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

2024-09-0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共9篇)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 篇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为本承包合同项下由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属使用不当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给予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保温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电梯、热水器至少为 3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不少于2年且不低于国家规定。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书面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且由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须在接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在查看情况后按照通知要求时间内(通知未指定期限的,为收到通知后2日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特殊情况,由发包人另行指定保修完成时间)。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渗漏,供水、供电、供气因线路及设备安装原因造成中断等,承包人须在接发包人通知后 3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

3.3特别约定:钢化玻璃、公共区域的电灯、开关,地下室内的泵房控制箱、泵等设备保修期为两年,除明显人为破坏以为,其他情形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力量实施保修。涉及影响使用功能的保修,如渗水、漏水,粉刷层开裂等,承包人应制定维修方案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批后才能实施维修。

3.5质量保修完成后,承包人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盖章,方视为维修合格。承包人所维修项目如在剩余的保修期内(剩余保修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再次出现同类型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免费维修。

3.6无论质量问题属发包人或业主责任,承包人同意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维修费。

3.7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保修期。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保修书5.3.7条约定处理;同时,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5、其他

双方特别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1发包人负责保修部门:

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金的返还手续,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工程保修金最终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定部门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办理。

5.2 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

5.2.1 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一名,全权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若在工作中发包人认为该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尽到维修责任,则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保修负责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更换要求。

5.2.2 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为: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通讯地址: 传真:

5.2.3 本保修书约定发包人送达承包人的各种通知,发包人可按上条载明的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通讯方式,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送达。

5.2.4 以上通讯方式若有变动,承包人需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客服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

5.3 维修质量保障措施

5.3.1 因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六个月内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每次每项部位维修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5.3.2 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5.3.3 承包人的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5.3.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该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两日内未能按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问题;(2)两日内未修复或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能将工程维修合格;(3)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保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4)因现场维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业主强烈投诉。(5)水、电、气、进户门锁等紧急维修30分钟未到场的。

承包人到现场维修未到物业公司进行核销维修单的,每发生一次处罚违约金1000元。

5.3.5 出现5.3.4条约定情形的,视为承包人已认可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维修,且该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原因所致,承包人负有保修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5.3.6 发包方依本保修书约定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承包人同意按下列方法执行:

(1)需进行质量保修的部位,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业主共同确认的为准。

(2)维修方案由工程原设计单位或第三方维修单位出具,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

(3)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合肥市相应类别的维修定额及维修当月合肥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组价,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定,其中维修人员工资(按300元/天计算,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并计入维修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含误工费、交通费、房屋租金等),并加收20%作为发包人管理费。

(4)第三方维修单位的误工费:承包人到现场维修但未到物业公司进行核销维修单的,发包人安排第三方维修单位到现场维修的,每次收取300元误工费。

5.3.7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第三方维修单位或业主损失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损失:直接维修加直接赔偿、补偿的费用在500元以下的,按照5倍计算;直接维修加直接赔偿、补偿的费用在500到5000元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维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5.3.8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

5.4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5.4.1 保修金的数额及返还比例,以本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5.4.2 质量保修期满前15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申报质量回访(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回访表格式),发包人将安排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张贴告示,集中处理维修问题(公示期满后15天内维修完毕)。回访未出现质量问题并经发包人确认合格的,方视为质量保修期结束。如承包人不按时回访,或回访不合格的,质量保修期自动顺延。

5.4.3 保修期满且无顺延的情形,经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无异议的,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

5.4.4 保修金结算后,属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及其他仍处于保修期内的工程,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保修。

5.5 其 他

5.5.1 本保修书系对承包合同的有效补充,二者不一致的,以本保修书为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篇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时间: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济南中海国际社区A-2地块2#地下车库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济南中海国际社区A-2地块2#地下车库(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为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项目保修期限均不低于2年。注: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钥匙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a)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六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支付。

b)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六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的一切损失。c)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d)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保修书内容与《施工合同》有关保修条款不一致时,以《施工合同》条款为准。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 篇三

参考文件:建设部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物业管理公司建议建设方在接管工作时应配合和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注明保修范围、期限、责任等。

2、履行建设部文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3、在保修期出现的质量缺欠建设方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4、保修期间的保修费用由质量缺欠的责任方承担。

结束语-----------------------

-----------------------物业管理公司

4.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篇四

一、监督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省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配套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等规范及文件。

二、监督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

2、监督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3、检查有关质量保证文件、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5、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和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该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3、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巡查根据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分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时形成监督巡查记录,并定期公布监督情况;

4、工程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通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后质量监督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红河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 篇五

首次监督会议告知书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效能,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局委托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监督工作实行“阳光监督”,让受监单位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调动受监单位在工作中的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自觉性,尽量减少和避免因质量安全行为的错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监督组织及人员

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由建设局任监督员。

二、监督检查依据

建筑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系列验收规范。

三、监督检查内容

按“监督导则”建质[2003]162号文件的要求,监督检

查工程建设各方现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等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四、行为的检查

主要内容有:企业资质到位;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到位;工程或工作的程序到位;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真实及时,有关制度措施制订及落实到位;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到位以及组织机构及验收组织到位等。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线就是要重视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纠错能力,注重对“实际能力”的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A)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执行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B)对监理单位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定位的内容,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C)对建设单位监督其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监督重点主要有四个环节:第一,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理的旁站监理作用;第二,重视工

程检测试验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保证作用;第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抽检,起到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第四,全面执行新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安全文明施工

A)总承包单位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必须到位,保证有效运转,安全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和考核办法完善。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B)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理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及其运转进行评价,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式方案的安全进行审查,避免因设计方案瑕疵发生安全事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

C)加强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材料堆放有序,道路保证畅通。

D)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E)施工临时用电:现场必须进行施工用电的设计和规划,正确选择线路导线,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指定专人负责安装、维护、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记录。

F)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监督同监理的关系及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管理工作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宏观控制,有赖于建设监理的日常检查等微观控制。目前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力、义务进一步加强,承担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也更将重要而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为质量的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中的执法地位也更加突出。因此,监督站和监理只有严格执法各展其能,才更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切实提高。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现场监理项目部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业配套,无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挂牌上岗。

2、监理项目部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必须坚持上道工序的质量验收检验,批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必须及时。签认手续与工程进度同步。

3、监理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检查、检测仪器,不能使用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配备现场检测仪器应报质量监督站。

4、认真开展施工试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必须执有见证取样上岗证,以确保检测试验的公正性、准确性。

5、监督站根据建设部[2003]167号文件“关于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结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核查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着急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等。

七、监督方式和程序

在本工程项目中,我站将建立履盖工程项目全过程,履盖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工程项目监督执法体系,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采取定点检查和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同时逐步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将检查结果与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准入资质或资格,将开工前的质量安全审查内容与开工后的过程巡查监管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形成闭合管理。并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并在整个建造过程中相互影响的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与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形成闭合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程序进行。按照《统一标准》提出的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的方针,使“验收”这一主线贯穿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始终,由“验收”促进前期的生产控制,从而达到保证质量的目的。

八、监督服务承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管理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需要,是增强参建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改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着眼于为公众和参建主体服务。我站始终坚持“为工程服务、为参建各方服务”的方向,提供科学、公正、高效的监督服务。把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杜绝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作为工作的总体目标,在本工程项目监督服务中,我们将做到言行有准则、管理有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规范施工操作工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抽查,力争做到监督责任到位,监督力度到位,监督作风到位,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设者和用户质量利益的最终实现。

建设单位(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6.房屋质量保修期如何计算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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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修期如何计算

购房者在收房验收时,有些房屋的质量问题还不能显现出来,而在入住以后一段时间才发生问题,这时我们要清楚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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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新房的保修期从何时起算?许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显然不够准确。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2年或5年。且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与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有时间差,购房者往往对此一知半解。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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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一些房屋各个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主要包括: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这里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最低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时间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期限是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等房子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经过了大半。开发商对住户承诺的房屋住宅保修期限,大多是以自己同建筑商所定期限为基础,扣除房子验收合格到销售给住户的这段时间确定。因此,这一期限要比上面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要短许多,有时可能住户拿到房子,一些保修期已经过了。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要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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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要明确保修项目和期限,并且不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般来讲,开发商为了少承担责任,仅会比建筑商承诺给自己的期限稍稍延长一点。其实,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开发商商定的,这就要求我们订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楚上面所承诺的保修时间长短和起算时间;如果觉得保修时间太短,可进行补充约定。

保修期过了仍可处理

很多购房合同都会有一个免责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之内。这一条需要注意,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却可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因此,订立详细的合同很关键,而房屋一旦出现问题,正确处理更为关键,其中抓紧时间、盯紧开发商是首要两条。房屋出现质量缺陷,首先应该确定属于何种问题,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内。若在保修期限之内,应马上找开发商要求处理。同时,应记明因为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比如地板翘起、瓷砖开裂,维修前向开发商讲明,便于之后要求赔偿。维修完后,一定要认真验收。对超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要区分清楚情况以便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诉。只是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证明用。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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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开发商,要求其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提供维修服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保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本商品房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对本商品房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作如下承诺:

保修项目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制度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公司承诺的保修期保修责任问题处理期限

地基和主体结构正常合理使用寿命正常合理使用寿命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屋面防水3年保修期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厨房的卫生间地面渗漏1年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以及地下室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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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顶棚抹灰层脱落,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卫生洁具1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卫生洁具开裂,漏水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灯具、电器及开关6个月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保修范围。

管道渗漏、管道堵塞2个月管道开裂、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疏通。

保温(隔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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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展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白蚁防治15年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规定必须进行白蚁预防的部位。

(其他约定项目)

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可用附页)

质量保修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质量保修单位

联系电话答复时限 个工作日

备注: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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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规定》(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项目中保温工程、白蚁防治的最低保修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来源:(房屋质量保修期如何计算http://s.yingle.com/s/374566.html)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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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 篇七

尊敬的各位农户: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2013年至2015年12月底前免费为全县所有农户在宅基地上建盖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俗称:房产证)。如果您的房屋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请您及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给村小组长,由村小组长帮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疑问,请咨询县住建局房管股:0871-XXXXXX

一、有房屋,无集体土使用证。

我们将对房屋所有权证先登记,待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及时向县住建局房管股申请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本次房屋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原则按照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者姓名办理。

如对产权人有异议的,我们将对房屋所有权先登记但不发证。请农户自行到国土部门将集体土地使用证产权人变更后,再向县住建局房管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本次房屋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原则按照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者的姓名办理,并进行公告。

如需增加共有人的,需在公告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产权人同意增加共有人的承诺书。

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 篇八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以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尽可能统一,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直接规定,以便于合同管理。

主题词: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工程保修金 合同管理

1、引言

最近一段时间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草、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工程保修金期限的争议引起我的注意,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以及工程保修金的理解比较混乱。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一些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针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已经工程保修金提出一些看法和做法,供大家讨论。

2、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概念

2.1.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2.2.缺陷责任期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

责任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的时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2.3.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法律法规中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比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规定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考&试大$、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中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最低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的法律强制性。

3.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笔者认为根据&考&试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理解,缺陷责任期只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有点不准确,缺陷责任期既然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理解应该比保修期的时间长,所以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限不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通过上文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比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没有很明显区别的,缺陷责任期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在这个文件中硬性规定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有些不妥,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期限,应该和保修期一致。

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比较

4.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1.1.3.7“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这里的缺陷通知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期。首先,它是指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的期间;其次,工程是业主已经接收并颁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第三,该期限的长短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第四,该期限可以按照第十三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予以延长;第五,该期限从工程或区段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这一术语与我国工程界的维修期、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基本相同。

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保留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一种现金保证金,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恰当履约,否则业主可以动用这笔款去做承包商本来应该做的工作,如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本应修复的工程缺陷。

11.3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发生的,业主有权延长缺陷通知期,同时规定最多延长2年(即:缺陷通知期最多为3年),但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延长。

4.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考&试大$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⒊装修工程为 年;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保修书文本中对保修金、保修金的期限以及缺陷责任期没有明示,应该是保修书的不足之处,既然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保修期限,那么在保修书文本中就没有选择的余地。

我们在具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工程保修金的规定是这样的:工程保修金是工程总造价的3%;2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工程保险金返还与该分部分项占工程总造价相同比例的保修金;5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剩余的工程保修金一次性全部返还;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缺陷责任期是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保留保修金。

5、结束语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学习、分析和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比较,缺陷责任期与保修金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原则,缺陷责任期应该是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考&试大$为了便于广大工程项目管理者以及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者的操作和执行,减少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矛盾,建议我国的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时间期限统一,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时间应该象FIDIC合同条件一样,直接规定一个期限,以便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张水波 何伯森编著,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2003年第一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

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篇九

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

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

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

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

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

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8、勘察、设计情况;

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

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所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监督部门并附变动合法文件。

五、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届时到场监督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按图施工、工程合同履约及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2、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电梯、防雷等;

3、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4、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5、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执行情况;

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情况;

8、涉及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检验和抽查情况;

9、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10、竣工验收观感质量及实测实量检查情况;

11、对工程档案核查情况;

12、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问题

1.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2.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市总站建质管[2005]75号“关于加强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监管工作的通知”执行。

3.监督抽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日期内文字报告监督部门,需要复查的项目应经监督人员复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办理下一步相关手续。

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监督报告报告。

5.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质量监督总站下发的《关于实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管

[207]14号)的要求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6.依据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07]564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

7.监督抽查频率说明:⑴每月质量抽查不少于1次;⑵地

基基础工程抽查不少于1次;⑶高层建筑每5层主体抽查不少于1次;⑷多层建筑主体抽查不少于2次;⑸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督封样抽测,每次监督封样抽测不少于10组;⑹对建筑材料每月至少抽查1次。

送达人:河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王黎、刘凯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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