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4-11-15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共9篇)

1.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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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

今天我们应很多朋友的要求一起来聊聊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的知识,如果对于这个问题你是那么了解,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下面就跟随赢了网小编的脚步一些来了解一下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的详细内容吧。

一、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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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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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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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上述就是赢了网小编针对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做出的详细解答,更多详细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手机访问赢了网app,用户只需在手机上轻轻一点,便能随时随地获取专业对口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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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篇二

首先要了解所选楼盘的发展商与哪家银行签订了“按揭合作协议”,具体由哪个银行办理,可要求开发商出示“按揭合作协议”原件。一般而言,银行必须先审查该开发商的资质及该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项目才能办理银行按揭。根据自身情况,向按揭银行或开发商咨询办理按揭所需条件,能够办成几成几年按揭,做到心中有数。办理按揭的程序(以建行办理七成20年按揭为例)一般是:

1、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契约》,并交纳30%房价款;

2、到银行指定的地方申请办理贷款手续,提供银行要求的资信证明资料(见下文),由开发商上报银行批准。

3、银行根据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按揭申请:(1)银行批准,由开发商安排申请人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代理申请人办理预售合同现房房产证抵押登记手续;

(2)银行不予批准,申请程序终结。申请人与发展商另行签订付款协议或按照原购房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履行。需要向银行提供的文件包括:

●申请人个人资信证明:

1、申请人一般须为两人以上。申请人应当提供一份申请书,表明两人愿意共同申请贷款,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和风险。应提供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外籍人士护照,港澳台人士回乡证等及两人一寸照片若干。

2、出示申请人各自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兼职的,出具兼职收入证明。

3、提供个人财务情况银行流水半年,在按揭银行开立还款借记卡。

3.军人结婚登记的程序 篇三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第一,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是非自愿结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三,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4.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篇四

结婚登记是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婚姻登记机 关审查后,依法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的行为。申请结婚登记的主体必须是一男一女,这是婚姻的属性要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性之间是不能登记结婚而形成婚姻关系 的。14 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符合以下实质条件:第一,必须完全自愿。这样

规定体现了婚姻自主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上的体现。第二,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女结婚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合的心理条件和生理条件,才能更好地履行夫 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第三,必须没有配偶。违法一夫一妻的重婚行为是 违法的。第四,必须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 用,具有遗传学、优生学上的科学根据,并且符合人类伦理道德观念要求的。第五,必 须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规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取决于婚 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特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当事(14)

(同性不能结婚,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2002 年《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确定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关于变性 人的结婚登记问题,只要做了变性手术并按新的性别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后,可以按更改后的性别办理结婚登记。)

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违背以上条件而结婚的,属于实体上有瑕疵的婚姻登记。我国 《婚姻法》把欠缺上述第一个实质条件的非双方自愿而受胁迫结婚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 婚姻,把欠缺第二到第五个实质条件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

结婚登记除了要符合实质条件外,还要符合形式条件要求: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亲 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属于个人身份行为,他人不得代理。要求当 事人亲自共同到场,一方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 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包括申请、声明、审查、颁证等整个登记过程。第二,结婚登记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我国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才宣告成立。这既起到公示作用,也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 成立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第三,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国内结婚必须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必须提供《婚 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当事人登记结婚所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材料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本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二是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三是本人与 对方当事人血亲状况的证明材料。根据条例的要求,我国对第二、第三类证明材料采用 的是声明制,即只要求当事人出具一份书面的“本人无配偶及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 系血亲和三代内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违背以上要求,会导致婚姻登记程序上存在瑕 疵。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何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二、结婚登记瑕疵及其处理

结婚登记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确立婚姻关系必须要履行的法律

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登记 条件的,为其颁发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可见,结婚登记审 查包括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那么结婚登记瑕疵也包括实体上的瑕疵和程序上的瑕疵, 同时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也不相同。

(二)程序瑕疵及其处理

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形式各异,对其效力及处理意见分歧也较大,现就其常见情形谈谈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及处理问题。1.常见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实践中,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越权登记。也可叫无管辖权登记。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和第 4 条的 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根据便民原则确定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涉外婚姻当事 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登 记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并由专门行政机关管辖。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婚姻登记要符合级别 管辖和地域管辖,否则导致越权。实践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或涉外婚姻当事人未到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而该婚姻登记机关却超越职权颁发结婚证的现象依然存在。(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实践中却屡屡发生非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或一方未到场,通过私人关系办 理婚姻登记。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婚姻当事人或其亲友与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法为其办理婚姻登记;二是他人代替登记。这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往 往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 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而为其办理了婚姻登记。20 如案例 1: 李军与

王娟于 2000 年相识,2002 年 5 月 3 日双方办妥婚姻状况证明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民 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婚检手续不全,经审查同意补办手续,但因已下班当日未来得 及办理,后由李军的叔叔代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2003 年 9 月李军 与王娟以夫妻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办理按揭贷款时向银行提交了双方身份证、结 婚证、购房合同等文件。婚后双方生育 1 女。2003 年 10 月李军因病过世。李去世后,王娟与李军的母亲争夺遗产发生了纠纷。王娟提起民事诉讼,分割遗产;李军的母亲却 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李军和王娟 2 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手续 不全、婚姻登记机关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 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对李军与王娟的 登记颁发的结婚证。21 本案因婚姻当事人双方未亲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程序违法而导 致了婚姻登记瑕疵。

(3)非婚姻登记员登记。婚姻登记作为政府行为应该由政府公务人员来履行职责,无论是 1994 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是 2003 年的《婚姻登记条例》,都明确了民 政部门对本辖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责,婚姻登记员应当是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公务人员。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 3 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 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工作 暂行规范》第 18 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 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 姻登记员合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 作。”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婚姻登记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少婚 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务人员编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争取了一些 全额、差额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编制,甚至招聘了一些临时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 作。22 由这些人员来办理婚姻登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瑕疵材料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交 20 纪艳琼::“浅议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江南论坛》,2007 年第 7 期,第 24 页。21 崔建霞:“婚姻行政登记瑕疵的法律后果”,http://,访问日期:2010-6-25。24 除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四种情形外,第二种观点认为, 不符合规定婚姻无效。婚姻登记中如果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

规定的程序要求,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结婚证应依法予以撤 销。结婚证被撤销,就视为没有登记,未登记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就应该被 确认无效。但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形式瑕疵的毕竟是少数人,而且婚后出现裂痕的又仅 占其中的一部分,所以不可能对社会现代婚姻关系产生太大影响。在财产分割方面,应 当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因素。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未免陷入片面。

第一种观点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情形入手,认为除重婚、近亲结婚、婚前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四种情形 外,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即使婚姻登记中存在瑕疵也不会导致无效。笔者 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该观点混淆了无效婚姻和婚姻无效的概念。无效婚姻是因欠缺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它是处理违法婚姻的法律手段之 一。而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只是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从婚姻法的角度看,一个婚姻的成立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的要求,二者 缺一不可。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将构成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结果会导致婚姻 无效。而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一个合法的婚姻登记行为,包含了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实体违法固然会导致婚姻登记无效或被撤销,而程序违法也有可能会导致婚姻登记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从而导致婚姻无效。因此,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不仅限于《婚姻法》 第 10 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法定情形。

第二种观点从程序违法入手,认为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理应依法撤销,由于婚姻 登记被撤销而导致了婚姻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婚姻登记行为在性质上 属于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类。那么,对 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不是一律要撤销呢?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瑕疵 行政行为都不是做简单的“一刀切”处理,而是根据瑕疵的严重程度,设计了撤销、无 效、补正、变更、转换等处理方式。行政程序瑕疵也不一定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 力,而是根据某种行政程序违法是否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是否影响行政决定的实体内 容和效果以及是否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加以调整。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8 条规定:“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 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行政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婚 姻登记被撤销,从而得出婚姻无效的结论。

3.程序瑕疵应作行政案件处理,并区分情形确定其效力(1)处理程序瑕疵的总体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观点一紧扣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维护,观点二紧抓程序违法不

放,均具有片面性。笔者认为,对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上,不能为了维护当事人 的实体权益而无视程序正当要求,也不能为了追求程序正当而不顾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要区分情形确定其效力。首先,如果认为程序违法并非实质违法而一律有效的话,行政 程序的设计就显得毫无意义,也没有必要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提起诉讼;其次,因为 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婚姻的效力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如果因 为程序瑕疵而一概否认其婚姻效力,也不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保护。所以,要慎重地处理,尽可能地维持婚姻的有效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程序瑕疵上总体上 可分几步走:

第一步,对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进行补正,使部分轻微程序违法的婚姻登 记行为得以矫正并有效,而部分无法矫正的瑕疵行为则须撤销或宣告无效。

第二步,对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瑕疵婚姻登记,可以按照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作补办结婚登记处理。补办结婚登记后,具有溯及力,其婚姻效力溯及 至原婚姻登记作出之日起。

第三步,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按推定配偶或推定婚姻制度,推定婚姻对善意 配偶有效,以保护善意配偶的利益。

(2)对常见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类型的处理分析 ①越权登记

按照行政法越权无效的传统理论,该类婚姻登记将被撤销,从而导致婚姻无效。虽 然婚姻登记的程序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启动,但对于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审查职责在 于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无管辖权而受理并作出婚姻登记行为,责任在于婚姻登 记机关而不在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将会使当事人承担因婚姻登记机关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运用行政法上的追认制度理论来解决这类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问题。追认可以理解为有权的行政机关对无权限的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事后予以确 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行为的追认制度是一种 独具特色的行政行为效力矫正制度,其沿袭了罗马法中的无效民事行为确认或准可理 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追认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进而避免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务 重复作出行为,不轻易使已经存在的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以求最大限度的发挥已作 出的行政行为的积极效果,保护正当信赖利益,合理解决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25 借

鉴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行政实践,行政行为存在实体瑕疵或者程序瑕 疵进而影响到实体处理公正性的情形不在追认的范围,也就是说实体存在瑕疵或违反程 序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制度的情形不得追认。26 行政越权属于程序上的瑕疵问题,“越

权”包括了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越权的纵向方向不难理解,就是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 机关的职权,其违背了行政隶属关系,行政行为依法无效。越权的横向方向可分为地域 越权和事务越权。地域越权是行使了具有相同职能,而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如 甲地民政局行使了乙地民政局的职权;事务越权违背的是部门之间的权限,如工商局行 使了民政局的职权。婚姻登记中的越权登记多为地域越权。台湾地区将地域越权视为越 权的一种特殊情形,在地域越权中,异地但职能相同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结果相同的 可能,一旦出现此种越权,只要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已存行政行为效果相同,完全可 由有权限的机关追认原瑕疵行政行为。原来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瑕疵行政行为所欠缺 的要件经过追认的方式得以补充,也随之有效。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地 域越权的行政行为经追认后应具有溯及力,其效力溯及到行为作出之日起。而事务越权 则不同,其违背的是部门之间的权限,未遵守“各其职,各行其是”的最低要求,此越 权无效。

②非本人亲自登记

非本人亲自登记属于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虽然行政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不尽相

同,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程序瑕疵势必会对行政行为产生影响,其影响的效力也不尽相 同,对轻微违反程序的情形,可视为对行政行为效力不产生影响;若是严重违反程序的 25 王玥:“瑕疵行政行为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年 10 月,第 29 页。26 同上注,第 30 页。

情形,则此行政行为构成无效或可撤销。虽然我国目前并无成文的行政程序法,但各单 行行政法律法规里多有关于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既是《婚姻登记条例》在程序法上对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的要求,又是实体法上体现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要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 记不仅严重违反程序,而且也未能体现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因此,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 理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

但是,2005 年 10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 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 13 号)中指出:“根据《婚姻法》 第 8 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 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该答复意见,婚姻关系当事人以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为由提出撤销婚姻登记之诉,还应当证明婚姻登记非系男女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方可成立。也就是说,双方自愿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婚姻关 系成立的实质条件,结婚登记只是婚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虽未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婚姻登记确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 院不应当予以撤销。如案例 1 的婚姻当事人李军与王娟办妥婚姻登记证明后亲自到婚姻 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且登记后也存在婚姻的事实。虽然在其因欠缺婚检手续无法 办理后,是李军的叔叔代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上行为和事实足以证明婚姻登记确系 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撤销。③非婚姻登记员登记

非婚姻登记员登记属于行政主体(内部)构成不合法,是行政主体为意思表示时之 公务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理论,主体构成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但根据德国结婚法的规定“必须在户籍官员面前作出声明。非为户籍官员公开行使户籍 官员职务并且将婚姻登记入婚姻登记簿的人,也视为户籍官员。” 27 笔者认为,非婚姻登记员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其虽然没有法定 的执法资格,但其作出婚姻登记的行为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且是以婚姻登记机关 的名义对外作出行为,并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后果,其行为应属登记机关行为。因此,27 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04 页。如果登记行为结果正确,仅有非婚姻登记员登记的这一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宜撤销 或确认无效。可以参照他国规定,把其视为婚姻登记员,或允许其进行补正。④瑕疵材料登记

实践中,登记材料存在瑕疵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不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婚姻登记的,如果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实质条件要求,可允许婚姻当 事人补交材料。如果婚姻登记行为不符合实质条件要求,婚姻登记行为应予撤销。对婚 姻登记机关失职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在第二种情形下,婚姻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登记资料与结婚登记双 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不相符,一般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有错误,使婚姻登记存 在事实问题瑕疵。事实本身无所谓瑕疵,因为事实是客观真实。但是,此处所指事实,是指法律上的事实,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靠证据和推理认定的事实。由于证 据和推理的运用可能会产生(故意的、过失的、甚至意外的)误差,甚至是虚假,所以 事实认定难免会出现瑕疵,而这些瑕疵的产生正是因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和虚假声明 所致。虚假证件和虚假声明往往会导致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符,如导致对婚姻当事人 身份及是否存在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禁婚亲、禁婚疾病等事实认定错误。因该虚假、伪造的登记资料涉及到申请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的确认依 据,因此,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1 目 28 的规定做出撤

销判决;而对于婚姻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的结婚登记,则可允许当 事人补正材料,维持婚姻登记的效力。但不管婚姻登记撤销与否,对于提供虚假证件、作虚假声明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予以处罚,对善意当事人应予以保护。⑤书写错误的登记

书写错误的行政行为是指公文方式制作的行政行为,有误写、误算的书写错误,但 不影响真实法律意图的错误的表达方式以及事后可以修正的表述不完整等情形。此类瑕 疵属于行政行为方式不合法。行政行为通过对外的表示而成立,行政行为的方式即为行 政主体对外表示其内在意思的外在载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公文文书的方式对外表现,不 28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 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符合公文制作方式的,就是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情形。其中,表现最为轻微的瑕疵就是文 书书写、记录方面的错误,即行政机关主观上所欲表达的意思与文书记录实际表达的内 容相冲突,如错写、漏泄、计算错误等,此类行为的法律效力应不容置疑,可以选择更 正的方法进行治愈。

从案例 2 不难看出,这是一例书写错误的瑕疵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本身并无不当之 处,只是写错了颁证日期而导致了原告以程序违法提起诉讼。实践中认为,书写错误的 瑕疵行政行为是最轻的瑕疵,此行为整体并不完全违法,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随时申请更 正,行政机关可依职权进行更正。因此,此类瑕疵不宜进入诉讼程序。⑥未完成的登记

未完成的登记属于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尚未最终完结的行政 行为,也即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需的步骤、时限等不完全具备,这样的行政行为对任何主 体都不能产生拘束力。如案例 3 的婚姻当事人虽然已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 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也予以登记在册,但婚姻登记机关却因 故没有颁发结婚证,即没有履行最后的颁证程序,因而属于未完成的婚姻登记。根据《婚 姻法》第 8 条之规定,上述情形中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没有成立,当然也无从生效。就案例 3 而言,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而且也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法 结婚证书,但婚姻登记部门却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对此,法院本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的规定,判决被告履行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的法定义务。但是,因本案 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判决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已经没有意义,所以应改为其他判 决方式。

由于该婚姻登记行为在事实上并未做出或形成,所以该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因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其违 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的规定,作出确认该未完成的婚姻登记无效的判决。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 5 是:第一,结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当事 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6。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在我国结婚的禁止条件 7 是:第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现行《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列举。

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结婚登记机关,向其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同时提 交三张大两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 明材料:其一,对于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本人无 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二,对于 5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为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参见陈苇主编:《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年版,第 76 页。6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只有双

方达到或高于法定婚龄的,才允许结婚。参见同上注,第 77 页。7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为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参见同上注,第 78 页。

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告证或者其他人效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经港澳台委托公诉人或公诉机 构公证的本人没有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其三,对于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出具的、经规定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其四,对于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 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规定的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2.审查

结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一是看相关证 件与材料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或者冒名顶替的行为,二是看当事人双方是 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要 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查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23 条至第 28 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 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 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发给结婚证。对于申请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 记,并向其说明理由。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

(一)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结婚登记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我国有着悠久的道德文化传统,婚姻家庭领域很长时间都被归属为一种纯粹的伦理 情感关系,道德调控的力度大于法律调控,将其纳入法律领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中 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即 1950 年《婚姻法》和 1980 年《婚姻法》,于 2001 年对 1980 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均规定了有关结婚登记的内容。从我国的婚 姻法发展可以看出,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但是对于结婚登记制度而言,却始终坚持结婚登记成立生效的原则。基于此,可以把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

(1)登记妥协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 1994 年 2 月 1 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为登记 妥协阶段。1950 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建立了结婚登记制度,将结婚登记列为人民政府管 理的行政事项,1955 年内务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将婚姻登记法规纳 入行政法规体系,此立法体例一直沿用至今。但在 1994 年之前,婚姻登记法规均以“登 记办法”命名,行政“管理”意识并不强,1955 年、1980 年、1986 年的三部婚姻登记 办法均只规定了婚姻登记程序,其内容大多是民事程序法规范,甚少行政管理规范。(2)严格登记阶段

1994 年 2 月 1 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起至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后的《婚 姻法》施行之前,为严格登记阶段。在这期间,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夫妻关系确立 是以取得结婚证为起算日期。又规定,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婚姻关系均为无效,不受 法律的保护。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继续强化了行政管理:其一,立法依据条款 称依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其二,明定为“管理条例”,其三,规定了众多的管理 措施,包括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对于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或 者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 证的同时宣布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结婚须经婚前医学检查。(3)登记可补办阶段

自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以来,为登记可补办阶段。对事实婚 姻,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从而对其效力进行间接的承认。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颁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篇五

一、办理前期物业服务登记备案的程序:

1、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肃州区城市物业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验;

2、资料审核、勘验合格后填发《前期物业服务备案通知书》,转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二、办理前期物业服务需提交下列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2、酒泉市发改局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批复)

3、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备案的付备案楼栋平面图)

5、区地名办公室审核命名的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表(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8、肃州区物业前期备案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9、小区公用设施设备规划清单(如监控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活动室、自动停车系统、停车棚、健身器材等)。

10、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项目的承诺书;

11、物业企业对物业项目的承诺书;

6.深圳办理社保登记程序 篇六

(一)网上登记

新参保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点击首页“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点击“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上的“同意”→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申请登记”→再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保存”→点击“网上申报”→点击“打印登记表”→点击“打印申报表”→点击“首选项”→点击“横项”→点击“确定”→点击“打印”。

(二)登记时效

企业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需将打印好的《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资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预期不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

(三)申报资料

1、企业

(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签字并盖章);

(2)营业执照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社保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宾馆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程序 篇七

一、旅店业单位接待境外人员住宿时,应首先完成以下程序:

1、查验境外人员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查验边防入境验讫章,我国签证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2、要求境外人员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时登记表规定的项目必须逐一填写,不得有缺漏或错填,应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3、工作人员应检查境外人员填写的登记表内容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有无错项,漏项,发现差错,应要求境外人员及时修改。

4、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集、录入境外人员信息并在24小时内上传至成都市公安局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店业单位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时,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录入:

1、“姓名”一栏:英文姓名外国人必须填写,英文姓名字幕必须按照本人所持的证件上的前后顺序大写录入;外国人如有中文姓名尽可能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必须填写中文姓名。

2、“出生日期”一栏:必须具体到年、月、日;如遇到只有出生年份的,可将出生日期统一为1月1日,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3、“国籍/地区”一栏:必填写,不能为空白。外国人应按国籍填写,不能以城市名称替代国籍;华侨填写“中国”;港、澳、台居民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4、“证件种类”一栏:应从系统自动生成的选项中选择符合入住人所持的有效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录入。外国人护照分别为普通护照,公务护照等。绝大多数为普通护照。

5、“港、澳居民”应选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居民”应选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证件号码和签证(注)号码”一栏:应完整填写所有的数字和字母,且字母必须大写。

8、签证(注)类型:外国人免办签证的可写“M”,华侨、港(澳、台)居民可免填该项。

9、团队旅客入住必须逐一登记,不能只登记团队领队。10、11、不能登记境内导游或中国公民而入住境外旅客。

必须对每个旅客所持证件上含有图像和基本信息的页码进行扫描并上传。

12、停留事由:填写境外人员此次入境事由,如外国人持居留许可,根据居留许可的事由填写;港澳台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事由填写。

13、何处来和何处去:应填写住宿人抵蓉前的始发地和离店后下一个目的城市或国家(地区)名称,如“上海—广州”“日本—日本”。

14、对持有团队签证的境外团队旅游者:旅店业单位的营销部门应提前将境外旅游团的成员名单交给负责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的人员,可以不逐个填写住宿登记表,但团队须提供团队成员名单复印件和房间分配表,境外人员信息逐个录入并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5、对持非团队签证的境外旅游者:应按照散客处理,必须逐一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按上述各项规定录入上传。

16、对长期包房的境外人员:旅馆业单位应与其签订责任书或协议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责任书或协议内容必须包括治安、消防、会客、住宿登记、接待单位、联系方式、常住客人信息等内容,特别要明确长包房内不许留宿其他客人。

8.怎样办理《税务登记证》 篇八

办理地点:所属税务征收分局

1.时间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4)业主一寸彩色免冠相片3张

3.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在所属征收分局领取《个体税务登记表》。

(2)将填写完毕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及完备的资料交所属征收分局办理。

9.办理海关登记需要的程序及资料 篇九

进出口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程序

一、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在计算机上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从该表第二行开始填写有关内容。其中:企业注册名称限15个汉字以内。“主要产品”一栏填写产品的商品编码的前四位(不会可以为空,由报关行代查)。内资企业填至“经营范围及备注”处,外商投资企业填至最后“投资总额”处。还需填写《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25号公告,注册登记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并按先后顺序将下列材料以A4的纸装订成册(A4纸的装订夹应与纸面平齐,不能大于A4纸面):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批准证书》(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开立基本账户、账号)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如土地证、房屋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必须提交原件,内

资企业可免);

10、合同(仅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独资企业可免);章程(内、外资企业均需提供)、11、《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会计各1份,董事长、总经理是一人的合并1份)。以上材料全部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来海关注册时,将以上材料及《验资报告》原件一并带来,用于核对。

四、经海关初审通过后,将注册登记材料送报关行预录入,然后海关复审,制发《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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