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
1.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金融改革步伐,市政府决定将补贴环节前移,同时将“新三板”试点挂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第四条 凡纳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IPO)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4个环节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署上市保荐协议,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在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托管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3、企业上市申报在大连证监局备案并通过辅导验收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4、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获受理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第五条.上述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但每一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第六条.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若经过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阶段,可享受上述1、2两项补贴内容;完成挂牌的,可参照辅导验收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成功升板后,可参照正式申报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八条.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且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首发和非首发),成功上市后,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九条.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市财政将足额安排相关部门上市工作经费。第十条 企业填写相应申请表并向市金融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市金融局网站(http://jrb.dl.gov.cn)下载。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保荐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阶段企业为上市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证明(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2、申请改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阶段企业为上市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证明(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3、申请辅导验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申报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保荐费用补贴、改制费用补贴,申请程序同上;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挂牌批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升板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升板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办法正式执行后,《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废止。在本办法正式执行前已经正式申报的企业仍按《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执行。
2.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为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有关目的依据
(一)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择优扶持原则。第二条 有关资金来源
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商务部用于促进地方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依法纳税,近两年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在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外经贸企业或为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服务的单位,其中外经贸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企业境 1 外投资(机构)证书。
第四条 使用方向
(一)支持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开展的经贸活动,重点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建立配件仓储设施,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等。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在促进出口结构调整中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国家汽车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新兴市场开拓、品牌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扩大出口方面的经贸活动。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及审核
1、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登陆http://smeimdf.mofcom.gov.cn进行网上申报,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委一层服务大厅7、8号窗口。
2、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项目 2 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和认证认可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申报企业应将上述材料留存一份备查)。
3、市商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择优选择项目进行支持,优先支持在开拓市场和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方面成绩优异、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资金拨付
1、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经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审核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对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账务处理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取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2、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其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九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
1、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外贸发展基金管理系统” 企业端数据申报系统安装使用说明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网络申报管理的通知》(商财字【2009】130号)精神,今后将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管理系统”对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各专项资金(如“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等)实行企业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管理。
企业使用“企业端数据申报系统”申报“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下载相关软件
企业选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所需计算机(由于需要进行系统安全绑定,计算机一旦选定,不能变更),登录http://smeimdf.gov.cn(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点击首页左侧数据申报软件下载栏下载相关软件。
二、系统安装
按照系统提示逐步点击“下一步”完成“数据申报系统”的安装,系统会自动在桌面生成“数据申报系统企业端”图标,双击该图标运行系统。(以后企业申报项目等操作都通过登录该系统进行,而不是登录http://smeimdf.gov.cn网)。
三、企业注册及安全绑定
1、企业注册
企业登陆数据申报系统后,请点击“企业注册”,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各项信息完成注册。(请牢记系统自动生成的用户名)
2、安全绑定
输入用户名(上一步生成)、密码及序列号(由管理部门发放,只能使用一次),点击“安全绑定”,完成系统的安全绑定。
四、项目申报
1、登录系统后,请首先进行“资金类别申请”(企业资质申请)。
2、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项目申报,请按系统提示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内容。
3、通过系统“信息查询”功能可实时查看相关的工作通知及项目审批状态。
五、系统安装使用问题咨询联系人
王葆玮
85163186
曹丽君
85163075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 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 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5.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行„ 2013‟ 55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每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旅游产业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纳入省级管理的重大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二)引导激励原则。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坚持以业主单位自筹为主,地方建设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
(三)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 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专项资金实施有效管理。
(四)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跟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游路、景区停车场、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自驾车营地、旅游标识标牌等。
(二)旅游产业基础工作,包括: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旅游教育和培训,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及旅游行业管理和市场整治等。
(三)省政府现场办公会及省领导确定的补助项目。
(四)省旅游产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有关项目。
(五)旅游规划编制,包括: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六)旅游开发建设,包括: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商品研发及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开发。
第六条 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性质,补助方式 采取专项拨款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
(一)省级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首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
(二)州(市)、县(市、区)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向所在辖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州(市)旅游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再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
(三)专项资金逐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填报•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附件一)。
(三)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附件: 1.项目所在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文件。
2.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4.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项目所在地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其它立项审批文件。
7.申报旅游规划编制资金的,需填报旅游规划编制申请书(附件二)。
8.申报旅游商品研发及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旅游教育和培训、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及旅游行业管理和市场整治等专项资金的,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资金量较大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方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政府现场办公会及省领导确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根据确定项目通知项目单位按申报程序上报材料,并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补助范围和条件、奖励金额由省旅游产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后,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拟定具体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的审批意见,按照预算管 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级部门或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相关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资金下达文件抄送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责任
(一)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审体系有关要求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结合财力情况,落实安排项目预算;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并及时、足额下达专项资金,对省级项目按进度拨付资金;督促州(市)级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州(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项资金,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库,对全省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规划完成建设;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按照本•办 5 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属地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库,对本州(市)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规划完成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州(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责任
督促用款单位严格按专项资金规定用途及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用款单位责任
按照项目批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安排计划、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旅游发展委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已下达专项资金资金计划的旅游项目,原 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所属的州(市)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联合行文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在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指定专人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上报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如实填报“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三),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补助经费财务决算和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并如实填报“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四)和“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五),经州市旅游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按本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该州(市)新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重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旅游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7.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48号)执行。
(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2010]2号)执行。
(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0]47 号)执行。
(十一) 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8.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2011-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
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第七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
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人才专项资金与松山湖高新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
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资助的人才或机构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二)“千人计划”资助
对通过在高新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给予250万元的人才配套资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
5万元的资助。
(四)人才平台资助
人才专项资金对管委会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可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
议,报由管委会审定。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安家补贴。
1、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0万元。
2、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50万元。
4、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5、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留学人员,人才专项资金
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6、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
安家补贴10万元。
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分五年等额发放。本办法所涉及安家补贴适用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租房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与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相同。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
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
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涉及租房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且与市财政提供的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在园区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参照同期专家公寓租金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享受管委会优惠价购房的人员,自购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博士,教授、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
定。
(四)技术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额度,专项资金给予技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补贴:初级技工500元/人/年,中级技工1000元/人/年、高级技工1500/人/年、技师2000元/人/年、高级技师2500元/人/年,初级职称1000元/人/年、中级职称2000元/人/年、高级职称2500元/人/
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场地租金补贴
1、对于在园区创业的广东省创新和科研团队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园区创业的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
3、对于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
限不超过3年。
(六)培训补贴
1、对于在园区企业工作,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对于在园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由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训补贴,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贴。
(七)人才招聘补贴
高新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国内外人才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参与单位,国内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5万元,国外招
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10万元。
(八)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对获奖人才的奖励。
对在高新区工作,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园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励办法。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3、设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万元;
4、新引进或新评为国家、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重大奖项获得者的人员,经管委会审批,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
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人才的单位的奖励
设立“松山湖引进人才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引才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三)对人才引进促进机构的奖励
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园区工作或创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根据引进人才(团队)情况,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
会另行制定。
(四)对于成功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高新区创业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自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起3年内,按照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
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对于获奖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其项目在松山湖高新区内实施的,按照所获奖项等次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创业企业10-5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
(六)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发展等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采用申报与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人才
资金办制定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管委会审
批。
第十五条 所有获批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才资金办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9.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动我市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品牌建设,加强品牌推广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品牌是指深圳企业拥有的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自主
品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品牌资金按规定实行项目(事项)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贸工局的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三)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事项)的考察、评审和审核,并跟踪、检查项目(事项)实施情况;
(四)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对项目(事项)的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三)审核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
(四)审核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贸工局下达项目(事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事项)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八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对项目(事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事项)实施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事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九条 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品牌资金的跟踪问效和效益分析评价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品牌促进活动。主要包括:以深圳市名义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自主品牌展示、推介、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二)政府主管部门为扩大我市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品牌宣传、策划和推广活动等。主要包括:公共广告、电视栏目、专题晚会、主题展览、品牌展示、高峰论坛、宣传手册和整体宣传策划活动等;
(三)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借鉴国内外品牌建设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等。主要包括:举办品牌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组织品牌高级专业人才的国内外交流和学习,开展品牌建设研讨活动等;
(四)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我市自主品牌的规划、创建、培育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我市区域品牌建设的市场调查,编制区域品牌发展规划;支持品牌信息化建设;推动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促进品牌发展的中介组织,开展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工作;
(五)其他符合商务部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资助方式。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牵头组织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全额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百分之五十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配合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品牌培育活动,以及开展区域品牌的规划、培育、创建和保护工作和品牌建设的整体宣传活动等;重点支持项目(事项)的资助资金总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和自主品牌发展和培育的实际需要,逐年核定。
第四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贸工局根据商务部和市政府发展自主品牌的总体目标和实际工作,编制预算,提出项目(事项)计划;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方案。并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贸工局采取委托、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承担的项目(事项)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按照相关招投标规定确定承担单位;所有项目(事项)由市贸工局与项目(事项)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事项)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事项)申报单位向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市贸工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以两局名义下达资金计划。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凭下达的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贸工局根据委托合同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评目标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监督。凡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 所有品牌资金使用的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项目(事项)申请材料、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和项目实施总结等档案资料,自觉接受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及商务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在项目(事项)完成的3个月内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事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由市贸工局组织对项目评估。跨未完成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需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上项目(事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项目(事项)计划予以撤销:
(一)对未能按委托合同要求的进度、质量和标准组织实施的项目(事项),经市贸工局正式行文督促后仍不能按时、按质和按量完成的;
(二)由于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项目(事项)承担单位不具备项目(事项)实施条件的;
(三)由于国家和政府部门政策变化导致项目(事项)不再实施的。
对未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不再给予补贴,对属事前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予以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贸工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聘请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贸工局建立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检查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事项)经组织专家评估,确认为不合格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 项目(事项)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品牌发展项目(事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以后根据商务部有关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结合深圳品牌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使用方向,继续用于自主品牌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10.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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