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7篇)
1.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篇一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企业管理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照本公司考勤制度执行。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公司考勤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实施。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上下班签到表登记,员工到岗及离岗应在上下班签到表上签到签退。次月月初综合管理部将上下班签到表汇总,上报总经理审批。员工考勤相关记录作为月度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半及效益奖考评核算依据。员工违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与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工作时间
1、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周六、日休息。按照公司要求原则上员工工作日期间应在公司公寓住宿,不需住宿员工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2、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3、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4、工作时间因公务外出,需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同意后到综合管理部处在公出登记表上登记外出时间,返回后及时告知上级领导同时到综合管理部处在公出登记表上登记公出返回时间。1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
1、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工作岗位,视为迟到,17:3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三次的或累计五次的,视为旷工一日。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核实,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十二条请销假
1、请假最小标准为半天,员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以下(含两天)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2、请假人员归岗上班后1天内须向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销假存档,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必须取得区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于当日九点前向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请病假,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3、员工必须在病愈归岗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至综合管理部销假存档。
4、病假工资标准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加班存休,病假可调休。
第十四条事假
1、员工因个人事物需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报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需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须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批准。
5、员工归岗上班后应到综合管理部及时销假存档。
第十五条加班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工作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公司指定事
项确需继续工作,如正常工作计划以外的工作所产生的工作时长。
2、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事先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结束后填写加班确认单,经部门经理总监、分管副总核实确认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归档,核计加班。
3、加班应优先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按照劳动法执行。
4、员工申请调休的,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具体调休时间,调休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总监审批,调休两天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调休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5个工作日的年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3、原则上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但如工作需要无法在本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另行休假。
第十七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交综合管理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八条产假
1、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男方26周岁以上、女方24周岁以上为晚婚)的增加30天产假。
2、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已婚女员工休产假前需持有医院证明,经总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方可休假。
4、已婚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第十九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子女)死亡,申请丧假,可休假3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1天。
2、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1至3天路程假。
3、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应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旷工
1、员工未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在岗期间中途离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如打牌、酗酒等行为),均视为旷工,最小矿工单位为半天/次。
2、每旷工一日者,扣发三日工资;当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五日,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签发:
2.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篇二
2014 年12 月,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推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的支持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 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里首先将股权众筹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 明确了其合法性, 且将其定性为私募股权融资活动, 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 对其进行自律性管理, 规定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 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业务备案和后续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众筹平台的准入规则及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主要对融资者的范围、职责及发行方式以及对投资者的范围, 即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作出了规定; 第四到第六章分别对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信息报送程序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至少在众筹平台建设和投资者保护两方面做的还不够完备, 不利于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二、股权众筹内涵
众筹 ( crowdfunding) , 字面意义上是指通过大众或群众等“草根”阶层的投资来获得融资, 具体是指融资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公布其项目, 突显其项目的创新点, 以实物、服务、股权甚至是梦想等作为回报, 向大众募集项目发展所需的资金。因此, 众筹可以大概分为捐赠性众筹、回报性众筹、债务性众筹以及股权性众筹四种不同的类型。本文论文的聚焦点则是股权众筹。
( 一) 基本内涵
股权众筹作为诸多众筹方式中的一种, 有其自身独特的优点。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终极目标是希冀通过找到一个好项目, 一个能够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项目, 然后对其进行投资, 从而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股份享有较大的资金回报。而非股权众筹的过程往往是一次性的, 其着眼点主要在于一个短期目标的实现, 比如制作一部电影, 研发一个创意产品或实现一个梦想, 当这些目标达成后, 众筹流程就结束了。因此, 相对于非股权众筹来说, 股权众筹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行业水平的提高一级经济发展的推动更具意义。
( 二) 股权众筹国内外发展概况
股权众筹起源于美国, 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当属于2010 年在美国成立的Angels List, 随后美国的股权众筹模式迅速在全球发展壮大, 目前较有影响力的的股权众筹平台大致有美国的Angels List、Funders Club、Crowdcube和Seedrs等, 具不完全据统计, 在美国的Angels List众筹平台上挂牌的企业已有10 万家, 成功融资的初创企业已超过了1000 家, 并且平台的自身价值也达到了1. 5 亿美元。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自2011 年开始兴起, 至今比较为大众所熟知的有天使汇、大家投、我爱创等, 其中天使汇作为其中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 已帮助100 多个项目成功融资, 融资额超过3 亿元, 俨然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股权众筹平台。
三、众筹平台建设的制度供给
股权众筹平台在股权众筹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股权众筹整个链条的中枢环节, 它一方面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使得项目发起人的融资需求与大众投资者的投资获利需求相匹配; 另一方面, 众筹平台通过为证券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系列的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持来大幅的降低投融资双方的投融资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笔者认为, 众筹平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股权众筹的兴衰存亡, 直接决定着股权众筹的发展前景。而在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 关于众筹平台的制度设计存在着很多问题与不足, 笔者将在下面进行逐一论述。
( 一) 美国的实践
美国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 ( 以下简称“JOBS”法案) 是世界上关于股权众筹制度设计最完备的法案, 在“JOBS”法案中, 其专门以第三章《众筹法案》来涵盖众筹平台的准入规则、职责和义务规定以及对其进行监管的制度设计等内容。
1. 股权众筹是一种公募行为
由于《众筹法案》仅仅对每个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进行了限制, 并没有对投资者人数上进行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在美国, 股权众筹是以不特定多数的普通投资人为融资对象。同时, 《众筹法案》也并未引入“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并且随着自媒体和社交网络的普及, 加上在美国股权众筹筹资信息本身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传播, 筹资信息是处于持续可被获得的状态, 因此笔者有充分理由认为在美国, 股权众筹应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范畴。
2. 众筹平台的成立规则
在美国, 众筹平台的成立已经获得了注册豁免的资格, 但是基于其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交易平台这一特殊属性, 对其成立进行方方面面的限制还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其毕竟涉及融资者是否能成功融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这两个价值追求。
首先, 一个众筹平台想要成立必须得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载有其基本信息的申请表, 该基本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平台的营业地、网站地址、所有权、管理层结构、与银行的第三方存管协议、平台的补偿安排以及平台购买忠诚保险的情况。《SEC建议稿》规定众筹平台应购买忠诚保险, 且规定了最低保额10 万美金。忠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因雇员的不忠行为导致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乃至众筹平台的破产, 忠诚保险的赔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将投资者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同时, 注册成为非官方组织美国金融业监管局 ( FINRA) 的会员也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FINRA的会员条件有助于满足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性对众筹平台的要求, 比如与股权众筹过程当中所必要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和建立特定信息记录保留系统等都是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后续的追责机制得到切实落实的重要举措。
3. 众筹平台的法定职责
众筹平台除了给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信息之外, 其还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投资人履行对于筹资人信息的披露职责, 需要向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教育, 发放投资风险教育材料, 同时还需向投资者持续不断的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类通知和确认信息。众筹平台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 需要对投融资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揭示, 对投资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监督。《众筹法案》规定, 众筹平台不能以任何身份影响或促成交易的完成, 但是其仍有义务为投融资双方进行正常的投融资活动提供、创造必要交易条件的职能。因此, 众筹平台有为股权众筹交易创造条件的职能, 比如说, 代表筹资者接受投资者的投资承诺、为交易过程中资金的安全流动提供制度保障、履行勤勉尽责的交易信息通知和记录的义务以及为投融资双方的投融资需求相匹配而提供的信息检索系统等。最后, 《众筹法案》规定众筹平台应该建立一个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交流平台, 且平台不能够在此平台上发表个人意见。
4. 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规定
相较于注册券商, 众筹平台实行发行注册豁免制度, 这种差异使得众筹平台的专业水平及风险防范水平较之注册券商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个差距给交易安全带来的隐患, 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或影响证券交易。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不得向投资人提供建议; 2.不得引诱购买在其网站上展示的证券; 3. 不得销售或认购在其网站上展示的证券; 4. 任何第三方不能通过向他人推介在众筹平台上发行的证券而从众筹平台处获得佣金 ( 除非该第三方是证券商) ; 5. 平台不得持有、处理投资的资金和证券; 6. 众筹平台及其关联人员不得与筹资者有任何财务利益关系。
5. 众筹平台的安全港规则
自上述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规定颁布以后, 美国业界对于该些规定会不会对众筹平台造成过大的束缚议论纷纷。为了回应这些呼声, SEC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港规则, 允许平台从事一些特定的行为, 比如规定平台可以依据客观标准对筹资人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和展示; 向筹资人提供一些与筹资行为相关的建议和帮助, 这主要是出于大多数筹资人对《众筹法案》的了解甚少, 对筹资程序了解不多的考虑; 平台可以向为其网站招揽客户的人提供报酬, 值得一提的是, 前文所述“第三方不能通过向他人推介平台上的证券而从平台处获得佣金”的规定是有本质不同的, 一个是推介网站, 一个是推介网站上的证券。
( 二) 《征求意见稿》的缺失及完善
1. 平台准入条件过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平台的净资产应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过于苛刻, 股权众筹尚是新生事物, 在中国也才发展了三年之久, 在我国《公司法》刚刚取消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大背景下, 平台的准入要求就是500 万人民币, 实属对众筹行业的一个隐性打击, 且此规定与互联网经济在当今时代的地位以及国家支持鼓励创业的政策也是相悖的。深思500 万元净资本的准入条件, 我们会发现《征求意见稿》自有其考虑: 由于《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规定筹集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账户, 而是直接又平台设立专户管理, 这很容易造成平台所有人为了一时欲望卷走募集资金的后果,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 500 万元的准入高门槛就能得到合理解释了。
笔者认为不设立第三方存管账户本身就是错误的, 通过提高净资产的准入条件并不能有效的防范风险, 对于此点笔者在下文将会有详细论述。对于过高的平台准入门槛, 笔者认为应该降低, 代之以考量美国的做法, 然后有机的引入本国: 一方面应该极大的降低门槛, 另一方面参照美国的做法, 众筹平台的成立必须先向证交所提交载有其基本信息的申请表, 申请表中应该载有平台的基本信息, 其包括的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的规定。同时与《征求意见稿》相同点是, 注册成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也是众筹平台成立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这三点同时满足, 众筹平台才可成立。
同时, 笔者认为, 我国可以效仿美国, 将建立供投融资双方进行网上信息交流的平台作为平台准入的条件之一。
2. 平台监管主体不明
根据美国的《众筹法案》和《SEC建议稿》的规定, SEC和FINRA等法定组织都有权对众筹平台的相关股权众筹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 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并没有明确规定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是谁。笔者认为正是监管主体不明, 才造成了众筹平台乱象。在我国, 众筹平台要管的事太多, 从投资者的准入到项目的推介到资金的筹集最后到资金的划转, 几乎股权众筹的所有环节平台都参与其中,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明确规定平台的监管主体实属不该。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效仿美国, 将证监会和两大证交所都列为平台的监管主体。对于其进行备案登记的证券业协会只是一个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但是申请成为其会员有助于证券业协会根据股权众筹的后续发展变化制定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定, 从而使得股权众筹得到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3. 平台未对筹集资金实行第三方的存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8 条第5 款规定: “众筹平台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美国《证券法》第4A条 ( a) ( 7) 款之规定, 为了防止众筹平台侵吞或挪用投资人的资金, 立法者规定其必须与合格第三方签订存管协议, 将投资人的资金交给第三方保管。而在《征求意见稿》中, 规定众筹平台可以自行设立专门账户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管理, 笔者认为, 这是一大缺憾。
设立第三方存管账户是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平台滥用、挪用甚至中饱私囊投资者资金的可能发生。在《征求意见稿》中, 我国首先赋予了众筹平台极大的权力, 从融资者的准入一直到融资完成资金的划转, 在整个流程中, 平台都扮演者守夜人的月色, 且《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缺乏外部的监管, 仅仅靠平台自身的道德约束是远远不能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性目标。同时, 在我国证券二级交易市场中, 投资者的资金往往都是先设立投资者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进而再经券商进行证券交易, 以保障交易安全, 至于股权众筹为何不采取这一普遍做法, 实在令笔者费解。
笔者认为, 在设立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同时, 我国可以效仿美国, 将平台购买忠诚保险作为其准入条件之一, 因为这样能给投资者的权益在最后关头带来最大的保障。
4. 平台应禁止向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规定了平台的一些禁止性条款, 其中第五款要求平台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个规定的言外之意就是允许平台对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也就是规定平台可以向在平台注册的投资者推介融资项目。而在美国, 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投资机会是不被允许的。这一规定的具体内涵则是指平台不能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法, 依照平台自身的主观标准向投资者推荐投资项目。
笔者认为, 我国应学习美国的做法, 规定平台不得向投资者传递一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平台只能依据客观标准将融资者的信息进行分类并向投资者进行展示。因为若是允许平台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平台上的项目向投资者进行推介, 则很有可能引发平台为了一己私利而与融资者勾结做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的后果, 而这点恰与众筹平台的中立性不相符合, 与股权众筹的价值目标相违背。
5. 禁止平台提供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平台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转让服务,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有失偏颇的。
当投资者的预期投资利益得到满足时, 或当投资者对该项目失去信心需要退出时, 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规定退出机制, 代之以《征求意见稿》只是简简单单的规定禁止平台提供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同时未规定由何种机构承担众筹股份的转让职责, 这样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显然不利的。由于股权众筹份额的特殊性, 并不适用于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交易场所的规定。美国JOBS法案要求持有人在持有股权众筹份额达12 个月后方可在公开市场转让该份额。
因此, 建立投资者退出机制是有必要的。首先需要明确股权众筹份额的转售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交易市场对股权众筹份额进行转让流通, 也可以授权众筹平台开展柜台交易业务。其次, 我国应效仿美国JOBS法案, 对因股权众筹而形成的初创企业, 其初始股东的股权转让应规定一定时期的锁定期, 防止初始股东为了私利作出损害一般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
资本市场的核心价值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投资者的保护不仅有关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更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兴的产物, 其在制度的设计和外部的监管上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加上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也良莠不齐, 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到资本市场的风险。因此, 若是不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就会引发一系列的资本市场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规定较为缺乏, 相对于在此方面做得较好的美国, 《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笔者将在下面逐一论述。
( 一) 美国实践
1. 规定了严格的融资者准入条件
由于在美国, 股权众筹与其他公开发行证券活动相比, 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实行发行豁免制度, 是否将证券机关的核准作为其前置程序。JOBS法案规定了众筹融资额在12 个月内不超过100 万美元就可以不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监管, 从此来看, 美国对于股权众筹确定了小额发行豁免制度。而正是这种制度的存在,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伤害, 因此, JOBS法案制定了一些限制融资者准入的规定来降低欺诈发生的概率。
JOBS法案规定: “筹资人应该持续通过众筹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筹资人应该建立完备的信息记录系统, 能够对出售的证券信息和相应的购买者信息进行有效的记录; 筹资人及其高管、董事或持有其20% 以上股权的人应该合规, 不能够存在与众筹平台存在利益关系等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只有满足这些条件, 筹资者才能进入平台发布项目进行融资。
2. 规定了融资者的融资上限
为了防止因融资者的疯狂敛财而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回报风险, 美国JOBS法案规定众筹融资人每年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100 万美元。笔者认为融资者的融资额度越大, 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 因为融资额度的增大虽然可能会带来更高的回报, 但是伴随着高回报的同时也有高风险的存在。因此, 将融资额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将投资者的回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必要的。
3. 合理的投资者准入条件
在美国, 股权众筹是一种公募行为。因此在美国的股权众筹制度中, 对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限制持有一个比较开放的态度。出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的目的, 美国《JOBS法案》第302 条规定: “如果投资者的年度收入或资产净值低于10 万美元, 则其每年的投资额限度为年度收入资产净值的50% 或2000 美元中孰高者; 如果投资者的年度收人或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 万美元, 则其可将年度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 用于投资, 但每年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笔者认为这种根据不同情形下资产或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方式既没有排除草根阶层进行投资的可能性, 又可以将很好的控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 二) 《征求意见稿》的缺失及完善
1. 融资者的准入条件未做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融资者的准入仅做了中小微企业的规定, 首先,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我们无从得知, 是基于何种标准作出的判断, 笔者认为仍需正式文本进行规定。其次, 除了做了中小微企业的规定之外, 《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融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其他约束,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出发,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既然在这块我国的立法是空白的, 借鉴美国的相应做法也并无不可, 可以包括持续的信息披露、完备的信息记录系统以及筹资人的高管、董事和大股东的合规性这三个准入条件。
2. 对融资额度未规定上限
《征求意见稿》中对众筹平台和投资者都进行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而对于融资者却几乎不加以限制, 此种做法实在令笔者费解。笔者在上文已论述了设置融资者融资额度限制的必要性, 因此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此种缺憾笔者认为应该效仿美国的做法, 限制融资者的融资额度, 增加额度限制的条款。因为只有这样,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风险才能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不对融资额度进行限制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规定过于苛刻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投资者的准入规定了较为苛刻的准入的条件, 其第14 条第5 款规定: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为其准入条件。笔者认为此规定与股权众筹的基本价值目标相违背, 股权众筹出现发展的最初目标是使草根阶层得到投资的机会, 最大程度的集聚社会的闲散资金, 与以往的精英投资不同, 股权众筹是由草根阶层的力量汇聚而成的新型投资方式。
笔者认为, 设置最低资产的绝对数字限额的方式太过于刚性, 对于拓展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层次以及盘活社会的闲散资金都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效仿JOBS法案的做法, 首先根据确定的净资产或收入数额划分不同的投资者层次, 其次对于每个层次的投资者根据不同的资产或收入比例来设置不同的投资限额。这种通过设置资产或收入比例来确定投资限额的方式能够对投资者利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将投资者的利益回报风险控制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五、结语
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借鉴美国JOBS法案以及有关美国《证券法》的规定来评析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征求意见稿》, 并从众筹平台建设和投资者保护两方面阐述了股权众筹在我国应该有的发展方向, 具体从平台的准入条件、平台监管主体、第三方监管主体、宣传或推介项目、股权投资者的退出机制、投融资者的准入条件及融资额度上限等角度做了制度设计。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很多规定都不够成熟, 但是笔者希望通过业内学者对股权众筹制度的不懈探索、借鉴和改进, 以求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科学的监管手段, 从而使股权众筹在我国蓬勃发展。
摘要:随着股权众筹在国内外的快速发展, 股权众筹这一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得到了市场和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相应的国内监管制度也应运而生——《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在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的背景下, 股权众筹还存在着种种制度与监管上的缺失, 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积极寻求更加完备的制度设计, 完善众筹平台建设、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 把股权众筹规范在合理的制度的框架内已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众筹平台建设,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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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illiam Michael Cunningham.The JOBS Act:Crowdfunding for Small Businesses and Startups[M].Apress, 2012.85.
3.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篇三
考勤管理制度
a)管理人员及常白班人员,每天原则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8:30-17:00;业务经理,工作时间9:00-17:00;其中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
b)现阶段考勤以考勤机打卡与部门签到考勤相结合,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当月考勤汇总结果于次月3日前交行政综合部;
c)每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含5分钟),扣除每次10元,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扣除每次30元,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1天论处;年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d)上班途中遇交通工具、天气恶劣等可酌情处理,但应事先向上一级主管报告,到厂后填写请假条,按事假计算,否则按迟到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e)旷工:旷工1天,除不计当日工资,并按照50元/日扣罚,连续旷工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15天,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扣发全月薪资及当年奖金,并按照公司有半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f)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须经部门主管核准,如特殊情况需电话向部门经理说明;
g)发现代打卡情况,打卡人及被打卡人各处罚30元/次。
浙江万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4.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篇四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我校本、专科生考勤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早操、实验、实习、军训、毕业设计等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二条学生考勤采取全面考核与随机抽查两种办法进行:
1、班委轮流负责每天考勤,同学违纪情况按实际课时及时登记,并经上课教师签字确认。
2、上课教师每学期应至少进行5次抽查(一般选在迟到或缺勤人数较多时,早退1次按迟到1次折算,旷课1学时按迟到二次折算)。5次点名中,3次迟到者,平时成绩扣5分;4次迟到者,平时成绩扣10分;5次迟 到者,平时成绩为零。
3、教学单位或继续教育处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条学生请假的批假权限为班主任一天(8学时);所属教学单位(科)的负责人一周;继续教育处两周,主管院领导两周以上。各班请事假人数原则上须控制在学生数的15%以内。
第四条除公假可直接由继续教育处批准外课及一节课以上请假(包括病、事假)都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二联单;并详细注明起止时间经批准后再将“二联单”分别交班长和科办公室,至此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条因病住院或短期病休的学生必须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如所请病、事假到期后,又因急病不能及时到校者,必须凭当地乡、县(市)医院证明于返校当日按要求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在全面考核和随机抽查过程中,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以旷课论处:
1.事先未请假而事后补假者(急事者事后由本人或班干办理请假手续的除外)。
2.无“二联单”或手续不符合规定者。
3.对请假在外,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而在障碍排除当天未补办延假手续者。
4.弄虚作假者。
第七条学生请假“二联单”统一由教学单位派人员到继续教育处所属科室领取,各教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迟到、早退、旷课、缺课情况。班长应将全班考勤于每周五下午送教学单位及科办公室,而教学单位及科办公室于每周一公布上周考勤统计表,并于每月五号前将上月学生考勤统计表抄报继续教育处综合科。教师应将因点名迟到而取消考试资格者名单于期末考试前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八条对学生考勤违纪情况的行政处罚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一学期考勤违纪总计超过迟到10次者(含早退、旷课折算次数),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教学系或继续教育处不定期随机抽查情况与考勤班委日常考勤上报不符,其不符部分责令考勤班委承担;一学期内不符次数比例超过25%者,取消该班评选优良学风班的资格。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有关人员和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勤的有关工作,并对在考勤工作中发现有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和教师应给予表彰;对考勤不负责及弄虚作假者应给予批 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和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5.后勤管理办法(试行稿) 篇五
后勤管理办法(试行稿)
1目的规范本厂后勤管理、为员工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后勤管理工作。
3职责权限
3.1综合科负责本厂后勤管理工作。
3.2各科室、车间配合综合科做好相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4引用文件
5工作程序
5.1宿舍楼管理
5.1.1每位在宿舍楼住宿员工,必须到综合科(保卫科)登记。
5.1.2在住宿期间,各位员工必须爱护公共设施,人为损坏者按原价赔偿。
5.1.3宿舍、楼道内布线(包括闭路电视线),必须经综合科批准后实施,其它部门或住宿员工,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布线,擅自改动楼道内线路。
5.1.4在宿舍楼内不得随意倾倒污水、垃圾。垃圾、杂物、剩饭剩菜必须倾倒于水房内垃圾柜(桶)内,各宿舍门口附近的卫生由该宿舍成员共同保持。
5.1.5在清洁工每天清扫楼道之前,应将宿舍内垃圾堆放于指定地点,在统一清扫完毕后4小时之内,楼道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允许堆放垃圾、杂物以及倾倒污水。
5.1.6各宿舍内门、窗玻璃、桌、椅、床铺、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杂物。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综合科不定期进行检查。
5.1.7住宿楼内员工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5.1.8在宿舍内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交派出所处理。
5.1.9各宿舍员工应按时开(熄)灯,白天春、夏、秋(冬)8:30(9:30)至20:30(19:00)之间应及时将灯熄掉,杜绝长明灯,一经发现,每盏长明灯处罚5元。
5.1.10宿舍内床铺分配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须征求对方同意,并与
1综合部主管人员协商,更不得更换宿舍。
5.1.11住宿员工不得随意将其朋友或处单位陌生人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综合科主管人员同意。
5.1.13各员工在住宿期间,严格遵守《员工文明行为规范》要求。
5.1.2考核
5.1.2.1不服从宿舍安排的处以50元罚款,私自调换宿舍的处以100元罚款。
5.1.2.2不服从宿舍长管理的处以30-50元罚款。
5.1.2.3宿舍内拒绝值日的处以20-30元罚款。
5.1.2.4宿舍内当日不值日者处以50元罚款,宿舍内不能保持清洁卫生的该宿舍每人处以50-100元罚款。
5.1.2.5违反按时就寝,外出规定,中班人员下班后再出厂区的处50-100元罚款。
5.1.2.6未经保卫科批准夜不归宿、留宿他人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5.1.2.7在宿舍内酗酒的处以50-100元罚款
5.1.2.8打架的处以300元罚款,连带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赌博、寻衅滋事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5.1.2.9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的处以100元罚款并没收宠物。
5.1.2.10破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还处以2倍罚款。
5.1.2.11生活区人员搞串联或与外来人员拉帮结派,制造不安定隐患的,发现第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做除名处理。
5.1.2.12对妨碍保卫科人员执行工务者,处以100-200元罚款。
5.1.2.13随地大小便,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5.1.2.14宿舍楼内严禁做饭,一经发现除没收炊具外并处罚100元/次。
5.1.2.15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磁炉等,一经发现除没收以上电器外并按每10瓦1元处罚。
5.1.2.16以上处罚所属科室、车间负责人连带2—5%。
5.1.2.17值班的保卫人员(车间领导)对不良事件的发生负有过错的,日常考核时应与绩效工资挂钩。
5.2食堂管理
5.2.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认真负责。提高烹调质量,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量足,平等待人。
5.2.2必须按时开饭,早、中、晚餐品种要多样,提高烹调技术,改善伙食。
5.2.3负责为员工提供干净、完好的餐具。
5.2.4食堂要经常保持餐桌、板凳、玻璃、门窗、地面、墙壁等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有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洗手、餐具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垃圾)的设备。
5.2.5做好安全工作,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采购腐烂变质及不合质量要求的食物及辅料,严格按照规定将生、熟品分开,发现变质食品,坚绝倒掉销毁处理,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5.2.6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蒸汽烫伤、煤气泄露失火、电器设备漏电等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2.7饮食卫生管理
5.2.7.1饮食卫生必须有专人管理和负责。
5.2.7.2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显目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5.2.7.3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在食堂工作。
5.2.7.4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
5.2.7.5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5.2.7.6食用工具每次用后应洗净,保持洁净,食(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2.7.7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5.2.7.8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5.2.7.9搞好操作间卫生,冷荤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5.2.7.10需要分装食品时,要使用清洁干净,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报纸刊物及其它物品包装食品。
5.2.7.11及时处理好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
6.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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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篇六
1.各班推选财产保管协管员,负责:开学初协助总务处配齐班上桌椅板凳,检查门窗、钥匙、风扇、灯、插座、桌凳、卫生工具等情况,并且登记;每月1次检查班上财产情况,半期、期末登记班上财产情况,登记损坏情况。及时报告班上人为损坏财物情况,协助维修。
2.用水管理:寝室与厕所的水龙头、开关做好备份。交与相应卫生打扫班级保管,做好登记。每楼层对应班级及打扫班级选出水源管理员,及时关水避免浪费,并协助培训班上同学,逐步形成集体节水意识。
3.在学生会成立后勤服务部。协助实验室、艺体器材管理及大型活动(如:家长会、运动会、大型讲座)的场地布置与还原,暂拟成立物理组、化学组、生物组、艺体组、生物组。
4.工具保管:理化生实验器材登记、入柜。常用维修工具(如:电锤、钉锤、铁丝、钉子等)规范位置保管,并标记,做好借还登记。
5.耗材备份,易损物品备用:水龙头、锁、门扣、钉子、铁丝、打印机墨粉、网线、水晶头、水泵轴承、电池、浇花水管等做好相应备份并登记;做好使用登记。
6.钥匙管理:总务处备份一整套钥匙,班级前后门配备钥匙交与班主任及班上同学管理,办公室钥匙配套到每个教师,寝室钥匙配套到室长及寝室管理员。
7.技术指南,使用说明。各类工具使用说明(如打印机使用说明、驱动光盘,物理、化学特定仪器使用说明书)对应位置,相应管理人员留存并登记。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可做培训简要记载。
8.临时事务:总务处、安全办公室协同组织学生会后勤服务及各班同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抽调。做好篮球赛、运动会、广播站等地建立及运行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9.奖励制度:对班级全年无人为损坏的情况,在优秀班集体评选时,加1分;对协助后勤管理的同学,根据工作情况,给予操行分奖励,加1—5分。
10.做好后勤服务培训,实现学生上下届之间的交接工作。
11.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敬请全校师生提出宝贵意见。
李场镇初中总务处
7.某LNG厂装车管理办法试行稿 篇七
LNG装车管理办法(试行)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厂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厂LNG装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厂LNG装车操作,保证装车过程符合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厂属各单位LNG装车操作的内容、要求、各岗位职责及考核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及内容
第四条 门卫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职责
1.负责槽车进站前的安全检查,对随车安全附件、接地等安全措施不符合规范的槽车,要求其整改后进站。
2.负责告知槽车司机及随车人员进站前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对人员及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负责车辆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的审查、登记。4.负责检查离站前车辆是否携带站内设施、工具等物品。5.负责装车区门卫室及门口的环境卫生及装车区的安保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检查槽车携带的危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营运证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持有公司所开具的充装单据,槽车压力是否正常,接地线、底盘、罐体、安全附件是否有异常。
2.槽车进站前,在装车区黄色外警戒线外检查司机、随车人员及槽车是否携带烟火、手机,司机可将以上物品交由门卫代为保管,如发现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站内人员携带烟火、手机进站,则处罚相关人员的同时连带门卫进行处罚。
3.填写《*******厂槽车检查确认表》。
4.槽车离站前,检查槽车是否携带站内工具等物品。第五条 过磅员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职责
1.负责槽车过磅及车辆信息登记工作,检查充装车辆随车证件、票据,核实车辆最大充装量。
2.负责过磅系统的卫生及维护保养工作。3.负责地衡房及地衡的环境卫生工作。4.完成装车管理人员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核对槽车随车卡信息与证件信息,并核对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槽车进入地衡,相关人员离开地衡,确认数据准确后,将所需处理信息存在称重系统计算机中。3.填写《*****厂过磅检查确认表》后,将充装卡交由司机。
第六条 装车操作人员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职责
1.负责引导车辆进站、出站、静电接地线连接、鹤管连接、装车等所有现场工作。
2.负责装车区装车系统、装车台设备的卫生及维护保养工作。
3.负责装车区的卫生及事故应急池雨水的清理工作。4.负责装车区安全、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5.完成装车管理人员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内容
1.引导槽车进入装车区指定位置,放置垫木、灭火器及充装指示牌。
2.检查槽车罐内压力是否正常,气液相放空管线盲板是否紧固,连接静电接地线,及装车臂法兰。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充装。4.填写《********厂装车安全确认表》。5.引导车辆过磅、离站。
第七条 装车管理人员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职责
1.负责罐区装车泵的操作及日常维护保养。2.负责LNG充装操作的安全检查、确认工作,监督检查油品操作人员安全完成车辆的充装操作及LNG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3.负责装车区设备及环境卫生的检查、监督工作。4.负责装车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装车区各岗位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与中控室及装车区联系启停装车泵。
3.每月填写《装车区员工考核表》,报送生产运行组。第八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管理人员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职责
1.协助装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负责与********厂的沟通、协调工作。
3.负责协助装车管理人员对油品调运分公司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4.负责协助装车管理人员对装车区设备及环境卫生的检查、监督工作。
5.负责协助装车管理人员完成装车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工作内容
1.协助装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装车区各岗位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2.协助装车管理人员对装车区各岗位人员进行管理,不履行职责则通报油品调运公司。
3.做好与********厂各项沟通、协调工作,对沟通工作懈怠则通报油品调运公司。
第九条 司机及随车人员职责
(一)职责
1.负责进站前对槽车罐内余压、相关流程及各项安全附件的自查。
2.负责在操作人员的引导下将车辆安全驶入指定位置。3.遵守站内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站内人员的管理。
(二)作业内容
1.接受门卫进站前安全检查,不接受检查则不予进入站内。
2.按照操作人员的引导依次进站、过磅后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将钥匙放在装车区指定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待命,不接受指令则不予装车。
3.充装完成签字确认后,按操作人员的引导依次过磅、离站,离站前接受门卫的安全检查,不签字确认或拒不接受检查则不予出站。
第三章 装车要求
第十条 槽车进站前的安全检查
各站门卫负责槽车进站前的安全检查,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设备管理要求,接地线应完整接地,底盘、罐体、安全附件等无异常,随车应携带特殊车辆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必须随车携带证件和物品
1.压力容器使用证、危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营运证、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2.公司开具的充装单据。
3.防护用具、专业检修工具或备品、备件、随车灭火器。
4.进入装车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防火罩。
(二)禁止以下事项
1.严禁携带或在槽车上存放手机、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装车区前以上物品一律交由门卫保管。
2.严禁在站内吸烟及携带有毒、有害、易腐蚀物品进入装车区。
3.严禁穿钉子鞋进入站区,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饰进入站区。
4.严禁在装车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5.严禁拆卸防爆设施,不准损坏报警仪器。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8.严禁未经批准的槽车进入装车区。
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参观者必须经站领导批准,并有管理人员陪同。
10.如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装车作业。
第十二条 槽车装车作业要求
(一)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才能进行装车作业;
(二)装车前气液相充装管线盲板、气液相放空管线盲板应处于紧固状态,充装时应用防爆工具卸下气液相充装管线盲板。如果储罐中没有正压,则应测氧含量,置换使氧含量体积低于2%时方可装车,罐车液位计不得长时间放空;
(三)驾驶人员配合操作接头时必须在装车区操作人员监护下进行,双方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注意观察压力变化,避免压力增长过快,影响装车安全;LNG槽车充装液位不得超过安全液位,其压力必须在0.1~0.2MPa范围内,槽车管路、阀门、法兰连接等无泄露;
(四)车辆称重时,槽车上所有人员必须下车离开地衡,禁止搬动或增添随车物品;
(五)司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其他生产区走动,不得进行与装车无关的行为,禁止操作任何阀门;
(六)禁止车辆在站内进行压力排放,一经发现立即驱逐出站;
(七)槽车充装必须严格按照装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槽车司机及随车人员必须听从操作人员的指挥,对违规者有权拒绝装车;
(八)充装结束,装车区操作人员在确认槽车与装车鹤壁脱离后,检查确认气、液阀门已关闭,紧急切断阀已关闭,气、液相充装管线拆除、盲板已紧固,各密封面无泄漏、拆除静电接地线等所有项目后,司机在装车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按照指定路线过磅、离站。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门卫考核办法
1.未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彻底致使存在以下问题槽车进入站内,扣除本单位0.1分/次。①槽车携带的危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营运证超过有效期;②未持公司所开具的充装单据;③槽车压力异常,接地线、底盘、罐体、安全附件存在异常等。
2.如站内发现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站内人员携带烟火、手机进站,扣除本单位1分/次。
3.《********厂槽车检查确认表》未填写或填写错误不予纠正,扣除本单位0.1分/次。
4.如站内工具等物品被槽车携带出站丢失,除要求当班门卫照价赔偿外,考核本单位0.2分/次 第十四条 过磅员考核办法
1.给予随车卡信息与证件信息不符或不在有效期内的槽车过磅,考核本单位0.1分/次。
2.对影响正常过磅操作的行为和人员必须予以制止,如因以上原因造成槽车过磅数据失真,考核本单位0.1分/次。
3.《********厂过磅检查确认表》未填写或填写错误,扣除本单位0.1分/次。
第十五条 装车操作人员考核办法
1.负责引导槽车进入装车区指定位置,放置垫木、灭火器及充装指示牌,以上内容缺少一项,扣除本单位0.2分/次。
2.负责检查槽车罐内压力是否正常,气液相放空管线盲板及装车臂法兰是否紧固,连接静电接线是否接地,以上内容缺少一项,扣除本单位0.2分/次。
3.《********厂装车安全确认表》未填写或填写错误,扣除本单位0.1分/次。
第十六条 装车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1.对装车区各岗位操作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作业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扣除本单位0.2分/次。
2.因未及时联系中控室及装车区启停装车泵而导致安全隐患的,扣除本单位0.2分/次。3.《装车区员工考核表》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的,扣除本单位0.1分/次。
第十七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1.不配合装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装车区各岗位人员违规作业的,通报油品调运分公司并扣除本单位0.2分/次。
2.不配合装车管理人员对装车区各岗位人员进行管理,通报油品调运分公司并扣除本单位0.1分/次。
3.对与********厂沟通协调工作懈怠的,通报油品调运分公司并扣除本单位0.1分/次。
第十八条 司机及随车人员考核办法
1.接受门卫进站前安全检查,不接受检查则不予进入站内。
2.按照操作人员的引导依次进站、过磅后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将钥匙放在装车区指定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待命,不接受指令则不予装车。
3.充装完成签字确认后,按操作人员的引导依次过磅、离站,离站前接受门卫的安全检查,不签字确认或拒不接受检查不予出站。
4.在站内进行危险活动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情节严重的,从此不得进入本单位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考核参考********厂及各站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厂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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