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2024-10-17

小学学校安全责任制度(精选8篇)

1.小学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篇一

仁寿县华兴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 ; 法规,特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根据上级要求,我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即学校领导、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既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要承担安全工作的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各自处室、各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安全职责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3、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5、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分管副校长安全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事务,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

2、根据上级要求,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每年层层签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状,并负责检查、督促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讲评、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全校上下齐努力,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处室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组织落实学生教职工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教育,使学生掌握自我保护技能,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6、每学年开展1-2项针对火灾、地震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7、做好法制副校长聘任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

三、安全专职干部的安全职责

1、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每周向中层以上干部办公会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2、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的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

3、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查找校园存在的安全隐患,责成有关处室、部门、岗位安全负责人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加大整改的力度,保证学校的安全。

4、学校内发生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调查取证,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向分管副校长、校长报告,并组织教工进行救火,疏散师生和学校财产。发现师生受到伤害,要组织师生 积极救治,伤情严重的要迅速送往省三院,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

5、会同学校办公室做好学校办公室值班安排,负责节假日门卫、夜间巡逻人员安排,并经常检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6、负责全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年检,保证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7、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

四、各处室主任安全职责

1、在各自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所属的各部门、各处室的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教学楼、档案室的安全;并负责所属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

(2)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图书室、卫生室、打印室、学生档案室、音美教室及库房、教师办公室的安全,并负责教师及所属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3)教育处:负责住宿生宿舍、广播室、体育器材室、体育设备和各教学楼教室的安全。并负责学生、年级组长、班主任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4)总务处:食堂、会计室、配电室,门卫室、自行车棚等安全,并负责所属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2、定期召开所属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研究本处室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方法和隐患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4、组织学生到多媒体教室或外出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5、学校应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6、在学生上下楼梯比较集中的课间操和晚自习放学时,应合理安排学生的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教师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一定是学生力所能及的清扫校园、搬动物品的劳动,不应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有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的活动。

8、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防护,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每年组织1-2次紧急疏散演练。

五、年级组长、班主任安全职责

1、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学生和教学楼的安全,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和本班教室的安全。

2、根据学校、教育处的安排和要求,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学生了解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使学生掌握一定自救、自护技能,提高意识。重大节日前和放假对学生安全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

3、年级组长要安排好上午课间操和下午晚自习的楼梯值班,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教育学生按顺序上下楼,以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4、年级组长、班主任要经常对教室的门窗、电器、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抓紧时间解决。

5、如遇突发事件如晚间停电、失火、地震等,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年级、班级及时观察险情,并组织学生严格按照学校应急预案,进行有序的疏散。

6、如平时遇学生之间发生矛盾,要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疏导,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对于缺勤的学生要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原因。以上两种情况都要及时向教育处汇报,说明情况。

7、班主任对家长或监护人告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当建议学生休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一旦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救护,并通知学校教育处和家长,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六、体育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时常检查器材室、乒乓球室门窗及场地、体育器材的安全隐患(如;单杠、双杠、篮球架、乒乓球台等),及时维护场地器材,排除安全隐患。每学年的开始和中期全面检查、维护一次。

2、每个学年的开始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态,作到心中有数,安排好不能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的学生。在进行正常教学时,根据教学内容,作好保护与帮助,一但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马上送到医务室或医院进行急救,并及时通知学校有关领导及家长。

3、及时传达、落实学校有关处室关于安全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

4、经常性组织体育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

5、放学前检查门窗是否锁好,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七、音美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音美组安全管理全面工作,带头做好学校布置的有关安全工作,组织本组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有关精神。

2、及时查找和排除本组的安全隐患,每天下课后要关闭掉所有电器的电源,下班前要仔细检查音美教室及办公室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如不能排除应及时上报。

3、提高防火意识,与本组人员一起较熟练地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具的使用。

4、结合所负责的课程向学生积极渗透安全知识,如果发生火情或突然停电等突发事件,积极采取措施。

八、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实验室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人都有安全意识。

2、在本组内贯彻落实其他各处室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3、有培训组内人员安全知识的职责,如:灭火器、沙箱等消防设施的使用等。

4、随时查找和排除本部门的安全隐患,如不能排除应及时上报。

5、若遇到上实验课时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有及时疏散学生的责任,每层均有人负责东西楼梯口的疏散,防止疏散过程中再出现意外情况。

6、学生上实验课时,有教育学生进行安全操作的责任;督促组内人员学会应对实验课上的一些突发情况:如触电、化学灼伤、烫伤等。

7、对化学危险品等特殊物品有督促监管的责任,如储存条件、双人双锁的管理等。

8、督促组内人员下班前关好门窗、停水、断电。

9、兼有配合校内其他部门的灭火责任。

九、实验室生物教师安全职责

生物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生物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进行先期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伤害。

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教师承担,如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学生承担。

学生进行实验过程中,在使用刀、剪等利刃器械时,教师务必嘱咐学生正确使用器械的方法,告诫学生不要相互争抢或动作粗鲁,以防利刃扎伤、划伤。一旦出现意外,轻则速到医务室进行包扎,重则速带学生到医院进行治疗。

在使用乙醚时,教师应严格控制剂量和告诉学生正确的操作方法,并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防止发生过敏或被麻醉的事故,一旦发生意外,教师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使用乙醇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严格控制乙醇的浓度和数量,防止高浓度乙醇的丢失。一旦发现丢失应立即追查,避免误饮造成中毒事故。

在观看各类标本时,对易碎、有毒等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标本,务必反复强调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

实验课结束之前,教师应关好电源,嘱咐学生关好窗户,最好由教师锁好大厅,确保实验室安全。

十、实验室化学教师安全职责

化学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化学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进行掀起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伤害。

每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教师承担,如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学生承担。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实验,教师要提醒学生做好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学生应采取有效的自救、自护措施;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安全,做好疏散等补救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要加强对强酸、强碱和剧毒化学药品的监管,每次实验的化学药品应一次用完,防止因管理不严而造成事故。一旦出现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易碎的实验器皿,应告诫学生轻拿、轻放、轻搅动、防止因器皿破损而造成划伤、烫伤或腐蚀等事故。一旦出现意外,教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隐患。

实验室结束之前,教师应关好总电源、气源,嘱咐学生关好窗户,最后由教师锁好大门,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十一、实验室物理教师安全职责

物理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物理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

课前,教师必须进行先期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伤害。

每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教师承担;如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学生承担。

学生在进行电学方面实验时,能用安全电压(36v)代替的尽量用安全电压,不能代替是必须向学生说明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学生在进行带电实验时,尤其是220v电压进行实验时,一旦出现触电、断路、短路的情况,教师应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和检查程序,防止意外事故或连锁事故的发生。

使用汞做各类实验时,应防止容器的破损和汞的飞溅。

在进行力学等各类实验时,应告诫学生防止所使用的导轨、配重登物品坠落,避免意外事故的在进行光学、热学实验室,若使用明火(蜡烛、酒精灯)时,实验完成后必须熄灭火源,教师负责最后的总检查。

在进行光学实验室,若使用煤气,必须在实验前检查所有的开关是否处于关闭状态,上课时应明确要求按教师的要求逐步操作,课后要求学生必须关好煤气开关,教师应关好总电源,嘱咐学生关好窗户,最后由教师锁好大门,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十二、电教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电教组负责人要对整个电教组管理的电教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对电教设备要注意防水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病毒。

2、新设备要按照安全规范安装,培训使用人安全正确使用。

3、负责本组成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新教师要进行消防设备的使用培训。

4、定期检查所属各部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和解决隐患。

5、密切注意网络安全问题,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做好防范工作。对网站及学校资源服务器要严加保护,严防黑客侵入。注意做好数据备份,防止损失。

6、对在计算机教室上课的教师要进行教育,上课期间要打开疏散口,出现突发事件要帮助任课教师组织好学生的疏散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

7、电教中心出现突发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并组织协调本组成员组织好救护工作,保证设备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三、图书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树立国家财产重于一切的思想,保证图书室不发生事故。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图书室各部位的安全:书库、教工阅览室、学生阅览室、及各办公室;

2、认真落实学校对图书馆的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时刻注意防火、防盗,图书馆内严禁吸烟;

3、对图书馆各位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做到人人学会使用电闸、灭火器,室内无人时及时关闸、关灯;

4、经常自查图书馆所辖各部位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

5、如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负责疏散学生,自己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疏散学生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6、上班坚守岗位,下班注意锁门、关窗,防止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四、生活教师安全职责

1、管理教师要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按时上下班,认真交接班。有问题尽量在本班中解决,实在没处理完的,换班时要及时向下一个班的老师交待,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值班人员要严密注视大门口进出人员情况,防止非宿舍人员进入宿舍。搬进搬出东西要查问。

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险情及时排查,要防患于未然,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宿舍中的各个门、窗、床及各种公共设施情况要经常检查,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晚上熄灯后常抽查人数,对未归宿同学的情况仔细进行查询,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掌握疏散办法,遇有紧急情况,必须迅速疏散学生,确保同学们的人身安全。在哪个班出现的问题有当班老师负责任。

3、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好务。学生有病或生活、学习上有其它困难,值班老师要热情给予帮助,并尽力为其解决问题提供方便。

4、检查督促工作:早晚按时开关门锁及电闸,按作息时间吹哨,督促学生按时上课,按时回宿,严格检查就寝情况。

5、学生离开宿舍后,值班老师要逐个对宿舍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情况评定出成绩登在记录本上,并在评比栏上进行公布,以备“评先”时提供条件。老师对差宿舍的值日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并限时重新搞卫生。

6、教师要大胆管理,认真负责。学生在宿期间,值班人员要常巡查,密切注意学生的各种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每天在检查卫生的同时,还要注意各室内有无安全隐患。对于不按学校规定与要求做的同学,要提出批评并监督其改正,每班老师要各负其责。

7、宿舍中的各种设施(水、电、暖、门、窗、床、柜等)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后勤联系进行修理。

8、有劳动班时,要组织好学生有计划的全面彻底搞好宿舍的卫生,包括厕所、水房、楼道、门、窗、墙壁等,检查切实搞干净后再放学生走。

十五、医务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起医务室的安全工作。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及时消灭隐患。随时完成上级领导的指定性工作。

3、加强传染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疫情,并做好传染病的应急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转移。

4、对食堂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每餐都要留有样品,以备化验检查。校园内一但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群体现象即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立即上报领导,并及时进行抢救工作,同时与急救中心取得联系,以最快的时间把中毒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5、易燃化学消毒剂要妥善保管,远离明火,放在通风处。一但发生火灾,立即关闭电源,拉闸断电,及时灭火,并向消防中心报告火情,以求增援。

十六、食堂监管员安全职责

1、在总务领导下,负责食堂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传达学校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

3、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

4、监督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并要办理健康证。

5、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规范操作者行为,严格执行饮食卫生“五四制”,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6、负责监督食堂原材料供货渠道,肉类、蛋类及副食调料要有检验证明或食品合格证明。

7、负责监督承包者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8、负责监督承包商留样制度,防止食物中毒。

9、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各项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

十七、会计室财务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总务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财务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完成上级部署及学校的财务工作。

2、负责向会计室全体人员传达学校的安全精神和指示。

3、负责对会计室所有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监督出纳员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通知总务处派员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5、按照上级规定的各项制度,开支标准、认真审核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

6、每天下班前负责监督检查财务室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断开。

7、监督出纳员库存现金、有价票据的存放,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做好库存现金的防盗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收费期间对所收款项,及时存入银行,定期与银行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资金安全。

8、按照《会计档案》的规定,做好凭证、帐簿及银行印鉴的管理。做好帐本的防火、防盗工作。每月底定期对微机中的数据及原始资料进行备份,以防会计信息丢失。

十八、门卫负责人安全职责

学校门口是学校的窗口,人流量大,进出校门的人员复杂,为了保证校园的安全,作为一名门卫负责人,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我校的各项安全规定,自己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不怕苦、不怕累,并和其他门卫人员沟通,经常检查和要求他们做到切实履行门卫安全职责,要认真检查来客所带的各种物品,防止各种安全隐患带入学校,如: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在对外来车辆、客人要严格控制,做到来客登记或打电话联系,对校门口出现的隐患,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如遇不法分子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在工作方面不管上班或下班,都要相互团结配合工作,对来客要礼貌,不讲粗话、脏话,热情服务。

2、要及时组织门卫人员认真学习、落实领导提出的安全要求精神,并切实做到每周开一次会。

3、在不断提高自身学习工作技巧的同时,也经常对其他门卫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以提高门卫工作的效率和素质,更好的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4、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对我们自身的安全要更加重视,要经常提醒门卫人员安全第一,特别是值夜班的人提高防范意识,安全用电、安全应用设备,做到防火、防止发生人员伤亡。要经常告诫大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十九、车棚负责人安全职责

1、自行车管理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2、到岗后要注意巡视,检查自行车停放、上锁和车牌情况,整理摆放不齐车辆,发现未按照学校要求存放的自行车,自行车管理人员要进行登记,反馈到年级和教育处。对于未锁的自行车,要收存钥匙并妥善保管自行车,除查明车主进行登记上报外,还要对其进行教育。

3、自行车管理人员要提高警惕,严防破坏、偷盗自行车现象的发生。若因擅离职守,发生自行车被破坏、丢失等情况,一律由自行车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4、坚持出满勤、不迟到、不早退,病、事假提前请假。

二十、配电室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对全校的电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 对配电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做好对全校师生安全用电教育; 发现电器设备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发现有不安全用电者立即制止;

学生宿舍是否有违规接线或不应使用的电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全校的用电线路进行巡视;

做好对配电室防火设备的安全检查。

十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个人财产的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校因安全事故,要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由于学校责任造成师生死亡、火灾损失在5万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等,要依次追究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安全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校长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要依次追究有关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处室主任,安全责任人和主管副校长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扣发校长基金,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三、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成其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和学生受伤害程度给与必要的行政处分,扣罚校长基金,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学要救治时,不积极组织救治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学校纪律处分。

2.小学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篇二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一)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是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责任是一个基本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 是法人、公民在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所承担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多样, 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出发, 探讨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立法现状

行政责任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息息相关, 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来看,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路还是政府主导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管理色彩非常明显。而在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 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实施:首先是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出发, 包括了党内处罚和管理责任的处罚, 主要方式是通过记过、处分、撤职等方式来实现;其次是通过罚没、吊销执照等方式来进行;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中, 对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有比较强烈的震慑能力的方式是进行资格处罚, 由于与前面的罚款、处分等行为相比, 处罚具有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潜在违法者会因为迫于资格处罚的威慑而主动放弃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先定性取代司法终局性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的一项权力, 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和实现社会管理, 保证公民的公共福利。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同样需要受到司法机关, 因此我们说行政权力具有先定性, 而司法机关才具有终局性。这里我们提到行政先定性取代了司法终局性, 所指的法律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相关处罚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强化, 尤其是对违法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 这其中就有关于“从业禁止”规定。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 是劳动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和人生自由权、选举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因此对于从业权利的剥夺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程序, 并且相关法律人有辩护的权利, 这种剥夺行为绝不允许单方面的剥夺,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违背了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二) 行政执法部门权力协调不合理

行政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 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 其中主要包括了工商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等, 各个部门在职能上都非常的专业化, 但是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则显得相对分散, 权责不明, 使得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这种食品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况从2004年开始得到一定的改善, 2004年我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规定的主要宗旨就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权责不明, 合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手段是要求在食品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各环节分段管理, 实现食品生产消费全流域的监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实现食品安全生产无死角, 但是制度设计如果不能与实际相匹配, 则不能实现制度的初衷。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 实现司法机关的终裁权

司法机关终裁权实现的提出是针对行政权力剥夺公民从业资格权利问题的, 前文的分析可见, 从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必须由具有资格的部门来实现, 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来实现公民从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从制度设计的角度, 可以在基层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关或者专门的部门来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从业资格问题进行核定, 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在发现有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之后, 取得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达到“从业禁止”标准的证据, 并交予专门法律部门。经专门法律部门或者法庭核准, 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相关人出庭, 并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司法机关的终裁权得到了保证, 法律的权威性也得到了保证。

(二) 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

我国目前的全国统一性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机构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统一领导, 但是这个统一领导机构的工作开展仍然是在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综合配合之下, 各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职能关系, 所依靠的领导机构也是无法判断其稳定性的临时委员会。为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就必须隶属于同一个组织机构, 国外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加拿大,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数量在不断的减少, 但是取而代之的是高校的管理机构, 其核心思想就是将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环节的监管职能融合到一个大的机构中来, 加拿大将食品检验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它将原本属于农业部、工业部、渔业部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融合到一起。

参考文献

[1]周徽.从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看刑罚正当化的根据[J].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3.责任分层落实 保证学校安全 篇三

一、着力构建安全工作承包总体框架,从宏观上保证学校安全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担任组长,对上级总体承包学校的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牵头负责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计划、措施;负责安排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各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记录、信息汇总、报告;负责学校安全创建工作。其他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根据学校党政分工情况,分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实行“三条线”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管理网络,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1. 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由值周组长承包负责,值周组长是值周期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值周组长要全天在校,全面督查、全面负责,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整改,突发事件立即牵头处理,确保在值周期间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2. 学校常规安全工作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主任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例如:行政值班归口校务办公室,那么这一块安全工作就由校务办主任具体负责;保安、宿舍、常规值班、学生平时管理归口德育处,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德育处主任具体负责;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室的管理归口继续教育处,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继教处主任具体负责;实习实训室、上课期间的管理归口教务处,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教务处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短期培训、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劳务输出归口就业办公室,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就业办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商店、食堂等管理归口后勤处,那么这几项安全工作就由后勤处主任具体负责……各位主任要严抓安全管理,确保本部门不出安全问题。

3. 年级安全工作由年级部主任具体负责。我校是一个综合性学校,类别多,生数多。单单中职部学生就有3000多人,而中职部学生因为年级小,管理起来难度最大。为了能做到靠前管理,分解管理难度,我校设立了年级部,年级部主任承包负责本年级的各项工作。年级部主任是本年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年级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本年级不出安全问题。

二、实行安全责任层层承包,确保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处处做到安全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我校对安全工作实行层层承包制开学初,先由校长跟各职能部门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然后各位主任跟本部门相关人员签订责任状。确保人人都成为安全管理员,人人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二)德育处牵头负责学生管理,德育处的安全责任比其它部门更重大,因而德育处的安全承包措施要做得更实在

1. 德育处主任将本部门安全工作承包给几位副主任。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保安人员的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值班巡逻制度,确保校园不出现安全问题。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学生宿舍的管理,要求严把宿舍进出关,加强值班巡逻,加强用电管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学生在宿舍内不出现安全问题。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确保上下楼梯要缓上缓下,靠右慢行,坚决杜绝出现拥堵踩踏事件。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学生的考勤管理,确保对学生出勤情况了如指掌;如果发现学生迟到、旷课现象,一定要查明原因,杜绝学生无故外出等现象发生。

2. 德育处将特殊时间段值班工作承包到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一般在特殊时间段,因为特殊时间段往往是管理的空档。我们将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几个时间段,承包给责任心特别强的德育处领导和班主任负责。具体做法是:

(1)早上“督”——由一名德育处主任负责,带领各班主任进行督查,承包负责早上5:50至6:50期间的安全工作;

(2)中午管、下午看(“看住”的“看”)、晚上检——由一名德育处主任负责,带领五位班主任对校园进行检查,对学生进行看管,承包负责三个时间段(中午12:00至下午2:00、下午第三节课下课至晚自习预备铃响、晚自习后至22:30)的安全工作;

(3)夜里巡——每晚由一名德育处主任牵头,带领一位班主任和四名宿舍管理员,夜住学生宿舍,对宿舍进行巡查,承包负责22:30至次日早5:50期间的宿舍安全工作。

3. 德育处将重点区域的安全工作承包给有关责任人。例如门口的管理承包给保安,宿舍的管理承包给宿舍科科长,微机室等地方的看管承包给一名责任心特别强的职工(要求夜里住在微机室,不睡觉,经常巡查),食堂的看管承包给膳食科长。这样,就能保证学校重要区域的安全工作,不出现重大财产的被盗或其它安全事情的发生。

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总务处、德育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5.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篇五

一、设立领导机构。

安全工作由校长负总责及主管领导。校长是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二、门卫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出入校门的车辆和人员的管理,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

2、本校学生出入由红领巾监督岗进行监督。

3、对凡携带物品进出校门的人员,必须认真检查、验证、登记,若有来历不明者,值班人员有权询问或阻止进入。

4、严禁做生意的人及其他闲杂人员入内。

5、严禁学生强行出校门,杜绝翻院墙外出等行为。

6、加强对学生的自行车的管理与保管,严禁任何人员在校内骑车。

7、加强对教学楼及周边设施的巡查,排查各类隐患,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校外活动。

1、组织师生进行校外活动,必须书面请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2、活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活动区域和路线进行实地考察,制定好活动计划安全措施并上交学校。

四、学校内部活动。

1、教师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在上课期间令学生离开课堂。

2、保证学生活动安全,预防课堂安全责任事故。上课铃响,教师及时到位,并不得随便离开课堂;室外活动课要制定计划、严密组织。

3、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化质量,必须专人管理。

4、要制定师生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预案,每学期都要定期组织好演习。

5、遇恶劣天气,要组织好学校大门附近人员与车辆的输导工作,保证学生安全。

6、依季节特点对学生进行防雷、防盗、防触电、防溺水各方面安全教育;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要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记录(备查);注意春秋季节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上报。

7、学生在校期间,教师不准让学生出校办事;不准让学生做或让学生替老师做有危险的事;不准组织集体购生食、冷饮。

8、学生在校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必须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五、要认真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要与骑车上学学生的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

六、校长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自查。

七、学校行政、教师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发现校园中存在得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八、加强对值班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责任和防范意识;带班教师不得脱岗。

九、加强对教师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保证交通安全。

十、财会和保管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保护好学校财产。出纳员存取大额现金时,学校优先遣专人陪伴。

十一、依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前)及时向学生家长发放通知书和作息时间表。

十二、强化饮食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导致食物中毒隐患。

十三、及时化解、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激化。

十四、保证信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妥善处理。

***小学

6.学校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篇六

“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安全工作,确保在校学生身心安全,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姓,特订此责任制度如下: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副校长具体抓,学校教职工具体落实的多元化共同努力,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确保责任层层落实,齐抓共管。

二、校长应经常定期组织安全工作人员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安全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定期检查指导安全工作情况;并注意组织全校师生,利用各种机会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安全防范教育,同时,每期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三、班主任对学生安全教育,监管等负责重要职责。

1、班主任应利用班队会和各种活动对班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

2、班主任应强化工作,平时多注意了解,观察学生,发现不安全现象和首头应及制止、教育,并对个别较严重的学生应作好跟踪调查。

3、班主任每期主期举办两次以上的安全教育为内容的主题队会,对学生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

4、按学校的要求,定期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科任教师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同样负有责任。

1、科任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结合实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任课教师对新教学科应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学生作好安全防范。

3、体育、实验等具有危险性的课程,教师应事先对有关安全防备及预防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五、学校应定期跟相关责任人(含班主任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

六、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好学校保卫工作。同时,学生在校期间,保卫人员应随时观察发现学生不安全现象,应及时排除、制止、教育,确保学生安全。

7.小学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篇七

一是要坚守制度底线。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是保险型, 而非福利型。坚守制度底线, 就是要坚守保险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保险型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 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决不能走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 也决不能走西方福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邪路。

二是坚守责任底线。任何保障的责任都是有限的, 无限责任的保障是不存在的。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这个责任既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又能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效用最大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国际经验表明, 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充分使用是有效的, 超过这个比例, 容易刺激医疗消费,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浪费;低于这个比例, 又容易出现保障不充分, 造成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过重。因此, 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底线。

8.小学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0-0034-03

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都是为惩戒和教育违法者,使其不再违法。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经济代价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严格管理,不敢以身试法的压力和动力。与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不同,追究民事责任程序的发动者是消费者和公共大众,不是政府和司法机关。简化顺畅的民事责任追究程序,是真正发动人民群众,将食品安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的制度保障。因此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简化和改革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法治保障。

1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为防止产生滥用诉讼的发生,关于起诉主体的资格,传统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常仅限定只有在法律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发起诉讼。例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有很多公共利益很难将其归入私人权力范围,比如清洁环境、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法律秩序、国有资产、适度公共财政支出、公共道德等;还有一些对每个人来讲都不大、维权成本很高权益,如消费者权益、小股东权益,如果不维护则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破坏的是法律秩序,本质上是公共利益。这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对传统诉讼不足的改革和完善。 公益诉讼有助于发动全社会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参与法律执行的积极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发挥具有专业性的律师介入诉讼遏制复杂的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发达,有四个方面的发展经验可资借鉴:(1)强调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成文法明确赋予公民对公益案件的起诉资格。《反欺骗政府法》、《行政程序法》、《清洁水法》、《海洋倾废法》、《噪声控制法》、《濒危物种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律确立了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钱财时,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美国许多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公民诉讼”制度,授权个人对污染企业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机构的环境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等提起诉讼。(2)判例法形成了私人总检察长理论。美国的总检察长可以介入任何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对任何个人、团体、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参与辩论。美国法院在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一案中阐述了私人检察长理论,即公民个人可以自愿替代总检察长参与某些本应由总检察长参与的案件。(3)形成了鼓励律师和告发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报酬和赔偿分配机制。1)风险报酬机制。如果公益诉讼胜诉,律师的报酬是赔偿数额的一定百分比。此机制为很多本来无法支付诉讼费的人提供了私人律师,同时也支持了一些诉讼标的较小但却很有意义的、或救济方式非金钱补偿的公益诉讼案件。2)告发人胜诉后获得补偿。允许个人代表美国政府起诉任何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欺诈行为。在告发人进行起诉、告发案件书面存档受理之后,司法部需要在60天内对告发的信息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参与该案件的诉讼。如果司法部决定参与诉讼,则将承担起案件起诉的主要责任,告发人可以获得赔偿的15%至25%;如果司法部决定不参与案件,告发人可以自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如果成功胜诉,将获得赔偿的25%至30%以及预先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4)公益诉讼在很多时候都具有集团诉讼的特征。集团诉讼一般而言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在他们自己或其他人遭受伤害、损失等时,所采取的起诉或应诉行为。这种诉讼方式是由英美衡平法演变和发展而来的。这种诉讼方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首先,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向律师提交诉讼请求或诉讼帮助,当该律师认为这个诉讼内容或者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即可向法院提出集团诉讼立案的要求。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核,如果审核结果认为该诉讼请求符合集团诉讼的要求,就会同意按照集团诉讼的方式开展诉讼程序。那么,提出集团诉讼的律师,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发布征集集团诉讼原告的广告或通知。同时,律师要根据法院的要求整理集团诉讼群体所遇到损害的时间、程度以及相关的诉讼请求、掌握的证据等。必要时,该律师还可向被告方所要消费者名单,从中寻找可能具有同类伤害的消费者,然后由这群消费者选出的代表提出集团诉讼的请求。那么,最终法院所做的的判决,不但对直接参加诉讼的消费者群体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与此次集团诉讼的其他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可以借鉴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食品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将食品安全问题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细化提起诉讼的主体、程序、报酬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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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完善食品安全小额诉讼制度和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受社会进步、诉讼数量的增加的影响,现有的诉讼制度很难满足激增的诉讼请求和日益提高的诉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小额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简单的债权债务、消费者权益维护、邻里争端等纠纷,其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例如,纽约市小额诉讼请求标的的上限为500美元。(2)起诉、受理和审理程序也比较简单。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金额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可以审理也可以调解。(3)审理可以在夜间或者星期日以及其他休息日进行。(4)对于小额诉讼判决的救济,现在各个国家基本上是采取限制救济作为制定救济程序的限定基准,多数会选择限制上诉。(5)小额诉讼制度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是较低的。举例来说,在美国国内,小额诉讼基本上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仅收约20美元诉讼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是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对于维护消费者小额食品安全纠纷,发挥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维权行动,发现和制止食品安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小额赔偿制度的简易程序,对于鼓励和支持群众和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

对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产品责任制度,采行无过错追责原则;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类消费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出台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鉴定程序、证据分担原则等。

产品责任亦可称为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遭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那么,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为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制造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分销商的过失而导致产品形成缺陷,并且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分销商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分销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商,也提供不出产品的供货商,那么,分销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除缺陷产品外)损失的,制造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制造商能出具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则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1)该产品未投入分销流程;(2)在产品进入分销流程时,导致损害的缺陷还没有形成;(3)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足以发现和证明该产品生产过程或分销过程中产生的缺陷。

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严格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食品安全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的例外和补充,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自己受到原告某种产品或行为损害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必须提出自己未从事该活动;或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就食品安全领域来讲,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无法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条款。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不属于产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是在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情形下才适用的,食品安全消费者纠纷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于一般因尚未构成人参和财产侵害的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常因无法搜集证据,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而不得不放弃维权,导致许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惩戒。因此,建议积极参与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等举证责任分担规则,以利于维护食品安全类消费者权益,制止和消除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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