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流程进口报价(精选10篇)
1.备案流程进口报价 篇一
进口游戏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工作,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 2.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 3.游戏操作说明; 4.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三分份游戏客户端(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在光盘上粘贴“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上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8.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自行审核报告(要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内容实质性变动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二); 2.对拟变动内容的自审报告(加盖公章); 3.涵盖所有拟变动内容的游戏样品及相应账号; 4.拟变动内容的具体说明;
5.拟变动内容中的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以视频形式表现所有拟变动内容的光盘。
四、申报流程
(一)将书面内容审查材料快递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十号);
(二)登录“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录入游戏基本信息并将电子版内容审查材料打包上传;
(三)文化部将在系统中发布材料补充通知,请各申报单位及时登陆系统查询进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全相关材料;对超期未补全材料的,将退回材料并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四)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三)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四)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附件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
附件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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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办理进口旧机电商检备案手续 篇二
上传时间:2012/10/15
1、进口旧机电申请备案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资料? 进口旧机电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祥细资料:设备清单/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重量/规格/货值/产地/用途/新旧情况/说明书/包装方式及图片信息。A、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B、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3份,加盖买方公章)C、换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申请表(加盖买方公章)
D、旧机电产品买卖合同(盖双方公章)
E、证明货物所在地的文件-如:海运提单(加盖双方公章)F、旧机电产品的照片(正面和铭牌各一张,需加盖买方公章)G、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官网下载进口旧机电产品电子表格(明细表)、进口旧机电产品电子表格(汇总表)---注意这两 个表格的格式不能更改!
2、进口旧机电备案的有效期多久?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有效期为6个月.
3、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答:属于公告栏内《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4、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办理备案、哪些不需要办理备案?
答: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请按公告栏内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要求准备好有关备案资料,在设备进口之前提早办妥有关备案手续。但以下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不需备案许可范围:l)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5、旧机电备案是否可以变更?
答:申请人可以向出证机构申请变更<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的内容.
6、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如何办理的?在哪里办理?
答:各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部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带相关资料即可.
7、申请人应提前多少天申请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到货90日前,就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或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8、旧机电备案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可以延长,时间为3个月.
9、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如何办理的?在哪里办理?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篇三
申请号: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西尾(上海)综合物品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93号14楼1403室
联系人姓名:李杰电话:021-22111585 传真:021-50344581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西尾(上海)综合物品租赁有限公司
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93号14楼1403室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NISHIO RENT ALL CO., LTD
AICA Bldg.8F 1-13-27 MINAMI-SENBA CHUO, OSAKA JAPAN, 542-0081.Phone 81-6-6268-0240Fax 81-6-6268-0250
型号: MEW-18
备案产品数量: 一台产品金额:657853日元,备案产品产地、所在地:日本备案产品制造日期:2008年10月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市场销售□其他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上述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申请备案,随附单证(共页):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协议)
□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
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 其他资料
申请人(单位)郑重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如申请备案产品须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本人(单位)将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申请人(单位章):
代 表 人:
4.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篇四
2012年11月05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资料编号(三)产品配方;
资料编号(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资料编号(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资料编号(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资料编号(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资料编号(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资料编号(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资料编号(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资料编号(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资料编号(十二)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资料编号(十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5.备案流程进口报价 篇五
1.旧机电备案申请书、产品清单及变更申请表为标准格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减,且所有内容都需填写清楚,且须用电脑填写及打印,不得手填或手改。
2.备案申请书的“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和“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如一致,也需分别填写名称及地址,不能只填写其中一个。
3.备案申请书的“备案产品名称、型号”如有多个,只需填写第一项的名称及型号,并在名称及型号后加“等”字。
4.备案申请书的“备案产品数量”和“备案产品金额”为合计数,填写时要写上数量单位和币种,如数量单位或币种不一致时则需分单填写。
5.备案申请书的 “备案产品制造日期”如有多个,只需填写其中年份最长远的即可,并在年份后加“等”字,如“2006年等”(制造日期只需细化到哪一年)。
6.备案申请书的“入境口岸”不能填写“XX海关”或“XX关区”,请填写具体入境地点,如“天津新港”、“天津机场”等。
7.备案申请书的“备案产品的用途”和产品清单的“用途”二者必须一致,不需要填写具体生产用途,对不属于“企业自用”或“市场销售”的,请在其它横线中填写实际用途(如:
1、出口维修复进口
2、进口维修复出口
3、暂时出口复进口
4、解除监管等)。
8.产品清单的 “价格”为该行设备的“总价”请勿填写为“单价”,并且请将数量单位和币种填在标题行相应栏目的括号中,若数量单位或币种不一致时,请分单填写。
9.请在产品清单的最后项设备的下一行写上本次申报设备的“数量”和“价格”的合计数并将空白多余的行删除。
10.产品清单的所有项目原则上要全部清楚填写,如实在不能提供,请在相应的栏目填写“无”并须附书面解释报告。
11.变更申请表的“变更内容”请具体写清楚需变更的内容,变更产品清单的内容须注明需更改行的序号,并且注明“由原为XXX更改为XXX,如变更清单内容涉及到备案书或免装证书内容也需改变的,则须同时对备案书或免装证书内容一并进行更改。
12.变更申请表的“随附资料”栏内请逐项写上所递交书面资料的名称,并且将需更改的原备案书、免装证书和清单的数量写上(如:原备案书正本1份、副本1份、附页1份、原清单1份、新清单2份)。
6.销售部报价流程 篇六
2.适应范围:本流程只适应于本公司业务向客户提供报价的整个作业流程。
3.职责:
3.1业务员:负责接收客户报价需求;验证客户是否有合作意向;向客户提供报价;
3.2业务总监:负责客户报价申请单、报价单的审核;
3.3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客户报价申请单、报价单的审核的批准;
3.4财务部:负责向业务部提供产品销售单价;
4.作业流程
4.1接收客户报价需求
4.1.1业务员在接到客户提出产品报价要求时,应从和客户交谈或通过其它信息渠道验证该客户是否有合作意向。(如业务员通过和客户交谈或其它信息渠道了解认为该客户没有合作意向时,应向业务总监或业务副总反映,由业务总监或业务副总决定是否向该客户提供产品报价;老客户不需要验证。)
4.1.2业务员在通过初步验证确定客户有合作意向后,应填写《产品报价申请单》交业务总监审核、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4.2正式报价
4.2.1业务员将经业务总监审核、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的《产品报价申请单》交予财务部,由财务部提供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
4.2.2业务员在得到财务部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格后,应填写《报价单》交业务总监审核、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4.2.3业务员将《报价单》传真至客户方负责人后,应马上打电话确认客户方负责人是
否有收到传真。
4.2.4客户收到《报价单》传真后,业务员应在8小时内打电话询问客户方负责人是否接受我司《报价单》所报价格、交货周期、付款方式。如客户接受我司《报价单》所报价格、交货周期、付款方式,业务员应要求客户方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加盖客户方公司公章,将《报价单》回传我司;如客户不接受我司《报价单》所报价格、交货周期、付款方式的要求时,业务员应与客户方负责人交涉,或向业务总监/业务副总/总经理反映(经交涉后如需重新报价时,业务员应重新填写《报价单》,交业务总监审核、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再传至客户方负责人)。
4.2.5客户方负责人签名确认OK后,将《报价单》回传我司后,业务员应将《报价单》交予财务部保存。
4.3产品价格调整后,报价处理
4.3.1公司产品因受原材料上涨、资源紧张等因素造成产品成本上涨,需对产品销售价格作出调整时,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价格进行修改调整。
4.3.2财务部对产品价格作出调整后,应业务部反映,由业务部跟客户协商产品价格需调整事宜。
4.3.3产品单价调整后的正式报价按4.2流程处理
5.相关文件
无
6.记录表单
6.1《产品报价申请单》
6.2《报价单》
7.合同备案流程 篇七
南
一、事项名称:
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二、办事依据:
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宁建工字〔2007〕1号);
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3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备案和变更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建工字[2008]41号)。
三、办事程序及要求:
㈠合同备案时,企业窗口应提供如下资料:
⒈《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⒉项目经理已在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注册; ⒊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⒋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⒌全部合同文本(原件,备案后留存副本1本);
⒍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提供);
㈡已申领我处外网系统用户的企业,应在备案前登陆我处外网系统进行合同申报(招投标工程应在合同申报界面中,点击“工程代码”边上“查找”中的“高级搜索”,进行招投标信息关联);
㈢柜台工作人员受理、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立即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四、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五、办理地点: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19窗口(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六、咨询电话:025-68505219。
七、其他:
㈠工程建设双方应于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备案。办理合同备案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解放路44号)办理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申领、劳务经理业绩与聘用备案、信用手册业绩登记等事项;
㈡合同变更备案和合同竣工备案,应在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解放路44号)办理相关手续:
⒈合同变更备案:原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填写《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交变更依据材料(原
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其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首先应进行招投标备案资料的变更,然后提交《施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申请表》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书》,方可办理;
⒉合同竣工备案:原备案合同已竣工的,施工单位应填写《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合同竣工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办理合同竣工备案,按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总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
㈢申请开具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的,应提供单位盖章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建造师本人签字、盖章),到我处备案管理科办理;
㈣有关办事表格,请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站(http://njjgc.nj.gov.cn)查询或下载;
㈤监督电话:025-84632214。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处
地址:南京市解放路44号南楼 电话:025-84607811 传真:025-84610642
E-mail:njshjgch@njjgc.cn 苏ICP备05009671号
8.ICP备案流程 篇八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於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只要能够直接访问网页的域名或IP,都得做ICP备案,备案用户需要配合工作如下:
备案用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单位名义备案:1、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人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网站真实性核验单(单位,填写时请勿修改,注:只需填写第一栏与网站
负责人处签字印章,盖章请盖在网站负责人签名的名字上),域名不
加/login.php
(相关表格资料可在次网站的相关下载里下载)
进入备案新系统重新注册用户名密码(不可用工信部的用户名密码,否则重复无效),可将需要的备案信息录入(录入的备案信息,相关纸质版资料跟网站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前到我司核验拍照,否则系统将自动删除录入的信息),具体如下:
1、若是首次主体备案,则在主体备案处录入信息
2、若已有主体备案号,只是新增网站,则在网站备案处录入。
ICP备案信息表; 安全信息承诺责任书; 域名注册证复印件(域名注册人跟使用者不一致时请找域名注册商修改后再申请备案); 双方接入合同复印件(不是网宿合同客户,请出示网宿合同客户跟网宿签订合同的书面证明,必须加盖网宿合同客户公司的公章)网站主办单位公章的授权书。(法人为网站负责人不需要)
3、若是新增接入,则在接入备案处录入,需提供网站备案号、备案密码跟IP。
无论主体备案、网站备案或新增接入操作,证件资料可不用上传,直接纸质版资料交予我司,代为提交。
备案中需重视问题:
一:根据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要求,必须做到以下三点,否则待查到管局或电信将会注销备案或封掉IP:
1、更换接入商并已备案网站需要做新增接入(新增接入需提供备案密码);
2、已备案的网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3、未备案域名需及时备案,在没备案通过前不允许开通。
二:等备案纸质版提交资料完整准确,网站负责人拍照完毕我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自上报日算起,通信管理局将会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备案结果直接短信或邮件贵司的网站负责人。
9.电子手册备案流程 篇九
一海关资料库未备案企业
1.提供企业进出口业务中涉及到的(hs品名 逐一在资料库中预备案)填写“无纸化手册海关备案表”见附件,打*号的为必填项,其他都无需填写。(填写后,海关需3-6个工作日审核企业资料库备案内容)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到科思达)预入资料库,核对无误后发送。
(海关需3-6个工作日审核预入资料库内容)
4海关全部审核通过后,建立资料备案库号码。
二电子手册备案根据备案资料库备案的内容,正确填写“电子手册预入表”(科思达)预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中的序号为自然序号)核对预入内容并发送,海关接单审核,登记电子手册号码
(海关需3-6个工作审核,通过后,到中国银行交付台账,费用为100)
(在中国银行未设有台账的需要申请,提供资料,人民币开户证明,组织结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中国银行提供的2份开设登记表业务办理电话:64881625 钮先生)
10.备案流程进口报价 篇十
http:// 2005年11月11日10:29
一、受理范围
在北京地区销售、使用或使用地不明确但在北京口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二)受理地点: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大楼1303室。
三、受理要求
(一)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请登陆本局网站,进入【网上办公】栏目的【表格下载】中,下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
(二)制作申请表格。
请完整打印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1份)、《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1份)、《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3份)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2份)中相关内容,并加盖申请人和收货人公章。如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提供的材料份数请加倍。
(三)提供材料。
1.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复印件); 3.国家或地方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4.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涉及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的,应在合同、协议中注明装运前预检验条款,装运前预检验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企业概况。
(2)进口旧机电产品用途,预定装运日期、到货日期。
(3)若为三资企业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注明是一般贸易还是作价投资。(4)本批旧机电进口与企业长期进口的关系,即说明是单独进口,还是作为某个大项目的一部分。
(5)装运前预检验邀请函。
5.拟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现状照片,反映产品技术特征的技术资料,产品的使用/维修记录,旧机电产品的原始价格等其他有关资料。
6.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办理时限
如能准确、完整地提交申请材料,将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或免装运前预检验。
五、业务咨询
其他相关事宜请咨询北京检验检疫局机电处,联系电话:58619073。
六、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于2004年5月起执行。
七、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相关文件
2002年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3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2004年第38号公告 2003年第124号公告 2003年第4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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