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精选10篇)
1.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篇一
沭阳中山医院
护理人员岗位上意外伤害处理规定
一、护理人员针刺伤处理措施
由于医院环境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护理人员面临各种职业危害,护理工作中很多常规性的操作潜藏着职业安全的危险因素,包括针刺伤等常见意外伤害。为了加强在岗护理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特制订护理人员意外伤害处理措施如下。
1、发生针刺伤后,轻轻的挤出血液,并用大量的生理盐水或自来水冲洗刺伤表面,用碘酊及酒精消毒伤口。
2、察看刺针接触过哪些病人,检查病人的健康状况(察看病人病历纪录和监察),是否属于血源性传播疾病患者。
3、如果发现有通过血源性传播的疾病,应咨询相关专家,尽早给予注射免疫制剂,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医务科、院感办、填写锐器伤登记表。
4、根据专家的意见,定期进行检查治疗和随访。
二、患者有自杀倾向时的处理措施
1、告知患者家属,要求 24 小时随身陪护,家属如需要离开患者时应通知在班的医护人员。、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没收锐利的物品,检查病房的窗户,做好防坠落措施,锁好门窗防止意外。、发现患者有自杀念头时,应即刻通知主管医生,并第一时间联系患者家属,即刻向上级领导汇报。4、详细交接班,同时多关心患者,准确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给予心理疏导。
患者自杀后的处理措施、发现患者自杀,应立即通知医生,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及药品奔赴现场,立即开始抢救工作。、抢救无效,保护现场(病房内及病房外现场)。、立即通知通知家属及院总值班,服从领导安排处理。、配合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做好各种记录。、保证病室常规工作的进行,以及其他患者的治疗工作。
三、患者坠床/摔倒时的处理措施、医院硬件设施配套到位,如地面防滑处理,通道无障碍铺设,病床添加护栏,拖地时快干处理,并设置警示牌提示注意地滑。、患者不慎坠床/摔倒,医护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病情允许时将患者移至患者床上或抢救室。、进一步检查患者的情况,如测量血压、判断患者意识、查看有无骨折等外伤情况,安排并陪护患者做相应检查及治疗。、认真记录患者坠床/摔倒的经过及抢救过程。、通知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如有骨折等严重情况,应向医务科汇报(夜间通知院总值班)。
四、患者自行离院时的处理措施
1、患者入院宣教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出院前不得擅自离院,并签字。
2、发现患者擅自外出应立即通知病室主管医生及病房护士长。、通知医务处和护理部,夜间通知院总值班及护理部值班。、查找患者和患者家属联系,告知患者自行离院情况,嘱其协助查找。、尽一切可能查找患者去向,在院内协助寻找患者、院内不见患 者、家属亦联系不上时拨打 110 报警寻找。
6、患者返回后立即通知院总值班,由主管医生及护士长按医院进 行处理。、若确属外出不归,需二人共同清理患者用物,贵重物品、钱款应登记,患者家属签收后交其妥善保存。、认真记录患者外出及寻找经过于病程记录上做自动出院处理。
五、患者发生精神症状时的处理措施、立即通知医生及病房护士长,夜间通知院总值班或护理部值班人员,请会诊。、同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果患者出现过激行为时,应撤离同室其他患者,立即通知保卫处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以免患者自伤或伤及他人。、通知患者家属,医患沟签字告知患者病情需要 24 小时家属陪护,严密观察,并按病情考虑对患者是否采取躯体束缚与行动限制,以防 发生意外。、专科会诊后如实记录病情,专科进一步治疗。
六、停水和突然停水的处理措施、接到停水通知后,做好停水准备包括: 1.1 告诉患者停水时间。1.2 给患者备好使用水和饮用水。1.3 病房热水炉烧好热水备用,同时尽可能多备使用水。、突然停水时,白天与维修部门联系,夜间与院总值班联系,汇报 停水情况,查 询原因,及时维修。、加强巡视患,随时解决患者饮水及用水需求。
七、停电和突然停电的处理措施
1、通知停电后,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备好应急灯、手电等,如有抢 救患者使用电动机器时,需找替代的方法。
2、突然停电后,立即寻找抢救患者机器运转的动力方法,维持抢救 工作,并开启应急灯照明等。
3、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应在呼吸机旁备有简易呼吸器及应急电源,以备突然停电;如发生突然停电时,立即将呼吸机脱开,使用简易呼 吸器维持呼吸。
4、通过电话与电工组联系,查询停电的原因。
5、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同时注意防火、防盗。
八、失窃的处理措施
1、发现失窃,保护现场。、电话通知保卫处来现场处理,夜间通知院总值班。、协助保卫人员进行调查工作。、维持病室秩序,保证患者医疗护理安全。
九、遭遇暴徒的处理措施、遇到暴徒时,医护人员应保持头脑冷静,正确分析和处理发生的 各种情况,稳住暴徒,防止其过激行为。、设法报告保卫处和 110, 夜间通知院总值班,或寻求在场其他人 员的帮助。、安抚患者及家属,减少在场人员的焦虑、恐惧情绪,尽力保证患 者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及国家财产。、暴徒逃走后,注意其走向,为保卫人员提供线索。、主动协助保卫人员的调查工作。、尽快恢复病室的正常医疗护理工作,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
十、发生火灾的处理措施、发现火情后立即呼叫周围人员分别组织灭火,同时报告保卫处及 上级领导,夜间电话通知院总值班或院内消防中心。、根据火势,应用现有的灭火器材和组织人员积极扑救。、发现火情无法扑救,马上打“119”报警,并告知准确方位。、关好邻近房间的门窗,以减慢火势扩散速度。、将患者撤离疏散到安全地带,稳定患者情绪,保证患者生命安全,撤离时用湿毛巾、湿口罩或湿纱布罩住口鼻,以防窒息。、尽可能切断电源、撤出易燃易爆物品并抢救贵重仪器设备及重要 科技资料。、组织患者撤离时,不要乘坐电梯,可走安全通道。叮嘱患者用湿 毛巾捂住口鼻,尽可能以最低的姿势或匍匐快速前进。
十一、地震的处理措施、地震来临,听从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指挥协调,值班人员应冷静 面对,关闭电源、水源、气源、热源,尽力保障人员的生命及国家 财产安全。、发生强烈地震时,需将患者撤离病房,疏散至广场空地或院内紧 急避 难场所。撤离过程中,护理人员要注意维护秩序,安慰患者,减少患者的恐惧。、情况紧急不能撤离时,叮嘱在场人员及患者寻找有支撑的地方蹲 下或坐下,保护头颈、眼睛、捂住口鼻。、维持秩序,防止混乱发生。、注意防止有人趁火打劫。
护理部
2013年09月30日
2.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篇二
一、预防为主
要做好预防为主的工作首先要了解产生事故的原因, 从源头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因
1. 教师自身的因素
自身缺乏安全意识, 同时也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熟悉授课教材, 课堂教学时教材的选择与搭配不合理;对所任课班级学生身体素质和个别学生身体状况不了解;教学方法采用不当或示范动作不规范;教学中安排学生的运动负荷不合理;课堂教学组织不合理, 学生做练习时, 教师的保护方法和采取的措施不得力。
2. 学生自身的原因
学生对伤害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 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上课时穿皮鞋、凉鞋, 以及佩戴胸针、小刀之类的危险品;课堂练习前不认真做准备活动;课堂练习时不听从教师的指挥, 相互打闹;做练习时自我保护能力差;自身存在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 而不告诉体育老师, 隐瞒疾病。
3. 场地设施、器材方面的因素
学校的体育运动设施与器材是影响体育活动安全的重要因素。比如:电器设施的安全性不足;缺乏安全的出入通道;体育建筑设施未能依据体育活动的专业需要而规划设置;运动设施、器材管理不当、维护缺失, 等等。
(二)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为保证学生的安全, 教师在体育教学中应注意防止事故发生, 在管理和组织上遵守以下“七要”。
1. 健康状况要了解
有的家长往往由于某种原因, 隐瞒了孩子的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导致学生不知道, 教师不知情。为了消除特定疾病的安全隐患, 每学期初教师都要通过各种渠道与家长沟通, 了解每位学生的健康状况、身体素质, 针对个别有特异体质或
2. 场地设施要安全
因设施出现的伤害事故, 在体育课中的伤害事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体育教师应定期检查校内所有的器材和设施, 注意体育设施是否完善, 场地、设施、器械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报告, 以求及时改善。在上课前教师应提前到达教学场地, 检查场地是否平整、器材是否牢固, 以及场地选择、器材布置是否合理, 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3. 上课着装要严检
体育课大多是全身性活动, 运动量大, 还要运用很多体育器械, 如跳箱、单双杠、铅球等。所以, 要求学生课前穿戴一定要自行检查。如:衣服上不要别胸针、校章、证章等;头上不要戴各种发卡;手腕、手指、耳垂、脚腕上不要戴各种金属或玻璃、塑料的装饰物;衣、裤的兜内不要装小刀、胸针等锋利的物品;必须穿运动鞋, 等等。体育课前, 教师还应对学生上课的装束、携带物品等做必要的要求和提醒。如发现携带禁止的物品, 要暂时收缴, 并及时交给有关部门或学生家长。
4. 准备活动要充分
教育教师在每次备课中要认真设计适合课堂教学内容的准备活动, 以减低运动伤害发生的机会, 并且在准备活动中随时集中学生参加练习的注意力, 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教师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练习。
5. 教学常规要重视
体育教学常规是我国基础教育几十年来的宝贵财富, 是经过长期教学实践验证的, 是体育课堂教学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教学要求。如果淡化体育课的教学常规, 忽视常规要求, 往往导致学生自由散漫, 无组织无纪律, 甚至场面失控。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有相当一部分是课堂组织松散, 学生之间相互开玩笑或不按要求练习造成的。体育教师必须针对体育教师的特点和需要, 规范和控制教学行为, 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强化学生的课堂组织纪律性, 以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6. 组织练习要合理
为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师要根据运动场地的大小合理安排活动的人数。要遵循各项运动练习的安全常规合理安排运动项目。同时要根据各项运动的不同特点, 向学生交代清楚各项目练习时的要求或规则:如进行跑的练习, 要向学生讲清跑的路线;进行跳高、跳远的练习, 向学生讲清第一人离开沙坑后第二人才开始助跑;进行投掷练习, 一般情况不要相对投掷或对着阳光, 要明确器械掷出后, 取回器材的方法, 不许在投掷场地穿行等;进行游戏练习时分组要合理, 方法和规则一定要讲清楚;进行练习、比赛或课堂活动时, 要照顾到那些已很疲劳的学生, 让他们休息。
7. 课堂动态要关注
体育课上课模式每位教师皆不相同, 但教师对整个课堂的掌控应是相同的, 每位学生上课时的动作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 除了活动前的讲解、教育外, 在活动中教师对整堂课情况的掌控更重要。有研究表明, 离开了教师的监管, 学生最容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 因为教师能够起到维护秩序、消除危险、正确处理紧急问题的作用。因此, 在上课过程中, 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是, 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如投掷铅球等。同时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 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 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 应及时制止。教师更不应脱岗, 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
二、妥善处理
(一) 进行适当的急救和处理
运动伤害发生的种类大多为挫伤、拉伤、扭伤、脱位、骨折及身体不适所产生的休克、晕倒、中暑、热衰竭、腹痛等, 在学生发生伤害时, 体育教师应先观察、了解学生受伤情况, 若其意识清楚, 则可以通过询问方式了解其伤害情形并作适当的处理, 根据不同的伤害施与不同的急救。教师要根据学生受伤的轻重来判断是否可直接处理或需送至学校医务室处理, 甚至送医院急救。
(二) 责任认定
1. 场地器材的原因
场地器材的不平整或安放不当是造成伤害事故的最多的原因。造成场地不平整、器材安放不当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学校体育设施陈旧, 平时不注意保养; (2) 场地器材管理员工作不负责任, 没有预先发现事故隐患; (3) 体育教师课前没有认真检查场地器材情况; (4) 学生随意改变器材的放置位置和形式。
2. 教师的原因
体育教师是体育课的主导者, 有责任引导学生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身体练习, 由于体育教师引发的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工作不敬业, 玩忽职守; (2) 没有按照科学要求组织教学, 在体育课的内容、教法上脱离科学; (3) 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
3. 学生的原因
体育课究其特殊性而言, 是要求学生在一定的技术技能的基础上进行反复身体练习, 而在练习过程中, 每个同学的熟练程度、兴趣爱好、纪律性及安全感有所不同, 可能会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如: (1) 练习者不按老师要求, 模仿高难度动作; (2) 非练习者故意扰乱练习者或不遵守纪律、打闹而发生伤害事故。
综上所述,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引入现代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来探讨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风险问题, 初步构建起一套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管理体系, 能够为学校体育工作带来积极的意义, 同时对于保证各类学习体育的学生享受和谐社会带来的温暖有着重要的意义, 并可以为各级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帮助。
摘要: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促进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对学校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如何解决好这一顽症对发展学校体育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作者认为, 要解决好这一顽疾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预防为主和妥善处理。
关键词:体育教学,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陈至立.在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切实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中国教育报, 2006-12-25, 第1版.
[2]陈敬能.体育教师对风险管理之应有的认识.学校体育双月刊, 2004, (4) .
3.浅谈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法律责任 篇三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围绕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涉及相关学生伤害的事故中,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积极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等法律问题,以求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及界定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及相关内容的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具有如下3个方面的主要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包括以下5个要素: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也有时是加害人。第二,需有受伤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校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
1.在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1)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致人损害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而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的,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学校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危险,而没有尽相应的管护义务,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学生在课间休息时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学校并无过错,则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对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伤学生的过错承担责任。
(2)体育课发生的人身损害
一般来说,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学校教师在上体育课时就负有比平时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对于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我认为根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学校一般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因体育器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造成的损害;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第二,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学生未按教师指导行事造成人身伤害的。
(3)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导致发生的非学校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如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下课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应视为学校教学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学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4)校外第三人致学生损害
如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然处于学校监管之下,那么,在责任承担上,应根据在校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校外第三人是最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最终赔偿责任。学校只应就其管理过失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在穷尽了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学校才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仍可以向校外第三人进行追偿。
2.在校园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1)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亦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2)学校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
因为未成年學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与保护,因此一般来讲,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学校组织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如果发生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加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的,则应当由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追究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4.学生伤害事故联动处置管理办法 篇四
为及时、妥善处置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稳定与社会和谐,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02‟第12号)和《xxxx安全教育及管理办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伤害事故是特指我校学生发生的重大伤残或死亡事故。
第二条 处置机构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在学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成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为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安全管理处、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法制办、后勤集团、校医院、财务处及事发学院为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条 工作分工
1.学生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现场处置与事态控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提出处置工作指导性意见;指导学院开展具体工作;组建事故商谈工作组,指导学院先期开展学生及亲属的沟通商谈工作;负责摸排掌控学生动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阶段处置情况;适时介入相关学生的心理干预;协助法制办形成 1
校方(含学院)承担责任义务的方案。
2.党政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信息汇总职责;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汇报或沟通工作;负责人员、车辆、物资、场地的协调。
3.保卫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疏导、隔离、秩序维护和当事学生人身安全保护;控制事态,防止事故恶化;保护事故现场;负责联络公安机关,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及时获取相关意见和材料;负责事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参与事故沟通和商谈;承担其他应急性特殊任务。
4.宣传部:负责掌握和控制舆情;负责媒体接待;负责编写通告、简报等宣传资料,并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5.法制办:参与事故沟通商谈;提供事故处置的法律指导;草拟事故相关法律文书。
6.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监控校园网络;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7.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负责事故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的供应、调配;负责事故处置所需的运输、伙食等后勤保障。
8.校医院:第一时间开展医疗救护;负责联系医疗、卫生、殡葬等相关机构;负责办理事发学生医疗保险理赔事宜。
9.财务处:负责办理校方责任险、商业险的理赔工作;提供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负责事发学生学杂费核算及处理。
10.事发学院: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开展具体工作。包括: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事故处置和事态控制;依据掌握的第一手信息,及时准确研判情况,第一时间向党政办、学生处、安管处、校医院通报信息;及时汇总事发学生全面信息并报告学生处;根据事故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适时稳妥地向学生家长通报信息;先期开展亲属接待、安抚、沟通工作;随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适时开展教育引导;代表学校与学生及亲属进行前期沟通;协助事发学生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四条 处置程序
1.事发阶段。事发学院、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信息,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本着救人为先、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的原则,按照分工要求开展工作。在事发阶段要求掌握、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形成事故处置的初步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降低影响。
2.处理阶段。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学院会同相关专业人员,先期开展具体工作,适时组织沟通商谈,力求达成事故解决方案。在学院前期沟通基础上由领导小组与亲属商谈事故处置办法。
3.后续阶段。达成事故解决方案后,事发学院继续做好信息报送、与事发学生及亲属的沟通服务等工作,进行费用结算,形成工作总结,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提交档案馆。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事发学院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条 处置经费
学校多方筹集经费,通过保险赔偿、校方责任险赔付、学校划拨、各界捐赠等多种形式筹集处理经费,作为处置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经费支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经费预算单列,专人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学生伤害事故所需的人道主义援助或补偿。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性经费不在该项目列支。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篇五
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
一、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为保障学校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校财产、学校周边环境和全体师生的安全,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洋北中学学校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班主任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年级组长、班主任应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同时,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将事故情况首先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由体育教师和相关班主任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同时,班主任或体育教师将事故情况首先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教职工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首先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或送往附近医院,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学生在校内食堂用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学校科任教师、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校警等立即向值周领导报告并将学生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由班主任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值周领导应立即组织总务处、年级组长、班主任进行抢救,并向校长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值周领导应立即组织安保处、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年级组及班主任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使用场地、设施者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值周领导并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组织者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并知学生的监护人。、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并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总务处、安保处、教导处、政教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二、事故报告制度:
1、学校需要进行报告的事故范围是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即可能导致残疾;学生个体死亡;群死群伤;涉及面广,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等伤害事故。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第一时间发现情况者应首先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和相关处室向校长报告,校长决定是否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3、当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其他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时,值周领导和相关处室向校长报告,校长报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有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
4、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必须及时,不得拖延报告,更不得隐瞒不报。报告必须本着真实的原则,不得谎报,同时应有报告记录。
5、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先行口头报告,同时尽快完成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学生意外 伤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
3、加强学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和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5、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6、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宿城区洋北中学
6.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篇六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使学生们养成良好的行为、学习、生活习惯,搞好学校与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活动。为同学们提供良好、温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依据《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梁集中学学生违纪扣分标准及违纪处理规定》。
梁集中学学生违纪扣分标准及违纪处理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处分,扣1分
(1)提前起床(2)上课(含自习课)迟到、早退、外出
(3)教学区说话(4)打饭递卡、递盆、加塞
(5)不佩戴学生卡(6)穿着不符合要求,佩戴饰物,留怪异发型
(7)午、晚休迟到、说话(8)带食物进教学楼
(9)追赶打斗(10)私自去门岗
(11)上课(含自习课)不注意听讲、看闲书、睡觉
(12)说话、举止不文明(13)乱扔废弃物
(14)其它
二、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扣2分
(1)从教室、宿舍向外泼污水,扔杂物
(2)听MP3、收音机等(3)午、晚休窜铺
(4)校园内高声怪叫、吹口哨(5)随地便溺
(6)其它
三、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交学生家长回家教育两天,扣5分
(1)旷课(2)男女生交往不正常
(3)第一次带手机(4)第一次宿舍外吸烟
(5)午、晚休窜宿舍(6)顶撞老师
(7)考试作弊(8)故意破坏公、私财务
(9)其它
四、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扣班级量化分10分
(1)打架斗殴(2)早恋
(2)第二次带手机(4)第二次宿舍外吸烟
(5)宿舍内吸烟、带管制刀具、攀爬消防梯、从事其它不安全活动
(6)私自离校(7)传阅淫秽书刊、观看黄色录像
(8)校园内饮酒(9)拉帮结伙、欺负他人
(10)偷窃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影响者(11)其它
说明:
1、学生一学期违纪累计扣分10分以上(含10分),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告知家长,家长来校共
同教育。
2、学生一学期违纪累计扣分20分以上(含20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家长
领回家教育三天。
3、学生一学期违纪累计扣分25分以上(含25分),学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4、其它违纪情况酌情处理。
5、本规定自2010年9月6日起执行。
6、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
景县梁集中学
7.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篇七
近年来, 由于在各类学校体育活动中, 因为多种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 由于体育伤害事故涉及到学校、教师及学生等多方面群体, 因此, 目前很多中小学体育老师为了避免发生体育伤害事故, 在教学中把一些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项目只作介绍或干脆取消, 造成学校体育气氛淡薄, 体育教学内容单一、枯燥, 使得学生对体育活动的热情与日俱减, 严重地影响了学校体育教育的正常有序开展。从某些方面来讲, 这种处理办法使得高校的体育教学工作同中小学的体育教学工作衔接方面产生了断层, 致使当前的大学生普遍缺乏对体育伤害的重视与了解, 对自身机体机能水平认识不足, 缺乏相关的体育伤害防护知识。
本文从高校学生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了解情况入手, 通过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统计学生对学校体育伤害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 并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 对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的体育伤害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学校体育伤害的概述与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是指由学校实施组织的体育教学、活动中, 学生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伤害事故一旦发生, 轻者给伤者造成暂时性的行动不便, 重者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近年来,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 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 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程增多, 学校体育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不仅对学生自身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 而且也为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如何防范这类事故, 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调查问卷的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问卷的发放对象为普通高校一年级学生, 均选择同一体育选修课程, 其中男性99人, 女性101人, 共计200人。
2、调查方法
调查问卷设计为多项选择题形式, 主要为调查学生对体育伤害的了解程度, 是否曾经遇到或接触过体育伤害事故, 是否了解如何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是否知道遇到体育伤害事故时的应对措施, 以及体育伤害事故对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生理和心理影响。
3、调查问卷发放及回收情况
调查问卷共发放200份, 回收率为100%, 其中无效答卷1份。
调查结果与分析:
1、调查结果
⑴关于对体育伤害概念的了解
⑵是否自己或身边的朋友遇到过体育伤害事故
⑶哪些措施可以有效的预防或者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⑷遇到体育伤害事故要采取哪些措施
⑸体育伤害事故是否对以后参加体育活动产生影响
2、调查结果分析
⑴关于对于体育伤害概念的理解方面, 男女学生没有产生较大区别, 多数人认为只有急性损伤属于体育伤害, 而对慢性损伤和运动系统病变是否属于体育伤害范围了解不够, 不能全面的理解体育伤害的范围和概念, 容易为学校体育活动中造成体育伤害事故隐患。
⑵关于是否曾经遇到过体育伤害事故, 由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来, 多数学生自身或者身边友朋曾遇到过体育伤害事故。在少数没有遇到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中, 女性学生占较大比重, 在自身遭遇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中, 男性学生所占比例较大。此项选项明显看出遇到体育伤害事故的性别差异, 男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女性学生, 这点与青春期后男女学生的性别行为特性密切相关。
⑶对于可以有效的预防或者减少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措施, 只有热身运动选项上具有明显的性别差异, 其他几个选项差别不明显, 这与男女学生对热身运动的理解和身体素质的不同密切相关。多数女性学生认为热身运动会对自身体力造成影响, 无法顺利完成后续的体育活动, 因此多数女性学生认为热身运动非但不能预防或者减轻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反而是容易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起因。这种错误观念多是由中学体育教学中没有得到正确的体育理论教育造成的。
⑷对于已经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 在立即就医选项上女生所占比例较大, 反之另两个选项比例较小。通过此项选择可以看出, 学生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较为客观, 能够理性面对, 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处理措施, 女性较为细心及稳妥的特征表现较为突出。
⑸针对体育伤害是否会对以后参加体育活动的影响, 统计结果出乎笔者意料, 体育伤害对女性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所占比例非常大, 有将近70%的女性学生选择负面影响;而男性学生中的正负面影响所占比例比较均衡, 较为偏重正面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与心理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受到性别特征差异影响较大。同时也体现出学生对于体育伤害的了解不全面, 中小学曾受到错误指导, 产生片面理解。
⑹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的分析, 参加调查的普通大学一年级学生普遍对体育伤害的了解具有片面性、被误导性的特点。由于目前许多中小学担心出现学校伤害事故, 因噎废食, 一味追求安全性, 盲目取消和修改应有的体育教学内容, 使得体育教学的一致性和整体性遭到破坏, 学校体育教育体系的系统性得不到贯彻, 扼杀了学生的活泼个性, 使得学生不能正确的认识到学校体育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对于体育活动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⑺不同性别的学生对体育伤害的认识有所不同, 多数是由于性别特征差异造成的, 可以根据此特点针对不同性别学生开展不同的体育理论教学工作。
五、结论
1、男性和女性学生在进入青春期后, 由于性别的不同, 在机体自身技能素质, 生理特征及性格特点方面都有所差异, 不同性别的生理特点, 即使是同一条件下, 也会形成不同类型的体育伤害, 因此在体育教学工作上也应根据学生性别进行区别对待。
而鉴于目前我国中学教育的特点和偏重性, 体育教育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并且学校由于担心出现学校伤害事故, 更是盲目修改和取消了许多的体育教学内容, 使体育教学的系统性得不到良好的贯彻, 更不会根据学生的性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教学, 忽略了学生的性别特征差异性, 使学生形成了片面性的认识。
通过调查发现, 不同性别的学生对于体育伤害的认识并不相同, 因此在高校体育教学工作中要认清此点, 针对不同性别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学内容和侧重点进行教育, 根据性别生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体育教学, 并安排足够的体育理论知识教程, 让学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了解体育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正确认识体育运动的特征特点, 掌握技术动作, 掌握预防体育伤害知识。
2、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失衡造成学生的认识不足, 对体育活动的认知产生偏差, 使得高校体育教学工作与中小学体育教学工作出现断层, 整体的系统性遭到破坏。新入学的大学生并没有掌握相应体育技能水平和体育理论知识。面对这种情况, 高校体育教育部门应针对断层制定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力求全面的弥补和纠正断层差距, 使学生尽快适应高校的体育教学方式, 正确认识体育活动, 学会自我保护。
3、大学生已经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不但要培养独立的行为意识, 更要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认识。正确了解体育伤害, 有效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有效体现。
4、笔者认为, 不同年代的大学生个人素质并 (下转122页) (上接124页) 不相同, 随着年代的改变, 高校体育教育侧重点也应随之改变, 体育教育工作不再是千篇一律的技术动作教学, 而是应综合相关学科, 培养学生正确认识体育活动, 全面掌握体育活动知识, 通过体育活动提高全面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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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三步曲 篇八
“老师,李明和张杰打架,头被打破了。”“在哪儿?伤得重不重?”我一边急切地询问情况,一边和报信的同学一起向现场跑去……
在十几年的班主任生涯中,我曾遇到过几次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的情况,有些处理得比较成功,也有些留下了不少遗憾。对照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反思这些事故的处理过程,我认为,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班主任处理时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临场处置须周全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指出:“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因此,当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时,班主任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担当起事故处理第一负责人的角色,进行组织协调,有效控制现场局势。反思自己参与处理过的几次事故,我认为,班主任临场处置时必须考虑周全,注意以下两点。
1.生命最重要,救治受伤学生是首要任务
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学生伤情不能有一刻拖延。一旦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作为班主任,我们临场处置的首要任务就是救治受伤害学生。如果事故发生在校园内,班主任应该马上组织将受伤学生送到学校医务室,由校医安排治疗;如果事故发生在校外,班主任应该马上组织将受伤学生送到临近医院进行治疗。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指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因此,不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管责任归属,谁是谁非,班主任到达事故现场的第一项工作应该是救治受伤害学生。这样做,既可以尽最大可能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将学生的人身伤害降到最低,更是班主任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2.证据很关键,保留现场人证物证应全面真实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家长和学校经常发生矛盾,甚至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虽然教育部为此专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由于社会、家庭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存在诸多误区,甚至片面认为,只要学生在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便于划清事故责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班里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班主任临场处置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在事故现场,班主任在救治受伤害学生的同时,要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可以采取手机拍照、调取监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班主任还应及时组织调查事件的当事人、目击者及证人,可以采用手机录音等方式,尽可能多地积累事故发生前后的第一手资料,用证据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争取做到事故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真实的人证物证,避免事故真相被扭曲。
二、事中协商勇担当
事中协商,指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家长之间的沟通问题。对于大部分的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不可能是直接责任人,也没有权力代表学校与家长谈责任划分、经济赔偿等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班主任可以置身事外,恰恰相反,由于本班学生是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在事中协调过程中,班主任承担着很重要的职责。
1.勤沟通交流,确保相关人员知详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指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本班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班主任往往是第一知情人。因此,在完成临场处置的一系列安排后,班主任必须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一是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学生伤害事故涉及面广,处理复杂,存在责任划分难、事故处理难等诸多问题。班主任不能自作主张,更不能欺上瞒下,必须按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保证领导们及时了解事故的相关情况,由学校领导进行宏观把握,以利于事故的妥善处理。
二是向受伤害学生家长通报。对于打架斗殴类的突发性伤害事故,班主任还需要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加害学生的家长通报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指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因此,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应该及时通知家长,请相关家长及时赶到医院。这样,既可以让家长们及时了解病情,对治疗进行及时决策,更有利于防止家长们产生误解。让事故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可进一步减少事故的后遗症。
2.多关心爱护,帮助受伤学生早康复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一旦学生受到伤害,不仅学生遭受肉体痛苦,还给家长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有些事故的发生,甚至给一个原本圆满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和遗憾。而学校、教师往往成为他们愤怒、痛苦的发泄口。如果受伤害学生能够尽快恢复健康,回到学校开始正常的学习生活,无疑能缓解家长们的不满。因此,班主任应该挺身而出,多关心爱护受伤害学生,帮助他们早日康复。
一是积极探望。如果学生病情允许,在学生治疗期间,班主任应该经常探望,包括组织本班学生探望,以安定受伤害学生情绪。
二是提供服务。班主任应该及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心理疏导、补习功课、出示各种现场人证物证来帮助当事双方划清责任、商谈赔偿、帮助受伤害学生向保险公司索赔等事宜。事实证明,如果学生能早日康复,家长们就可能更加理智,事故的处理也将面临更少的阻力与障碍。
三、亡羊补牢不可缺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总是令人遗憾的,然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事故发生后怎样避免其再次发生才是关键。因此,剖析事故原因,亡羊补牢,班主任的工作也很繁重。
1.警钟常鸣,提高安全意识不放松
2014年4月10日,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欣才学校组织学生春游,一辆汽车半路发生侧翻,导致8名学生当场死亡,32名师生受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暂且不谈,从央视的公开报道看,一个细节暴露出学校、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极其淡漠:长途客车竟然没有安全带!《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指出,班主任的职责之一是“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作为班主任,我们在组织班级集体活动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安全预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涉及的场地、交通工具更要提前进行安全检查,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2.防微杜渐,不让小矛盾酿成大问题
学生突发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例如同学之间打架斗殴、学生自残自伤、教师体罚、意外事故等,其中很多突发性学生伤害事故,都是有迹可循的,其导火索往往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学生打架伤害事故,事后据我调查,起因就是两人打篮球时发生口角,导致场下大打出手。弄清楚原委后,我也感到很内疚,如果我能及时发现两人之间的小矛盾,及时加以劝阻、批评教育,就可能避免发生后面的“流血事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班主任要“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因此,班主任一定要练就一双金睛火眼,在班内打造一张天罗地网,及时发现学生之间的小冲突、小矛盾,随时加以处置,做到防微杜渐。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受到社会、学校、家长的高度关注。对于本班学生突发的伤害事故,班主任承担着特殊的职责义务。我们只有依法依规,多尽责、多尽心,临场周全处置,积极参与协调,及时亡羊补牢,才能让事故少发生,让家长多放心,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度师范学校,青岛,266700)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九
摘自教育部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注:
1、此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存档一份,家长手执一份。
2、此协议学生七年级入学后只签订一次。凡学生毕业之前前有效。
家长签名(盖章):学生签名:
定西市安定区永丰初级中学
10.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十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冯盼盼案件中,校方疏于对旗杆检查、维修,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评述:据《深圳法制报》报道: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案例评述: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在这起事件中,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评述: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富良,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目前,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案例评述: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在安排这些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案例评述: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案例评述:据《法制日报》报道:2002年4月24日,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13日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西宁市成东区法院。
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后,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最终延误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上述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生病或受到伤害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案例评述:9岁男孩刘帅,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1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经医院诊断,刘帅是耳膜穿孔。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保育员要尊重学生和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教师体罚学生有很多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上述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第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第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案例评述: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如果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的期间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正确教育引导,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若学校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案例评述: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B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二、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A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B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C学生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
E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F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D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13条、14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
(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老师的责任承担
学校承担的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学校或有关责任人员如体罚学生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如《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赔偿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是三种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我们应该了解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财产损害的理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追究、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等方面具体知识。
1.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这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适用于学校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7种。其中关于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式以回复原状为理念,关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方式以损害赔偿为理念。
2.财产损害的理算
关于财产损害,《民法通则》只是在第117条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而对于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理算,《民法通则》和其他规范并无一般规定。我们认为对财产损害的理算应该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未成年人财产被不法侵占,如非法没收的,应返还财产。
(2)未成年人财产被毁损的,应予以修理或支付修理费,修理后价值有所减少的依所减少的价值赔偿损失,无法修复时应按照财产灭失的标准给予赔偿。(3)未成年人财产灭失的,应依灭失时的市价为准进行赔偿,但灭失后赔偿时价格明显上涨的,则应该依据赔偿时价格进行赔偿。
3.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民通意见》第165条、166条、167条、168条对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了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范围及标准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后纠纷。(2)护理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关于赔偿期间,《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没有作出规定,我认为应该从致残之日起到我国现阶段平均寿命为止。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项费用,除购置费外,尚应包括维护与修缮费和更新费。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所在地的丧葬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期间可以参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按15年计算。不满16岁的,按12年计算。
(7)精神赔偿金。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
4.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
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只要是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某个教师,学校也应首先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但学校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教师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5.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适用
前面已经谈到,学校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和目的设顶这三种责任,民事责任是为了使未成年人获得救济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为了对学校或教师进行处罚和教育,三者不能互相替代。《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讲,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时可以合并适用。
6.学校及教师容易承担的刑事责任
学校及教师容易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
(1)故意伤害罪。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导致严重后果的,会构成此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7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学校的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场所,学校的管理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安全。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该把安全工作这根弦拉紧,明白学校内部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涉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上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学校管理中有没有安全意识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前提。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安全制度。1.学校门卫制度
(1)学校设门卫,门卫要符合以下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思想正派、责任心强。
(2)学校门卫实行轮换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24小时值班;非寄宿制学校在学生上课时间前30分钟开始值班,放学以后30分钟下班,上述时间之内必须有门卫值班。
(3)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门卫在登记时必须查验证件、问明事由后才能放行,如果有条件联系到相关人员,门卫有联系并核实的义务。
(4)对于不能说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放行,应来访者要求,可以与学校办公室或者有关老师、学生联系。
(5)有人强行闯入校园,门卫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老师,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和老师的安全。2.对老师的管理制度
(1)老师要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
(2)老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老师语言要文明,不得侮辱学生。
(4)老师要有安全意识,发现学生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
(5)化学课、物理课、体育课的老师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6)组织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7)老师不得布置过重课业负担。
(8)老师不得翻看学生信件、日记。
(9)老师发现学生携带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物品时要暂时收缴,并及时交给有关部门或学生家长,除此以外老师不得没收、处置学生的财物。
(10)负责学生饮食、饮用水的老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1)课间休息时间、午休时间等有学生在校的时间,校园内要有老师或者保卫人员进行巡逻。
(12)老师不得在家长会上点名批评学生的缺点。
(13)老师要积极教育学生不得有不良行为。
(14)老师应该就学生的不良行为与学生家长积极沟通,共同商量、制定教育措施。
(15)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涉嫌参与犯罪组织的,老师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知家长。
(16)老师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安部门反映。3.与家长联系制度
为了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学校要掌握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
家长包括以下人员:父母、其他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授权的紧急联系人。为保证联系及时,学校可以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外的紧急联系人。这种紧急联系人一般是学生的近亲属,以书面方式提供,内容包括紧急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授权其为紧急联系人的声明。学校应该确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与学生家长联系,对于下列事项,学校应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1)学生逃学。
(2)学生生病。
(3)学生被体检有疾病。
(4)学生有不良行为。
(5)学生考试成绩。
(6)学生受到伤害。
(7)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
(8)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
学校应建立学生家长档案,发现上述事项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情况要做 有文字或录音记录,文字或录音记录要保存2年时间。4.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管理制度
(1)保障校园环境良好、安全。
(2)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要定期检查。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及时修复,以消除安全隐患。
(4)学校对危险场所或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设置警示标牌、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
(5)学校对危险场所要加强疏导、管理。5.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制度
为帮助中小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从而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应该制定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作为中小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参考。
第一、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学习和生活习惯。让学生建立一个合理的学习方式,培养其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利于学生的正常发育。以下几点习惯是基本的、比较重要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1)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2)玩耍、游戏时要注意安全。(3)不吸烟、不喝酒。
(4)不看色情、暴力、迷信的书刊、影视片。(5)不到变电器、楼顶等危险场所玩耍。(6)不摆阔气、不随意介绍家庭财产情况。
(7)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
(8)在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活动中听从老师安排,不私自活动。
(9)在化学课、体育课、物理课等课堂上要严格听从老师的指导,接受老师的管理。
(10)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11)未经允许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2)未经家长同意,不在外留宿。
(13)不散布他人隐私或开可能导致他人精神受到伤害的玩笑。
(14)不做突然拿开板凳、突然用脚绊他人等可能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动作。
(15)上网交友一定要谨慎。见面前一定要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商量,取得他们的同意。
(16)学校体检时发现的疾病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在父母带领体检时发现的疾病一定要及时告诉学校。
第二、拒绝不良行为和不良习惯。
(1)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宜学生活动的场所。(2)不参与打架斗殴,不欺负其他同学。(3)不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4)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宣传封建迷信的组织。(5)不骂人、不说脏话,不叫其他同学或老师的侮辱性绰号。(6)不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7)不携带管制工具。
(8)不纠集他人或参与他人组织的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活动。(9)不偷窃。(10)不故意毁坏他人或学校的财物。(11)不吸食、不注射毒品。
(12)上网时一定要远离黄色、暴力等有害信息。(13)不要破坏他人的网站或网上资料。(14)拒绝性行为。
第三、权利实现手段和程序。
(1)被老师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家长反映。
(2)认为学校老师翻看自己信件或日记、当众辱骂自己等侵犯自身权利的情况时,要积极向学校领导反映并告诉家长。
(3)发现小偷或有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要记住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并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
(4)对于遇到有人抢劫钱财或勒索钱财的情况要及时告诉父母或老师。
(5)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中小学生实施严重侵害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6)中小学生认为学校领导不认真对待自己或家长的投诉,没有维护自己的权利或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7)中小学生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认真对待自己或家长对学校或老师的投诉,没有维护自己的权利或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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