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2024-10-01

法律专业开题报告(通用8篇)

1.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篇一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01年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2004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06年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 现代法学 2005年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2.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篇二

笔者参加了几次开题论证会,发现教师在撰写开题报告时,存在以下几种误区。

一、课题名称存在误区

很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于是想对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这是申报课题的基础。但是,不少教师申报的课题名称往往表意不清。

例如,一位教师申报的课题名称是“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及对策研究”。答辩时我们发现,这位教师其实是在研究这种合作学习中的主体是怎样缺位的,因此,这一课题的名称应调整为“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及矫正对策研究”才更合适。

二、课题核心概念及其界定存在误区

对课题的核心概念界定准确,能够更好地理清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向。但是,不少课题主持人往往忽略了对课题核心概念的界定,或者界定不准确,从而导致在制定研究内容时产生了一定的偏差。

例如,在“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及矫正对策研究”这一课题中,主持人界定了“主体”“合作学习”“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英语课堂”这几个核心概念,其中,对“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在小组合作学习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小组中的某个或某些学习主体事实上并没有听课或没有参与课堂学习活动,合作学习任务只是由部分成员完成的现象。但什么是“主体缺位”呢?主持人却没有明确说明。

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缺位”是指职位空缺,而“主体的缺位”则是指应当负责的人或者机构不存在。因此,本课题中的“合作学习中的主体缺位”应当是指在合作学习中,由于负责人没有尽到责任,造成了合作学习的个体没有认真地参与到课堂学习活动中去,从而导致合作学习的效率低下。

三、课题研究目标存在误区

在开题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教师对课题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把握不准,导致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相混淆,或是研究目标脱离了研究内容,两者不能融为一体。

如何更清晰地理解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呢?打个比方,这就像教师备课,既要备这节课的教学目标,也要备这节课的教学内容。其中,研究目标就好比本节课的教学目标,而研究内容就是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比较宏观,要引领这节课的教学内容;而教学内容则需要进一步细化,既要对知识点进行阐释,也要帮助学生理解、记忆这些知识点。

仍以“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及矫正对策研究”这一课题为例,主持人制定了这样的研究目标:通过对农村初中英语课堂合作学习科学性的研究,引起农村初中英语教师对合作学习中存在的主体缺位现象的认识并高度重视,从而转变观念,提高教学效益。具体包括:1普及小组合作学习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农村初中英语教师运用系统方法组织课堂教学的能力,并尝试构建自己的课堂教学理论;2自觉地把教学原理转化为教学材料和教学活动,遵循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探索并形成若干科学的初中英语合作学习课堂的组织模式;3揭示教学活动的组织过程与学生英语学科素养的形成之间的关系和规律,以丰富对初中课堂教学组织方法的认识;4以系统的方法为指导,分析教学问题和学生的需求,选择教学目标,对目标的达成进行创造性的决策,解决“学什么”“怎么学”和“学得怎么样”等问题。

初看目标,让人感觉“高大上”,但是细看,就会发现不少问题。

一是,通过两三年的研究,一位普通教师真的就能构建起自己的课堂教学理论吗?而且,还要形成英语合作学习课堂的组织模式?显然,目标过于宏大,脱离了一般课题的研究实际。

二是,目标并不能很好地体现课题名称。此课题的名称非常简单,因此,研究者只要抓住“合作学习的主体是怎样缺位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即可。

因此,笔者建议将该课题的研究目标改为:“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摸清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缺位的种种现象,分析合作学习中导致主体缺位的种种原因,并提出合作学习中主体缺位的应对策略,进一步提高合作学习的效率。”

四、课题研究内容存在误区

1.研究 内 容 基本 上就是课 题 名称 。

例如,在“运用多种途径训练重度智障儿童语言表达能力的实践研究”这个课题中,主持人是这样分解研究内容的:1了解培智学校8名重度智障儿童的语言发展现状;2探索重度智障儿童语言训练的内容和途径;3根据重度智障儿童的个体特点,科学巧妙地设置课程,通过学科渗透,使他们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并能对已掌握的知识进行迁移运用。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第一条可以作为研究内容;第二条其实就是课题名称,没有做到对内容的分解;第三条则不是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去掉。另外,课题名称中的“运用多种途径”在研究内容中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并且,本课题是实践研究,但在研究内容中也没有涉及。

经过和课题主持人协商,该课题的研究目标被修订为如下内容:1了解培智学校8名重度智障儿童的语言发展现状,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2根据原因探索重度智障儿童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的内容研究;3运用多种途径训练重度智障儿童语言表达能力的途径研究;4重度智障儿童语言表达能力的案例研究;5重度智障儿童语言表达能力的评价研究。

其中的途径研究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1通过个训法,培养重度智障儿童正确发音技能的研究;2通过集体教学法,培养重度智障儿童倾听能力的研究;3通过分组教学法,培养重度智障儿童沟通能力的研究;4通过融合教学法,培养重度智障儿童口语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的研究。

研究内容经过这样的分解后,课题主持人便能按时序、有抓手地开展课题研究了。

2.研究 内容 不 能 紧扣 课 题 名称 。

例如,在“薄弱初中物理课程校本化实施研究”这一课题中,主持人将研究内容分解为“初中物理课程校本化资源开发的研究”和“初中物理教学模式校本化的研究”两大点。

其中,“初中物理课程校本化资源开发的研究”又分为以下四点:1建立和完善物理学科网站,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课堂的有效延伸;2开发《趣味物理》《生活与物理》《走进物理学家》等校本化教材,整合、拓展物理学科的知识内容;3建立校外物理教学实践基地,开展小制作、小实验等多样的物理学科活动;4组建太阳能社团、航模社团、电子制作社团等。

而“初中物理教学模式校本化的研究”则分为以下三点:1以“动手做”为核心,构建“体验—建构—应用”三位一体的初中物理“教”的模式的校本化研究;2以“动手做”为核心,构建“自学—互动—展示—评价—反思”的初中物理“学”的模式的校本化研究;3物理课程校本化实施策略的研究。

客观而言,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解得很详细,放在各个层次的初中学校都能成立。但是,该研究没有紧扣“薄弱初中”这一点,即薄弱初中物理课程的校本化没有体现出来。此课题能够在省规划办立项的主要原因,可能就是课题管理部门想要了解薄弱初中的物理课程校本化是如何实施的,但是,研究内容中却反映不足。

3.研 究 内 容偏离 课 题 名称。

例如,在“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及矫正对策研究”这一课题中,主持人是这样分解研究内容的:1以目标引领的学习策略,培养初中生英语学习的动力;2以多元化评价的学习策略,培养初中生英语学习的自主力;3以分工协作的学习策略,培养初中生英语学习的合作力;4以多角度的学习策略,培养初中生英语学习的创新力;5以学习主体层次化的学习策略,培养初中生英语学习的有效力。

五种策略体现出五个“力”,但是,内容比较“玄虚”,不接“地气”,重点不突出,无可操作性,并且,内容之间的边界不清晰,不能呈现出较强的逻辑结构。我们问主持人:你下一步准备对本课题做哪些工作?在研究中,你怎样体现出动力和创新力呢?……主持人一脸迷茫,不知所措。

经过协商,我们和课题主持人制定了以下的研究内容:1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的现状研究;2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的原因研究;3农村中学英语课堂合作学习中主体的缺位的矫正对策研究。

这样,主持人可以通过课堂观察了解现状,并根据现状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问题就好解决了。

3.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篇三

以小课题研究促进中学语文教师的专业发展研究目标:(1)有效落实课改理念;(2)提高教育教学效率;(3)促进教师专业成长;(4)有效凝聚集体智慧;(5)促进学校全面发展;(6)面对新课程改革中的困惑,善于发现,勤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有解决新困惑的勇气和本领;(7)努力寻求能够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有效培养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教学和教学模式,并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二. 我校现状及小课题研究的意义

1.我校现状:我校6个语文教师,5个第一学历是中专,1个是大专,为了学历达标,通过自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等形式达标,现我校语文教师6个中,有2个是中文系毕业,占30%;非师范院校毕业的占60%。由此可见,科班生少,要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就要求语文教师不断学习,不断研究,促进语文教师的专业发展。而小课题研究是指教师对教学实践中某个具体问题以专题研究的方式探索教育规律的一种研究,小课题的主题比较具体,它深入到学科工作领域内部,是指教学的某一具体问题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们面对许多问题,具体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做为一个从教17年的语文教师,我以为,放眼语文教学要研究的方方面面实在很多,语文教学艺术有无穷无尽的研究范围,专之愈深愈有趣,亦愈艰难。就比如课堂教学中教学内容与生活的联系;课堂中师生对话、生生对话;文言文教学中字词的积累与传统文化的传播关系;怎样创设情境促使学生主动学习;课堂中的三维目标怎样确立;怎样实现;怎样处理教材;怎样确立教学的重点、难点等等,涉及的范围之广之多,其中任何一方面都应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才能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网络,这样才能吸引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自由沉浮,从而使课堂教学焕发出生命的活力,达到改善学生的学习质量的目的。而老师们也会以研究的心志工作学习,享受自己的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使自己走在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苏霍姆林斯基说:“如果你想让教师的劳动能够给教师带来一些乐趣,那么就应当引导每一位教师走上從事研究这条幸福的道路上来。”而小课题研究与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研究起来收山实实在在,有方向,有条件,以小见大,小题大做,既可以发挥教师的特长,又可以使教学成果很快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解决教育过程中的难题,一举多得。因此,开展教师小课题研究能促进教师主动发展;有选择的发展小课题,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正是我校语文老师迫切解决的问题,我校的语文老师们忙于备课,改作业等常规工作,缺乏教研氛围,工作处于低效状态。我深切地希望通过小课题研究不但能使这种现象得到改善,而且能使我校的语文老师以研究的心态工作学习,享受作为一名语文教师应该享受的乐趣!

2.小课题研究的意义作用。反思过去,课题研究往往存在着“大、空”等不良现象,效果自然不理想。中学语文教育科研工作必须结合我们教育教学工作的现状和实际,突出课题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让教师的研究更贴近教育教学实际,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师自我发展。教师应该有自己的小课题;有自己结合实践工作的反思和记录,这是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必需。所谓小课题,指的是以教师自身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对象,以问题的解决为研究目标的课题。小课题的特点是切口小、范围广、方向明、周期短、投资少、收益高。要选好课题,首先要明白为什么研究,也就是选题有没有价值.课题追求有实用价值。即解决日常教育教学当中遇到的问题,或为教育教学中的某个现象寻找答案。这种课题的针对性、时效性都比较强。小课题“课堂小测的意义”的研究,就符合三个贴近的原则。“小”就是切口宜小,从小事,小现象,小问题入手,以小见大学习研究。随着教育改革形势的发展(素质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实施,“和谐高效课堂”建设活动的开展,区域推进差异教育实验)使我们的教学面临许多新问题,教育研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相比较于5年一个周期的规划课题,小课题研究更具有“短、平、快”的优势,所以积极开展小课题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小课题研究的作用:

(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小课题研究的问题都是与个人的工作紧密相连的,也是我们有切身体验的事件,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自身教学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解决问题的结果就是直接为自己的教育教学服务。在明确一点说,小课题研究就是“自己研究,研究‘自己’,最后在创造新的自己”。因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解决,我们有着潜藏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有利于积累研究经验

小课题研究者可以在“做”中学习并熟悉课题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逐步学会通过规范地做课题来解决实际问题,从中获得科研的归属感。教师可在问题解决过程中不断增强科研信心、积累科研经验、感受科研的能量,为将来进行省、地、市(县)级课题研究打下基础。

(三)有助于提高科研能力

小课题研究的目的是改进教育教学实践,促进自己的专业发展。在研究的过程中,使自己养成“用科研的眼光看问题、用科研的思维想问题、用科研的方法解决问题”的好习惯。在一个个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逐步提高自身的研究能力,提升自己的实践经验,形成个性化教育教学风格,使自己成为“科研型”的教师。

三、小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

选择一个问题,建立一个课题,确立一个目标,实施一项研究,形成一个成果(经验、规律或具体操作方法),研究者选题时要考虑到小课题的选择,强调“以我为本”,也就是直接服务于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立足于“小而精”,选择那些自己有能力驾驭,能搞得了,搞得好的具体实在的题目。

四、小课题研究的方法

从研究方法看,小课题主要采用基本的、教师易于把握和实施的经验总结、叙事研究、个案研究、调查研究等最常见,最适用的小课题研究方法有:

1.经验总结。通俗讲就是从大量的教学实践中,梳理、归纳、提炼出成熟、典型、理性的做法。

2.叙事研究。“叙”就是叙述,“事”就是事件,它是用讲故事的方式追述还原自己亲身经历或者所见所闻,有意义的“教育事件”,表述自己对教育的理解,对教学理论的感悟,在叙述的过程中,自己的“经验性教学”往往就转变成了“反思性教学”、“研究性”教学。

3.调查研究,又称实地调查研究法,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上午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4.个案研究,就是对单一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而具体研究的方法。

五、研究基础

4.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篇四

课题名称:反性别歧视的法理分析

1、选题意义和背景。

首先、理论意义

在今天,平等原则在法律文本上早己确立,但社会生活中仍广泛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这种法律的承诺与事实上的性别不平等一度引起了学者们对性别歧视问题的思考,但就目前查找文献资料的情况来看,国内学界关于性别歧视的研究多是一种基于歧视现状的实证研究和对策研究,就性别歧视问题本身较为系统深入的法理研究还存在不足,尤其是对反性别歧视法律政策的价值评价标准及其具体适用等法理问题的讨论还不充分,而这无疑对于反性别歧视行动的成败意义重大。因此,关于反性别歧视的理论基础研究还留有较多的学术空白,有待于我们继续填补和完善。

也许是性别歧视的谈论己经太过平常,承认性别歧视的存在及其存在的不合理性己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问题的关键自然而然就落到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实践上。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将性别歧视视为一种客观实在和认知的既定前提,而忽视了对性别歧视问题本身的关注;将男女平等的朴素观念视为指导反性别歧视的核心价值指引,而忽视了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不平等的反复追问;将研究的重心放置于研究对策之上而忽视了对反性别歧视指导原则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深刻反思。当平等和禁止歧视被置为一种当然的认知前提,关于歧视的理论探讨则很容易被局限在平等的框架下而放弃了对平等价值本身的深入思考以及对平等价值之外其他重要价值的合理注意,由此可能造成平等原则适用的任意扩大化,甚至造成在特定的环境中对平等原则的不正当利用。在神话世界里,也许我们只要说声“男女必须平等”、“人人应当平等”之类的咒语,所有的祈愿就能够实现,但问题是我们并不生活在那样的神话国度里。我们需要一种可靠的思想和一套可靠的制度去建构合理的人间秩序,并且反复运用制度实践的结果来检验思想和评价制度,从而使思想日臻先进、制度日益完善、行动日趋合理。总之,我们需要不断反思、设计和改革制度。

其次、现实意义

目前很多人对性别歧视问题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在性别歧视对日常生活的渗透和影响下,每个人对性别歧视问题都形成了一定的个人主观见解,但每个人都无法断言其个人见解是一种理智的、可靠的进而具有普遍性的认识。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人与歧视情境关联性的强弱、个人的善感能力、个人的知识结构、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对歧视问题的判断,也致使每个人对性别歧视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社会就如何理解和把握性别歧视以及如何有效消除性别歧视的问题还远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提出一种十分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路径。但是,歧视问题又与我们的生活这么近,与每个人在社会交往结构中可能取得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质量息息相关,与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紧密相连。那么,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己经存在很久了,人们却不能够充分准确地认识它和有效应对它,而且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它自身形式的发展和变化,人们将面临越来越难确切地认识它和把握它的风险,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它!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一)国外研究情况国外学者关注和研究平等和性别歧视问题的时间早于国内,目前主要有三大类书籍:第一类是教科书性质的,主要针对学生和执业人士群体,介绍了当前国际社会、欧洲以及主权国家国内反歧视相关的法律实践情况,表达基本的.法律观点。20第二类是理论性很强的学术着作,深入探讨和研究反歧视法涉及的核心概念、指导性原则等重要内容,以美国学者居多。还有一类是对反歧视法做比较性研究,主要是对国内外在反性别歧视方面的立法和政策作比较研究,如国际的、区域性的与国内的反歧视法律制度之间的对比研究。此外,还有一种重要的研究趋势是研究反歧视理论,反歧视的目标、功能和基本原理。

(二)国内研究进展国内有不少学者研究性别歧视问题,关注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对中国社会面临的歧视现状给予了大量关注和描述,并对如何消除歧视,解决现实问题进行了制度性的对策探讨。但其中存在不足的一点是,己有的这些研究多是一种实证的和政策性的理论研究,而缺乏较为系统的深入的法理研究。很多学者倾向于将性别歧视当作一种既定的事实(客观实在)和既定的概念前提,把主要精力集中放在对不同情境下的具体歧视问题(如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年龄歧视等问题)做现实层面的探讨,而对性别歧视的概念、法律内涵及反歧视的理论指导等问题的研究仍存在不足。这表明性别歧视问题本身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对它的理论探讨还不充分,有待我们继续加强和完善。

3、参考文献。

国内着作及论文,中文译着,英文文献

国内着作:

[1]白桂梅。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白志红。女性主义与人类学[M].知识产权出版社。.

[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公意的边界[M].上海人民出版社。.

[4]蔡定剑。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蔡定剑。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6]陈明侠。黄列。性别与法律研究概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7]陈方正。在自由与平等之外[M].北京大学出版社。.

[8]陈波。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人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9]邓正来。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10]董云虎、张晓玲。西方妇女争取妇女人权的斗争[M].新华出版社。.

[1l]代水平。政府产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边界约束[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

[12]段忠桥。为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辩护:G.A.柯恩的政治哲学追求[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13]冯祥武。反就业歧视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14]冯玉军。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

[15]付翠莲。在平等与差异之间: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4、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在盛行依法治国的当代,彻底消除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等从根本上还必须诉诸于制度,一套具有可行性的完善的社会制度是切实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和实践权利坚实有效的武器,而制度的建设必须依靠法治。

这篇论文的重要目标在于进行反性别歧视法律政策的价值基础研究。论文的主体写作主要围绕反性别歧视的价值目标(即反歧视应该树立怎样的价值观,平等还是自由,公平还是福利,尊严还是差异?不同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反歧视政策的制定者和行动实施者该如何权衡与取舍?)问题展开。换言之,我们必须对指导社会进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的评价标准(也就是法律政策的价值导向)是什么加以明确,从而推动反性别歧视行动卓尔有效地实践下去,促进性别平等在价值层面和现实层面的切实实现。因此,文章在对传统的以平等为核心价值指引的反性别歧视制度规范评价方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效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对新的时代背景条件下反性别歧视应该确立的价值观进行重新深入的思考,以期进一步阐释性别平等的科学内涵。

反性别歧视的价值观,从根本上来说,要解决的是在以推动实现性别平等为基本目标的反性别歧视过程中应该树立一种怎样有益于推动社会整体趋向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和操作路径的问题。千百年来,无数伟大的思想工作者们都在孜孜不倦地探讨这样一个关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终极性命题,探索人类社会可欲的平等的样子27、社会不可逾越的不平等的底线2”以及可欲的平等在实践中可能的具体表现形式29,当今社会的研究者们对这一问题也在不断继续给出多方的回应,这些探索与回答共同构成了这一时代属于我们并支撑着我们去建构和发展我们生存其中的社会的思想宝库,也在等待我们从中分辨、择取并加以改造最终适用于本国国情和社会基本现实的思想精华,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放眼看去,当代社会各种思潮风起云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功利主义、多元主义以及社群主义等理论思潮纷纷对如何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提出了不同见解以及多元的平等实现策略。我们在消除不平等、解决社会公平性不够的反歧视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平正义观念其实也是这些公平正义观念当中的一种。

而当前反歧视行动成效不显着也在不断提醒我们当前反歧视法律政策的价值指导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而西方社会这些多元的公平正义观确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吸收的精华。因此,论文重点回顾和梳理了当代西方社会具有代表性的这些重要公平正义观念中所包含的社会建构逻辑和建构路径、对如何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不同见解以及多元的平等实现策略,在对当代自由主义和另外几种公平正义理论的平等哲学进行系统阐释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找到了这些重要理论思潮背后所蕴含的共识以及争论的焦点,发现不同价值观念背后产生分歧的症结归根结底就在于其所持价值标准及价值目标的实现路径在认识层面的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在推动实现人类社会性别平等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和证成平等这种价值,对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差异与尊严这几组价值目标如何看待和取舍,从而厘定社会正义能够容忍的不平等限度。由此,进一步在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的情况下,对反性别歧视过程中遇到的自由与平等、公平与福利、差异与尊严这几种价值的冲突时如何分析和作为进行深入的法理思考,从中总结形成正确而全面的价值观念以及具有可行性的性别不平等解决方案用于指导我国社会进行反性别歧视。这种先进的价值观念为反性别歧视行动提供可靠而全面的价值指引,也构成了反性别歧视的法理内核。

5、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性别歧视就是这样一种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正对待,这种不公正对待首先是对性别平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消解和破坏,其次是它的发生进一步造成社会不平等恶化的结果。因此,性别歧视问题在本质上是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也是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子问题。这种歧视不仅使人的发展潜能在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受到严重抑制,阻碍了人类平等而自由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反性别歧视的根本目标就是要通过消除不合理的性别区别对待,促进性别平等在实际层面得到切实实现。所以,反性别歧视究其本质来说是这样一个以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平等为主旨、与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社会环境中可能取得的生存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对促进人们生活其中的社会环境趋向公平正义的建构意义重大、根本在于推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全面提高的重大社会平等课题。

6、预期的结果。

性别平等是社会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平等的实现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社会建构的问题,也是一个由社会决策者依托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群体环境之间的关系加以建构从而维持社会整体架构的稳定、和谐和高效,并使社会交往趋向大体公平正义的过程。

5.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五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6.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六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秘书学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

您的国家:中国

您的学校背景:普通二本大学

要求字数:4000开题报告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文秘学毕业开题报告:法律意识的培养——以贵州大学为例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本科院校作为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人才的核心机构,应该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国内的本科教育中,文秘专业是应市场机制而产生的新兴专业,其工作环境主要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本则是为领导服务,由于文秘工作综合性极强、涵盖面极广、事务较繁琐,不仅限于日常的办文、办事、办会,还需上传下达,作为联系领导和下级工作人员的桥梁,其重要性十分明显。

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成毕业论文所必需具备的工作条件及解决的办法

四、工作的计划、进度与时间安排

五、论文写作提纲(要求至少到二级标题)

六、参考文献目录

[1]贾红英. 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D]. 武汉: 武汉大学.

[2] 王珏. 重视加强秘书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J]. 秘书 ,

[3] 刘衡. 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4] 陈海萍.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理念[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5] 黄国满,房书君,王明文. 法学(法律实务)专业课程体系的检讨与构建[1][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

[6] 吴益民.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与教学刍议[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7] 张胜辉.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改革[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

[8] 张帆.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

[9] 田军. 新任企业秘书要念好“六本经”[J]. 办公室业务 ,

[10] 保红霞. 以就业为导向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中职文秘专业的职业道德现状、需求及课改方向

[13] 徐良平. 浅谈文秘专业学生注重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J]. 中等职业教育 ,

[14] 杨文光. 浅论秘书的职业道德建设[J]. 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15] 郑颖. 浅谈秘书人员的职业道德[J].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6] 贺云松. 浅谈文秘专业学生增强素质的五种途径[J]. 秘书 ,

[17] 刘国庚. 切实重视和加强秘书人员的道德建设[J]. 秘书 ,

[18] 张相琼. 从办公室工作的特点谈秘书的职业道德[J]. 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19] 沈建红. 文秘专业人才就业能力的培养途径[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

[20] 王琦. 试论高职秘书专业的素质教育[J].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

7.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篇七

近期, 我区分批分期组织了区级立项课题现场开题论证活动。其间, 我越发感到, 现今一线教师的课题研究要更多地聚焦于问题解决的课题研究之中, 要增强围绕问题的课题研究整体设计意识。因为, 处于教育科研初级阶段的教师, 虽然能够按照开题论证报告各部分的要求撰写报告, 但却不知道为什么要写这一部分内容, 不能很好地突出科研课题的科学性、应用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价值属性。致使“报告”就是为了“报告”, 而不能周密地思考自己的研究设计, 很好地指导自己的研究过程。因此, 我认为, 目前的教师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应继续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一应再关注课题论证报告的整体思路

校本研究理念的兴起, 使各级研究机构争相组织教师进行课题研究, 但无论是各级课题规划管理部门, 还是各级教育学会、各专业研究会等, 各自组织申报课题所下发的课题申请书、开题论证格式要求等均不相同。致使很多刚刚走上科研道路的一线教师虽然有了好的选题, 但撰写开题论证报告时就像回答问题一样, 按要求逐项回答各部分内容项目, 但却不知道为什么要填写这些内容, 课题研究的整体思路不明。实质上, 不论哪一级课题申报只是所要求的创新层级不同而已, 其课题设计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与可操作性的评审原则是确定不变的。因此, 教师教育科研课题申报, 首先应在确定好研究意向的基础上, 明确课题论证无非就是要回答下表中的基本问题。各级组织部门所要求的论证报告各部分内容不是孤立的, 是围绕研究课题的基本问题所应回答的具有逻辑关系的研究要素 (见下表) , 因不同部门组织者所选研究构成要素的不同, 致使课题论证内容的格式要求有所不同。

因此, 对于初次接触课题研究的教师, 面对开题论证报告中诸多需要回答的问题, 首先不要畏惧、不要慌乱, 要围绕研究的基本问题认真梳理好研究思路, 然后对照不同组织部门开题论证的格式要求适当调整表述语言即可。一般而言, 课题设计往往要深入思考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即:研究什么?为什么研究?怎样研究?条件如何?有何成果?需要体现这样的研究设计思路:清晰梳理相关领域的研究背景 (背景清) →在背景分析的基础上选择缺乏研究或尚未完善的领域, 提炼出新颖而富有实际意义的主题 (主题新) →把主题分解为具体明确的、可操作的研究任务 (任务明) →为完成任务制定符合实际条件的操作方法、步骤和手段 (道可行) 。因此, 初次接触课题研究的教师, 要善于将论证报告的诸多格式要求简化为对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 关注它们的逻辑关系、论证报告的整体思路。

二应再关注课题名称表述

课题论证设计要从课题的名称做起, 因为课题名称中往往预示着课题研究的对象、研究的内容、研究的范围等;课题名称的表述要准确、精练、具体;要关注课题名称中出现的关键词内涵与外延等。上述关注课题名称的一些基本常识很多一线老师已经知晓。但在实际论证指导活动中, 我们感到, 除此之外, 教师还要注重对课题名称中各关键词之间联系的思考, 多问“为什么”, 以利于明确课题研究的目标与创新点。

例如, “借助多元智能理论实施小学语文评价策略的研究”。教师设计的研究目标是:借鉴多元智能理论建立多元化的小学语文发展性评价体系, 以调动学生语文学习的积极性。我感到, 教师对研究课题名称缺乏思考, 研究目标较为笼统, 课题研究的创新点在课题研究背景介绍、课题研究内容涉及等方面都没有体现。只是知道研究“评价”、“多元智能”, 而且是在小学语文学科范围内研究。为此, 我首先指导教师明确课题研究的是“评价策略” (而非评价体系) , 是“小学语文评价策略”。进而启发思考:为什么你单单研究“小学语文”中的评价策略 (因为他是一位教学干部) ?而且还是在“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的, 它与“现代教育评价理念”指导下的有什么不同之处吗?上述课题名称中对关键词之间的联系的思考, 可以使课题研究背景的论述以及研究目标的表述更加有针对性。以便整体上更加突出课题研究的价值, 体现课题研究的特色。

三应再关注核心概念的界定

核心概念是课题研究的灵魂, 只有核心概念界定清楚, 课题研究的方向才能明确, 课题研究的内容边界才能更加清晰。为此核心概念的界定, 可以通过文献研究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目前, 很多开题论证报告中都会明确要求要有核心概念的界定这一项内容。因此, 教师往往能够通过各种资料, 查找到核心概念的定义。但实际课题论证中, 我发现教师只是明确核心概念“是什么?包括什么?”等, 但这还很不够。反映在教师撰写的论证报告中研究内容的设计、甚至研究重点都并非在核心概念所划定的边界内, 研究背景撰写时教育实践中的问题表现、研究目标的设定均未与核心概念紧密联系, 相反, 偷换概念的现象却比比皆是。体现出教师对核心概念的理解还很不到位。报告中要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 有此项内容是基本要求, 但概念的运用是否恰当, 是否能够体现在报告的整体思想中才是根本。

因此, 我认为, 教师的课题设计论证过程, 有些没有要求写出来的部分, 如相关概念的辨析也是很重要的。课题论证中, 我指导教师在界定核心概念时还要运用比较法, 辨析相关概念之间的异同, 如“延时评价”与“即时评价”、“超前评价”之间的异同;“群体”与“团队”、“集体”之间的异同;“策略”、“方式”、“方法”、“模式”、“对策”等, 这样可以有效帮助研究者明确研究内容, 突出研究重点。

四应再关注文献综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很多教师教育科研信息资料的匮乏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善, 教师课题论证中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寥寥几笔的现象已经很少见。但是, 课题论证中, 应如何选取有价值的资料进行综述确是目前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我们发现, 文献综述只是对该领域的研究历史做一简单介绍, 或只对该领域研究的文章或论著进行罗列者有之。文献研究没有紧密围绕关键词或忽视关键词进行论述者更是普遍。例如, “科学游戏中促进幼儿主动探究策略的实践研究”一题, “科学游戏”的文献研究要关注, 不能仅限于科学教育的文献综述上;针对“主动探究策略”的关键词, 他人对“策略的研究如何”也要重点论述, 因为, 已有“主动探究策略”的再研究、实践中丰富完善策略的研究等是该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再如, “外地务工子女学习困难成因与对策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如果只对国内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管理文献的研究, 而没有关于“学习”方面的研究文献论述, 显然文献研究的针对性极为欠缺。

因此, 教师文献研究的目的要更加明确:一是为了找到他人研究的不足或空白点, 以明确研究的意义与价值;二是借鉴前人对该问题的界定, 即要明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以界定研究的边界, 确定研究的目标与内容。如果文献研究不到位, 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站在巨人的肩上”进行研究的目的。

此外, 研究参考的文献还要注意其权威性。

总之, 撰写文献综述时要注意: (1) 紧扣主题。综述应与课题直接相关。 (2) 高度概括。对引文要精心梳理避免繁复。 (3) 有所选择。选择出自政府或专业机构有影响、有价值、正式出版的文献。 (4) 内容翔实。对相关观点和成果的叙述要全面客观, 内容精练而不干瘪, 选择精要而不偏颇。 (5) 有述有评。引述不可扭曲别人的观点, 但可阐述自己的看法, 指出存在的问题。

五应再关注教师对论证专家指导的心态

规划课题一旦立项, 请专家论证指导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很多一线教师对专家的质疑或意见不知如何处理, 甚至有些教师只喜欢听表扬、肯定, 唯恐专家提出问题与意见。课题论证时的专家质疑很多课题承担者难以接受。其实, 有专家认为, 课题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命题作文的过程。专家的质疑, 是在帮助课题研究者能够自圆其说, 不是对课题全盘否定。

如面对某市级立项课题, 专家论证时质疑道:“你的课题中的某种提法科学吗?”实质上是在指出你的理论文献论述不够充分, “怎么样表述才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呢?”我们应这样思考与改进。那么, 如何正确对待专家的质疑?质疑是课题论证中的一个必要环节, 有些专家擅长质疑, 其目的是帮助你思考, 不一定要求教师都一一作答, 因为该课题的研究主体是教师本人, 而非指导专家。其实, 课题立项, 从某种角度已经肯定了该课题的研究意义与价值即研究方向、研究基础等, 但开题论证是请有经验的研究者帮助课题承担人进行课题研究周密设计、修改完善。因此, 教师对待事情的思维角度不应该只是停留在“是”与“非”、“对”与“错”的两维水平, 要多维立体思考。

专家的质疑是指引课题研究创新的方向, 是提升课题研究质量的关键问题。开题论证专家不是检查者、评价者, 而是指导者、帮助者。教师课题论证时要放松心态。

总之, 开题论证报告的质量, 直接影响到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 对于尚处于初期研究阶段的一线教师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尤其要注重开题论证报告, 以保证研究过程顺利, 研究成果丰硕。

摘要:开题论证报告的质量, 直接影响到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对于尚处于研究初期阶段的一线教师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尤其要注重开题论证报告, 以保证研究过程顺利, 研究成果丰硕。本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基层教师进行课题研究的经验, 联系当今教师课题论证中的一些问题, 在分析众多有关撰写开题论证报告理论文章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出还要再关注教师课题论证报告中的论证整体思路、课题名称、核心概念、文献综述、对专家指导的心态等现实问题。

关键词:开题论证报告,教师课题研究,再关注

参考文献

[1]耿申、周春红主编.课题研究方案设计[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4

8.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篇八

关键词:法律原则 适用情形 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个要素,对法律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是法的宗旨与目的的凝练,更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这严重制约了法律原则理论价值的发挥。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场合、适用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国法官判案能力、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滥用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沃克认为,法律原则是当具体的规则不能解决案件或不能为案件充分的说明理由时,司法者可以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案件的前提。而布莱克则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①,为其他确定性规则提供宏观上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适用为基点出发,法律原则应该时刻指引着法官对具体规则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时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DD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

(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③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

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度”,避免法官恶意造法,我们就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做出限制,关于该问题,我将在下文提到。

第二,没有法律规则,有两种相冲突的原则都适合该个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在个案中,往往多个相互矛盾对立的法律原则都可以适用于个案,到底该适用哪一个原则,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必须对依各个法律原则判决产生的结果进行价值考量,选出具有最大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结果,并对该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法律解释。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对法律原则所代表利益进行衡平,尽量使判决结果倾向于更大的利益一方。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这种衡平,往往造成法律原则的滥用。基于此,我认为在衡平的过程中加上一个约束性的规定,比如,每一个用法律原则衡平的案件都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防止了原则被滥用。

四、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它对于司法审判的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种法律适用的假象,它掩盖了法官造法的真相。我认为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并不能因为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风险而限制其适用,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给法官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最大可能的减少适用原则带来的不确定性。

第一,前提条件:唯一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风俗习惯、网络民意、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民意正在深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在药家鑫案,李启铭案中便可见端倪。诚然我们必须考虑到判决对传统习惯和网络民意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反作用,但司法是独立的,恶法亦法,适用其他非法律原则以迎合民意,必然破坏法律的权威,法也失去了其强制作用。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存在为前提。

第二,顺序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主要是法律规则优先适用问题。在个案审判中,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例外适用法律原则。因为法律规则更加细化和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个案符合规则设定的条件,即可以适用,而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大大高于规则,非有专业知识的人,适用还是有很大困难的。因此,在法律规则存在的前提下,应适用规则。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排除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第三,价值追求条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规则必须被强制执行和遵守。同时,法律原则必须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意识。因此实践中,裁判者不能擅用法律原则断案,除非是为了实现个案公平或者维护公序良俗。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也才能保证法治的尊严。

第四,严格说明条件。法律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难度很大的技术活,因为此时法律原则适用者不但扮演者司法者的角色,还同时扮演者立法者的角色。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适法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与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适法者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根本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一切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超越一定的限度往往导致相反的结果。法律原则适用的意义绝不能夸大,因为其自身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可能会带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因此在严格的适用条件下适用原则,同时不断丰富法律原则适用的理论,加强裁判者的综合素质,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才能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才能保证法律原则适用价值的实现。

注释:

①Blacks’LawDictionar.WestPublishingCo.1983.1074.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第43页.

③王甘霖.“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南方周末..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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