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动物检疫

2024-07-13

国内动物检疫(通用10篇)

1.国内动物检疫 篇一

[检验检疫]动物检疫的程序

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是《检疫法》的立法宗旨。动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下面以进境动物、动物产品为例,简单介绍我们的执法程序:

一是检疫审批。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实施地方局预审和总局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境外预检。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三是检疫报检。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我局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绝不允许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对输入动物的,通过现场检疫不能完全确定货物是否带疫,还将实施隔离检疫,必要时按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疫,使通过进境动物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降至最低。

五是检疫监督。它是动物检疫的延续,对虽经检疫但仍然存在传播疫病疫情风险的某些动物、动物产品,有必要对其进境后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通过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控制加工流程、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确保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六是检疫处理。它是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通过采取除害、扑杀、销毁、退回等手段,有效阻止带有疫病疫情的货物入境或造成疫情传播。

2.国内动物检疫 篇二

1 检疫材料的采集原则

1.1 时间性

病死动物需立即采集病料,尤其在夏季不应超过4h。拖延过久,则组织变性、尸体腐败,侵入其它细菌有碍病原检出。而对于初步诊断为病毒感染的动物,如从其活体上采集病料,必须在发病初期、急性期或发热期进行,否则病毒会很快在血液中消失,组织内病毒的含量也因抗体的产生而迅速下降。

1.2 典型性

采取病料的种类应根据传染病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脏器、排泄物、分泌物等。

(1)要选择典型动物,即未经药物治疗、病状典型的动物,这对细菌性传染病的检查尤其重要。

(2)要选择典型材料,即采集病原体可能在其中含量最高的材料;在采取病料前,应对动物可能患某种疫病做出初步诊断,侧重采集含病毒或细菌量最多的脏器或内容物。动物濒死期有败血症症状的,死后应采心血、淋巴结、脾、肝;有明显神经症状的应采取脑、脊髓;有黄疸,贫血症状的,应采取肝、脾。

1.3 无菌性

样品采集全过程应无菌操作,尤其是供微生物学检查和血清学检查的样品。所用器械均应灭菌,包括采样用具、盛放样品的容器等,做到既要避免污染,又要防止病毒被灭活。采取一种病料,应用一套器械,不可再用其采集其它病料。否则,必须经过(火焰,酒精)消毒,才能采取另一种病料。采取的脏器分别装入不同的容器内,一般先采微生物学及血清学检验材料,然后再采病理组织学检验材料。采集完病料后对解剖场地及尸体要彻底消毒。

1.4 安全性

在采样过程中,采样人员要注意安全,防止感染;同时防止因病原扩散而造成环境污染。当怀疑为炭疽时应禁止剖检,可在颈静脉处切开皮肤,抽取血液做血片数张,立即送检。

2 病料处理

要想使试验诊断得出正确的结果,除采取适当的病料外,需使病料保持或接近新鲜状态,为此需对病料进行处理。

2.1 病理组织学检查材料

采用10%福尔马林液(市售甲醛溶液1份加蒸馏水9份)或95%酒精等固定,固定液体积应为病料的10倍。如用10%福尔马林固定组织,经24h必须更换一次新鲜溶液;神经系统组织需使用10%福尔马林,并加入5~10%的碳酸镁。

2.2 细菌检查材料

一般用灭菌的液体石蜡、30%甘油缓冲盐水或饱和氯化钠溶液来保存病料。

2.3 病毒学检验材料

一般使用50%甘油缓冲盐水来保存。需做组织学检查的材料最好使用包音氏液或岑克氏液。

2.4 血清学检验材料

从发病猪无菌采取血液,注入灭菌试管中,室温或37℃放置0.5~1h,然后4℃冷藏。

3 动物检疫的方法

3.1 临场检疫

通过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一系列的检查,分辨健康家畜和病畜,是活畜(禽)产地检疫最常用的方法。

3.2 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的期限:大家畜一般不超过40 d,禽类15 d,野生动物25 d,小动物7~10 d。在整个隔离检疫期间,所有动物不得使用抗生素药物和接种疫苗,以免影响结果判定。

3.3 实验室检疫

主要有病理组织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等。

3.3.1 病理组织学检查技术

在被检动物中,具有临床症状,一般的检疫方法又不能确诊,或病畜出现死亡,则应进行病理学检查。有些疫病如猪萎缩性鼻炎、马鼻疽、新城疫等通过病理剖检常可获得确诊。病理组织学检查技术弥补了肉眼检查的不足,进一步明确病变性质,常使疫病得到确诊。尤其对肿瘤的定性,脑组织病变检查有极高的价值。常用的有石蜡切片、苏木素-伊红(HE)染色法、快速冰冻切片。

3.3.2 病原学检查技术

对于大多数传染病,只有通过病原学检查技术分离到致病细菌或病毒等,鉴定后方能最后确诊。它的特点是较复杂,要求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同原因引起的传染病需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如细菌性传染病主要通过微镜检查法、培养检查法、生化试验、动物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查;病毒性传染病则先要进行病毒分离培养,而后采用包涵体检查、病毒培养性状观察、病毒形态学观察、病毒核酸检测(聚合酶链式反应,即PCR技术,主要用于微量样品和不完整病原的检测,尤其适用于个体极小、难于观察且难于人工培养的病毒的检测);寄生虫病要采用虫卵检查法、虫体检查法。

3.3.3 免疫学检查技术

免疫学检查技术对某些传染病的诊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采用病毒的分离常得不到肯定的结果。由于许多传染病的抗原、阳性血清和诊断液已商品化,只要采取可作为抗原的被检病料或被检血清等便可进行。免疫学诊断具有需时较短、操作简便、结果可靠的优点。

主要方法有:凝集反应、沉淀反应、标记抗体技术、补体结合试验(CFT)。另外,变态反应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一些慢性传染病的检疫与监测,尤其适合动物群体检疫、畜群净化。该技术是牛结核病检疫、马鼻疽病检疫的常规方法。

近年来,安徽省桐城市养禽业快速发展,养殖规模日益扩大。免疫预防接种已经成为养殖业中关键的技术措施,是诸多预防动物疫病手段中最经济、最方便、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免疫接种能否获得成功,不但取决于接种时疫苗的质量、接种途径和免疫程序等外部条件,还取决于机体的免疫应答能力这一内部因素。接种疫苗后的机体免疫应答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生物学过程,所以,接种过疫苗的禽群不一定都能产生坚强的免疫力,一旦易感动物经免疫后抗体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就容易导致动物发病,此现象称为免疫失败。也就说免疫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疫苗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很多规模养禽场仍旧常有因免疫失败而导致动物发病的现象发生,这不但给养殖户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动物的防疫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动物免疫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帮助养殖业者减少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养殖效益。

1导致免疫失败的可能因素

1.1抗原因素

动物体内的病毒在复制过程中,将它携带的遗传信息传递给子代。由于有些病毒核酸聚合酶的校正能力较差,使一些部分遗传物质变异的病毒生存下来,产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在抗原上稍有差异的病毒颗粒。这种变异正是病毒自我发展,追求生存的一种机制,所有微生物中都存在这种现象。其中大多数病毒粒子被体内抗体所中和,小部分没有被抗体中和的病毒颗粒经过大量的复制,逐步取代了原有的病毒,发展到一定程度引起动物发病。

另外一种病毒的突变是由于病毒的基因组之间发生了交换,从而使包装好的子代病毒发生了抗原变异,这就导致病毒抗原在短时间内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异,致使疾病的突然爆发。这两种情况下,对动物体的免疫都是效率极低或者是无效的。

1.2疫苗的质量

在集约化养殖场中,一个群体有很大的规模,对于鸡来说可达到上万只,疫苗的保护率不是100%的,因此,免疫动物接触强毒后存在少数免疫动物发病的现象是正常的。而且,由于病原本身时刻都在变异,但制作疫苗的速率永远慢于病原的变异,最终导致免疫失败,这也许是免疫失败的根本原因。另外疫苗的制作、保存与运输、使用上还有若干问题造成免疫失败,也不容忽视。

(1)疫苗质量不合格。疫苗的质

导致畜禽免疫失败的原因探索与防范

3.关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动物产地检疫 ;思考;措施

中图分类号:S85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7-65-1

1存在的主要问题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产地检疫工作正在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软件、硬件设施不断得到改善和加强,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技术储备存在的问题。目前执行动物产地检疫的人员兽医水平参差不齐,行业在职教育相对滞后。动物产地检疫技术主要还停留在肉眼判断水平,一些执法人员检疫经验不足,个别县没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验室,有时缺乏科学的执法依据;二是操作过程存在的问题。执法取证不规范,技术操作程序不到位,判断位点不全面,判断依据存在单一性;借助养殖环境的判断能力差,还没有真正做到现场检疫。全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还没有真正和动物标志可追溯制度接轨等,较大程度影响了公共卫生安全的维护;三是执法不严谨不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目的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然而个别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不精通,责任吃不透,对条文断章取义。还有的只顾简单罚款,依法处理程序不到位,做不到查根追源和依法检疫处理等,以致执法不彻底事件时有发生;四是检疫量大面窄难度大。当前各地动物产地检疫受检者主要是生猪和家禽,由于养殖地域、养殖场分布的差异,散养所占比例和交通便利程度不一,检疫人员数量和报检点布控差异,加之各地各类农业经纪人逐年增加,对此类人员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报检制度执行程度不一等,使总体动物产地检疫难度加大,严重影响动物卫生执法形象和社会效益;五是缺乏敏锐的洞察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可以讲是一种责任心很强的工作岗位,主要表现在专业、执法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以,执法人员要有极强的洞察力和敏锐的判断力。

目前,各地方动物产地检疫虽然按照农业部、省市要求在辖区乡(镇)设立报检点,有些地区由于检疫申报不高,有的乡(镇)产地检疫报检率只有30%~40%,个别地方报检率甚至更低。笔者分析认为,平时宣传不够、监管打击力度不强是主要原因。另外,案件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就造成一些地方报检不报检一样可以运输,如果运输、屠宰环节监管不严,就给货主和承运人留下可乘之机,认为不报检照样可以通行无阻,不报检可以省去麻烦的检疫程序。这些方面都是引起产地检疫报检率低的原因。

2引起的思考

日常开展的产地检疫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如在实际中货主和承运人为什么不愿意申报检疫,如何强化管理相对人履行动物检疫申报意识,产地检疫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有效提高产地检疫报检率,作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了解和摸清楚原因问题所在,办法自然就有了,这些都是需要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该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更多的畜禽养殖场、户、货主能够主动自觉地履行依法申报检疫的义务。各地产地检疫工作都有许多可以让我们借鉴学习的经验。具体怎么做还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3建议与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在过去宣传的方式基础上,重点把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带到畜禽养殖场(户),一直延伸到畜禽贩运户、经纪人,使他们真正了解畜禽经营、运输等要申报检疫,明白他们是申报检疫主体,使广大饲养经营者认识到产地检疫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二是加强监管,制定日常的巡查监管措施,对检疫申报率低的地方加大监管频次,对发现的逃检违法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维护动物检疫工作秩序;三是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畜禽数量的变化,特别是规模养殖场一年进出栏情况,畜禽贩运户流动比较大,监管起来难度大,可以考虑让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畜禽出栏时由其配合畜禽贩运户报检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在畜禽出栏时及时报告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包联的官方兽医进行监管。但是如果不报检,不移动的情况下可以,一旦畜禽移动就应依法查处;四是开展提高检疫人员责任心、素质、能力教育和业务培训,对那些不负责的检疫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4结语

综上所述,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之一是预防消灭动物疫病,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第一道关口,到场、到户、到点检疫,开展产地检疫,可以把动物疫病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进行,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只有严格把好这道关口,进入运输、屠宰的动物就可以有效控制防止或者减少动物疫病流行。依法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监管的职责,产地检疫工作做的是否到位,对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流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着重要的意义。

4.动物检疫证明 篇四

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4种;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有“大标签”和“小标签”2种。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

据了解,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的启用有如下优点:一是突出可追溯性,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设立了货主“联系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特别是“牲畜耳标号”等项目;二是体现防检监三者有机联系。既要查对填写牲畜耳标号、实施各个环节动物检疫工作,又要对检疫结果予以即时处理,对检疫处理结果负责;三是“一票通”及时便民。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适用于产地、流通、屠宰检疫等各个环节,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减少换证程序,做到了及时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4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产地检疫

第十条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二条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第五章附则

5.动物检疫工作汇报 篇五

动物检疫工作汇报

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我县继续深入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好人员培训,锤炼技术队伍。

今年是中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整顿年,由于双汇瘦“肉精事件”和雨润“问题肉事件”的警示,我县把加强人员培训和执法队伍教育当成重中之重。由于市县两级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属于非畜牧兽医专业毕业人员,人员技术能力低外行多,所以加强技术培训尤为重要。我们邀请市监督所所长高级兽医师蔡立安和监督科科长左善民两位同志对全体检疫和执法人员进行了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了同志每的理论水平和责任意识。

二、狠抓检疫报检点建设,落实产地检疫签约工作。

xx五个乡镇检疫示范点,统一制作公示栏,制度牌,配发制式文书和消毒药品。充实乡镇检疫人员,落实检疫点办公场所。在保持去年x家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小区签订协约的基础上,又与x户小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了产地检疫协约。目前共有猪养殖场户156家,羊58家,牛61家,鸡101家实施了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五个示范点与规模养殖场签约率达到了100%,其他乡镇平均达到80%以上。

三、扎实开展检疫工作,努力提高报检率。

今年,每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次数平均达到x批次,共达到x批次,检疫动物x万头只,其中活鸡约x万只,活羊约x万只,生猪约x万头,x万头牛,签约规模养殖户动物出栏报检率达到100%,检疫率100%,出征率99%(1%为检疫不合格要求隔离治疗和观察的动物)。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已经开始在我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全力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6.试论动物检疫执法 篇六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 保证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 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目前我国的动物检疫工作还相对落后, 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它将阻碍今后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发展。

2 动物检疫的地位和作用

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绿色畜产品、无公害畜产品、安全畜产品、“放心肉”工程的有效实施及人民身心健康的法制保障, 是依法治牧的重要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动物及其产品流通越来越频繁, 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越来越复杂, 重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已刻不容缓。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 认真有效地贯彻《动物防疫法》, 显得尤其重要。

从动物检疫的概念可以看出, 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动物检疫的社会性

第一, 我国是一个不很发达的农业大国, 畜禽的饲养涉及千家万户, 同时也正在向集约化、高密度、高商品化的生产方式方向发展;第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肉、蛋、奶的需求日益增加, 人们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也要求加强动物产品检疫, 让人们吃上高品质、高质量的放心畜禽产品。第三,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各种畜禽饲料及药品使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 为了追求高额利润, 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 造成药品在畜禽体内残留和蓄积, 影响了畜禽产品质量, 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国外发生的二恶英中毒和疯牛病事件, 等都是因为饲喂了不安全的饲料造成的, 并因此而引起了全球性的恐慌。第四, 许多动物疫病, 特别是一些烈性人畜共患病, 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 如牲畜口蹄疫、禽流感。

2.2 动物检疫工作的指导性

为了保证畜禽的健康, 保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必须加强动物检疫。动物检疫工作对畜禽疫病防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检疫, 可以了解某一地区、某一时段畜禽疫病流行情况, 了解某种或某几种疫苗的预防效果, 指导防疫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 因此, 检疫工作对防疫工作有指导性意义,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检促防”。

2.3 动物检疫的法律性

由于检疫工作涉及的范围极宽、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因此,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来确定其检疫的地位, 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检疫工作行为。我国在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并于2007年8月30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动物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使检疫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4 动物检疫的强制性

由于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代表着国家意志, 是一种政府行为, 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抗。为了维护动物检疫的法律性, 检疫人员有时在执行《动物防疫法》时, 可能与一些团体、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必然要采取强制性措施, 这是对公众事业的负责行为, 是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行为。在烈性、破坏性大的疫病, 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暴发流行时, 要对一些地区范围内的某种或几种动物进行强制捕杀, 划定一定区域进行隔离和封锁, 限制人畜流动。出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出国境, 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表现, 也是检疫工作的一种强制性的工作。

2.5 动物检疫的专业性

由于检疫的目的是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防止疫病传播和流行, 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所以, 检疫必须由受过一定专业教育的专业人员实施, 以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基层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具有政府行为的执法工作。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 逐步完善管理机制, 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 执法队伍不断壮大, 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技术措施不断完善, 有效地促进了畜牧产业化的建设进程。然而这项越来越显得重要的工作在诸多方面仍存在误区, 与国家日益深入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一些地区这些问题已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阻力, 甚至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在此, 结合基层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实际, 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共同探讨, 以期对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3.1 问题

3.1.1 私屠滥宰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相继建立以生猪为主的定点屠宰场, 但仍还有部分地区至今仍未建设, 上市肉品以市场补检为主, 造成了检疫时间不固定、肉品来源不明朗、检疫程序不规范、以眼看为主, 只要是“看得过眼的”, 最后的程序就是收费。形成“不检疫只收费”, 给其留下“胆大妄为”的发展空间, 滋生违法违规违纪现象, 屠户有空可钻, 黑窝点上宰的、不正渠道来的、不健康肉品等堂而皇之上市销售, 接受检疫执法人员的“眼看”补检。躲检、少交费或抵制不交费依然存在。

3.1.2 逃避检疫手段五花八门。

未经过定点屠宰的, 偷偷摸摸, 以黑夜为掩护, 把不健康的、有害的、老母猪肉等直接送餐馆、学校、机关食堂等肉品消费大户;定点屠宰场宰杀的, 检一藏一甚至二, 把所藏的分割成小块, 用摩托车后箱、三轮车加夹层、有的甚至藏在身上带出上市销售;部分个体屠户在屠宰点上宰杀1头猪肉, 再将自己在家中杀的猪肉 (病死猪肉) 掺在其中一起销售, 以带检疫印讫标记的肉做幌子, 蒙骗消费者, 逃避检疫。

产地检疫是逃检的重灾区, 运输户能逃就逃, 逃不了的先”协商“, 几百头猪只付几十元检疫费, “协商”不成就采取恶劣手段, 给检疫人员造成生命安全隐患。每年全国都要发生逃避检疫而与检疫人员发生冲突, 产生暴力行为, 致使检疫人员伤亡。

个别人员在村级或农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以生猪为主的肉品交易, 拒不接受检疫执法人员检疫及收取检疫费。

3.1.3 活畜禽交易市场理而不顺。

原乡镇活畜禽交易市场大多是工商部门设立, 后因街道建设等原因大部分已自动消失, 没有了固定的交易场所, 或有些乡镇在各个集市上自主形成的一个集中交易点, 动物检疫执法人员无法对其实施集中检疫、统一收费。再有, 禽类检疫难度大、收费低、检疫执法人员少, 对此心有余而力不足。

3.1.4 检疫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依然存在。

现行体制没有理顺, 乡镇畜牧兽医站既负责辖区内的畜牧兽医服务职能, 又兼顾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职能。一般分为几个小组, 其中一个就是检疫执法组, 以承包的形式, 规定检疫和收费任务, 导致对辖区内的动物检疫放松监督管理, 少检或不检, 眼里只看到收费, 给违法违规违纪留下发生的空间。表现在:倒卖、转让检疫票证, 检疫票证异地“流通”使用;只收费不检疫;收费但少开或不开票据, 不足额出证或不出证;检疫相对人只要愿付一定检疫费, 多少都不管, 按车、按摊位按月收费;为完成任务, 聘用社会人收费等。

3.1.5 没有充分调动检疫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缺乏必要的检疫专用设施设备, 无法实施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有效检疫,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检疫执法难度大、人员不足、危险性高、没有一套严格的机制保障, 让检疫执法人员放心、放胆、放手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牧;检疫执法经费得不到落实, 待遇无从解决,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对自食畜禽如何检疫, 被淘汰老母猪如何处理, 不可能完全烧掉、埋掉, 没有明确规定, 检疫人员遇到类似问题, 无所适从。

3.2 建议

3.2.1 加强队伍建设。

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依托下, 整合现有畜牧行政执法人员, 按照“统一、高效、方便操作”的原则, 结合乡镇机构改革, 组建乡镇级畜牧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 每一机构负责一个或几个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定编定员, 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实行县 (下转第44页) (上接第40页) 级垂直管理。

3.2.2 增加投入, 加强畜牧执法硬件建设。

随着兽医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 要加大投入力度, 构建必要的畜禽检疫执法专用设施设备: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检疫箱等专用设备;争取相关项目的建设, 完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测, 强化监督职能;把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所收检疫费缴入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2.3 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

贯彻“依法执法、人本执法、公正和责任执法”的理念。落实监督责任制, 认真开展监督考核评议, 对违法执法的人员进行过错追究,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立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对执法人员在监督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效杜绝违法执法和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实行执法目标考核责任制, 执法行为、执法成效等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参照公务员管理, 实行末位制, 优秀的给于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奖, 对连续两年考评为末位的, 建议调离执法岗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定期对动物检疫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确保检疫到位, 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建立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对在执法过程中因公殉职、因公受伤、受打击报复的人员, 制定明确的保障机制, 使执法人员放心依法执法。

3.2.4 强化畜禽定点屠宰、定点交易场所建设, 理顺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对已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定点交易场所的逐步完善管理方式, 按照“企业不能自行检疫”的规定, 现有定点屠宰场无论变为何种性质, 都必须在检疫部门的严格检疫监控之下;对未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定点交易场所的乡镇, 结合实际, 按照标准, 采取招商引资等办法建立和逐步完善;对私屠乱宰和宰剥病死畜禽的、逃避检疫的, 由动物检疫行政执法人员严格监督检查, 进行严肃处理;对自食畜禽和被淘汰老母猪要制定合理化的处理方案;理顺、建设辖区内活畜禽交易市场, 统一上市交易、集中检疫、规范收费。

3.2.5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依法治牧氛围。

7.动物产地检疫组织实施的新六法 篇七

福建省建瓯市畜禽养殖业比较发达,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动物产地检疫模式。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熟悉了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与开展,并注意总结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新做法、新经验,使之得到提高和推广,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驻场监督法

驻场监督法产地检疫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检疫人员,常驻大型饲养场、养殖小区实施动物防疫监督,从而保证产地检疫的实施和检疫质量的落实。本方法适合经济发达区,适用于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畜牧养殖业,其关键在于健全的防检监督和先进的防检监测手段。

二、监促防检法

监促防检法产地检疫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综合运用动物防疫监督法,推动动物产地检疫的开展和落实。

本方法适用于在全面实行定点屠宰和规范的动物交易市场基础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建立驻场监督办公,对供屠宰和交易出售的动物要查验畜禽标识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本方法适用于散养和偏远地区。

三、防检结合法

防检结合法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开展产地检疫时,以健全的动物防疫档案和防疫责任制为基础,实现防检结合,落实产地检疫工作。

防检结合法产地检疫,适用于分散的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此法建立在健全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基础上,对防检疫人员实行分工划片,定岗、定责、定人,建立动物产地防检疫岗位目标责任制,使辖区的养殖村、场、户与防检疫人员一一对应。对饲养的动物建立档案,实行一村一场一档案,一户一账页,存档在基层站,由责任区的防检疫人员掌握在手,适时到村入场入户进行动态管理,开展产地防检疫工作。基本方法以防检疫责任制为基础,防检疫人员入场入户监管为措施,建立“户籍式”动物档案,实施“片警式”管理方法,开展防疫、检疫工作。

四、社会自律法

社会自律法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调畜牧兽医学会、养殖协会和其他经济组织,规范动物防疫行为,推动动物产地检疫的开展。

此办法适用于外地收购和散养动物出售。建立在基层动物检疫站、山区路口、交通枢纽地带和市场等地的动物防疫检疫报检处基础上,组织吸收动物收购贩运经济人和合作组织加入学会和协会,宣传、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度,使他们能自觉遵守,积极配合做好防检疫工作。基本方法以“报检报验处”为基础,“社会团体组织”为措施,建立动物防检报告制度,派出人员进行防检工作。

五、行业服务法

行业服务法产地检疫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运用畜牧兽医系统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开展技术信息服务促进动物产地工作的开展。通过防检疫机关优质、有效、产业化的服务,为经营者提供帮助,解决动物交易活动中的买卖难题,使被管理者自觉服从管理。适用于各种散养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

本方法以畜牧兽医服务组织为基础,法制管理与技术服务相给合为措施,建设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沟通产、供、销市场信息,结合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运输、经营提供服务,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六、村级防疫员管理法

利用村级防疫员搞好产地检疫。本方法适用于各行政村、自然村,以动物防疫员和动物销售人员为基础,经培训选设1~2名助理检疫员,主要负责产地检疫的基础信息工作,发现在产地有收购、外运、买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站)报告,并协助动物检疫员进行临栏检查。助理检疫员的报酬由检疫收费中给予适当补贴解决。

8.国内动物检疫 篇八

一、监管事项名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监管对象

在**县行政区域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

三、监管依据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否证物相符并符合规定。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是否来自封锁疫区,是否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是否染疫或疑似染疫,是否病死或死因不明,是否不符合农业部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对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据职能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检疫,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予以没收销毁;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七、监管科室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9.动物防疫与检疫作业 篇九

(一)题目:

一、什么是动物检疫?动物检疫的范围有哪些?动物检疫的分类以及动物检疫的方式?

二、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有哪些?发生一类疫病时如何处理?

三、按照《动物疫病法》什么情况适用补检和重检?

四、国内检疫常用的动物检疫证明有哪几种?

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案:

一、(1)动物检疫的概念: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者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定性后的处理。(2)动物检疫的范围:我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有关法规规定,凡在国内收购、交易、饲养、屠宰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

(3)动物检疫分为两类,(1)、国内检疫(内检):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监督和市场检疫监督(2)、国境检疫又称进出境检疫或口岸检疫(外检),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及邮寄检疫和运输工具检疫。(4)动物检疫的方法:

1、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是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检疫。当某些疫病的临床症状虽然相似,但其流行规律不一样,如猪口蹄疫与猪水疱病,其临床症状虽然相似,但流行特点不同而可加以区别。因此,某些动物疫病,需要用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鉴别诊断。

2、动物临床诊断检查:是应用兽医临床诊断学的方法,对动物进行群检和个体检查,包括一般检查和系统检查,以了解其临床症状。此种方法对于某些具有特征性临床症状的疫病,如破伤风、口蹄疫等很有意义。

3、家畜病理学检查:主要是应用病理解剖学知识,对动物尸体进行剖检,进行临床病理诊断。很多动物疫病可依据其特征和病理变化,做出正确的检疫结论,该方法在具体实践中用途最广。

4、动物微生物病原学检查:是应用动物微生物学检查技术,对引起动物传染的病原进行检查,从而得出确诊。

5、家畜寄生虫病原学检查:是应用家畜寄生虫学检查技术,对引起动物寄生虫的病原进行检查,可以得到检查结果。

6、兽医免疫学检查:是应用血清和变态反应的方法,对动物进行特异反应检疫,以确定检疫对象。

7、兽医理化检验:是应用各种理化手段对动物产品进行卫生学检验,是兽医卫生检验常用的技术和方法。

二、(1)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2)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施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锁。(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

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杀疫病。(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它限制性措施。

三、1、无合法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及标识的。

2、证物不符的。

3、检疫证明过期的。

4、无效检疫证明或标识的。适用补检和重检

四、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4种

五、检疫处理的方式 :

1、除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辐照等。

2、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3、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4、退回:对尚未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可用原运输工具退回输出国;对已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在不扩大传染的前提下,由原入境口岸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退回输出国。

5、截留:对旅客携带的检疫物,经现场检疫认为需要除害或销毁的,签发《出人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作为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也是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10.国内动物检疫 篇十

关键词:动物检疫;传染源;问题;措施

随着近年来国家和消费者对食品尤其是肉类食品质量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给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只有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不断提高和完善建议手段才能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从而让百姓吃上放心肉,维护广大人民利益。

1 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

1.1 没有明确执法主体 虽然在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是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来开展对动物的检疫工作,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对其他方面实施监督和管理。但是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是隶属于畜牧水产局直接管辖的,在下面的市县没有设立分管机构,因此市县的动物检疫不么就不具备执法行使权,也就给动物检疫工作留下了一个大漏洞,导致动物检疫工作没法正常开展。

1.2 产地检疫问题 动物产地检疫是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疫申报与“有报必检”难到位。由于编制和工作量关系,没有专职的产地检疫人员,养殖户和经营者防疫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农民长期养成习惯,贩运户走村串户搞买卖,不报检现象多发,存在检疫盲点死角。

而对于动物的饲养问题,虽然大多数地区已经是规模化的养殖,给当地的检疫工作减轻了负担,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农户家里少量养殖的现象,这些养殖的肉质无法基于安全保障,给动物检疫带来了很大的工作挑战,同样也给动物检疫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1.3 检疫设备相对落后 在我国,部分地区在动物检疫方面缺乏权威性,只依靠简单的检测方法是无法全面的检测出动物存在的隐性疾病的,所以,相关部门也做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在一些可行的情况下,能够有相关专业人员会用专业设备进性深层次的检测。可是,在我国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地区,缺乏这样的检测人员与设备,无法做到全面完善的检疫。因此,检疫设备的落后是影响检疫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因此影响到了检疫部门的权威性,带来严峻的考验。

1.4 检疫标准难确定 目前我国拥有着许多的的與动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屠宰有关的章程。但是因为地域问题和国情问题的原因,许多地方的规范章程并不能很好的利用起来。动物检疫工作执行的难度加大了。不同的地区,因为当地的环境问题,使得对检疫人员的要求变高,需要检疫人员在常规检疫知识基础上,了解地区特点,依情况对待。这也导致了检疫的标准很难确定。而每年增加的动物检疫章程规范也增加了动物检疫人员的检疫难度。

2 动物检疫的改进办法

2.1 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与意识 动物检疫事关食品的安全,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意识,决定了检疫工作的质量。因此需要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与意识,加强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选择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在岗兽医人员,通过资格审查。而对于那些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能上岗。最后,应该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定期考核的工作安排,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检疫工作的基础职能。

2.2 积极促进养殖示范基地的建成 每年我国都会投入大量资金给畜牧养殖业。国家以及政府的支持有利于促进养殖示范基地的建成,带动我过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并且使我国的畜牧养殖业的养殖模式有传统转向现代化,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动物检疫的规范化和有效性。通过养殖示范基地的带领,使养殖户能更加信任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动物检疫人员的示范,改变人们对养殖业的误区,并且保证动物肉质的质量,提升养殖业的形象,使得检疫结果更具有权威性。更受百姓相信。

2.3 改善检疫部门的硬件设施条件 发现疫病的最主要依据来自于检疫手段和检疫设备,所以,对于新疫及其检疫方法,我们都应该及时了解并且学习,并且不论是何处的检疫处,都应该加大引进先进设备的力度。拥有新的检疫方法和检疫设备,将大大加强检疫部门的权威性。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疫站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动物检疫的评估办法,从而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染源的肆意传播,与此同时,应鼓励群众对不合理的检疫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让肉类食品,能够更有安全的保障,使消费者放心购买食用。

2.4 注重疫苗注射和养殖水平的提高

除了进行定期的检疫意外,还要注重疫苗的注射和养殖水平的提高,对于养殖户,我们应该耐心的为他们讲解疫苗注射的原因和好处,并且传授给他们高效率的养殖办法,以提高畜牧产品的质量,为养殖户提供便利。

2.5 各检疫部门相互配合 动物检疫相关部门应该严格地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原则,互相配合,加大对动物检疫工作的执行力度,杜绝包庇受贿行为。像屠宰、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都应该相互协助帮忙,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检疫和防疫体系为目标,共同努力发展。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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