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2024-09-28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通用3篇)

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篇一

一共6道题,每页6道题

单选类型试题:

1)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

A.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B.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C.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D.终止会诊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从何时开始执行:

A.2004年12月16日

B.2005年12月16日

C.2005年7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3)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理

A.《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B.《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C.《执业医师法》

D.《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4)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A.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C.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D.以上都包括

5)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A.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C.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D.以上都包括

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

A.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

B.亲自诊查患者

C.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

D.以上都包括

2.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篇二

一、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接受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被邀请医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同一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须经医院领导批准。

六、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七、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会诊施行手术治疗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特殊诊疗技术项目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一、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十二、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支付给医院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会诊医师代缴费用的,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费用缴至医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出具相关票据给邀请会诊单位。会诊医师会诊收入由医院统一结算给付。

十四、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中医师会诊制度 篇三

(一)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中医会诊,需经本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并在门诊病历中注明,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由住院医师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字后,送往会诊中医科室。被邀请中医科室按申请科室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根据病情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会诊医师应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疗方案,提出具体意见,供邀请科室参考。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诊例外)。

1、会诊医师的资格认定:必须由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等国家及医院认可的执业资质的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上级医师代为会诊;对特殊或疑难重症病人需要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

2、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人,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责;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出时,转出科室须确保病人不发生诊疗延误;抢救急危重病人须及时转入,确有困难时须上报院委会协调解决。

二、急会诊

(一)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中医相关科室协助辅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急诊病历或会诊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前急诊科室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病房邀请科室应将住院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会诊单书写规范,会诊目的明确,邀请会诊时间须写到几时几分。

(二)无特殊情况下,被邀会诊的医师在10分钟之内到达。

(三)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

(四)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处理意见写在急诊病历和会诊单上,对危重疑难病员的诊疗建议应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五)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患者所在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六)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向院委会汇报,由院委会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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