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

2024-07-23

村委主任(精选8篇)

1.村委主任 篇一

村委主任竞选演讲

村委主任竞选演讲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今天虽然是毛遂自荐,但却不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我只是想向各位领导展示一个真实的自我。如果我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我将全身心地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做到“坚持一个原则,把握两个重点,力求两个转变”。

“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群众利益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处处以群众利益为重,绝不以权谋私,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把握两个重点”:

一个重点是经济发展这个重点。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突破发展空间的制约,充分利用紧靠**科技园、**工业园的优势,不断优化经济结构,逐步建立起适应城市化进程的产业支撑体系,使税收年年都有新突破。

第二个重点是农民增收这个重点。搞好老百姓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让群众有事干、有钱挣、生活有保障,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带领群众奔小康。

“力求两个转变”是指:

1、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切实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引导群众形成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生活风尚。

2、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让群众参与到七里村的发展中来,对村两委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各位领导,父老乡亲们,如果我能够得到大家的.肯定,我提出的工作思路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我将珍惜这个机会,尽心、尽力、用良心干好工作,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如果竞选不成功,我将一如既往的在以后的岗位上尽职、尽守。 最后我用这么一句话结束我的演讲,让我们一起风雨同舟,为了**村的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

编辑

 

2.村委主任 篇二

张志强, 现任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武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平凡的岗位上, 张志强实现着一名普通共产党员的崇高追求, 受到了全村干部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他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不断探索适合本村特点的发展路子, 心系全村人民利益, 热心助人、真诚服务、协调解决全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他的带领下, 武台村紧紧围绕地处城郊结合部的地缘优势,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全村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他看准武台村的地缘优势, 确立了以房地产开发为目标的发展思路。在广泛征求广大村民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完成了武台村新村的规划设计。启动了村平房改造项目, 为了使村集体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 他决定开发利用已经荒弃多年的南洼果园, 将其建设成为现代化工业园区, 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 张志强心系全村人民利益, 不断提高村民的各项福利待遇, 老人退休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增加到现在的600元, 为全村5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上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村民的待业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增加到200元。在2009年底, 村里投入2000多万元给适龄村民上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解决了村民的后顾之忧。村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均由村里支付。

张志强党性强、作风硬、能吃苦、善团结, 以一名共产党员的高风亮节和顾全大局的精神为群众做出了表率。2006年上任伊始面临着福利分房的难题, 由于村内的情况比较复杂, 房型、面积多样, 本着不能让老百姓吃亏的原则, 他想尽各种办法, 召开各层次会议, 群策群议并成立分房小组研究分房方案, 还借鉴各村的分房经验, 最终平稳的将楼房分配下去。为了解决村里老人分房后的实际困难。给退休老人每人补贴2万元。在村里平房改造中, 他首先从自家的平房拆起, 拆迁工作得到了广大村民的大力支持, 从拆房到渣土清运、土地整平仅用了17天时间, 这体现出武台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当四川发生地震时, 他积极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个人累计为灾区捐款21万元;在村高层和工业园建设过程中, 他一直在工地上盯守, 确保了工程的建设质量。多年的辛勤工作, 使武台村的百姓得到了实惠。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张志强始终与全村老百姓心贴着心, 面对机遇和挑战, 他凭着一个共产党员的觉悟, 怀着对武台村集体事业的热爱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3.村委主任 篇三

关键词:身份;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叶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07年7月起负责与圣华公司就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商谈。为促成本次合作项目,2007年12月7日圣华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在村委会门口,将以出国旅游为名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交给犯罪嫌疑人叶某。2007年12月8日圣华公司和该村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后叶某将其中8万元分给村支部书记王某及村委会委员陈某、田某、赵某四人,每人分得2万元,叶某实得2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叶某的定性和涉案数额的认定存在着争议。

第一种观点:叶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10万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叶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城中村改造中应属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此时对叶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叶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叶某直接收受姚某10万元,对其受贿数额应以10万元进行认定。

第二种观点:叶某与村委会其他四人构成单位受贿罪,叶某接受10万元贿款分给了所有村委会委员,村委会作为一个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

第三种观点:叶某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2万元。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叶某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行为是代表村集体的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因此对叶某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叶某没有占有10万元贿款的主观目的,且也未实际占有10万元,因此叶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2万元。

【评析意见】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下面就从两个方面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1.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区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作出修正,将原条文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目前在学界普遍倾向“公务说”,即将是否执行公务作为区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唯一标准,但笔者认为这种片面强调公务的观点不够准确,应将“身份”和“行为”两者统一起来进行判断。回到本案例中,叶某身为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对叶某身份的初步判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如果要给叶某定罪,就应该厘清其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角色和行为,看其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该村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政府只是作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和必要的行政管理、监督,政府并未实际参与其中,政府没有参与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只是按照政府指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利民益商、科学规划的原则推进城中村改造,作为村委会主任的叶某(其身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没有协助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叶某是代表村民与圣华公司进行谈判,属于代表村集体的行为,而非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叶某在城中村改造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叶某身为村委会主任,代表村集体和圣华公司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谈判,其对谈判的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具有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圣华公司为了达成合作意向,以旅游费为名送给叶某钱财,叶某在收受圣华公司钱财之后与圣华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收受钱财与其职务上的便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叶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題

本案还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叶某受贿的数额,一种观点认为是10万元,此种观点认为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叶某利用职务之便确实接受了圣华公司的10万元,其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形态。笔者较为同意的观点是2万元,根据本案案情分析,叶某当时在村委会门口接受了圣华公司姚某的10万元钱,但后来,叶某把10万元钱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给了村委会的其他委员,自己实际获得2万元。叶某主观上并没有实际要占有这10万元的故意,客观行为上其将10万元分给了其他村委会委员,最终自己只实际占有了2万元,如果以10万元定罪的话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应以2万元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将叶某的受贿数额认定为2万元是比较合理的。

第一,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受贿数额的问题上也应该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其行为结合起来。

本案中在其他村委会委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叶某收到了姚某送来的10万元。叶某如果主观上有将10万元的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那其已经达到目的,但事实上,叶某将其中的8万元分给了其他的村委会委员,自己只留下了2万元。从叶某分钱的行为上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占有10万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际占有这10万元。

第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圣华公司的姚某给叶某10万元的时候,村委会其他委员并不在场,且他们事先并没有和叶某预谋收受贿款,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行为,因此叶某与其他村委会委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其不用为10万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该村村委会是否能构成受贿罪的单位犯罪呢?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是村集体的代表,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且赃款只分给了村委会的几个委员,并不是所有村民都分得了赃款,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单位受贿罪。对叶某的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也没有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单位犯罪形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叶某和村委会委员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叶某不应当承担收受10万元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以10万元来给叶某量刑,叶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的数额应为2万元较为合理。

4.村委主任竞选演说报告 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干部、各位党员、各位村民代表、各位同事:

您们好!

今天我首先向上级领导、老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对我多年来的支持帮助,让我有这个机会站在这里竞选演说,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在向各位做一个自我介绍。我叫***,今年**岁,*年*月入党,**文化,于**年**月开始在村委会工作,*年*月担任村委委员和团支部书记,6年来,在各位领导和组织的教育、培养下,我得到了长足发展。

今天能有机会参加竞选演讲,我感觉十分荣幸。作为**村的村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搞好我们村的建设。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许多党员群众的支持和鼓励下,我今天能有机会站在这里,和大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说一说我三年来的工作,谈一谈我对我们村今后发展的一些思路和想法,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帮助,大家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努力把我村建设成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年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村党总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两委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协助旧城改造和高速公路拆迁;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抗击“龙王”台风;增加第三产业收入等各项工作克服了种种因难也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和广大老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群众的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回顾三年来,我认为是一个不平凡的三年,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已经属于过去,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取得更好的成绩。

下面我谈谈今后三年的工作打算,请大家批评指正。

1、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现在政府提出要创建学习型的政府,所以做为一名村干部更要注意向上级党委学习,多听听他们的发展思路;注意向群众学习,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向老干部学习,求经取宝,集中大家的经验、意见,为我所用,使自己能更好地为村民服务。

2、摆正位置、做好配角、当好参谋。首先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向上级提供合理建议和主张,帮助村民正确作出决策。其次,要有统筹兼顾的意识,当好参谋和助手。团结同志,协作发展。只有团结,工作才能形成合力,做好领导和同志,同志和同志之间的协调工作,多和大家交流思想和感情,做大家的知心朋友,努力营造一个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

3、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就是发展生产力,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我村地处我市西北部,现在我市即将融入大省会,全市上下迅速发展,这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我们村应因势利导,从实际出发,正确分析经济形势,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推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全面发展、协调迈进,积极调配产业结构,努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大型超市等综合型建设,采取阳光操作对我村店面进行公开招投标,不断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4、服务奉献,要把为村民服务放在首位。尊重村民意愿,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以村民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标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从解决村民最急迫,最直接,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务求实效,让村民真正得到实惠。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让我有这个机会说说自己的一些设想。我有信心,在今后工作中在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帮助关心下,我会克服不足,以“八荣八耻”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把工作做得更好。如果我能选上,我将珍惜这个机会,牢记党的宗旨不动摇,以踏实的工作作风、求真的工作态度、进取的工作精神,发扬成绩、加强修养、改进不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部署要求,用心、用情、用智慧干好本职工作,为把我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自己力量。

5.村委主任述职报告 篇五

大家好!

在过去的2010年,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乡党委、政府以及村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赤章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及全村广大党员、群众的共同支持下,坚持创新思路抓改革,一心一意谋发展,紧紧围绕富民强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目标,真抓实干,兢兢业业,努力实现年初预定的各种工作目标,认真完成各种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作简要汇报,敬请领导、各位代表给与审议。

一、基本情况

赤章村委会辖7个村民小组,13个自然村,现有农户875户,3701人;可耕地面积1200亩,其中水田930亩;全村下设7个村党支部,有党小组7个,党员92人,其中女党员16人,有党员活动示范中心户7户。2010年全村人均有粮超过500公斤,粮经种植结构比例达到52:48,人均纯收入增长8%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全面完成核桃种植xx亩,推广优质水稻500亩。全村的农业生产及产业结构调整按时完成乡党委、政府、下达的指标和任务。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年来,紧紧围绕村“两委”的工作思路,加强学习,深入思考,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和工作水平,不辜负群众的期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使自己明确努力的方向,学习法律法规使自己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治村,依法行政,学习业务知识和农业科技措施是自己成长。

(二)洁身自好,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适时按要求对村务财务进行公开,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积极配合村主任走组串户,对常年公示的事项严格把关,严把支出手续,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抵支的发票过严把关,对非生产性支出能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接受党员及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2、自己平时注重廉洁自律,把好内当家这个关口,从不巧立名目吃请,从不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率先廉洁自律,特别是在当前以经济为先的形式下,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以权谋私。

(三)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1、积极配合村“两委”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分解责任,计生干部服务到家用,积极宣传计生工作相关政策,积极宣传、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确保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生理卫生健康,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年来,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孕情健康检查640人次,结扎24例,放环20人次,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6户。完成了年初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配合村“两委”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村,积极开展“建设平安赤章”创建活动,利用多种形势,大张旗鼓宣传普法教育,使综合治理,民主法治,村民自治,安全生产等工作得到巩固和提高,经济发展等意识进一步增强,狠抓了民主法治建设不放松,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社会稳定得到了巩固,深入开展依法治村工作,着力推进平安创建,实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平稳处理了村中的突发偶发事件,全年我村共受理纠纷11起,得到合理调解10起,社会稳定局面良好。

3、积极配合村“两委”组织和发动群众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年参加人数为3600人,参合率达96.4%,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把扶贫帮困工作落到实处,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的良好社会风气。

4、突出发展主题,经济建设平稳发展,始终抓信农民增收这个工作重点,接照:一村一品“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推进农业特色化产业进程,从而壮大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产、增收。

5、配合村“两委”强化安全生产,努力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率。全村全年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安去事故。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领导,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壮大本村经济。

1、规积极配合村“两委”规划了全村经济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菱角乡三届一次会议,进一步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措施,积极引导群众走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之路,逐步提高农业单产,稳定粮食总产。

2、进一步优化烤烟种植,规范烤烟生产环节,进一步拓宽万寿菊、啤酒大麦、中药材、蔬菜种植等后续产业,坚持做好“一村一品”,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全村努力做好优质烤烟生产,树立优质烤烟品牌;大力推广优质水稻种植,形成优质稻米基地;有计划种植万寿菊这“三驾马车”的农业生产引领工作,增加全村农民收入。

3、大力推广农业科技,采取科技措施,开展多种经营。在认真巩固优质烟、优质稻、万寿菊这“三驾马车”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在三村、四村、七村大力推广蔬菜种植;五村、六村开展“柴胡”“板蓝根”等中药材种植试验,依托乡林果基地的技术发展水果种植。

4、有力促使畜牧业发展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村村民展顺文投资130万元兴建的养猪场已经正式养猪。有力的推动我村的畜牧业发展,我村的畜牧业发展已经由一家一户的零散养殖开始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6、大力配合村“两委”发展第二、三产业,积极引导全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经济收入。积极引导当地个体经济户、个体实体经济户依法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7、健全农业生产管理、保障网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生产上各个季节的生产关键,切实抓好常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防病治虫,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做好疏浚河道工作,对农田基础设施和小型水利改造和完善,确保农民的增产增效。

(五)社会工作全面发展,有序推进。

1、进一步配合村“两委”加强教育事业的指导监督。利用农远工程促使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成人技术学校有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全面实施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免费教育,入学率、毕业率均达到100%,有力的促进全村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2、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年参加人数为3600人,参合率达96.4%。

3、稳步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全村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员基本纳入农村低保,认真落实计生“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经费保障兑现。扎实做好农村困难党员、困难群众的扶助帮困工作,对老党员、老干部开展节日慰问,嘘寒问暖,问计问策等温暖工程。积极动员村组干部参加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在村民中取到很好的带头作用,促进村民转变观念,开展了建立新型养老机制的探索。

4、积极配合村“两委”扎实做好农业基础设施的查、补、修、改工作,夯实农业生产基础。坚持村庄道路一年两修,每月一大检,随时小修补,基本做到村中道路硬化,村庄道路砂化,生产用路畅通。

5、抓好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传染性疾病防控长效机制和应急预案,加大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宣教工作,抓好传染源头阻断、易感人群的监控工作。做好畜牧,家禽疫病防控工作。

(五)齐头并进,多措并举,高效完成全面工作。

1、计划生育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宣传、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确保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生理卫生健康,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年来,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孕情健康检查640人次,结扎24例,放环20人次,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6户。基本完成了应检已检、应扎已扎的任务。

2、认真组织深化实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的领导,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使林业生产能够得到有效地管护。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民事纠纷进行有效专项整治。我们利用各种宣称方式,让全体村民认识到群防群治的重要性,有效地扼制了重大社会治安集案件的发生,今年来全村共发生民事纠纷11件,圆满调解10件,调解完结率达90.9%,全村村民安居乐业,平安稳定的度过了一年。

4、加强宅基地的管理,严格控制乱搭乱建现象,认真抓好、征兵服役、安全生产,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努力确保维稳工作的有序推进。

5、社会保障等方面,我们按上级安排的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保证了按时按量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全力落实低保农户的落实、补助工作,帮助低收入农户创新发展思路,早日走上致富之路。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尊敬的各位领导,全体代表同志们,通过一年的工作,我取得以上这些成绩,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和殷切关心,离不开给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离不开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各村组党员干部的理解和配合,离不开全村人民的努力和拼搏。我们深知自己工作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离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的差距,我自身也存在许多不足。一是理论水平不高,尤其是对党的十七大精神领悟不够深刻,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光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二是和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还不到位,没有用发展的思维来站在全局的立场上通盘考虑,遇到问题不会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三是影响赤章发展的各种基础建设资金缺口大,水利设施、村庄道路、村庄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需要很多资金,发展的矛盾依然很尖锐。公务员之家

6.村委主任工作总结 篇六

现将20xx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力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项工作。

二、全程参与迎北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主抓河道清理。

三、参与姚桥港南路的矛盾协调工作,保障道路施工秩序。

四、配合迎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

五、为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今年通过迎北村农业发展公司承接了河道整治和华山公墓的业务,带动了全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

做农村工作需要懂得东西太多太多,也明白农村工作远不如自己想得那样简单,农村工作包含极大的复杂性、矛盾性。村民和村委会、村民之间关系盘根错节,息息相关,处理问题必须知村情、解民意、体民情。

7.村委主任 篇七

一、我国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立法活动

1982年宪法肯定了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领导人由村民选举产生, 这就为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工作定下了一个总的基调。1983年10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要求在改革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体制的同时, 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 中央还要求各地在建立村委会的同时, 制定村委会工作简则, (1) 以便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组织法》。

1987年11月24日, 六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 正式通过《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 》。该法对村委会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 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更为重要的是, 《村委会组织法》确定了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在1982年宪法中只是确定了村委会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 而并没有确定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

1998年是个标志, 1998年11月4日, 村委会组织法 (正式法) 通过, 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试行期。以此为契机, 各省纷纷依据新通过的组织法, 完备各省制定的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 使组织法和选举办法更具操作性、规范性。截至2010年10月, 全国有29个省 (区、市) 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31个省 (区、市) 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 规范了选举程序, 为搞好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 结合各地在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探索出的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 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突出了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和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至此,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二、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对村民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 立法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的诉讼救济制度的规定, 缺乏对行政主体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缺位问题。

1. 中央层面的立法缺位。

比如, 村委会组织法只讲了应当如何进行选举, 而没有讲违反选举规则后应受到的惩罚、制裁措施。规定过于原则, 存在如下问题:第一, 违法行为界定不当、列举不充分, 无法准确认定。第二, 举报主体界定不当, 有权举报的村民究竟是权利受侵害的村民还是其他任何一个村民, 而不问其有无选举权、其选举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第三, 有权受理的机关太多, 且并未明确具体的处理机关以及各种机关处理决定的各自效力。第四, 更未明确应如何处理、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和有权处理机关不依法处理的责任。万一这些机关不依法处理, 怎么办。由此可知, 中央层面的立法的确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对选举纠纷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2)

2. 地方层面的立法缺位。

既然在中央一级针对村委会选举开展的法律救济没有规范, 那么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就更难进行详细规定了。各省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时, 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 不能够突破高位阶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原则, 否则就会违反立法法、有违法治基本精神。

3. 立法缺位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 由于没有法律救济途径, 村民的选举权利即使受到侵害, 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从而使法律赋予村民的选举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正当救济, 对选举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会影响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使。

(二) 法律渊源上还存在着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问题

各省制定出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在某些具体程序上存在着与高位阶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存在冲突的地方。

1. 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是村委会选举的根本法律渊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各级各类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都应该依据宪法规定而制定, 不应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但是, 在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中都对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限定, 特别是被选举权的限制性条件比选举权的限制性条件更为严格。

2. 与村委会组织法的冲突。

随着村委会选举的普遍推行, 一些省份出台了村委会选举法, 试图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作出规定, 但这些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且与上位法的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上位法的村委会组织法没有赋予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权, 但下位法的省级村委会选举办法却赋予了村民的选举权救济, 这直接违背《立法法》的立法精神, 其法律效力也大打折扣。

(三) 保障选举的法律不能成为村委会选举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

实践表明, 目前维护和保障农村村民选举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能满足村民行使正当选举的需要, 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

1. 从实体法来看, 不管是行政法体系, 还是刑法体系, 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适用于村委会选举的权利保障。作为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律, 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诉讼救济只字未提, 而只是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根据这个规定, 具体“依”什么“法”“处理”并不明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目前立法状况, 这个“法”不可能是“刑法”, 也不可能是行政法律。

这样一来, 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发生后, 就没有合适的刑法和行政法进行保障, 这不能不说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存在重大的缺陷。当然, 在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司法实践中, 仍然有不少同志按照破坏选举罪和破坏集会罪定性, 但这种定性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值得怀疑。

2. 从诉讼法来看, 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三大诉讼法都偏重于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而没有将村民选举权利纳入其各自的调整范围, 无法通过诉讼手段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进行救济、加以保护。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 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也只限于各级人大选举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 不适用于村委会选举。这样一来就将选民资格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这不仅不利于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 而且为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创造了条件。

刑事诉讼法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纳入自己的受案范围。我国刑法当中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破坏选举案, 只限于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这样一来, 对于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妨害选民自由行使权利的行为, 并无具体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导致刑事诉讼救济程序无法启动。

行政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村民“民告官”的权利, 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不包括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因此, 针对村委会选举所引发的权利纠纷不能适用村委会选举。

三、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建议

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根据农村实际采取一些对策性措施, 以保障村民正当地行使选举权。一方面响应已有呼声、争取尽快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并在该法中确立选举诉讼救济制度;另一方面要健全村民选举权的宪法、诉讼和行政救济体系, 将现有的刑法和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 使其适用于村委会选举, 以此控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侵权和规范村委会选举行为。

(一)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前面已经谈到, 目前保障村民选举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严重不平衡, 相对来说, 存在着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来规范当前的选举行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有利之处在于:第一, 目前有了一部村委会组织法, 应该有一部村委会选举法, 并在该法中确立有关选举的诉讼救济制度, 这样就可以使村委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匹配。第二, 可以使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一旦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各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村委会选举实施办法, 就会使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中既有国家统一的专门法律, 又有各具特色的地方法规, 从而使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第三, 可以使我国目前推行的村委会选举更加规范。第四, 可以使我国广大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第五, 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可以凸显选举在村民自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行政救济体系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指选、派选、直接罢免村委会成员、不依法发放当选证书、不及时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违法等情形时, 村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 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是因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4) 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它既包括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 也包括相对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在内的民主政治权利。另外, 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可以对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从理论上说, 村民如果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不服, 也能够提起行政复议。 (5) 因此可以先行将行政复议制度引入到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中来, 即村民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有关村民选举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不服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信访救济。

信访制度从性质上说既是行政救济制度, 又是监督行政制度, 但更主要的是一项行政救济制度, 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主体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补充。很多省级选举法规规定, 村民可就选举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这种申诉其实是包括信访在内的。完善信访制度, 目前应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责, 完善其工作程序, 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6)

3. 行政复议优先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两种重要手段, 二者相比, 行政复议应该优先。特别是目前还没有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是如此。有学者建议, 在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时应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应当接受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 乡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有权就乡级人民政府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选举的复杂性, 在申请复议期间, 应当不停止选举。

(三)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体系

前面的研究表明,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诉讼方式均不能对当前的村委会选举争议提供支持和帮助, 因此,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体系就变得极为必要和重要了。 (7) 有学者建议, 应设立专门的村委会选举裁判机关, 明确规定选举裁判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诉讼期限、可量化的处罚标准。但多数学者认为, 专门的选举裁判机关运行成本过大, 再加上按照我国现行宪法体制, 不可能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另外设一套新体系, (8) 因此建议应该设计一套完备、科学的选举诉讼程序, 主要设想是扩大选举诉讼的范围, 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选举的诉讼适用范围。这种救济模式的实质, 是将各种选举活动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内, 其优点是立法成本小, 修改幅度也不大。具体来说:

1. 修改《行政诉讼法》。

将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的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允许权利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增加对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建立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在行政诉讼救济中, 应将行政主体在村民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规定凡村民认为有关行政主体在村民选举中侵犯其选举权利的,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救济中还应增加关于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利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并可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 (9)

2. 扩大民事诉讼法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方面, 将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案件列入民事诉讼程序, 使《民事诉讼法》中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扩大适用于村民选举, 在选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时, 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 扩大民事诉讼中选举争议的范围, 把“候选人资格”等案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范围;同时增加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 并可增加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选民认为其他选民或者候选人存在贿选、舞弊等违法行为, 或者对计票、当选人资格有异议时, 可在法定期限内, 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来裁决。

3. 扩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将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现行《刑法》的“破坏选举罪”, 即将刑法第256条修改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政治性选举过程中,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 加上“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 扩大原“破坏选举罪”内涵。对其他破坏村委会选举、严重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也可以规定在刑法中。

有了刑法对村委会选举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救济中就比较容易解决权利救济缺位的问题。因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 既然刑法应扩大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 那么刑事诉讼法也应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到诉讼的受案范围。

参考文献

[1].陈纯柱.村民自治中“四大民主”的法制化研究.社会科学研究, 2003 (3)

[2].何泽中.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法学论坛, 2005 (5)

8.棍棒下的村委会选举 篇八

2006年4月1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里,被告席上站了黑压压一大排低头听判的人。别看他们此时一个个垂头丧气,先前,他们全都是曾经在贵阳的白云区和修文县一带不可一世的混世魔王。他们的大哥姓严,大名严郁华,外号“严胖子”。他手下有“弟兄”数十人,他们有枪有刀,有钱有势,在哪个村要选举村长时,他们可以调动上百人用枪用炸药把选举会场围起来,谁不按他们的要求投票选人,他们就要下你的脚烧你的房,他们用的是武力夺取村级组织的领导权。在那一带地盘上,他们若要在哪里开矿,谁要不听话,便断你的公路毁你的车……直到你向他们投降为止。曾几何时,严胖子等人真是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可是,这天,他们终于听到了法律对他们的威严的宣判。他们的“大哥”严郁华因犯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他的十多个铁杆弟兄文仁祥、杨光华等也各各领刑二十年、九年、八年不等。

选举时,会场外突然围了100多个持枪带棍的凶煞汉

事情还得从那惊心动魄的2005年2月22日说起。

那天,是修文县龙场镇杨寨村选举村委会主任的日子。选举会场设在村小学的一间教室里。正在村民们陆陆续续走进会场时,村外轰隆隆一下子开来了18辆各种样式的小轿车、面包车,接着,只见从车上走下100来人的队伍,他们戴着一色的白手套,提着木棒、铁刀,喊着号令,直奔会场而来。这些人要来干什么?想起去年的那一次闹事,人们的心一下子绷紧了。

2004年12月23日,杨寨村就进行过第一次村委会主任的“民主”选举。当时,作为村主任的候选人有两个,其中一个候选人叫杨昌达。他是严郁华、文仁祥们千方百计要让他当上村主任的。严郁华们为啥一心要让杨昌达当上村主任?杨寨村有丰富的铝土矿藏,严郁华们早就垂涎三尺,可村里已经承包给一个姓王的了,严郁华们于是要村委会从那姓王的手里收回来而让他们来开采,村里不同意。于是,严郁华就决定让他们自家的弟兄杨昌达来当村长。可是,没想到选举时,眼看杨昌达的票数要落后于另一个候选人了,于是,投票还未结束,就由文仁祥、罗善发等十多个人冲进会场一番大闹,搅乱了会场,迫使当时主持选举的副镇长宣布选举改期进行。

其实,严郁华们早就在村民中进行了拉票活动。他让他的手下到一家家去发钱,要收钱的人选杨昌达当村长。每个选民发50元,就此一项就开销了23000元。发了钱后,他们便亲临现场,亲自看着你把杨昌达的票投了才算数。那次选举他们给了某家7个人350元,当时是给了那家的儿子,结果,那儿子“贪污”了他老子的钱,没有给他爹那50元,选举时,他爹不知此事,就没有投杨昌达的票,当晚,这家的房子被人纵火,幸亏村民们抢救及时,才只烧了一间牛圈。

为了此次能选上杨昌达,当2月21日严郁华得知杨寨村第二天又要进行选举时,严郁华就进行了周密的部署,让文仁祥等人通知了100多人于22日一早在白云大酒店前集合待命,还安排人买了几十根木棒、白手套(以备打起来好区分敌我)、管制刀具、仿六四式手枪、火药枪、医疗急救包等。

中午时分,严郁华的100多人乘着18辆车子杀气腾腾地开到了杨寨村。为了表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和给那些收了钱不投票者以警告,严郁华们一走拢,就在会场外丢一种被称作“鱼雷”的大型爆竹,震得山谷回荡,一砣砣大石头也砸向那会场的门窗。有的村民忍无可忍,走出会场要与这帮人决战,但冲了两次都被这帮人丢来的密集石头和“鱼雷”打回。严郁华们非要让杨昌达选上当村长,村民们又并不情愿,双方就这样剑拔弩张地对峙着。正在这时候,修文县公安局110接到龙场派出所的报警电话,迅速从全县抽调警力,也一下子集结了100多名公安干警,分乘几十辆警车赶到杨寨村,包围了严郁华一伙人,当场抓了前往滋事的89人,收缴管制刀具31把、木棒50根、仿六四式手枪两支及子弹六发,以及双管火药手枪、单管火药手枪等作案凶器,18辆车子也一并缴获。那一刻真是惊心动魄,大快人心。

到处贿选自己人,收了钱不投票就当心断你的脚

严郁华等人为何如此猖狂,竟然公开用暴力威胁企图夺取一个地方村委会之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早在2002年之初,严郁华们就采取了这种夺权法。

2002年年初,严郁华所在的白云区下堰村要选村长,候选人中,一个是已经当了一任村长,实际为严郁华忠实服务的卢某某;另一个却是与严郁华不是一条心的韩某某。为了不让卢某某落选,严郁华就组织杨光华等人为卢某某竞选村长助威。他们先是给选民发烟发钱施以小恩小惠拉了100多张选票,并放出话来,谁要是不选卢某某,谁的家人就要挨打,然后组织10多人在选举当天当场监视投票。这十多人先前就教训了好几个不听严郁华招呼的人,村民王某某没按严郁华的意思填卢某某为候选人,被严郁华手下的刘志富打得满脸是血;村民黄某某在选举时,对严郁华派人在会场上强行抢别人的选票填写不满,说了一句公道话,结果被严郁华手下的李中贵毒打一顿。在这一次选举中,另一候选人韩某某也带了社会上的30多人到场为自己助威竞选,但因其势不及严郁华强大,而输给了严郁华等人。

卢某某当选后,即将无任何资质的严郁华任命为下堰村建筑工程队队长,并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的方式,帮助严郁华、杨光华等人承揽了一些企业、公司在下堰村的许多工程,使严郁华等人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单是在做“娃哈哈”公司在下堰村建厂的厂区道路、停车场、堡坎工程中,不到半年,严郁华就获利34万元。

下堰村的“武力获取村长法”使严郁华尝到了甜头,他把他的这套“夺权法”在白云区到处如法炮制,为他手下的弟兄们到处“夺权”而插手当地的村委会选举——

2004年12月,白云区艳山红乡程官村换届选举,为了让自家人冯某某选上村长,严郁华手下的杨光华开了五六辆车,带了80多号人前往程官村帮冯某拉选票,不惜重金给村民200元或500元一张选票,有的村民不要那钱,那也不行,村民白某就被人用尖刀抵住后背说,你要想不被放血,就投冯某某的票。杨光华等人拿着刀,一家家地发钱和威胁。被列为候选人的刘某某一家更是被吓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有天早上,刚开门,就见门缝里插了一把菜刀,接着,一个陌生女孩交给其家人一张纸条,上写:“若不退出选举,将被砍断脚杆。”连村支书也对村民们说,就选冯某某吧,否则,黑社会要找麻烦。选举那天,严郁华手下的10多人守住路口,不投冯某的票就不许走人。结果,另一个候选人也找了一帮人来“助选”,突然间冲出二三十个手持砍刀斧头的人。双方打了起来,致使选举失败。后来,才发现对方“助选”的一伙也都是严郁华统领下的人,只不过是另一帮弟兄,于是,双方讲和,大家都不插手,由他们去“竞选”。

也是2004年12月,白云区麦架村选举村长,严郁华手下的文仁祥带了一帮人前往麦架村为周某某助选。刘力贵等人用同样的手段对村民进行拉票和威胁,发了2万元的“选票费”给参加选举的人,也打了洪某某等不听“招呼”的人,终使周某某当上了村长。

这年的12月,是这个区各个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时期,严郁华的手下也全都忙得不亦乐乎。高山村在选举时,严郁华手下的刘力贵也带人前往拉票助选,他们花了4万元钱拉选票,然后守着得了钱的人一一投票。

……

在严郁华这个组织的武力和金钱下,这些村的村委会主任,即村长,全都按照严郁华们的意愿实现了。

横行乡里获暴利,罪行累累罄竹难书

严郁华这个组织没有取什么帮名,但组织却井然有序。其主要核心自然是严郁华,和严郁华平起平坐的还有两个人,那就是杨光华和文仁祥。他们是老大。三个老大中,严郁华又是“大哥大”,其余两人都听严郁华的。然后是三人各自手下又有王加义、罗善发、刘力贵这些二级头目,二级头目下边也各自有自己的一帮弟兄,各有各的队伍。谁有了什么摆不平的事,便向上边报告,再由严郁华调集各路人马统一“作战”摆平。他们的口号是“有钱大家赚,有事大家共同摆平”。

所以,他们在这块地盘上,凡是他们想要做的工程,他们想要开的矿产,谁要是要讲什么资质条件、讲公平竞争,讲依法等等,没门。他们想要做什么工程,或者说要让哪个工程停下来,或堵路,或打架,一呼百应,顷刻间就有几十人投入“战斗”。

2003年,贵州省建二公司在下堰村通过招投标中标修建娃哈哈厂,严郁华等人本无修建这厂的各种资质,但他从村长那里开了个介绍信,以下堰村的名义向省建二公司索要工程做,遭拒绝后,严郁华先是向省建二公司下通牒,说,若不拿工程来做,以后造成堵路、停工的事就不要怪人不客气。几经交涉,对方终于同意分给他厂内道路、围墙、堡坎三样技术性不强的工程做。但是由于没有按照严郁华对工程的要价,严郁华就开车把通往工地的路堵了7天,致使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得不按严郁华提出的价格下浮27%,并把砂石和运输也包给他们。这下,省建二公司以为一切都满足他们了,应该一切顺利了,可严郁华等人不仅不按工程合同结算工程款,还稍不遂意就堵路,前前后后共堵了四五次路,多次造成工地停工。

严郁华手下的二级头目罗善发,没有任何证照而在杨寨村非法开采铝矿。后来,严郁华、文仁祥、王正峰也入伙共同开采。但是,杨寨村村委会已与王学颖负责的“建华矿产经营部”签订了“红黄矿山”14年承包合同,其采矿权期限为14年。“建华矿产经营部”是获得有关方面的合法开采权的。罗善发、严郁华等则不具备任何合法开采资格,故被修文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责令停止开采。于是,严郁华等人就从2004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野蛮夺矿。多次组织人到贵阳市委、市政府,修文县委、县政府“上访”闹事,并出资45000元“扶垦费”拉拢当地村民,让村民出面要求赶走“建华矿产部”,而要一个叫“李长顺”的人来承包,而李长顺是严郁华的小弟兄;再以每人每天20元为报酬,煽动村民多次挖断进矿山的道路,组织人将“建华矿产经营部”租赁的装卸机堵死,使其不能作业,将装卸机门、灯毁坏,导致设备停产25天,造成租金损失7.5万元。当村委会组织人将严郁华等人挖断的公路进行修复时,文仁祥、罗善发等人手持凶器到现场进行威胁:“谁要敢填路,就把谁埋进坑里。”同时插手进行杨寨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企图把他们的杨昌达选为村委会主任,以通过村长的权力夺取“红黄矿山”的铝土矿开采权,直至2005年2月22日大闹选举会场时被一网打尽,

说严郁华、杨光华等人是欺压百姓的恶霸,一点也不为过。2003年,“宏和矿业公司”在修文县谷堡乡绿水村开采煤矿,使得当地村民祖祖辈辈的人畜饮水被断,许多村民的房屋地基下陷,村民多次找到煤老板协商均得不到解决,遂引发村民与该矿发生堵路等纠纷。该矿老板便出资每年8万元的好处费请杨光华摆平。杨光华于是组织一帮社会闲散人员,手持刀剑对村民进行武力威胁,迫使村民屈服。

杨光华用同样的方法插手“平滩煤矿”类似纠纷。矿老板开煤导致当地一些村民房屋垮塌,村民们要找老板解决问题。杨光华便在收了老板的钱后用武力镇压那些家屋垮塌的可怜村民。杨光华他们到处网罗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与社会闲杂人员为一些所谓的“公司”摆平事情,保驾。他们到屠宰场收取什么“烫皮费”、“进场费”“罚款”等等。他们说一不二,谁敢不听就棍棒加身,暴力征服。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严郁华、杨光华等人的罪行、证人证言等写满了整整80页,他们成立非法保安队,开赌场,武力讨债,强收“保护费”。谁要惹了他们的“弟兄”,谁就会大祸临头。杨光华、严郁华还分别花了6500元和7000元买了两支仿“六四式”手枪和子弹。在大闹杨寨村选举会场时,王加义就奉命拔出那支乌黑的六四式手枪在村民面前朝天放了一枪以示警告……真可谓罪行累累,罄竹难书。

从这些人的有关资料里,我们可以看到:严郁华等不少人都曾被司法机关处理过,这样一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的恶人,到处插手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选举,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是夺权,胜似夺权。他们今天虽然只有两支手枪几杆火药枪,若再发展下去,又将是什么样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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