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2024-09-28

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共10篇)

1.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一

衡水市教育局(通知)

衡教基(2009)59号

衡水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衡水湖管委会社会发展局、市直各中学、幼儿园、特教学校:

近年来,各级教育、出版等部门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规范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下同)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的文件,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总体上能够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地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征订等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学校和个人擅自编写地方教材、教辅资料和校本教材,擅自为学生征订省颁目录以外的教材,擅自为学生征订教辅资料和专题教育材料,乱编、乱印、乱订、乱发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甚至有个别学校为学生征订

盗版教材、教辅,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国家和省、市有关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的规定,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增加了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市教育局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教材选用的科目、品种和数量。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中小学学科教材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材选订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下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统一确定学科和版本,报省教育厅核准,任何地方和学校均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选用教材,不得擅自变更教材种类。各地各学校对教材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可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国家课程学科教材必须订全订够,确保每生一册,每个学生每门学科必须并且只能选用一种教材;地方课程教材要根据地方课程开设情况选择使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教材编写核准制度。未经省教育厅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编写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教材;地方

课程和专题教育教材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一律不得向学生推荐使用。

三、校本课程原则上不得编写学生用书并向学生统一征订,确需编写的应向学生免费提供。学校要充分挖掘当地教育资源,积极开发多样化的学校课程,如有必要,学校可编写教学参考资料供教师参考。

四、严格统一为学生征订教辅资料。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

五、制止和杜绝使用盗版、盗印及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确保学生不受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产品的侵害,各地各学校必须按照教材征订程序和要求从正规的出版和发行渠道为学生选用和征订教材,确保学生用书质量。严禁学校与个体书商合作经营,向学生推销各地教辅资

料。严禁学校、年级组和教师等通过非正规渠道和非正规手段向学生推荐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等,谁违纪谁负责。

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强化规范意识,坚决查处乱编、乱印、乱订、乱发等违规行为,防止和杜绝教材教辅征订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七、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学生用书征订校长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中小学学生用书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把中小学学生用书的管理作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征订和教辅资料使用的监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规范校内征购教辅用书秩序,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10月底以前,各地要结合中小学常规管理考核评估和“减负”工作对本地中小学、幼儿园进校教材教辅选用、征订工作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编、乱印、乱订、乱发

特别是非法使用盗版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行为,检查情况要书面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市教育局将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衡水市教育局2009年10月12日 主题词 中小学教材教辅 规范管理通知 衡水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2日印

共30份

2.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二

知 郑煤〔2011〕114号

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

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全市地方煤矿现有采掘工程在2011年9月1日前要按照《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完善相应手续,逾期仍没有完善手续的,将停止采掘工程作业,强制进行完善手续;今后,地方煤矿凡新开采掘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审批、备案、验收,否则,严禁开工,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双基建设,对人员相对集中的采掘工程实施精细化管理,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含年产30万吨以上单独保留地方煤矿,下同)采掘工程技术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和职能

第三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 高瓦斯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技术管理工 作。

第四条

明确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

强化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第六条

完善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 任追究;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条

完善技术标准。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工程设计、“一通三防”、地质测量、防治水害、防灭火、顶板控制等为重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满足本地区、本企业、本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要紧密结合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实。

第三章

采掘工程技术基础管理

第八条

煤矿改建、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改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必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煤矿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或新上井筒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预审、市煤炭管理局初审通过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第十条

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

立井井筒、斜井井筒(暗井井筒)、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等井巷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

接替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采区设计时,必须有相应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季度和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

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备案。季度采掘生产作业计划,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报市煤炭管理局备案。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包括采掘作业地点、工作面编号、产量、进尺、时间安排、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设备检修计划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经主体企业或煤矿企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配备煤矿作业规程编制软件,并按照规定内容规范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均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井下生产现场的通风、供电、运输、排水、安全避险等各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生产技术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掘进工作面在按规定安装各类监测传感器的基础上,均应增加视频传感器与安全监控主机联网。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制度,矿井采掘作业必须按照设计、作业规程要求施工,井巷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不合格工程必须当班处理。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收集采掘巷道地质资料,及时进行各种巷道素描,及时修改修编各种地质图件。

井下巷道、硐室的断面必须满足运输、通风和行人安全需要及有关规定,巷道失修率和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采掘区域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煤层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应实现机械化采煤;掘进工作面应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11种图纸(图例及采区、采掘工作面编号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增设抽放系统布置图)必须每月与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至少交换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与市煤炭管理局交换一次。

第十九条

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涉及到的有关审批、备案内容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有关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回采工程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矿井应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开采必须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十一条

矿井开采应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必须编制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由矿设计单位或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组织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自燃煤层等的回采工作面和特殊情况下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无经批准严禁开工。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放顶煤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和验收。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经专家论证可行后编制相应的开采设计,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试采结束后,必须提交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周期来压、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窑(巷)、过瓦斯异常带、过水文低阻异常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必须组织安检、生产、通风、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正常生产为止。

第二十三条

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应提交采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并及时报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开拓掘进工程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每月召开采掘平衡分析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矿井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正常采掘接替,确保“三量”平衡。

第二十五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除编制专门设计外,还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应建立巷道素描制度。煤矿有关技术机构负责巷道素描(断层、煤厚、构造变化、地质参数等)工作,应根据地质变化修编相关地质报告,并及时修改煤层底板等高线。第二十七条

开拓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揭煤附近的三角区等地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分管副职必须组织安检、生产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正常作业为止。

第二十八条

巷道贯通要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规程》要求,建立联系通知单制度,通知单要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下发。巷道贯通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分管副职必须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巷道贯通为止。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相关审批、备案、验收私自开工的采掘工程,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停止采掘作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3.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三

导的通知

各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

为全面督导检查各单位 ‚以‘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促进卷烟规范经营‛活动开展情况,调研掌握全市系统专卖、内管、法规、营销工作开展情况,经市局(公司)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专卖管理和‚三个依法‛工作检查考核,同时对卷烟规范经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内容

(一)专卖管理工作方面

1.各县区烟草市场整治情况。主要包括对各类重点卷烟零售户、大中型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场、礼品回收点、综合性市场的监管整治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2.联合执法情况。主要包括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执法配合机制的运行情况;烟草市场联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烟草部门移送公安、工商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等。

3.专卖基础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全市专卖管理与控制

体系运行情况,专卖队伍建设情况,罚没物品管理情况,证件管理情况、案件处理情况以及破除市局标准网络案件情况等。

4.下步工作部署和计划。主要包括当前在专卖管理工作及烟草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各县区确定的下一步工作重点及具体工作思路等。

(二)‚三个依法‛工作方面

1.普法宣传工作情况。根据《滨海市烟草专卖局普法宣传工作制度》(滨海烟法“2010”15号),查看各单位法制宣传工作目标和重点是否突出、宣传方式是否多样、工作措施是否到位。

2.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情况。根据《滨海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度》,重点查看各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档案,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的组织情况,专卖人员“每人一档”工作落实情况。

3.行政案件办理情况。根据《滨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滨海烟法“2010”14号,抽取各单位2011年5月10日以后所有行政处罚、随机抽取5份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4.执法责任制制度执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滨海市烟草专卖局案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滨海烟法“2009”5号)和其他规定,查看各单位案件审核和其他执

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法规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法律服务。根据《重要决策依法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规定》等规定,查看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审查备案,是否对重要决策事项实施法律审查把关,是否对合同进行审查,是否严格执行质检损耗相关规定,法规报表是否及时准确。

6.不良后果。是否存在行政诉讼案件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经济诉讼案件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等情况。

(三)卷烟规范经营方面

按照《关于对‚以‘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促进卷烟规范经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的通知》(烟办综“2011”10号)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调研。

二、检查方式方法

市局(公司)将组织营销中心、内管办、专卖科、法规科等部门人员,并抽调部分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人员组成6个检查组,分组对各县区进行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

检查组将围绕检查重点,采取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座谈交流等方法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调研。

三、时间安排

本次联合检查自6月28日开始,原则上每个县区检查一天,时间服从质量。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组织本次检查考核调研的目的及意义,要根据检查重点,准备好相关汇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安排有关部门人员搞好配合,确保本次检查顺利进行。

(二)请检查组各成员自行携带有关检查标准文件,工作中要严肃纪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形成各自的检查工作报告,上报市局(公司)相关部门。

(三)检查期间住宿费用由市局(公司)承担。

4.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四

洪职改办发〔2015〕3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党群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规范职称申报程序,提升职称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来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近几年来我市职称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职称申报是整个职称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培养人才、选拔人才、用好人才的重要步骤,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以人为本、涉及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健全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的整体水平。经过几年的实践,职称工作绩效显著,但在申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少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些单位在职称申报中,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类专业的职称申报中,提供假学历证书、假资格证书、假职称外语合格证、假社保证明、假论文、假业绩等材料,严重损害了职称申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库。对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不良信息要即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二是部分单位受理申报材料责权不清。一些企业(单位)越过所在县(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申报材料送至行业主管单位,严重扰乱了职称申报秩序,影响了本县(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管理。

三是个别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程序申报。一些专业技术人员避开本单位申报程序,不在本单位申报,通过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材料,严重影响了职称申报的公平、公正性。

二、完善申报材料,规范职称申报材料的整理工作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是组织职称申报材料的指导性文件,申报各系列专业职称必须严格按照此文件各项规章条例组织申报材料,低于该条件规定的,一律不得申报。

(一)申报材料内容

1、表格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二十份);

(4)《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5)《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一式一份);

(6)《个人业务自传》(一式二十份,破格、挂编人员提供);

(7)业绩材料目录。

2、证明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及其查询认证证明材料;

(2)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或聘任证明);

(3)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

(4)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

(5)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原件;

(6)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原件;

(7)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① 申报高级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等考评结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考试合格证原件;

② 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工资变动审批表》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

③ 申报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提供从业资格证书,比如:教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资格证等;

④ 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提供

1、学历

(1)200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生成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相应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纸质认证报告。认证或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与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2)相近专业的界定,可参照原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也可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规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2、论文

(1)申报有论文检索审验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在主流数据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原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不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范围内刊物及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导、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评审条件中特指的除外)等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3)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3、课题

(1)科研课题须提供立项证明材料(《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证明材料(《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

(2)科研课题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名字处)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4、获奖 奖励证书需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1)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须是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复印件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6、诚信承诺书

(1)申报人员须在《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其所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2)所在单位须在《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签署《单位保证书》,保证申报人员为单位正式在职在岗职工,其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三)申报材料时效

1、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填写

1、按照各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2、取得现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完成情况应对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逐条逐项填写,所填内容均须提供证明材料。

3、“工作单位”栏应以单位公章为依据填写单位全称;“申报专业”栏应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填写规范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栏以《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一览表》为准填写规范名称。

4、“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取得现资格以来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情况”栏由基层单位填写,要求突出重点、简明准确,对申报人员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意见。

5、“历年考核情况”栏由单位人事部门依据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历年考核情况如实填写,考核等级不得涂改。取得现资格超过五年的,填写近五年的考核情况。

6、个人业务自传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和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措施等。

(五)申报材料装订

1、学历学位证、学历认证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职称外语证、考评结合考试合格证、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从业证等证明材料须按要求贴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相应栏目。

2、业绩材料务必与申报表格中填写顺序一致,业绩材料以《业绩材料目录》为封面装订成册,目录按提供材料顺序填列。装订力求整洁、美观、结实,方便评审专家查阅。

3、申报材料装入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印制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档案袋,一人一袋,袋上注明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所属市局、申报系列专业、申报资格名称、是否破格等信息。

(六)申报材料审查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人员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与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核对的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并签注审查人员姓名。

2、审查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审查申报人员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规范,申报材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各申报表格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各申报表格中所填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完成情况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审查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与申报的专业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

5、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七)申报流程

1、申报中级职称流程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县区职改办)初审→市职改办终审→相应专业中级评委会评审→市职改办批复任职资格。

2、申报高级职称流程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县区职改办)初审→市职改办复审→省职称办终审→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评审→省职称办批复任职资格。

三、明确工作要求,严肃职称申报工作纪律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取消其资格,并记入“诚信黑名单”。职称申报按照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管理。档案挂编人员通过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暂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或经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权范围,切实受理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材料。对不在本单位申报的,劝其通过所在单位申报;对屡劝不改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一)关于职称外语

从2015年起,申报中级职称取消职称外语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年满5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在受理高级申报材料时,必须先认真核对职称外语通过人员名单,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加盖公章后上报;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一律不得上报。

(二)关于学历认证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学历必须附上认证材料,无认证材料的,一律不得申报。各县(区)、各主管单位必须认真核查其学历认证材料,核查无误后,在学历复印件上盖章,作为学历审核佐证材料。

(三)关于社保证明

企业人员必须提供近6个月来在本市属地社保单位提供的本单位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须先登录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社保证明验证”栏目查询申报人员的缴费情况,经核查材料属实后,加盖公章上报。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复印件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四)关于论文检索

申报材料中的论文检索页,须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验后加盖公章,作为论文原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职称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要使严肃职称工作制度和纪律成为“新常态”,坚持原则,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坚持标准条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增强职称申报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不断提高职称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职称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确保职称申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南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五

关于规范报送农村公路相关资料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和监督,规范建设程序,准确掌握全市农村公路建养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

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在计划下达后报市局地道处进行审核,并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报市局地道处备案。

一般乡道、村道及中型以下桥梁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县(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上报市局地道处备案。

月5日至1月15日上报),市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交、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市局地道处备案(一式两份)。

一般乡道、村道及中型以下桥梁新改建项目由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报市局地道处进行备案。

四、项目资料管理

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将施工图设计、项目前期资料、开工前行政审批、内业资料、竣(交)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整套形成电子版并刻录成光盘上报地道处备案。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报送。

一般乡道、村道及中桥以下桥梁,每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将本建设情况、内业资料等相关文件汇总形成电子版并刻录成光盘报市局地道处备案。

五、建立台账

使用市局制定的格式(表样附后)建立农村公路、桥梁台账,并根据建设养护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要做到一路一桥一档案。每年12月31日前将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台账报市局地道处备案。

六、其它要求

6.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六

各部门:

为做好年终迎检工作,现将迎检资料盒、会议记录标签做如下规范。

1、会议记录本封面:统一贴18cmX8cm标识签:行政例会记录、安全工作小组记录、教研活动记录,等等字样,字体:小初宋体加黑。

2、资料盒:按照资料盒厚度设置竖(插)条标签:教职工安全教育、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等等字样。字体:初号宋体加黑。

3、抽件夹材料格式:同一套材料多且需要分类整理时,封面标识:教学工作材料

(一)、教学工作材料

(二)、教研工作材料

(一)、教研工作材料

(二),等等,也可加副标题,字体:小初宋体加黑。

4、档案资料:各处室迎查材料也可以装订成“次年3月移交的档案形式”交检查组检查。材料装订格式同往年。

特此通知

办公室

7.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加快项目评审和审批工作进度,需对政府投资项目报审资料予以进一步规范。现将报审资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核

(一)报审资料

*1.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

*2.项目立项请示或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及电子版

4.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二)报审资料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议书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规模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依据;各项数据前后一致并计算准确。

3.投资匡算各项费用构成齐全、依据充分,并提供Excel形式的投资匡算文件电子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一)报审资料

*1.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

*2.项目申请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电子版

*4.项目建议书批复

5.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议纪要、国土规划部门批文、环保部门批文等相关资料)

(二)报审资料相关要求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深入论证建设规模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工程建设方案及多方案比选(含相关的初步规划设计图纸);各项数据前后一致并计算准确;各专业图纸齐备。

3.投资估算各项费用构成齐全、依据充分(包括初步明确其采用的施工工艺、选材标准等),并提供Excel形式的投资估算文件电子版。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编制。若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与项目建议书批复相比有较大变化的,须附对比说明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要求对项目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方面的措施和方案进行专篇论述。

三、概算审核

(一)报审资料

*1.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

*2.项目申请报告

*3.工程概算书及电子版

*4.初步设计图纸及电子版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则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会议纪要、国土规划部门批文、环保部门批文、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申报资料相关要求

1.初步设计(施工)图纸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机构设计。各专业设计图纸齐备,并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

2.工程概算书由具备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3.工程概算须与报审设计图纸一致,且费用构成齐全、依据充分。费用构成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和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计价方法应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与清华斯维尔计价软件兼容的工程概算文件电子版。

4.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原则上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编制。若建设内容、规模与投资与可研报告批复相比有较大变化的,须附对比说明表。

四、其他要求

1、申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核阶段,必须将项目中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单列,列明建设规模、标准和功能用途,以利于进行审核。具有办公性质的用房,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及计投资〔1999〕225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纯技术用房,必须提供设计依据、规范和相关文件。

2、以上资料*号注明的为必备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申报资料均提供一式两份。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料报送工作,以便我局加快项目评审和审批进度。

特此通知。

8.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八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民办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迅速发展,对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升学压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减轻财政经费负担,深化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中小学存在着运行成本较高,债务负担过重,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民办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出发,高度重视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要把规范收费管理、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规范现有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不得只收费不开票或多收费少开票。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学校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应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和升学挂钩。

三、全面清理涉及民办中小学的收费

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对涉及民办中小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坚决取消;凡地方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坚决取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全面落实民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

四、积极利用价费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总体上要保持稳定。对少数学校因近几年办学成本上升、收费标准长期未调整等突出矛盾,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适时适度地加以缓解;对近两年收费标准已作调整的学校,不再列入调整的范围;对社会或家长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学校,要依据成本监审规定重新核定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凡收费偏高的,一律予以核减,坚决把过高的收费降下来。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涉及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监管,结合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规定向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任何费用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同时,民办中小学校应自觉做好收费规范工作,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9.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九

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教基〔2009〕88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

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违反省的课程计划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违反课程计划提前结束新课或提前开设新课,禁止擅自取消或减少按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特别是要保证按规定开足、开齐信息技术课、艺术课(或音乐课、美术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四、规范招生行为

全面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工程”,教育部门要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学校要公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咨询电话、录取结果。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县级或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或电脑派位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学校(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奥林匹克学校外)招生不得与各种竞赛挂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优质学校要合理确定服务范围,逐年减小跨服务区招生的比例。普通高中招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要划定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禁止违规提前招生,禁止擅自招生或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严格控制学生每天作业量,各学科每天作业量由年级组和学科备课组统筹安排。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因材施教,精选作业内容,禁止搞题海战术,确保学生的正常休息时间,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全面发展,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

中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提倡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安排1天“无家庭作业日”,使学生自主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成为可能。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不出偏题、怪题。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考试成绩要用等级制表述。要改革和完善学校考核评价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要以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和学生综合素质作为主要衡量指标,要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尚未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区对初中学校的评价要考虑初中毕业生升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比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给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学校不得给班级和任教教师下达高考、中考任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考、中考的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考、中考状元”。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竞赛和考级,不得举办各种奥数班、奥英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六、规范学籍管理

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学生。禁止公办普通高中、初中招收往届生复读。

七、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按规定做好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禁止挪用、克扣或截留学杂费,保证专款专用。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捐资助学款管理和使用,捐资助学款由县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缴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八、切实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把手和中小学校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全面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整改工作,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省将在2009年秋季开学后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

要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机制和督导制度,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创建教育强镇、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域的重要内容。市、县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学责任区,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发挥督学在规范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办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包括取消等级学校称号、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等)、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颁发的先进称号,包括省教育强县(市、区)、强镇称号等。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教育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10.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通知 篇十

接上级部门通知,我校就家长反映教师购买教辅资料问题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采取的方法

1、学校对各年级学生进行了暗查访问,核实教辅材料征订情况。

2、深入到教师办公室查看教师办公桌上是否有教辅材料;

3、深入学生家庭了解学生家长,学生是否在家要钱购买其他书报等资料。

二、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和学校的调查核实:本学期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各年级只购买了一套教辅资料,并且各班教师都做了详细批阅和讲解。学校没有发现统一购买两套以上的班级。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不断规范教辅材料的使用,切实做到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不断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力求办领导认可,人民满意,家长放心的教育。

西关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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