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共8篇)
1.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篇一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持 续 发 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现代企业必须把握市场行情信息、科技发展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科学管理信息,同时要进行管理创新,打破原有思维模式的束缚,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2005年5月,央行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小额信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扶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手段。一方面,通过给中小企业及三农发放小额信贷,发挥金融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市场的积极性,以财政转移支付和金融 创新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扶持。另一方面,小额信贷也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不断创新,通过高水平的管理实现贷款的回收,通过高技巧的经营扩大收入、减少支出,实现平衡节余,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市场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一个重要的特点是高人力、高效率投入,客户经理频繁上门调查、送款收款等工作,节省了借款者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有利于小额信贷的延伸、贷款信用评估及贷款使用的监控,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机构自身的运营成本。
通过国家近几年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小额贷款公司机制灵活、服务到位,可以利用其在当地掌握更多客户信息的优势,为那些因为没有适当抵押而不能再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一方面可以缓解很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大量民间闲散资金寻找了一条出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绩斐然的同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存在的合法性、资金来源方面的困难、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解决激活市场经济的问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控制贷款风险、提高偿还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独树一帜,创造了不少为人熟知并广为复制的技术,如整贷零还、小组联保、保证担保、灵活的抵押方式等,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提高偿还率。一般认为高偿还率是小额信贷的基本特征和成功标志之一,小额信贷的偿还率普遍都在95%以上。
目前,在同等的条件下,向许多人公共数额较小的贷款比向少数人提供大额贷款的成本要高得多,小额信贷的经营者往往过于偏重金融发展目标,而忽略了其社会功效。也有人担
心盈利动机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放弃中小企业和三农人群,而转向接近商业活动和制造业中心的城市居民。但是没有任何一种现成的模式能解决全世界不同人或企业的发展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本身并不是适当的解决方案,应当寻求其他的发展战略,为中小企业及农户提供商业培训和咨询等在内的广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实现财务自立时必需的。没有任何一种现有小额信贷模式可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人群的需要,对于政府而言,重要的是营造一种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广泛的金融选择。
有资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需具备以下特征:
1、具有至少3年以上的历史;
2、具有较大的规模;
3、具有足够的客户覆盖面;
4、受到正规金融监管;
5、业务范围广泛;
6、不良贷款比例低于3%,最高不能超过5%。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取消政府的贴息政策,建立担保基金,为其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创造条件,实行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下三者的结合。
为更好的发挥小额信贷的功能,必须加强规范和监管,逐步实现灵活的利率政策,不断进行管理人员和基础人员的培训,对贷款项目提供有限的技术支持,实现从补贴性小额信贷到持续性小额信贷的转变,其关键是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或宗旨的转变,要从政治目标为主导转变为以经济和政治社会目标并进,从政府行为转变为顺应市场行为。
管理创新和持续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根本途径。市场引导企业,而市场信息是千变万化、非常活跃的,企业要适应市场并谋求领先,就必须根据瞬息万变的信息,不断调整,创新管理。因此,管理创新和持续发展是信息时代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没有管理创新,企业就难于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篇二
一、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基本情况
宿州市位于安徽省东北部, 面积9787平方公里, 人口640万, 从业人口数为368.4万。2011年, 全市生产总值802.4亿元, 财政总收入64.06亿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 384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 720元。
至2012年8月, 宿州市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共7家, 注册资本金合计2.45亿元。当年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09笔, 金额1.8亿元;存量贷款315笔, 余额为2.61亿元。从安徽省15个地市来看, 无论是数量, 还是贷款余额, 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均处在全省末位。
二、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 资金来源单一, 后续发展乏力
除宿州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外, 其他6家公司都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究其原因, 一是目前国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入资金”, 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 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较大, 即使有的公司有当地银行机构注入资金, 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 成本较高。二是国家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得其缺乏后续资金来源, 不少公司在发放完资本金后就出现了资金难以为继的局面。三是宿州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 总体经济实力的不足导致能出资兴办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总量少。
2.从业人员素质总体不高, 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与省内外其他地市相比, 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总体不高, 大部分人员不具备金融知识, 多数管理人员没有相关管理经验。宿州市金融办在组织现场检查中, 发现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需要整改的问题。究其原因, 主要是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较晚, 2009年11月才有第一家公司开业, 其余6家近两年才逐步发展起来。因为业务开展时间短, 各方面都不够完善, 尚未形成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 专业的金融人才匮乏。而专业的金融人才匮乏又导致经营不善和管理问题的出现, 这同时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
3.经营负担过重, 法律身份不明确
目前,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价格调控基金及印花税, 其税收则完全按照普通公司的标准征收, 税负在30%以上。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 也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银监会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但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 公司性质界定不明确, 法律身份十分尴尬。
4.规模小、总量少, 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 全市仅有小额贷款公司7家, 注册资金一般只有几千万元, 很容易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员工一般不足10人, 规模较小, 市场宣传、调研和后续服务跟不上。究其原因, 一是宿州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经济支撑能力有限。二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唯一途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金, 但是这样做就等于抬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 把很多民营资本挡在门外。
5.发展前景不乐观, 股东投资热情降低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转, 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的热情已经不像初投资时那么高涨。投资人设立小额贷款有两个目的, 一是改制为村镇银行, 低门槛进入金融行业;二是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这个平台做大规模。而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很困难, 最让投资人难以接受的是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以,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银行梦很难成真。
此外, 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还存在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属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政府按非金融机构监管, 监管主体与内容不一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情况仅对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备案。尽管宿州市政府金融办为促进小额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发展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管, 但仍显力度不够。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 国家层面
1.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
身份问题不明确是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国家应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 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准入条件、经营范围、业务规范、行为准则、监管主体和处罚规定, 为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有序运转及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定位是“支农”和“支小”, 服务对象以低端客户为主, 其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因此地方政府要对在真正合法经营的同时又发挥了较好社会效应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政策上的扶持。具体可以在税收上适当优惠、用财政资金给予风险补贴、支持银行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限制、允许其人民银行取得支农再贷款、放宽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等。
3.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共享金融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对象———“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 大多信用等级较低、风险评估较难, 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对不良贷款率的控制难度较大。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应尽早出台规定, 将金融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 使小额贷款公司有权限对申请贷款的对象进行系统风险查询, 从而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二) 地方政府层面
1.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提升
为切实改变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全省处末位的局面, 地方政府应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同时, 通过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政策优惠吸引外资来宿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广泛宣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政策, 吸引本地有实力的公司和个人以及行业协会 (合肥市女企业家协会牵头女企业家设立巾帼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值得推广) 加入到投资人的队伍中来;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向小额贷款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支持地方发展 (借鉴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注资的经验) 。
2. 加强业务监管
解决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量不专业的问题, 急需建立一套适合小贷公司特点的的监管体系。可以由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政策指导。同时, 充实监管力量, 尽快给市金融办配备专业金融人才并给予财力支持。市金融办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密切监督各项业务运行情况, 确保小贷公司规范运营及时纠正业务偏差, 特别要防止因监管不严出现违规吸储的现象。
3. 注重服务协调
市级监管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 及时发现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协调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协会可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公司间经验交流及相互支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
1.加强自身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用有丰富金融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 加强公司内部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不断提升公司自身素质。还应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制度, 特别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和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同时, 要提高决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
2.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必须注意防御公司经营风险。一是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完善的制度防范风险;二是慎重选择客户, 不要仅靠个人经验来选择客户, 更不能贪图赢利而放弃或简化各种贷款手续;三是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计提制度, 全面防范运行风险;四是创新到款抵押担保模式, 采用比商业银行更灵活的担保方式, 尽量降低贷款人违约风险。此外, 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小额贷款保险产品, 解除后顾之忧。
3. 创新经营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和满足“三农”、乡镇企业的有效需求, 增加对有发展潜力的贷款者的放款力度, 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推出灵活、易行的新产品, 为客户提供更广泛、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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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篇三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持续性;合肥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5-0065-006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金融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血液,越来越影响着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近年来,类金融贷款模式作为传统金融服务中的市场补缺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当前市场对小额贷款、质押典当、金融租赁等类金融业务的需要越来越大,尤其是小贷公司围绕服务的客户群体一般为中低收入自然人和中小微型企业,其具备种类多和形式多变灵活的特征,得到了一般大众的青睐与认可,获得了快速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念的提出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念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年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必须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发起人,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性质上属于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同时享有法人财产权,应当以全部财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有权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做出重大决策和择优选择管理者,同时也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是认购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的事务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开展业务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同时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操作模式
1.执行较为灵活的贷款利率。根据现行政策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浮动幅度可以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办理贷款业务方式简便多样。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偿还条款等内容,均需要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照法律和章程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大多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同时也有采取担保贷款、抵(质)押贷款等方式。
3.贷款对象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因为按照管理规定,每笔贷放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其重点在于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以及客户数量。
4.贷款期限一般不长。小贷公司的贷款期限通常根据借贷双方的公平协商来决定,从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和现状来看,小贷公司贷款期限主要是在3~12个月不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主要特征
相比较银行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自身特征。
1.担保抵押质押方式灵活。小额贷款一般情况不需要抵押物或通过灵活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如果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通过抵押质押进行担保贷款,大多数客户可能就不符合贷款条件,达不到贷款门槛。一般情况下考虑到一般客户实际,小贷业务通常不需要抵质押,而是通过社会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2.贷款流程相对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服务客户群体,尽可能地简化贷款流程,贷款申请的过程中尽量不提交各种书面性的材料,更加注重现场情况的调查。与其他信贷机构比较,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不会像其他信贷机构一样,注重严格的流程以及复杂的申请表格与业务计划等。
3.特定客户群体。小贷客户的客户群体为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主要从该客户群体中找出相对收入较高的群体,从而满足其稳定持续的业务与盈利。
4.还款方式灵活。为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小贷公司往往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从而方便客户还款及时,同时根据客户的当前条件和现金流情况来确定还款条件。
5.利率差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类型不同、客户群体不同,其利率的差异性较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理论与实践
(一)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是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今后和未来的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可持续性还意味着维护、合理使用并且提高要素资源基础,这种基础支撑着自身抗压力及经济的增长。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概念,这个概念一提出,立即在学术界引起沸腾。当今,关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观点较多,但相对比较主流的包括:金融行业必须兼顾量性,但不能仅仅依靠量性来发展可持续性,只有在一定资源的支持下,结合平稳机制、健全法制、金融体系的完善等,才能算得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业要完成可持续发展,首先,要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要充分发挥金融业的作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最后,还要坚持金融业的特殊地位和产业独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为最底层的客户群体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保障,为依赖性的补贴。这类机构的营业收入通常情况下无法覆盖成本,以致无法盈利,需要靠政府补贴及捐赠等手段维持经营。(2)机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营业成本,实现自足。这类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盈利,但是其经济基础较差,流动资金不足,仍然需要外来资金的支持。(3)机构营业成本自足,小额贷款机构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其融资成本和营业成本等一切成本,这类机构持续性较强,并且能够脱离外来援助,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4)机构的财务可以自给自足,该类机构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市场化资金运作所带来的全部成本。这类小额贷款机构有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在满足自身发展的同时,可以实现投资者的收益和利润。
2.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资金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贷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能力不断加强,这就使得一些优质的资金被吸引,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定经营提供保障。(2)经营方面。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团队建设、岗位设置、业务流程、风控管理等方面设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3)财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不接受外来资金的注入,仅靠自身的经营便能够营业收入覆盖全部成本,并长期保持盈利状态。(4)制度方面。小贷公司经常被认为是类金融机构,经营的模式和业务跟其他金融机构基本相似,倘若能够在制度方面给予准确的市场定位,就能更好地发展与经营。
(三)可持续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这样的企业若要发展,就必须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因此只有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使其在获得这些金融支持的同时,实现更多的经营获得,以保证中小微企业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若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可以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局面,从而开发出满足不同的业务规模和金融需求客户群体的产品,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这不仅使中小微企业得到了金融产品和服务,还使中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更加具备生存和竞争力。
三、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分析
全国小额贷款行业从政府2008年“指导意见”出台后就开始快速兴起和发展。研究数据表明:2009—2011年小贷公司的数量增加明显,2011年后,小贷行业增长速度越来越快,进入爆发期;2009—2013年我国小贷行业的贷款余额复合年增长率达80.8%,而同一时间段的整个金融行业的贷款余额的年增长率却只有15.8%。通过安徽省的情况来看,截至2015年12月,安徽省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462家,数量在全国排名第五,合肥市场有89家,占全省比例近20%。
(一)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发展情况分析
安徽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挂牌成立,以此进入合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快速发展时期。
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2011年数量迅猛增长期。从第一家公司挂牌到2011年末,合肥市金融办接到近130家小贷公司申报申请,批准开业的小贷公司49家,合计注册资本为36.7亿元,共发放贷款135.2亿元。合肥市金融办统计显示,这期间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多集中在5000万到1亿元之间,呈现大发展的场景。第二阶段是2011—2013年,此期间,市金融办出台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成立和设立的标准,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加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截至2013年底,合肥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达到91家,占全省总数量的20%,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实收资本金98.48亿元,占全省比例的30%;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的公司共计38家,占合肥小贷份额的72.2%。截至2013年末,合肥小贷贷款余额为121.98亿元,占安徽省小额贷款总贷款规模的32%。第三阶段自2013年至今,注重提高质量、放缓数量的增长速度。截至2015年末,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法人主体为92家,其中仍在正常经营的76家,净资产达115.76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34亿元,贷款余额为136.18亿元。数据表明,合肥市场小贷行业增长已经进入一个瓶颈期,发展已趋于平稳,可持续发展是小额贷款行业和政府必须进一步深思和面对的问题。
(二)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主要问题分析
1.小贷公司业务信用风险大。根据上述相关数据分析,合肥市场小贷公司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抵质押等担保能力强的贷款所占比例不高。在现行经济环境下,信用贷款更容易产生逾期,一旦遇到问题,后期处理和清收的难度加大。
2.小贷公司经营压力大。自2015年开始,小贷公司的逾期率和不良率相对2014年以前同期都有大幅度增加,根据调查的46家小贷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老客户出现逾期的有25家,占比54.35%,老客户出现不良贷款的有30家,占比65.22%。从数据看,自2013年开始至2015年,小贷行业的逾期和不良率一直在攀升,反映出小贷公司的风险问题尤为突出。
3.小贷公司业务发展放缓。通过调查的46家小贷公司,尽管它们的经营情况还算较良好,但是它们的逾期率和不良率都在不断增加,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致使小贷公司主动或被动放缓业务发展,已是行业普遍性。
四、制约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因素分析
(一)制约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外部因素
1.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小贷行业影响增大。面临经济发展“新常态”,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持续下行,市场经营风险加大,导致部分实体企业的现金流、产品销售等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又是受经济影响最大的次级群体,导致小贷公司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增加,从而使小贷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
银行抽贷、放贷群体转移。各大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自2013年末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良贷款,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抽贷,从而导致该部分企业归还贷款后,企业的现金流断链,经营出现重大困难,严重的甚至导致破产。银行的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若小贷公司不小心陷入其中“过桥”,必然出现逾期贷款、不良贷款增加。
民营担保公司经营不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肥市多家民营担保公司自2013年末出现严重的代偿问题,多家担保公司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没有代偿能力,只能被迫停业倒闭,对小额贷款公司有传导效应,致使前期小贷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项目风险增大,后期的违约几率大大增加。
2.小额贷款公司流动性偏弱。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决定了它的融资模式过于单一,只能贷款或通过股东借款。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要想流动性强,必须满足注册资本金充足要求,而且还需要经营一定时间后才能够向银行等机构贷款融资,且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由于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普遍存在资金周转问题,而且很难在银行融到资金。倘若客户出现逾期,直接影响的就是小贷公司流动资金。
3.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普遍未与征信体系建立合作关系。小额贷款公司是类金融机构,这就使得其大多数都没有进入人行的征信系统,然而人行的征信系统是可以联网查询到个人和企业客户的信用记录及征信情况,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贷前调查的时候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与人行征信系统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看到,这样有利于对一个企业的信用进行准确评价。
4.市场发展与政府监管存在矛盾。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都是由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政策和法规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负责,存在许可与监管不匹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而受到的监管力度远大于扶持力度,从而使小贷公司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营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合肥市场小额贷款行业出现了很多经营不善的情况,有的干脆关门歇业。
5.合肥地区产业发展尚不够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想要收益最大化,就需要寻找并投资一些正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这样可以减少资金的投放成本,加快资金的流动。然而,合肥市场的小贷市场与沿海发达城市比较起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尚不够活跃。随着合肥经济圈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区域性优势凸显,小贷公司在未来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抓住这一机遇,一定能发挥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作用,更好地为合肥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助力。
(二)制约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因素
1.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不健全。小贷公司部分企业管理模式比较简单粗放,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管理公司,甚至出现董事、股东过多介入小贷公司的运营,导致小贷公司难以适应现行的行业发展。
2.投资人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正确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因由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等社会组织发起投资成立的,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小贷公司的股东大多数来自于民间,一方面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断给予小贷公司资金支持,其运营资金才能够源源不断。另一方面倘若小贷公司的运营出现问题,从而使运营成本增加,这便会打击股东的积极性。其原因是投资人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正确认识。
3.内部风险控制不足、风控手动单一。虽然小额贷款公司都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长,但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尤其是监事会基本履职的很少。民营小贷公司这样的情况格外严重,因为无论股东还是董事们都认为公司是他们的,愿意把资金发放给谁就给谁。且很多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主要以信用贷款和抵抗风险较弱的企业互保形式贷款的方式偏多,使得风控手段严重不足。同时小贷公司对抵质押贷款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客户违约成本较低。
4.小贷公司创新性产品匮乏。当前环境下,金融的衍生品很多。有小贷、典当、P2P、租赁等等,这就导致小贷行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因为类金融机构的产品同质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工作重心基本在开拓市场,寻找潜在客户,缺少专门的产品创新和设计,也没有专业人员对市场进行调研与产品定位。大多数小贷公司还是按照传统模式进行经营,缺乏创新性。小贷公司如果不能从自身出发,找出适合自己公司的产品,长时间下去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最终会被市场淘汰。
5.转型升级方向不明。虽然小贷公司从银监会下发的文件(小贷公司可以申请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中看到了未来发展希望,但是该文件的要求较为苛刻,按照现在实际情况看,合肥市场大多数小贷公司都不符合这一条件。
6.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小额贷款公司虽属于工商企业,但实际从事金融业务,因此业务人员应该具备金融、会计、法律、风险控制等专业素养。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合肥市场的许多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甚至有些业务员只具有一般性经济常识,很难适应企业发展需要。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与行业竞争压力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吸纳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五、促进合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对策思考
面临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既是市场之需、政策要求,也可以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短板。加快探索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是行业自身发展需要,也是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职责所在。
(一)政府层面上重点做好行业定位与发展规划
小贷公司为类金融机构,对于我国建立普惠金融的目标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小贷公司倘若能够良性发展,不仅能够有助于国家金融事业的发展,同时可以扶持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帮助他们脱困、创收。当前经济环境不稳定,大多数小贷公司出现不同的经营问题,一些好的小贷公司对未来的发展路径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因此,亟待政府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拟定小贷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给出行业发展的五年、十年的发展规划,增强小贷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展预期。
(二)加强对小贷公司合规性经营的监督与管理
虽然合肥市政府已经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内控管理规章制度,为小贷公司加强内控,降低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关键是需要深入落实与执行。小贷公司也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合于企业自身有效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内控方面,探索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牵头负责建立相关约束机制。给予总经理足够的经营权利,建立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监事会也要肩负起责任,全面监督小贷公司的业务、财务、经营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了使市场环境转好,政府应该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联合,对一些违规放贷的公司予以打击、治理,进一步减少或杜绝行业违规行为。为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长期经营不善的公司建立退出机制,确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小贷业务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就是通过其个性化、门槛低、灵活性等特点展开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其生死存亡,政府可引导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公司主动向银行等经营管理规范的金融机构学习交流,邀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为不断提升小贷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小贷公司可以探索加快业务创新,可以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市场环境,制定出符合区域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代理业务、票据贴现业务、银行过桥业务,在自身无法提供服务的时候,把客户推荐给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既增加中介收入,又有利于储备优质客户资源,形成本土竞争优势。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多为低收入人群和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的政策扶持方向,政府可以研究出台必要的支持政策,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比如:可以根据条件鼓励在新三版挂牌,满足监管条件要求的允许其发债,加快探索小贷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评级制度,根据评级结果适当提高下一年度从银行融资的比例。探索根据小贷公司支持企业的贡献大小享受一定的税赋的减免和财政补贴等。
(五)制定小贷公司征信办法,纳入人行征信系统
一直以来不断有行业专家提出将小贷公司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但这一举措的进展很慢。目前为止,合肥市场只有5家小贷公司接入了人行的征信系统。从合肥市场小贷行业来看,必须提高小贷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这些都离不开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推进和督促落实。只有小贷公司的信息纳入到征信管理系统,才能更好地实现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交流
小贷公司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类金融机构,它的风险检测体系与银行等成熟的金融机构比起来仍存在很大差距。只有拥有专业的风险评估技术,才能够更好地建立防范机制。小贷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可牵头多组织一些行业内交流活动,在小贷公司未接入银行系统的过渡时期,通过行业交流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一些问题客户在小贷公司贷款的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套取资金。小贷公司在贷前调查的时候,倘若对某个企业产生疑虑,也可以向小贷协会求助。只有小贷公司互相抱团取暖,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小贷公司应该主动与当地的银行、担保公司、租赁、典当、投资集团公司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资源共享。银行大多数在中小微企业不符合其贷款条件的时候,将企业推荐给小贷公司。如果银行从业人员在前期能够对企业的资质和实际经营能力做了很好的审查,那么推荐给小贷公司,就可以顺利地进行放款。倘若企业风险较大,小贷公司可以与担保公司合作,分担风险,达到行业多赢的局面。政府从维护经济稳定角度出发,也应密切关注并引导,协调好银行的抽贷问题。
(七)社会正确宣传引导,为行业持续发展营造舆论环境
以往社会大众对小贷公司的印象存在不少质疑,总觉得他们是放高利贷的公司,是社会的寄生虫。因此,全社会的正确宣传引导,对树立小贷公司的形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首先,小贷公司应不断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其次,政府也可以引导,对那些口碑好、真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贡献的小贷公司进行宣传,明确其合法性,提高其行业知名度。同时,应该强化合肥市场小贷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尤其在小贷公司案件的处置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支持行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主动争取与一些媒体合作,让社会大众真正了解到小贷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有社会广泛接受认可了,小贷公司自身经营规范健康运行了,才能真正实现小贷公司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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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篇四
sc0078论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研究
——以陕西省为例
一、引言
民间金融作为官方金融的重要补充,在社会各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以往又被称为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如何使民间金融弃暗投明,通过何种方式让民间剩余资金有效合理地配置成为目前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2008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批准在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这为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以及给民间金融发展带来了曙光。本文就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做一个综述,以期形成适合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体系,以适应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二、目前国内外文献对于小额贷款公 ‘ htr 5HG司发展模式已取得的成绩
(一)对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现状分析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最初定义是指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基本宗旨的信贷服务。通过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小额信贷的发展最初依靠捐赠,但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扶贫,而是希望通过商业化可持续的模式来消除贫困。从20 世纪80 年代末开始,国外研究机构已经意识到培育有效的小额信贷市场仍需要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机制的要素去支持它,而不是单纯的让它依靠存款。国内外学者研究认为商业化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其可持续性的根本保证。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及国外成功案例(1)小额贷款的定义
小额贷款的定义与主要模式小额贷款组织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按照业务经营特点,可分为商业性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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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和福利性小额贷款。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以赢利性为目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缴纳相应的税费;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是独立的非盈利法人,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性活动,其公益性体现在融资服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区性和扶贫性。(2)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案例
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包括小组贷款模式、村银行模式和个人贷款模式。如20 世纪70 年代,孟加拉国银行设计了专门针对消除孟加拉农村绝对贫困的信贷资金支持模式——小额贷款模式,即小组贷款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有层级组织结构、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这一模式通过五至十家农户为一组的相互联保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其正常运转需要通过成员的互相监督,一个组员不守承诺,则整个小组都失去再次贷款的资格。该模式在当地运行得非常成功。它在创立后30 多年里,服务网络遍及孟加拉64 个地区,给600 多万无抵押担保穷人提供了贷款,并使其中400 万借款人及家庭成功脱贫。如今这种由孟加拉银行提出信贷资金模式已经得到全世界大规模的推广。村银行模式是指小额信贷机构以一个村的整体信用为支撑,在村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如印尼人民银行对从事稻米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发放有政府补贴的小额贷款即村银行模式。而个人贷款模式指的是直接对自然人发放的小额贷款。2.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情况(1)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资金来源
2008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中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 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个规定在保证投资者的资本充足同时形成了一个比较苛刻的准入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潜在的投资者。(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扩张与后续资金来源
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允许私自面向公众及企业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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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3.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刚刚成立,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虽然我们建立了很多的内控制度,但各项运作程序都在一个探索阶段,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并没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制度,而且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员工没有比较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造成了风险控制力较弱。4.较小的利润空间和自身不足
(1)由于专业法规的原因造成的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空间较小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目前较为单一,利息收入基本上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而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放贷资金加上对贷款利率的上限控制,利息收入并不多,加之再扣除各种税费,利润空间较小。(2)利率受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的贷款品种(小额放贷),还不能经营如票据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等一些低风险业务,其经营区域受限、规模小、风险高。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风险较高,因此目前政策给出了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4 倍的上限,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水平。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15%左右。(3)税负过高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优惠征税政策是企业所得税减半、营业税按3%征收。而小额贷款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的税项至少在8 项以上,按照5%的营业税、1.5%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5%的所得税缴纳税费,总体税负比例较大,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4)成本较高
小额贷款公司从其性质来看,主要是针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户、农民以及中小企业,这些目标群体的贷款一般都呈现出“数目小、次数多”的特点。由于发放贷款的次数多,而贷款规模一般都较小,使得贷款的边际成本较高。(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及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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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历程回顾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起步于2005 年[8],截至去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已逾1300 家,从业人数超过1.4 万人,资金达到940 多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700 亿元,占银行业贷款总额比例为0.19%。除了西藏、海南、湖南等三个省区,全国其他省区均有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作为全国最早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五个省份之一,从试点至今,已组建52 家小额贷款公司,西安、榆林和延安三市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7 家,还有21 家已经省金融办批准,尚未开业。27家公司注册资本共计23.28 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1.42 亿元,至2010 年5 月末贷款余额7.31 亿元。其中,西安市8 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户县大洋汇鑫和信昌小额贷款公司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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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7.29万元。在座谈中,鼎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资本规模小是制约其利润水平的主要因素,为提高盈利能力,其将着手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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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陕西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方向分析
表2:9 家样本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表(%)(万元)
榆林的惠民、金星、兴茂和延安虎军小额贷款公司等盈利状况相对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用途都不局限于传统的种养业及其相关产业,其经商贷款占比都在50%以上。平均单笔贷款规模都在40 万元以上(累计贷款额/累计贷款笔数),金星的平均单笔贷款规模高达256 万元。而户县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以养殖户及农家乐为主,单笔贷款规模仅16 万元,虽然分散了风险,金融前沿讲座论文
但也增加了运营成本,盈利水平低于同区县的以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为主要贷款对象的信昌小额贷款公司。综上,经过近五年的实践,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受资本规模、经济环境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状况出现两极化的趋势:在榆林等资源型城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当地资金需求旺盛,公司注册规模大,资金周转快,放贷利率高,盈利能力较强,其它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对较差,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盈亏平衡线上。
注释:①惠民、金信、金星、兴茂是榆林市小额信贷公司。
② 鼎元、虎军属于延安市的小额信贷公司。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一)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具有以下四个风险点。1资金来源风险
“不吸收公众存款,只发放贷款”是贷款公司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货币资金的经营,资金来源的限制必然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在利益的驱使下,公司可能利用非法集资等手段募集扩大贷款规模。2贷款投向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有人认为贷款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贷款,不会对货币政策造成冲击,因此不宜适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重要内容之一的国家产业政策就包括了对某类行业给予金融支持或限制的内容,如对“两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贷款限制。这将是未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的一个监管重点。3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其资金来源可能有银行融资,双方将成为利益关联体,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或将转嫁到银行身上。4市场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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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借款人急于获得资金的弱势地位,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采取违法担保(如过去发现的医疗证、社会保障证质押等)、签定显失公平合同以及违法收贷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监管对策
从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外部性风险分析,其制度建构必须以市场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为价值目标,即在充分尊重市场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共政策有效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性风险,确保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1必要的政府管制
“管制是由于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构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可以视为对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政府控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性风险,市场准入、利率管制、日常监管应该成为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1)有针对性的准入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应建立在这样一种思考上,即通过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把有毒资本、恶意经营者和劣质经营者挡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之外,并有效防止小额贷款公司积累系统性风险。(2)利率管制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存在的普遍现象,从效率原则出发,通过适当的风险溢价弥补小额贷款的损失,从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高投入具有正向意义。戴发山(2007)则认为对于小额信贷的利率进行必要的管制,合理确定小额信贷的风险定价范围是小额信贷市场初建的必要措施。(3)以合规性为主的监管政策
与银行不同,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存款功能,因此其风险的公众性有限,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主要是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而带来的内外部损失。有鉴于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应以合规性监管为主,一方面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洗钱、非法集资、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也可将外部监管限制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内,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小额贷款公司的自主经营。
三、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以及数据分析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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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中的瓶颈问题
1在股东人数和持股限制上存在矛盾
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是,如果由10 人以下股东发起,其中一名发起人持股必然超过10%。据统计,截至2010年8月末,陕西省124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117家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其中最高达到92%,124家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达33%。高比例的持股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2缺乏最大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服务“三农”和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宜过高。《指导意见》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规定,缺乏对单户最大贷款额度限制,3村镇银行未必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好归宿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得到市场认同。一是金融机构要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就必须将有限的资本金进行分离,降低资本充足率,因此,金融机构宁愿申请新设分支机构,也不愿入股。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将控股权拱手让给商业银行,这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普遍不愿接受的。三是在县域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群众对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有着根深蒂固的思想信任,对村镇银行的认知不高。(二)政策扶持缺位,监管力度不足 1政府扶持力度不足,政策缺位
2009 年4 月22 日,财政部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3年内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发放补贴资金。同时,还将对所有发放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但两项新政策均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范围。2是监管体系“多头化”,容易形成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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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和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都有权进行共同监管,他们将分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出现非法集资及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超出规定利率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指导意见》仅是指导性的意见,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指导意见”政策精神的经营行为,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都苦于缺乏明确的监管、处罚依据。
五、结论
(一)政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市场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建议修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取消“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一规定。同时,取消“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这一要求,保留“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确保贷款发放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2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职责。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建立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名称注册、信用监管、检查、合归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方及对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严格市场定位,有序扩充股本
小额贷款公司要立足于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针对涉农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民的贷款需求,提供“小额、分散”的贷款,严格控制大额放贷,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时,在资本规模的扩充上,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金融前沿讲座论文
在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并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创建的要求增扩股本,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扩股。小额贷款公司扩股要在充分市场调研、论证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与银行的协调沟通,在融入资金上实现突破。
4合理减免税费,加大政策扶持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等同于一般企业,总体税赋在30%左右。建议国家出台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退税、奖励措施,降低或减免有关费用,通过政策扶持,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环境,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实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5完善内控制度,促进持续发展
一是贷款发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注重效益、控制风险”原则。二是要在资金来源、利率、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上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拨备水平,有效应对和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要积极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风险评估能力,提高市场拓展意识,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经营团队。五是全面加入和有效利用人民银行即将开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数据采集查询系统,有效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债务信息不对称的困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小额贷款运营模式 1利用产业集群效应
产业集群效应(cluster)是指集中于一定区域内特定产业的众多具有分工合作关系的不同规模等级的企业与其发展有关的各种机构,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空间积聚体,代表着介于市场和等级制之间的一种新的空间经济组织形式。2供应链金融贷款模式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SCF,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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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银行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活融资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以上定义与传统的保理业务及货押业务(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非常接近。但有明显区别,即保理和货押只是简单的贸易融资产品,而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银行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国内在这方面近年来也有很多发展,例如:(1)深发展推行发明的“N+1”供应链金融(2)浦发银行发明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3)互助担保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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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5.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篇五
农村小额贷
S公司发翻题研究
刘国防,齐丽梅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培训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我国农村小额货款公司自2005年开始试点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内部结 构、解决我国支农资金不足等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试点中的农村小额货款公司还存在法律地位 不明、资金来源不畅、监管体制不顺、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机制缺乏等问题。为此,建议明确农村 小额货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改变其“只货不存”的模式,完善监管体制,营造同业协作的良好环境,加强 小额货款公司自身的建设,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减轻税收负担,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关键词:农村货款公司;普惠金融;三农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
章
文献标识码:A 编
号
:
1007-7685(2009)12-0094-0
4为解决农户和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提高农 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成村经济发展,并引导民间 金融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2005年底,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 首批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两家小额贷款公 司。2006年,试点扩大到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成立了 7家商业性小额贷 款公司。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 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 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 蓬勃发展起来。
一、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
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 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农村小 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 “试点、扩大试点、推 广”三个阶段。从全国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 况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进展顺利,取得 了较好效果。
(一)发展速度较快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获得各省的高度 重视,而且得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响应。《指导意 见》发布后,各省区迅速出台试点办法和扶持政 策,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很高。由于贷款利率较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 且有转化为村镇银行的可能性,小额贷款公司对 民营资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对那些从制 造业、房地产、股市撤离出来的闲置民间资本来 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 会。[1]所以,《指导意见》发布后,民间资金较丰富 的江苏、浙江等省份迅速行动。如,2008年7月 20日、22日,江苏省首批2家农村小额贷款组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指自2005年开始试点的、专门针对农村中低收人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 商业性贷款组织。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小额 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
收稿曰期=2009-09-28
作者简介:刘国防(I960-),男,湖北天门人,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金融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学、市场
营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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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 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继开业。目前,江苏省已有15个县(市、区)首批获准参加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 司,筹建573家。[2]
(二)运行良好
一是贷款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伊 始,即在贷款的运作模式方面狠下功夫,开始显现 比较优势。如,贷款对象锁定“大银行不屑做、不 愿意做”的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放贷手续简便 快捷,担保方式灵活多样,甚至无需抵押担保;还 贷期限灵活,极大地迎合了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 求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特点,深受农户和 小企业的欢迎,也给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 气息。二是贷款质量较好。[3]小额贷款公司的投 资主体是私人资本,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风险控 制,并在防范金融风险上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因此,目前贷款质量较高,很少出现不良贷款。
(三)经济、社会效益初步显现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 满足了广大农户不同的贷款需求,对缓解县域和 农村资金困难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弥补了商业 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形成的金融服务空白。另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相对正规支农渠 道而言,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的优势;相对民间 借贷而言,具有规范化、低利率的优势,成为农村 借贷户的首选。因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 与营运有利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和金融业的适度 竞争。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 题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三农”提供了 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促进了农业、农民 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支持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非金融机构”的定性是小额货款公司 困境产生的根源
《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金融 机构的“企业法人”。与此相对应的是小额贷款 公司成立的依据不是有关的金融法规,而是《公 司法》。而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对涉及贷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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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纵横• 2009年第12期
业务的公司进行规定;我国的《贷款通则》则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 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明显矛盾。这种定性及其矛盾反映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 范围、经营区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并直接导致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境。
(二)“只货不存”使资金来源不具有可持续
性
“只贷不存”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吸取“农村 合作基金会”非法集资的历史教训,但制度设计 思路显然没有尊重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国际 上,小额贷款组织业务范围一般是“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等;“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小额贷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先天不足。由于不能吸收 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很快面临无钱可贷 的困境。虽然相关规定指出了所有者权益、捐赠 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三条途 径,但毫无疑问,无论哪1 一种途径,都面临现实的 筹资难题。一般贫困地区的投资人本身并不富 裕,不可能不断筹集到大量资金;捐赠资金是我国 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但也限制 了这些组织向商业化方向的发展。
(三)同业协作困难
由于不被承认为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在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开展同业协作时处处受 阻。如,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信贷征信系统的 服务,无法接入信用信息数据库来掌握客户在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信用等级等详细资料,增 加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无法获 得抵押登记部门给予金融机构的差别待遇,增加 了经营成本。在申请融资时,很难得到商业银行 的核准,限制了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造成各试点 单位无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从各省试点文件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 域明确限制在县域之内,这就使各地的试点各自 为战,不利于吸收、累积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小额贷款组织的管理有其自 身的规定性和历史的传承性。但从当前各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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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看,几乎每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及其 员工都是初次涉及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因此在管 理制度、业务流程、管理方法等方面都需要自己从 头摸索,不利于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市场定位偏离自身建立的初衷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的初衷是为小企业、农户等群体提供信贷服务。但有三个方面的偏向扭转了这一定位。一是资本 的外来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小额贷款 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规定上:有限责任公司不得 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 _万 元,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这实际上排除了贫困地 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能性。所 以,许多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都是外来的。这些外来资本之所以敢于投资,完全是冲着《指 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 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 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 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一条。外来资本的弱点 在于他们无心扎根于当地。二是管理人员的外来 性。这是资本外来性决的。外来管理人员的弱 点是不熟悉当地民情,无法利用“软信息”来及时 发现市场机会与信贷风险。三是缺乏服务的专业 技术与经验。由于没有掌握诸如“无担保、无抵 押”、联保贷款、农户信用评级贷款等国际上成熟 的小额信贷专业技术,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具 备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为防范信贷风 险,在贷款对象选择上,无法完全按照国际小额信 贷服务的模式进行运作。
(六)收入来源单一,税赋相对较重
一方面,虽然相关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 事贷款、中间业务、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业务,但 受资金及人才限制,当前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 业务品种普遍单一,资金运用受限,收人主要来源 于贷款利息。而且,由于我国农村项目的利润率 一般都较低,因此小额贷款的利率不能定得太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却比较高。据世 界银行估算,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息率为 15%~20%。降低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将无 利可图;提高贷款利率,又难以找到优质的贷款投 向。此外,由于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 —9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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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税赋明显比金融
机构重。
(七)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尽管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相关规定明确 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 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 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淡薄,为今后的经营 埋下隐患。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三类风险:一是客 户的信用风险,即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风 险。农村地区贷款客户面对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经营风险相对较高;而单个农 户承受各种风险的能力较弱,农业受到自然风险 等因素影响较大。二是经营风险,即经营不善造 成的风险。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表 现在单笔贷款额度较大,风险过于集中;实际贷款 利率超过借款人的承受能力。三是非法集资的风 险。由于资金来源不畅,又缺乏退出机制,变相吸 引公众存款巳成为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的无奈 选择。
三、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建议(一)明确小额貨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应及时调整相关法规,将小额贷款公司直接 定义为“金融组织”,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依 据落实到相关金融法规中。因为无论从国际上小 额贷款组织的兴起与发展趋势看,还是从我国小 额贷款公司的实践看,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从事金 融活动的企业组织。事实上,有些地方已开始做 这项工作。如,浙江省政府2009年6月出台的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以服务„三农‟和小企 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 金融组织”,这就扫除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 一些障碍。
(二)改变“只货不存”模式,拓宽筹资渠道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根本办法 是改变“只贷不存”模式。“只贷不存”不符合国 际惯例,不应成为我国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短期内,应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渠道。一是 扩大融资比例。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融资比例放宽到资本金的100%。二是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对 依法合规经营、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 资金不足时,允许其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 金。三是简化向商业银行融资的手续,择优向运 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授信。
(三)明确主管机构,完善监管体制
在当前维持对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认定 的前提下,应从有利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 角度出发,加强监督机构的专业能力与力量配备。同时,要加强监督机构与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等各 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与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管 理优势。此外,还应注意防止行政权力对小额贷 款公司的不当干预。从长期来看,一旦认定小额 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应立刻结束这种多重管理 的监管体制。
(四)营造同业协作的良好环境
一方面,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加 深对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公司重要意义的认识。另 一方面,要积极营造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政策环 境,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准金融机构”的待遇,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小额货款公司
治理结构
监管机构要加强培训与指导,将世界先进的 小额贷款组织管理理念及我国先期试点经验传授 给新开办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适合小额贷 款公司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及贷 款管理制度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填 制、有关资产的分类和拨备、小额贷款的指标考 核、小额信贷组织的经营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制定 统一的规范,以利于风险控制。
(六)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提高服务“三
农”的能力
一是培养本土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要从有利于本土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当 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在 注册资金、资本构成、营业场所等规定上,适当降 低标准,从而降低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二是要 培养农村金融本土人才。应改变传统的人才评价 观念,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工作的特点,相信只有 熟悉农村的人员才能成为优秀的农村金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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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大业务创新步伐,扩展小额贷款公司金融 服务能力。要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权益 质押等贷款方式的应用条件与实施办法;针对客 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积极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以约束和激励 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 发展。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减轻小额货款公司
税收负担
一是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扶持。二是允许小 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 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向商业银行融 资。三是通过财政奖补资金核销小额贷款坏账损 失和补贴承贷人所承担的高额利息,促进小额信 贷的商业性和扶贫性工作的协调发展。
(八)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保险机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 供保障。保险机构应在农村地区逐步开拓新的保 险领域,设计小额信贷保险等保险产品,在小额贷 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为贷款农户提供 意外伤残及意外事故保险。同时,政府应加大对 农村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4] 二是强化贷款规模 控制的内控机制建设,包括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流 程等制度建设,谨慎放贷。三是加强监管、防范风 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非法集 资,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实现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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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文献链接
刘国防,齐丽梅
刘国防(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齐丽梅(中国农业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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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J WANFANG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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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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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篇六
近期,通过对某市“稳促调惠防”相关金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某市在扶贫小额贷款推进工作中坚持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为依托、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和补偿机制为保障,创新精准扶贫小额贷款方式方法着力解决贫困农户产业发展资金困难,为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了主要作用,结合实际,笔者就县级扶贫小额贷款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见解。
一、存在问题
(一)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的性质定位不准,存在思想障碍。1.金融机构是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主体,但在实施过程中,把扶贫贷款混同于一般商业贷款和以往推行的小额农贷,严评级、紧授信、少放贷,在实施过程中等待观望,怕担责,不积极、不主动,对精准扶贫的政治属性认识不足。
2.贫困户是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的帮扶主体,但一些贫困户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认识不足,将此特惠金融和信贷资金视同扶持资金,当成免息“救济款”,有一种“搞到手算数”的心态,没有认识到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的核心目标不仅仅是惠农而是助农脱贫。
(二)金融机构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的产品设计与政府要求不一致。1.个别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的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导致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背离了“特惠”扶贫的初衷,也就没有“精准”贯彻落实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精神。
2.各金融机构在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上,把握不一致,设定的停止发放,清收的警界线从10%-3%不等,致使扶贫支持力度不尽相同,存在随意性。
3.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门槛较高。经过从年龄、劳动力技能、信用、收入、经营条件到效益的条条框框筛评,导致的是评级偏低,授信偏少,贫困户得到扶贫小额贷款的普遍受惠力度不够。
(三)帮助贫困户、贫困人口制定的帮扶项目不清晰、不准确、不实在。
1.在推进扶贫贷款的过程中,宣传力度还不到位,一些贫困户直到评级授信时才开始了解扶贫小额农贷的基本政策,而工作的重点时常还停留在解释“贷款由政府贴息,农户只承担还贷”的层面,致使贫困户的思想准备不足,没有把思考的重点放到如何结合自身条件更好地利用扶贫贷款到创业脱贫上来。
2.乡镇村组干部对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精神的理解也不够深刻,缺乏主动与承贷金融机构的对接,也没有充分利用自身基层工作的经验和优势,参与到评级授信和制定贫困户生产经营的帮扶项目中来,导致工作目地性不强,目标不明确,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深入到助贫脱贫的工作和思路中去。
(四)政府贴息、补偿机制还不细致和完善,不足于打消金融机构畏贷、惜贷、怕担责的思想顾虑。
贫困户的致贫原因虽多种多样,但都属于弱势群体,偿债能力十分有限,而各金融机构限于不同的经营规模,管理体制和政策约束,在不良贷款承受能力上也不尽相同。地方政府部门在贴息、补偿机制上的不细致、不完善必然无法解决承贷银行的后顾之忧,导致金融机构畏贷、惜贷和怕担责任。
二、对策建议
(一)统一和提高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的性质、原则的认识。精准扶贫小额贷款是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一特定时期,针对贫困农户这一特殊群体,而实行的特惠金融产品,是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担当的具体体现。基于这一性质,应自上而下统一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性质属性的定位和认识,对开办和实行这一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空间,并按照“农户自愿、项目支撑、精准发放、理性管理、政府保障”的原则,稳妥有序地推进。
(二)金融机构在提高容忍度的基础上,规范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的具体内容。
各承办金融机构要按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在提高“容忍度”的基础上,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这一金融产品制定特殊的考核办法和政策。按照“单独建帐、台帐管理、合理清收、风险共释”的原则,通过确定范围和对象,单独建立台帐,单独考核,统一利率优惠标准,优化贷款使用期限来明确和规范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实行相关免责,来打消承办行顾虑。
7.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篇七
一、放贷太快,无贷可放
由于放贷太快,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个季度或半年,已经处于可用放贷资金较少或无贷可放的“等米下锅”经营状况。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解决捉襟见肘的可用放贷资金困境只能是两个办法,一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只可以从2个以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一年多的情况看,由于政策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等因素,目前尚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功融入资金。二是增资扩股。这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可用放贷资金唯一可行的选择,而且增资扩股也是有限度的,受股东出资能力和放权扩股意愿的制约,因此,增资扩股不可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
二、“小额、分散”不够,服务覆盖面过窄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宗旨和方向,一是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大多是与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营实体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或是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从事的行业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再就是私交甚密的朋友关系等。鉴于以上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有信心发放信用贷款。入不了这个圈子的客户,较难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在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有一定局限性,同时也形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躲在深闺无人识”的现状。此外,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高于贷款总额50%家数较少,大部分占比在20%左右,大大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贷款发放额度在100万元~200万元占比高,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占比低,“小额、分散”的指导思想和服务“三农”的宗旨目标没有得到根本落实。
三、以自然人为贷款主体的生产经营贷款占比较高
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经营运作的情况看,以自然人为贷款主体的生产经营贷款占比较高。贷款客户以自然人身份申请贷款,主要用途是经营各类花卉、收购野生菌、采购饲料、建筑项目、采购化肥农药、投资蔬菜种植、加工食用猪油、经营矿产品、钢材等建筑材料经营、农田管网建设、经营医疗器械、经济林种植等。以上行业覆盖了农业、林业、建筑业、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行业、医疗行业、甚至是带有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性质的行业。贷款主体和用途存在不对称问题,以上行业大部分是需要具备经营资格的,也就是都应该有经营实体和营业执照,以经营实体的身份来申请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却是以自然人为贷款主体,没有以贷款申请用途相对称的经营实体为贷款主体。贷款准入、审批、审核过程中,没有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承包田地、林地协议书、购销合同、个人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收入情况等必备的审查资料。以上贷款主管和监管部门无法判定其真实用途,也无法判定贷款申请人是否具有与其贷款用途相对称的经营资格,如果没有经营资格,贷款将存在较大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存在跨区域放贷、超限额放贷
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看,由于其急于拓展营销市场,打开局面开展业务,不同程度存在跨县(市、区)经营业务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情况。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放贷、超限额放贷的占比超过贷款总额的50%以上。
五、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够
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看,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贷款评估制度,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建立了,但在实际经营运作中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够。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办法,准确进行资产分类,没有计提呆账准备金,不能达到全面覆盖风险的要求;再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还有就是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执行不到位,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检查相对薄弱,对已经逾期的贷款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审贷委员会讨论决策。
六、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助推作用发挥不够
行业协会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中介于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微观经营之间的民间性组织,其功能主要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业协会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行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行业稳步发展的助推器。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助推作用发挥不够。
七、扶持政策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扶持政策方面只是简单提出了“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省政府金融办与云南银监局优先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制为村镇银行”两条。相对于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方面达到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优惠的扶持政策来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扶持政策较难落实。
八、未能利用央行征信系统资源
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还没有加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法利用征信系统及时查询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更好地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九、未执行和落实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都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必须“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实际情况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经营运作中,未进行信息披露。原因一是“定期”概念模糊,是半年或是一年?规定不具体明确;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觉接受公司股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意识不强。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加强宏观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指引或操作规程”,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应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准入转移到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方面,使指导、监管、控制形成制度化。
三是主管、监管部门应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四是发挥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培训、沟通、联系、互通信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反映作用。
五是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益、风险控制等评估制度。根据其经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风险控制等情况,进一步细化扶持政策,增强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8.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篇八
摘 要 在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急剧震荡的背景下,积极发展小额贷款是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内需、振兴经济的切入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从其试点成立至今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受到各地民营企业众星捧月般的热情追捧,小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但是,与其他国家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产业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成为制约我国小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如何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关注的焦点,本文着重从法律监管主体和内容两个层面进行阐述,以更好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监管
一、引言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小额贷款是一種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它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从其试点成立至今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受到各地民营企业众星捧月般的热情追捧,小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小额贷款试点公司在各地迅速展开,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争夺也异常激烈。但由于处在尝试阶段,与其他国家已逐渐形成规模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产业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不足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那么,钱从何来?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即最多从两个银行批发资金)。但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地下钱庄的竞争
对于一部分民间资本来说,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把钱贷出去,比通过地下钱庄这种方式更加安全、更有保障。与体制外的竞争对手即“地下钱庄”相比,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合法地位,央行等有关部门也为满足风险收益平衡提高了其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但能否有效取得风险补偿的效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面对民间信贷的高利率诱惑,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缺少现代银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些非金融企业组建的,对金融行业不甚了解,处理业务的经验不足,容易造成风险失衡。另外,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信用水平相对较低,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信贷风险会进一步放大。因此,要在笔数相对较多而信贷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控制信贷风险,需要支付的成本要更高些,即营运成本相对较高。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法律监管层面的对策
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必须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坚持小贷款公司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商业化小额信贷是指政府对于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准入、信贷的利率、以及机构资金的来源都适当放开,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能够相对自由地确定自己的贷款利率,能够实现多渠道的资金供应。也就是说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创造足够的收入,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其他的相关成本,能够实现财务自立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试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取向,以较高的利率去覆盖贷款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明确商业化的发展方向,小额信贷才能够对商业资本的注入产生足够的吸引力,才能被迅速的复制和仿效;只有商业性资本,才能在保持盈利能力和机构可持续性方面有着最充分的动力。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目前,试点中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①由金融办负责监管。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③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④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目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贷款授信组织,就应当是金融机构,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就应当由银监部门统一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在修改《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时,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合义务,是现阶段完善小额贷款法律制度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的有关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关闭撤销、清算事宜进行一定的监管。同时建立风险救助制度,具体包括风险救助的条件、救助原则、救助方式等,以保障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扶贫的性质,但是我们应该更注重它自身的独立性,地方政府不应对其过度的干预,甚至由于政绩等原因而强制其开展哪些业务和不开展哪些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在促进其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要有效地加以引导和规制,进而推动其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中国金融.2006(14).
[2]刘维红.农村推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金融.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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