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公告

2024-08-13

土地登记公告(共11篇)

1.土地登记公告 篇一

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公开二次招标公告 2015-11-02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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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CBL_20151103_1046549757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所属地区:河北

采购项目 :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 HBXJ022015ZFCG0452 采购人名称: 高碑店市农业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 武会深宋春鹏李海涛 电话(传真): 0312-559071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保定市七一中路 84号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 薛征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刘伟涛、张帅 电话: 0312-5075320 电子信箱: hebeixingji@163.com 采购内容:

一标段:辛立庄镇 40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67447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标段:辛桥乡 37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66663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标段:张六庄乡 36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58393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四标段:泗庄镇 39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50620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标段:肖官营乡 33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39748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六标段:东马营镇 29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32077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七标段: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系统管理平台和硬件系统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投标供应商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籍测绘;

(3)七标段投标供应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软件产品 需具备自主开发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或二次开发的软件需有授权证明;

② 软件产品需 得到农业部或河北省农业厅认可;

③ 硬件系统设备 如为授权代理商,则授权代理商在开标时需出具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④ 硬件系统设备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一家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 ⑤ 接受联合体投标。

(4)省外供应商,应当在省内设办事机构;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投标供应商可对所有标段提出报名申请,只允许中一个标段;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5年 11月 3日 ~2015年 11月 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4:30-16:30)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高碑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碑店市五一南路尚品东方北侧)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请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根据报名标段情况,提供相应盖公章复印件份数,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

3)、提供 测绘资质证书;

4)、七标段 提供自主开发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或二次开发的软件需有授权证明 ;

5)、七标段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需出具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6)、省外供应商提供在 省内设办事机构的相关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身份证;

9)、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 /套

开标时间: 2015年 11月 25日 09: 30分

开标地点 : 高碑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

项目联系人: 刘伟涛 张帅

联系方式: 0312-5075320 传真: 0312-5075345

本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2.土地登记公告 篇二

单位名称:巩义市第三高级中学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柴继贤变更后:张会涛

单位名称:巩义市环境监察大队变更事项:住所

变更前:河南省巩义市园丁街17号变更后:巩义市紫荆路中段127号

单位名称:巩义人民广播电台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崔丽敏变更后:梁耐芳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

变更事项:单位名称

变更前:巩义市国土资源监察队

变更后:巩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康店国

土资源所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王占虎

变更后:荆继辉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站街国土

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马刚

变更后:刘伟国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米河国土

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马赛良

变更后:吴书贤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鲁庄国土

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吴书贤

变更后:逯社伟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西村国土

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王正伟

变更后:周明立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夹津口国

土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范慧勇

变更后:马赛良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涉村国土

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张志刚

变更后:范慧勇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芝田国土

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逯社伟

变更后:李炎军

单位名称: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回郭镇国

土资源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刘伟国

变更后:马刚

单位名称:巩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

变更事项:单位名称

变更前:巩义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变更后:巩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

单位名称:巩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

变更事项:单位住所

变更前:河南省巩义市东区紫荆路西变更后:巩义市政通路102号

单位名称:巩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张五州

变更后:翟厚彬

单位名称:巩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

变更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

变更前: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 城市建设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 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调解、裁决, 城市建设拆迁档案管理

变更后: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单位名称:巩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

变更事项:举办单位

变更前:巩义市建设管理局

变更后: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单位名称:巩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变更事项:举办单位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林业局变更后:巩义市新中镇人民政府

单位名称:巩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刘绪占变更后:胡喜国

单位名称:巩义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邵孝申变更后:孙继东

单位名称:河南巩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许建民变更后:崔占松

单位名称:巩义市坞罗水库管理所变更事项:举办单位

变更前:巩义市水利局变更后:巩义市水务局

单位名称:巩义市芝田镇第一初级中学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272.3万元变更后:349.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413万元

变更后:523.51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人民医院变更事项:开办资金

变更前:11307万元变更后:17942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豫剧团变更事项:举办单位

变更前:194万元

变更后:271.4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孝义孝北小学变更事项:开办资金

变更前:53.9万元变更后:77.8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之朴中学变更事项:开办资金

变更前:623.2万元变更后:799.2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夹津口镇中心小学变更事项:开办资金

变更前:427.7万元变更后:551.45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市直幼儿园变更事项:开办资金

变更前:275.3万元变更后:420.9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西村镇文化服务中心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张建辉变更后:赵红专

单位名称:巩义市西村镇村镇建设发展

中心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赵红专

变更后:张双林

单位名称:巩义市西村镇农业服务中心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张双林变更后:康红龙单位名称:巩义市西村镇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中心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赵红专

变更后:张红现

单位名称:巩义市回郭镇卫生院变更事项:开办资金

变更前:280.5万元变更后:216.8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孝义外沟小学变更事项:开办资金

变更前:118.7万元变更后:167.29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第二高级中学附属外

语初级中学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杜鸿欣

变更后:徐建军

单位名称:巩义市产权交易中心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李治轩变更后:康艳华

单位名称:巩义市产权交易中心变更事项:单位住所

变更前: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西路159号变更后:巩义市行政中心政府楼A区404

单位名称:巩义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

监督管理中心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吴基伟

变更后:焦瑞锋单位名称:巩义市乡村城市化办公室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吴松福变更后:杨文渠

单位名称:巩义市乡村城市化办公室变更事项:举办单位

变更前:巩义市建设管理局

变更后: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单位名称: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河南省巩义市社会保险大楼

变更后:河南省巩义市东区行政东街6

单位名称: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变更事项:举办单位

变更前: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后: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巩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

险管理处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河南省巩义市社会保险大楼

变更后:河南省巩义市东区行政东街6

单位名称:巩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

险管理处

变更事项:举办单位

变更前: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后: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巩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

险管理处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白周印变更后:杨红杰

单位名称:巩义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变更事项:举办单位

变更前:巩义市经济委员会

变更后:巩义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

委员会

证书补领

单位名称:巩义市芝田镇农业服务中心旧证书号:141018100566

新证书号:141018100613

单位名称:巩义市市政建设管理处旧证书号:141018100070

新证书号:141018100614

单位名称:巩义市市米河高庙小学旧证书号:141018100527

新证书号:141018100616

初始登记

单位名称:巩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

证书号:141018100615法定代表人:杨文渠

住所:河南省巩义市政通路102号

单位名称:巩义市新型工业化办公室证书号:141018100617

法定代表人:王向党

3.古代土地、房屋登记制度 篇三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为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周礼·大司徒》记载:“掌建国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安抚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办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湿之名物”,意思就是将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即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这是个很毒的誓言。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对于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所报内容经审查核实后,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为根据征收田租。

隋唐统计手实与分级汇账簿

隋唐时,据《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凡里有手实(“手实”是指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账。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土地统计政策是很完备的:先在乡里进行统计,然后汇总成乡账;乡账完成后再上报到县,由县汇总成县账;县账完成后送达至州,汇总成州账,最后上报到中央户部。

在登记时间上,也有规定。据《唐令田令》,“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这样,全国有多少家庭,每个家庭授田和宅地数量是多少,以及每年应该有多少土地赋税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数且便于清查。

同时,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规定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算有效,否则要受到处罚。

其实关于宅地的统计也就是房产的登记,在我国古代大多是与田产的登记同步的,因为国家一般都是同时确定某一户拥有的田宅情况,也就是包括土地与房子的双重的规定了。

例如吐鲁番出土的《(武)周载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县张思别、王隆海、宁和才手实》,这个手实就很清楚地展示了政府对于田产与房产的双重登记内容。

《周载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县张思别、王隆海、宁和才手实》

1.户主宁和才年十四岁

2.母赵年五十二岁

3.妹和忍年十三岁

4.右件人, 见有籍

5.和贞年二十二岁

6.罗胜年十五岁

7.右件人,籍后死

8.合受常部田

9.一段二亩(常田) 城北廿里新兴东渠西道南道北曹君定

10.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七里沙堰渠东渠西张延守南第延守北麴善亮

11.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马堆渠东张沙弥子西张阿仲南□北渠

12.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胡麻井渠东渠西麴文济南渠北曹粟堆

13.一段四步居住园宅

14.牒, 件通当户新旧口、田亩段数四至,具状

15.如前。如后有人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谨牒。

(注:以上的8至12条就是关于田产登记的状况,而第13条就是关于此户家庭住宅的登记信息,第14条则是户主保证此牒属实的文件)

宋朝的“砧基簿”

至宋朝,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

南宋时期,民众按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四至(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来源等土地状况,附以地形图,经耆老、邻保正长统计查勘无误后上报经界所(宋朝时专门管理土地登记工作的机构),再由经界所勘验核实交付产权人,并收存于乡、县、州及转运司。

砧基簿既是国家征税课役的根据,也是持簿者对所载土地的产权证明。进行田产交易时,由买卖双方持砧基簿、地形图和契约到县府办理“批凿”(检验确实),土地转让才有效力。

不过,在宋朝出卖不动产,得先问问亲邻,首先问询他们想不想买。因为宋朝法律规定,亲邻具有优先购买权。北宋后期还强调,所谓“亲邻”,必须为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者,都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现在的话说,这就意味着一所房子能不能出售,并不需要通过物价局、房管局的批准,却需要先通过住在附近的家人、族人的批准。正规的做法是拿一个小本子,把“亲邻”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从族长老太爷到隔壁亲戚大妈,让他们挨个签字。假如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

搞定了亲邻后,就要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被称为“官颁契纸”,类似今天的“标准合同”,统一规定契约中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

只有在缴纳契税钱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交易才有效,就是合法合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具有法律效力;不缴纳契税,私下交易,是“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属于偷税漏税。

“红契”要交的契税历朝不等,一般叫“间架税”,但无论多少,对购房者来说,在当时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于是很多人常常不到官府那办“交易手续”,民间房屋买卖多行“白契”。

这固然省了税费,却往往导致纠纷。民间“白契”太多,产权不明,交易混乱,档案管理不完备。宋朝的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或是明代小说《三言二拍》对房产纠纷都有记载。

对于“白契”,朝廷只得加大稽查,一经发现,就治人匿税之罪,进行刑事处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凡“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监临官、专典、拦头自匿,论如诈匿不输律”。

契约之后,要过割赋税,即在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如果没有过割赋税,往后买卖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争讼时,即使买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约,官府也不会受理争讼。

宋朝地产买卖契约,又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所谓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凡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叫活卖或典当,典当契约的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然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钱。所有这些买卖活动,都必须订立契约,取得官府认可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清末引入现代房产登记制度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编制出各地土地田产登记管理及据以确定赋役税收的“鱼鳞图册”,作为官府征收赋税的凭证,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田土形状、方圆四至等,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满清入关后,多次大规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记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进行土地登记造册,历时多年完成。

明清两朝对田地、房屋的交易,都有明确规定。明代《明律·户律》“典卖田宅”条文规定,不税契者,除了刑事处罚外,一半价款要上缴官府。清代在《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置买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经发现,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

总的来说,古代房屋登记,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其私有财产之证明只是附带性的作用,且登记的资料由官府掌握,对外保密,普通民众不能查询。

到清末,受西方影响,现代房产登记制度被引入中国,清廷开始借鉴西方的房产登记制度,决定采用德国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权》,但终因满清王朝的覆灭而破产。

4.不动产登记公告 篇四

*不动产登告发()()第 号

不动产(土地、房屋、构筑物、耕地、未利用地、林地、草地、滩涂、水域等)座落于 镇(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组,现申请 权登记。经我局审查,该不动产中宅基地使用权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亩)、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面积平方米、林地(木)面积平方米(亩、棵)。四至界线为:

南 北

现将登记事宜公告,若对其申请登记事宜有异议者,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所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

特此公告。张贴人及电话:

****不动产登记局

(公告专用章)西

5.土地登记公告 篇五

三、初始土地登记申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基本上同一般的土地登记,只是反映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有其自己的特点。

在初始土地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有以下几种: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

1)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6.土地登记公告 篇六

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及效力

一、内容提要:本讲主要讲述了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及效力、土地登记的特点与基本原则、土地登记的内容与分类。

二、重点、难点

大纲要求:掌握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效力、特点,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内容与分类。熟悉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客体;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土地登记机关。第三节

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及效力

一、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一)实体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的实体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土地权利规定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等等。

由于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载体,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必然涉及土地利用,相应有许多法律法规都包含有关于土地权利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二)程序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规定土地登记的程序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关于我国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有《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等。

《土地登记办法》是现行最全面、最集中规定土地登记程序的部门规章。2007年12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40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题目:土地登记的实体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土地权利规定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下列属于实体法律依据的有()。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E.《土地登记办法》

答案:(ABCD)

土地登记的效力

二、土地登记的效力

所谓土地登记的效力,就是指进行土地登记后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每一个土地权利人极为关心的问题。即一块土地上的权利是否必须登记,土地登记与否对土地权利的保护有什么不同。(一)两种立法思想

按照民法立法思想,土地登记所产生的一般效力主要分两种:一种是采用意思主义的立法,一种是采用形式主义的立法。

采用意思主义的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在土地权利变动过程中,只要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签署了有关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书或让与书,即产生土地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去办理,只不过在土地权利变动的法律效力上有所差别。

办理了登记的土地权利变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得主张登记了的土地权利变动为无效;而没有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利变动,第三人可以主张该土地权利变动无效。例如,甲把一块土地转让给乙,双方只要订立了土地转让合同,就在法律上产生了土地权利变动效果。但该项土地权利变动是否办理登记,在对抗第三人方面效力不同。双方订立土地转让合同后,到土地登记机构履行了登记手续的,当第三入主张该土地权利变动无效时,法律不予支持;但如果双方未到土地登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当第三人主张该项土地权利变动无效,法律上有可能认定该项土地权利变动无效。土地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基于这种立法思想的不动产登记,也称作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登记的公示主义。

采用形式主义的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得生效,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签署了土地权利转让协议或让与书,只表示物权行为成立,不直接产生土地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只有经当事人双方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了土地登记后,土地权利变动才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了土地转让合同书后,转让土地的物权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没有生效,只有当双方在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土地权利才真正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在登记前,土地权利变动并未生效,此时,若卖方反悔,买方只能要求按照约定办理登记,而不能以侵权要求把土地权利确认给自己,即不动产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基于这种立法思想的不动产登记,也称为登记的生效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二)我国土地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是关于我国土地登记效力最基本的规定。

对有关土地登记效力的规定还散见于现行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原则上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的立法思想,可以归为登记的生效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进言之,我国土地登记的一般效力是土地权利变动非经登记不得生效,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

在特定情况下也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思想。如地役权等的设立,不以土地登记作为权利取得的生效要件,而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作为权利取得的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 土地登记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第四节

土地登记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一、土地登记的特点(一)统一性

对附设在土地上的全部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在地域上应覆盖所有的土地。(二)唯一性

对同一块土地上的登记结果应当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登记结果。

(三)连续性

在现实中,土地权利状况是经常变化的,为了保持现势性,土地登记结果也必须不断更新,所以土地登记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四)公开性

土地登记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的过程,是一项直接影响到土地权利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土地登记的实质在于公示,就是将土地权利变动的意思向社会公众显示,让公众知晓土地的权利状况特别是土地权利的变动情况。土地登记的公开包括登记依据的公开,登记程序的公开和登记结果的公开,土地登记资料可公开查询就是土地登记公开性的内在要求。(五)公信力

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具有公信力,值得社会公众信赖。

题目:

对附设在土地上的全部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在地域上应覆盖所有的土地是()的基本内容。A.统一性

B.唯一性

7.土地登记公告 篇七

一是巩固和不断完善土地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土地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晰、稳定的土地产权是土地市场的基石, 是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化、稳定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土地的价值越来越凸显,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 要求依法明确土地产权的愿望越来越迫切。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共有制, 既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土地登记是国家确认土地权属必须例行的法律程序, 任何单位、个人只有通过土地登记才对土地享有权利, 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土地登记作为维护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法律措施, 能巩固和不断完善土地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二是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发展到现阶段, 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 尤其是物权法的出台, 人们对土地产权也更加重视, 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 国家建设需征占大量的土地, 因此涉及到农民和农民集体利益, 所以说在征地补偿方面, 征地前的土地登记及权属调查非常重要, 它主要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登记调查, 要侧重土地利用现状、用途等的调查, 涉及四邻界线的要查实弄清。因为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过程中, 通过法定程序批准后,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用补偿登记, 因此土地征收时的土地权属登记调查, 尤其是土地现状调查, 界线调查, 权属调查都要严格认真, 因为它切实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涉及到征地补偿的标准及分配问题, 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土地征收中权属调查的重点是查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人, 有针对性的处理好各个环节, 尤其是对土地使用权承包、出租、转包、等的调查登记等,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因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而终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给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做补偿, 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发挥行政优势, 积极沟通协调, 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纠纷的发生。

三是预防和调解土地权属纠纷。

在城市化过程中, 土地权属争议并非因土地征用而存在, 有的土地被征用前权属存在争议, 由此容易引发征用土地补偿受益权的纠纷, 而土地征用会激化主体双方的对立。土地权属矛盾既有显性纠纷, 又有隐性纠纷, 一旦土地出现了征用补偿的可见利益, 显性土地权属争议和矛盾会加剧, 而隐性土地权属矛盾和争议会显性化并逐渐升温。从全国范围看,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往往具有历史性, 相关问题非常复杂, 加之大多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为村集体, 涉及人数多, 难以形成一套成熟的解决方案, 土地征用无法回避土地的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的确认就意味着土地征用补偿受益的确认, 政府在土地的权属的确认中处于重要地位, 有时处理不好, 会在土地征收完成后还会遗留土地征用补偿受益争议。

四是保护并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调动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促进经济建设。

近年来, 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搞建设、侵吞农民征地补偿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有的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确认登记工作不到位, 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题资格还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后, 土地权利人往往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 开发商也不敢投资搞开发, 权利人也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土地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 权属一经确定, 其结果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便受到法律保护, 可以对抗各种不法侵害。只有依法、及时、公正地明确土地的权利主体,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才能使之真正享有土地的使用利益和价值利益, 才能放心大胆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增加投入搞生产、搞建设。另一方面因为土地价值数额巨大, 一旦因土地登记引发行政诉讼, 赔偿额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 大的甚至会让登记机关破产, 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所以要充分发挥权属调查在土地登记中的作用, 土地产权明晰了, 对保护耕地, 保护资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非常重要。

8.土地租赁登记的若干问题探讨 篇八

关键词:土地租赁 土地出租 房屋登记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54-02

近年来,在我国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租赁作为一种新的土地使用形式,日益被大家所接受。土地租赁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两种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特别是国有土地租赁由于具有可以保持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连续性,减轻用地单位负担的优点被越来越多地采用。在目前的登记实务中,由于土地部门规章规定比较明确,所以土地登记部门中对上述土地租赁的登记意见比较统一;但由于房管部门规章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房产登记部门对通过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后,在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如何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考量出租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时,应首先区分其建房人土地来源是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因为两者的权属内容截然不同,只有区分清是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才能做好出租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下面笔者试着从几个角度来分析两者的不同。

一、两者的法律内涵不同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在土地上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存在重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它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它发生在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目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主体是各土地使用者,其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是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人。

第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客体只可以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客体可以是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取得方式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议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租赁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没有限制也无须向社会公开。

第五,期限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由双方通过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也就是说期限可以超过20年;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由双方通过出租合同约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六,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权能,在通常情况下无法改变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承租人也无权将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二、两者土地登记实务不同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国土部门审查完成后,按规定为承租人办理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应当持出租合同及有关材料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国土部门审查完成后,按规定为承租人办理的是国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有土地租赁虽然有租赁和租金等字眼,但它的实质更应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通常意义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的只不过是以分年形式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是通常意义上的出租。

现在回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问题上来,反对给通过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派,最主要依据是“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即房地产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同一人)。笔者认为不能一看到租赁或出租两字,不加分析就认为房地权属不一致,不予登记。原因就是上面笔者分析了土地租赁的两种不同形式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登记形式截然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形式下,土地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也就是房地权属一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形式下,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人所有也就是房地权属不一致。

综上所述,笔者的意见是:

1.通过国有土地短期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按规定只能在其地上建造临时建筑,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条件,房管部门应不予登记。

2.通过国有土地长期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在其地上进行合法建造房屋的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都是国有土地租赁的承租人,登记部门在承租人齐全地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材料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房管部门没有理由不予登记,应该按规定予以登记。在房屋登记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是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应该载明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以防范可能的风险。

3.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取得土地使用的承租人,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房屋建造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虽然房屋由承租人建造但由于该宗土地使用权仍归属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所有,承租人获得的只是该宗土地的他项权利,明显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求,房管部门应不予登记。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3.殷琳.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中国改革,2005(7)

4.陈令枫.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5.黄钊.论民法上的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福建三明 365000)

9.土地登记公告 篇九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赣财会考【2015】9号)文件,请考试通过的.考生于10月15日后到考试报名时选择的报名点所对应的财政局领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考生填写完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二张正面免冠照片二张(其中一张一寸)上交财政局会计科,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抚州市279人)

10.土地确权公告 篇十

特此通告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11.土地登记公告 篇十一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合村并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概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颁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纠纷,化解土地使用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有序发展。对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市场,进一步促进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村并居后驻地土地情况概述

合村并居,也被称之为“合村并点”,简单的说就是将邻近的村整合成一个大的农村社区。这个举措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之下设立的,主要是为了改善农村落后的现状和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2.1合并后驻地所有用权情况

土地对农民生产生活来说意义非凡,它是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和生产资料的基础。在合村并居的过程中,各地政府都颁布相关文件明确规定 “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因城镇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补偿。”同时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村民委员会将建制地转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然而这样的转变目前还缺少宪法和法律依据,因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失。

2.2合并后驻地使用权情况

在实际中,合村并居后农民圆了住宅梦,下面以德州为例说明合村并居后农民住宅新气象。近年来,德州某县在农村推行村庄合并,然后进行社区建设,这样科学合理规划,在拆迁方面推行和谐拆迁,有序推进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化和城镇建设的推广。合村并居过程中,在城市建设规划方面聘请专家进行实地论证,与此同时还对部分偏远村庄进行超前规划,这样更能保证村庄合并更加合理到位。除此之外当地主管部门还结合需要进行了招商引资、社区建设及农村支部书记量化管理,充分利用资源要素,将推进合力聚集在合村并居建设上,创造出了若干优秀先进社区建设模式。

3.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在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过程中,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方面相对集体农业用地使用权登记来说较为完善,但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的困难也存在。

3.1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有缺陷。正由于这些缺陷直接影响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因为我国集体土地权利复杂多样,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类型的分类和怎么界定土地权利内容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问题所在。

3.2除了上述问题还存在地籍调查困难。进行全面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首先要对大范围的地籍进行调查。要全面覆盖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首先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进行地籍调查,由于我国目前土地管理人员存在良荞不济,工作人员既要完成土地管理的通常事务又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中的地籍调查任务,对集体土地工作人员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农村集体地籍调查方法体系设计中, 急需解决以下难题:如宗地的划分、地籍号的编排等等。

3.3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激励奖励机制存在缺陷。由于若干因素,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保障体系还存在缺陷,特别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受到非法侵犯问题就特别突出,因为农地收益原先就低而且农民对使用农地得到的收益的预期原先就不稳定的情况下, 登记与不登记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农民来说意义也就不大。除次之外,土地登記机关的确定与对原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处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4.合理登记办法的提出

为了让农民更好享受到合村并居的美好生活,我们应该合理规划建设住宅,在拆迁方面进行和谐拆迁,保证拆迁居民能够统一有序地回迁安置房,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出售,并在县财政方面设立专项资金对相关居民进行补偿、奖励,还有对合村并居群体在住房贷款给予利率优惠。而针对登记出现的一些小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循序渐进在法律程序上进行约束,进行全面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要对大范围的地籍进行调查,严格、严厉打击土地虚假登记相关人员,严格禁止在未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违法用地。对于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存在不依法依规的情况,或由于不规范造登记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还有应对登记工作者进行完善的培训工作,同时也应在激励奖励上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5.结语

合村并居在一定条件下改善了农村集体宅基地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使农民过上了好日子,他们的生活水平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不过仍存在以下问题:合并后驻地所有用权情况、合并后驻地使用权情况、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合理拆迁等方面还有缺陷,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激励奖励也存在缺陷等。为了使合村并居在更大范围推广,应该解决上述棘手问题,只有这样合村并居体系才会更加完善,而解决述问题应该从法律、人员培训、激励奖励、合理规划和和谐谈判拆迁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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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耿正增.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J].文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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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沉.农村集体土地双轨制产权制度的构思[J].改革与战略.2012.9

[5]李烈干等.把好技术操作关确权发证更规范--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纪实[J]南方国土资源2012

[6]韩忠.浅谈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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