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共9篇)
1.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一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职责牌
一、综合科职责:
1.负责执行上级机关及中心的各项决定、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负责印章管理、公文起草、文件收发、人事管理等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
3.负责纪检监察、行风及效能建设;
4.协助做好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及计划生育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计财科
职责:
1.负责会计核算及内部财务的管理; 2.负责各类财务的统计和报表编制;
3.负责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4.协调税费代征中的有关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设前台窗口2个,负责收费。
三、法制科职责:
1.规范指导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工作;
2.提供对不动产交易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
3.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答复工作;
4.负责办理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查封注销登记和行政机构的限制(含解除限制);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登记一科 职责:负责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本科室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私有自建房(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2.私有自建房(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3.单位房屋首次登记;
4.单位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拆迁安置土地自建房首次登记;
6.私有房屋翻(续)建(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7.私有房屋翻(续)建(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8.商品房首次登记;
9.地役权首次登记;
10.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11.注销登记,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注销登记;
12.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
13.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登记二科
职责:负责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本科室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转移登记,包括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国有土地范围)、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集体土地范围)、商品房交易过户和发证、单位房改房转移登记、单位集资房转移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含超面积)、拍卖房地产转让和发证、判决房地产转让和发证、单位房地产转让和发证、私有房地产交换和发证、私有房地产赠与和发证、私有房屋析产、祖遗继承登记、私有房屋(夫妻)产权增名和减名转移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
2.变更登记,含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坐落变更、面积增加(以行政许可为前置的由登记一科受理)或者减少变更、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3.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4.注销登记,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注销登记;
5.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
6.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登记三科
职责:负责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本科室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等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抵押登记,包括私有房地产抵押登记、商品房按揭抵押登记、单位房地产抵押登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首次登记、在建工程解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预购商品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2.预告登记,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异议登记,含异议登记和异议登记注销;
4.注销登记,含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
5.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
6.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7.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登记四科
职责:
1.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林地、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
2.五年过渡期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3.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信息科
职责:
1.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技术支持;
2.负责所有硬件、软件、网络的应用管理与维护;
3.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工作;
4.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公单位查询;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档案管理科
职责:
1.负责整理、保管、利用不动产产权、产籍、交易、抵押等档案资料;
2.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对私查询业务,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公告的核准手续;
3.配合各科室办理各类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
4.负责数字化扫描档案管理;
5.负责遗失补证证明及公告;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质检缮证科
职责: 1.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
2.负责登记业务各环节的质量检查;
3.负责质检问题件整改的督察督办工作;
4.负责权属证书的配图、核对、打印、审核;
5.负责发证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二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改革;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具有在自然或法律范围内不可移动的属性,包含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于物权制定了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专属部门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下,对不动产物权及其变更情况进项登记,本质上具有司法效果。从最早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到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提议再到2016年1月2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这一系列的相关工作彰显了我国政府与领导对该项工作的积极重视的态度以及锐意改革的决心,标志着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公示上取得了改革的实质性进步。
2.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经济学价值。它的建立为我国的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清晰的产权制度,对不动产交易、获取、处置进行了规范。簿证统一是保护物权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它有效化解了权力矛盾,同时也生成了反腐败等衍生价值。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形式上让土地与房屋实现了房地合一,简化了工作程序,在流程上实行一站式管理,使管理更高效,促进了房产等行业的经济发展。此前,我国实行不动产分别登记制度按不动产所属经济范畴来登记信息,在房产市场上,相应信息未进行实名登记,给腐败留下了藏身之地。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之后,对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了解更充分,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叠加效益。另一方面该制度实施后国家对公民的住房信息了解更全面,提高了房产宏观调控的准确性,房产投资人群抛售房产,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住房空置的现象,提高了我国住房使用效率。在该制度改革的同时也为国家关于农村土地三权(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分立的制度管理提供了保障,进一步保证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从长期看为房产税及遗产税等新税制的健全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依此制度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存储的方式对不动产信息进行登记,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与准确性,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是管理技术的一项革新。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管理的具体思路及措施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至今,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可见改革任务的任重道远。我国不动产管理的客观环境决定了改革的实施进度。首先,我国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管理机制与条例,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对不动产分别管理,给统一登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次,该项工作的管理过程触及了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实行科学、合理的统一登记制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改革管理:
1.提高员工素质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动态跟踪的工作,随着交易事项的频繁发生,给该项工作带来大量的工作量,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要有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要依据该项工作的时态特性及时进行信息登记与更新工作。此外,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既要有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土地管理领域的测绘等专业技术,这就需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完善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质。
2.加强部门管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对土地、林权、房产等进行的统一管理,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国土、房管、农林等多个职能机构的密切配合,要破除部门利益,避免各自为政的工作状态,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衔接工作,建立统一的工作局面。
3.注重制度建设
任何一项改革的实质都是制度的革新,不动产登记制度从分别登记到统一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管理历史上的重要改革步伐,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依据与之相配伍。国家及相关制度建设部门要做好顶层制度规划工作,提高制度的合理性,从制度上引领与规范改革的脚步,同时要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消除改革的不利因素,确保新制度实施期间的平稳过渡。
4.实施违规问责
落实责任制,是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途径。不动产管理是对产权、财权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常常触及的是个人的利益,极易诱发风险。在制度推行中,要对工作人员的错误及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要加强员工的自律性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将人为因素的风险降到最低。
5.拓宽登记领域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相关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该项工作也应该不断的拓宽登记的领域与范围, 要扩大公示及交易安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范围,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让改革工作进行的更测底。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变革,规范了物权及产权管理,在法制层面上创建了良好的交易环境,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至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需在制度、管理等各方面不断完善,要形成健全成熟的立法与管理体系,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部门及个人要重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该项制度,推进此项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张必毅.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西北大学,2011.
3.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三
青春是一首精妙绝伦的歌曲,奏唱着优美又婉转的旋律;
青春是一篇温暖人心的文章,表达着清幽又深远的韵味。青春是多彩的,是充满激情的,青春的底色永远是奋斗。
九十九年前,为了驱逐黑暗、争取光明,为了祖国的独立与富强,中国热血青年作为一支新生的社会力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掀起了伟大的五四爱国主义运动,用鲜血铸就了五四精神。今天,我们生活在改革开放的美好时代,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捷生活,我们更应该无愧于这个火热的年代,用勤劳的双手和扎实的知识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习近平总书记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兴则国家兴,国家的发展与我们个人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对于我们来说,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我们职责就是服务群众,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简政提效的新要求,同时,也是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于2016年10月,隶属于歙县国土资源局,驻歙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公,承担着全县范围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中心现有职工20人,平均年龄29岁,是一支充满青春活力的年轻团队。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我们时刻牢记肩上的使命和手中的责任,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不动产权益。
一、勇于钻研,乐于创新,对待工作尽职尽责
“如何把政府服务于民,造福于民的政策落到实处,将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利好举措的事业做好,真正做到始于群众需求,终于群众满意”,这是我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为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我们一直秉持着“我们乐于为您服务”的工作理念不断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通过开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将登记工作动态及时与群众分享,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进行公布,将登记工作推向“互联网+”的高度,成功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完美进化。与此同时,我们秉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求知欲,以年轻为资本,充分利用工作间隙和业余时间,潜心钻研,认真学习相关的登记知识、法律法规。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工作,努力达到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差异、服务质量零距离、服务结果零投诉,全力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文明示范窗口。正是因为我们的不懈努力,我县成为黄山市内除市本级外第一个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县,并顺利实现县级登记平台接入国家级不动产平台。
二、热忱服务,甘于奉献,对待群众热情耐心
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国土局对外的重要窗口,是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单位。为此,我们更加意识到肩上责任的重大,年青的工作人员一直以“脚踏实地、一丝不苟”的工作风格不断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扬细心、耐心、热心的特点,全力开展热忱和规范的服务,热情地对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群众,详细地向他们答疑解惑,不让群众带着问题离开,给予群众最大的帮助。
面对开发商送来的大批量业务,时常需要自动开启延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毫无怨言,积极地将自己投身于工作,保证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针对一些特殊的办事群众,需要提供上门服务,年青人仍旧勇挑重担,用自己的努力换取群众满意的微笑。我们急群众之所急,率先自我加压,合理优化登记流程,加班加点压缩登记时间,已全面实现所有登记类型五个工作日办结,部分类型当场办结的目标。
三、同舟共济,一往无前,对待集体友爱团结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一个人的力量再大也抵不过一个集体的力量。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是靠一个人的力量就能完成的,需要集体的团结合作。中心青年同志始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面把握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始终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最前面,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个人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牢固树立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意识。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大家总会相互讨论、协商,敢于直面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全心全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工作之余,大家也是打成一片,展现着青年人应有的朝气与活力。
习主席曾说过:现在,青春是用来奋斗的;
4.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四
一、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带领全体工作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决定;
(二)、负责制定中心业务及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召开中心会议,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抓好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增强业务水平;
(五)、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中心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七)、抓好勤政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城区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任工作,做好主任的参谋助手;
(二)、服从分工,认真做好分管的工作,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协助主任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四)、负责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及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核工作;
(五)、提供对城区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
(六)、按时完成主任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乡镇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任工作,做好主任的参谋助手;
(二)、服从分工,认真做好分管的工作,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协助主任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四)、负责各乡镇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及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核工作;
(五)、提供对乡镇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
(六)、负责制定党风廉政教育学习计划,并定期组织学习;
(七)、负责中心纪律督查工作,对照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八)、按时完成主任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综合信息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综合性事务及党建、后勤工作;
(二)、负责印章管理、文件收发、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转办工作;
(四)、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技术支持;
(五)、负责中心所有硬件、软件、网络的应用管理与维护 ;
(六)、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各项不动产登记数据;
(七)、负责不动产首次登记、遗失登记、注销登记及需要公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公告。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受理科工作职责;
(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
(二)、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与申请主体一致;
(三)、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可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四)、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记录;
(五)、按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出具受理凭证。
(六)、负责办理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查封注销登记和行政机构的限制(含解除限制);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权籍调查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承办全市不动产登记涉及实地查看或调查复核工作;
(二)、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后权属争议调处职能。
(三)、负责将地籍库房屋与房产测绘的房屋进行关联,实现房屋落宗;
(四)、负责配合数据整合单位、解决房屋幢落宗地问题,将房屋坐落与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实地复核,保证整合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档案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整理、保管、利用不动产产权、产籍、交易、抵押等档案资料;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二)、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对私查询业务,出具相关证明;(三、)认真做好档案分类工作,使档案科学分类,做到存放有序,妥善保管,查找方便;
(四)、做好档案室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档案室空气流通,做好防潮、防火、防虫、防盗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登记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权属证书的配图、核对、打印、审核;
(三)、负责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四)、负责发证工作,并进行登记造册;
(五)、负责对《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进行保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遗失;
(六)、负责对作废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销毁工作。
5.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五
为保证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资料的完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管理
(一)登记资料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
(二)登记资料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档案科管理。档案科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
3、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5、中心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纸质资料管理
(一)保管
档案科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
(二)移交
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档案科。
(三)接收
档案科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档案科应予接收。
(四)立卷 资料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则,即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资料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资料盒或资料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
(2)结论性审核材料;(3)过程性审核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5)图纸;(6)其他;(7)备考表。
2、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3、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
(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
(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卷皮与资料盒或资料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五)编号
资料编号可采用归档流水号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六)装订
资料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预留出装订边际;
4、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
6、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
(七)入库
纸质资料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
(八)上架
纸质资料入库后,宜及时上架,以备查验和利用。
(九)保管
不动产登记资料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资料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2、资料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3、资料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资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资料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5、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
6、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三、电子资料管理
(一)一般规定
电子资料的范围应包括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和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1、电子资料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资料目录;
2、电子登记簿应按宗地为单位建立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关联;
3、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二)纸质资料数字化处理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资料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描应根据资料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资料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资料,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资料,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资料,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资料,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资料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2、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资料原貌的原则;
3、对大幅面资料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4、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
2、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对应。
数字化成果汇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资料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验收,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资料相符。
(三)电子资料数据验收
电子资料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2、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四)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
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
3、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
6、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6.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六
首先是受理场所,也就是申请场所。《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登记。那当前各地实施的上门服务、流动车(站)服务、网上申请是否与这一规定存在冲突?上门服务(包括流动车服务)作为许多登记机构的便民服务举措在一些地方得到推广应用,但在当前登记机构人员偏紧的情况下,上门服务确实不应大力推广。因为,本来在办公场所一个人就能受理完成的业务,如果换成上门服务则必须动用两名工作人员同行,在满足一部分特别人群需要的同时会加大办公场所受理窗口的压力,行政资源并未能得到很好的配置。《条例》之所以没规定网上申请,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网络平台应用的不平衡性,但没作规定并不否定网上申请的发展趋势,如果网络申请同时能解决安全和便利问题,则是合乎《条例》本身所提倡的行政法原则之一——便民高效。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较为先进的城市,网上申请模式可以先试先行。
其次是受理中的告知要求。在以往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习惯采用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应当补件或不予受理,这种方式对于能够解释得清楚、当事人能接受的前提下是既快捷又省事的,但也容易发生扯皮现象。从对受理人员有效监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出发,无论受理与否,都应当予以书面告知。因此,《条例》从严要求登记人员的行为规范,规定受理中的告知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是对于符合登记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当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交付给申请人的受理凭证既是受理完成的标志,也是申请人届时领取权属证书的凭证。二是对于不符合登记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尽管不予受理没有形成申请材料,但不予受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为给申请人提供救济途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申请人认为不予受理存在错误、属登记机构不作为的,可以凭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是对于需要补件的业务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现实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因缺件问题而多次往返于登记机构的情况,在没有书面告知为证的情况下很难说清是由于登记人员未一次性交待清楚还是当事人未记全而导致,造成双方之间出现矛盾。因此,无论从便民服务还是提高工作责任心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收件。
再次是受理中告知与否的法律后果。受理是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登记人员直接面对申请人并领受申请人登记意思的过程,每个前来申请的相对人都希望在登记机构的指导下一次性完成申请受理程序。受理与不受理的正确与否既反映出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影响着后序工作环节的效率。不正当的受理会使申请人不知所措,甚至会导致登记结果的错误。因此,《条例》规定了不予受理而未书面告知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受理。这个规定将彻底改变我们以前的做法。如果不能受理的业务因为缺少书面告知的程序而导致法定受理的,则会给登记机构带来极大的被动局面。因为一旦视为受理则必然进入审查、登簿、发证环节,等到发证时限届满,申请人无法领证则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因此,从完善登记机构自身做法考虑,登记机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规范格式,根据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列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需要一次性补正的材料要求,改变登记机构原来的不受理无凭证的简单做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规范登记人员的受理行为。
最后是受理的具体要求。既然受理环节如此重要,则每个从事受理的人员都要掌握各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的要求。概括而言,受理时要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谓材料齐全就是要求各类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对应登记机构对外公布的所需提交材料。因为申请材料不是申请人申请时才知晓的,而是通过登记机构提前在公开场合或媒体公布的,登记机构为让申请人员做到申请时材料齐全,应细化每类登记所需材料,对于因政策变化导致申请材料变化的应及时公告。所谓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要符合法定要求,这里的法定应该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申请材料因登记类型不同而千差万别,有的材料应符合法律要求,如不动产权证是国家统一制定的格式范本,各地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印制。身份证明通常就是指身份证(除特殊人群可使用其他证件外),当然其也是国家统一格式,不得擅自制造。又如法院关于房屋转移的生效判决文书,通常也是有规范的统一格式。有的材料应符合法规要求,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决定。有的材料应符合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使用的是住建部等相关主管单位的推荐性文本,也是广为实践采用、有利于更好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文本。如果有些申请材料没规定须使用统一规范文本的,则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但其涉及登记的内容应符合法定条件。以抵押合同为例,国家和地方未推荐使用统一文本,但各抵押权人特别是银行都有各自的规范文本。对该类由当事人自制的文本则要求合同中所涉及抵押登记的要素应当齐全、合法,如抵押标的应明确,担保主债权、履行债务期限等应明确,而对于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借款期届满前抵押物转移给抵押权人的条款,又如约定余额不得再次抵押的,这些则认定无效,但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效力。
7.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七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下称“条例”)基本完成起草准备上报国务院之后,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的研究工作,“办法”将使“条例”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在此之前,“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下称“规程”)及其相关技术标准也已经启动研究工作。相比于原则性的“条例”和技术性的“规程”,“办法”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分工、职权、流程等做出详细规定。“办法”的研究工作已被列入2014年国土资源部立法重点工作的范围。
尽管国土资源部公开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不是反腐”,但“办法”有可能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范围。而目前,部分中央、国务院所属部门已经开始要求所属公务员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申报个人所属住房情况。这似乎在传递不动产登记“无官员禁区”的信号。
研究“实施办法”
“今年(2014年)肯定会启动‘办法’的编制工作,相关任务已经部署了,还上了部长办公会。”5月22日清晨,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记者证实,“办法”已经被列入国土资源部2014年的立法工作重点。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2014年第12次部长办公会。会议 主要讨论并审议《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在这次部长办公会上,该立法工作计划得到通过,“办法”位列其中。
《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另一部分为研究类立法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为5件,包括“条例”,研究类立法项目为10件,其中即包括“办法”,“办法”的级别为部门规章。
按照国务院给出的时间表,国土资源部将在2014年6月前完成“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土资源部在基本完成“条例”草案的编制工作后,着手开展“办法”的研究工作,同期展开研究的还包括“规程”,后者由于属于技术流程,因此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目前,“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牵头进行研究,政策法规司参与相关工作。“当前还是处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因为实际上是‘条例’的实施细则,因此,要等‘条例’在国务院通过之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起草阶段。”国土资源部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按照当下国土资源部的工作计划,今年要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明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后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
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
确立执行路径
记者了解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运行,主要依靠三个框架体系。首先是“条例”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法理性、原则性的规定,即对不动产登记的实施主体、登记的客体、登记的法律必要性、运转的实施机制、查询权利的限定等。
其次则是将要启动研究的“办法”。一位多次参与国土资源部相关条例研究的学者向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实施办法将会给出较为明确的实施方法和路径,按照这一惯例,“办法”应该对具体的登记机关职权、责任,具体登记标的物的范围,不动产产权变更等领域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从而使“条例”具备落实和执行 的条件。
在“办法”之下,即是“规程”及其相关技术标准的拟定。“规程”则主要针对登记、查询中各环节的技术问题,给出可以依据的技术性规范,从而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说得直观一点儿,就是‘条例’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办法’解决‘可执行性’的问题,‘规程’解决‘规范性’的问题,这三个法律框架结合在一起,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够从上到下顺利运转。”前述专家向记者表示。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这个阶段要努力争取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做好 省、市、县的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土地、房屋行政管理在一个部门,统一登记已经有很好的基础,要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 调,争取把工作再向前推一步,为全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经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表示。
官员房产无“禁区”
4月24日,国土资源部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给出了回应。
在谈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与房价、反****的关系时,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有些媒体或网上解读,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防 止****,有利于降低房价,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等。我想这些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直接目的,不动产登记的客观出发点也不是从反腐、抑制房价考虑,尽管客观 上可能多少有关联。
然而,官员房产却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绕不过的“敏感区”。“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看,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会也不可能为官员的房产划出禁区,只是在落实过程当
中,如何能从技术上确保所有的不动产产权所有人的信息都能完整、准确覆盖,是个问题。”前述专家称。
目前,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中办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下发《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构成了中国当前官员财产申报的基本制度。
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研究中,亦有专家提出,可以通过与官员财产申报联网共享相关信息,从而实现房屋不动产登记无死角、无禁区。
记者了解到,部分国务院所属部委和中央、解放军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要求所属公务人员申报个人住房等有关问题的“事项”。在国务院所属部分部委中,不仅公务员被要求申报个人住房事项,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被要求申报个人住房信息事项。(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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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警考试报考时间
2014年招警考试报名入口
8.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 篇八
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3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基本条件
1.政治合格,品行端正,服务热情,身体健康;2.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198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3.男身高163厘米以上,女身高152厘米以上,五官端正,无残疾;4.限寻乌籍。
三、招聘岗位名额及具体条件 1.中文专业2名,男女不限;2.计算机专业2名,男女不限;3.其余9名不限专业,其中女性5名,男性4名。
四、人员性质
所聘人员属劳动合同用工性质,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五、人员待遇
工资1500元/月,绩效考核金每月300元,视考核情况发放,相关社会保险按政策比例给予缴交,中餐费补助按规定享受。
六、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聘用。(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8年12月4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2.报名地点:县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行政大楼407室)3.须带个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3张。
4.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则相应核减招聘名额。(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负责,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三)笔试
1.领笔试准考证时间:2018年12月7日上午8:30至12:00。
2.笔试时间:2018年12月8日,地点:县城北新区小学。笔试分数为100分,占总成绩的50%,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名额1:2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对象(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3.笔试内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③《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④寻乌县情、⑤作文。(四)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参照公务员录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占总成绩的50%。合并总成绩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入闱体检人选(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以笔试成绩高者列入)。(五)体检 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所缺名额按总成绩依次递补。(六)政审
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所缺名额按总成绩依次递补。(七)聘用
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一年期劳动用工合同,享受规定待遇。本公告由县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寻 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9.民国不动产登记 篇九
协议达成,比武开始。大侠乙武术出众,艺压群雄,三招两式就把大侠甲打得一败涂地。大侠甲没办法,认赌服输,把南京那处房产的房契乖乖地交给了大侠乙,自己灰溜溜地搬走了。
阔人豪赌,拿房子当赌注,这事儿并不稀奇。稀奇的是输掉房子以后,大侠甲并没有跟大侠乙过户,直接交了房契就完事儿了。房契是什么东西?无非就是一张购房合同,合同上写的还是原业主大侠甲的名字,怎么能当成大侠乙这个新业主的产权证明呢?如果大侠乙比较懂行,应该很理性地让大侠甲陪他去趟房管局,把房本儿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对嘛!
但是古代中国并没有房管局,也没有房本儿,古人买卖二手房,其产权证明主要就是那张房契,如果要过户,只能让房契过户:买卖双方重新签一张房契,然后去衙门缴纳契税,让县太爷在房契上盖一个红戳儿,再撕下房契的存根部分,留在县衙里作为备案就行了。
想让房契过户,必须得缴契税,这个规矩从北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其中契税税率一直在变,最低2%(宋仁宗即位时),最高9%(康熙平三藩的时候),再加上各种各样附加税,最多能占购房款的16%。也就是说,你花100万买了一套房,光过户可能就得花掉16万元!
为了省下这笔钱,古人买房往往并不过户。打个比方说,小明今年把房子卖给了小强,20年后小强又把这套房子卖给了小红,小红又在30年后将房子倒卖给小芳,如此这般过了半个世纪,你再看房契上的业主姓名,竟然还是早已作古的小明!
房产交易不过户,遇到购房纠纷会非常麻烦,假如小明的子孙强行霸道,找小芳要房子,小芳连个证据都拿不出来。所以从北宋到清末,历代政府都在劝说购房者过户,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纠纷,二是还能增加政府的契税收入。
问题是过了户也不一定安全。古代政府没有电脑,档案管理异常混乱,县官每隔两三年就能换一个,假如新上任的县太爷是个糊涂蛋,是极有可能把购房者留作备案的房契存根(清朝称之为“契尾”)弄丢的。存根丢了,新业主的不肖子孙再把房契弄丢了,从此无凭无据,你说房子是谁的?谁拳头硬就是谁的!翻翻《名公书判清明集》,再翻翻《三言》、《二拍》,房产纠纷俯拾皆是,史不绝书,把父母官搞得头大如斗,其中关键原因就是交易混乱、产权不明、档案管理太落后等缘故。
进入民国,孙中山先生为了厘清产权,减少纠纷,呼吁进行不动产登记。各地市政府先后响应孙先生的号召,纷纷在地方法院下面设立“登记处”或者“登记局”,让当地业主都主动去法院申报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质量和房屋现值,登记处或者登记局先审查,再公告,确信没有产权纠纷了,再登记备案,最后发给业主一张《不动产登记证》。
1925年4月,北京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全城张贴不动产登记布告,是用白话文写的,容我抄录如下:
“本厅自民国十一年九月一日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印发过十几万张传单,对大家说明了。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后,关系很复杂,有补签的,有失契的,有盗典、盗卖、盗押的,打官司的实在不少,一经登记处登记,权利就算是永远确定了,什么盗卖伪造的事情均敢保其没有,即万一遇到兵灾水火,契据丢失,不须登报声明,不须找铺保补契,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从本年4月1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
这份布告向广大市民重申了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也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土地房屋每价值一千块大洋,登记费只收一块大洋,千分之一的收费率。怎样来确定“土地房屋价值”呢?那时候的做法特别简单,法院不去估价,完全靠老百姓自己申报,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那位说了,既然报多少就是多少,那我为了少缴费,就使劲往少里报,我的房子价值100万,我只报100块好了。您可千万别这样,因为孙中山先生给民国每一部《土地法》都定下一个基调:只要业主申报的房价明显低于市价,政府就有权力按照他申报的价格强行征收……
这份布告张贴出去,实际效果如何呢?答案是几乎没有效果。当时北京市区将近四十万户常住居民,其中三十万户有房,前去登记的业主只有区区几千户,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闲得无聊,半天上班,半天逛琉璃厂,年终盘账,收上来的登记费还不够购买办公用品。
北京是座老城,在整个民国时代,它都暮气沉沉,发展缓慢。它在商业上比天津落后,在工业上比汉口落后,在市政上比青岛落后,在教育上比广州落后,在各方面都比上海落后。它唯一的优点就是便宜:物价便宜,房价便宜,适合穷人活着。像这样一座城市,乡俗观念浓厚,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人根本不懂什么叫产权,只要不遇上房产纠纷,根本体会不到登记的重要性。所以观念落后是北京不动产登记难以推行的原因之一。
之所以说“原因之一”,是因为还有其他原因。什么原因?政府不守信用。
民国时期的不动产登记是孙中山先生提倡的,孙中山给这项大工程定了三个基调:第一,照价登记,不管是业主去登记处申报,还是登记处派人测量,都要登记不动产价格,该价格跟实际价格不能相差太多,假如登记的价格过于便宜,政府有权按照登记价格进行收购;第二,照价补偿,政府征收某处不动产,一定要按照该处不动产的登记价格进行补偿,不能比登记价格过低,也不能比登记价格过高;第三,持续进行,每年至少登记一次,至少换发一回登记证,这样才能把权属变更和房价升降及时记录在案。
后来国民党打倒北洋军阀,统一南北中国,颁行《土地法》和《土地征收法》,把孙中山所定的照价登记、照价补偿和持续进行等三项原则变成了法律条文。例如“照价补偿”这一项,在1928年《土地征收法》里体现为第三十条:“土地所有人已依不动产登记程序呈报现期地价时,兴办事业人得照所呈地价给予补偿。”只要业主做过登记,就得按照登记证上的价格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和房屋拆迁补偿款。这里容我补充一句,民国只有《土地法》,没有《物权法》,只有《土地征收法》,没有《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这是因为国民政府从法理上将房屋看作是土地的一部分,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一律视为是土地征收。
可惜民国不是法治时代,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变成一纸空文。1928年南京市政府拆迁中山路两旁建筑,1933年北平市政府拆迁大栅栏一带民居,1938年重庆市政府拆迁都邮街两旁商铺,以及上世纪三十年代所谓“黄金时期”修筑川滇铁路、粤汉铁路、成渝铁路,铁道部工程局对铁道所占民田进行补偿的时候,都没有按照登记价格,也没有参照合理估价,而是统一选择比市价低得多的标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节省费用”。
不登记,征收拆迁的补偿很低;登记了,征收拆迁的补偿还是很低。既然这样,不如不登记。
更让业主们生气的是,只要你登记在册,你就跑不掉了,国民党政府会把各种苛捐杂税捆绑在你的不动产上,想不交都不行。以上海为例,凡是1928年领到《土地登记证》(后来改名叫《土地执业证》)的业主,每年都少不了缴纳地价税、市政经费、教育经费、建设特捐、卫生特捐……刚开始甜言蜜语骗人家登记,登记完了就开始狠宰,这叫“笑脸迎客、关门打狗”,政府公信力就是这样失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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