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2024-08-08

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共9篇)

1.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 〔2003〕 13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 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范围

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办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时间,由〘办法〙规定的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 号)执行。

三、贷款管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四、贷款统计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五、有关指标解释

〘办法〙规定,“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业务,专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六、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2.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二

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无利可图, 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 不得上浮。”在利率放开上限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对于此类利率不能上浮的贷款品种不感兴趣, 这是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是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 即使是零风险, 也不愿意将贷款余额放大到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状态, 即1:1的比例是商业银行经营小额担保贷款的“心理上限”。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一可以对政府交代, 因为贷款余额不低于担保基金额;二可以对银行自身的利益交代, 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贷款可以用于发放商业贷款, 通过利率上浮赚取更大的利差收入。

(二) 政府的谨慎态度影响小额担保贷款的持续发展。通过调查了解到, 劳动就业、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担保基金的谨慎态度要比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积极性更高。

(三) 借贷“门槛”较高。调查发现, 按照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的协议, 由担保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初审, 初审条件较为严格, 要求借款人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一定铺底资金, 并且要提供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经初审淘汰大约40%-60%的借款申请人, 然后交由承办商业银行进行复审。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建议

(一) 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商业银行既然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经济单元, 要妥善解决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原则之间的矛盾, 应该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 以“道义劝告”、“窗口指导”为辅。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为了利益, 对其宏观导向应该“顺势而为”, 不应该设置障碍影响其经营, 需用“疏”的办法去解决, 让利给商业银行, 即取消对政策性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规定, 允许其在合理空间内浮动, 浮动大小由市场来决定。这样, 既调动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又保证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达到了借贷双方共赢的效果。

(二) 从政府角度看, 更新观念很重要。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而言, 担保基金的作用就是用来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最后清偿, 换言之就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 引导商业银行来办理此项业务。如果对担保基金过于谨慎, 甚至将其作为“摆设”, 从一开始筹集就没动用的打算, 这就会造成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在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 要想让贷款余额增加, 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增加担保基金, 从而赢得商业银行同额的贷款与之匹配。所以地方政府应主要从自身找原因, 更新陈旧观念, 深入领会党和中央政府对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的初衷, 不要有保守思想, 只有先解决了意识形态问题, 才能真正将小额担保贷款办好。

(三) 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努力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大地方财政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 并形成再就业基金的制度性安排, 以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二是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 大力培育和建设信用社区, 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 增强下岗失业人员还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三是要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适当减少办贷条件和减免办贷费用, 尽快为下岗失业人员开通“绿色通道”, 从社会、政府、银行各个层面树立起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观念。

3.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金融 贷款 办法 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8日印发(共印8份)

海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针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门槛高、进展慢、惠及面小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国家5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银发〔2003〕13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增加贷款额度: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项目,讲诚信、善经营的借款人可在原贷款控制额度内,增加50%以下(含50%)的贷款额度,即个体经营的贷款可由2万元增至3万元,3人以上(含)合伙经营的贷款可由10万元增至15万元。

二、延长贷款期限:为减轻借款人还贷压力,增强项目经营的持续性和盈利性,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第13个月起等额还款延长为2年到期还款。经市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同意,可视项目经营情况展期1年。

三、降低反担保门槛:综合考虑项目经营运作、借款人反担保能力、个人信用和创业培训成效等实际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对项目良好又能提供充足反担保的借款人优先提供贷款;对项目好,但反担保能力有限的借款人,结合个人信用情况和创业培训成效情况,经市担保公司批准,可降低反担保条件直至取消反担保。

四、安排配套资金:按上级拨付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30%,由市财政在预算中专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初始规模为300万元。

五、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前2年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不能由上级财政贴息的非微利项目和微利项目第3年的贷款利息由补偿基金统一贴息。

六、风险承担和风险补偿:鉴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强、风险高,其风险损失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额承担。当该基金的代偿率超过20%时,经市担保公司尽责追偿后,报市财政核准,小额贷款损失部分由补偿基金予以补偿。

七、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变,重点向手续简便、服务积极的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倾斜。

八、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借款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准、市担保公司担保、银行核贷等六个程序进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简化对担保贷款审查,市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落实反担保措施,经办银行收到市担保公司《担保承诺书》后,对借款人地址、经营项目等情况进行简要调查核实后,即可放贷。

九、明确职责:

(一)街道、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审核借款申请人资格;评审借款人的信用能力、经营能力以及项目真实性、可行性;负责贷后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职责:从宏观上把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协调关系各部门,总体把握小额贷款工作。

(三)市担保公司职责:据实酌情落实反担保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担保基金管理;债权追偿;参与呆、坏账的确认、核销。

(四)经办银行职责:审核经办手续齐全后发放贷款;建立健全信贷档案;控制小额贷款不良率;提出呆、坏账具体处理意见。

(五)市财政局职责:按规定拨付担保基金,监督担保基金使用;风险补偿基金建立与管理;确认呆、坏账核销;落实贴息资金。

十、本办法未涉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四

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发布时间: 2011-5-4 17:44:46

162

击: 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一、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7、合法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8、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1至6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 】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额度和期限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根据豫财金【2009】72号文件,妇女贷款一般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三、小额贷款的贴息

对于符合1到7项所述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第8条所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申办小额贷款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小额贷款所需资料(个人及20万元以下申请)

1、申请审核表3份;

2、借款申请书3份;

3、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份;

5、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务工返乡证明、失地证明、诚信证明复印件3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7、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合伙协议或制式劳动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各3份;

9、反担保协议书2份;

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担保人单位不用加盖公章)

(二)申请办理捆绑式小额贷款所需企业(公司)或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3份;

2、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

3、代码证复印件3份;

4、法人简历复印件3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7、单位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9、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银行贷款卡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

11、个人部分的资料与个人申请资料相同。

12、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身份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证明3份; 五:贷款须知

1、城市户口:贷款人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2、农村户口:务工返乡农民携带务工返乡证明、诚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3、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4、转业退役军人须持自谋职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领申请表。

5、贷款额度:男性最高可申请5万,女性最高可申请8万。

6、贷款期限:1年。

7、所有二次申贷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递交贷款资料。

8、贷款年龄:女性不能超过48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9、担保人年龄:女性不能超过53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10、所有担保人、申请人均需提供彩色身份证或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一般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担保两个贷款人,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担保。

12、同一个营业执照只可申请一次贷款(如合伙关系必须同时递交贷款资料),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使用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需年检。

13、法人如果不申请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14、贷款人与法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15、贷款人属公司性质的,股东需提供章程原件,用工人员需来本中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16、凡银行有不良记录者,不得申请。

17、贷款人如有工作单位,不得申请。

六、担保人条件

在洛阳市区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可以为营业场所在市区的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人大、行政、公检法司、政协委员、团体机关)正式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二)、各类法定事业单位、教育局直属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金融:洛阳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只能担保一人)。

(四)、企业:六一二、六一三、七二五所、黎明化工院、洛阳市水务集团(担保一人)、中国邮政(担保1人)。

(五)、卫生:是第一、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二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商业医院、精神病医院、河南省荣康医院。

(六)、其它:洛阳报社、洛阳电视台、洛阳电台。

(七)、夫妻之间不能担保。

注:

1、以上所有表格内容均用黑色水笔填写。

2、以上所有资料备齐后带上所有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持有人(法人、股东)均须到担保中心面签。

3、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申报资料为1-

10、12,捆绑式小额贷款需申报1-11。

4、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要真实有效,不得虚假;一经发现不予办理。

5、凡合伙关系申请贷款,如发现虚假,申请资料全部退回,法人半年之内不得再提出贷款申请,合伙人已被退回者不能再与他人合伙申贷,一年以后以法人身份可提出申请。

报名和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79—63234276 地址:唐宫中路48号(唐宫路与光华路交叉口)单位: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5-4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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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 点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第二条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高校毕业生。高等院校、大中专学校、职业技能学校的《毕业证》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失地农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失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花名册;

(九)境外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劳务公司境外就业合同(证明)及相关资料;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小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认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合格的出具调查意见。

(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四)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条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及反担保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初核,实地调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境外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超过中央财政贴息金额的贷款由就业资金给予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小企业招用第二条(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发挥吸纳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基础上,招用比例增加10%,贷款额度可相应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贴息比例在50%的基础上每招用(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增加10%,贴息相应增加10%,最高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且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县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字盖章后,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2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各县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5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5.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五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协议书

协议编号:庆担协小(2007)号

担保申请人(甲方):

身份证号:再就业优惠证号:

住址:电话:手机:

营业执照号:营业地址:电话:

提供担保人(乙方):庆元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邦宝电话:0578-6220127

开户:庆元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201000134701

开户:农业银行庆元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9-***

反担保人(丙方):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电话:手机:

工资账户开户行:账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以内、期限为壹拾贰个月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甲方与贷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期限不得突破本协议约定的范围。

第二条由丙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以《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三条 甲方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如甲方未按时清偿借款,致使乙方被贷款人扣款偿还甲方借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及丙方追索。追索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乙方被贷款人所扣款项在未受清偿前以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计息.。

第四条 乙方有权检查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财务、经营状况,并查阅有关资料。

第五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使用及效益情况。

第六条 甲方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果转变用途或者有意逃债的,乙方将依法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如本协议系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为无效协议。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未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协议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订立后,甲方不能提供反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或期限超过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或期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权将甲方借款逾期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的签订并不代表担保行为的成立、生效,乙方的担保行为须得乙方在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文件上签字、盖章之时起成立。

第十条 本协议纠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1-

甲方(公章):乙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05年月日

6.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六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63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03-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晋政办发〔2003〕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利用省、市两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与贷款银行的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再担保,是指利用省级担保基金,由省担保机构对市担保机构在本辖区内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实施以实现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在担保过程中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担保基金

第四条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由本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基金的运作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省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市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向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市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省担保机构主要受理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及对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

第五条第五条 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担保基金存放额可根据担保贷款发放额度和操作水平在各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间调整。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五倍。

第六条第六条 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越职责转存和支出担保基金。按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单独核算。担保基金存款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担保基金存款利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可转入本金。

第七条第七条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贷款本金1%的年担保费率计收,由同级财政支付。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不足以抵偿担保业务经费支出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并签注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中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也可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受理审核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应的同级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推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担保机构及各个社区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资料,不得借故推诿。

第九条第九条 担保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措施,但须充分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性,条件要放宽,标准要从低,服务要及时主动。

第十条第十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规模,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评审制度。担保评审分初审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两个过程。

(一)初审的重点包括:借款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信誉和能力;项目可行性、还贷可靠性;反担保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担保的项目,由审批人审批后予以担保。会议评审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和担保方案摘要,由评委签注书面意见后留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要加强贷后检查和分析,要与借款人、贷款银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经营情况,随时发现贷款使用和偿还中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担保代偿与追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止。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担保机构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担保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未及时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贷款银行未履行追索义务;

(三)贷款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未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造成贷款损失;

(四)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采取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贷款银行应给予协助。必要时担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对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机构于次年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再担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级担保基金以再担保的方式适当承担市担保基金的损失。省担保机构根据可运作的省级担保基金总额,并按各市担保机构承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任务量的大小,分配对各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责任额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损失分担按再担保责任额比例为: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为70%;市属及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为15%。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确定基本合作方式。接受省级担保基金再担保的市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具有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资格,并向省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遵守本细则规定的担保评审制度和标准,机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具有担保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担保机构担保的责任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在担保生效一个月内向省担保机构备案并得到回执后,由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再担保责任。责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担保机构在出具担保手续之前,向省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再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担保机构受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代偿条件成立后,先由市级担保基金全额代偿,经追偿确不能收回的,凭代偿划款证明及追偿收款等证明向省担保机构请付再担保款项。省担保机构核实无误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对符合再担保条件的净损失按分担比例划付款项。

在市担保机构丧失代偿能力的情况下,可由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省担保机构审查,确无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和 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省级担保基金以应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部分予以代偿。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级担保基金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省级担保基金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一)市担保机构未在再担保期间内提出再担保代偿的申请;

(二)市担保机构放弃对其保证债务的追偿和抗辩权;

(三)市担保机构在受理贷款担保期间及在保期间违反本细则第八至十五条的规定;

(四)市担保机构未按再担保协议规定及时向省担保机构报告有关再担保项目的业务情况。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部门,在受理担保贷款过程中涉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申请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登记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对以欺诈行为骗取担保贷款、抽逃注册资金、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欠税者,要在及时予以曝光披露的同时依法惩处。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七

反 担 保 合 同

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反 担 保 合 同

合同编号:深就业中心()保字()第 号

甲方(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乙方(担保人):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地 址:

甲方、乙方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保证责任

1. 1甲方愿意作为反担保人为债务人 在深商银()字()第 号合同(以 下 称 主 合 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本金 币(大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1.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另加二年。

1.4本合同由甲方独立承担保证责任。若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本合同仍然是完全独立有效的,即甲方放弃要求乙方先行主张物的担保的权利,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代偿全部债务。

1.5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不因债务人改变融资款项用途、宣告破产、无力清偿融资款项、丧失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包等各种变化或者债务人(为个人时)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有任何改变。

1.6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条 保证责任履行

2.1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期债务时(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地代为偿付。任何经乙方授权签字人员签署及证实债务人到期未付应付款项之证明,均可作为要求甲方付款之凭证。2.2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任何存款帐户中直接划收债务人对乙方的到期债务。乙方在划收后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

第三条 反担保人陈述与保证

3.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主合同项下的借据或其他融资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的相关约定无须再经甲方确认。

3.2 甲方承诺:乙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增加债务本金金额和延长债务期限的,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仍按原主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3.3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对其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3.4 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对甲方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3)甲方的住址、通讯方式等联系方式变更。

3.5 甲方发生其他负债或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当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乙方认可或就所担保的债务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采取行动。

第四条 违约条款

4.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的违约事件:(1)甲方未能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4)甲方涉及刑事案件;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及其他银行签定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4.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代偿责任;(2)要求甲方更换乙方认可的担保;

(3)向有关单位、机构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其他条款

6.1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6.2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文件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文件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6.3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4本合同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保证人签字后生效。6.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债务人各执一份。

反担保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签署地:

8.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八

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

苍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28日)

各位领导:

近期以来,我县破产企业的失业转业志愿兵和伤残军人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为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要求,共登记五至八级失业伤残军人121人,其中:55-59岁的8人,50-55岁的7人,45-50岁的16人,40-45岁的37人,40岁以下的53人。原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失业志愿兵登记112人,其中:55-59岁的20人,50-55岁的28人,45-50岁的27人,40-45岁的25人,40岁以下的12人。据调查,转业失业志愿兵中内退和今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2人,通过各种形式已实现就业的44人,真正无职业者56人。

从2004年起,我县破产解散企业失业伤残军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费用已纳入县财政预算,今年财政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2560元/人、医疗保险782元/人。从2008年起,2-

号文件中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由于我县大多数破产、解散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且资产变现差,兑现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缺乏资金来源,对大部分破产、解散企业职工只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发企业破产下岗失业一次性安置费将引起全县企业破产、改制“翻烧饼”。

(三)关于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目前,政府通过长效制度为失业伤残军人解决了医疗保险费用,其医疗问题已通过医疗保险途径加以解决,伤残军人要求政府为其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既无道理也无政策依据。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有关规定明确属企业责任,要求由政府通过财政渠道解决,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虽全县企业破产、改制时,企业未给失业伤残军人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县财政已将伤残军人的社保、医保属单位缴纳部分从2003年1月起纳入了财政预算。

(四)关于要求解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6年7月起在县城党政机关逐步实行,到2005年扩大到乡镇。缴交比例由3%逐步提高到5%。从5-

名伤残军人退休。

(二)为帮助解决部分军队退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困难问题,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由政府开发100个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在29个大乡镇、县城10个社区设立警务室,提供39个警务协管公益性岗位;在县城16条街道各设2名城市文明劝导员岗位,提供32个文明劝导员岗位,主要从事县城街道的车辆有序停放、不文明言行劝导、交通秩序协管等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在县城9个社区各设立1名社区卫生保洁协管员,由县环卫局对其实施管理、监督和考核;县保安公司提供20个公益性保安岗位。

解决在上述岗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工资600元(再就业资金解决岗位补贴300元、县财政解决300元)。对从业的伤残军人和志愿兵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其中:伤残军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缴纳部分和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志愿兵的养老、医疗、失业单位缴纳缴纳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解决,工伤保险费由财政解决。2008年养老保险补贴2560元/人、医疗保险补贴782元/人、失业保险补贴256元/人、工伤保险费71元/人。

(三)大力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实现自主创业或有意愿从事自主创业的不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适当放宽两年期5万元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享受社保补贴。

9.关于申请拨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有关文件精神,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基金经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受托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市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时,由市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基本准则,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市财政拨款、国内外机构和团体资助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初期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

第七条本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后视基金担保能力逐步扩大担保范围。

第八条市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事先核定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

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由市担保中心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中心其它业务分开,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担保对象主要为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条件:

(一)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经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有效反担保,包括:⑴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⑵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⑶有一名以上在职职工(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需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担保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提供有效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负责担保贷款人的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的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与追偿。

第十四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

大担保贷款规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标准。

第十五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经社区签署推荐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二)经办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对担保贷款项目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有效扶助、控制风险”的原则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市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三)担保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市担保中心相互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债务时,市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十六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有借贷双方商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市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第十八条市担保中心每年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0.5%,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六章担保贷款偿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工作。

第二十条当担保贷款到期不偿还时,经办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市担保中心。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市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担保中心凭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催收证明材料和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经核实,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拨付。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应建立与受托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担保中心从事本项担保业务的所得收益(含基金存款利息收入)除支付日常办公开支、承担有关业务费用以及提取各项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充实贷款担保基金。

第八章 风险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成员由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等单位派员担(兼)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⑴听取和审定市担保中心的执行情况报告;

⑵决定担保基金的运作原则和发展计划;

⑶审定担保贷款银行;

⑷审定担保收费标准和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⑸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商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应确定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应由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减基金。

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提出基金补充和增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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