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通用4篇)
1.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篇一
工商银行金华浙师大支行在上级行领导抓好市场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开展各方面业务工作,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同时利用自身综合网点的优势,公私联动,积极从对公客户中寻找个人业务资源,明确下一阶段工作。
一是增存稳存。该行继续做好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增存稳存工作,围绕上级行行长在存款攻坚战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增强存款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上级行的支持帮助下,积极抢市场、争份额,及时了解学校资金需求,努力扩大存贷款占比,通过情感稳存、产品增存和服务引存等各种有效手段,做好存款工作。
二是做好开卡。该行抓住9月份学校开学之机,做好灵通卡开卡工作,以产品多、网点广、技术先进等优势吸引大批新老客户,紧紧抓住零星客户的开卡业务,做好服务工作。开足柜口,通过前期持续的岗位练兵活动,提升了业务技能,通过提供优质服务,争取灵通卡销售量和新增个人有效户有明显提高。
三是跟进服务。该行积极加强与浙师大相关人员的关系,做好产品营销和服务;争取浙师某某酒店一般户的开立,并销售捆绑相关产品;关注学校新设部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了解业务和结算需求,跟进服务;跟踪了解某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丽泽二期房产相关情况,收集基础资料,跟进相关融资服务。
四是内外联动。该行通过分析,剖析原因,针对相关短板指标重点做好二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对内继续梳理存量对公客户产品使用情况,进一步了解单位结算需求,有针对性的营销产品,充分利用目前相关的优惠政策,抓住机会做好产品销售;另一方面是克服困难,继续对外拓展新开帐户,根据需求捆绑销售各类对公及个人产品。
五是实现双赢。该行将理财产品、基金指标落实到客户经理的日常营销工作中,加强对客户经理量化指标的激励考核机制,针对该行实际情况,继续挖掘个人优质客户,进一步加强电子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的营销力度,通过推荐引导电子银行服务,让客户熟悉了解并购买产品,实现客户收益与网点业绩的双赢。
为推进公司业务百日新增旬旬赛及个人金融业务重点产品周周赛再上新台阶,打破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的传统营销格局,近日,建行秦皇岛分行对公业务部门与个人金融业务部启动公私业务联动营销,将公司与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打包营销,对存量对公客户进行代发工资、贷记卡、个人理财产品的重点营销;对身份为企业主的高端个人客户积极营销“速贷通”、“成长之路”等对公业务产品,实现公私业务的交叉互补,联动双赢。半个月来,该行已通过本次活动新增代发工资企业四户,企业员工贷记卡129张,个人定期存款650万元,新增对公企业基本户26户,完成了四户小企业客户前期调查工作。
以公司业务带动个人业务发展
由于我们支行是一家新成立的支行,周围居民对我行不太了解,储蓄业务发展较为缓慢。而我所管理的公司客户中大多为私营性质的公司,公司老板个人资产较为雄厚。我在发展公司业务的同时,也十分注意发展个人业务,通过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少公司负责人将个人存款转入我行,带动了我行储蓄存款增长,我还积极向这部分高端客户推销贵宾卡,目前已有20余位客户在我行办理贵宾卡;同时,我行说服大多公司在我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除新增大量开卡业务外,更主要是拓展了存款渠道,提高了我行知名度,让更多的人更快地了解华夏银行。
建设银行邢台巨鹿支行坚持公私联动,综合营销,既抓住企业法人,又抓住自然人,使公司业务和个人金融业务实现了互动双赢。他们采取公司业务先行、个金业务及时跟进的联动营销策略,为该行的部分公司客户安装了POS机,为绝大部分企业员工办理了借记卡,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办理了理财卡、贷记卡,签约了手机银行、手机短信,形成了企业法人使用公司产品、企业员工使用个金产品的良性互动。
联动:招商银行业务开拓的创新思路
联动这个词从字面上不难解释??联合行动。这个词对于众多的企业和人们来说,也许仅仅是一个概念,而对于招商银行和每一个招行的员工来说,都是一个个具体而又活鲜、生动的实例,是实实在在的一种联合的行动,意味着从总行到分支行乃至每一个基层网点,从行内的各个部门之间乃至各个分支行之间,一个行动、一个部署可以在各个纵向或是横向的环节上得到顺利的贯彻实施,从而形成一种远远超出于单个个体行为所能创造的“1+1大于2”的联动效益。很多人都津津乐道于招行在“一卡通”、“一网通”等很多业务方面包括经营理念的创新,但只有很少人敏锐地看到了,联动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于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在国内银行界,招行走在了前面。
招行实行“一级法人、多级经营、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是全行实行联动的内在制度性要求,也是实行联动的制度性保障。招商银行就是在不断地迎接挑战和战胜挑战中成长和壮大的。有效的创新机制和持久的创新能力是招商银行战胜挑战的秘诀,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到技术创新、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年轻的招商银行形成了一整套被称为“招银模式”的经营管理机制,而且这种创新都是在全行层次展开的,这就为全行联动奠定了机制基础、技术基础和业务基础。
与此同时,招商银行在成长的过程中始终未忽视精神和文化层面的培养和建设,拼搏、创新、奉献的招银精神和积极进取、共同进步的招银文化为招商银行在全行系统实行联动策略孕育了精神动力和文化氛围。正是这些制度的和技术的、精神的和文化的因素才涵养了招商银行全行协同行事的内在秉赋。正是因为具有这种内在的一致性,招商银行才形成了独具招商银行特点的经营策略全行联动。
联动是业务开拓的创新思路
尽管在短短的十四年间,招商银行从蛇口走向了全国,跻身于世界1000家大银行,但相对于占据国内银行业绝大部分份额的国有大银行来说,招行还是个小字辈。集中力量、全行联动,成为招行抢占市场的必然选择。只有联动,招行才能在业务上推陈出新,在营销上打出声势。这是一家中小银行希望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明智举措。
在业务开拓上,联动作为一种创新的思路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招行人的共识。
公私联动
公司银行业务和个人银行业务在过去的银行经营理念中,往往是各自为战,各管一方,缺乏有效的协调。而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将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在进行市场营销时可以调动全行的资源,甚至全球的资源进行竞争,招行人认识到,如果自己的员工仍然严格按照业务性质来区分市场,各人自扫门前雪,大家都只管经营好自身的一亩三分地,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层面的竞争,是绝对无法获胜的。在实践中,招行意识到,在对小规模的客户群进行营销的时候,公私联动直接面向企业的负责人,有效地接近了优质客户,在活动成本上则实现了资源的最大效用、一举两得。更重要的是,公私联动突出了招行的整体形象和强化了客户对招行整体业务优势的印象。由此,在各个分行,都非常强调分行公司银行、个人银行两个部门在业务开发、客户维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方面要有大局观、要有大银行的思想,并要求对公市场人员成为个人银行业务的专家,个人银行市场人员也必须熟悉贷款、贴现、承兑等对公业务。甚至在有的分行还出现了这样一种有趣的现象,就是在开发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储蓄存款前几名的竟然都是对公市场人员。
本外币联动
在以往的客户开发工作中,人民币业务、外币业务往往是分头进行。在实践过程中,招行人逐渐认识到,本外币业务都是银行开发优质客户的手段,目的是一致的,联合开发,联动互动,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北京分行成功开发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客户即是典型事例。中化是我国最大的进出口企业,北京各家银行对这样一个大型企业的开发力度都很大,条件相当优惠。招行1997年就提出了与中化在国际业务方面开展合作,但中化认为合作银行已较多,婉言谢绝了我们的请求。在分行明确提出本外币联动开发双优客户的指导思想后,北京分行敏锐地选准了中化由于本外币利差悬殊,有意将国外成本较高的融资逐步转换为境内的人民币贷款的突破口,立刻向中化总公司资金部提出了可提供人民币融资的建议。这笔贷款虽然金额不大,但用后来中化的话来说,是“非常及时的”。随后,分行调整开发方向,主攻国际业务,请中化将部分结售汇、开证、贴现业务到分行叙做,通过几次合作,中化对分行的服务相当满意。而今,中化在北京成规模的子公司都已在分行开户叙做业务,2001年国际结算量有望达到2亿美元。中化系统的系统开发终于在本外币联动下开花结果。
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的联动
只有依靠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两条腿走路,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综合理财服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突破。近年来,西安分行确立了以个人资产业务带动负债业务发展的经营思路,为外币存款大户们设计了一整套综合理财的套餐服务,即客户存入外币大额存款,利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业务贷出人民币,再将贷出的人民币交给客户作新的投资,这种资产负债互动的模式不仅为客户提高了2-5%的投资收益率,而且将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紧密结合,开发和稳定了一大批有价值、有潜力的客户。
联动是行之有效的营销手段
著名的财经杂志《IT经理世界》将招商银行的成功归结为两个方面:一半是靠产品好,另一半是靠营销战略好。文章里面由衷地说道:招行在金融品牌营销方面确实走在了前头。
招行冷静地分析了市场环境和自己的优势,深入地研究了国内外银行和企业的营销模式,果断地切入90年代最新的市场营销战略,趁着同业们还在忙碌于转换经营机制的时机,大胆地进行营销创新,运用整合营销技术,发挥招商银行的体制优势、技术优势、精神优势和文化优势,以全行联动为特征,全行以一个统一的营销形象展现在消费者面前。
创新是招商银行不断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制度创新,再到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年轻的招行胜就胜在行动快,落实快,而这为招行在营销活动上的创新??全行联动营销创造了必不可少的优越条件。招行人经过不断的探索,将整合营销技术加以改造,并经过几次大型活动的创造性实践,形成了独具招商银行特点的营销模式??全行联动营销宣传。
从1998年12月22日至1999年3月18日,历时三个多月的“穿州过省,一卡通行”宣传营销活动,是招行一改以往各自为阵,分散宣传的方式,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切入现代整合营销传播新技术,树立招商银行整体品牌形象的一次成功的尝试。而从1999年12月1日到2000年1月31日,“银企网上行,共创新世纪”的宣传推广活动在各举办城市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热潮,公司银行业务也走上了联动营销之路。2000年3-5月的那场中国大学生电脑节的火爆场面至今令人难忘。2001年5月19日至7月1日的在全国范围内闪亮登场的以“新世纪,新形象,新服务”为主题的理财服务巡回路演,在总分行联动、公私业务联动、本外币联动之外,还实现了网上和实地路演联动。四个联动犹如四轮齐驱,有效地推动了招行的形象宣传和产品营销。
回顾几次全行联动的大型营销宣传活动,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与拉近了与客户的距离,在公众中树立了亲和友善、热心公益、具备优秀的科技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形象,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各分行的营销技能、业务技能和组织策划技能,为招行锻炼了一支优秀的市场营销队伍。尤其是一些新建分行,通过举办路演,在营销能力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新建分行的成熟,进一步壮大了招行的营销力量,而这些才是一个银行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联动对于营销的意义重大,但其意义还不仅限于此。在招行内部网的调研沙龙上,一位员工如是说:“全行联动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仅仅是媒体给你的一些关注就不容忽视。同时,全行联动有利于我们各分行之间互相交流宣传经验,经过交流和比较,相信分行之间的活动可以做得更好,更有效率。同时,全行联动才可以把现在员工的工作惰性打掉,三新路演的宣传推广是全体招行员工的事,不仅仅是个人银行部、公司银行部、电脑部或是办公室的事,全体招行员工都应该加入到这场轰轰烈烈的路演活动中去。”
联动是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是的,正如上面这位员工所说,全体招行员工都应该加入到这场轰轰烈烈的路演活动中去,不仅如此,全体招行员工还都应该加入到日常银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都应该联动起来。大学生电脑节,三新路演,轰动只能是一时,更多的工作还需要全体招行人在点点滴滴中去造就非凡。联动在这里,应该内涵更加宽广,内容更加丰富,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而这种团队精神,绝不是空洞地喊几句口号,它体现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实实在在的效果,实实在在的利益。“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一起动手去“拾柴”,真正地实现联动,我们才能拾来更多的“柴”,抢占更多的市场,实现更大的效益,才能将招行这把火越烧越旺。
良好的团队精神是提高集体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关键。银行业务是一项原则性强,十分严谨的工作,每一项业务的完成都依赖于各个团队、各个部门的有机配合。招商银行十四年来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团队,而这个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可以说,抱团打天下一直是招商银行的一个优势,一个优良传统。
目前,招行已是一家拥有在全国近30个城市开设了200多个机构网点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现在招行所面对的客户,许多都是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客户。如果仅依靠某个支行、或者分行已经很难满足其需求,也很难再去开发这种优质的集团性客户。在一个分行内部来说,全行联动,整体营销可以避免重复开发和内耗,从而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从招行几次成功的大型市场营销的活动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是:上级行从高位切入的效果,往往强于单一基层行的辛苦运作;而上级行高位运作的成果更需要各基层行的优质服务加以巩固和扩大。要扩大和巩固客户群,要继续发展,就必须继续保持这种团队精神,必须实现全行联动,对重点客户开展整体营销。另外,从强化“全行一盘棋”思想,有效防止分散经营的风险和提高资产质量的角度来说,全行对同一客户实行联动,对其实行统一市场开发、统一额度管理、统一费率标准、统一风险控制也是必须的。
2000年,招行全行性的对公业务市场的整体联合开发正式启动,全行一盘棋的整体营销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全行对公业务的客户开发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了更好地推动全行业务联动,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总行利用公司银行系统推出了联动客户推荐制度并组织涉及跨地区经营的系统性与集团性企业的联动项目和深度开发。
通过联动,招行初步建立了联动的机制,各分支机构在开发集团性客户时已经有了全行合作的意识。2000已有武汉丝宝集团、天津伊莱克斯、惠州TCL电脑、深圳万基药业、福建实达电脑、沈阳东芝电梯、上海怡通电子、广州五羊本田摩托等各地的一大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成为招行联合开发的对象。招行同证券公司的合作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经各地分支机构的努力,平安证券、申银万国、华泰证券、长城证券、大鹏证券、长江证券等一批证券公司已将其内部的资金运作和调度逐渐地转移到了招行。
招行同总部设在上海的著名百货零售企业家乐福的合作,是总分行联动开发客户的一个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全行业务联动的优势。在上海分行和总行公司银行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艰难的系统攻关,家乐福中国总部与招行达成了全面合作意向。在全面合作铺开的过程中,各分支机构克服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充分发挥了全行整体协作的优势,发扬了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顶住了其他银行的全力竞争,使招行与家乐福的合作得以顺利进行。目前,家乐福在招行有关分支机构的业务量呈现出明显增长。又比如,招行同青岛海尔的成功合作,一方面是招行网点延伸后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招行成功利用网络优势,以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凭着全行一心的团队精神,成功吸引了海尔集团,而且将他们的业务越做越大的一个开发行业龙头客户的成功案例。再比如,招行同创维集团的合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招行用于指导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客户开发的“创维模式”焕发了新的生命力。在网点方面,温州、宁波、青岛、天津等分(支)行加入了合作阵营;在业务方面,创维集团继上的现金业务合作之后,又将票据业务逐渐交由招行办理,在招行的资金结算量和存款量也进一步扩大。
全行联动的要求不仅是总分行、分支行之间要实现联动,在各行的部门之间也应实现联动配合。北京分行所创造的“中远模式”便是分行部门间联动配合,重点突破大型企业集团的一个典型案例。联动,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是机构之间、团队之间为了一个个大的项目所进行的充分合作,而从小的方面来看,“于细微处见精神”,可以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每一个招行人的身上,具体体现为“共同托起招行这片天”的团队精神。只有实现了全员的联动,在全体招行人中间树立起团结协作的意识,弘扬共同进取的团队精神,才能真正打造一个联动的招行。
联动是网络时代的优势再造
招行总行的员工论坛最近一期的主题是“一卡通的优势在哪里”,这更多地反映了招行人的一种忧患意识。而更多的人也许会因此而联想到另一个更大的命题??招行的优势在哪里?
如果说体制、没有包袱、优质服务、一卡通的方便实用、一网通使招行在网上银行领域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技术领先等等是招行过去的优势,而在步入了网络时代的今天,在面对加入WTO的今天,如何保持招行既有的优势,并不断创造新的优势,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已经迫在眉睫。
正如陈伟副行长所说,现在的市场竞争的根基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从体制、品牌、资源、理念、营销等几个方面同时入手,实现全行的联动,才能创造新的优势。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要实现网络时代的优势再造,就必须培育一支优秀的团队,打造一个联动的招行。
实际上,在全行联动方面,招行已经具备了自己的一些优势条件。首先,招行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营销的架构,并有一支与之相匹配的、高素质的市场营销队伍,这是开展全行联动、实行整体营销的体制基础。从2000年年初开始,招行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全行市场营销的组织管理架构及功能进行了有效整合,初步形成了一个按客户性质分类的包括个人银行系统、公司银行系统以及同业银行系统等为架构的全行市场营销体系。根据这个架构,配备了相关人员,组织了一支较好的营销队伍。虽然在总行或分行的机构设置上是分开的,但在具体的市场营销中,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市场人员基本上参与了所有的市场营销,其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与整体营销的要求是基本相符的。其次,招行有较强的技术支持和有效的营销工具和产品,这为招行实行全行联动,开展整体营销提供了技术保障。
此外,招行在实行全行联动,开展整体营销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往的几次大型营销活动,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这都为招行实现联动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当然,仅仅满足于过去所取得的成绩是远远不够的。要打造一个联动的招行,继续保持优势,招行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要实现全行联动,开展整体营销,就必须对客户资源进行细分,进行客户关系管理,推行客户经理制度,这是招行实现全行联动营销的一个重要基础。只有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区分重点客户与一般客户,优质客户和普通客户,核心客户和边缘客户,才能真正实现市场营销由产品经营型向客户经营型的转变,也才能使招行在实行全行联动,开展整体营销活动时,目标清晰,任务明确。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后,必须相应地推行客户经理制。应该适应市场的需求,改变单一业务的客户经理制,逐步在全行系统中实施综合性的客户经理制,即集公司、个人和同业业务于客户经理一身,“出门一手抓,回来再分家”。通过建立客户经理制,在全行市场营销人员中形成并巩固客户导向理念,营销一体化理念,核心客户综合开发理念,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理念以及金融服务创新理念。
要开发一批适合进行联动和整体营销的产品和项目,适销对路的产品和项目是取得最佳市场联动的效果的根本保证。可以说,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和项目,是进行全行联动,开展整体营销的重要前提。一个好的产品必须是既能适应客户的需要,又能体现联动行的特色,并能够为联动行带来利益的产品。所以,在设计一种新产品,推出一个新项目的时候,要视野开阔,不要局限于一时、一地、一个部门,可以对境内外同行中已经有成功经验并且适合我行的金融产品,实行“拿来主义”,使我行能够不间断地快速引进新产品,推出满足客户需要的、适合整体营销的金融产品。同时,在市场营销中要注意发现部门之间、金融产品之间的边缘业务需求,设计、开发满足这类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招行现有的金融产品配套组合,为客户提供“金融超市”、“一站式”、“套餐”服务。
要培养一批熟悉各项业务的金融“通才”,并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各行部积极性的“利益补偿机制”,一支优秀的团队是实现联动效益的关键所在。任何一项措施、一项工作能否落到实处,能否取得成功,都取决于是否拥有相应的人才,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大对市场营销人员的培训力度,进行人员的交叉培训,对公营销的人员要进行个人和同业业务的培训,对私营销人员则要进行公司银行和同业业务的培训。同样,同业业务的营销人员则要进行个人和公司业务的培训,从事国际业务的人员与从事国内业务的人员也要进行交叉培训。通过培训,培养、储备一批“金融通才”和真正的客户经理。
2.中国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 篇二
台银发〔2016〕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 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业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开发区财政局,台州湾循环经济集聚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台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台州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台州分行,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富民村镇银行:
— 1 —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台州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 2 — 抄
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台州市委、市政府,省农村信用联社台州办事处。
内部发送:行长室,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
— 3 — 附件
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当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法人经济组织自愿为创业者提供担保。
— 4 —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中“一类贷款”经办银行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综合评定。其他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均为“二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 5 — 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并在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规定内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台州市金融办从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可承保额度中给予2亿元额度用于台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台州市级(包括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集聚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并根据信保基金服务区域及“重点人群”融— 6 — 资需求,适时调整台州市创业担保基金规模。暂未设立信保基金的县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筹集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各地应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联合评定一家或多家“一类贷款”经办银行,并确定每家经办银行可使用的创业担保基金规模,根据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三年重新评定。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或资产形态出现不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提出代偿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含约定贷款期限内发生的未获清偿的利息的80%,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十四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三)借款人凭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
— 7 — 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资金使用、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向创业担保基金报送相关资料,由创业担保基金出具保函。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一类贷款”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一类贷款”金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一类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一类贷款”)业务。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第十八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借款人凭经办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当地财政按不高于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5%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
— 9 — 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等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暂未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县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
第二十五条 金融办负责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与台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的对接,做好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通过“全省创业担— 10 — 保贷款数据平台”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四个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考核力度,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台州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篇三
主审: 主编: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四月
目则
录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一、违法行为:国库经收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违规办理业务
处罚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
(1)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内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上1倍以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1倍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一般情况下执行最低处罚标准;
2、因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而造成税款划缴延误、错误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以内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银行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为1户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罚款;
2、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0户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
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000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4.银行支行及营业部职责 篇四
一、部门定位
支行和营业部是总行各项制度、业务落地实施的前台营销和管理中心,是银行形象及品牌展示的重要窗口,是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平台,是风险控制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基础,是管理一线员工的重要经营单位。
1.向上关系:向行领导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各业务条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向下关系:监督分理处的业务经营和内控管理状况。
二、部门职责
1.制度与计划管理:落实总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授权;制定并执行本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落实总行下达的经营指标计划,并进行考核。
2.营销与公共关系:负责所在区域内的负债、资产和中间业务(产品)的营销,包括授权内贷款的营销、管理和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对外联络、宣传和舆情管理,树立本行形象;负责全支行(营业部)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3.客户资源管理:负责本支行(营业部)客户资源的协调、配置和使用;负责接待客户咨询与客户投诉意见反馈等本支行(营业部)的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协助总行对大客户资源进行开发与维护。
4.业务办理与管控: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负债、资产和中间业务的办理与管控;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现金管理、空白重要凭证和抵押物品的管理;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网点正常营业,为客户提供便利措施。
5.会计核算: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会计核算和各类报表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6.安全保卫与案件防范: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安全保卫和案件防控治理工作;负责本支行(营业部)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以及监控设备日常维护与运行。
7.风险管理与内控:落实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对本支行(营业部)信用、操作、法律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负责本支行(营业部)人民币反假币、反洗钱工作,编制本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报告,上报总行相关部门;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风险资产管理;推进落实总行制定的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8.党群工作与人力资源管理:按照总行的部署,开展本支行(营业部)的党群工作;遵照总行的相关制度,开展本支行(营业部)的人员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支行(营业部)人员配置、费用开支、工资、奖金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对派驻片区的客户经理、放款审核岗的日常管理工作。
9.行政与后勤管理: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以及网点自助设备等设施管理与维护;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本支行(营业部)的
机要管理工作;负责本支行(营业部)信息网络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
10.支持保障(营业部):负责全国及全省特约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收发、资金结算、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及同城清算;会同相关部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试点,协助做好新产品、新业务的试点推广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交易业务台账,定期与计划财务部做好债券余额对账工作;负责开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同业间的资金融通业务;配合计划财务部完成全辖的股金管理工作;负责配合会计结算部门完成全辖的非税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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