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2024-09-03

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精选8篇)

1.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篇一

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结构的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预拌混凝土》(GB14902)强制性标准条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供需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与之有关的各方实施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建建〔2001〕第82号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经营。新建、迁建以及临时性集中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规定报批并经审查通过,方可生产经营。

第五条 为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得由需方供应,所需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及其他掺合料等组分材料必须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来料加工业务。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生产质量控制相适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试验室应取得省建管局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资质。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所有计量设备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校检,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定货与交货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九条不得使用混凝土使用单位供应的原材料。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分为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产品质量控制四个分项,其质量控制参照本细则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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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原材料,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工程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试块、试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当

地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与记录实施监理。

第四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市质监站要定期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其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质保体系进行考核。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市质监站对其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支持与配合。对市质监站提出的质量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并写出“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报市质监站。

第十七条市质监站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检测管理:

1、所用原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复试,存放是否符合要求等。

2、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产品性能的要求。

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制备、运输及检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设备的状况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有关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原材料合格证、批量检验报告;平行比对试验、单位工程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按规定留置的试件强度和性能检验报告;生产过程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反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统计资料;市质检站按规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用原材料、生产产品质量的抽检报告等。

6、已输送到工地(浇筑现场)的产品质量。

7、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试验室的作用是否得到有效的发挥。加强试验室的人员和技术投入,所有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的检测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精通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管理能力并具有工程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担任,必须专职不得兼任。

8、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进行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使用。选用的外加剂要有产品说明书,并标明产品主要成分;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对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和月报告制度。供应前,供、需双方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报市质监站备案;每月10号前应如实向质量监督部门统计上报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抽检数量不少于生产批30%),抽检报告应存入工程建设和监督档案,作为工程隐蔽、结构验收和备案的依据。

第二十条市质监站要定期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标准宣贯工作,帮助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为企业服务;检测站要定期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保比对,及时公布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原材料、产品的抽样检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质量监督及合同备案管理由市质监站负责,县(区)质监站应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和工程施工现场产品

质量的抽检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

2、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低劣的。

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生产管理不善,质保体系不健全,生产工艺、技术、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使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供应材料的。

3、合同未备案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与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方法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等级划分

1、预拌商品混凝土控制分为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产品质量控制四个分项。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四个分项应达到合格标准。

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等级按批进行评定。验收批由其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验收批的划分及评定方法根据相应规范标准执行。当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四个分项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基本符合时,该批预拌混凝土质量等级评为合格;当四个分项中有一个分项以上(含一个)不合格,或质量保证资料不合格时,该批预拌混凝土质量

等级评为不合格。

3、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四个分项分别有保证项目和基本项目。(详见本附则二至五项)

二、原材料质量

4、保证项目

4.1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原材料进场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的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配合比设计要求。

4.2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及规格必须符合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设计的规定。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和原材料实物必须一致,并能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规定。

4.3工程质量检测站要加强对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抽样检测,水泥和外加剂的抽样数量每月不少于一次,骨料和掺和料的抽样数量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基本项目

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

5.1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标示,标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等级、出厂日期等;不同的水泥严禁混仓。同一工程连续拌制混凝土时,应使用同一厂家相同品种、等级的水泥;水泥贮存期超过三个月时,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并按复试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5.2掺和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并有醒目的标示,标明品种等。掺和料贮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5.3砂、石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堆放和运输场地必须硬化,并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规格、品种。

5.4外加剂的包装及存放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志要清晰,不得混放。外加剂的使用要严格遵照使用说明书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三、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

6、保证项目

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的要求。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重新设计或调整。

⑴、合同有特殊要求时;

⑵、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⑶、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⑷、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7、基本项目

7.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根据生产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

7.2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过程,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调整并作好记录。

7.3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混凝土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的实际生产情况和资料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算、设计、试配、确定,并重新汇编成册。

四、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

8、保证项目

8.1拌制商品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及耐久性的要求、坍落度的要求、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盘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有试验室人员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8.2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9142)、《混凝土搅拌站》(GB10172)及《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的规定。

8.3搅拌台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检定、检查。搅拌台计量器具应每年不小于一次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也应进行检定。控制室微机操作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每一运输车混凝土生产要有记录保存。

9、基本项目

9.1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称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拌和物稠度等。

9.2企业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9.3每个工作台班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作好记录。

9.4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每盘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原材料品种水泥集料水料外加剂掺和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2±2±2注:该项指标仅适用于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9.5搅拌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称量应逐盘记录。

9.6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搅拌叶片的间隙应使混凝土拌和物搅拌均匀。

9.7混凝土的运送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五、混凝土产品质量

10、保证项目

10.1混凝土的取样应按生产台班进行,每个台班取样不少于一次,并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和易性、坍落度等项目检验。

10.2混凝土试件制作和留置也应按台班进行,每台班不少于两组试件、采用标准养护;其中每台班必须保证留置28d龄期试件;试验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的有关规定。

10.3质检机构应随机抽检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质量,做好搅拌地和浇筑点的结合,抽检数量每周不少于一次,同时做到单位工程混凝土试件抽检数量不少于五组。

11、基本项目

11.1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对拌合物的性能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

11.2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进行。

11.3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耐久性试验。

2.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篇二

近些年来, 中国的经济一直处在上升阶段, 与此同时, 人民居住用房、商业用房等一些基础设施用房的面积也不断增加, 在这些土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 预拌混凝土也作为一个新的宠儿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了一种主要的建筑材料, 因此, 一个工程质量的高低又与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好坏有着很大的关系, 所以说, 把握好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我国土建工程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1 预拌混凝土的构成及其优点

1.1 预拌混凝土的构成

预拌混凝土是用一定比例的水泥、粗细集料, 外加剂, 粉煤灰以及其他需要的物料用水搅拌均匀, 然后再在特定的时间内用罐装车运送到施工工地的一种水硬性胶凝材料。

1.2 预拌混凝土的优点

预拌混凝土由机器搅拌均匀而成, 因此, 使用预拌混凝土可以节省大量的劳动力, 也可以缩短工期;而且机器搅拌也可以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成本, 节省原材料。

2 中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现状

中国预拌混凝土的产量一直在增加, 但是收益却不如从前那般多, 并且在2015年创了新低, 收益跌幅在2015年六月达到了10%, 在2015年的一月到六月, 国内预拌混凝土的产量总共为7.1亿m3, 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96个百分点, 但是增速却是15年来最低的一次。而从全国来看, 所有建材市场的发展状况也不是那么令人安心, 因此预拌混凝土行业不能独善其身也是可以理解的, 可以说, 预拌混凝土行业所面临的是近几年来最严峻的局面, 因此, 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或许会成为该行业重新崛起的一个制胜法宝。

3 预拌混凝土质量下降的原因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下降原因由很多因素造成,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缺乏专业信息技术素养

由于预拌混凝土在土建施工工程中的用量一般都比较大, 因此在许多地区预拌混凝土的搅拌站大多都有私人承包建设并进行生产, 在这个过程中, 缺乏一些理论知识的指导, 也没有专业人员来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管, 所以导致了现在市场上预拌混凝土因为生产地的不同在质量上产生了很大的差别。

3.2 恶性的市场竞争

预拌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的用量非常之大, 整个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市场管理, 部分商家为了牟取更高的利润就会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因此, 就会出现许多生产商家为了提高自己的生产利益就互相压价的现象, 但是生产一定数量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也是一定的, 不同商家之间的互相压价必然会导致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成本的减少, 这样也就间接地导致了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下降的原因, 而预拌混凝土质量的下降也必然会大致一些工程事故的发生, 比如说前几年的“楼倒倒”事件就是其中一个案例。

3.3 生产过程管理不严格

虽然在预拌混凝土在生产的各个方面相关部门都有发布不同的标准。生产过程中, 不严格管理导致对购进的原材料测试不足, 导致购进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产品质量会大幅下降, 同时也会存在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对于生成的原材料, 要定期检查, 并且按照计划进行复检, 避免工作人员为牟取利益以次充好。检验原材料的方法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不能进行简单的抽查而误购进残次品。

同时, 如果施工过程不加强管理, 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 施工时出现失误没有及时发现, 会使得最终的产品质量不够完善, 埋下隐患。同时也为工程增加了成本。

3.4 忽视混凝土的耐久性

预拌混凝土的耐久性可以通过加入一些矿物掺和料或者外加剂来提高。经济和使用效果都非常好, 同时又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对环境资源的浪费。但是在实际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 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的分析不够全面。没有合理加入掺和料。例如在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 掺和料可能会出现假的山砂、粉煤灰的掺和比例。这样直接导致混凝土的耐久性变差。

4 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措施

4.1 从源头控制

工程的相关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所用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进行监管, 对生产者所用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保证生产者所用的所有原材料都能符合工程施工标准要求, 一旦发现不合理的原材料要立刻勒令生产者更换直到原材料全部达标为止, 而且, 在生产者生产的整个过程中, 施工单位也应该指派工作人员对预拌混凝土的中间生产过程进行监理。

4.2 从生产者控制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者作为于混凝土最初的接触者, 因此从生产者上来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2.1 生产者要控制好生产环节的质量

生产者应该负有责任心, 不能为了自己一点点的私利, 就置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于不顾, 所购买的原材料不能以次充好, 而且要符合国家在这个方面的各项标准。在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时候要把握好配合比, 并严格按照配合比来对预拌混凝土进行配料, 同时克服其他干扰因素, 学会融会贯通, 做到从根源上控制好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生产商家的引导, 帮助他们进行市场评估, 提高生产者的生产能力, 控制好产品的质量。

4.2.2 生产者要控制好保存和运输环节的质量

保存包括原材料的保存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出来后的短暂保存环节, 生产者要实时对有关物料进行监管, 避免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测因素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带来的损害。

在预拌混凝土到施工工地的施工过程中, 生产者也要控制好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要用专业的运输车进行运输。

4.3 从施工单位上控制

4.3.1 严选生产商家

施工单位应该仔细考究不同生产商家的生产实力、商界声誉以及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比较他们之间的不同, 做好全面的市场调查, 避免为后期的施工留下后顾之忧。

4.3.2 从施工人员上控制

施工人员作为工程的建造者对控制工程中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也有很大的作用, 施工负责人应该逐步培养施工人员的全局观念, 使得施工人员能够牢记“一条主线贯穿, 多方管理融合”的施工方法, 施工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的整个生产、运输、浇筑、养护以及后期测评过程中都要保持良好的监理概念, 避免因监理疏漏而致使质量恶劣的预拌混凝土流入施工工地, 从而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3.3 从施工过程上控制

在用预拌混凝土进行浇筑之前, 监理人员应当重新查看一下工程所采用的浇筑方法是否合理、浇筑使用的机器能否正常工作、浇筑使用的模具是否满足工程的要求等等。

在混凝土浇筑的过程中, 施工人员要多观察混凝土混合物的坍落度是否达到标准, 如果发现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在性能方面存在问题, 要及时与生产商家进行沟通交流, 并及时解决问题, 这样不仅解决了工程质量的问题, 同时也避免也供需双方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脱责任的现象的出现, 同时监理人员要及时检查浇筑的每层混凝土是否出现蜂窝、麻面等现象。

施工人员在整个浇筑过程中也要学会变通, 要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浇筑方法, 在工程的后期, 施工人员也要注意对预拌混凝土的养护, 这样也可以提高混凝土的质量。

5 结语

简而言之, 混凝土作为一种由水泥, 沙子、石料、水等多种物料混合而成的性能优越的建筑用料, 它在土建工程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而在未来, 它也必定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也可以说它在带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面也有不小的作用, 因此, 对于生产者和工程建造者来说, 严格控制好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也有理由相信, 中国的预拌混凝土行业会有很大的好转, 而它也必定会带动中国的土建事业向更好的一面发展。

摘要:预拌混凝土在近几年的建筑工程施工用料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但是因为多个方面的原因, 从而使得混凝土的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 本文通过分析预拌混凝土质量逐年下滑的原因得出了一些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刘岳辉.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混凝土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 2012 (5) :45~46.

3.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6-0074-02

随着我国房地产的迅速发展,预拌混凝土需求迅猛,不仅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大大促进了混凝土技术的进步,同时也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许多问题常常困扰着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对几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工地所做的调查采样研究,系统分析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及专家的关注,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混凝土在交货后坍落度的控制问题

混凝土坍落度的控制,既是监督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又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坍落度控制偏大或偏小,不仅影响到混凝土拌和物的工作性能,也影响到结构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结果势必危及到整个建筑的质量。因此,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明确规定了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值的允许偏差。

笔者从调研中了解到,预拌混凝土公司在混凝土出厂前,都要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以确定水灰比、单位用水量和砂率等重要参数;一旦用水量确定,绝不允许随意改变。因此,《预拌混凝土》等许多规范都明确规定,严禁给运输车内的混凝土加水。尽管已经三令五申,混凝土中外加水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而且多半发生在混凝土的接收单位。

我们注意到,预拌混凝土公司运送到交货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一般均能控制在规范和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而且往往都控制在允许值的上限。但是,部分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人员为了施工方便,即使浇筑基础底板,也偷偷地或明目张胆地往混凝土搅拌车中加水。结果导致混凝土水灰比增大、拌和物的和易性变差、试块强度下降、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裂缝或蜂窝麻面、实体检测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等一系列问题。一些施工单位对此不严格要求,预拌混凝土公司为了减少损失,派出技术人员到工地巡查,但收效甚微,这给建筑工程的混凝土产品安全使用和强度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杜绝预拌混凝土的外加水问题,维护水灰比定则的科学性,已是有关管理部门丞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1.2预拌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和养护不规范

众所周知,混凝土质量评定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而这些试件必需用标准方法取样、制作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然后用标准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许多工地都比较重视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但也有一些工地不按规范去做,造成扯皮现象,使预拌混凝土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深感困惑。一般工地都缺乏混凝土标养室,多数施工单位认为,混凝土质量应由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从而把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让普通民工去完成或全部由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劳;而个别承接混凝土试块检测的试验站,不管试样取自何处、试块由谁制作、养护条件是否标;见证取样的红章照盖不误。施工单位只要混凝土公司提供“合格”报告单,就万事大吉。使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失去了意义,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1.3混凝土浇筑后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

混凝土本身是一种非匀质性的建筑材料,裂缝是其最常见的现象。发生裂缝的原因很多,但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是混凝土出现干缩裂缝最主要的原因。这是由于混凝土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表面水分损失过快,变形较大,内部温度变化较小,较大的表面干缩变形受到混凝土内部的约束,产生较大拉应力。为了防止混凝土裂缝,《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4.7条、《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第4.5.5条、《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90第5.0.5条对混凝土的养护方法、养护时间以及混凝土终凝前对混凝土表面裂缝的修补均做了规定。但根据调查所知,能按规范要求执行的工地并不多。《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预拌混凝土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也就是说,预拌混凝土的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货验收后就由供方转移到需方了。这样,混凝土产生收缩裂缝就很难分清责任,经常发生扯皮现象。

1.4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

许多建筑施工人员对预拌混凝土有关知识的认识较肤浅,特别是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对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使他们处理问题时的理念还停留在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这给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另外,目前有些规范的修订跟不上混凝土技术的发展,实际工作中仍用老办法来处理新问题;还有的标准和规范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也给质量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解决方法

2.1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

例如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和养护问题、结构混凝土的现场养护问题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2供需双方要做到“知己知彼”

通常情况下,混凝土的需方在选择混凝土供应商时,要提前对其进行考察,然后再通过招标或综合考评来选择。而混凝土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详细情况了解得并不多,这就需要混凝土公司对混凝土的需方进行考察和了解,如:该施工单位的信誉度怎样、曾建设过哪些工程、施工质量如何、施工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怎样、工地是否有混凝土标准养护设备。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3混凝土公司应不定时地派人到施工工地加强交流

到工地后,除了观察本厂混凝土工作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了解混凝土在工地的浇注情况外,最主要的是与工地相关人员进行交流,无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具体操作的一线工人,都要在听取他们意见和看法的同时,恰当地交流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范、规程和操作方法,有利于对方很好地使用本公司的产品,尽可能避免扯皮现象的发生。

2.4建立工作联系函制度

对于一些不能按照规范、规程操作的施工单位,混凝土公司有关人员要耐心地与施工管理人员、监理等沟通,必要时用书面的形式,如工作联系函、温馨提示、建议或意见等方式来提醒。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处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问题,最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几方主体要加强对相关规范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做到明确责任、相互监督。同时,作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也要关心和重视这个问题,既要宏观调控,也要细化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明确划分责任界限,使预拌混凝土市场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 黄子春、董 锐.混凝土质量事故鉴定案例分析[J].混凝土,2008.09

2 顾书俊.谈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一些问题[J].建筑工人,2008.10

3 徐金荣.水泥质量品质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J].福建建材,2008.05

Mix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crete Quality in Advance

Shen Jianwen

Abstract: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ystem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ix concrete quality in advance in norm, investigation through sampling on the spot with mixing the concrete production unit to the building site in advance of this text, have analyse that mixes the question existing in concret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in advance, has explain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4.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篇四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4月29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列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未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列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州、县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和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环保、规划、交通、质监、工商、税务、城管、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

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凡在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列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交通、市政、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浇筑混凝土总量在100 立方米(含本数)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其他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建设工程鼓励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在施工期内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 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对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对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审批,按照工程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对不按本规定明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不予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审查。凡工程预算或者合同中不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不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制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应当根据设计标号、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并每月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价格波动在正负10%时,应当适时报送。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的监督,保护合理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价倾销和哄抬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每2个月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采用标准文本,合同中应当注明供应价格、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运输操作规程、质量责任、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企业应当对其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以工程施工现场取样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并保证车容整洁。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 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专用运输车辆、输送泵车途经城区进行运输的,由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入城通行手续。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二)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三)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论文 篇五

摘要:随着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与产量也在逐渐上升,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预拌混凝土质量依然得不到保证,经常发生强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建筑使用年限,更会威胁到人们生命安全,因此,做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就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研究课题。要做好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就要从用水量管理入手,只有这样才能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减少强度不足的情况。本文将从配合比设计中的用水量控制入手,结合生产、运输以及现场等多方面对混凝土用水量控制进行研究,以便提出合理有效解决措施,提高预拌混凝土强度与质量。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用水量管理

通过长期实践工作得知,之所以预拌混凝土会出现质量问题,强度较差,主要在于质量管理不严格,导致很多人随意增加混凝土用水量,降低了混凝土强度,所以一定要做好质量管理,但这也是搅拌技术人员最难处理的工作。尽管对于预拌混凝土来说,技术很重要,但最重要的莫过于管理,尤其是用水量的管理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很大影响。

1配合比设计中的用水量控制

在混凝土配合比中的设计,不仅要重视混凝土强度,还要重视和易性与耐久性,更要关注成本的降低,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很多人认为,在混凝土配制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降低用水量和所需要的胶凝材料数量,才可以将降低了混凝土成本,因此,不少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就要求预拌混凝土技术部门缩减用水量和胶凝材料,并提倡多加减水剂和掺合料,然而,这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1]。要满足企业管理者低投入、高回报的要求,对于技术人员来说其实并不是难事,如果是在配合比设计与试配中,这一目标很容易实现,但在实际生产却有一定困难,这主要与我国在混凝土原材料控制能力差有一定关系。通过长期实践工作发现,在预拌混凝土中,混凝土原材料的来源并不确定,材料质量也难以统一,对于混凝土搅拌中所需要的砂石也经常被随意堆放,致使含水量不断变化,这些都是影响混凝土质量的主要因素[2]。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在配比设计中应联系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要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就就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在设计好的统计周期以内计算出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并根据这些标准差设计出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第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计算出最佳用水量,为生产控制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更会提升企业在社会上的地位。

2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控制

2.1做好操作员的技术培训

操作人员技术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预拌混凝土质量,但不少预拌混凝土操作人员并没有接触过坍落度,而坍落度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做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让他们了解生产用水量与预拌混凝土质量之间的关系。首先,在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以前,就要让其掌握基本技术。其次,在应用新材料时,与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最后,明确提出生产中应坚持的原则,做到宁干勿稀,以便随时应对各种情况,这些都是对操作人员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2.2砂石含水率的控制

众所周知,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受水胶比影响很大,如果砂石含水量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及时调整含水率将直接影响到混凝土质量。通过长期实践工作得知,相同时间使用相同的原材料,生产相同配比的混凝土,但砂石含水量不同,也将直接影响混凝土质量,由此可见,砂石含水率是否准确对混凝土质量有很大影响。为控制好砂石含水率,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保证砂石含水率的稳定性,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保证所使用的砂石来源于相同产地、属于同一类别,以便确保砂石含水量稳定。第二,选择含水量小的砂石,经过实践研究得知,砂石含水量越低,变化就越小,因此,在实际使用中应避免使用含水量较大的砂石,而是要在砂石完全脱水以后再使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区分开新旧材料,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应用方式。第三,在骨料堆放期间,应避免风吹日晒,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好整砂石含水率稳定性,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降低砂石温度,防止因高温而导致过度吸水。第四,做好砂石含水率控制工作。砂石含水率不可能不会发生变化,在保存过程中应尽量将砂石含水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且定期测量砂石含水率。通常情况下,砂石含水率会受堆放深度和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导致含水率发生变化,所以就要经常测量砂石含水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也是生产中做好用水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2.3关注粉煤灰对用水量的影响,做好出厂检验与信息反馈

在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中,粉煤灰质量对用水量影响很大,这也是需要注意的要点。因此,当粉煤灰运到以后,应先进行检验,保证合格以后才能进入,在使用前应确定粉煤灰用水量才能使用,如果在使用中发生变化,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好外加剂用量,也可以适当的增加粉煤灰用量,但要保证混凝土水灰比例一致,避免随意增加或减少用水量。在预拌混凝土出厂以前,还要做好检验工作,这也是生产控制中最重要的环节,检验人员要全面检测混凝土坍落度与和易性,以便了解混凝土控制情况,这也是控制好生产配比的.有效手段,如果在检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就要多次检验,找出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做好指导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混凝土质量[3]。

3运输与现场的用水控制

3.1运输中的用水量控制

运输中的用水量控制,主要是加强对装料前以及运输中的控制,在搅拌车进入到搅拌地点以后,应迅速反转罐体,将罐中的水分倒出,在运输中也要避免加水。由于很多搅拌站都在运输车上安装了卫星定位仪,可以实时了解运输情况,这也是做好运输中用水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3.2施工中的用水量控制

施工中的用水量控制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很多工人为了方便,快速完工,经常私自向混凝土加水,这样不仅会扩大混凝土水胶比,还会破坏混凝土原有性能,进而降低混凝土强度。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搅拌站做好工地监督工作,安排技术人员参与到施工中,并指出搅拌运输司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一,在出车以前务必带上减水剂,以便必要时使用;第二,如果发现工人向混凝土中加入,应立即制止并向相关管理人员回报,最好拍照记录,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第三,在施工中发现混凝土坍落度过小,不能正常施工,应适当的增加稀释剂;第四,如果卸料时间与公司规定不符,就要向公司汇报,相关技术人员也要详细记录原因,减少责任。这些都是施工中用注意问题,通过这样的控制措施也可以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司机在运输及施工中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发现上述行为的任何一种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要将自己只看做是一个材料运输者,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自己的利益,只有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减少损失,自己才能从中获得,因此,作为预拌混凝土运输司机应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4结论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十分重要,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如果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强度不达标将威胁到大众生命与财产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引起混凝土质量发生变化的因素有很多,从设计到施工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使其质量发生变化。因此,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定要加强用水量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与社会财产不受损失,这也是提高混凝土强度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苏岳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之我见[J].江西建材,2014(06):272.

[2]陈宪清,赵日煦,刘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探讨[J].商品混凝土,2014(09):10-11.

6.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篇六

湘建建〔2008〕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等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从采购、生产、运输(送)到现场施工等环节。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预拌混凝土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

2、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掺量和掺入方式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3、供应方式,交接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等。

4、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合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五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权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停业整顿期间及整改限期内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其中不少于30%的试件、试样、试块应送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的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应具有验收、检验检测记录及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使用的水泥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完整无缺、一一对应并及时归档备查。

第九条

生产单位建立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专项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

第十条

专项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确认签字。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应当送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当混凝土因凝结或冰结而降低流动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异时,应抽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和抽样检测报告,生产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工程监理单位旁站见证,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和制样。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判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之一。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以前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拒绝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场。

第十七条

出厂检验。生产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生产单位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采购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1、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及生产配合比报告;

2、《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及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预拌混凝土送料车送达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到达时间应由采购单位在施工现场如实填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第十八条

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交货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内容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禁止使用。

2、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征得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作出调整。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工程监理、生产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应在监理见证取样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 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必需检测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和氯化物总含量时,应按有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五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如对所提供混凝土的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同时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

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复印件;

2、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报告;

3、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4、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

5、混凝土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验检测资料(如膨胀、耐酸、耐碱、耐热、防辐射等)。

第六章

工程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进行审核,参加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和送检实施见证,并履行签字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施延伸监理。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必须对其实施延伸监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延伸监理。

第七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等交货检验;

2、浇注、振捣、养护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或浇注、振捣、养护不当;

3、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4、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因未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的;未按规定在采购合同中载明预拌混凝土技术和质量内容的;采购合同中载明的技术和质量内容不当或违反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采购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对由此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抽查,检查生产单位对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批次、批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水泥、砂、石、粉煤灰、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定期组织比对试验,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担相应的试验和检验检测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内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整改期限内不得生产预拌混凝土。

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

3、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4、生产配合比的设计计算不严谨或不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在整改期限内仍然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超过自身行政处罚权限的)。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采购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期限)内的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纠正,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违法分包或发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同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使用了无相应资质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工程;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无资质承接工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其相应资质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同时作出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本细则规定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理职责的,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向省建设厅提出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设立分站(场)时,必须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站(场)条件不得低于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7.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篇七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专门下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预拌混凝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严禁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 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等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 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 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 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 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重庆市混凝土协会秘书长李德胜指出, 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优劣除取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外, 还取决于施工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振捣、养护工艺的控制。在许多时候, 我们更多强调要使用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但对施工环节却关注较少。当下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 由于施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加之现场施工管理的不到位, 不少项目的预拌混凝土浇筑并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 这将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 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一些现场施工人员为了减轻劳动强度, 在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就比较常见, 这将严重影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所以应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的管理, 这可以使工程质量进一步得到保证。

二、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

除此之外,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施工企业并未真正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成品质量检验, 他们常常让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流于形式, 为工程质量埋下祸根。

按照相关规定, 预拌混凝土的成品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 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 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上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样制度, 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制样,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和送样, 样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养护和检测。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和用于评定结构实体强度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收规范》的有关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 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每一罐车发货有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

重庆市混凝土协会专家组成员、高级工程师王于益表示, 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 一方面将给工程埋下质量隐患, 另一方面也将会出现问题后使施工企业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区分责任, 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预拌砼由混凝土制备企业制备生产, 经交付后, 由施工企业负责进行浇筑、养护直至最终形式工程构件中实体混凝土。因此, 事后通过钻芯法等对工程结构实际混凝土的检测而获得的强度指标只能反映实际工程中的混凝土的强度, 其不能用来反映或评定交付时预拌砼的强度, 因为对工程构件中实体混凝土的检测结果无法排除因施工企业在浇筑成型及养护时造成的影响。所以, 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 就极有可能受到市场的惩罚。

三、各司其责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中冶建工集团高级工程师熊高全指出, 为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 报监理单位批准后,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 在混凝土浇筑前, 施工单位应编制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在浇筑过程中,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 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纠正, 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 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在预拌混凝土浇筑前, 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检查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方法是否合理、水电供应是否保证、各工种人员的配备情况;振捣器的类型、规格、数量是否满足预拌混凝土的振捣要求;构件模具及数量是否合适;浇筑期间的气候、气温, 夏季、雨季、冬期施工, 覆盖材料是否准备好。针对不同的板、梁、柱、剪力墙、薄壁型构件应要求采用不同类型的振捣器;应审查确认施工缝的设置位置是否合适, 使施工单位安排好混凝土的浇筑顺序, 保证分区、分层混凝土在初凝之前搭接。

在浇筑过程中, 注意观察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等性能, 若有问题, 应及时要求混凝土厂家对配合比作合理调整;督促施工人员控制好每层混凝土浇筑厚度及振捣器的插点是否均匀, 移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对钢筋交叉密集的梁柱节点是否振捣到位, 以防出现蜂窝、麻面。对大体积混凝土或厚度较大的部件, 应采用低水化热水泥并加强保温养护措施。

8.浅谈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篇八

【摘 要】近年在我国的土建工程中,预拌混凝土施工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由于生产地点与使用地点不同,所以在施工中必须掌握影响混凝土质量的主要因素,切实控制施工质量,进而促进我国预拌混凝土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发展。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而混凝土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结构材料,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大型工程、高层建筑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因此,在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以及施工的整个过程中,质量管理与控制应处于中心地位,各方面都必须给予充分的保证,提高混凝土的生产水平。

1.预拌混凝土的技术性能及主要影响因素

混凝土质量要求是一种综合性指标,根据工程特点,结构设计不仅对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具备相应的变形性能、耐久性等,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还需混凝土具有和易性。

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细骨料、粗骨料、外加剂、掺合料,按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拌制,振捣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工石材。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从混凝土强度表达式不难看出,混凝土抗压强度与混凝土所用水泥的强度成正比,按公式计算,当水灰比相等时,高强度等级水泥比低强度等级水泥配制出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高许多。所以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严格执行技术要求,切勿用错水泥标号及用量。实践中,不少厂家为降低成本,想方设法降低水泥用量,某构件部位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符合要求,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合格,但如采用统计方法评定时却不合格,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应该特别重视此类问题。

此外,粗骨料对混凝土强度也有一定影响,当石质强度相等时,碎石表面比卵石表面粗糙,它与水泥砂浆的粘结性比卵石强,当水灰比相等或配合比相同时,两种材料配制的混凝土,碎石的混凝土强度比卵石强。因此我们一般对混凝土的粗骨料控制在3.2cm左右,细骨料品种对混凝土强度影响程度比粗骨料小,所以混凝土公式内没有反映砂种柔效,但砂的质量对混凝土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预拌混凝土的砂石质量一般由厂家自行控制,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有计划性的亲临生产现场协同监督把关,尤其是在新旧料交替,雨雪天气变化较大时,根据现场砂石含水率及时调整水灰比,以保证混凝土配合比,不能把实验配比与施工配比混为一谈。

2.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控制、配合比使用管理、设备管理、运输管理等各个方面。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能够连续稳定的生产出符合配合比设计要求的混凝土。

2.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原材料的选择和进厂管理是混凝土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合格的材料是制造合格产品的前提和保证。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是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水等,这些材料各项性能指标的优劣及其质量稳定性,直接影响到混凝土的质量及性能的优劣,对原材料认真细致的筛选,是确保混凝土质量的基础。混凝土公司对于原材料的控制原则是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重点是原材料的稳定性能。只有稳定的材料,设计出的配合比才有使用的价值,才能够生产出质量稳定的混凝土。

材料的进厂管理重点是材料存放,很多质量事故都是由于原材料管理不善造成,这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企业要有足够的场地来存放原材料,各种材料应分类堆放,明确标识,以便于使用和管理为原则。砂、石堆场必须是硬化地坪,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以免料堆底部积水,造成含水率波动较大,影响混凝土生产质量。有条件的企业应采取加盖遮雨棚等措施来稳定砂、石含水率;水泥、掺合料等桶仓要有料位显示装置,进料口应明确标识,加盖上锁,并由专人管理,以防止进错料;外加剂储仓一般要安装定时搅拌系统进行搅拌,防止外加剂沉淀而造成质量事故。

2.2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在根据设计要求和混凝土的工程特点,确定了各种原材料之后,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情况下,进行现场原材料取样,并填写见证取样单。关交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室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工作。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实验室出具的配合比单及相应的有关混凝土性能,能够满足工程的各项要求后,方可允许进行混凝土的搅拌和浇筑工作。

2.3设备管理控制

预拌混凝土实现了混凝土生产的专业化及规模经营,它的生产、运输及施工过程,要靠配套齐全、机械化程度很高的设备完成,机械设备性能的优劣及是否正常运转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效率及质量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设备实行强有力的管理。

影响混凝土质量的两个因素主要是设备的计量准确性及搅拌的均匀性。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中,由于采用了机械或电子称对混凝土生产所需的材料进行精确的计量,混凝土能够按配方严格的配料,这使混凝土的离散性大大减小,并且使工程技术人员在混凝土中应用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成为可能,也使高强度、高性能混凝土的生产成为现实。因此,预拌混凝土在质量方面相对于现拌混凝土有明显优势,这个优势建立在精确的计量之上,假如没有可靠、精确的计量系统,混凝土的质量将难以保证,其优势也不复存在。

混凝土中各种物料在体系中分布的均匀性对混凝土的质量也至关重要,通过机械搅拌将各种材料均匀拌和是目前主要的方法。搅拌不均匀的混凝土往往会出现强度偏低、坍落度偏小、粘聚性差、泌水量大、难泵送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有时甚至出现局部混凝土无强度或局部缓凝的严重质量事故。

2.4运输过程控制

目前预拌混凝土一般采用专用混凝土罐车运送,根据运输路线、时间、路况、季节、天气、混凝土输送方式等因素要调整好混凝土的初凝、终凝时间及和易性,对此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要加强检查力度,杜绝司机或混凝土工人私自加水现象的发生。

2.5全过程的质量检验管理

质量检验是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控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主要手段。在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直至施工的全过程中,它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要把好五关、监督三不准:即原材料检验关、配合比设计关、计量关、混凝土搅拌时间关、坍落度及强度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计量不准的设备不准生产,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准出厂,确保商品混凝土符合质量要求。其次,要做好事前控制,预防质量事故,通过对原材料和新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掌握混凝土的质量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预防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使混凝土的质量处于稳定状态。最后要反馈信息,通过对检验资料的分析整理,掌握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和变化规律,为改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保证混凝土质量,充分利用外加剂和掺合料,降低成本,加强管理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总之,预拌混凝土的性能不仅与组成材料的性能有直接关系,而且还与施工技术、所处环境及维护条件等有关。要在设计方法、施工技术以及维护要求及施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研究,以促进我国混凝土结构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2]砼泵送施工技术规范(JGJ/T10-95).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3]普通砼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55-200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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