照?有个叫妇女什么什么法的吧?

v石家庄-付玲(19582563)10:02:55

【回复大连-林宽玲 】正常缴纳员工的社保,是每个企业应该做的。但是每个地区社保缴纳都有一定的细则。比如你说的长沙,员工正常缴纳10个月以后生育的,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那么员工怀孕之后入职缴纳保险,到生育的时候肯定不足10月,也就是说,虽然给他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还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所以产假期间工资也只能由单位来承担了

v石家庄-付玲(19582563)10:06:30

10.产假申请书 篇十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已近临产,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休产假手续。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计算本人产假共计149天。预计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另在此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望领导给予审批,谢谢!

申请人:

11.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篇十一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凡是符合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1.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2.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3.关于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4.平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5.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6.2015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7.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8.工资日薪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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