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2024-08-11

食品追溯管理系统(通用8篇)

1.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篇一

天津RFID在食品追溯管理中的应用

摩佰尓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使食品行业彻底实施食品的源头追踪以及在食品供应链中提供完全透明度的能力。在每一个生产阶段及最终消费领域,对货品安全性、食品成分来源及库存进行控制管理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食物中毒、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畜禽疾病以及严重农产品残药、进口食品材料激增等)危机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对食品有效跟踪和追溯,已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全球性课题。

目前我国,谷物、水果、肉类、禽蛋和水产品等主要食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以及排除我国食品的出口面对进口国食品跟踪与追溯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在我国建立食品追溯与跟踪的工作将对食品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摩佰尓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是当前我国在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应用自动追溯系统的实例之一,国内食品行业追溯目前还主要仅仅是在零售结算环节,远未在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应用,全程可跟踪供应链尚未形成。

一、天津RFID系统功能效用

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将利用RFID先进的技术并依托网络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信息融合、查询、监控,为每一个生产阶段以及分销到最终消费领域的过程中提供针对每件货品安全性、食品成分来源及库存控制的合理决策,实现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天津RFID技术贯穿于食品安全始终,包括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全过程严格控制,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形成各类食品企业生产销售的闭环生产,以保证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放心食品,并可确保供应链的高质量数据交流,让食品行业彻底实施食品的源头追踪以及在食品供应链中提供完全透明度的能力。

通过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解决了因为油污、潮湿等原因造成的对条码的损坏而不能准确读出数据的问题,不仅可以追溯养殖与加工业的疫病与污染问题,还可以追溯养殖过程中滥用药、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改变以往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只侧重于生产后的控制,而忽视生产中预防控制现象,完善食品加工技术规程、卫生规范以及生产中认证的标准,带动行业的整体进步,天津RFID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水平。

二、天津RFID系统结构

摩佰尔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及可全程追溯,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将大米、面粉、油、肉、奶制品等食品都颁发一个“电子身份证”—全部加贴RFID电子标签,并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库,从食品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环节开始加贴,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跟踪和追溯,包括运输、包装、分装、销售等流转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如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配送企业等都能通过天津RFID电子标签在数据库中查到。摩佰尔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包括: 三个层次结构:网络资源系统、公用服务系统和应用服务系统

二级节点:由天津RFID食品供应链及安全生产监管数据中心和食品产业链中各关键监测节点组成。数据中心为海量的食品追溯与安全监测数据提供充足的存储空间,保证信息共享的开放性、资源共享及安全性,实现食品追踪与安全监测管理功能。各关键监测节点包括种植养殖场节点、生产与加工线节点、仓储与配送节点、消费节点,实现各节点的数据采集和信息链的连接,并使各环节可视。

一个数据中心与基础架构平台:1个中心为天津RFID食品供应链及安全生产监管数据管理中心,本中心是构建于摩佰尔基础支撑平台ezRFID之上的管理平台(图1)。ezRFID为RFID中间件,是RFID运作的中枢,为硬件和应用程序间的中介角色,将实现不同节点不同追溯环节上的各种不同的RFID设备和软件顺畅地协同运行。包含的功能不仅是传递信息,还包括解译数据、安全性、数据广播、错误恢复、定位网络资源、找出符合成本的路径、消息与要求的优先次序等服务。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操纵控制天津RFID读写设备按照预定的方式工作,保证不同读写设备之间配合协调;二是按照一定规则过滤数据,筛除绝大部分冗余数据,将真正有效的数据传送给后台信息系统。该框架包括了RFID边缘件和RFID集成中间件两大部分。

三、天津RFID系统功能

摩佰尔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由以下各系统组成:中心数据库系统、种植养殖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与加工管理系统、食品供应链管理系统、监控系统、食品安全基础信息服务系统等组成,通过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生产、流通、消费的信息化建立起来的信息链接,实现了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和对流通环节的实时监控,达到食品的追溯与召回。各系统功能:

1.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中心数据库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Ø 食品分类库及样品库 Ø 食品生产单位属性数据库 Ø 食品安全标准与安全指标 Ø 食品生产与管理信息 Ø 食品安全监测与检测数据

2.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种植养殖场管理系统

种植养殖场的数据上传管理中心,监管部门可实时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Ø 食品维护管理:对于本种养殖场或外购的畜禽、果蔬、渔类等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用电子标签标识;

Ø 生长发育管理:根据标准参数,判断其发育及健康状况,调整营养措施及饲养方法;

Ø 饲养管理:记录各饲养情况,查看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求,通过天津RFID饲养管理系统选用合理的饲养配方; Ø 繁殖管理:记录家谱信息和繁殖信息; Ø 疾病管理:根据相应的管理标准,建立疫病档案;

Ø 防疫管理:建立检疫和免疫档案,包括疫苗、喂药等,将各种违禁药物信息嵌入在系统中,用来防止动物等在休药期内出栏,杜绝源头污染。

3.天津RFID食品安全生产与加工管理系统

本系统主要为对种养殖场食品进行生产加工的管理,具体的来讲,畜、禽、渔等肉类的屠宰与生产加工,果蔬谷物大米等食品的挑选加工、奶类生产与奶制品加工、饮料的生产等等。

在生产与加工环节中,将种植养殖环节中标签所标识的信息传递入生产加工环节信息链,按管理标准与规范采集生产加工不同节点上的信息,通过电子标签唯一标识,并将该信息传送到物流环节中。4.天津RFID供应链管理系统

主要为仓储与物流配送管理,通过RFID在生产加工及商店供应链中建立可追溯系统。在物流上,货品信息记录在托盘或货品箱的标签上。这样RFID系统能够清楚地获知托盘上货箱甚至单独货品的各自位置、身份、储运历史、目的地、有效期及其它有用信息。天津RFID系统能够为供应链中的实际货品提供详尽的数据,并在货品与其完整的身份之间建立物理联系,用户可方便地访问这些完全可靠的货品信息。并通过RFID高效的数据采集,可以及时的将仓储物流信息反馈到生产加工,指导生产。5.天津RFID消费管理

在食品进入最终端销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采用现有的成熟的条码技术。

6.检疫监控系统

仅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检验检疫,基于RFID的检疫监控系统还在道口实施使用,并将监控链延伸到超市,监控对象覆盖各类食品。

7.天津RFID基础信息服务系统

本系统为统一的资源发布、食品安全数据信息共享服务网,提供全方位的食品安全数据信息共享与服务。主要为各环节的信息查询、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事件预防等,并可部署到消费终端如超市。通过最终产品的电子质量安全码扫描,可以查询到所购食品的各供应环节信息,也可以向上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产品的召回。

四、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特点

1.利用RFID的优势特性达到对食品的安全与追溯的管理,相比记录档案追溯方式更加高效、实时、便捷。

2.在食品供应链中提供完全透明的管理能力,保障食品安全全程可视化控制、监控与追溯。

3.可以全面监控种植养殖源头污染、生产加工过程的添加剂以及有害物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隐患。

4.以对有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有效评估和科学预警提供依据。5.数据能够通过网络实现实时、准确报送,便于快速高效做更深层次的分析研究。

6.通过网络,消费者可查询所购买食品的完整追踪信息。

五、天津RFID食品追溯管理系统适用领域

本系统可广泛应用于农、林、渔、牧、副各类食品的安全追溯管理,适用粮油食品、畜禽食品、果蔬食品、水产食品、调味品、乳制品、方便食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化妆品、保健食品等等。

方案解决公司:

摩佰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博

电话:022-58268865 传真:022-58218278 邮箱:77095609@qq.com 网址:http:// 服务QQ:77095609

2.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篇二

关键词:RFID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当前, 世界各国都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政府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例如, 美国将总统食品安全启动计划设立起来;英国针对食源性危害加强控制, 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将“危害和关键控制点技术建立并且有效地实施, 同时, 在法规形式的基础上, 制定出”地方官员应用HACCP进行管理的资格标准;在最近几年中, 加拿大将食品检验局建立起来, 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加大力度。

1. 基于RFID的食品安全追溯

所谓追溯, 其实就是指从供应链下游到上游对一个特定单元或者一批产品来源的识别的能力, 也就是说, 在记录标识方法的基础上, 回溯到某一个实体来历、用途以及位置的能力。

在食品安全追溯中, 融入RFID, 需要将RFID标签插入源头, RFID运用的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方面:第一, 公司将RFID标签加入到食品或者原材料源头中, 将食品或者原材料在源头的基本信息写入其中, 例如, 产地、出产日期、储存方法以及食用方法等等。第二, 在仓储、运输环节的基础上, 将食品运输到加工厂, 同时将仓储、运输环节的信息添加到标签中。第三, 加工厂在食品加工完成以后, 在RFID标签中写入原料和辅料的原始记录和加工过程的信息, 并且保证其产品个体以及包装相对应。第四, 写入监管部门的检验检疫信息。第五, 写入仓储、运输、分销以及配送等物流环节信息。第六, 到达超市、餐饮、快餐以及饭店以后, 写入这一层信息, 从而使跟踪链的最后环节得以实现。

在食品安全中, RFID的应用, 使食品行业可以实现两个最为重要的目标, 第一, 对“源头”食品追踪解决方案的实施;第二, 食品供应链过程应该实现透明化。

2. 系统架构设计

本系统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形成的数据检测系统, 大容量的数据库服务器、RFID中心管理及以及生产基地的电子标签管理机和几个流通、批发、零售的读写终端是组成这个系统的几个重要因素。它的设计过程如下:

(1) 客商档案、客户档案以及产品档案都是通过认证管理中心建立起来的。

(2) 电子标签可以通过认证管理中心入库, 利用电子标签中心管理机对电子标签的身份信息进行读取, 并且将其存入到数据库。

(3) 客户终端机是通过认证管理中进行发放的, 将终端机编号绑定客商、客户所在的生产基地、流通以及销售网点, 并且将其存入数据库。

(4) 客商的电子标签由认证管理中心发放, 将电子标签身份信息绑定具体产品, 将其存入数据库。

(5) 生产基地安装实物电子标签, 使其在实物产品或者商品上固定。

(6) 在生产基地、流通以及销售网点客户终端机将标签身份信息读取出来, 在与服务器远程数据通信的基础上, 将产品或者商品流通、销售信息及时地存入到数据库中, 并且从数据库中将产品的详细信息获取出来, 然后将其凭证打印提供给客户。

3. RFID读写器的设计

在整个系统中, RFID读写器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主控电路、射频读写电路、天线耦合以及天线等电路是组成其读写器的几方面重要因素, 主要针对信号的处理和数据的传输。

硬件电路设计和嵌入式软件设计是RFID读写器设计中包含的极为重要的两部分。

(1) 硬件电路设计

功能设计、电路图设计、电路板设计以及制作、元器件采购以及焊接、整机调试等是硬件设计所包含的重要工艺过程。主机电路板、RFID读写模块、GPRS模块等是组成硬件电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嵌入式软件设计

写入或者读出产品的电子标签数据是嵌入式软件所发挥的主要功能, 在无线方式的基础上, 向服务器发送, 与此同时, 显示或者打印接受服务器的信息数据。在单片机中, 它是以计算机编码的形式进行固化的。

4. 系统软件设计

(1) 软件结构设计

后台管理和终端机管理是组成软件系统的两个重要因素, 它的主要功能是管理食品流通领域的数据, 从而使数据输入、修改、查询等多项功能得以实现。

(2) 数据库设计

这个系统后台数据库所采用的是SQL数据库系统。

4.1 数据库E-R图

4.2 数据库表结构设计

系统表、getdata表、仓库类别表、产品档案表、产品类别表、出库单记录表、计量单位表、客户档案表、客户类别表、客商档案表、设备状态表、生产方式表、生产周期表、销售记录表等都是这个系统的数据库表中所包含的数据库表的几种类型。

5. 企业如何实施跟踪与追溯

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中, 企业对产品及其属性以及参与方的信息进行有效标识是基础, 利用RFID技术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传输以及管理是成功开展食品跟踪的关键。实施产品跟踪与追溯, 要求系统具有“可靠、快速、精确、一致”的特点, 有效地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

(1) 结成统一战略联盟要求所有参与方应各负其责地提供正确的条码数据信息, 确保记录与维护这些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准确。进行食品安全的跟踪与追溯好比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 任何一个环节断了, 整个链条就脱节了, 所以需要供应链所有参与方就实施食品跟踪与追溯要求达成一致, 结成战略联盟。

(2) 确定食品供应链全过程中跟踪追溯信息建立各环节信息管理、传递和交换的方案, 从而对供应链中食品原料、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跟踪与追溯, 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进行妥善处理。

(3) 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在进行跟踪与追溯的整个过程中, 供应链中所有的参与方需要就彼此之间交换信息的内容、表述和形式达成一致, 交换的数据需要标准化。为了确保信息流的连续性, 每一个供应链的参与方必须将预定义的可跟踪数据传递给下一个参与方, 使后者能够应用可跟踪原则。

6. 结束语

这个系统所采用的就是RFID技术, 使食品商品的唯一性标识得以实现, 从而不会使食品商品出现混淆以及假冒现象;使识别过程的自动化得以实现, 在此基础上, 获取食品商品信息的快捷以及可靠性得以提升。这个系统通过GPRS技术, 将客户终端机和远程服务器数据库的快速连接得以实现, 由于农产品的养殖/种植点以及市场销售点所分布的点相对比较零散, 所以, 本系统特别在农产品的安全检测管理中最大化的发挥作用。

RFID技术在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 在此基础上, 也开发出更多的新领域。RFID技术的应用不仅是一种普及技术, 一种业务流程的发展, 而且它还将一种新的主流技术方向表达出来。这个系统不仅在食品和农产品领域中发挥最大作用, 在物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中也会有很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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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卫华, 戴伟辉.无线技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物流技术.2004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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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昔克, 马新春.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追溯方面的应用[J].电脑与电信.2011 (08)

3.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篇三

从国际上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明确指出:“可追溯性”是食品风险管理的关键。可追溯系统作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的管理手段已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欧盟于1997年开始建立食品信息可追溯系统,美国在2003年发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巴西也从2004年开始对肉牛从出生—成长—屠宰—餐桌实行强制性的全程追溯监控。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禁止不具备可追溯功能条件的食品进入市场已形成法律约束。

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正逐步成为法规要求。2006年出台的《奥运食品安全行动纲要》规定,奥运食品将全部加贴电子标签,实现全程追溯;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着力抓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互联互通信息平台等9项重点建设任务;同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也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由此可见,加快建立便捷有效的食品追溯系统,实施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是打破一些发达国家借食品安全追溯对我国设置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对增强食品工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食品工业企业可追溯系统建设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国乳制品行业发生的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要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任,食品工业企业必须要建立和具备一套透明、高效、便捷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向消费者传递真实的产品信息,传达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基粉生产企业均已建立电子追溯系统,乳制品生产企业追溯系统建设处在食品行业前列。从北京天航质诚科技有限公司配合甘肃省乳制品企业实施电子追溯系统的情况看,2011年乳制品企业均实现了对原料的来源、检验、生产、销售的全程追溯。便捷追溯系统非常适合中小生产企业应用,因为它既能及时把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能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控制召回范围,降低企业损失,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监管人员的监管效率,也为肉类、蔬菜、酒类产品等实行全程可追溯做出了先行示范。

企业实施追溯系统不仅能加快“两化融合”的步伐,提升管理信息化能力,而且能获取追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链接支持,促进企业形成追溯标准并逐步发展为行业追溯标准,使追溯系统变得更加便捷、有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食品追溯系统大多处于局部追溯,且多基于两端,对中间环节还难以做到有效追溯,实现全程追溯面临挑战。食品工业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加快实施追溯系统对企业形成倒逼机制。企业实施追溯系统不仅能加快“两化融合”的步伐,提升管理信息化能力,而且能获取追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链接支持,促进企业形成追溯标准并逐步发展为行业追溯标准,使追溯系统变得更加便捷、有效。

4.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篇四

进一步的完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能够深入了了解整个关于食品的安全保障问题。餐饮行业已经成为目前的重点发展行业,为了能够避免出现遗忘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而决定利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进一步通过完整的体系实现对食品的安全管理。

餐饮行业已经成为现在主要的发展行业,也为食品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为此能够深入对策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进而保障食品的安全。到目前为止,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餐饮行业的重要的面对对象。以此来发展餐饮行业,保障食品安全,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阳光厨房”看起来很美,其实,恰恰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要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除了要加强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完善食品检测体系,强化监督力度,还须对违规者进行严惩。只有多管齐下、层层把关才能改变整个食品生产加工的大环境,让经营者自律守法,这样才能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恢复信心、重获“安全感”。

在餐饮行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并不对等,食物加工过程于消费者而言是隐秘的。“阳光厨房”让顾客对食物加工有了知情权,会对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种创新还是值得鼓励。但食品生产加工是环环相扣的链条式流程,要保证从田间到厨房全过程都合乎安全卫生标准,这可不是在厨房里装上摄像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保证食品安全应是生产者、加工者和监管者的分内之事,而非消费者的责任。目前相关的负责人所有农产品建立了“身份证”,农户必须记录蔬果、肉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一旦问题出现,通过“身份证”即可追溯其生产及流通信息,责任到位。

5.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

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一)粮食及制品;

(二)畜肉及制品;

(三)禽类;

(四)蔬菜;

(五)乳品;

(六)食用油;

(七)水产品;

(八)酒类;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具体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使用信息追溯系统。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与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对接。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使用信息追溯系统,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本市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公布)

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共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追溯信息查询,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产销对接)

本市推行食品产销对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从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场采购食用农产品,以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从其他渠道采购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规模化、标准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场名单由市农委、市商务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信用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十条(行业引导)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

第十一条(舆论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企业对信息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与服务)

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追溯系统和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报送下列基本信息:

(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经营日期)、数量;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号;

(三)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号;

(四)食品检验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批发的,还应当报送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从事畜肉和禽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报送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报送进口食品合格证明。

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的,报送的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应当为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无需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类别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追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准出证明等,并做好进销货台账等追溯信息电子档案;

(三)培训本单位从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记录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使用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

(五)向食品购货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凭证。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义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外,还应当向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查验。

第十六条(食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食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信息追溯卡等电子技术载体,记录追溯信息,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

(二)配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上传和下载端口,供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信息对接;

(三)提供信息追溯系统的查询端口,供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四)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

第十七条(向消费者提供追溯单据和追溯码标信息的义务)

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食品追溯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系统,打印每笔交易食品的追溯单据,供消费者查询,并确保打印设备完好运行。

超市、大卖场、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具有追溯码的食品货架标签。

第十八条(统一配送企业的义务)

实行集中统一配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追溯信息电子档案,并将食品信息上传追溯系统。

第十九条(鼓励查询追溯信息)

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系统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凭有效单据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监管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电子巡查和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建立做好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厂、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传递追溯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厂、食品进口企业、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向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或者履行其他传递追溯信息管理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违反追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向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履行其他传递追溯信息管理义务,或者未向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食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追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食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的,或者未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打印追溯单据、出示追溯码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可查询追溯信息的销售单据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示具有追溯码的食品货架标签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用语含义)

中型以上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的饭店。

6.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篇六

随着国际及国内食品贸易的快速增长,食品原料的选用也已经扩展到世界各地,加之千差万别的新制造技术和工艺的采用,食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了,但全球食品链中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食品制造业必须在安全和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加工和生产。食品可追溯性管理体系可以有效管控这些风险的威胁,能快速追溯调查出问题产生的源头,准确甄别出有问题的原料及产品,更加明确了供应商在食品产业链中为保证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实现全食品产业链的风险交流和风险预防,为全球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放心食品。

食品工业始终是销量占全球第一的快速消费品行业,且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世界各发达国家和我国于新世纪伊始,相继出台了有关食品可追溯性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2002年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1年签字生效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我国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方面,ISO 9001、ISO 22000、Global GAP、BRC、IFS、HACCP等均对产品的可追溯性做出明确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为满足市场需求,出版了ISO 22005:2007《饲料及食品供应链的追溯体系》,为食品追溯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提出了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

近年来,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两个最重要的热点课题是“诚信”和“追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提出: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随着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日臻完善,我们相信其它食品行业有关追溯的具体要求也将相继出台。在这一转变时期,SGS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业专家,发挥自身雄厚的专业技术实力,更加积极创新,与广大食品企业合作,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提升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当食品安全问题的矛头指向经销商、生产企业的同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质疑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据相关专家分析,从多起问题食品的事件中,可以看到出现问题的根源是在原材料的供应上,要改善食品的安全问题,先要监管好生产食品的源头。言外之意,要杜绝问题食品的再次出现,从原材料的供应开始,就要做好管控措施。但食品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如何在源头布点监控,保证原材料的安全,亟待完善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政府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实现推进信息服务技术发展,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和管理信息、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产品安全预警等技术,从而不断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虽然无论各国法律法规还是世界各组织的认证体系,都对食品的可追溯性提出了要求,而且ISO 22005:2007《饲料及食品供应链的追溯体系》还给出了基本原理,但仍不能够更进一步地为食品企业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和帮助。因此,不同企业设计出的产品追溯方案的水平参差不齐,绝大多数食品企业只限于有追溯要求,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不能保证产品追溯验证的有效性。一旦企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追溯时,没有系统的规范的食品可追溯体系会让问题雪上加霜;纸质文件分散在企业各个工序岗位,数据记录的可靠性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常常是耗用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产品追溯的效果和效率远远达不到要求。因此,不规范的追溯体系既做不到产品追溯的高效,糟糕的是更容易使企业在对产品问题有效控制和时局把控方面错失关键的黄金时段,企业在外界压力

面前转为被动,可能为此蒙受经济损失和信誉危机。基于客户的需求,SGS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中心的多名资深食品方案解决专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ISO 22005:2007《饲料及食品供应链的追溯体系》原理和要求,利用软件系统平台实现食品的可追溯性管理。近些年来,SGS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中心的专家团队为多家跨国食品集团和国内大型食品企业量身定制开发了产品的可追溯性电子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实现了对产品追溯的实时管控,极大地提升了食品追溯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成为食品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工具和可靠保证。

友大RFID追溯系统是采用以RFID为基础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对产品供应链全过程中的产品及其属性信息、生产、客户、质量信息等进行有效的标识。它可以帮助企业构建完整的产品监管体系,一是从上往下进行跟踪,即从原材料供应商、加工商、运输商、销售商到销售点,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二是从下往上进行追溯,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产品发现了安全问题,可以向上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产品的召回或撤销。

友大RFID追溯系统是指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营销相关业务环节采取合适的软硬件技术手段实时记录产品信息,可通过查询随时跟踪产品的生产状态、仓储状态和流向,以达到产品追溯管理的目的。系统采用自动化技术、自动识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为每件产品建立唯一的身份证条码,通过对生产过程中产品信息采集及质量问题的反馈,对每件产品进行从生产、入库、发货、质量问题反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追溯系统整合了条码技术、工作流技术、分布式计算、移动采集等先进技术,是适合中国企业应用为特色的软件产品。

质量追溯让产品危害无处遁形,摊开中国的行业发展史,多数产品问题都出自于原材料源头,但在建立了质量追溯体系之后,问题产品逐渐销声匿迹,在加强产品安全检测工作、完善产品安全检测行业供应链的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对整个产品供应链展开追溯,让害群之马无处藏身。

建立防伪追溯体系,实现安全生产。面对产品安全问题频繁曝光,一些企业居安思危,前瞻性的在产品领域建设防伪安全追溯系统。友大RFID追溯系统利用现代IT技术为基础,在解决企业产品防伪防窜问题的同时,实现了对产品质量责任跟踪,提升了企业的信息化能力,帮助企业实现了全程销售线路管理,以及对流通商的定时、定量、定向、定价管理,从而保证了产品质量安全、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了区域市场,建立了企业产品安全的保护屏障。

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友大防伪追溯系统查询企业产品的来源、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的信息,消费者由被动告知变为主动查询,保证消费者对产品的透明化追溯,远离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危害。

7.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篇七

肉类食品消费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的国家大事,已经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商务部已经开始部署实施全国性肉类食品消费安全与追溯体系工作。但是,由于肉类食品追溯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从源头到餐桌”涉及的环节众多,要实现肉类食品的质量管理控制,必须对肉类食品供应链进行优化重组,对肉类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控,以建立肉类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

1 基于可信计算的信息流划分

信息流的无干扰的思想是可信安全体系结构的核心思想,它最早由Goguen等人提出,其思想是:对于系统中的安全域u和v,如果域u中的操作造成系统状态的改变,从域v的角度来观察系统,在域u的操作发生前和发生后,域v所观察到的系统状态是相同的,那么就认为域u对于域v是无干扰的。

基于信息流的无干扰理论模型从动作和运行结果的角度建立系统安全可信策略模型,研究了基本的无干扰理论模型,给出无干扰模型的3个性质,即单步一致性、结果一致性和局部一致性。借鉴以上思想方法本文以无干扰和可信传递的为理论指导对猪肉食品信息安全系统进行了需求分析并分成养殖、屠宰、销售、核销四个域。这四个域满足信息流无干扰的原则:任何一个域中的操作不会造成另一个域状态的改变(如图1所示)。

为了更进一步细化整个肉类食品信息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信息流动的本文引入了原子操作的概念。如图2所示,原子操作{耳标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养殖过程管理系统}表示耳标信息采集管理系统通过箭头指向养殖过程管理系统,表明耳标信息采集管理系统会对养殖过程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访问,在这个访问过程中访问者称为主体,被访问者称为客体。借助原子操作的概念得到更为细化的信息流动图。

2 肉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可信安全体系结构

在需求分析得到的数据流动的基础上,根据我们提出了一种全新可信体系结构:以可信安全管理平台为中心的三层可信体系结构。第一层是现有的各个子系统,第二层是实现各个子系统的与可信管理平台层的边界访问控制和信息流安全交换功能。第三层是整个可信体系结构的核心层。它包括:客体可信状态控制、完整性状态控制、保密性状态控制、风险预警控制等功能模块。可信安全管理平台是对整个肉类食品信息系统中信息流动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如图3)。

一次原子操作管理平台执行过程(如图4):

(1)通过客体可信状态函数实现客体可信状态控制;

(2)通过Hash函数、数字签名等实现客体完整性状态控制;

(3)通过保密性函数实现保密性状态控制;

(4)主体成功访问客体后将访问记录,保存在记录中;

(5)风险预警指撤销求并非法入侵。

3 肉类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的可信体系结构实现

中间层的边界访问控制主要是通过数字证书向可信安全管理平台提交数据访问申请,通过可信管理平台层具体的数据访问操作后,实现信息的安全交互。而底层是现有的信息系统不需要的进行任何修改。以下重点介绍可信安全管理平台功能的实现。

3.1 客体可信状态控制

基于现有的计算平台可信证明方法,可以保证信息在分布式系统流动中的安全可信。其具有如下优点:(1)可以识别并防止由于远程计算平台用户的无意识行为导致的安全事件(比如木马、病毒等恶意代码或错误的安全配置)对其它系统产生影响。(2)通过分析与平台状态可信直接相关的系统行为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证明平台是否可信,避免度量和验证大量无关要素所带来的隐私保护和计算可行性问题(如图5)。

客体可信函数构造=:match(主体ia安全策略预期,客体bj行为记录)

函数返回值:0表示符合要求,1表示不符合要求。

3.2 完整性状态控制

其中Hash()表示Hash函数,Sig访问请求表示访问者的对请求的数字签名,PK表示访问者的公开密钥,完整性状态控制的流程(如图6)。

3.3 基于Lampson安全模型的保密性状态控制

安全策略是一套用于规范组织如何管理、保护以及分发信息的法律、法规与行为准则,访问控制依据用户制定的安全策略对系统发生的访问事件进行控制,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访问系统资源。1971年,Lampson首次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控制问题进行抽象,建立了访问矩阵模型,模型中主体(subject)代表发出访问请求的主动实体;客体(object)代表受保护的系统资源;访问矩阵(access matrix)以所有主体为行,所有客体为列,列举每个主体对每个客体的所有访问权限,以表示管理员对访问控制的具体要求,即安全策略。因此,本文提出的肉类安全追溯系统中的安全策略也采用这种(主体,客体,权限)三元组的抽象方式,描述系统的访问。

保密性函数构造=:(原子操作∈or∉访问控制矩阵)

函数返回值:属于返回0不属于返回1。根据细化的信息流图(见图2),可以得到以下为访问控制矩阵(如表1)。

描述:访问控制矩阵行元素:一次原子操作中的客体(objectj)元素:养殖过程管理系统、屠宰过程管理系统、码分配与控制系统等等。

访问控制矩阵列元素:访问客体的主体元素:检疫台账生成系统,耳标信息采集管理系统等等。

访问控制矩阵成员集合:表示操作权限Mi,j={1Z=:新增add,Z2=:显示show,Z3=:修改update,Z4=:删除delete}

3.4 审计预警控制

针对客体可信状态控制、完整性状态控制、保密性状态控制中的出现的非法入侵记录并通知到相关的责任人。

4 结束语

实现以可信计算和安全体系结构相结合的技术方法建立肉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以有效防止各类假冒伪劣肉类食品流入消费市场,提高肉类食品安全保障程度。包括源头防护、中间控制、最后可追溯与审计的可兼顾的控制体系。减少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息服务和发布渠道,公示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和政府部门监察的记录,提高信息服务完善群众监督的环境。有助于推动我国肉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规划和发展。

参考文献

[1]Koen Yskout,Bart De Win and Wouter Joosen.transforming security audit reauirements into a software architecture.IBBT-DistriNet.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Belgium.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vailability,Reliability and Security,2008IEEE DOI10.1109/ARES.2008.

8.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篇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此外,《办法》对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同时,《办法》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如何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和平台

目前,上海市已有市农委建立的地产蔬菜、水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市商务委建立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餐饮服务信息追溯系统等。部分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也已自行建立了信息追溯系统,市场上有提供信息追溯服务的专业机构,部分行业协会也有建立行业信息追溯系统的意愿。

《办法》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已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网址:www.shfda.org),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免费使用该追溯平台。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信息追溯平台,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该追溯平台已与相关部门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进行对接,已使用上海市商务委、农委的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可使用原系统。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追溯系统,并与平台进行对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接的技术标准,并提供指导与服务。因此,上海市新出台规章所构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是开放性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选择其认为最经济、便捷的方式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此外,考虑到目前上海市商务委推进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要求生产经营者在上传信息的同时,利用“卡卡对接”等方式向下一个环节传递信息,实现物流与信息流的同步传递。目前,该做法已在上海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环节广泛应用。为了巩固既有成果,并为信息传递预留空间,《办法》一方面要求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等已经纳入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生产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对其他需要实施信息传递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上海市食安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可通过哪些方式查询追溯信息

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办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措施作出如下四项规定:

1.消费者有权通过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2.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3.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

4.消费者可以对生产经营者违反信息追溯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上海市行政部门需要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可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网的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查询平台(http://foodtrace.safe517.com/traceWebPublic/)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场所提供的专用查询设备进行查询。消费者可以通过取得追溯码、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批次号进行查询。

如何确保追溯管理工作的落实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三项:一是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二是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三是将有关情况纳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办法》对四类违反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3.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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