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2024-11-11

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共8篇)

1.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一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及新产品介绍

一、互助基金会简介

本互助基金会由清华大学校友总会与校友企业中融人寿共同发起成立,以互帮互助、超越商业保险价值为理念,以互助基金的形式,为遭遇突发事件的清华校友、教职工(含退休)及家属提供友情帮助。

本互助基金会,定期面向广大校友、教职工(含退休)推荐优质的理财产品。中融人寿,不仅提供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而且定期向校友“互助基金池”捐赠,确保校友及教职员工得到满意的投资收益,同时推动互助基金健康可持续良性发展,为更多的校友提供友善帮助。详细情况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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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utnet/zrinfo/act/12106.jsp

二、2012最新保险理财产品“聚宝盆”特点

1、一次性缴费,期限5年;

2、保证每年收益不低于5.5%,5年合计不低于27.5%(目前5年期国债每年收益5.32%,5年期定期存款每年收益4.75%); 3、10月29日开始认购,年龄不限,2万起售,额度有限。

三、校友企业—中融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公司秉持“应变、融和、创新、超越”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专注于人寿保险市场的全面拓展,不断探索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自身的持续努力,为逐步富裕起来的中国民众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服务和专业的理财增值服务。

咨询电话:010-62796985 办公地址:清华大学照澜院12号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

4月的京城,生机盎然,万物复苏,在这个春风曛暖的季节里,我们享受着清华大学校庆的喜悦。去年的清华百年校庆,受到了全校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广大校友纷纷来电来信表示希望能够为母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出一份力。

校友总会从既往为广大校友提供服务的经验来看,每年都会有校友因为遭受各种突发性的意外事件,给个人或者家庭造成损失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由同班或者同年级的同学发起捐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些突发事件有些是属于传统意义上保险允许赔偿的范畴,而有些甚至是保险所无能为力的,基于此,经过与学校相关单位、各地校友会以及相关校友企业——中融人寿的沟通、协商,在2012年校庆来临之际,校友总会决定启动“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以互助基金的形式,帮助遭遇突发性事件而需要特别关心的清华学子及他们的家人,且该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本互助基金计划运作方式: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理念——源自保险互助精神,超越商业保险价值。

校友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方式是:通过认购一定金额的中融人寿清华校友专属产品,再由中融人寿通过自身的经营,将一定比例的金额捐赠进入“互助基金池”。这样运作的好处是,在创建了互助基金,奉献了爱心的同时,确保校友资金不受损失,还能够有一笔可观的盈利,使得我们的校友在为母校奉献爱心的同时,能够合理高效地做好投资理财,这也是捐赠新模式的尝试;更为重要的是,对互助基金池有贡献的校友自身,可享受到来自中融人寿、校友总会、互助基金池的三重保障。具体运作方式如下图所示:

本互助基金计划具有如下益处:

1、一片爱心:随着互助基金的成立,使得校友总会有更强的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校友及其家庭,更重要的是,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从而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

2、两份惊喜:通过中融人寿的资金运作,让校友所认购的款项金额不但可以保证本金的安全,更可以享受到资金增长带来的益处;

3、三重保障:对于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首先能够享有所购保险产品自带的保障功能;其次,将获得由校友总会提供的额外的人身意外险保障,让校友所享受的保险保障更加全面升级;最后,在自己或家人需要援助的时候,将在互助基金的资助过程中享受“首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将享受“一片爱心、两份惊喜、三重保障”如下图所示:

联系方式:

对该基金计划有意向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校友,请致电 校友总会服务部(照澜院12号):010-62796985

心系母校,从我做起,以行动成就爱心,让互助传递温暖!

2.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二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高校设立的以募集教育资金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 起源于英、美等国家。早在16世纪的英国就出现了类似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19世纪后半叶美国则把教育基金会推上巅峰时期, 其历史表明了教育基金会在很大程度上为高校事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 1994年, 清华大学成立了国内第一家教育基金会。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进一步促进了教育基金会的发展, 教育基金会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 各类高校也都纷纷成立自己的教育基金会。行业特色高校也不例外。所谓行业特色高校, 特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前隶属于国务院某个部门, 具有显著行业办学特色与突出学科群优势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简称“行业特色型大学”, 包括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28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我国行业特色型大学, 多是1952年院系调整时由综合性大学的院系分离出来逐步发展壮大的, 相当于一个学校办了一个“专业”, 涉及农业、林业、政法、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电力、通信、化工、建筑、交通等多个领域。几十年来为行业的发展输送了大批人才, 也形成了鲜明、稳定的办学类型、学科特点与服务面向[1]。传统的行业特色高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由原行业部门管理和指导;二是其学科专业主要围绕行业的产业链进行设置;三是其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主要服务于行业。长期以来, 行业特色高校在人才培养, 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服务社会、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一批优势学科[2,3]。2008年7月, 在筹备中国石油大学建校55周年之际, 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 注册成立了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聘请原石油工业部王涛老部长为基金会名誉理事长, 基金会理事成员9人, 由全体校领导组成, 设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及办公室等日常办公机构。2009年9月9日, 基金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议, 审议表决基金会增补理事及章程, 审议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 (试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等文件, 从制度上保证了基金会运转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2012年7月, 成立庆祝中国石油大学建校60周年筹备工作委员会之后, 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校友会职能及原有人员划转校庆工作办公室。2013年1月, 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与发展处, 负责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石油大学校友会、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 董事会 (筹) 、校史陈列馆以及其他对外合作工作。2013年12月召开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秘书长由主管对外合作与发展处的校级领导担任, 副秘书长由对外合作与发展处处长及学校财务处处长担任。

二、基金会成立六年来的主要工作

2008年, 学校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成立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2009年教育基金会接受了王涛老部长捐资的“王涛英才奖”项目和由华油惠博普有限公司捐资的“华油惠博普奖学金”项目。9月9日, 教育基金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议, 审议表决了基金会增补理事及章程, 审议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 (试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等文件, 从制度上保证了教育基金会运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2010年, 教育基金会新接受的捐赠项目7项, 分别为BP勘探阿尔法有限公司捐赠的“BP创新奖”项目、新乡玄泰实业有限公司捐赠的“玄泰实业公司奖学金”项目、加拿大北美永新能源有限公司捐赠的“永新能源新生助学金”项目、“华泽澎教育基金”项目、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捐赠的“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奖”项目、陕西延长石油 (集团) 有限公司捐赠的“延长石油研究生学术基金”项目、沈平平捐赠的“沈平平教育基金”项目, 当年基金会接受捐赠总金额320.15万元人民币, 公益项目支出62万元人民币, 学校得到教育部配比资金320.15万元人民币。2010年的下半年, 完成北京市民政局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进一步加强了教育基金会的自身建设, 促进了基金会内部治理及各项工作的开展, 达到已评促建的目的, 顺利通过评估, 并取得了3A等级。2011年, 教育基金会新接受的捐赠项目为3项, 分别是新奥慈善基金会捐赠的“新奥奖学金”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的“中石油奖学金”项目、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公司捐赠的“博德世达杯”项目, 共接受捐赠资金234.31万元人民币, 公益项目支出共计99.86万元, 学校获得教育部配比资金230.31万元。该年度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12年, 教育基金会新赠捐赠项目3项, 分别是斯伦贝谢中国公司捐赠的“斯伦贝谢奖学金项目”、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捐赠的“潜能恒信奖学金项目”、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捐赠的“宏华大学生社团文化节及暑期社会实践项目”以及与加拿大北美永新能源有限公司续签捐赠“永新能源新生助学金”项目1项, 全年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到账资金2, 138, 109.93元。2013年, 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划转对外合作与发展处, 完成了理事会换届, 年度教育基金会新增项目 (含续签) 15项, 总计接受捐赠资金7, 662, 417.08元, 开展服务民生项目1项。

三、基金会的做法与经验

1. 不断完善和规范基金会管理工作。

第一, 加强基金会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对现有项目进行细化管理, 所有项目的捐赠协议、管理办法、捐赠证书、发票等原件进行扫描存档。第二, 加强与捐赠个人及单位的联系, 积极与捐赠方沟通捐赠协议内容的修改、制作捐赠协议, 捐赠资金到账后及时联系财务人员开具捐赠发票, 制作捐赠证书, 并及时将捐赠协议、管理办法、捐赠发票、捐赠证书等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转给捐赠方, 并于项目执行后向捐赠方汇报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并积极联系捐赠方按照协议支付捐赠资金等。第三, 加强与项目执行部门———学工处、团委、院系的沟通, 要求项目执行后提交总结报告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在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严格把关, 确保每一笔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协议及捐赠方意愿来使用, 并做好各项奖助学金评审材料及发放名单的存档工作。按照基金会条例及时向捐赠人、受赠人、社会公布捐赠善款的使用情况, 并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要求在媒体上公布财务信息, 保证资金使用运作规范, 接受社会监督。

2. 加强学习交流, 强化自身建设, 积极推进基金会工作。

为进一步适应基金会发展的新要求, 基金会工作人员注重学习研究, 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交流。仅2013年, 基金会工作人员先后参加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年检工作会议、在北京云南大厦举办的公益基金保值增值高峰论坛、评估等级取得4A的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学习交流及杭州校友会成立大会、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在南昌组织举行的基金会培训班、陕西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举办的第十五届高校基金会年会、基金会中心网举办的新浪微公益沙龙、北京市民政局举办的资源配置会、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基金会财务管理公益讲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举办的“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及财务管理专题研讨培训班”的学习与交流。

3. 发挥教育基金会网站的宣传作用。

教育基金会网站的宣传将进一步扩大教育基金会的影响, 并通过这一窗口将教育基金会的捐赠信息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过信息公开, 增加基金会透明度, 大大提升了教育基金会的公信力, 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对我校教育基金会的了解, 拓宽了我校教育基金会筹资渠道。按照领导要求, 2013年对基金会网站进行了改版, 在计算机系教师的帮助下, 基本顺利完成了教育基金会网站的改版工作。

四、基金会筹资长效机制及策略

1. 筹建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 董事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 社会力量 (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家长和学生代表等) 通过各种咨询委员会、评估机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高等教育的决策和管理, 发挥咨询和监督的作用, 已成为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的产生, 是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随着《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 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 教育部2014年9月1日正式施行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 (试行) (教育部令第37号) 》, 学校将在前期相关工作的基础上, 积极筹建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 董事会, 明确董事会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是学校整合教育资源、紧密联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筹措教育发展资金的组织形式, 是学校与社会各界以及全球知名人士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

2. 完善理事会制度, 强调发挥理事的作用。

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壮大, 离不开热心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校友或人士的大力支持, 更重要的是离不开理事会全体理事的努力和积极工作。2013年12月召开了理事会第二届会议, 进一步理顺了基金会的工作体系, 以利于加快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发展, 提高了工作效率。

3. 健全校友会工作机制, 发挥校友捐资助教的作用。

校友是学校最骄傲的“产品”, 校友是一所大学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学校的发展离不开校友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帮助, 服务校友、凝心聚力是校友会及基金会的光荣职责。校友的任何一笔捐赠都会对在校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 激励更多的学子回报母校的培养之恩, 校友的捐赠不仅为母校的事业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财力支持, 而且可以提高其学校的声誉[4]。作为特色鲜明的行业院校, 校友是中国石油大学的宝贵财富, 校友的力量是支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校友捐赠是回报母校的方式之一, 可以在校友网上开辟捐赠公告栏、捐赠公示榜。以“60周年校庆”为契机, 成立学校和各学院校友工作委员会, 加强校友工作, 更好地联络和服务校友, 完善校友会工作网络, 通过开发设计我校校友数据库管理系统, 加强与各地校友分会的联系, 发挥校友捐赠助教的作用, 推动校友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处理好基金会与校友会的工作联系, 校友会为基金会开展工作提供基础。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与校友会工作密切配合, 同属于对外合作与发展处部门之下, 不设科室, 只设科级干事, 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 注重挖掘校友资源和关注潜在捐赠群体。

4. 理顺协调机制, 加强项目管理。

高校教育基金会工作往往涉及部门较多, 包括学工处、研究生院、团委、财务处、有关学院等, 基金会办公室将积极协调,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 发挥各部门的作用。总结以往经验, 进一步加强对每个教育基金项目的协议签订、协议书、管理办法、资金到账、执行情况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加强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联系沟通, 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年度总结报告、资助方或个人反馈情况等, 项目到期后, 要争取续签协议或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报告, 做到有一个完整的交代。

5. 理清沉淀资金管理, 做好资金保值增值。

行业高校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机制往往不健全, 不十分重视基金运作, 方式也较单一, 甚至只限于银行存款收益, 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增值的特点, 运作收益不明显。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资金直到2012年才开始实行部分资金定期存款, 并建立了基金会财务管理系统, 实现了套帐管理电算化, 正逐步规范“1名会计+1名出纳”的管理方式, 下一步将试图通过“基金会网上银行”业务, 便于开展定期存款或其他理财业务。

五、体会

首先, 面向未来, 我们任重而道远, 还面临很多问题, 存在不少瓶颈制约, 外部的竞争日趋激烈, 内部的环境建设更加紧迫。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 人才引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学科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推进大学文化建设等亟待突破的方面, 都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和强有力的资金支撑。行业特色高校的发展历史决定了筹资捐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 面临校友捐赠意识的培养、捐赠文化的建设, 我们将加强学习, 吸收先进经验,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将工作做好。另外, 保持积极的心态, 努力去协调部门间的关系, 加强工作纪律, 研究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制订详尽的工作计划与可行性实施方案;树立工作目标, 做好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职业规划与人生目标, 不断加强业务学习, 浏览各校网站, 明确工作目标与绩效, 接受功利性考验, 更好地应对“见苗浇水”政策。构建基金会办公室、项目信息部、财务资产部、资源拓展部等基金会常设部门, 发挥工作中的激情与乐趣, 持续的学习与创新, 分担责任与认可贡献, 快乐地工作并庆祝所取得的点滴成功。

参考文献

[1]http://baike.so.com/doc/7133451.html

[2]罗维东.新时期行业特色高校发展趋势分析及对策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 2009, (3) .

[3]李爱民.行业特色型高校研究现状评述[J].中国高校科技, 2012, (10) .

3.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成绩喜人 篇三

座谈会由基金会理事长龚世贵主持,南京大学谈哲敏校长助理、南京中医药大学陈涤平副校长等校领导介绍了自2006年起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资助的优秀贫困生变化情况,受助生代表匯报了学业和品行进步情况,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选明等捐赠企业家代表即席激情发言。

何权副省长最后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的成立,是江苏省侨办和江苏省海外交流协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江苏省关于“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凝聚侨心、汇聚侨力支持江苏高教事业,资助在江苏高校就读的贫困大学生克服困难、完成学业的一件好事实事,意义重大而深远,值得提倡、值得肯定。

4.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是公募性基金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倡导助人为乐风尚,借助社会公众力量,保障优先发展教育,汇聚社会关爱,扶持救助贫困,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为400万元人民币,由省财政一次性注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教育厅,基金会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基金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多渠道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助。

(二)资助贫困地区学校、学前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合理配臵教育资源。

(三)资助教学科研活动,资助教育培训,褒奖优秀教师。(四)宣传优秀校长、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五)资助本省籍贫困生。(六)资助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校长教师的疗养;资助重危教职工疾病患者的医疗。

(七)开展与国内外教育组织、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

(九)其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服务资助项目。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九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收支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大会时,理事长须负责召集。召开理事大会,理事长须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第十一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应当制做会议记录,形成理事大会决议后备案。理事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若干人,设常务理事25人。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之后经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理事的罢免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大会决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大会任职。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参与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参与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参与领导本基金会开展工作;(五)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大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大会职权,对理事大会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决定业务活动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听取和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六)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七)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大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可由主要捐赠人提名;(二)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三)监事的变更依照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二)监督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三)列席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监事会成员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获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大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可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履行理事长职务;常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一名副理事长履行理事长职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请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一)省财政一次性拨款;(二)省政府奖励基金拨款;(三)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资助;

(四)社会各界的捐助和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五)银行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重大募集活动和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财产遭受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制度,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予以规范。重大开支须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所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金额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资金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1月31日前,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个季度将本季度工作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每进行年检或者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决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基金会无法正常运行的;(二)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或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终止其他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基金会会徽

5.第一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宗旨

为了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加强团结,增进友谊,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积极吸纳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为母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活力、开放、创新”的校园,争取实现“素质、高考、竞赛、名师”位居全省前列的办学目标,把我校早日建成“低进高出、高进优出”,突出英语、艺术和体育品牌的粤西名校。为了充分地调动全校师生的工作、学习积极性,奖励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成绩显着的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根据社会各届有识之士及广大校友的倡议, 经报请区教育局同意,特设立Z市Z区第一中学奖教奖学基金。

第三章基金项目与奖励项目的设立

第三条 基金奖励项目:

设立Z市Z区第一中学奖教奖学基金,可分设具体的项目。(捐赠的个人或单位达到一定的数额,可申请独立设立项目。)

1、每优秀教师“十佳”(以高考、中考中成绩优秀的教师为主);

2、每年优秀学生“十佳”(高考考入全国十所名高校,北大、清华、人大、上海交大、北师大、北京外语外贸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北体及中山大学);

3、教职工所做出的业绩(个人或集体)在全市、全省、全国获奖或产生较大影响;

4、以某个企业或企业家的名义设立的专项奖励。

第四条 捐赠者也可不进入基金,可根据本人或本单位(公司)意愿,定期或不定期,捐赠一定款项,进行某种奖励或开展某项活动,具体办法可与学校、校友会商定。

第四章纪念办法

第五条 学校对捐赠基金的个人和单位,根据其捐献数目大小,给予纪念,办法如下:

1、对捐资者,无论数额大小,皆留名,并发给精美捐赠证书卡一份。

2、对捐资人民币100元以上的个人,1000元以上的单位,通过媒体,给予公开鸣谢。

3、对捐资人民币500元以上的个人和3000元以上的单位刻芳名留念。

4、对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遵照本人或单位的意愿,用其本人姓名、单位名称或其他名称命名为某项基金。

6.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六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支持和推动音乐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星海音乐学院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西路398号星海音乐学院行政楼四楼420房。邮政编码:5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赠;

(二)依法依规管理和运作基金;

(三)资助音乐学科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备;

(四)资助音乐人才引进和学术交流;

(五)奖教助学;

(六)资助与音乐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提案权;

(二)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理事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徙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期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音乐学科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备;

(二)资助音乐人才引进和学术交流;

(三)奖教助学;

(四)资助与音乐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资助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单笔款项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每笔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益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6日理事会表决一致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7.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七

一、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特点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整理统计, 截至2013年12月, 我国已有405所高校成立了教育基金会, 净资产合计158亿元。尽管高校基金会的数量仅占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总量不到20%, 但其净资产总量已经占非公募基金会净资产总量的45.8%。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具有社会捐赠基金总规模差异大、领导层重劝募轻运作、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等特点。

根据表1的基金会中心网的统计的民政部登记的15所大学教育基金会2012年总资产规模排名表的数据可知, 排名第一的清华大学总资产规模为322亿元, 排名十五位的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总资产规模为2548万元, 各高校在总规模上差别巨大。在国内已成立的高校教育基金会中, 除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41所大学教育基金会总规模达到亿元以上, 剩余300多所大学的教育基金会总规模都在亿元以下。

除此之外, 国内大多数大学的教育基金会往往重视劝募工作而轻视对捐赠资金投资运作管理。虽然一些较为前沿早已开始资金运作的实务操作, 但绝大多数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并不重视对捐赠资金的投资运作管理, 投资方式极为单一。

单位:人民币万元

(数据来源:基金会中心网数据中心)

除此之外, 较为受到重视的劝募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种类非常少, 能接受的资产也只限于现金和实物资产。另外, 大部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捐献渠道非常单一, 有的只接受指定银行的转账或者到现场现金捐赠。筹资渠道的局限, 投资运作工作的不足, 限制了大多数国内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

不仅如此, 大多数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沿袭了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 实行行政管理的方法。基金会形式上是独立于学校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实质上却是学校管理体系的一个部门, 受到学校整体管理的影响。以这种形式运营的高校教育基金会无法充分调动内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管理方式也相对僵化。基金会管理层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结构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理事与监事的权责不够分明, 造成管理体系的混乱处境。

二、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工作存在问题

1.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决策机制缺陷。

国内高校教育基金会对资金运作工作最终要获得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普遍不够明确。有的教育基金会认为, 只要不出现亏损, 他们的投资活动就是安全的、有效果的。导致管理者对捐赠基金的管理故步自封, 不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 投资收益覆盖不了当年的管理支出, 让捐赠资金白白缩水。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配置缺乏科学性的原因, 一是大多数教育基金会资金规模很小, 没有能力做到多样化的资产配置来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二是具有一定规模进行资产配置的基金会在这方面专业性不足, 做得过于保守或者激进。

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1条规定:“基金会章程中定义的重大投资活动要经过2/3以上董事出席并有2/3出席董事的通过方可实行。”理事会成员由各高校高层领导、杰出校友、该校大额捐赠的捐赠者组成, 各位理事在投资管理上的专业性有待考察。除此之外, 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一年平均召开1~2次, 但投资活动却是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的。基金会如果不将决策权限下放到具体办事部门, 捐赠资金很难做到有效地投资管理。

2.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成本较低。

一直以来, 公众对公益机构的善款该不该用于其自身的管理开销的问题, 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很多人不理解公益机构的管理运行, 也需要资金支持。尤其近年来, 国内慈善公益机构负面消息不断, 更让这种想法根植于很多人的意识当中。首先, 基金会适当地收取管理费用是《基金会管理办法》在第四章第29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只要管理费用在规定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就不违背基金会公益的本质。其次, 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顺利运营, 从项目宣传、劝募资金、投资管理、行政日常, 每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的支持。

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管理想要得到实质提高, 迫切需要金融相关背景的专业人士为其进行全方位的统筹规划。众所周知, 金融行业内, 从业者的收入情况相对较好。而教育基金会所属的公益事业, 人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待遇上如此明显的落差, 很难吸引到有能力的投资管理人加入到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工作中。如何解决低成本运作的现状, 提高资金运作团队的质量, 是各高校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3. 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环境较混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积极实现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看出, 国家对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运作工作是持鼓励态度的。按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类型来看, 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极度风险厌恶型机构投资者。

我国金融行业运行不够透明, 监管还需提高。近些年内幕交易、金融诈骗等案件时有发生。政府土地政策的变更对金融市场的冲击还未完全爆发。高校教育基金会如何在保证本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高效资金运作运作管理, 抵抗通货膨胀影响, 需要认真地思考。

三、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工作改善建议

1. 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在每年年初时, 高校教育基金会需要对资金运作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根据近几年的投资收益情况并结合当年的市场预期, 确定有可操作性的投资收益率预期目标。设定标准化的资产配置比例, 将各个投资种类的配置区间与预期收益配对。同时, 将投资活动的决策权由理事会转移到实际负责投资的部门, 让理事会对投资活动的管控方向转变成指导而非具体事务的操作。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以季度/年度为单位, 形成总结报告, 向理事会汇报。

2. 重视资金运作工作建设专业化团队。

各高校教育基金会根据自身组织结构特征、资产规模大小, 建立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或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打理资产。可以参考海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经验, 团队成员可以由学校招聘校内相关领域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 也可以向社会广泛招聘。资产总规模较小的基金会可以将资产委托给专业的管理公司打理, 此外, 还可以将小规模的高校教育基金会组成资金运作联盟, 聚少成多, 形成较大资金池, 按学校的资金占比对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这种联盟形式涉及的法律、管理、监管等问题需要事先考虑周到。

3. 制定科学合理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高校教育基金会可以参考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各种同样为风险厌恶型机构投资者的做法, 设定资产入池标准。如规定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应为信用等级高、有较强安全保障能力且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金融机构, 规定融资类金融产品的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国有或大型民营企业, 控制单笔投资限额与年限等等各种手法, 严格控制金融投资产品的风险。同时还应对已经入池的金融产品进行定期评估, 灵活经营捐赠资金, 降低市场风险与运行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 (2010-11-06) .[2014-11-16].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201.htm.

8.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八

此外,教育系统应聚焦各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对此,该文件提出了在教育和学习中使用数字文化遗产的建议。它涉及各种形式和层次的教育和学习,从正规的中小学课堂教学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非正式学习。

文化遗产机构为Europeana平台提供资源,以满足教育者和学习者的需求。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Europeana平台,搜索、访问、使用和组合这些资源,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这一目标的实现面临诸多挑战,如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结构性对话缺乏适当的工具;Europeana可用资源有限;资金不足。

鉴于上述情况,文件提出四条主要对策和建议:在政策制定者、文化遗产机构和教育者之间开展欧洲范围内的结构性对话,优化过程,减少重复性工作;文化遗产机构和部门优先提供适合教育和学习的内容;加强包容性和无障碍性数字化学习资源的发展;倡导开放许可证、提高访问量、加强资源再利用,以支撑教育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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