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提法新举措心得(通用9篇)
1.新提法新举措心得 篇一
李诗坤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学理论、转观念、促发展”思想教育活动的领导。一要抓学习,以理论武装促进思想解放。当前,最重要的就是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引向深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教育活动。二要抓典型,以推广典型促进思想解放。局党委和路局今年总结的五个分局的六个典型经验,是我局多年工作实践和解放思想的成果。推广这些经验,对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哈局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结合教育活动的实践,进一步培养好典型、总结好典型、宣传好典型,以典型示范和引路,推动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化。三要抓实效,以工作成果促进思想解放。要进一步搞好教育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切实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大胆实践,勇于探索,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2.新提法新举措心得 篇二
“三大战略”“五大工程”引领创新
“十三五”时期,创新将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建议》围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其中“三大战略”和“五大工程”引人注目。
培育发展新动力方面,为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作出定位,提出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出口对增长的促进作用。
拓展发展新空间方面,区域发展在“四大板块”和“三个支撑带”基础上,提出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同时提出两大战略和两大工程,即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也明确将实施一大工程,即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在科技创新上,提出重视颠覆性技术创新,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等。
农业现代化方面,为确保农业安全、提高粮食产能,提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还提出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构建产业新体系方面,提出实施工业强基、智能制造两大工程,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胡鞍钢说,“十三五”是全面部署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创新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的大战略,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动力。
“四大领域”重点发力形成平衡发展新结构
《建议》从发展整体性出发,强调处理好发展中的重大关系,特别是在“四大领域”打造平衡发展的新结构。
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提出加大对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等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
在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强调完善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把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
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方面,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用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注重通过法律和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
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方面,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防和军队改革目标任务。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体系建设,提出制定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专项规划。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云中说,在中国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从弥补短板和薄弱环节中拓宽发展空间、寻求发展后劲,实现中国全方位的均衡协调发展,这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
五招“大棋”布局“绿色中国”
《建议》浓墨重彩描绘绿色发展,展现出一幅美丽图景。为此,布下五招“大棋”,亮出“绿色”举措。
有度有序利用自然,划定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自觉。
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图和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目录,防治“城市病”,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
推进能源革命,有序开放开采权,积极开发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主动控制碳排放,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
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管住公款消费,深入开展反过度包装、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行动。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将细颗粒物等环境质量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提高环境质量,未来将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既从绿色中惠民,又从绿色中富国,规划建议全景式的部署印证了‘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道理。”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说,经济越发展,百姓对环境质量要求就越高,“十三五”建设“绿色中国”必须全社会共同行动。
“三大布局”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建议》可以看出,更高层次、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是“十三五”对外开放的着力点,“三大布局”将带来“开放中国”的全新格局。
布局决定全局。《建议》特别强调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包括对外开放区域、对外贸易和投资“三大布局”。
布局之下,提出建设一批经济走廊和经济区:区域布局上,开辟跨境多式联运交通走廊,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投资布局上,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推进“一建一路”中,共同建设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
对外开放上强调形成新机制,包括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体制,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邢厚媛说,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一项长期任务,一方面要立足当前加快涉外经济法制建设步伐,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对外经济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促使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平+保障”中实现共享发展
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作为“十三五”时期的重要理念,共享发展更加着眼于“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扶贫,衡量着共享发展的水平。《建议》用相当篇幅部署“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明确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给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路线图:
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扶贫搬迁;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实施兜底性保障政策;
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
教育方面,“十三五”时期着眼于“提高质量”,除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外,还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建立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
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十三五”时期,养老、医疗制度将在制度整合、水平提高上“深耕细作”,将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等。
在“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中,将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等。在缩小收入差距上,提出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等一系列举措。
3.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和新表述 篇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包括社会和谐
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这表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除了共同富裕以外,还包括社会和谐。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进一步认识和深化,反映了我们党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建设”到“发展”
十七大报告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述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明我们党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开始了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的新征程。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新的理念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相应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拓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只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焕发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创造力和感召力,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三、一条伟大道路和五条具体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新时期我们党创新理论的科学整合。在反复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同时,十七大报告还提出与之相配套的五条具体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新兴工业化道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一条伟大道路和五条具体道路的提出,说明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越来越清晰,具体路径越来越明确。
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变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代替过去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虽然只改了一个词,但内涵却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一条是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重大进展。
五、“生态文明”首次写入报告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报告还强调,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从十二大到十五大,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十六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这是中国共产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
六、翻两番:由“总量”到“人均”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十六大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使“翻一番”的目标已提前在2006年实现。
十七大报告将“翻两番”的目标由“总量”变为“人均”。报告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这一目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七、首提“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和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内涵丰富、新意十足。“创造条件”是指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更多”意味着覆盖面更广;“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八、首次强调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遏制贫富差距
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以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收入分配政策是改革开放后党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此前,中国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则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公平分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充满活力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十七大报告将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公平提上日程,意味着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将会提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将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九、“统筹兼顾”多种重大关系,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摆上重要位置
十七大报告在“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论述中,除了阐述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之外,还特别提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的依存度日益加深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新的统筹理念,这表明,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方法”之一。
十、体现时代特征“五化”纳入“信息化”。
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时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把“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扩展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增加了一个“信息化”,并且排在了“工业化”之后。“信息化”的增加是中国共产党对当今时代特征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发展信息化,通过推进信息化来带动工业化,走中国特色新兴工业化道路。
十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
4.关于财税改革有何新提法 篇四
天和经济研究所专委会专家、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科学首席教授李炜光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报中提出的“稳定税负”意味着在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的增税改革中,必须同时采取减税改革予以对冲,以保持宏观税负不会上升。新华网:三中全会公报中,有关财税改革有什么新的表述?
李炜光:从三中全会公报中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可以看出,财政的地位大大提升。“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表述在历届三中全会中都是没有的,它将财政提到国家层面,过去人们将财政理解为政府的一个政策工具,将财政与税收等同,而公报将这一认识矫正过来,可以说,这种财政思想是一个很大的提高,对中国来说是创新。
新华网:如何推动财政制度现代化以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这其中我们现在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李炜光:国家治理、依法治理,是中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明确标识。在法制和责任制这两方面我们目前还比较薄弱,这一情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变。首先全会比较强调法制,公报中要求建设法制中国,在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到要完善立法。其次是责任制。治理本身最重要的核心是加强责任制。我们现在的问题在于,责任制没有建立起来,这会影响施政的效率,同时造成资源配置程度不高,浪费情况严重,贪腐行为普遍。
新华网:从“结构性减税”到此次公报中提到的“稳定税负”,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围绕整体税负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论也由来已久,如何看待我国的宏观税负? 李炜光:这也是历届三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到的一个表述。“稳定税负”看起来似乎对税负问题的界定不是特别清晰,甚至不太到位,但实际上是有其背后深意的。我的理解是,目前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税负还很沉重,但国家面临着税制改革,很多学者呼吁要加强直接税,间接税的部分地位要被直接税取代,具体来说,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都要进行税制改革。中央提出“稳定税负”意味着不论税制如何改革,宏观税负都不能再加重。我们可以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但不能再加重企业、个人的税负。
税制改革中最容易出的偏差就是,旧的税种没有改变,税制结构没有调整,但是新的税种出现了,结果造成纳税人的税负加重。目前房产税、遗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都在酝酿当中,怎样在开征新税的时候,旧的税种税负要减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税负目前偏重的情况下,一旦再加重,对扩大消费、增加投资、扩大内需都是不利的。
有些税种,像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有其必要性,但从当前来说,税制结构已经造成纳税人负担比较重,增税又涉及到政府收入来源,因此新税旧税完成替换的过程中需要谨慎。
新华网:“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如何解读?《预算法》该如何修订?
5.新提法新举措心得 篇五
胡锦涛同志十七大上的报告,在与会代表和各界干部群众中产生了热烈反响。在讨论报告的过程中,代表和专家们发现了许多新提法、新表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能使大多数人成中等收入者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住户处处长陈小龙表示,现在统计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大约在2%左右。测算来看,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虽然基数小,但是发展潜力很大。”陈小龙说。
十七大代表、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说,“报告的这一提法,有利于增加百姓财富,能使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这也正暗合了报告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
“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十七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说,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建设”到“发展”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十七大报告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述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明我们党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开始了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的新征程。走五条中国特色具体道路
“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走中国特色新兴工业化道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
一条伟大道路和五条具体道路的提出,说明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越来越清晰,具体路径越来越明确。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政治制度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
5“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代替过去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国民经济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一条是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重大进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摆上重要位置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这是我们党在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的依存度日益加深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新的统筹理念,这表明,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方法”之一。翻两番:由“总量”到“人均”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国民生产总值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十七大报告将“翻两番”的目标由“总量”变为“人均”。这一目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人均GDP为7078元,按当年汇率折算约为856美元。如果2020年实现翻两番,那么到时候人均GDP应该达到3500美元左右。专家指出,在综合国力提高的同时,人均GDP提高,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提高,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四化”增加“信息化”变成“五化”
“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
上述这“五化”中,比以往多了一个“信息化”,并且排在了“工业化”之后。“信息化”的增加是我们党对当今时代特征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生态文明”首次写入报告
“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这是我们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
四个新名词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用一批新名词彰显了执政党的活力和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这个新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大理论之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中央党校教授秦刚说,“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新名词,反映了中共执政理念已由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向和谐发展转变。
“人文关怀”
中共党代会的报告里第一次出现“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字眼。原文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秦刚认为,这透露了中共“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变化”。“以前思想政治工作是教育人,现在提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体现了执政党对人的关怀、社会对人的关爱。”与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一起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是“以人为本”。胡锦涛的表述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
“票决制”
报告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党建专家甄小英称,此举意味着中共有意将这种党内民主形式用一种制度予以固定,这是中共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成果。
“党员主体地位”是本次报告的一个新提法。甄小英说,这个名词包含了三重含义。“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源泉,党员是党内行动的主体。”她认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说明中共开始着力理顺党内关系。
“软实力”
报告中,“文化软实力”、“文化创造活力”、“文化生产力”、“文化产业群”等新名词频频闪现。
“把文化软实力的概念写进党代会的报告,说明执政党在推进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视文化的作用。”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认为,文化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精神支柱,强调文化的力量,既能丰富人民的社会生活,也能创造不同于科技、经济等的新的发展动力。
6.新思路新举措新任务新目标 篇六
自分局成立了以来,我局工作紧密围绕xxxx高新区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不同时期的工作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调整,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在xxxx高新区正确领导和市局直接指导下,全力支持xx高新区发展,形成上下联动、工作对接、协
调一致的开发合力,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为开创新的工作局面我局主要工作思路
和工作建议如下:
一、健全机制,强化土地房产局队伍建设
为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在争取政策与人员编制,使我局充分发挥土地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对整个xx高新区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相应的工作的目的是:一是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对xx高新区的发展的政策给予适当照顾。二是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从立项审批、征地建设、证件办理,提供一条龙服务。三是落实我局工作职责,提高认识,优化服务。
我局希望xx高新区领导与市国土资源局协商从职责权限与人员编制(相同县级职权)与我局现有的职员组成xx高新区土地分局,业务直接办理,具体如下:(1)市局调备10-15人要求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2)职能(参考)
二、以吸引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一级市场的资源整体性合理利用。
xx高新区自建区至今有偿用地所取得的土地收益,按评估地价为xx高新区的起步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但是随着征地费用的不断提高,以传统的xx高新区一个窗口对外协议出让方式为主的有偿用地所获取的土地收益和逐渐减少的土地收益已经远远不能满足xx高新区日益发展的需要,xx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缺口越来越严重。因此,如何加强和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产运营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市场机制与xx高新区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促进资源的集约利用,为xx高新区增加财政收入。而土地招标拍卖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的必然结果,是经营城市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许多地方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要求,在土地招标拍卖,优化城市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加快建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强化城市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等方面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我区在近几年的城市建设中,在这方面也有长足的进展,将土地的供应、土地价格的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得由招商局定位行为转为市场行为,在增加xx高新区土地收益的同时,也对引进项目的资产进行了一次核实,从而对引进的项目进行筛选让更好的企业落户于我xx高新区。
我局提议(1)主动进区企业,由开发区列出地块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土地出让。(2)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开发区的供地政策。
三、盘活存量,用足闲置土地对区内二级市场进行科学利用。
受国家严控土地审批、用地计划、用地指标的限制等宏观政策影响,大部分项目办理征地手续受阻。如何解决项目占地问题,成为各地方面临的共性问题。在坚持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宏观政策的同时,视土地为“最大国有资产”,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产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确保了国有土地的保值增值。我们的作法:
(一)对区内企业进行行象再造工程。在调剂区内建设用地过程中,对xx高新区临街企业改造为切入点,运用资本运作的手段,对本区内一些企业进行形象统一,将道路两侧用地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从新树立我xx高新区的形象。同时将效益不好的企业,予以淘汰出去。
(二)压挤泡沫,科学利用。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不少企事业单位占地存在着“泡沫”现象,即“小单位大机关、小企业大厂房”。针对土地低效不合理利用的问题,我们要切实抓好对整个xx高新区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对区内所有的企业进行土地使用金足额收取,使其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加以经营管理使用,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途径。从而迫使部分用地户将多余土地退回。
(三)对区内进行转让的土地必须经xx高新区同意,进行新的评估后,并补交评估差价后方可转让。
(四)对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再清理,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尤其是对改变用途的宗地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处理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四、xx高新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的落实
7.未来中国经济的四个新提法 篇七
不过,到底什么算正面,恐怕观察者分歧不小。我把他们分为两派,一派叫增长派,以林毅夫为代表,主张中国政府继续过去10年的老路,以GDP为纲,不惜代价追求增长,并认为中国继续“保八”20年不成问题;另一派可称之为改革派,以张维迎等为代表,认为旧模式代价巨大,不可持续,目前应求新、求变,力图在体制上有所突破,找到新的增长模式后,再谋发展。舆论上,改革派明显是主流,但增长派也不容小觑;而在地方上,显然增长派更受欢迎;至于新一届决策层的态度,则是人们关注的未知数,也是经济工作会议如此引人注目的原因。
而结果是,人们在各取所需。一方面,增长派认为,会议公报透露出了明确的保增长信号,甚至有人信誓旦旦地宣布,会上已经决定,2013年的经济指标为GDP增长7.5%,CPI增长3.5%。会议公报字里行间关于促消费、保投资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的表述,都使增长派的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我已经听到有人在惊慌失措地问,那是不是得赶紧买房了?
另一方面,改革派却认为,新决策层重启改革的意图非常明显,这在会议公报中也有很清晰的表述,如明确提出制订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正视过剩产能问题,等等,都与过去“全面深化改革”之类的套话形成鲜明对比。此外,从新任总书记习近平和候任总理李克强的一系列公开讲话看,重启改革也确实是最重要的关键词。
改革与增长,的确是一对矛盾,但也没必要非此即彼。政治是平衡的游戏,政治家的经济决策也只能是先求得平衡,再选择方向。如果我们换个方法,聚焦于会议公报的几个关键的新提法,对于未来经济政策的走向也许会更有方向感。
提法一:
经济下行与产能过剩
这其实是过去几年一直存在的问题,但我们一直拒不承认,理由是保增长。过去10年,中国经济渐渐陷入了一个怪圈,即保增长=保投资。似乎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唯一法宝。但是,投资意味着产能,加大投资力度就意味着增加过剩产能,而产能过剩历来是经济萧条最大的催化剂。
这么说似乎不大公平。很多人——例如林毅夫就辩称,中国的人均资本存量还很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差距,所以不存在投资过度的问题。我总觉得这是诡辩。小学生跟大学生相比,数学肯定是不够的,但让小学生放弃其他功课猛补数学却不是好主意。中国投资确有不足,但消费差得更远,继续压缩消费来鼓励投资,总有一天会让经济陷入绝境。我们常说的经济失衡,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投资和消费要平衡,不能只顾一头。
所以,过去讲扩大内需,总给人一种错位的感觉,因为它通常不是指国内需求,而是指国内投资。它实际上是在压缩国内需求。因为钱都埋到地底下了,居民自然就没能力消费了。
如果决策者肯正视产能过剩问题,那将是一大好消息。出清过剩产能,经济才能轻装上阵,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疑虑才能打消,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才能理顺,经济失衡才能逐步恢复。总之,谈了N年的经济结构调整才能真正开始。
提法二:
新型城镇化
这个问题不是第一次提,但这次的表述很有意思,特别强调提高城镇化的质量,首次提出生态文明,似乎是特意要与大拆大建摊大饼式的城镇化区别开来。巧合的是,候任总理李克强20年前的博士论文,研究的也正好是城镇化问题,且在“十八大”结束后,不止一次提到城镇化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新型城镇化,其中大有兴味。按照老观念,城镇化就是钢筋、水泥、基建、房地产,再来一点汽车、家电,实际上就是硬件摊大饼。这个模式在经济上的最大问题在于,它高度依赖负债,必须有巨量资本投入,而资本投入必须有持续增长的现金流回报,否则银行等债权人就有大麻烦了。基础设施不像教育、医疗,后者主要是人力投入,对资本需求不大,无须巨额负债,就算投资不利也不会拖累银行。当然,基建和房地产拉动GDP的效果远比教育、医疗好,所以尽管有债务问题,地方政府依然乐此不疲。
2009年之后,这个问题急速恶化了,地方政府为基建欠下了巨额债务。对此等债务的控制,又催生了全民高利贷;好不容易让高利贷熄火,影子银行又开始疯长。根据不同口径的测算,眼下影子银行的规模已达二三十万亿元之巨。而这些影子贷款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远比正规银行贷款要儿戏得多。这个风险是不是已经到了爆发的边缘不好说,但风险极大是肯定的,而且像过去那样悄无声息地抹平是绝无可能的。
所以,我认为新型城镇化的“新型”二字,是表明了在旧模式无法继续的情况下,新决策层决心面对现实的提法。大饼既然摊不下去了,那么把它做得好吃一点、好看一点,也是一种发展、一种提高。换句话说,新型城镇化很可能不是意味着钢筋、水泥,而是意味着教育、医疗,意味着公共服务均等化,意味着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
同时,城镇化与城市化也不一样。城市化更偏向于大都市扩张,通过人口和公共资源的高度聚集实现短期经济增长,可谓最高层次的摊大饼。但是,从各一线城市纷纷限车来看,这张大饼暂时也摊到头了。再摊下去,恐怕市政设施先要崩溃了。今年7月的一场大雨居然在北京城区淹死数十人,这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也理应让高层有所警觉。
提法三:
大力发展社会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这个提法也耐人寻味,因为社会融资已在近两年超速发展,现在早已不是动力而是成了问题。上面所谈的影子银行其实就是所谓社会融资的主渠道。明明压力如山,却还要进行这样的表态,应该怎么理解才对?
首先,如果要对影子银行进行清理和控制,那么开其他口子就是必需的,否则很容易造成全局性紧缩和经济“硬着陆”。所以进一步发展社会融资,也许可以理解为影子之外的其他融资渠道,例如直接融资。据目前种种迹象判断,发展债券市场可能是个方向。在各种直接融资工具中,债券具有透明度高、流动性好等特点,而且目前存量小,扩张空间大,选择债券市场作为突破口逻辑上是个不错的选择。
其次,最近两年实体经济很不景气,除了产能过剩,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融资成本太高,财务费用吞噬了利润。而市场如此缺钱,根源还在地方政府这个无底洞。大家都很清楚,影子银行的放贷对象主要就是地方政府。银行渠道被卡住了,诸侯们只好一窝蜂找影子银行借高利贷。中央为了保GDP,也默许地方这么干,终至现在尾大不掉的恶劣局面。所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需要松银根,也无须降息,只要封住地方诸侯的无底洞,融资成本自然就下来了。
再次,影子银行恶性膨胀到现在,再不治理恐怕就守不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了。近期,对信托、银行理财等影子银行的治理已经开始,相应地,政府也许会略微放松银行信贷作为对冲。
提法四:
国际新机遇
自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国际市场进行产业转移,各地通过大规模招商引资,建立“三资”企业,发展出口产业,利用其他出口国家陷入经济困难的机会,抢占国际市场。经过20年努力,中国已成为世界头号出口大国和制造大国。而现在提出的国际新机遇则完全不同,不再强调引进外资和扩大出口,而是突出了在国际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倒逼国内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样的措辞与提法,是过去从未有过的。而这样的问题意识,表明新决策层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有着非常清醒的认知。
2009年以来,中国经济乱象不断,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就是我们当时缺乏这种清醒的认知。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欧美居民的过度消费被强制中止,中国已不可能再仰赖出口。但我们没有正视这一变化,仍然不顾一切地促投资、上产能,寄希望于欧美经济复苏后能顺利消化这些产能。
现在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在欧洲形势稳定、美国经济复苏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却大幅滑坡,最近的数据是只有个位数增长,考虑到人民币升值效应,实际的出口量应该是持平甚至下滑的。这样的惨淡局面,是过去20年难以想象的;中国庞大的过剩产能该往何处去,同样是难以想象的。
8.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 篇八
——海勃湾区地税局优化纳税服务汇报材料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乌海市海勃湾区地税局树立纳税服务新理念,不断推出纳税服务新举措,把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作为实现自治区地税局提出的“由传统的征管模式向以人为本、创建和谐征纳关系、征纳共赢互促转变”的着力点,实现了税收事业的新发展。近几年来,海勃湾区地税局相继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税局评为“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单位”和“全区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先进基层局”,办税服务厅被国家税务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树立全新的纳税服务理念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必须要有科学的纳税服务理念。按照总局提出的“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基层税务局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必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改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理念,改变过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是监管与被监管,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征纳关系,改变为纳税人服务就是“笑脸相迎”“以礼相待”的落后观念。海勃湾区地税局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以满足的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为了使这三个理念更加融入到基层税收
1工作中,结合基层税收工作的实际,提出了我们的使命:“对每个纳税人公平公正执法,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这个使命的重点在于强调“每一个纳税人”,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始终如一的为他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这是我们工作的重心所在,也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使这一使命深入到每一个税干心中,要求全局机关、各税务所、办税厅人员在岗前进行宣誓,不断强化这一使命感。
二、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必须要建立一个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几年来,海勃湾区地税局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成立了纳税服务中心,建设了更加舒适的办税场所,形成了纳税服务基本制度,实现了纳税服务制度化和规范化。
1、成立纳税服务中心。为了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整合全局纳税服务资源,于今年年初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主任的纳税服务中心。按照区局强化全员全程服务的理念,结合各部门的职责,对全局机关科室、税务所、办税厅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了规范。纳税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协调、规范服务、受理投诉、管理纳税服务热线、考核评价等。
2、改造办税场所和设施。海勃湾区地税局把 “三个理念”融入到了改造办税场所和设施中来,以纳税人为中心,舒适方便的办税场所既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平等的征
纳关系,同时也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新改造的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咨询服务区、办税服务区、自助服务区、公共宣传区、纳税人休息区、预约服务接待室和绿色通道等。在纳税人休息区设置了舒适的座椅和液晶电视,纳税人通过取号后遇到等候时,通过看电视来缓解急躁的情绪。开辟绿色通道,改变了过去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申请调整定额等业务时,找完税收管理员找所长,找完所长找机关科室的做法,形成了“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后台处理、限时办结”的办税模式,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办税效率,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税务人员不廉行为的发生。设置了预约服务接待室,对信用度较高的纳税人可以进入预约服务室办理纳税服务,享受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在办税厅,纳税人相对独立的办税空间,低矮的柜台,面对面的沟通服务,以及许多人性化的设施,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在税务所建立了接待厅,开辟了纳税人休息区,全局各个办公室都添置了统一的接待纳税人设施。“三个理念”在纳税人办税场所的设计与建设中得到了诠释。
3、建立纳税服务基本制度。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要求,海勃湾区地税局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大力开展文明办税服务,推出了税务规范礼仪服务。在办税厅和税务所实行温馨导税制度和推行税收管理员联系卡制度,实现了纳税服务“零距
离”。开展“一窗式”、“一站式”、全程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限时办理以及办税厅使用智能化排队叫号系统等多种服务方式。努力建立起了以搭建两个平台、建立三个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基本制度,形成了系统、长效、运行顺畅的纳税服务机制。
搭建宣传、咨询、沟通平台。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纳税人最需要的帮助之一就是及时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能够缴“明白税”。海勃湾区地税局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建立起了畅通的纳税人了解税收知识的渠道,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在12366的基础上,开通了海勃湾区地税局人工咨询电话。全面加强门户网站、短信平台建设,开展网上税法、网上在线解答、短信服务、税务博客等。每年开展纳税人培训工作,实施税收管理员管户纳税辅导无盲点制度。
搭建纳税人便捷办税平台。方便快捷办税是纳税人的基本需求,税务机关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税是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实现税收职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工作,是基层局税收工作努力的方向。海勃湾区地税局在纳税人便捷办税平台建设中推出了银行划缴、网上申报、国地税联合办税、减并征期、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便捷办税措施。
建立纳税服务援助和投诉机制。设置服务援助和投诉专用电话,制定服务援助和受理投诉处理制度,形成了全局纳税服务指挥调度中心,高效快捷地处理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建立纳税服务改进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纳税服务第三方调查活动,定期召开座谈会并通过门户网站、意见簿、咨询台等收集纳税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依据,同时建立奖励制度推动各科室、税务所等积极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
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评机制。形成了包括服务满意度、投诉率、回访率、纳税辅导到位率等在内的十多项关键服务绩效指标,对纳税服务中心、各科室、税务所的纳税服务工作进行了有效的考评和监督。
三、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
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海勃湾区地税局与海勃湾区国税局在海勃湾区地税局办税厅进行联合办税。国地税共同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窗口代开发票、发票发售、文书受理等办税流程进行了梳理再造。特别是在海勃湾区政府的支持下,办税厅大部分税收业务由人才交流中心派遣人员办理。
联合办税方便了纳税人,减轻了办税负担,提高了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纳税人办税再不用“多头跑、多次找”。过去国地税共同管户办理纳税业务,需要跑完国税办税厅再跑地税办税厅,现在只需到联合办税大厅,就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纳税人少跑路、少花钱、多办事,减少纳税人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间,提高了办税效率。
联合办税降低了征税成本。由于国地税业务实现了一窗
受理,一人办理,一机操作,对于国地税部门都减少了人力资源,同时国地税只需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即可,这些措施都不同程度的降低了征税成本。
联合办税堵塞了征管漏洞,加强了监督制约。通过建立起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国地税征收信息、管理信息、检查信息等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国地税共管户建立起了同登记、同征收、同管理、同检查的工作模式,有效的堵塞了征管漏洞,同时也对税务人员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在征收环节,由于共同办税,从根本上避免了相互税款的流失。今年以来,共补征随增值税征收的地方附税1100万元。在管理环节,税务登记、登记注销等管理工作实行国地税共同下户、共同核查、共同出文书的工作制度。不仅方便了纳税人,而且也解决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征管质量。
9.新提法新举措心得 篇九
第一部分 瓦斯防治新规定
一 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 二 国办发〔2010〕2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8 三 豫政 〔2011〕40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16 四 豫政 〔2011〕41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21 五 豫政〔2011〕42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28
第二部分 瓦斯防治新理念
一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安全文化理念„„„„„„„„„„„„„„„„„ 36 二 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39 三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防治新理念„„„„„„„„„„„„„„„„„„ 41
第三部分 瓦斯防治新举措
一 河南煤化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 42 二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 43 三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规定„„„„„„„„„„ 44 四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 46 第四部分 相关领导讲话及会议纪要
一 陈祥恩董事长在2011年9月5日安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警钟长鸣 认真反思-用务实的作风和有效的措施坚决抓好一号工程》„ 48 二 “学习淮南瓦斯防治经验 提升焦煤瓦斯治理水平”
现场会纪要(2011年9月6日)„„„„„„„„„„„„„„„„„„ 68 三 焦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11年9月7日)„„„„„ 76 四 焦煤集团公司安全警示教育大会纪要(2011年9月11日)„„„„„ 84
第一部分 瓦斯防治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 2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
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
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
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 10
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国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八)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九)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区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
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十三)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五)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国家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
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六)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七)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地区应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十八)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豫政 〔2011〕40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三、煤矿发生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处以上限的罚款。
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
(四)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
(五)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未参加重组、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事故,按照对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煤矿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失职或者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二)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三)超层越界开采的;(四)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六)对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未按规定予以保证的;(七)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八)生产煤矿将井下工程包给本单位专业生产队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九)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蓄意破坏煤矿安全设施的;(十)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贻误时机或者擅离职守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十一)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七、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或者单位负责落实。
八、对被免职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比照本意见第四、六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理判责、依责实施、论责行事、依责追究”的要求,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煤矿没有持续符
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同一媒体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监督检查不力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二条规定进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豫政 〔2011〕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
(三)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四)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十二)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十三)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四)井工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的;
(十五)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规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十八)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逾期仍没有落实的;
(十九)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二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十一)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
(四)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
(六)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治理整改。要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公共隐患治理整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销售)许可证。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火工用品等,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建
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实施水、电、气、火工用品等的停供措施。
第九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应当向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上限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类许可证照,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撤消其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撤消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的。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落实水、电、气、火工用品等停供措施而没有落实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按有关规定向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难以认定或者对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论证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11〕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
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
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 32
〔2010〕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
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部分 瓦斯防治新理念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安全文化理念
淮南煤矿瓦斯安全文化包括瓦斯安全理念文化、技术文化和管理文化,其中理念是先导,技术是基础,管理是保障。
淮南煤矿瓦斯安全文化的起点是,率先颠覆 “瓦斯事故是不可避免的”错误认识,提出 “瓦斯是可防可控可治的,一切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理念。支撑点是,煤矿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可以统一于先进生产力和科学管理。用一流的装备、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一流的队伍和一流的作风管理瓦斯。着眼点是,不是就瓦斯治瓦斯,而是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进行科学开采,变害为宝,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煤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产业升级。要害是,全面综合地治理,实质上是理念创新和资金、人才投入的综合,是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是装备和培训的综合。就技术而言,是开采程序和治理方式方法的综合。
瓦斯治理20种理念:
1.企业的宗旨: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职工。职工生命高于一切,每位职工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好安全是各级干部的天职。治理瓦斯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安全、保护生命,同时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瓦斯不治,矿无宁日。2.瓦斯是害也是宝。
3.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4.变抽放为抽采。坚持瓦斯抽采精细化、规范化、最大化、信息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大流量、多台泵,大管径、多回路”的高强抽采能力格局,采用正压传感器进行煤层瓦斯压力在线监测,所有在线监测信息均在监察终端显示,做到实时监控。5.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6.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核心理念就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7.安全与生产的矛盾统一于先进生产力,治理瓦斯是煤矿发展的有效手段。发展先进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8.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状态下进行采掘活动。9.瓦斯治理技术密集,管理精细,素质要求高。10.瓦斯治理战略:可保尽保,应抽尽抽。
11.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按照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为核心,深化瓦斯治理工作。
12.瓦期治理治本措施: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重利用。
13.通风系统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测监控是保障。
14.以风定产,以抽定产。
15.治理瓦斯,地质尖兵。坚持“地质要过关,井下攻物探”、“地质是尖兵,出路在创新”的工作思路,确立 “高投入,攻项目,强技术,上手段,严管理,建队伍”的战略举措。16.治理瓦斯,掘进先进。17.瓦斯浓度0.8断电。18.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19.没有治理不了的瓦斯,只有监测不准的数据;没有卸不了压的瓦斯,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
20.一通三防带动各项管理。管理要“健康,前瞻,集成,精细”。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职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
动合同。
(十五)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防治新理念
1、理念决定思路,思路指导行动。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3、瓦斯可防、可治、可控。
4、治理瓦斯就是解放生产力,治好瓦斯就是发展生产力。
5、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6、采取“上大钻机、打大钻孔、用大管径、使用大抽放泵”等一系列非常规手段来达到治理瓦斯的常规目的,做到以空间换时间。
7、各生产矿井工作头面要严格执行瓦斯浓度达到0.8%就断电的规定,综采和机采工作头面采煤机的断电瓦斯浓度值设为0.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值也要对应调到0.8%。
8、新打瓦斯抽采孔瓦斯浓度必须达到40%,如果达不到必须重新封孔;在抽采期间抽采瓦斯浓度低于30%时,必须进行堵漏,将抽采钻孔瓦斯浓度提高到30%以上。
9、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浓度必须大于25%。
10、治理瓦斯也能挣钱。
第三部分 瓦斯防治新举措
河南煤化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为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现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凡触犯者,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4、人为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的。
5、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弄虚作假,虚报抽、排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的。
7、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的。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措施超前距,超采超掘的。
10、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假评价组织生产的。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规定 为强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确保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规定:
1、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布孔。
2、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规定封孔,封孔后抽采浓度不得低于40%,否则必须重新封孔;抽采期间凡瓦斯浓度低于30%的钻孔,必须进行堵漏处理,将抽采浓度提高到30%以上。
3、孔口连接管和抽采管路必须按《焦煤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等要求铺设,并安设自动排渣放水器,实施精细化管理。
4、各采掘工作面抽采管网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杜绝漏气、积水。
5、抽放队每旬必须对抽采主管路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杜绝抽采管网漏气、堵塞等现象。
6、采掘工作面接管、退管必须关闭截门,杜绝漏气。
7、不经抽放队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损坏抽采管路和设施。
8、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每隔150~200m必须设置旁通管路,安装标准孔板计量。
9、地面高负压抽采泵抽采浓度必须大于25%;高、低负压必须实施分源抽采。
10、抽采泵站司机必须按规定定时检查抽采泵、监控计量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抽放队值班领导回报。
11、抽采参数测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参数测定,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数据准确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12、矿井必须明确抽采监控计量设备维护人员,确保抽采监控计量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13、抽采系统出现问题后,抽放队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14、矿井“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每旬、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对抽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15、矿井安监部门对抽采系统管理必须重点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处理。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执行到位的,矿井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向焦煤集团汇报,同时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 为了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特制定以下规定。
1、各类传感器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设。
2、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执行0.8%断电,采煤机执行0.6%断电。
3、传感器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校。调校必须由监测维护工亲自操作,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同时在现场监督、签字,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4、遥控发送器的管理严格按照《焦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遥控发送器管理规定》执行。
5、断电范围、断电值、断电功能必须符合规定。
6、必须确保监测数据连续传输,严禁无计划、人为中断数据传输。
7、除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测维护工外,其他人员严禁移动监控设施。
8、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不断查看瓦斯数据和瓦斯监控曲线的变化,对监控系统显示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瓦斯浓度明显变化、瓦斯超限、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通风调度、生产调度、总工程师及焦煤集团监控中心汇报,矿总工程师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焦煤集团监控中心。
9、瓦斯检查员每班要对传感器进行三次对比,做好详细记录,发现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与光学瓦斯检测仪数据不符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10、“一通三防”副总、通风区技术员每天必须有一人调阅监控系统资料和监测曲线,进行分析,并有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矿总工程师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
11、矿井安监部门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必须重点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处理。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执行到位的,矿井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向焦煤集团汇报,同时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部分 相关领导讲话及会议纪要
警钟长鸣 认真反思
用务实的作风和有效的措施坚决抓好一号工程
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祥恩(2011年9月5日)
同志们:
今天的安全视频会议,是继7月25日集团公司年中工作会议、8月13日安全生产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希望务必引起同志们,特别是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瓦斯治理河南专题培训班暨河南省瓦斯抽采及利用现场会主要精神;结合上级要求和集团公司实际,对当前的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迅速提升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效果,为河南煤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刚才,几家成员单位简要汇报了安全管理中的亮点、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抓好安全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举措。马耕、廷钊和志俊等几位领导也分别就瓦斯综合治理、机电运输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做了详细部署,安排得都很具体、部署得都很到位,这是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我完全同意。下面,结合近期上级指示精神以及企业实际,我就集团公司安全
管理工作谈三个方面意见。
切实认清当前面临的安全形势
今年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好于预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集团公司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主题主线,坚持发展和转变并举,狠抓安全生产,狠抓资本运作,狠抓调整转变,保安全、强生产、转方式、增效益、惠民生、促和谐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前8个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178.08亿元、同比增长31.61%,实现利润69.73亿元、同比增长27.76%,完成煤炭产量5774.66万吨、同比增长17.49%,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7.27亿元、同比增长29.99%。企业经济运行呈现持续向好的强劲发展态势、气势和趋势,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滚滚大潮中较好地发挥了引领和支柱作用。
在安全管理方面,从国家到省里,持续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国务院接连出台了23号文、33号令和26号文,省政府多次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出台了多个文件和管理办法。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上了重要高度。集团公司战略重组以来,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极其重要位置,作为“天字号工程”、“一号工程”常抓不懈。今年以来,我们又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等产业板块全面推广固化“012345”安全管理模式,大力实施三级隐患自述旬报和三级安全程度评估评价制度,深入开展安全包保、小分队抽查、双基建设和考核等方面工作,企业自主保安
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尤其是被集团公司列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一号工程”——瓦斯区域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表现在:瓦斯治理的先进理念不断深化、体制机制不断优化、综合治理目标超额完成、综合治理工程成效显著,突出矿井逐步在实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方向发展,瓦斯综合治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些工作的开展和成绩的取得,凝聚了广大干部员工,特别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战线上的同志们付出的巨大心血和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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