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共9篇)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篇一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评审后
整改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
尊敬的交大电梯检测中心领导各位专家您们好!
由贵中心主任朱昌明教授、胡老师、张老师组成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评审组在10月底(29日~31日)对本公司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进行了认真地评审,出具了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朱教授、胡老师、张老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我们进行的工作指导、帮助使我们受益匪浅,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评审后我们根据评审组专家起草的备忘录,针对我们在申请资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感到专家们的意见中肯,击中我们的孱弱点。为此我们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针对备忘录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指出的9项不符合(有缺陷)项的整改情况: 1)没有设置质量控制点:
整改措施:颁布了公司质量计划、在质量计划中明确了质量 体系的组织、质量控制环节及控制点。(详见见证资料附1)2)管理类文件没有授权人批准:
整改措施:在程序文件中已规定,管理类文件由质保部经理审核
管理者代表批准,但在实际文件中没体现。
在支撑性文件------管理类文件封面加审核、批准。(详见见证资料附2)3)无机房客梯安全钳及轿底导向轮装配图(见见证资料附3-1)观光电梯后轿壁无固定方式技术图样(见见证资料附3-2)无机货梯轿底导向轮装配图(见见证资料附3-3)4)设有设计验证文件:
五个申请许可证项目的设计验证过程均制定了包括项目建议书、设计开发方案、设计开发任务书、设计开发确认报告,设计开发验 证报告。此报告可作为设计验证文件,当然上海交大电梯检测中心 出具的此五个样机的型式试验报告是我们设计验证的重要文件。(详见见证资料附4)5)采购文件没有审批手续:
整改措施:原纪录表采购计划单上没有审核、批准栏,在采购计 划表上加上审核、批准栏。
【代替原采购申请表(详见见证资料附5)】 6)缺少控制柜电器装配工艺文件:
整改措施:重新编制了控制柜电器装配工艺。(详见见证资料附6)7)曳引机、缓冲器检验记录不完善:
整改措施:重新编制了曳引机、缓冲器检验记录。(详见见证资料附7)
8)缺少限速器测试仪,加速度测试仪等计量证书;现场计量仪器无 计量检定标识。
整改措施:对限速器测试仪,加速度测试仪等无计量证书的计量 仪器到有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做了测试,购置了计量仪器的检定 标识,张贴在计量仪器上。(详见见证资料附8)9)没有建立特种设备许可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整改措施:对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做 了分类计有电梯检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装维修工、起 重机械作业人员、电焊工、电工,六大类人员。
本需进行培训考核的持证人员年初做了计划(详见附件9-1)5名电梯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实施情况(详见附9-2)3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实施情况(详见附9-3)
23名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详见附9-4)
另有18名安装维修工因在有效期内所以没有参加今年培训考核。
2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详见附9-5)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指出的10项不符合(有缺陷)项的整改情况:
1)施工方案中缺少质量系统责任人员相关人员签字
整改措施:在施工方案上进行了签署(详见见证资料附10-1)2)管理类文件没有授权人批准
整改措施:详见以上一2)整改措施。(见证资料附2)3)无机房客梯安全钳及轿底导向轮装配图(见证资料附3-1)观光客梯玻璃轿壁固定方式(见证资料附3-2)无机房货梯轿底导向轮装配图(见证资料附3-3)
4)施工方案中缺少无机房客梯、无机房货梯和侧置下机房货梯的施 工方案和安装说明书
整改措施:首先重新修订了较为详细的有机房电梯安装说明书以 及无机房电梯安装说明书。针对贵中心在备忘录上提出的不符合 项,重新编制了无机房客梯的施工方案(详见见证资料附10-1)无机房货梯的施工方案(详见见证资料附10-2)和侧机房货梯的 施工方案(详见见证资料附10-3)5)施工方案缺少系统评审文件及记录
整改措施:参考兄弟企业的文件资料,制定了施工评审记录表(BKPQR319)以及施工方案记录表(BKPQR320)并对申请的五个样机做了评审记录。(详见附11-1,附11-2)6)采购文件没有审批手续
整改方案:同前---5)(详见见证资料附5)7)无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整改方案:修订了原竣工移交表
新文件名为“电梯竣工安全、技术交底及物品资料移交单”编号BKPQR318)(详见见证资料附12)8)曳引机、缓冲器检验项目与检验记录不完善 整改方案:同前----7)(见证资料附7)
9)缺少限速器测试仪、加速度测试仪等计量证书;现场计量仪器无计量检定标识
整改方案:同前 8)(见证资料附8)
10)没有建立特种设备许可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整改方案:同前 9)(见证资料附9)
三、体会:
评审组来本公司评审的过程,对我们企业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整改过程也是我们再学习的过程,通过这次评审我们更加认识到进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我们一定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狠抓安全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安全责任感,使我们生产的电梯安全地运行,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希望在今后我们的工作能不断得到贵中心的支持与帮助。
致敬礼!
别克派利尔电梯(扬州)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0日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篇二
现场鉴定评审要则
一、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提交;
2、税务登记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原件——需要提交;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提交;
4、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原件——需要提交;
5、申请单位所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确定地址)、工具配件库房和因申请改造许可所需的场地或厂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或租赁协议原件——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申请改造C级的还要另有80平方米的改造场地或房屋);
6、单位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需要提交固定电话交费单;
7、申请单位基本概况的文字说明(包括成立或接管日期、人员构成、体系运行、施工业绩、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简单即可。
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等同于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均为原件)
必须聘用六名毕业证书上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至少为中专以上;六人中至少须有一人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三人为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改造则需四名工程师,其中两人须为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余两人可以非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其余人员可以是中专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的毕业生;任命其中一名高级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任命其中一名工程师或非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也可以由上述高级工程师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
2、需要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至少须有30人持有电梯安装维修作业项目)的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均为原件);
3、不少于三名质量检验人员的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三名质量检验人员可以在上述技术人员或持证工人中任命,并最好结合工作需要及其能力。
4、关于聘用合同的说明:以上所有人员的聘用合同是指以上相应人员与申请许可单位法定代表
共6页第1页 人或负责人签定且经当地区(县)级及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该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经其签章,否则无须)全职聘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现在可以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
三、施工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1、施工设备工具台帐;
2、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台帐;
3、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
4、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为强制检定时)或校准记录——钳形电流表、万用表、兆欧表、百分表、转速表、声级计、水平尺、测力计、游标卡尺、钢直尺、钢卷尺、角尺、塞尺;
5、施工设备工具实物及其状态标识;
6、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实物及其状态标识;
7、主要施工设备、工具的状态标识(小标签上有“完好、可以使用、待修理、待报废”字样表示当前状态)与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标识(小标签上有“检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检定结果:合格”即可)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已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且已将质量目标分解至相关部门,也制定了质量目标的考核办法。
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又可以分为质量保证手册、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和记录。
3、质量保证手册(正式颁布实施)——需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4、相关程序文件应当对以下各体系要素分别编制:
(1)管理职责(在手册中必须已经作出规定时无须另行编制);(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在手册中必须已经作出规定时无须另行编制);(3)文件和记录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4)合同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5)设计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未申请改造则无须此要素);(6)材料、零部件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7)作业(工艺)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8)检验与试验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共6页第2页(9)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0)不合格品(项)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1)质量改进与服务(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2)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3)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注:
1、对作业(工艺)控制程序文件应当区分安装或改造或维修这些作业过程可以分别对其编制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将它们合并在一起编制一个程序文件,但内容应当包括所申请的安装或改造或维修的控制内容。
2、编制以上相关程序文件的依据和要求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的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并且,应当结合所申请许可项目的特性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5、程序文件须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作业指导书(包括为保证有关程序得以有效实施控制的管理性作业指导书,如必需的施工方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为安装或改造或维修各申请许可种特种设备各作业得以规定实施所编制的技术性作业指导书,或者称之为安装或改造或维修工艺,其须包括有规定的如开箱记录、施工记录、自检报告、交付使用单等)。作业指导书须经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或非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人员)、批准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6、记录(为各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中所引用的各种可溯源的见证);记录的样本须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1、质量目标考核——质量目标考核过程及其结果的见证材料。
2、文件和记录控制——与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借阅、回收、更新、作废有关已发生的客观证据;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记录与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其他质量记录。为此,文件控制需要提交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与质量工作相关的文件的发放登记(需要发放至公司相关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规定)、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等,下同)、记录(表、卡)等;需要提交宣贯学习上述文件的宣贯学习记录。记录控制需要提交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记录。
3、合同控制——已发生的标书签署、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其评审记录;已发生的施工合同的修改、批准、签署)。
4、材料、零部件控制(供方评价记录、合格供方名录、采购计划或合同、采购材料的入库检查验收记录、材料领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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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业(工艺)控制——(可以但不限于做以下划分,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准备——安装、维修作业指导书的发放及其记录、现场使用、实物保存;已发生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方案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队长或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审核(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批准(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名)、发放、执行;施工人员的组织、分工;设备、工具、器具、物资的配备;施工计划及进度安排等;
(2)安全管理——施工方案中对施工安全员的确定、安全要求的规定、安全要求交底、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守则及电工、焊工、起重工、高空作业、架子工、安装、维修等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度;施工场地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应记录;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及相关记录;进场安全交底制度及相应记录;安全考核奖惩制度;施工应急救援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处理制度
(3)施工作业过程——已发生工程的设备开箱清点记录、施工记录、自检记录或报告;对施工合同中的土建、起重、脚手架架设等规定可以专项业务委托其承担并已发生委托的分承包方的评价记录;合格分承包方名录;分承包工程委托协议或合同;分承包工程检测检验报告;分承包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或报告)。
6、检验与试验控制——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及其检测检验试验报告。
7、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现场核查施工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实物及其检定证书(为强制检定时)或校准记录。
8、不合格品(项)控制——已发生的不合格施工项目的识别、标识、记录、评价、返工记录、返工复检试验记录或报告、监督检验报告。
9、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内部审核见证材料、管理评审见证材料、质量会议记录、出现的质量问题记录及其所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服务用户书面意见反馈、走访用户听取服务反映。
10、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含其他相关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需各包括目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培训学习记录等)。
1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许可证保管、使用记录;接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的记录及其见证材料;单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向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见证材料;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以上执行情况。
12、施工业绩——提交持证至本次换证期间每一共计安装电梯台数、维修电梯台数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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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4、现行有效所申请许可的各类电梯的定期检验规则和监督检验规则。
5、现行有效所申请许可的各类电梯的主要技术标准(电梯标准法规汇编第二版上下册)
七、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抽查
通过抽查所申请许可且经同意试安装或试改造或试维修且已竣工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部分安全性能,考察其施工能力(其并不代表对被抽查设备的监督检验)。需要提交垂直电梯的试安装和试维修各一台样机的相关材料,以及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试安装和试维修各一台样机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安装合同(维修合同)、施工方案(安装或维修)、经受理同意的施工告知书、施工记录及自检报告、当地特检机构验收检验报告,与用户办理的电梯交付使用单。
试改造电梯(及今后所有改造电梯)在改造竣工后必须在轿厢内适当位置粘贴硬质板材制作的电梯改造铭牌(详见《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和《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程序》)。
九、相应特种设备施工技术文件及资料
2、特种设备施工技术文件及资料一般应包括有合同、合同评审记录(小项目安装、维修工程合同可不要求);施工方案、改造设计技术文件(当申请改造时)、重大维修技术方案;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特种设备合格证、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电器接线图、液压原理图、液压元件连接图、施工相关图样、安装及使用说明书、主要部件与安全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调试证书副本等产品出厂随机技术文件;改造(当申请改造时)或维修所用主要部件与安全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调试证书副本、安装及使用说明书;施工记录、自检报告、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施工竣工交付使用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用户书面意见反馈等。
十、考评相关人员
1、对评审时应到场的法定代表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施工班长(安装队长)、质量检验人员应分别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评价内容分别如下:
(1)法定代表人——是否了解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质量保证工程师——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共6页第5页 能否对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
(3)技术负责人——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施工相应的技术审核工作;
(4)施工班长(安装队长)——是否基本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应的施工作业;
(5)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基本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测检验试验技术;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施工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工作。
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2012年8月31日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篇三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 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 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其中气瓶检验站的受理、审批,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二)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篇四
总则
1.1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原劳动部[1996]140号文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下称《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99号文《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评审的依据、性质、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安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2 评审依据
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2.2原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2.3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2.4压力管道安装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 评审性质与内容
3.1 评审工作应受安装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评审分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三阶段。4 职责与要求 4.1 安装单位
4.1.1 必须具备《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建立质量体系,并开始正常运转。
4.1.2 向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4.1.3 约请我中心(评审机构)承担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条件初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4.2 评审机构
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 在安装单位约请我所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向安装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介绍评审工作要求,同时按要求委派有相应资格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实施评审。
4.2.4 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4.2.5 协助受理机构组织的安装资格联审。
4.2.6 对申请单位的工艺技术、图纸资料、商业信息予以保密。5 评审准备
5.1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
5.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已经受理的);(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3)已获得的其他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手册;(5)申请单位概况说明和自查报告;(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5.3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鉴定评审指南。鉴定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5.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且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5根据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始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介绍申请单位情况和鉴定评审计划,提出鉴定评审工作要求。评审程序与方法
6.1 初审和联审工作程序:包括评审工作预备会、评审工作首次会议、巡视现场和相关部门、分组审查、评审情况合议、末次会议、出具审查报告等。
6.1.1预备会议由鉴定评审组成员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将鉴定评审计划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且取得一致。
6.1.2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
6.1.3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开会,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受理机关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申请单位人员;
(2)鉴定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
(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施工业绩以及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
6.1.4现场巡视范围包括与压力管道安装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例如档案(资料)室、材料和设备库场、预制加工场地、检验试验设施和培训设施、安装现场等。
6.1.5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被受理的安装许可类别、级别,划分鉴定评审小组,分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查证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作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
6.1.6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6.1.6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1)宣布开会;
(2)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意见并讲话;(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并就评审结果表示态度。(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讲话。
6.2 评审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答辩考核等三种。7 评审实施 7.1 条件初审
7.1.1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和本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原先约请的评审机构申请初审。初审前,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日程与安排、评审组成员名单等向受理机构备案。
7.1.2初审由评审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特邀专家不得超过鉴定评审人员的二分之一。审查组长应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7.1.3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条件初审记录”。
7.1.4基本条件审查
⑴.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应级别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GB2、GC3级的建筑业资质不作要求)。
⑵.具有适应相应类别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保证体系。⑶.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⑷.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⑸.具有满足需要的办公场地、材料库房、设备库房、试验室、管道予制厂房等办公和生产条件。
7.1.5 质保体系责任人员条件审核
⑴.压力管道安装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应按要求配置,管理者代表(质保工程师)、各质控系统的责任人员、各安装项目质量保证师的人员资质,按安装资格级别分别达到《实施细则》附件二“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要求最低条件表”的规定,项目质量保证师的数量还应与安装单位安装队伍及安装项目相适应。
⑵.压力管道安装质保体系各责任人员职、责、权应明确,任命手续应完备。7.1.6 单位人员条件审核
⑴.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总数量、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资格和数量应按安装资格级别分别达到《实施细则》附件三“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的规定,其中GB1、GC2级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总数为人项数。
⑵.重点核查以下专业人员的资格和数量
1)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总数及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2)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项目、级别和数量; 3)压力管道焊工的持证项目和数量; 4)理化检测人员的持证项目、级别和数量;
5)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管工、起重工、主要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和人员数量。
⑶.对只进行专项安装的GB1级或GC2级安装单位(如:PE管安装专业队伍;集中供气站安装专业队伍;小型深冷装置安装专业队伍等),其人员总数、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可按GB2 级或GC3级要求。
7.1.7 设备条件审核
⑴.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有足够的工装和设备,满足所申请级别管道安装和检测需要。安装和检测设备的类别、数量按安装资格级别分别达到《实施细则》附件四“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的规定。
⑵.重点审核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设备档案;现场检查设备状况及设备标牌;统计设备的专管率和完好率。设备应逐台建档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使用、维修、事故、报废等记录。每台设备均应设标牌,标明设备编号、专管人及设备完好状况。设备的专管率和完好率应达到相应要求。
⑶.对安装、测量、检测和试验用计量器具,应重点核查计量器具台帐、周期受检率、完好率及检定标识。计量器具的类别、数量、精度、完好率和计量检定率应符合相应要求。⑷.对只进行专项安装的GB1级或GC2级安装单位(如6.1.3第⑶条所述),其设备条件可按GB2级或GC3级要求。
7.1.8 质量保证体系及文件审查
⑴.审查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手册》,确认安装单位已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体系。体系应由最高管理者(法定代表人)领导,其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质保工程师)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保体系。质控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设置应能满足申请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全过程控制需要。
⑵.审阅确认企业宗旨、质量方针、目标符合企业实际及长远发展需要,质量体系围绕质量方针、目标而展开,质量体系人员职、责、权明确,质量控制程序及图表清晰、完整。
⑶.审查各控制系统程序文件,内容应齐全、清楚,职责明确。特别是有关材料、工艺、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热处理、设备等方面程序文件。
⑷.审查各控制要素的作业指导书、表格和报告,内容应齐全、合理,能反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控制过程,达到质量体系管理的要求。
7.1.9 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
⑴.检查各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到岗情况和各质控系统间的质量网络关系,应符合质量体系文件要求。
⑵.查阅1-2套具有代表性的压力管道安装文件资料,了解工艺、材料、加工预制、安装、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质控系统运行情况和返修情况,并应符合质量体系文件要求。
⑶.核查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发放、管理和修订记录,确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管理有效性。
⑷.考核责任人员对法规、标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熟悉和理解程度,实际工作经验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⑸.考核专业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管工等)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7.1.10 审查记录
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资质等的确认;(2)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责任人员、安装工程技术人员、检查人员、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理化试验人员、管工等的确认;
(3)安装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计量器具的检查情况,包括必需设备、检测试验仪器及其状况等的确认;
(4)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包括文件和实施等的审查;
7.1.11初审结论
(1)各小组应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安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作好评审记录。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召集评审员对评审情况进行合议,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且征求意见。如果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实施细则》和本细则中有关条件要求的问题,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则构成不符合项:
1)质量体系文件未按照《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 2)质量体系现状未按质量体系文件执行,即现状不符合文件规定; 3)体系运行结果未达到预定的目标,即效果不符合目标。7.1.12 初审报告
(1)条件初审结束后,评审人员应及时完成相应评审记录,由评审组长汇总评审材料,写出条件初审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存在问题、审查组成员名单等。
(2)在初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将初审报告(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给安装单位、受理机构,本单位存档一份。
7.2 安装质量评审
7.2.1安装质量评审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一般分2-3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7.2.2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审查内容详见“安装质量评审记录”。7.2.3 试安装工程安装质量审查要点
⑴.具有《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安装审批报告,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⑵.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内容的齐全性,依据的法规、标准的正确性,安装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的明确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设计更改符合规定,设计单位持有相应设计资格。
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专业施工技术措施齐全、正确合理,审批符合程序要求,能有效指导压力管道安装。
⑷.材料(含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发放及材料代用符合规定,有材质证明书,并符合设计及材料标准要求。
⑸.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卡、施焊记录齐全,焊评应覆盖实际施焊项目,并符合要求。
⑹.无损检测执行标准、实施工艺、检测比例正确,底片合格率和底片评定正确率符合要求,记录齐全、报告正确。
⑺.管道安装整齐、走向布置合理,并与单线图一致,符合设计要求。焊缝外观质量良好。
⑻.有通用或专用检验工艺,材料检验、过程检验、耐压、气密性试验、安装质量评定等资料齐全、正确。
⑼.仪表、安全附件、辅机的合格证、校验记录、安装记录齐全正确。⑽.工程交工资料内容齐全、正确,人员签名符合规定,并符合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7.2.4 试安装工程的质量体系运转审查要点
⑴.各责任工程师和项目质保师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行职责。⑵.工艺文件、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审批符合规定程序。
⑶.设计更改、材质代用、超标情况处理、缺陷返修、停点质量控制、安装质量总体验收等环节的控制符合规定要求。
⑷.专业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管工等)有相应资格,并到岗履行职责。⑸.所有工艺文件、安装记录、检验记录(报告)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并符合规定要求。
7.2.5 审查记录
评审人员应对分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安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沟通,并做好相关记录。
7.2.6 安装质量评审报告
(1)、安装质量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召集相关评审员对评审情况及安装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合议,并写出安装质量评审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查频次、审查情况、不符合项报告、整改情况确认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参加分次审查的评审员名单等。
(2)、在安装质量评审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报告(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给安装单位、受理机构,本单位存档一份。
7.3 联审 7.3.1 联审人员组成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组长由受理机构代表担任,审查组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7.3.2 联审内容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具体内容可参见《条件初审记录》及《安装质量评审记录》。
7.3.3 联审报告
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报告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受理机构、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本所存档各一份。
7.3.4联审结论
联审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8 评审总结 7.1 整改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7.2 报告汇总
所有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形成综合报告,报告一式四份,经技术副所长审核、所长批准后,分别发送受理机构、申请单位、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本单位存档一份。换证评审
9.1换证评审时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同取证时的联审相同。9.2换证评审的内容 换证评审的重点是:(1)安装单位条件审查;
(2)安装的压力管道是否超出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是否存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扩散给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3)安装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4)对压力管道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接受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5)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情况;(6)考察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情况;(7)考查历年安装工种有无重大质量事故。9.3换证评审的结论
换证审查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和不具备换证条件三种,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记录
1. YP/JLZ01-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2. YP/JLZ02-2005《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 3. YP/JLZ03-2005《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计划表》 4. YP/JLZ04-2005《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任务单》 5. YP/JLZ05-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意见征求表》 6. YP/JLZ06-2005《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会议签到表》 7. YP/JLZ07-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签名单》 8. YP/JLZ08-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9. YP/JLZ09-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小组意见》 10. YP/JLZ10-2005《管理、专业、作业人员确认单》 11. YP/JLZ11-2005《主要生产、检测设备确认单》 12. YP/JLZ12-2005《人员考核记录表》
13. YP/JLD01-200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现场评审记录》 14. YP/JLD02-2005《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评审记录》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
(三)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六)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七)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不同意受理的,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试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并且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依据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由审批机关负责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相应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如果未增加许可项目,可以不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
(二)不得安装、改造、维修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不得安装、改造、维修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四)不得安装、改造、维修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
(五)不得安装、改造、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设计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六)不得安装报废的压力容器;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粗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进行整体转包;
(九)不得将承接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在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检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进行受理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申请单位认为受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停止受理和鉴定评审工作,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有的有关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应当取得1级中安装许可,许可条件参照本规则1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执行,其中起重机吨位可等于或者小于1t。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篇六
审批项目名称: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格(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AZJ011-2002 审批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第六款。《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审批收费依据:审批不收费 审批工作总时限:5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资格申请书》《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申请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
2、单位基本情况、市场调研评估报告、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手册和管理制度等。
3、其他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照(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代理法人证书等)。
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根据申请单位的管理、生产条件、市场调研评估等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标准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审核 标准:
《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装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电梯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械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流动式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在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内约请一家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申请单位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报特设处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以及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写出审核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应中止审核的,写出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对不符合标准应终结审批的,写出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和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主管处长、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评审报告进行复审。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及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核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核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核发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五、核发 标准:
1、全套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证书内容准确,与批准内容相符。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核发
根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在证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请单位。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特种设备监察处
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篇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六)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8.特种设备许可现场鉴定评审须知 篇八
为使受评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现场评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评审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首、末次会议参加人员:
企业法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质量责任人员。企业法人如不能出席,须有委托人参加,并有确认委托人权限的委托书。
二、评审资料:
受评企业应提前做好评审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现场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制造许可申请受理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 5)技术人员职称证 6)焊接人员资格证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
8)最近2月企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明细 9)生产、工装设备、仪器仪表购置发票 10)制造场地土地产权证 1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记录等 12)受评单位须提前填写好由评审机构提供的《制造资源确认表》
以上材料经核实后,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受评单位公章作为见证材料。
三、评审前须向评审机构提供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1)质量保证手册
2)控制程序(制度)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3)工艺(作业)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4)记录文件目录(包括记录编号)5)申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9.国家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 篇九
1. 具体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鉴定评审、审批颁发许可证等,具体如下 :
① 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制造许可的制造申请单位应当基本必要的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③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报交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公室。许可证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 进行初步审查。文字上的问题,可以口头要求更改;缺少相应材料,如口头可以通知可以补充的,可以口头要求补充,否则必须书面要求补充。
④ 受理(或者不受理)
经锅炉局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锅炉局章,由许可证办公室转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⑤ 进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⑥ 出示型式试验报告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出示型式试验报告。
⑦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的鉴定评审。
⑧ 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和型式试验报告,直接送交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 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⑨ 颁布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锅炉局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式二份);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制造不许可通知书》。
2. 时间规定
2.1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5 日内签署意见。
2.2 许可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2.3 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在 15 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2.4 许可办公室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锅炉局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
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并 附一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调查表》。
3.申诉
3.1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3.2 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认为需要说明某些问题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30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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