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2024-08-23

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精选8篇)

1.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一

妇产科临床护理纠纷的原因及防范

【摘要】 目的:分析妇产科临床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与相应对策。方法:统计分析2011年7月-2014年7月笔者所在医院妇产科临床护理发生纠纷的原因。结果: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服务态度差、操作不当、病情误诊、病情分析错误、病例书写与保管不力、沟通不当等原因。结论:只有从发生纠纷的原因出发,才能更好地制定防范措施,在缓解医患关系的同时也提高了医院的满意度评价。

【关键词】 妇产科; 临床护理纠纷; 原因;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R473.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6-0143-03

【Abstract】 Objective: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the clinical nursing care disputes in the department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and formulat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Method:The causes of the clinical nursing care disputes occurred in the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in our hospital from July 2011 to July 2014 were analysed.Result:The causes of the disputes mainly lies in the poor service attitude,improper operation,disease diagnosis,error analysis of the condition,case writing and lack of care,improper communication and so on.Conclusion:Only starting from the reasons of the disputation,can better formulate preventive measures.Relieving tensions between the doctor and patient as well as improve the hospital satisfaction evaluation.【Key words】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Clinical nursing disputes; Reasons; Preventive measures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Guangshui,Guangshui 432700,China

doi:10.14033/j.cnki.cfmr.2015.06.071

现如今,随着医疗专业领域的发展与进步,多数医院妇引进了先进的技术与精密的仪器,但相应的事故纠纷率却并没有下降,特别是妇产科作为纠纷和事故的高发科室其形式更加严峻[1]。2011年7月-2014年7月笔者所在医院妇产科临床护理共发生医疗事故纠纷17起,占全院三年间医疗事故纠纷案例的32.4%,其事故纠纷发生的原因与其他科室无明显差异,但发生次数却远远高于其他科室[2]。本文针对妇产科临床护理发生的17起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最终可根据所得出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案例识别与分析

根据本院的医疗事故纠纷报告统计,排除因以下几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1)虽属于妇产科患者,但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来自其他科室;(2)患者因自身不清楚法律法规制度而发生无理的纠纷,经法院仲裁与行政调解,其结果是因患者自身责任的纠纷事件;(3)医患双方互相理解,自行处理妥善的纠纷事件。其后对除去以上三类的妇产科临床护理共12起赔偿超过1000元的事故纠纷的等级、责任、主要原因以及过失环节进行探讨分析[3]。

1.1 事故纠纷等级分布

三年期间发生的妇产科临床护理事故纠纷定性为二、四级的医疗事故分别为3例与6例,构成比分别为25.0%与50.0%,定性为一、三级医疗事故的例数为2例与1例,构成比分别为16.7与8.3%。其构案例等级的分布与构成比并无明显的数列特征,整体分布比较复杂混乱。这主要与妇产科临床护理过程的复杂多变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见表1。

1.2 事故纠纷责任分布

妇产科临床护理事故纠纷主要以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为主,其构成比分别为25.0%与41.6%,反应因医院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纠纷占主要原因,见表2。

1.3 事故纠纷过失因素分布

12例妇产科临床护理事故纠纷案例中医疗技术的缺陷仍为主要过失原因,占案例总数的1/3;医源性因素引起的事故纠纷为3例,构成比为25.0%;由用药不当、药方错误的药源性原因以及妇产科临床护理自身管理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各占2例,构成比为16.7%;由妇产科特殊工作性质导致的过失只占1例,为案例总数的16.7%,见表3。过失原因分析

妇产科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与女性的生殖健康以及母子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特别是产妇、胎儿、新生儿的病情瞬息万变,若在临床护理过程中的发生医疗事故,必然会对患者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以致患者与家属不理解,引起事故纠纷。现就针对妇产科临床护理中所识别的事故纠纷因素分析其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2.1 医源性因素

医源性因素主要是指在妇产科临床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因其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或言语不当对患者造成的各种不安定情绪的现象。妇产科临床护理纠纷中,有许多都是因为服务态度以及言语不当引起的,因其科室的特殊性,关系到母子人身安全,其家属在此种情况下往往处于激动易失控状态。而医护人员在此时也处于紧张的忙碌状态,经常会因言语生硬、态度冷漠而引起家属的不满,导致纠纷的发生。而在日常的妇产科临床护理中,还会出现个别医护人员因责任心不强,随意调班,做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而延误护理,引起纠纷[4]。

2.2 医疗技术因素

妇产科属于病情多变、复杂、并发现象严重的高危科室,在护理过程中经常伴随着紧急情况的发生,有些医护人员因经验不足、对仪器操作生疏以及粗心大意,导致对整个护理过程中病情的变化不了解、预见性差以及处理方案不当,也有众多医护人员仅熟悉妇产科本身的病情,对其可能会引起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况以及用药不了解,但又不及时会诊,最终引起医疗事故纠纷。

2.3 药源性因素

药方错误、用药不当或无效都会给患者造成不安全的结果。在本院中就出现1例因药方错误,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发生过敏情况,以致引起纠纷。另外1例是患者对医护人员所开药方的价位表示不满,认为有廉价药物完全可以替代高价药物发挥其本身的作用,但医护人员并未与患者进行沟通说明,而是继续坚持用药,以致引起患者的不满,发生纠纷事件。

2.4 工作性质因素

妇产科因其所面对服务对象得特殊性,成为了一个不分昼夜、不分节假日的特殊科室。特别是产科需要在难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手术,也需要众多后勤方面对手术进行保障。如此便需要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性团队可以随时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但现在医院的妇产科俨然不具备如此条件,如此使得在夜间发生难产的情况下不能及时进行手术,或后勤保障供应不足,从而引起事故纠纷。

2.5 组织管理因素

妇产科因其需要24 h应对紧急情况,其组织管理工作也是异常复杂,但经常会出现各班的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人员搭配不合理,私自调班等情况。同时在药品、特殊物品的保管上也没有做到专人专职监管,医护人员在日常护理以及手术过程中也不能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在病情的观察与书写上也不尽规范,究其原因在于医院几乎没有针对医护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培训,更多的时候会省略此环节,造成医护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彻底。事故纠纷防范措施

3.1 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护患沟通

树立医护人员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在以工作位中心的同时也要与患者及其家属互相详解、相互配合,提成服务质量,增加患者满意度。在护理的过程中也要以患者为主心,及时进行沟通,了解患者的意愿,在进行医疗时也要将医疗用药、目的及需要配合的地方告诉患者及其家属,在同意后方能进行治疗,以避免误解。在发生轻微纠纷时,要及时以良好的态度与患者配合处理,而不是置之不理或冷言冷语,在妇产科医疗护理过程中以充满爱心的激情进行服务,加强医患双方的理解[5]。

3.2 培训创新学习,提升实践技术

因医疗技术发生的妇产科护理事故纠纷有4起,占妇产科临床护理事故纠纷的三分之一,明显偏高,说明妇产科的医疗技术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医疗技术作为医院的根本,如果其技术不能提高,其他的都只是一纸空谈。因此医院妇产科室应该加强内部的理论以及实践培训,特别是对于医护人员在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DIC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对能力应着重进行提升。并经常进行考核审查,要求妇产科医护人员对三个产程做好全面的观察、记录与护理。

3.3 规范书写药方,严格药源管理

药源性方面的过失主要在于药方错误、用药不当和用药价位过高等。针对药源性因素的防范措施主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是病情的诊断要正确,医护人员需了解有关妇产科治疗的所有用药的效果以及其副作用,做到药物配置正确合理,要尽量避免使用因价位过高可能会与患者发生纠纷的药物,在配置药物时尽可能事先对患者进行询问,告知其药物价位及效果,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配置;其次是在药方书写方面要客观、合理、真实、严整,提高药方书写的质量;最后在药物管理方面需专人进行药物管理,确保药物的安全与质量。

3.4 培养专业团队,确保后勤保障

因妇产科室工作的特殊复杂性,其科室应培养最少三支专业的团队来负责三班的护理、治疗与手术,团队之中人员的配置要科学合理,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允许私自调班。各个班次的后勤保障也需要专人进行管理,将后勤保障的责任分配到个人,不能出现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后勤设施却不能保障。

3.5 加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随着国家以及卫生部在医院各科室法律法规制度的日益完善,患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而诸多医护人员因并未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培训,在容易侵犯患者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及时的维护医院自身的正当权利。特别是医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管理制度,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例如本院因组织管理因素发生的纠纷案件中,是由实习医生进行技术操作,但其病史记录上级医师未及时签名,导致了无证行医的窘迫,最终导致医院因此败诉[6]。因此,医院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培训,并经常性的开展讲座、法律法规安全教育活动,并时常进行考核。

妇产科临床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仅仅是医院以及医护人员的单一过失,更多时候是患者自身的原因。而因科学条件的限制,当前的医学水平对部分妇产科突发情况还难以控制与防范,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应正确的进行舆论向导,呼吁社会与全民从自身出发,良好的处理医患关系以及事故纠纷。从医院角度出发,妇产科临床护理需要经常发现与改进自身的不足,但同时也应加强患者的医疗知识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到妇产科高危的性质以及现今世界医疗技术的限制,帮助全民树立正确地医疗观,配合和理解妇产科临床护理工作及其医护人员。

参考文献

[1]王晓丽.妇产科常见纠纷的分析与防范[J].中国医药指南,2014,12(12):397-398.[2]戴爱秀.妇产科护理纠纷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1,27(18):43-44.[3]赵丽娟.我院妇产科纠纷常见原因和典型病例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2012,14(6):408.[4]皮永芳.妇产科医疗纠纷常见原因分析[J].医学信息,2011,24(12):778-779.[5]苏娜.56起妇产科护理不良事件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中国医学创新,2012,9(32):83-85.[6]段树菊.责任制护理模式在妇产科护理中的应用体会[J].中国医学创新,2011,8(4):133-134.(收稿日期:2014-10-06)(编辑:何玉勤)

2.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二

1儿科护患纠纷的原因

1.1 护理人员本身的原因

(1) 缺乏有效的护患沟通。在这个广泛沟通的时代, 有效的护患沟通既可清除误解与冲突, 还可以促进和谐与亲密的护患关系[1]。 (2) 服务观念淡薄, 业务能力不强, 个别护士常以自我为中心, 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引发家长不满意。护理纠纷发生往往与护士素质和能力有着直接关系[2]。个别护理人员机械执行各项医嘱, 技术不过硬, 病情观察不认真, 常引发纠纷。 (3) 个别护士工作中不认真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甚至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医疗差错, 从而引发纠纷。

1.2 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 临床护士配备不足。由于整体护理模式下, 护理人员缺编、少编, 护士工作负荷超重, 以完成护理任务为主, 缺乏与患者有效沟通而诱发纠纷。 (2) 服务流程不合理, 收费项目不清晰, 各项检查治疗等流程复杂, 环节多, 造成患者往返、等候等不便。此外, 计算机软件程序设置落伍, 多收费、漏收费、错收费等均可引发纠纷。

1.3 患儿及家属方面的原因

患儿家属的期望值过高, 对医学科学特殊性认识差。由于新药特药、新技术的应用, 若护理工作不及时到位, 极易引起纠纷。虽说患者也是消费者, 但医院是特殊的服务行业, 当前医疗水平与人们的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患儿家属的不理解诱发纠纷。另外, 越来越多的超重患儿, 加大了护理人员的穿刺难度。

2护理纠纷的防范

2.1 加强人文素质的培养, 注重沟通化解纠纷

注重对护士进行人文精神和沟通能力培养, 掌握不同年龄患儿的心理特点, 学会与他们沟通, 并掌握与家长沟通的技巧, 取得其信任。

2.2 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

医患和谐始于细节, 树立“以患儿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将现代人文关怀融入到护理服务之中, 为患儿提供积极主动、耐心细致的护理服务, 多深入病房, 更及时地发现患儿细微的病情变化。

2.3 加强护士整体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进一步加强护士职业道德教育和“三基”培训和考核是关键所在。提高专业素质和整体素质:规范着装, 仪表端庄, 举止文雅, 树立在患儿家属中的信用度。不断更新知识, 苦练基本功, 提高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水平, 强化训练敏锐的观察能力和精湛的技能, 我科95%的护士通过自学获取了本科学历, 护士长还获得了医疗、护理双学位学历, 多名护士被患儿家属封为“X一针”的荣誉头衔。

2.4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度和规程是临床护理工作的经验总结, 是各项护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也是预防差错事故的有力措施, 只有严格执行, 才能防患于未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 对所有进入临床的新技术、新药品均进行严格审定, 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害。

2.5 简化服务流程

为患儿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措施, 完善费用清单制和日清单制而进行合理收费, 设有可供随时查看的药品或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提高收费透明度。

2.6 加强护理管理

根据儿科护理特点, 安排临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又有专长的高年资护士上责任组, 实习护士、试用期护士不单独进行护理技术操作, 并实行弹性排班和增加中班及夜班人员。良好的医患沟通, 是做好优质服务的保障。运用自信真诚的微笑沟通技巧, 把文化元素渗透至服务全过程, 实行了温馨服务、预约服务等新的服务模式, 全体医务人员苦练基本功, 以家庭式、人性化的服务满足患者需求, 提供优质、贴心的服务, 在更高层次上建立宽松、友善、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

摘要:目的:分析近年来我科护患纠纷的常见原因及防范护患纠纷的对策。方法:研究我科2004年6月-2008年6月中7 800例住院患儿, 发生了30起护患纠纷, 发生率为0.39%。结果:30起纠纷中有4起给予不同的经济赔偿, 26起经协商解决。结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三基”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是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的根本措施, 是提高患儿满意度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儿科护理,纠纷,成因,防范

参考文献

[1]卢仲毅.从医患关系现状看医患沟通在医学继续教育中的必要性[J].重庆医学, 2003, 32 (4) :385-386.

3.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医学 护理纠纷 护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3-0236-01

1 护理纠纷的原因

1.1 法律意识淡薄。  一部分护士对护理行为的法律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护理行为缺乏严肃性,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管理好病历,造成病历随便被人翻阅,甚至丢失,未认真按照护理记录书写要求书写护理记录而让患者及家属举证问责,引起护理纠纷。[1]

1.2 责任心不强。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未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就会在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出现差错,如打错针、发错药、医嘱的转抄错误,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护理需求给患者身心带来了伤害引发护理纠纷甚至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1.3 专业知识缺乏、技术操作水平低。护士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直接影响着護理质量和护理效果,护理人员由于专业知识欠缺,未能及时准确地观察患者病情而延误治疗;在和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履行告义务时,就会导致患方对医方的信任度下降;护理人员技术操作水平不高,如动、静脉穿刺成功率不高,不能熟练使用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熟练掌握上氧、吸痰、心肺复苏等抢救技术在抢救病人时而影响抢救质量,引发护理纠纷。[2]

1.4 服务意识不强。一些护理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中未能积极主动地为患者提供服务,不能正确认识自我,把不良心态带到工作中,对病人关心不够,解释工作缺乏耐心,说话语气生硬,对患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未认真落实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不但影响护理质量也导致家属不满而产生护理纠纷。

1.5 护患间缺乏护效的沟通。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患者的护理需求也越来越高,护士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患者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不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不做到有效沟通及疏导,极易导致家属误解引起纠纷。[3]

1.6 医疗费用问题。高新技术的不断引进,新特药物的临床应用,医疗费用的增长超出了患者的经承受能力,患者对费用的敏感度大大提高,如果费用一日清单不清,护士对费用的处理和解释不到位,极易导致护理纠纷的发生。

1.7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和媒体的负面报道。近年来,我国国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有一些媒体也借机对医院进行负面报道,这就容易造成护理纠纷的激化。

2 针对上述护理纠纷采取的对策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几年来,我科针对护患纠纷的特点,坚持“早发现、早参与、早解决”的“三早”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护患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做法与防范措施如下:

2.1 加强护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操作培训。护士的业务素质对医疗护理质量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护士具备了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过硬的技能操作能力,在工作中就会得心应手。有计划组织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及抓好低年资护士的“三基”培训并进行考核,科室经常组织护理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病人床旁查房、晨交班的提问,人人参加,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业务水平,从而提高护理服务能力。

2.2 转变服务理念,更新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护理人员要转变服务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为患者考虑问题,按照“整体护理”和“优质护理服务工程”要求积极主动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护理服务,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2.3 建立良好的护患者沟通。护患关系是护理过程中涉及范围最直接、最广泛、影响最复杂的一种人际关系,相互间作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护士的情绪和工作,进而影响到护理质量和患者的康复。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护士起着主导作用,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患者对自身疾病及预后的看法,诊治中是否积极配合等,都与护士(和医生)的言行有关。由于解除患者的疾患和使患者早日恢复健康,是护患双方的共同奋斗目标,因此,护患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护患双方在诊治中的某些不协调完全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得到解决。[4]

2.4 加强法制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规范护理行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护理服务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不仅要良享受良好的护理服务,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临床护理活动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所以护士必须学习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护士的慎独意识,规范护理行为,认真履行义务,维护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护理。经常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等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晨会、业务学习时讨论媒体报道的典型纠纷案例,从中吸取教训,防范于未然。[5]

2.5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把医疗护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第一道防线。在执行医疗护理活动中,护理人员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不可凭主观经验和估计行事,不可忽视操作中的“病情”观察。要注重经常性的管理教育,经常组织护士学习护理核心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规范护士考评的内容与标准,严格考核。要改变被动接受、应付检查的现象,把护理道德规范工作化为护理人员的自觉行为,要采取不定时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奖惩、评比和示范,把护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 余荣安.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J].吉林医学.2010(24)

[2] 冯丽君,王岩,冯恩航,张宇,吴冰.临床护理纠纷的原因分析与预防[J].黑龙江医学.2010(04)

[3] 任燕燕,李丰芹.护患纠纷的原因及预防措施[J].护理研究,2009,23(增刊1):202

[4] 张清宇,樊丽梅.护患纠纷发生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J].全科护理,2011,9,(3A):634-635

4.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四

一、县级供电企业农电工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的出台,必将给一直困扰着农电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农电工使用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如何协调企业与农电工的关系,加快农电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已经成为县级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课题。

1999年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管理,县级供电企业撤销电管站,成立了供电所,重新聘用农电工。在新招聘的人员结构中,一是原电管站人员,二是原农村电工,三是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与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系统内通常把县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正式工,把聘任的乡镇电力职工称为农电工。农电工长期生活在基层,工作在电力生产经营第一线,主要从事10KV以下电网及其配电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和广大农村用户的电量电费抄核收等相关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农电工工资福利待遇较低。近年来,虽然农电工的处境和待遇较以前有所改善,但问题的症结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因是企业的决策走向偏离了农电工群体。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尤为突出。

1、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容易诱发劳动争议。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供电企业没有与农电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事实存在。有的供电企业虽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实践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如有的合同规定:“劳动者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供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没有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等现象。

2、应当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期限没有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的供电企业不愿意与农电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农电工,也认为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选择就业的机会。实际上这些都是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也是劳动者主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系统内对农电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由于精细化管理在不断地加强,农电工的工作量、工作强度以及业绩考核比体制改革前有较大变化,导致其劳动付出与收益极不对称。还有些供电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进行模糊处理,或者只作口头约定。随着农电工年龄的增长,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渐显现,矛盾日渐突出。农电工做的是职业化电工的工作,享受的是非职业化电工的待遇,长此以往,必将给农电工造成后顾之忧,影响农电队伍的稳定,也偏离了构建“和谐企业”的主流思想。

4、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达到减人增效和规避同工同酬原则。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但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目前,部分县级供电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对现有的农电工招聘和使用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规避经营风险。一是由农电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统一派遣给供电企业使用;二是直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农电工派往供电企业工作。三是与多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统一派遣给主业使用;

5、农电工没有加入工会组织,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具备合法性

农电工在代管前是属乡镇政府管理的农村电工,其工作性质是半工半农。代管后,虽然经过了一系列的考核考试,进行了择优录用,但农电工队伍基本构成还是原来的农村电工,其身份仍是农民。由此,部分供电企业没有把农电工纳入一体化管理,把农电工拒之于工会门外,对农电工不能及时给予生活、情感上关心和工作上的帮助,使农电工感觉缺少组织温暖和人文关怀,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客观上造成农电工队伍的孤独感,也导致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而不具有合法性。

二、防范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

1、供电企业应当与农电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常严厉的罚则。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供电企业须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不与农电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禁止、防范农电工不与供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供电企业不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对合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条件也应做出相应的规定。在发生争议纠纷时,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往往更加被动。劳动者可以轻易的寻找证人证明其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样一来证明合法用工、合法发放工资、合法交纳社会保险、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事实的证明责任就全部转移到企业头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法院审判人员及劳动仲裁人员往往会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凭劳动者一方的说词作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因此,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防范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一步。

2、供电企业与符合条件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按时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多数供电企业与农电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至2年,按照这种操作方式,在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第三或第七年,供电企业就应当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供电企业将承担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供电企业短期内不希望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相应延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因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对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只愿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电工,供电企业应注意保存该农电工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按该规定,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如下办法解决:(1)双方重新协商;(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3)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因此,供电企业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应根据每位农电工管理的户数、劳动量、服务质量,明确规定农电工的劳动报酬,以规避同工同酬的法定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人民法院采用支付令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欠报酬,超过规定期限仍然欠薪时,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供电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供电企业应谨慎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008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工委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劳动部有关劳务派遣的询问做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个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因农电工主要从事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规定,可见,供电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农电工的操作方式与上述规定不符,预期利益也将大为降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法定的劳动用工形式,供电企业也开始尝试使用这种方式。但劳务派遣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用人风险、减少处理劳动纠纷的麻烦,但也存在许多弊端,如企业机密易被泄露、被派遣人员难以胜任工作、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要求等,如果企业在用工方式上不够规范,按照法律规定还要和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当选择合适的有资质的的派遣公司;

2、订立完善的派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等应进行明确的规定;

3、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应当是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4、应当对薪酬作出适当限定,避免发生“同工同酬”纠纷;

5、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6、在协议中明确解除派遣关系的手续和程序。

4、健全和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是企业劳动用工的重要准则和进行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除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外,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依据之一,这尤其表现为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上。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认的诚信原则(如泄密、小偷小摸等),但实践中不乏企业败诉的案例,究其原因还在于制度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企业一方面应当注意遵法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运用法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既要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注意必须依据规定的程序制定。对于涉及职工基本权益的规章制度,如职工奖惩规定、劳动优化配置规定以及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劳动保护条件、福利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明确告知职工或向职工公示(如下发文件、发放员工手册和在企业报刊、局域网、公告栏、宣传画廊上公布等)。

5、理顺和规范多经企业的经营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供电企业曾经存在“主营单位”和“多经企业”并存,“主营单位”管理“多经企业”的现象。随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现已实现“主多分开”,主营单位与多经企业已经成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经济社会中是平等的社会活动主体。但部分多经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主营单位是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凡事要向上级汇报请示”的状态,不建立自己的工会而是让自己的员工参加主营单位的工会组织,向员工宣贯“我们是供电企业的人,要为供电企业做好服务”,甚至发放的工作证都使用主营单位统一的国家电网VI标识,在用人单位栏填写的是主营单位的名称等等。在这一系列“主多一家”的管理方式下,某些多经企业职工往往会误认为自己是主营单位员工,发生纠纷后往往是找供电企业“要说法”,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还影响到供电企业的形象和利益。笔者认为,多经企业应当依法用工,规范用工制度、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成立工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主营企业是服务对象而不是上级部门”的理念,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权利关系,从经营管理到劳动用工都真正实现“主多分开”。

5.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五

摘要:目的: 探讨了门诊输液室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减少门诊输液室护理纠纷发生的对策。方法: 采用回顾性总结分析的方法,通过采取加强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更新护理观念,加强责任心,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加强护理沟通等方面进行管理。结果: 对常见护理纠纷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护士服务意识和责任心明显增强,操作技术明显提高,有效减少了护理纠纷的发生。结论 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加强管理,更新护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减少了护理纠纷,提高了护理质量。

关键词:门诊输液室;护理纠纷;对策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6-0533-01

静脉输液是门诊常见的治疗方法,也是临床治疗、急救和供给营养的重要途径。对于治疗一些常规轻症疾病其具有方便、快捷及不需住院等优点,因此较多患者优先选择在门诊输液治疗【1】。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护患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2】。因此,如何防范门诊输液室的护理纠纷也成了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就门诊输液室常见的护理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并总结如下:

1门诊输液室常见的护理纠纷原因

1.1服务意识淡薄。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与护士的服务意识存在差距,病人因病情急,希望马上解除痛苦的心情迫切,部分护士缺乏“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回答患者提问时态度冷淡,言语生硬,解释工作不耐心,主动服务意识差,对患者的合理要求未及时处理。

1.2护士数量不足。病人多、病情急、护士工作量大、人员相对不足,造成输液室病人堆积,加上输液秩序紊乱造成部分病人等候时间过长而发生护患纠纷。较多在护士穿刺成功后不能经常巡视患者的输液情况,而是患者输液过程中有问题再找护士。病人有事呼叫,护士未能及时到位,不能及时更换液体并给予相关的用药指导。

1.3护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护理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水平、应急能力存在差别,因此常规护理操作的熟练度、静脉穿刺一次成功率、对于突发情况能否迅速、准确的采取相应措施等都存在差异,易引起患者的不满和不信任。新护士操作不熟练,重复穿刺,特别是对儿童病人多次穿刺,家属心疼而对护士不满。儿童病人穿刺时间长,拖延了成人的输液时间,造成成人病人对护士的不满。

1.4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个别护士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严格三查七对,从而打错针、配错药、换错药、液体有絮状物未发现、更换药物时不停留、未检查点滴是否通畅。

护士在配药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因工作忙乱未按操作流程或按定式思维方式导致配错药物;注意力不集中将不同药物加入同一液体内,或对小剂量药品计算错误致使药液配错。

1.5 护患沟通不佳。患者期望值过高,与病人缺乏有效的沟通,因抢救病人而延误了输液室病人输液或更换药物,未及时向病人做好解释工作。药物制剂更换包装未事先向病人说明,使病人心存疑问,怀疑配错药。病人不信任贵重药品的使用,认为少配、未配而发生护患纠纷。

有研究显示【3】,80%的护理纠纷是由沟通不良或沟通障碍产生的。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患者对护理工作及自身疾病缺乏了解,一旦患者的期望值得不到满足,就容易造成过分苛责医务人员的行为【4】。再有护理人员在进行相关操作前,未向患者说明或解释不到位,在与患者沟通不佳的情况下进行操作,使患者产生不满。管理措施

2.1加强管理,合理利用人力,优化工作流程 本院领导加强了门诊管理,简化了病人就医程序,缩短了排队时间。输液室配药室工作流程进行了改进,药品一个病人一个塑料筐装好,不会引起混乱,而且有利于移动,治疗室井井有条,加强了查对从而减少了差错的发生。规范了输液室秩序 输液室编好座位号,成人、小孩分开输液,病人交完输液卡后自觉按号在座位上等侯。输液室电视播放有关健康宣教的栏目,分散病人注意力,儿童看到自己喜欢的动画片,也不哭闹了,护士按号输液,工作有序进行【5】。

2.2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更新护理观念,改善服务态度

让护士学会换位思考,提供人性化服务,从病人切身利益出发,体会就诊心理,学会包容,避免争议。对服务态度差的护士单独谈心,及时了解护士思想动态,以缓解工作压力。本院开展了优质服务活动,由病人对护士进行投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服务态度。加强了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教育,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努力实现由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的转变。工作中注重患者的要求,尊重患者,对患者服务热情、真诚、耐心,以患者是否满意作为工作是否合格的检验标准之一。

2.3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实行弹性排班,充分调动护士的主观能动性

根据不同时间段输液工作量的不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实行弹性排班制是解决人力紧张、减少护患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6】。排有专门的巡回班,负责更换药液,职责分明。合理安排护士人数;安排备班护士,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2.4强化技能训练,加强岗位培训

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各项常规操作技术,尤其是静脉穿刺技术,提高一次成功率以减少患者痛苦;护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到责任到人,以减少差错事故的产生;加强标识化管理,临床用药品种繁多,更换频繁,外包装类同,醒目的护理标识能使护士提高警惕,减少因细节疏忽而发生差错。加强护理人员素质培训,强化法律知识,熟悉工作中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问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患纠纷的发生。小结

护理风险贯穿整个护理过程中,其中包括管理制度的因素,护理人员的因素,也包括患者的因素。因此要不断完善门诊的各项制度使护理人员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不断提高护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护理操作技术,同时护士在工作中必须做到言行规范,对患者的到来多一些介绍,操作前多一点解释,巡视处理问题要及时,更换液体、拔针要及时,操作结束时多一些对疾病知识的宣教,告之药物的作用和注意事项,以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6.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六

【关键词】 肿瘤护理;纠纷隐患;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由于肿瘤患者疾病的特殊性及治疗效果难以预测,护理人员接触病人最多,最容易与患者及其家属产生纠纷。因此,广大护理人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整体提高护理质量及学习新知识、法律法规,避免护理纠纷就显得十分重要。

护理纠纷的概念

护理纠纷是因为对未定性或已定性的护理问题,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纠葛,对过失等有不同看法,在未做出结论之前的纠纷,称为护理纠纷[1]。

肿瘤科护理纠纷隐患

2.1 化疗药物外渗是肿瘤科护理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患者血管由于长期输液、反复大剂量化疗、经常采集血标本,对患者血管内膜有不同程度损伤,使血管壁变薄,脆性增加,弹性下降,容易造成血管外渗。有些患者静滴强刺激性药物时如就餐、如厕中不慎发生外渗,即使及时发现并给予妥善处理,一旦发生皮肤坏死,仍存在护理纠纷。

2.2 护士的专业技术相对偏低

目前护士的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能力相对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存在差距。尤其是工作5年以下的护士,业务知识缺乏,技术水平低或不熟练、临床经验少,不重视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甚至不虚心或违反技术操作程序,将导致操作失误和操作错误而发生护理缺陷和事故。

2.3 护理记录

护士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书写护理记录不规范。造成缺陷的具体原因:文书记录不及时,内容不详细;护理记录和医疗记录不吻合,病情描述不确切;使用非医学术语或语法错误。如药物外渗后,虽给予及时处理,一旦患者发生皮肤坏死请求法律援助时,护士则会由于缺乏相关记录导致无法“举证责任倒置”而败诉。一些患者化疗后不愿在病房住宿,往往会外出回家,护理文书中由于未完善“请假条”制度,没有及时书写患者“请假”、“外出”等情况,在此期间患者一旦发生意外,由于护理记录的不完善会引起护理纠纷。

2.4 个别护士工作消极拖沓,懈怠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

长期接触化疗药,对护士健康不利,导致护士心态不平衡,在行为上导致不耐烦。目前由于临床护士大量缺编,护理工作相对责任重大,工作辛苦、不被重视,而护士的工资、地位、职称低,社会理解少等因素,使部分护士的生理及心理长期处于疲劳和淡漠状态,从而缺乏工作的热情,而导致工作被动、敷衍了事,使患者产生不满,引起纠纷。3 对策

3.1 提高患者化疗期间的自护能力

签署化疗同意书时,从化疗方案、化疗副作用、药物外渗的原因、外渗后的处理原则进行全面宣教,提高患者化疗期间的自护能力,且在护理病历上记录宣教的内容。尽量安排高年资、经验丰富的护士进行化疗静脉穿刺。叮嘱患者在输注强刺激性药物时,尽量减少如厕、就餐等躯体移动活动。

3.2 注重教育,提高护士业务素质,建立肿瘤专科人才培养体系

对参与肿瘤治疗,接触抗肿瘤药物的护士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专业教育和培训。派出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各类专业讲座学习,进行深造。不断拓宽理论水平,以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观念。加强技术操作训练,指导临床工作。特别是新护士或调科护士须在规定时间内掌握专科知识及技术操作规范。

3.3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护理工作安全

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医德、医风和医疗行政法规教育是减少护理差错的关键。护理部应组织广大护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运用典型事例对护士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明确护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任何对患者合法权益的损伤,侵犯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将护理工作落实到位,杜绝和避免护理安全隐患,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4 加强自身素质,提高服务意识

7.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七

1 妇产科护理纠纷成因

1.1 产科护理纠纷原因

(1) 服务态度与沟通:孕妇在医院待产时, 如果入院指导工作粗糙, 会导致孕妇由于对陌生环境的不适应导致加重对分娩的恐惧, 而护理人员态度和语言的生硬而导致纠纷的产生[2,3,4]。进入产程之后, 由于分娩过程的疼痛和恐惧, 都会对孕妇的心理造成不利的影响, 这时沟通不足容易造成孕妇与家属不能接受。 (2) 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产程中的护理是产科护理中极其重要的过程, 护理人员必需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密切观察产妇的体征与心理状态[5,6,7,8]。在引产过程中以静脉滴注的方式注射催产素和妊娠并发症的处理中, 护理人员端正态度进行观察相当重要。 (3) 技术水平不过关:产科护理过程中的护理水平问题大多出现在接生过程中助产人员对产妇的会阴保护措施不当。在护理中, 部分助产人员由于经验和技术问题, 对会阴的保护手法过松、过紧或者手法不当都会影响孕妇分娩, 造成孕妇会阴部侧切伤口和会阴裂伤[9]。会阴侧切术操作不当、麻醉效果处理不当、切口缝合处理技术较差都会造成伤口的愈合出现问题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4) 护理人员防范意识较差:护理人员在产期和接生的护理过程中, 闲谈或者讨论工作外的话题, 会给孕妇的心理造成伤害, 导致纠纷的发生[10]。部分护理人员在护理操作和观察产妇体征与心理状态时记录不及时, 也是纠纷引发的重要隐患之一。

1.2 妇科护理纠纷原因

(1) 医师的因素:态度不够亲切、忽视患者的疑问, 容易导致患者有不受尊重的感觉, 距离感过强而导致不信任医师。医师为患者讲解相关疾病的专业知识与病情发展的情况时, 由于客观因素而导致患者对答复不满意, 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对患者的隐私保护不到位, 破坏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患者对异性医师有抵触时对其要求不够尊重, 都容易导致纠纷[11]。 (2) 护士的因素:护理人员态度生硬、冷漠, 语言方式不当, 语气过于强硬, 在回答患者问题时漫不经心, 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可能造成患者的不适。在就诊人数较多时, 由于患者的需求不同, 对病情、疾病知识的结束不够细致或者不够耐心, 没有起到医师与患者之间的缓冲、桥梁功能。护理技术不规范, 没有保持查对制度的严格遵守, 为患者带来身体与心理的痛苦[12]。 (3) 患者的因素:由于妇科患者有很多是处于更年期的特殊生理时期, 情绪容易产生愤怒、焦躁的不良情绪, 稍有不慎即容易爆发。性病患者由于疾病的特殊性, 会有对病因的不理解或者对伴侣的猜疑情绪, 还可能出现久治不愈的情况, 生理和心理都会遭到极大的冲击, 对生活失去信息, 更容易对医院产生不满。 (4) 就诊要求提高: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 患者对就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健康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同时对医院收费标准、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制度等均有更高的要求, 导致纠纷的发生概率增加。

2 防范措施

2.1 营造良好的氛围, 有效改善服务质量

医务人员保持自身衣帽整洁, 对患者的接待做到热心、和善, 严格使用文明用语和礼貌称谓, 对患者疑问的解答做到耐心细致[13]。患者分诊的工作要提高效率, 为患者推荐适当的专业医师。进行首问责任制, 对患者首次就诊提供满意的答复和指引。护士用行动让患者感到时刻的温暖, 以患者需要和利益为核心, 了解患者心理状态, 微笑服务, 解除不安与无助的不良情绪。

2.2 加强道德修养, 提高技术水平

院方要积极创造条件, 进一步提高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强化:护理人员慎独自律意识, 增强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感, 提倡换位思考, 让“以患者为中心”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技能, 狠练基本功, 定期考核, 所取得的成绩与本人晋级评优奖金挂钩。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 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 美化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多使用礼貌性、尊重性、解释性的语言, 和谐护患关系。

2.3 强化法制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防范护患纠纷的各种措施只是手段, 不发生或少发生纠纷才是目的, 一旦发生纠纷就应当有法可依, 护理人员知法、守法、按法律办事, 是新时期应有的现代意识。所以, 作为护理岗位的新一代, 应该强化法制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护理人员要有意识地在应用法律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要善于总结自己和别人在依法办事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思考, 以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应用, 往往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院和自己的合法权益[14,15]。

2.4 严格收费标准, 维护患者权益

对住院患者, 每天发给“一日清单”, 对有疑问的地方, 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使其了解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真正感觉到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护理水平与他们付出的费用“物有所值”, 能找到心理上的平衡, 消除社会上对医院收费方面的不良认识, 这样不但保证了院里的收入, 而且大大增加社会效益。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 医家至上的观念已不适应当代医疗市场的发展, 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共同创造一个文明、有序、和谐的医疗环境。

摘要:妇产科护理过程中, 由于胎儿和产妇的身体过于虚弱, 危险的产生具有相当的突然性且有较高的发生率。本文分别分析了产科护理纠纷和妇科护理纠纷的产生原因, 并根据成因对妇产科护理中的防范措施进行针对讨论。

8.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 篇八

急诊儿科护理因其对象特殊性,儿科护理必须掌握护理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对患儿和家长要用心沟通,微笑沟通,用情意和巧来沟通。

引起纠纷的原因(1)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特别是急诊儿科容易发生护患冲突,与患儿沟通难和家长解释不到位。(2)穿刺技术不过硬是护患冲突的主要原因。

防范对策(1)必须懂得与患儿沟通的技巧,对患儿热心体贴有条不紊的进行操作,以启发鼓励的方式引导患儿接受治疗,适当的鼓励赞扬,增强患儿自信心,使患儿情绪稳定配合治疗。(2)经常巡视病房,耐心回答家长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条理清楚措题严谨掌握分寸,对难以解答问题以科学的态度委婉回答(3)提高穿刺技巧,熟练的注射技术是沟通的重要體现,“一针见血”就显得极其重要,容易获得患儿及家长信任,只有在平时工作中多练,总结,使自己的注射技术熟练准确,在患儿及家长的干扰下镇定沉稳,一针见血才能得到患儿及家长的信赖。如果穿刺失败,要面露歉意,选择穿刺技术丰富护士扎针,共同配合完成穿刺。

上一篇:私募基金保密协议下一篇:如何才能系统有效的学习g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