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政策(精选8篇)
1.小微企业政策 篇一
附件2
国务院及各部委、金融机构扶持
小微企业政策措施汇总
一、国务院及各部委扶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1.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九条” ⑴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⑵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⑶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⑷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⑸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⑹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⑺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
⑻三年内免征小微企业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⑼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2.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2011年10月25日银监会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该补充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而获准发行金融债的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4.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
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5.2011年11月2日科技部联合财政部、银监会等8部委共同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
其中明确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6.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根据通知,免征的22项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⑵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⑶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⑷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⑸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⑺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⑻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⑼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⑽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⑾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⑿清真食品认证费;
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7.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的相关政策
确定了增值税扩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根据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物流等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8.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明确了债转股的三种情形: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9.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不能低于60%。
10.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进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努力缓解融资困难;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服务和管理等。
二、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有关举措
1.中国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对小企业贷款新增1200亿元以上,小企业贷款增速预计超过全行整体贷款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以上;全面推广“信贷工厂”服务模式,在各地设立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筹建20多家村镇银行,专门服务县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专业户等。
2.农业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超过1000亿元;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小微企业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对小微企业免收财务顾问费,贷款时不强行推销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3.建设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建行将积极推广“成长之路”“速贷通”“小额通”“信用贷”等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信贷方式,尝试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帮助其拓宽融资渠道。
4.工商银行(江西省)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将“网贷通”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拳头产品和重要手段,客户通过网银自助提款还款,贷款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实现
了“随时随地、随借随还”;创新担保方式,接受小微企业客户互保、联保等保证方式;除原有的小微企业临时贷款、周转贷款、贴现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外,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又陆续推出了保理、发票融资、商品融资、信用证项下的买方和卖方融资、经营性物业贷款等系列产品。
5.民生银行出台的有关扶持举措
贷款规模新增的60%支持小微企业;500万以下贷款的商户机构开展绿色通道;专门为小微企业埋头金融债,就是特种金融债,成为第一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特种债的银行。
2.小微企业政策 篇二
(一)目前小微企业的现状。 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 年末,我国共有785 万个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从单位资产总额来看,小微企业已达138.4 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的29.6%;从企业从业人员来看,小微企业超过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一半,达到14 730.4万人。 表1 列举了按部分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情况。
《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 》 显示,2014 年第三产业增加值306 739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为48.2%,高出第二产业5.6 个百分点;在2014 年全国新设立的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50.0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
1.税负重。 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目前税负过重的小微企业主已超过40%。 有学者指出,税负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即税率与增长率的关系是负相关,税负低或者适中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税负高的国家。 税负提高1%,高收入国家的GDP增长率将下降0.34% , 而低收入国家GDP增长率则会下降0.585%。
2.融资难。 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小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比较薄弱, 导致其难以像大型企业那样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小微企业便向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寻求帮助,然而,利滚利产生的高额利息又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得一些企业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 小微企业渴望实体做大做强,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业不清楚现行优惠政策,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业的发展。 如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季报不超9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低于20 万元。 尽管国家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宣传较少,企业对相关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较少,导致真正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着实不多。
二、小微企业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关于流转税方面的政策。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务院为了彰显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出台以下涵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1.财税[2014]71 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文件还规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 月销售额和月营业额分别在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以下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对收取方来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缴纳这部分税款。2014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 号文件明确指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 但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 并且在税务局当期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需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
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并按月申报。 月申报额超过3 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 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 经审批可领用1 元、2 元、5 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 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 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 万元, 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二)关于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所以先计算不含税的应税额,公式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符合2014 年国税总局57 号公告规定的, 月底销售收入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2.营业税。 若免征营业税,则不作相关处理。
三、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优惠的对象。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收入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表2 列举了部分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从表中可以看出,表3 的“小型微利企业”所指的企业范围要比表2“小微企业”小,也就是说财税[2011]4 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34 号文件,自2015 年1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万元, 其所得额的50%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另一部分为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就以其实际经营期来确定。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62 号文规定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 500 元/月。另外,财税[2014]48 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持有1 个月以内(含) 的并且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这个比例则降为25%。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2.年终按自报汇算清缴:
若补缴,
3.缴纳年终汇算:
4.需退还的:
若经税务审批,
若不办理,用以抵下年的,
四、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 微型企业发展,2014 年10 月24 日出台的财税[2014]78 号文件规定: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 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 年5 月27 日出台的财税[2014]47 号文件规定,2014 年6 月1 日起, 中小企业股份买卖、 继承、 赠与股票时,出让方依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122 号的规定,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三)关于中小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财税[2011]71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类服务纳入现行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科技开发需要的产品时, 免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四)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12]25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转为当期收入, 计提的标准是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另外, 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从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中扣除, 不足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要: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同时也是创新的重要源泉。为扶持小微企业的顺利发展,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梳理了其中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会计中的相关处理,以便使小微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了解、使用这些政策,从而使这些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12/t20141216_653709.html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http://www.stats.gov.cn/tjsj/sjjd/201503/t20150304_688985.html城镇新增就业1322万人——解读《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郭涛.试论小微企业的困境与发展对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8.
[4]程辉.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4,(11):23-25.
3.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探讨 篇三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1 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吸纳了全国75%以上的就业。然而,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小微企业经营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原材料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税费成本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更高,企业产品不具备价格竞争力,利润空间有限。而且由于融资困难,财务风险高,财政支持少,造成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发展空间有限,发展速度缓慢。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急需政府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2 小微企业在纳税主体中的地位
小微企业是纳税主体之一,但显然不应将其视为保证财政收入的主要纳税主体。从数量上看,占全国企业纳税人总数80%的小微企业,其缴纳的税收总额权占20%左右,因此,小微企业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小微企业实行减税政策对国家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适当的减税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牺牲部分暂时的税收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保证将来税收增加,对政府财政收入也是有长远利益的。而且,小微企业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口,在解决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应从保障弱势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制订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
3 增值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55.35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另外,可考虑提高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或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将增值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建议实行规范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对新办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4 营业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根据国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40%。因此,建议可以从营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及营业税的行业恰恰是小微企业聚焦的行业,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的重复征税政策。这样,许多小微企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高。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起征点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仍有许多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营业税起征点可适当抬高,并且起征点仅针对个人的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5 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研究
虽然自2010年以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达到征税点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在基本税率为25%的情况下,20%的税率是偏高的。美国的基本税率为35%,法国的基本税率为33%,而这两个国家小企业的优惠税率为15%;加拿大的基本税率为19%,其优惠税率仅为11%。
我国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一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企业毕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考虑提高可享受优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扩大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项目一律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有些中小企业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又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考虑采取正确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采取以上建议,可以对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而由于小微企业在税收主体中的次要地位,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则非常有限,并且可以培育税源,为将来稳定的税收财政收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雅峰.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浅析[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9).
[2]崔英伟.小微企业项目融资途径研究[J].价值工程,2013(03).
4.小微企业政策(讨论稿)(范文) 篇四
(讨论稿)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促进我市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当前实际,就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投资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二)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鼓励企业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林权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简化登记程序,取消审计环节。降低股东表决权要求,以债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只需 1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手续过程中,免收各类证照登记变更费和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除外)的纳税人,两年内税收标准不变,且两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
(四)鼓励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合并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运行压力
(五)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的地方税收贡献,可全部奖励给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
务发票工本费。
(六)加大行政规费减免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免征政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对新设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用;对小微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社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给予一次性减免75%。经残联、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2个月残保金。
三、支持企业发展,助推小微企业做强
(七)鼓励投资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正常生产1年,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及为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配套生产的小微企业,补助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再提高50%。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资源整合,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联合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给予申报科技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大力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对企业给予引进技术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小微企业上台阶。对新成立微型企业在一年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小型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成立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12〕号)执行。
四、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加快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成后租金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情况下,以办理使用的方式利用集体安置留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标准厂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租赁给企业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创业基地。对进入基地的小微企业,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全面开展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我市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三)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依托我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育中心省级创业辅导平台,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创业辅导培训;大力引进市外创业辅导机构在江山设立分支机构,集聚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针对性的创业辅导培训;对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的创业辅导补贴。
(十四)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积极引入与小微企业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并把中介服务与收费行为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规范运行,公开透明。
(十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和配置资源,建设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
五、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
(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向上争取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单户授信2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加强项目对接,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十七)畅通小微企业融资通道。探索推广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扩大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小额信用贷款覆盖范围,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对各类融资服务机构抵质押权证的登记,简化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和农村“信用户”创建,尽快形成有效支撑小微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融资的信用体系。
(十八)创造更好融资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允许分割办理土地证,用于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抵押。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商标权、专利权、仓单抵(质)押、企业联保、公司股权、有价证券质押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十九)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向小微企业。积极探索和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以民间投入为主体的地方金融组织,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着力规范民间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形成与国有银行相匹配、与实体经济相互支撑的完善健康的金融生态体系。
六、切实加强领导,优化体系保障
(二十)建立小微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成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简称市小微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善统计与监测分析。加强全市小微企业运行分析和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七、附则
(二十二)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认真履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职责。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偷税、欠缴税费、产品质量安全、侵权行为等情况的,当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微企业以工信部的相关规定为准。
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 篇五
各位企业负责人、财务工作者:
大家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这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对志丹而言,必将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更有助于释放志丹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志丹建设。
为抓好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有效促进我县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大家百忙之中我们把大家召集起来,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给大家作以辅导解释,让我们纳税人能进一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真正享受到此项政策带来的优惠。下面我们有请我们县局税政股股长刘黎花给各位讲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应交哪些材料?
按规定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2.财务会计报表;3.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4.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才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要注意,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依25%的法定税率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审核,对经认定该年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按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缴税。对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计算减免所得税的,在该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例如,某工业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20%=2(万元)。2011年仍按照20%的税率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2012年5月31日前汇缴期间税务部门核实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50%×20%=0.25(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旧对比
根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从4月份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政策,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新政带来的变化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将新旧政策进行了逐一对比。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变化
原规定: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规定: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点: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范围的变化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自2014年起,4
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变化点:由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所得税优惠办理备案的变化
原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四点规定,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6.2017年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篇六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
“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 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7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规定:“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七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发展
一、小微企业界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政策现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统计局2015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达到246万户,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此外,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有约2200万户纳税人,共计减免税款511亿元,其中减免增值税307亿元、营业税204亿元。三个税种合计,2014年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款612亿元。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关键期,国家政策的扶持只能紧不能懈。从目前小微企业的发展来看,它是增加就业的主要途径;从长期发展来看,通过扶持小微企业,鼓励民众创业、创新,也是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是大企业的摇篮,小微企业能否稳定发展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但鉴于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风险应对能力不强,长期以来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从近期调查的情况看,当前制约小微工业企业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 企业经营压力加大。
随着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以及人工费用的普遍升高,规模以下企业生产成本明显增加,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压力。通过对某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调查显示,全省80.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用工成本上升快”是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原材料成本上升快”的认同率为57%;认为“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企业发展占被调查企业的55%,企业订单不足。用工成本、原材料成本上升快及市场需求不足成为影响该省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较弱。
目前小微企业的存在形式主要以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其产品特点低端、单一、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应对市场变化能力较弱。小微企业自身研发投入比较低,企业近乎无专利及自主品牌。调查显示,60%左右的小微企业在新产品上没有研发投入,企业年研发投入在30万元以上只占5.5%。87%的被调查小微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只有6.6%的被调查的小微企业拥有自己的技术专利,九成的小微企业没有享受过政府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3. 企业融资渠道窄。
长期以来,筹资困难一直是限制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措施,但目前相关法规政策缺少灵活性,相关细化措施仍然没有及时出台,导致政策可操作性差,实施效果不甚明显。据银监会相关数据测算,我国银行贷款的企业覆盖率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覆盖率为90%,小企业覆盖率为20%,其中小规模以下企业更是难上加难。一季度调查显示,有借款需求并能全部借到款的企业仅占4.7%,有借款需求但只能借到部分的企业占9.6%,大部分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
4. 整体发展缺乏后劲。
以江苏省为例,受市场需求不足、生产成本上升、城镇化拆迁改造等多种因素影响,江苏小微企业关停并转比例居高不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量难以提升。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每年江苏省约有15%左右的小微企业关停并转,其中真正升至规模以上的企业很少,新增企业难以弥补消亡企业,全省关停并转比例高于邻省浙江,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5. 政策扶持效果不明显。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增强小微企业信心,实际效果尚不明显。调查显示,46%的小微企业认为有措施但实施效果不显著,47.4%的小微企业未感受到有政策的扶持,仅有6.6%的小微企业认为明显有效。从企业承担的各项费用来看,9.5%的小微企业所承担费用较上年有所减少,承担费用没有变化的占67.7%,但22.8%反映全年所承担的费用反倒有所增加。调查资料还显示,90%的企业未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微企业业主反映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然偏高,多数企业享受不到新政策带来的税负降低。95%的企业未得到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比率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发展。
五、小微企业发展的解决对策
1. 政府采购向小企业倾斜,有专门的机构(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拿政府采购合同,让小企业有更多的市场机会,不至于被大企业垄断。
2.鼓励小企业参与技术创新。政府各个重要部门和国内的大科研机构要把一定比例的研发预算拨给小企业,在高科技企业中90%以上是小企业,其中70%的企业少于20人,50%的科技发明是小企业完成的,没有政府的扶持是不可能做到的。
3.政府向小企业提供资金和贷款援助。政府根据小企业不同需求以及特定对象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如为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经营资金的长期贷款担保,简化手续担保、季节性贷款担保、流动资金担保。有直接贷款,有担保贷款,还有特别贷款。
总之,小微企业应积极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改善公司管理体制,促进与资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往来,善于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在政府、金融机构的扶持下,小微企业一定会造福于社会,稳定民生,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收获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纪宏奎.盘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注册税务师,2015(6)
[2]盛立中.创业组织形式与税收策略(下).首席财务官,2015(4)
8.小微企业政策 篇八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一直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为了帮扶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相关税制不完善,宣传针对性不强,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等,影响了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效。因此,有必要探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以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16年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并通过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严格定额征税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等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减税效果明显,解决大量人员的就业问题,让更多创业者增强了信心,为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契机。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空间仍有待提升,具体还存在以下不足:
1.缺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虽然国家在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扶持,但是这些政策涉及多个税种,散见于各种文件和法规中,无法有效的进行衔接,导致小微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应有的优惠。同时,没有对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都是临时性文件,稳定性不足,缺乏延续性,且这些规定法律级次较低、法律效力不足,很难为小微企业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对纳税人在掌握运用法律规定的时候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小微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初衷相违背。
2.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
技术创新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动力。目前,小微企业提高了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还显得力不从心。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不仅要减轻其税负,还应该促进其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于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政策。例如,按15%的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范围,但是大部分小微企业还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小微企业,也无法为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帮助。
3.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够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小微企业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供给,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国家虽然出台了不少财税扶助政策来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经营状况,但都是鼓励、号召性政策,针对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很少有实质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民间金融机构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有很大的差别,民间金融机构也享受不到金融企业的税收待遇。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建议
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各种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
1.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系统的法律体系来扶持小微企业,这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法律体系,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需要对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根据行业特征、企业规模、企业数量、纳税规模来控制比例,事先小微企业的自动识别,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小微企业税收规章制度,为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动力和法律保障。
2.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首先,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在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有些小微企业无独立研发能力,可鼓励其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若小微企业的投资用于企业自主研发,则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并且对于研发成果收益,则应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则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最终提升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
其次,加大小微企业在引进技术人才方面的税收优惠,人才缺乏也是小微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联手,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
最后,完善税收抵扣和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在研发技术、职工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加大力度。在小微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其购买的实验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从而加快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最终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3.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大程度上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国家出台了印花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由于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加上融资方式过于单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迫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多数小微企业就会选择民间借贷,但随之而来的是过度借款带来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增长,从而影响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小微企业的发展周期来看,企业需要借助更加切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并且具有稳定性的税收扶持政策来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生存能力。因此,可以考虑给予小微企业不同于大企业的税收政策,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再投资退税优惠或缓征所得税优惠,以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资金困难和融资难等方面。
四、结论
小微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应该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实现税收征管与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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