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权转让合同

2024-08-09

电影发行权转让合同(共6篇)

1.电影发行权转让合同 篇一

电影片保底分成发行放映合同

合同编号: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注册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依据______(国家或地区)法律在____________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口有限公司/口合伙企业/口______),享有电影影片《______》(下称影片)的著作权,该影片(口已经/口即将)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

2.乙方为依据______(国家或地区)法律在______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口有限公司/口合伙企业/口______),其已合法取得影片发行、放映资格,有意发行甲方所摄制的影片。

3、甲方同意乙方在相应区域和期限内发行该影片。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发行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影片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意向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信息 1.1 制作单位

1.1.1 影片的制片单位为____________;1.1.2 《影片公映许可证》上(口已经/口拟定)载明的出品单位为________;1.2 影片长度

影片正片长_____分______秒。1.3 主创人员

1.3.1 编剧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2 导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3 主要演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4 摄像师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5 录音师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6 灯光师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拟定的授权范围 2.1 授权类别

2.1.1 口独占许可,指作为影片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根据发行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授权方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再行使。

2.1.2 口排他许可,指作为影片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根据发行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权,授权方甲方不得再授权他人行使,但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1.3 口普通许可,指作为影片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根据发行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授予乙方,不但授权方甲方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而且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该项权利。

2.2 发行渠道

乙方发行影片仅限于下列渠道:

口电影院/口戏剧院/口无线电视/口有线电视 不包括下列渠道:

口上星频道/口全国播出的数字付费频道等所有覆盖或开通范围突破发行区域的频道/口数字电视/口iptvz口网络电视台/口视频网站/口______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未经授权的渠道对影片进行放映。2.3 发行区域 乙方发行影片的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外发行影片,也不得使发行区域内的发行行为之后果及于其他区域。

2.4 发行期限

2.4.1 影片在电影院的首映日初步确定为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 日______ 时______分;影片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渠道的播映起始时间为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 日______ 时______分;2.4.2发行期限的截止日期为下列第___ 种:

1)影片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影片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之日。2)乙方发行影片的期限为影片在本合同确定的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历经______(小写:______)个自然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发行影片。

第三条 利益分配

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圆)整,此款项为甲方应得的影片发行、放映收入的保底金额,无论影片的实际发行、放映收入如何,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要求增加或减少此保底金额;保底金额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 日前。

除前项约定的保底金额外,双方还应就影片的发行毛收益进行分配,即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授权行使发行权、放映权获得的所有形式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入后双方进行分配。其中:

甲方应得的分配比例为:______ %;结算时间:首次结算支付时间为__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前;之后双方至少每______个月结算支付一次。

3.2 影片的票价由甲乙双方根据影片的制作成本、发行区域的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共同制定。双方可以根据影片发行的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后对影片在发行区域和发行期限内的放映票价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圆)。若影片实际放映票价低于此金额,以此金额为准计算影片票房收人,若影片实际放映票价高于此金额,以实际放映票价为准计算影片票房收入。

3.3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于 __15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正式的发票,发票抬头为______,项目为______。

3.4甲方收款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物料交付

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关影片发行必需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乙方)承担。全部素材和资料的具体目录详见本合同附件或者列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前款未作约定的物料,若因乙方发行、放映需要,甲方也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尽力提供;若因甲方不能提供、不愿提供或者甲方所提供物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被退回,且确属乙方发行、放映必需的物料,乙方有权自行制作该等物料,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甲方分担/乙方分担)。4.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影片发行必需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依据下列第______种方式确定:

4.2.1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 甲方/ 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

4.2.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圆)整,但素材和资料的知识产权、商品化权(或称形象权、角色权等)等权利并不因此转移。

4.3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或间接获得适用于电影院发行放映的影片底片、复制拷贝或主拷贝等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附件列明的素材和资料,就此素材和资料乙方应尽到如下勤勉尽责的检查、保存、储存和安保义务:

4.3.1 在任何时候都保存全部物料完整、准确的存货清单。

4.3.2 未经书面授权,避免任何物料被复制、发行、放映,以及其他使用或者利用。

4.3.3 在发行区域内自首映之日起______日内,随时配合甲方的审验,以及之后每年不超过______次的审验。

4.3.4 若物料遗失,乙方应在立即通知甲方后按照甲方确认的格式就遗失物料的有关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并尽最大努力找回遗失的物料。

4.3.5 乙方应遵守甲方就处置物料所发出的合理指示,乙方根据指示销毁有关物料的,应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明,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 除参加电影节或电影展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履行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人发行、放映的义务。5.1.2 影片在发行区域内自首映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影片的音像制品;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影片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进行播放。

5.1.3 甲方应获得影片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因乙方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发行影片而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乙方无关。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进行发行、放映,并尽力争取最佳的发行、放映收益。

5.2.2 乙方应于影片在发行区域内自首映之日起每______天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向甲方报送一次该期限内影片票房收人的财务报表,并授权______(身份证号:______)至少每______天书面确认一次。

5.2.3 影片在发行区域内自首映之日起______天内,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内另行发行、放映其他影片。

5.2.4 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物料后应及时查验。对于物料数量、包装等通过肉服即可初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即时提出;对于质量等需要进一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物料数量、包装、质量等符合约定。

5.2.5 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乙方为了发行的需要有权以任何合法形式在发行区域内的各种媒介上对影片进行宣传、推广,该所有发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在相应发行渠道与区域的电影市场、电影节与电影展进行放映,供发行商、媒体、影评的特别场,翻译与传译,电话、互联网、传真、邮递,主创人员等剧组及相关人员之巡回宣传,样带制作,电影拷贝与录像素材之存储,素材之复制与销毁,保险,律师服务,院线发行奖励的费用。

5.2.6 乙方在对影片的宣传、推广过程中,有权采用影片的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影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影片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且乙方不必因上述使用行为而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酬金,但该等使用仅限于对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且不应使受众产生任何诸如某主创人员可能为某品牌代言等误认或误解。

乙方在影片发行时的所有宣传、推广中使用的摄制单位以及其他主创人员名单,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料和其他相关广告材料中确定的排名表进行罗列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应采取必要措施与手段促使放映机构不得作任何增加与删改(翻译除外)。

5.2.7 乙方应于影片首映日举办首映式,甲方应予以配合,并尽可能邀请影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较多主创人员按时参加影片首映式,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首映式外,甲方还应邀请有关主创人员至少参加______次由乙方举办的影片宣传活动。

有关主创人员参加影片首映式和其他宣传活动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或者列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8 乙方有权在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的片头、片尾字幕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具体方式、位置和形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不得对影片的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变更,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且应书面通知甲方。

5.2.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影片中加载或删减贴片广告;经甲方书面同意加载贴片广告的,贴片广告一律加在《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且乙方保证所加载贴片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所加载贴片广告的总播出时间不超过______秒。

5.2.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影片进行除授权之外的其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例如,将影片进行音像制品出版或电子出版,将影片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戏剧等其他形式,以及发行影片中的音乐作品等)。

5.2.11 在发行期限内,乙方应于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放映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他人对影片进行非法盗版录制。

5.2.12 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被第三方侵权时,乙方享有的是独占、排他许可权的,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支出的全部成本与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均由乙方负担、享有;乙方享有的是普通许可权的,乙方需要以甲方的名义主张的,甲方应予以配合,支出的全部成本由乙方负担,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扣除维权的必要成本后,按照甲方与乙方分别占______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 甲方承诺与保证:

6.1.1 注册地法律、法规、章程或其他合同义务对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限制、构成任何障碍。

6.1.2 甲方(口已经/口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依法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

6.1.3 甲方为影片的口唯一著作权人,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口著作权人之一,已获得影片其他著作权人授权,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6.1.4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口尚未/口已经)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放映影片;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甲方亦不会再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影片。

6.1.5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影片。6.1.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影片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影片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适合用于电影院放映。

6.1.7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乙方承诺与保证:

6.2.1 注册地法律、法规、章程或其他合同义务对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限制、构成任何障碍。

6.2.2 已依法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者能且只能许可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放映。

6.2.3 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6.2.4 保证发行区域内放映影片的机构所上报票房收入的真实性。6.2.5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导致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现象,由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暴动、罢工、骚乱、等社会现象,以及禁运等政府行为。

7.2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本着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的原则,就合同的履行立即进行协商并尽快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通知发出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7.3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__天且双方末就合同的履行一致,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且解除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 合同变更

8.1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变更。8.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许可或者授予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发行、放映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直接停止发行、放映该影片的,或者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但影片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后仍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被吊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及/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甲方仍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主体的。

(3)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1)甲方不享有影片的著作权或者未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

(2)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物料,且自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乙方仍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主体的。

(4)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o.1.1 甲方明知或者应知不具有影片的著作权或者享有的著作权具有瑕疵而授权乙方的,或者授权乙方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发行、放映的,应按照全部授权费用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 甲方未获得影片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甲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侵权导致乙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影片不能或不能及时发行导致的损失,以及甲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乙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10.1.3 甲方未根据第4.1款所列具体目录交付物料的,逾期在________个自然天内,每逾期l天应支付乙方已付款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行。逾期超过______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已付款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10.1.4 甲方根据第9.2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不能发行、放映期间所对应的所有已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发行费用;若甲方拒不返还的,每迟延一天应根据应返还款项的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1.5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该部分的损失。

10.1.6 甲方具有第9.4款所列情形之一,且乙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10.1.7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1___ 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的,逾期在________个自然天内,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____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累计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

10.2.2 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发行、放映的,乙方每突破一个渠道或者区域,或者在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内,乙方超过授权期限后仍发行、放映的,应至少按照人民币_____(小写: ___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分账款项高于该款项的以高者为准。

10.2.3 乙方或放映机构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额_____倍的违约金。10.2.4 由于乙方未获得相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人授权而在影片中增删贴片广告或者非为了宣传影片的需荽使用影片中相关人员的姓名、肖像等而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侵权导致甲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影片不能或不能及时发行导致的损失以及乙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甲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10.2.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3项之约定在发行区域内另行发行、放映其他影片的,或者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后乙方未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向甲方报送影片票房收人的财务报表的,乙方应至少按照人民币_____(小写: _____)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分账款项,甲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分账款项高于该款项的以高者为准。

10.2.6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8、5.2.9、5.2.10项之约定的,应根据_____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部分的损失。

10.2.7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部分的损失。

10.2.8 乙方具有第9.3款所列情形之一,且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10.2.9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自甲乙双方就此合作事宜进行接触之时至无限期,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相关事宜,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也不应对不相,关的人进行任何披露。否则,披露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每披露一次应给予的赔偿额为人民币_____(小写:_____)元整。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1.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_____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法律地位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保留

12.1 任何一方不因本合同之签订,而成为另一方之合伙人、代表人或成立其他相类似之法律关系;除非另有约定,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为之法律行为,均应以自己之名义独立行使,不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

12.2 甲方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前,甲方或者影片所涉的各方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物料等的所有权均属甲方或者影片所涉的各方所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后,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归属、使用依据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口1/口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3.2.1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__________(地点)的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签署

14.1 本合同文本由(口甲方/口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

14.2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电影发行权转让合同 篇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

第一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完成股权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备案。

第二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挂牌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三条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情形的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三)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

(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六)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八)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第四条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对挂牌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进行说明,并详细写明得出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五条 发行基本情况应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等。

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说明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审计情况或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等。

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

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条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

(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三)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定向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四)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后挂牌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变化。

第七条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做出明确安排。

第八条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挂牌公司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

(二)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表决权回避制度等;

(三)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是否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是否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

(六)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挂牌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挂牌公司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四)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是否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利;

(六)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说明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提示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等法律风险;

(七)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主办券商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已阅读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对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专业意见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应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3.电影发行权转让合同 篇三

最近,刘能斌律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诉讼标的额达1.2亿元的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两级法院均采纳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代理人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了完全的胜诉。因该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案情简介:

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系1993年3月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资)。2002年7月15日,中盈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江苏省吴县(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镇夏村东太湖西侧约242.66亩土地使用权。

苏州农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1995年5月登记成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5月22日,中盈公司(甲方)与农工商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上述242.66亩地块连同公司一起转让给乙方。2002年6月15日,农工商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收购丙方全部资产并对丙方实施全控股。

同日,农工商公司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还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丙方已拥有的上述242.66亩土地上一起合作开发,甲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51%权益,丙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49%权益。本协议只在因甲方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而丙方股东仍不能向甲方出让股权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开始执行。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工商公司分五次共支付中盈公司2860万元。

2002年10月30日,中盈公司及王涛宁委托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函农工商公司称,中盈公司和农工商公司曾于2002年5月22日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由于农工商公司作为受让方约定的1000万元合同定金未付,该协议依法转归无效。而农工商公司和中盈公司对上述地块的合作开发因违规而不合法,该协议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为此,2003年3月21日,农工商公司以中盈公司和王涛宁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该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农工商公司起诉称,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合同合法有效,因中盈公司、王涛宁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农工商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农工商公司的预期利润无法实现,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

1、中盈公司和王涛宁立即返还土地转让金286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

2、中盈公司和王涛宁赔偿农工商公司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

3、中盈公司和王涛宁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观点:

一、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所使用的语句直接反映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名称及内容中所使用的词句明确界定了涉案合同的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2、合同的目的体现了合同性质。农工商公司意欲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取得中盈公司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取得中盈公司242.66亩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和公司的其他权益。

3、合同约定的履行程序及交易程序说明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一部分第2条约定:“在乙方(王涛宁)将丙方(中盈公司)股权全部转划给甲方(农工商公司)之际,支付所余收购款37918200元。”此条约定证明了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系收购资金是否全部支付的条件。

4、涉案合同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再转移所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即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书》即使得以履行,并不导致该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即农工商公司不可能依据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始终为中盈公司。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本律师认为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二、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1、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合法。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原股东作为出让人,其他原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他人为受让人。中盈公司本身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主体,中盈公司无权处分公司股东的股权。

2、中盈公司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经审查机关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中盈公司无任何一位股东同意涉案之股权转让行为。审批机关亦未予以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定“不得转让”之列,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亦归于无效。

1、涉案土地的相关事实状况:⑴土地出让金已全部支付;⑵中盈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⑶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申请中,目前尚未进行投资开发;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转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中盈公司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入开建设的资金不少于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0%(土地出让价款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24号]明确道:未同时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

3、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同亦归于无效。

四、农工商公司主张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1、无事实依据。农工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仅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评估和测算报告,该报告虽系书面形式,但其实质仍属于农工商公司的书面陈述。本律师认为该书面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对农工商公司该书面陈述的反驳无需要提供反证。

2、无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预期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或期待利益损失。但上述利益的保护是建立在有效合同基础上的,在无效合同的前提下,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原告农工商公司与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农工商公司人民币2860元及该款自收到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农工商公司要求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赔偿298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完全采纳并支持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农工商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农工商公司与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4.承租权转让合同 篇四

转让方(甲方):xxx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xxxx 鉴于:

1、甲方与成都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名称待核实),承租该公司xxxx120号房屋。甲方依法享有该房屋承租权,租赁期限为年,自 2016年 6月1日起至 2015年 10月31日止;

2、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02820160412001),将xxxx120号三楼整层及一楼200㎡共计5980㎡转租给乙方。乙方依法享有该部分面积的次承租权,租期自2016年4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与xxx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项下所涉及乙方租赁部分的承租权(具体面积可按乙方需求调整)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直接与万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一、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就乙方租赁部分(一楼200㎡及三楼 ㎡)与万贯公司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就该租赁部分与万贯公司解除租赁合同。

二、甲乙双方所签《租赁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承租权转让费及原《租赁合同》涉及各项费用(含2018年1月20日后的租赁费)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及乙方5%的分红权,该款分三笔支付:

1、乙方与万贯公司直接签订租赁意向合同并缴纳诚意金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60万元; 2、2018年4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20万元; 3、2018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款项 20万元;

4、乙方分配利润时,甲方享受5%的分红;若乙方经营不利,甲方享有的5%的分红权乙方以20万回购;若第三方收购乙方退出经营时,收购金甲方按20万的回购金同比例享受溢价(举例说明:若第三方以2000万溢价收购乙方1000万资产,甲方享受2倍溢价,即享受40万收购金);

5、若此后乙方有较大的投资或重大重组,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享有优先权或放弃权。

四、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至2018年1月20日,乙方应当向万贯公司缴纳的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的物管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放弃依据原《租赁合同》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的权利。

六、甲方负责协调万贯公司恢复对乙方租赁部分的水电供应,以便乙方正常经营。

七、因本合同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成立,自乙方与万贯公司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5.收益权转让合同 篇五

名 称:___

负责人:___

营业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

经办人:___

联系电话:___

传 真:___

乙 方(转让方)

名 称:___公司

负责人:___

营业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

经办人:___

联系电话:___

传 真:___

甲方___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___(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___

帐号:___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___

开户行:___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4.1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

4.2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___”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

4.3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

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7.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7.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7.2.5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7.2.6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7.2.7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7.2.8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7.2.9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 篇六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商议协定,乙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水田承包使用转让给甲方,并达成协议:

一、乙方土地四边界限及面积

二、转让期限:永久性

三、转让费:

四、互转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议并达成协议:乙方自愿将自己所承包水田1.5亩的承包权转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归甲方,乙方无权干涉其互转让后甲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转让土地如有土地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若使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以转让费的50倍赔偿给甲方。

3、若乙方非法干预甲方使用权,分期付款期限内不得提高转让价格,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法给甲方赔偿转让费和建设所投入资金的50倍。

4、本村组所征收土地转让费由甲方承担。

5、土地转让后。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小组一份,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七、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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