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2024-07-02

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共12篇)

1.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篇一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篇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检测。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取样或抽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步骤和重要环节,检测用试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和最终的判定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检测试样的代表性,避免因试样失真或缺乏代表性而作出错误判断,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首次提出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一定资格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样,并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此后,在建设部相继颁发的相关文件或国家有关标准中,都体现出了对执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重申或描述。

2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的现状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对改进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弊端和缺陷,具有重要意义和指导作用。但是,在制度的落实过程中,也发现由于各地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从以下现状可见一斑:

有的见证人员未进行取样的旁站见证,也在检测机构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甚至有的见证人员签名也是别人代签的。所以有时可看到某一见证人员的签名同时段出现在多项工程或多家检测机构的委托书上。

有的送检样品不是从工程现场抽取而是从材料供应商仓库抽取的,甚至就是与所供材料无关联的假样品,仍有见证人员作见证的签名确认。

个别工程现场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到试压时间,就被送往检测机构并要求检测机构在其指定的时间试压,这样的委托也有见证人员的见证签名。

一些工程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养试块随意放置,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有的试块在现场摆放了若干天后才送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甚至个别工程的混凝土试块根本不是在工程现场制作,而是由预拌混凝土公司在厂里代做的。这样的委托也有见证人员的见证签名。

以上现象的直接后果将是,无论检测如何科学、准确,其结果都不能真正反映工程质量。

3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认识不足,导致该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公众的认识中,工程质量检测就是检测机构的事,往往忽略了在这项特殊的检测领域中其他质量责任主体的作用。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就是要督促样品提供方确保检测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实质上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要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不单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事,还与提供检测样品的工程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有关,如果以上各方不能正确理解这项政策,不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好这项工作,不能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检测机构再公正、准确、科学的检测数据,都无助于对实际工程质量状况的准确掌握和判定。在这个问题上建设方和监理方的态度和认识尤为重要。

2)见证人员配备不足,无法让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到位。见证人员多是由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人员兼任,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已是工程监理行业的普遍现状,所以见证人员配备不足也就不足为怪了。 一个工程配备1名~2名监理,监理的工作内容很多,检测取样、送检的旁站见证只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工作繁忙时无暇顾及。特别是近年来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有些工程上的见证人员严重不足,所以会出现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同时在多个工程出现,甚至签名也在多个检测机构的委托书上出现而签名笔迹不一样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理单位的监理费并未因检测见证工作量的加大而有所提高,这也是导致监理单位对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不够重视、不落实的经济原因之一。

3)部分见证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认识和能力。自我国实行强制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行业的入行门槛相对较低,监理公司数量增长相当迅速,而与之相应的淘汰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建设单位的压价、监理企业低水平的运作和竞争,使得监理企业缺乏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活力,造成监理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很难有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带来诸如监理人员流动频繁、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一系列问题。行使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理人员当然也不可能脱俗,受认识和能力的影响,在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极少数见证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见证人员职责,见证工作敷衍了事,甚至与施工单位人员串通一气,对现场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缺乏真实有效的见证和把关,使得送检的样品与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质量不一致,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质量状况。另一种情况是有些见证人员受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限制,不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很好的履行见证取样的职责,使得送检样品不具有代表性。

4)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培训,取样不规范而导致检测样品缺乏代表性等。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对见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培训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的人员却未提出条件和培训的要求,从而给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工作留下隐患。以前各大建筑企业均有自己企业的试验室,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均由试验室试验员承担,能够保证检测取样的代表性和规范性。随着企业的陆续改制,加之相关文件中有“施工企业试验室原则上不得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出具归档的质量检测报告”的规定,试验室在施工企业中地位和作用不再受到重视,施工企业的试验室逐渐衰落撤销或从施工企业中脱离出来成为社会中介机构。目前施工现场的检测取样多由工程项目部自行安排人员进行,取样人员的素质和检测取样的规范性无从保证,取样的随意性较大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最终影响对工程质量的准确判定。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自身地位的认识和限制,不能对见证送检进行有效的核查或监督。自2005年国家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地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相继开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快速增长,作为中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地位也发生变化。一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赢得业务除竞相压价外,甚至不惜放弃原则,在一些环节上能简化就简化,能通融就通融。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该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协同把关的时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要求检测机构在接收见证取样送检的样品时,应核查见证人员的身份或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委托单上应由见证人员签字,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才能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但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测机构,其本身就是受雇于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这样的地位使其在对见证取样送检进行核验和把关时存在一定的顾虑,不敢得罪建设方,也不愿得罪施工方和监理方。从而就造成一些见证取样送检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出现。检测机构只要其委托单上有见证人员的签名,不管是否见证人员本人到场见证送检、是否本人签字、样品是否符合要求等等,一概通融地在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当然,就目前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要检测机构审核见证人员的身份、签名也是有一定困难的。

6)相应配套政策法规的缺失,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监督缺位,也是导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有见证人员这一说法,但并没有明确地将此称谓作为一个岗位,进行职能的界定并进行相应管理。公众的认识中,见证人员就是工程监理,而实际上未经检测取样相关专业培训学习的监理是难以完全胜任检测取样见证工作的,有些地方想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的管理进行规范,但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也难以实施下去。另一方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监理见证取样送检行为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监督,不能发现其所作资料中的漏洞和问题,也不能发现工程现场中检测样品管理的问题,不能对工程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形成督促和警示作用,必然导致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4对策建议

1)政府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完善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和配套措施。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检测见证制度和要求,应明确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现场见证人员配置的数量、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等,通过制度建设以达到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各环节工作和管理的目的。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见证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的人员资格条件、能力要求、岗位职责、继续教育、工作程序、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应有文件化的要求。为了防止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自行送检,同时督促见证人员加强责任感,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有见证人员印章和签字,规定无见证人员印章和签字的委托不得作为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检测机构不得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见证检测的印章。

3)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工作,明确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要求。为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应对施工单位实施取样的人员进行检测取样的相关培训,对其能力、职责、工作程序等提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4)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联合监督执法的力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工程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质量监督重要内容之一。应明确要求监理、施工各方要建立并做好见证取样送检的相关台账或记录;明确要求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职责,并不得为不符合见证取样规定的检测报告加盖有见证取样检测章;加强对各方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让建设各方真正重视见证取样工作并加以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赵峰.如何完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制度[J].山西建筑,2009,35(29):196-197.

3.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意义;问题;对策

1.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这主要包括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用于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在施工工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质量检验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和密度,及时处理消除质量隐患;避免质量检验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反映实际质量状况,使检测工作做到及时、正确、客观、公正;可以提高质量检验监督人员的责任心和试验人员的素质,使工程监督队伍稳步健康发展;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消除腐败现象;通过实行见证取样,可以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施工现场,使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处于受控状态。

(3)而如今,这项工作大部分均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实践证明,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质量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提供了直接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来自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及检测部门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这项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工作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近几年来,在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包括见证人员执法不严或执法不到位、 见证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见证人员配备与项目建设存在差距、检测机构对监理见证资格核验不细 、主管部门对见证取样重视不够等等。

2. 那么,要防止上述事件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需要规范化操作,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明确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加大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见证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使见证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均处于受控状态

(1)首先,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其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再者,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收监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最后,领取报告,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2)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都应强制执行有关规定。

(3)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及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并参与材料进场取样的见证工作。对甲供材料,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合格证、备案证,并对应该检测的材料取样送检,并将检测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以便归档。

(4)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必须是有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证明,有备案证等。材料进场后,应将材料质量合格证,备案证及材料报验单报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检验及核对材料的合格证、备案证及材料的出厂日期、批号、数量等,符合要求后,按规定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见证,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将取好的试样做好标记,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试验。

(5)对检测部门,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检测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防止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送样,应规定送样委托单上必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取样员签字,并与检测单位约定,没有监理单位公章或无见证人员签字,检测单位不得接收试样,当试样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业主或见证员,不得先与施工单位联系。

参考文献

4.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篇四

一、前言

由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送检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取样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了检测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给工程结构留下了质量隐患,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检验制度,从而能取得真实代表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确保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建设厅下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270号]文件。此后,国家也颁布了相关文件和技术法规,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部下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就此问题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见证取样制度在较完善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下实施以来,在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见证取样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也日趋不能满足要求,部分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管理,加之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常出现所取样品不能科学代表母体质量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为此,深入分析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这一制度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已显得尤为重要。

二、见证取样制度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1)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提高样品的代表性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它除了与检测单位有关外,涉及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还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因此,执行好这一制度必须相关单位都能理解好这一政策并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需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应将见证人员的配置和相关工作纳入到资质管理中去;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逐步将现场见证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

内容加以强化。改变目前存在的“好制度落实不好”的现状,使见证取样工作真正能够按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目前,江苏省部分地区的见证取样送检的执行要求较高,因此,这使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量在江苏省的执行较全国各地增加了很多,而这一增加的工作量完全转嫁给了监理单位(因见证工作基本是监理单位承担),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其工作量,造成了监理单位执行热情不高、力度不够,从而影响了该制度的执行。

(3)见证人员的自身素质还不到位。由于见证人员绝大部分为监理人员,而目前监理人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也存在于见证人员中,使得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有些见证人员将样品的真实性片面理解成样品只要在现场的母体中提取即可,忽视了样品的提取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检验批的要求,最终导致一个小区几栋甚至十几栋的建筑共用一份检测报告的现象时有出现;对在现场交付的产品,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抽取能在现场随机进行,但由于见证人员工作不到位,使得见证送检的样品与现场的实际产品质量不一致,特别对门窗等现场组装的构件产品尤为明显。

(4)见证人员的配置还与工程建设量有一定的差距。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工程的见证人员至少配备1-2人,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小区或复杂的建筑物,还应根据建筑物的数量或不同的工种适当增加见证人员。目前,有些建筑工程现场见证人员数量远远不够,一个较大的小区只有1-2个见证人员,且其中一个持证人员还是现场负责人或是监理总监。特别是近一两年,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有些监理单位由于见证人员的数量不够,将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多份在其监理的各个工地使用。这从根本上不能满足检测见证的有关规定。

(5)检测机构对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按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质量监督部门和该工程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书》,这从制度上保证了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对见证人员工作的监督,但由于有此施工现场建设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精力有限等原因,真正按规定做此项工作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很少;而有些检测单位在接受见证样品委托时不认真核查见证人员证书及封样的有效性,甚至为了满足于客户,默许见证工作中见证人员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导致见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三、采取的对策

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尽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不具有真实性,检测的再准确也是徒劳无效的,若其如此,工程质量何尝能够得以保证。因此,建议在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相关主管部门须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和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量结合起来;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记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对未加盖“见证取样送检”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

(2)进一步在制度上明确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加大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由于江苏省各地区每年的基本建设规模均在大幅度上升,为更好地执行这项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并提高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规定现场一线的质量管理人员均须持有见证取样上岗证,各地区承担见证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机构要加大培训考核的力度,确保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真正落实到位。

(3)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应该做好解释工作、敢于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见证行为,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不得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大查处监理单位对于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4)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建立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对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台帐上应注明项目名称、见证人名称、见证材料和试块数量、使用部位、见证日期、见证人签字、检测结果、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5)实施见证取样网络化管理。为了控制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送样,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员章或签字,规定无监理单位公章就不收样;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必须见证取样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在见证取样时必须要有质保书和注明本批材料的数量;试验报告出来后,须经监理主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以此使见证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均处于受控状态。

5.见证取样制度监理制度 篇五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 2.工程名称: 3.建设单位:

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5.工程造价:约1.8亿元 6.工程质量:确保钱江杯

7.安全文明要求:省文明标化工程,绿色环保工程

本工程,地下室为**层,地上**层。本工程地下室主要为自行车库,包括二个小餐厅、人防地下室及部分设备用房。

地下室为筏板基础。筏板厚度为0.30m,双排双向二级钢Φ12@150(人防区为Φ14@150)。筏板顶部标高为-4.250米(除注明外),±0.000标高相当于黄海高程64.300米,地下室外墙厚300,筏板和顶板采用砼为C30,框架柱及剪力墙采用砼C35。防水砼掺适量膨胀剂。

二、见证取样制度

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代表批量等的监理人员。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样过程视为旁站监理过程,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三、见证取样内容及要求

本工程应对下列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试。㈠结构工程建筑材料:钢材、砂、外加剂、施工用水、水泥、石、砌筑块材㈡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材料水泥塑钢窗外墙陶瓷饰面砖(吸水率)砂、石室内用花岗岩(放射性)地面工程防水涂料㈢屋面工程建筑材料防水卷材 ㈣ 居住节能工程建筑材料(三步节能)屋面保温用挤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外墙保温挤塑聚苯板粘结材料加强网格布锚栓等外墙窗中空玻璃㈤ 暖卫工程建筑材料:给水管材卫生检验塑料管道㈥ 合同约定增加复试的建筑材料 上述建筑物资复试报告,承包单位应及时二次报验,专业监理要严格审查子项目试验结果和结论,确认后,将一、二次报验资料及附件和保留的抽样单,复试报告印件一并整理登记并保存。并复核建筑材料实际进场数量、牌号与复试报告相一致。

本工程施工试验、检验试件成型及抽取的监理见证存样、送样项目:

1、钢材的焊接、试件的抽取(分不同焊接型式、规格、级别)

2、砼标养试件

3、砼同条件实体检测试件的成型、抽取及养护条件

4、砂浆试块的抽取和成型

5、钢材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位置的确认

6、后置埋件的拉拔试验

7、外墙外保温的拉拔试验

8、水泥浆料保温、对保温性能试验、试件的抽取与成型。以上各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必须与施工单位抽样员一同进行抽样,进行见证取样成型过程,并一同送样。

见证存样送样编制台帐和旁站日记㈠建筑材料台帐登记,由专业监理编制登记㈡各种试块、试件的监理见证取样、送样及复试结果应登记台帐管理,台帐格式为自编制,最少应包括序号、抽样部位、设计强度、成型日期、试验日期、龄期、试验结果等子项。台帐设置应从委托试验单签认时开始登记,在复试审核后登记完成,反复循环。㈢ 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样过程视为监理旁站监理,见证监理人员应采用采通用旁站记录表格,记好旁站记录。

日记的记录最少以下内容:

1、抽样材料及试验品种、种类、生产厂家、取样部位、抽取组数、有无异常情况及送样或取样时间,精确到分。

2、抽取各种试件的,应最少记录试件的品种、种类、设计强度等级或级别规格、抽取地点或部位(部位应记录准确的所在轴线相对位置)成型时间,送样时间及有无异常情况,作为实体检测试件的养护情况也应进行记录。应记录监理见证人员抽取样品见证过程和送样过程,也同时作为对监理人员考核的依据。㈣ 复试和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各种建筑物资经复试审查确认为不合格的应依据国家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水泥:安全性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视为不合格。抗压强度不合格的应要求退场,工程允许也可协调一致,降等级使用。

2、钢材:复试结果不合格,可进行二次加倍取样再进行复试,合格后可用于工程,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不准用于工程。凡是规范允许二次加倍取样再行复试的建筑材料,专业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复试不合格的二次报验,二次不合格后再行三次报验。抽取委托单,先后两次一并保存。

3、钢筋焊接试件:必须在已焊好的接头中,随机抽取。如一次送样复试不合格时,可按规范规程加倍抽取样品再行复试,如二次复试还不合格时,判定此批接头为不合格,全部废除。

4、砼、砂浆试块:如送实验室试验,其结果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实体检测,由委托的实验室进行。对于拆模用于强度参考的砼试块,应要求承包单位制作不少于两组试块,如一组试验不符合拆模强度要求时,推迟日期后,再进行一次送样试验,作为最终专业监理确认允许拆模的依据。

项目总监应对指定的监理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委托抽样单所填各子项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监理有限公司

6.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篇六

一、工程概况:

成都—阿坝工业园区配套设施二期安置房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486000m2,总造价96000万元。工程结构类型为11层住宅剪力墙结构及6层砖混结构,防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成都望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勘察单位: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 质监单位:金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理单位:北京京友联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A区:四川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B区:四川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见证取样制度

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代表批量等的监理人员。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样过程视为旁站监理过程,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四、见证取样内容及要求

(一)本工程应对下列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试。(1)结构工程建筑材料:钢材、砂、外加剂、施工用水、水泥、石、砌筑块材;

(2)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材料水泥塑钢窗外墙陶瓷饰面砖(吸水率)砂、防水涂料;

(3)屋面工程建筑材料防水卷材;

(4)居住节能工程建筑材料,屋面保温用材料;(5)暖卫工程建筑材料:给水管材卫生检验塑料管道;(6)合同约定增加复试的建筑材料。

上述建筑物资复试报告,承包单位应及时二次报验,专业监理要严格审查子项目试验结果和结论,确认后,将一、二次报验资料及附件和保留的抽样单,复试报告印件一并整理登记并保存。并复核建筑材料实际进场数量、牌号与复试报告相一致。

(二)本工程施工试验、检验试件成型及抽取的监理见证存样、送样项目:

1、钢材的焊接、试件的抽取(分不同焊接型式、规格、级别);

2、砼标养试件;

3、砼同条件实体检测试件的成型、抽取及养护条件;

4、砂浆试块的抽取和成型;

5、钢材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位置的确认;

6、后置埋件的拉拔试验;

7、外墙外保温的拉拔试验;

8、水泥浆料保温、对保温性能试验、试件的抽取与成型。

以上各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必须与施工单位抽样员一同进行抽样,进行见证取样成型过程,并一同送样。

(五)见证存样送样编制台帐:

(1)建筑材料台帐登记,由专业监理编制登记;

(2)各种试块、试件的监理见证取样、送样及复试结果应登记台帐管理,台帐格式为自编制,最少应包括序号、抽样部位、设计强度、成型日期、试验日期、龄期、试验结果等子项。台帐设置应从委托试验单签认时开始登记,在复试审核后登记完成,反复循环;(3)复试和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各种建筑物资经复试审查确认为不合格的应依据国家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水泥:安全性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视为不合格。抗压强度不合格的应要求退场,工程允许也可协调一致,降等级使用。

2、钢材:复试结果不合格,可进行二次加倍取样再进行复试,合格后可用于工程,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不准用于工程。凡是规范允许二次加倍取样再行复试的建筑材料,专业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复试不合格的二次报验,二次不合格后再行三次报验。抽取委托单,先后两次一并保存。

3、钢筋焊接试件:必须在已焊好的接头中,随机抽取。如一次送样复试不合格时,可按规范规程加倍抽取样品再行复试,如二次复试还不合格时,判定此批接头为不合格,全部废除。

4、砼、砂浆试块:如送实验室试验,其结果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实体检测,由委托的实验室进行。对于拆模用于强度参考的砼试块,应要求承包单位制作不少于两组试块,如一组试验不符合拆模强度要求时,推迟日期后,再进行一次送样试验,作为最终专业监理确认允许拆模的依据。

项目总监应对指定的监理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委托抽样单所填各子项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北京京友联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7.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篇七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云南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2011年廉租房项目工程,位于嵩明县小街镇派出所旁。工程总建筑面积40463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面积9636.1平方米,其中商铺面积6123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4180平方米,建筑层数1、3号楼为17层,2号楼为21层,建筑高度61.8米。

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为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八度,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建筑物耐火等级二级,建筑物使用年限50年,主体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小街镇人民政府

设计单位:云南世纪阳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质监单位:嵩明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监理单位: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

三、见证取样制度

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代表批量等的监理人员。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样过程视为旁站监理过程,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四、见证取样内容及要求

(一)本工程应对下列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试。(1)结构工程建筑材料:钢材、砂、外加剂、施工用水、水泥、石、砌筑块材;

(2)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材料水泥、塑钢窗涂料、砂、石,室内用地面工程防水涂料;

(3)屋面工程建筑材料防水卷材;

(4)暖卫工程建筑材料:给水管材卫生检验塑料管道;(5)合同约定增加复试的建筑材料。

上述建筑物资复试报告,承包单位应及时二次报验,专业监理要严格审查子项目试验结果和结论,确认后,将一、二次报验资料及附件和保留的抽样单,复试报告印件一并整理登记并保存。并复核建筑材料实际进场数量、牌号与复试报告相一致。

(二)本工程施工试验、检验试件成型及抽取的监理见证存样、送样项目:

1、钢材的焊接、试件的抽取(分不同焊接型式、规格、级别);

2、砼标养试件;

3、砼同条件实体检测试件的成型、抽取及养护条件;

4、砂浆试块的抽取和成型;

5、钢材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位置的确认;

6、后置埋件的拉拔试验;

7、外墙外保温的拉拔试验;

8、水泥浆料保温、对保温性能试验、试件的抽取与成型。

以上各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必须与施工单位抽样员一同进行抽样,进行见证取样成型过程,并一同送样。

(五)见证存样送样编制台帐和旁站日记:(1)建筑材料台帐登记,由专业监理编制登记;

(2)各种试块、试件的监理见证取样、送样及复试结果应登记台帐管理,台帐格式为自编制,最少应包括序号、抽样部位、设计强度、成型日期、试验日期、龄期、试验结果等子项。台帐设置应从委托试验单签认时开始登记,在复试审核后登记完成,反复循环;(3)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样过程视为监理旁站监理,见证监理人员应采用采通用旁站记录表格,记好旁站记录。日记的记录最少以下内容:

1、抽样材料及试验品种、种类、生产厂家、取样部位、抽取组数、有无异常情况及送样或取样时间,精确到分。

2、抽取各种试件的,应最少记录试件的品种、种类、设计强度等级或级别规格、抽取地点或部位(部位应记录准确的所在轴线相对位置)成型时间,送样时间及有无异常情况,作为实体检测试件的养护情况也应进行记录。应记录监理见证人员抽取样品见证过程和送样过程,也同时作为对监理人员考核的依据。

(4)复试和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各种建筑物资经复试审查确认为不合格的应依据国家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水泥:安全性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视为不合格。抗压强度不合格的应要求退场,工程允许也可协调一致,降等级使用。

2、钢材:复试结果不合格,可进行二次加倍取样再进行复试,合格后可用于工程,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不准用于工程。凡是规范允许二次加倍取样再行复试的建筑材料,专业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复试不合格的二次报验,二次不合格后再行三次报验。抽取委托单,先后两次一并保存。

3、钢筋焊接试件:必须在已焊好的接头中,随机抽取。如一次送样复试不合格时,可按规范规程加倍抽取样品再行复试,如二次复试还不合格时,判定此批接头为不合格,全部废除。

4、砼、砂浆试块:如送实验室试验,其结果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实体检测,由委托的实验室进行。对于拆模用于强度参考的砼试块,应要求承包单位制作不少于两组试块,如一组试验不符合拆模强度要求时,推迟日期后,再进行一次送样试验,作为最终专业监理确认允许拆模的依据。

8.见证取样制度 篇八

一、要求

1.见证人员务必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透过建设单位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务必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2.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3.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4.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建筑企业试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第三方试验室检查:①计量认证书,CMA章。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二、程序

1.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2.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务必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齐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3.送检

检测单位在理解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4.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状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9.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制度 篇九

第一节 见证取样的规定

取样,是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公正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滋生了由于实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第二节 见证取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的范围

(一)、见证取样的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二)、见证取样的范围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监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

5、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专用章。

6、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7、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第三节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见证人员的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二)、见证人员的执业要求

1、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2、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每隔3~5年换证一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监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纪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第四节 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一、见证人员的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检测机构实验室对见证取样送样检验的试件,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见证检验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可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验。

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反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应按有关法律、规章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见证取样送样专用工具

为了便于见证人员在取样现场对所取样品进行封存,防止串换,减少见证人员伴送样品的麻烦,保证见证取样送样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介绍三种简易实用的送样工具。这些工具结构简洁耐用,加工制作容易,便于人工搬用和各种交通工具运输。

1.A型送样桶(1)用途

a.适用150mm×150mm×150mm的混凝土试块封装,可装3件(约24kg)。b.若用薄钢板网封闭空格部分,适用70.7mm×70.7mm×70.7mm砂浆试样封装,可装24件(约18kg)。

c.如内框尺寸改为210mm×210mm,可装100mm×100mm×100mm混凝土试块16件(约40kg)。

(2)外形尺寸

外形尺寸为174mm×174mm×520mm。2.B型送样桶(1)用途 适用Φ175mm(Φ185mm)×150mm的混凝土抗渗试块封装,可装3件(约30kg),也适用于钢筋试样封装。

(2)外形尺寸

外形尺寸为Φ237mm×550mm。3.C型送样桶(1)用途

a.适用240mm×115mm×90mm的烧结多孔砖试样封装,可装4件(约12kg)。b.适用240mm×115mm×53mm的普通砖试样封装,可装8件(约20kg)。c.可装砂、石约40kg,水泥月30kg,或可装土样月40个。(2)外形尺寸

10.监理见证取样制度(最终版) 篇十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编制人: 审核人:

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5日

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建设单位:泉州市铭橡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包单位: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施工分包单位: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铭橡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宿舍楼工程位于福建省永春县工业区,总建筑面积为4230.34m2,建筑高度为20.65m,6层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等级为三级,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地震烈度七度设防,建筑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1、基础结构设计

本工程基础采用冲孔灌注桩,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冲孔灌注桩施工方案另行编制。基础垫层为100厚C15素混凝土,基础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

2、主体结构设计

主体采用钢筋砼框架结构体系。主体砼强度等级一层柱、二层柱C35,三层柱C30外,其余主体梁、柱、板强度等级均为C25。构造柱、圈梁、压顶梁、过梁、栏板等,除特别注明者外均采用C20。

铭橡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厂区—车间2工程位于福建省永春县工业区,总建筑面积为12600m2,建筑高度为12m,单层轻门式刚架结构,建筑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地震烈度七度设防,建筑使用年限为五十年。本单体工程为轻门式刚架结构,施工方案另行编制。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本公司的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本公司监理的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工作,保证本公司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见证取样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指本公司各项目部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由施工单位的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取样,我司项目部的见证人员进行见证,并送到具有相应质量监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项目部可要求适当增加见证取样及送检的数量和比例。

三、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员须进行取样送检见证: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项目的见证人员须由本公司具有见证取样证及具备相应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本公司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相应的质监站。

五、见证人员应担负见证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的见证取样规章制度 2

开展工作,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六、若发现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人员弄虚作假或所取样送检的试样不具有代表性,见证人员应拒绝在见证的委托单等文件上签字并及时指正,严格要求取样人员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对于取样、送检人员拒不改正者,见证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总监或公司报告,以便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若有必要,见证人员可依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封存,以便处理争议。

11.施工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及见证取样 篇十一

1、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员、质检员会同现场材料员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办理入库手续,存放在规定位置,并进行标识;对需要复验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不能入库,更不得投入使用,应暂时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待检区域,并作好“待验”的标识,并记录,不得投放使用。

2、进货检验应包括的内容:(1)、进货文件的验证:

a)、进货单上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标准是否与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相符;

b)、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有效。(2)、实物验证:

a)、进货的实物是否与进货文件相符。b)、进货数量是否与进货单相符。c)、进货质量抽验是否符合要求。

d)、进货材料的包装、标识、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和标识清楚。

3、现场抽样送检,应由现场材料员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通知试验员,按规定取样并送到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试验结果应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确认。

(1)、确认为合格的材料方可投入使用或办理入库手续,存放在规定位置,并将原来的“等检”标识改为“合格”标识。

(2)、确认为不合格的材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3)、确认为质量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可以使用的材料,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监理或顾客协商,经监理或顾客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降级使用。

4、所有材料验收资料及复试或试验资料要经质检人员签字认可。材料的验收、测试或试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必须由专人登记保管。

5、材料的紧急放行:

(1)、如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又能及时追回和更换的材料可作紧急放行处理,不能追回和更换的材料不允许做紧急放行处理。

(2)、对需要作紧急放行的材料,必须由工长填写材料“紧急放行批准单”,经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3)、对紧急放行的材料必须由工长进行标识和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4)、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材料人员实施进货的检验和试验,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上报主管领导。

6、工程试验人员培训上岗、持证上岗。

7、材料进场,项目部材料员、质检员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检查,收集材料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随行技术资料等质量保证资料。

8、见证承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试验员在建设、监理单位有见证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按现有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取样。

10、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和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12.见证取样制度 篇十二

天伦开元城三期工程

(Ⅰ标段)

见证取样制度

编制人:

审批人:

天伦开元城三期Ⅰ标段项目监理部

二00四年四月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一、前言: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参加本项目监理工作的见证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使监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工程基本情况:

1.1工程名称:开元城三期工程1标段

1.2建设地点:郑州市开元路与清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1.3建筑规模: 拟建工程由洋房区70#、71#、72#、73#、75#楼;叠拼区101#、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楼; 商业123#楼;物业用房125#、126#、127#楼,共29幢多层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24900.33平方米。其中洋房地上8层,叠拼地上5层,地下1层,地上为普通住宅,层高2.95m;地下为戊类储藏室,标准层层高2.95米,建筑高度最高为24.1m(室外地坪至主屋面面层),室内外高差为300mm。1.4主要建筑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1.5工程质量要求:合 格

三、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检验制度:

见证取样与送检检验,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见证下,由承包单位专职取样人员在现场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样品的采集、标识和封样,并将检验样品送检至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产品质量的认证,以及为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充分显示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1、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对本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等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具体项目如下: 2.1承重结构砼的强度及抗渗砼的抗渗性能; 2.2承重部位砌筑砂浆的强度;

2.3结构工程中的钢材及其焊(连)接接头; 2.4墙体材料;

2.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2.6防水材料;

2.7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给水管材及管件; 2.8入户的低压电线、电缆; 2.9土方工程中的压实系数;

2.10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2.11其他必须见证送检的成品、半成品和材料。

2、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3、见证取样送检有关要求:

3.1每个单位工程的材料或项目见证取样频率为100%,见证取样送检频率应不少于30% 3.2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试验室资质、主要计量及检测设备的检定情况、试验人员资质、试验室管理制度、将在该试验室检测的项目等;对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检测 3

机构须保留其具备相应资质的证明文件。

3.3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成立之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配置见证员(须有见证员岗位证书),由项目总监主持编制的监理规划中必须针对工程的特点及工程的进度编制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实施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必须做好材料或项目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台帐,并在工程结束时将其作为质保内业资料一并归档。

3.4见证取样台帐应按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的具体项目分别建立台帐。3.5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应由见证员建立,或由总监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如由其他专业人员建立的台帐,见证员应每隔2周对台帐进行核对,并签字。

3.6与施工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数量编制见证取样送检实施计划书,计划书在办理开工报备时同时报送市质监站、市检测中心及签约的监督检测机构。

3.7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见证检验计划书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和制备,见证员必须在旁见证。3.8取样员负责填写见证取样表,见证员审核签字认可,并共同对样品作出标识,并注明在取样记录表上。

3.9对见证取样不合格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10若见证员变更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4、见证取样送检监理人员职责: 4.1总监理工程师

4.1.1审核质量检测机构及施工单位试验室资质; 4.1.2审批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4.1.3督促见证员做好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 4.1.4定期检查见证取样送检记录与检测报告。4.2见证员

4.2.1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见证取样协议书及计划书,并报专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4.2.2按照见证取样计划书及有关规定做好样品现场取样、封样、送检等见证工作;

4.2.3确认并收集《见证取样送检表》,在监理日记中做好见证取样记录;4.2.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每次见证取样样品所代表材料的标识,以满足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要求;4.2.5对见证取样不合格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责令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4.2.6及时对见证取样情况进行汇总,以便了解材料的质量动态,汇总数据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重要依据。4、2.7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并对试样进行监护。4.2.8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2.9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4.2.9见证有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4.2.10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四、见证人员的其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本工程派“李利霞”及孟莉女士担任见证员

(2)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授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

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伦开元城三期工程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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