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共7篇)
1.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篇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 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 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目标相结合,把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000万千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做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推进航空、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20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修)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
(二十六)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七)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继续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十四)健全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十七)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四十一)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
(四十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修)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二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十地区
二“十一五”时期
五”2006-2015时年累计
期
全国 19.06 16 32.01 北京 26.59 17 39.07 天津 21.00 18 35.22 河北 20.11 17 33.69 山西 22.66 16 35.03 内蒙古 22.62 15 34.23 辽宁 20.01 17 33.61 吉林 22.04 16 34.51 黑龙江 20.79 16 33.46 上海 20.00 18 34.40 江苏 20.45 18 34.77 浙江 20.01 18 34.41 安徽 20.36 16 33.10 福建 16.45
29.82 江西 20.04 16 32.83 山东 22.09 17 35.33 河南 20.12 16 32.90 湖北 21.67 16 34.20 湖南 20.43 16 33.16 广东 16.42 18 31.46 广西 15.22 15 27.94 海南 12.14 10 20.93 重庆 20.95 16 33.60 四川 20.31 16 33.06 贵州 20.06 15 32.05 云南 17.41 15 29.80 西藏 12.00 10 20.80 陕西 20.25 16 33.01 甘肃 20.26 15 32.22 青海 17.04 10 25.34 宁夏 20.09 15 32.08 新疆 8.91
18.02
备注:“十一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除新疆外均为国家统计局最终公布数据,新疆为初步核实数据。
附件2:
“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2010
年 2015 年 2015年比 2010年(%)地区
排放量
其中: 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 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 工业和生活 北京 20.0 10.9 18.3 9.8-8.7-9.8 天津 23.8 12.3 21.8 11.2-8.6-9.2 河北 142.2 45.6 128.3 40.7-9.8-10.8 山西 50.7 31.2 45.8 27.9-9.6-10.6 内蒙古 92.1 27.5 85.9 25.4-6.7-7.5 辽宁 137.3
47.0
124.7
42.1
-9.2
-10.4 吉林 83.4 28.8 76.1 26.1-8.8-9.4 黑龙江 161.2 47.8 147.3 43.4-8.6-9.3 上海 26.6 22.5 23.9 20.1-10.0-10.5 江苏 128.0 86.3 112.8 75.3-11.9-12.8 浙江 84.2 61.4 74.6 53.7-11.4-12.5 安徽 97.3 55.6 90.3 52.0-7.2-6.5 福建 69.6 45.8 65.2 43.1-6.3-6.0 江西 77.7 51.9 73.2 48.3-5.8-7.0 山东 201.6 62.7 177.4 54.6-12.0-12.9 河南 148.2 62.0 133.5 55.8-9.9-10.0 湖北 112.4 62.1 104.1 59.0-7.4-5.0 湖南 134.1 71.8 124.4 66.8-7.2-7.0 广东 193.3 130.6 170.1 113.8-12.0-12.9 广西 80.7 58.1 74.6 53.6-7.6-7.8 海南 20.4 9.2 20.4 9.2 0 0 重庆 42.6 29.4 39.5 27.5-7.2-6.5 四川 132.4 75.0 123.1 71.3-7.0-5.0 贵州 34.8 28.1 32.7 26.4-6.0-6.1 云南 56.4 48.0 52.9 45.0-6.2-6.2 西藏 2.7 2.3 2.7 2.3 0 0 陕西 57.0 36.4 52.7 33.5-7.6-7.9 甘肃 40.2 25.5 37.6 23.7-6.4-6.9 青海 10.4 8.1 12.3 9.6 18.0 18.0 宁夏 24.0 13.3 22.6 12.5-6.0-6.3 新疆 56.9 26.2 56.9 26.2 0 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5 4.7 9.5 4.7 0 0 合计 2551.7
1328.1
2335.2
1214.6
-8.5
-8.5
备注: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347.6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221.9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335.2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214.6万吨),国家预留12.4万吨,用于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附件3:
“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2010
年 2015 年 2015年比 2010年(%)地区
排放量
其中: 其中: 其中: 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工业和生活 北京 2.20 1.64 1.98 1.47-10.1-10.2 天津 2.79 2.18 2.50 1.95-10.5-10.4 河北 11.61 6.98 10.14 6.10-12.7-12.6 山西 5.93 4.66 5.21 4.08-12.2-12.4 内蒙古 5.45 4.19 4.92 3.79-9.7-9.5 辽宁 11.25 7.56 10.01 6.69-11.0-11.5 吉林 5.87 3.92 5.25 3.49-10.5-10.9 黑龙江 9.45 6.14 8.47 5.49-10.4-10.6 上海 5.21 4.83 4.54 4.21-12.9-12.9 江苏 16.12 11.98 14.04 10.40-12.9-13.2 浙江 11.84 8.96 10.36 7.84-12.5-12.5 安徽 11.20 7.07 10.09 6.38-9.9-9.8 福建 9.72 6.16 8.90 5.67-8.4-8.0 江西 9.45 6.18 8.52 5.57-9.8-9.8 山东 17.64 10.06 15.29 8.70-13.3-13.5 河南 15.57 8.80 13.61 7.66-12.6-12.9 湖北 13.29 8.25 12.00 7.43-9.7-9.9 湖南 16.95 10.15 15.29 9.16-9.8-9.8 广东 23.52 17.53 20.39 15.16-13.3-13.5 广西 8.45 5.63 7.71 5.13-8.7-8.9 海南 2.29 1.36 2.29 1.37 0 1.0 重庆 5.59 4.19 5.10 3.81-8.8-9.0 四川 14.56 8.50 13.31 7.78-8.6-8.5 贵州 4.03 3.19 3.72 2.94-7.7-7.8 云南 6.00 4.66 5.51 4.29-8.1-8.0 西藏 0.33 0.28 0.33 0.28 0 0 陕西 6.44
4.80
5.81
4.34
-9.8
-9.6 甘肃 4.33 3.70 3.94 3.38-8.9-8.7 青海 0.96 0.87 1.10 1.00 15.0 15.0 宁夏 1.82 1.60 1.67 1.47-8.0-8.0 新疆 4.06 3.08 4.06 3.08 0 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0.51 0.25 0.51 0.25 0 0 合计 264.4
179.4
236.6
160.4
-10.5
-10.6
备注:全国氨氮排放量削减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38.0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61.5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36.6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60.4万吨),国家预留1.4万吨,用于氨氮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附件4:
“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区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量 2015年比2010年(%)北京 10.4 9.0-13.4 天津 23.8 21.6-9.4 河北 143.8 125.5-12.7 山西 143.8 127.6-11.3 内蒙古 139.7 134.4-3.8 辽宁 117.2 104.7-10.7 吉林 41.7 40.6-2.7 黑龙江 51.3 50.3-2.0 上海 25.5 22.0-13.7 江苏 108.6 92.5-14.8 浙江 68.4 59.3-13.3 安徽 53.8 50.5-6.1 福建 39.3 36.5-7.0 江西 59.4 54.9-7.5 山东 188.1 160.1-14.9 河南 144.0 126.9-11.9 湖北 69.5 63.7-8.3 湖南 71.0 65.1-8.3 广东 83.9
71.5
-14.8 广西 57.2 52.7-7.9 海南 3.1 4.2 34.9 重庆 60.9 56.6-7.1 四川 92.7 84.4-9.0 贵州 116.2 106.2-8.6 云南 70.4 67.6-4.0 西藏 0.4 0.4 0 陕西 94.8 87.3-7.9 甘肃 62.2 63.4 2.0 青海 15.7 18.3 16.7 宁夏 38.3 36.9-3.6 新疆 63.1 63.1 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6 9.6 0 合计 2267.8
2067.4
-8.8
备注: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086.4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067.4万吨,国家预留19.0万吨,用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附件5:
“十二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区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量 2015年比2010年(%)北京 19.8 17.4-12.3 天津 34.0 28.8-15.2 河北 171.3 147.5-13.9 山西 124.1 106.9-13.9 内蒙古 131.4 123.8-5.8 辽宁 102.0 88.0-13.7 吉林 58.2 54.2-6.9 黑龙江 75.3 73.0-3.1 上海 44.3 36.5-17.5 江苏 147.2 121.4-17.5 浙江 85.3
69.9
-18.0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合计 90.9 44.8 58.2 174.0 159.0 63.1 60.4 132.3 45.1 8.0 38.2 62.0 49.3 52.0 3.8 76.6 42.0 11.6 41.8 58.8 8.8 2273.6
82.0 40.9 54.2 146.0 135.6 58.6 55.0 109.9 41.1 9.8 35.6 57.7 44.5 49.0 3.8 69.0 40.7 13.4 39.8 58.8 8.8 2021.6
-9.8-8.6-6.9-16.1-14.7-7.2-9.0-16.9-8.8 22.3-6.9-6.9-9.8-5.8 0-9.9-3.1 15.3-4.9 0 0-11.1
备注: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046.2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021.6万吨,国家预留24.6万吨,用于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2.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要努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 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 统一思想, 坚定信心, 花更大气力, 做更大努力,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其目的是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关键要靠工作和机制, 不能靠短期的“突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科学、合理、有序, 不能简单拉闸限电, 更不能停限居民生活用电、采暖和公共设施用电。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 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确保9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开展“两高”项目核查, 对违规在建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生产。开展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高排放设备 (工艺) 排查,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坚决取缔对“两高”行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种优惠措施。
四要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减排宣传, 引导新闻媒体重点报道节能减排好经验、好做法, 曝光反面典型, 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局面, 为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3.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键词:领导负责制 多专业创新 流程简化 复合型人才
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伟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和资源代价,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意识愈加强烈,经济持续发展与各种资源的矛盾更加尖锐。作为一个企业,不仅要保持和提高自己的利润水平,而且必须面对节能减排工作十分严峻的形势,义不容辞肩负起社会责任,科学管理,积极创新,做出自身应有贡献。
1 坚定推行领导负责制
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面对企业盈利水平的艰难,坚定推行领导负责制,有利于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有效展开。
在节能减排工作前期准备上,只有实行领导负责制,才能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建立和健全组织架构,全员、全方位进行重要性宣传,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学习。面对节能减排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才可以尽快进行资金投入、数据统计、信息系统优化等不可短缺的工作。同时,由于实行领导负责制,有利于建立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保障考核机制,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企业责任目标和干部考核体系。明确各工作岗位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及目标管理等形式,加强检查,以利于开展长期、有效地监督考核管理。
在节能减排工作各种技术措施的展开上,只有实行领导负责制,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人才、设备、各种应用物材、方法、组织软环境等资源整合。节能减排意识的尽快和深入人心,技术措施的有效结果是本质之所在,通过资源整合及合理配置实现这样的目的,是领导负责制的核心任务,也是坚定推行领导负责制的重要表现。
2 节能减排工作是多专业创新工作
提起节能减排工作,在实践中发现,大多数人员的惯性思维非常容易走向设备、硬件改造方面,然后结合相应的浪费点、排放点思考通过设备改进来取得节约。例如,看到蒸汽凝水排放问题,一般要检查疏水阀情况,或者更换更节约蒸汽的疏水阀;第二,通过增加换热设施,将凝水熱量用于其他物料的加热等。通过设备改进措施取得成效往往不错,是节能减排工作成功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在这里强调的是,企业通过优化设备进行节能减排的同时,更要加大对工艺进步的管理和创新步伐。设备经常是实现工艺思想的载体,工艺的进步,是在本质上降低能源使用和减少COD产生。所以,通过工艺进步而取得的成效更是突出,首先能做到降低或不增加设备投资费用,并且在这样的情况下,效果也确实令人惊讶。例如:2010年,一家医药化工企业,以工艺改进的思路引领节能减排工作,在没有增加设备投资费用的前提下,通过大量实验,摸索出主要通过原材料含量改变实现改进工艺的革新办法。与2009年相比,蒸汽和原材料用量分别下降30%和40%,同时每月减少COD排放5.4吨,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
节能减排工作进步的过程,实际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在创新这个平台上,在进行设备改进的同时,一定不能习惯性局限于此,更应该促进多专业共同进步,尤其注意影响本质方面的改进,实现多方面创新。
3 流程简化是节能减排工作技术进步的有效途径
社会和谐存在,企业正常运行,具体到一件事情完成,都离不开每个环节构成的程序,也就形成了流程。
企业通过产品或者服务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利润。自身适合市场的产品或者服务正是通过企业构建的流程得以实现。作为生产具体产品的企业,在细节运行中,离不开工艺流程和设备流程,这两个最基础的流程形成能源消耗,排放物产生,构成节能减排工作具体实施的平台。同一种产品可能由不相同技术创造,不同技术形成长短不同的制造流程。在实践中,流程长的技术环节繁多,必然增加各种成本,而且对节能减排也是不利影响。所以,面对当前严峻形势,无论在设备还是工艺方面,通过流程简化思想来促进具体技术的发掘和实施是有效途径。2010年,某企业在一项原材料回收的技术改进过程中,引入流程简化的理念,使原有技术从十个工序简化为五个工序,直接减少蒸汽、循环水、电等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并且与原流程相比,COD排放量下降90%。
流程简化的有效办法,基于对细节了然于心的掌握和思想开阔性。企业在做好技术流程简化工作的同时,不能忽略管理流程简化的重要性。管理流程的简化,直接促进技术进步或者提高管理效率,对节能减排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4 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培养复合型人才
人是生产力要素中最关键的环节,节能减排工作实质是生产力变化的一个过程,人才作用是及其重要的。企业现有人才和未来人才的培养、储备必将对节能减排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如前所述,专业技术的综合应用,更有利于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更大突破。现实中,个人所学专业单一性形成的不足,有目共睹。所以,为能更好的,进一步的,长远的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有效运行,作为企业,尽快培养有专业特长的复合型人才势在必行。
①单一技能所取得进步往往局限于一个单一层面,有时取得成绩固然很多,但是复合型的应用得到的效果往往要大于前者。
②节能减排工作日常运行中,培养人员意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单一方面的宣传、培训、考核,促进人员意识提高的效果,势必弱于全方位,整体的推动。
③节能减排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同时也要求是有效的工作,通过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可以为我们日后寻找更多切实可行的办法打下良好基础。
4.关于加强夏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公司各单位、部门:
随着夏季的到来,气温持续升高,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夏季相关安全工作要求如下:
一、做好高温防暑降温工作。
1、车间对未配有通风设施的区域进行梳理报告增加,同时检查原有通风设施的有效性。
2、党政办配备防暑药品,车间及时进行领用并做好药品的使用要求。
3、各部门要清楚公司中暑应急预案流程,确保中暑员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工作。
二、加强安全检查工作
1、生产部门要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避免员工因高温而不使用劳保用品、不规范着装的现象发生。
2、车间严格落实好班前班后会议,班组长落实好当班生产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检查员工的精神状态,保证安全作业。
3、严禁员工在上班前及上班期间饮酒,任何人员饮酒后,均不得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三、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1、压力容器的操作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禁超压、超温运行,避免压力温度大幅波动;
2、加强维修作业中气焊、气割等气瓶的管理工作,防止气瓶防震圈不全、暴晒、不同气瓶之间存放及使用间距过小等情况的发生
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1、温度过高会使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降低,维修片区要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电控柜进行维护、保养和监测;做好电控柜的降温、除尘工作,防止触电、电控柜失火等情况的发生。
2、生产场所在使用临时电源时,禁止使用小截面电源线、包扎接头过多(超过3个)、长度较长的电源线
五、防火工作。
1、各部门做好易燃物资的检查与防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请保卫科检查确认公司内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有效性。
3、需动火的部门要严格按照防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及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物流中心要对油库做好通风及库内异物的清理工作,油库周边严格禁止点火源,所属部门检查并确认油库的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六、厂区内、外安全行车管理工作。
1、车辆驾驶人员要严禁酒后驾车;
2、驾车过程注意休息,保证精力充沛;在行驶中感到精神疲倦、反应迟钝,要立即停车休息;
3、厂区内机动车辆要严格控制行驶速度,驾驶人员要保证视野开阔并持证上岗。
七、食品卫生工作。
物业公司要对食堂的卫生进行检查,做好食品储存、消毒、灭鼠消蟑的工作,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心理疏导工作
因气温较高,人心容易躁动,员工之间偶会发生矛盾,各部
门,尤其是生产车间需对员工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因矛盾得不到解决而发生争执、斗殴。
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上述工作要求,防止夏季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委员会
5.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篇五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字!!号《关于加强夏季防洪等安全环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组织机构、确保属地责任
(一)成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配合事业部及地方武装部的防洪、防汛和防雷击工作。
!!防汛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控制措施
各部门要全面开展汛前、汛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要充分了解所在区域的汛期有关信息,做好防洪、防汛和防雷击等自检自查工作,对应急物资储备进行核查,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修订;二是加强武装部抗洪抢险排的体能训练及考核;三是要严格落实公司交通安全“十不准”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限速制度和GPS监控制度,严格旅程管理和派车单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雨季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四是做好应急物资储
备、应急措施制定、应急计划演练等情况;
三、完善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修订和完善《防汛抢险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与当地政府及涿州市武装部预案衔接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开展应急避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应急演练周”活动,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四、严格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6.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公司工程科技〔2012〕 8号
转发关于股份公司《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
年节能减排工作和统计报表的通知》通知
各分局(单位)、各直管(控)项目部、海外事业部:
现将股份公司《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和统
计报表的通知》(股工【2012】1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
按照股份公司文件要求认真总结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工作成绩、节能减排机构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贯彻国家及股
份公司有关节能减排工作和方针要求的执行情况;要有具体的节
能减排工作实例,指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要点、节能减排资金
投入和使用情况、能耗情况分析、人员培训等。请各单位结合《报
送公司2012年上半年度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和统计监测报表》(公
司工程科技〔2012〕 7号)文件内容,及时上报。
附件1:《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股工【2012】14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 转发 股份公司统计监测报表工作总结 抄送: 方彦铨副总经理,王健亮副总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科技部
2012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
股工〔2012〕14号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部门文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
总结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公司:
根据国资委、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股份公司要求各单位上报本单位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要求如下:
一、节能减排工作总结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工作成绩、节能减排机构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贯彻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节能减排工作和方针要求的执行情况;要有具体的节能减排工作实例,指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要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和使
用情况、能耗情况分析、人员培训等。
二、节能减排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认真填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统计报表,并认真核对各项数据,杜绝错误数据上报,须采用股份公司节能减排报表软件系统。
三、报送时间
根据上报中国电建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和报表的时间,本次各单位上报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和报表的时间为:2012年7月8日前。
股份公司联系人:工程科技部
郭超 电话:010-58381760
邮箱:
附件: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上报
节能减排 报表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水电股份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7.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一、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俗来讲, 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和能源资源, 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 (包括三废、噪声等) 排放。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是指税务机关贯彻党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方针, 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运用现代节能技术, 完善节能管理体系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无论对国家、社会, 还是其本身而言, 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节约型政府和社会的重要举措。
科学发展观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 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革经济体制, 强调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正是实现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 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改善生态环境污染状况,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我国以往的经济成果付出的代价巨大, 尤其是资源与能源的耗费, 资源消耗大、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可以通过税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对高能耗行业进行高额度征税以防止其过度膨胀发展, 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改善生态环境污染, 从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三) 有利于税务机关节约各种能源和资源, 提高机关资源利用率。
一是税务机关从身边的节水节电、节油节气、节省办公用品等一系列小事做起, 深入落实节能减排, 长期下来节约的资源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二是税务机关减少日常运转带来的污染排放, 如燃油燃气排放、生活污水垃圾排放等, 将有利于机关人员办公效率的提高和工作环境的改善。由此可见,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于其自身而言意义重大。
二、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依据主要是中央政策和行政命令, 实施的途径也主要是行政性手段。总体而言, 存在以下问题:
(一) 节能减排理念认识不足。
我国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着节能减排认识上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对节能减排中“节能”的含义认识不够, 而这往往会导致所采取的节能减排的措施不全面、不系统。众所周知, 节能减排指的是节约物质资源和能源资源, 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 (包括三废和噪声等) 排放。所有能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有害物排放的措施都可以被称作节能减排措施, 因此, 我们要节约的能源和资源不仅包括水、电、煤、油、办公物品等稀缺的自然资源和物资, 也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无形的社会资源和成本。现实情况中, 我国税务机关办公节能所采取的措施, 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单位用水、用电、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和食堂用餐等有形物资的节约上, 而很少有谈到对无形的社会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极大的遗憾。
(二) 节能减排工作定位不准。
绝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自己单位中的节能减排工作的了解是比较狭义的定义和定位, 这无疑是不够的。在我国, 税务机关主要承担的是税收收取、检查和制定落实税收政策等一些职能, 税收不仅是为国家行使各项职能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 更是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平衡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而税务机关的节能减排工作自然也应贯彻到自身的本职职能———税收工作中去。节能减排政策是国家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必然要贯彻到税收和税务机关的职能活动中去。因此, 税务机关的节能减排显然不能等同于普通机关,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不仅要贯彻在税务机关的日常办公之中, 更要贯彻在税务机关特有的职能活动———税收工作之中。一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检查时, 要把节能减排当做工作的目标之一, 而不能简单的一收了之、一查了之;收税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税收政策和法规、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时, 也要将节能减排作为工作的目标之一:一方面, 要通过税目、税率的优化, 增强消费税、资源税等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调控效果的税种的作用;另一方面, 也要通过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奖税和罚税政策, 加大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二是对经营粗放、能耗高、产能过剩的行业和企业, 要制定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并严格监督检查, 对于新兴环保型行业, 可以适当给予政策和税收的优惠, 以促进节能减排行业的发展。
(三) 规范化、制度化及透明化缺失。
我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方式往往是由中央政府主导, 自上而下地将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省、市 (地) 、县和重点企业。往往是上级有一个相关方面的决定, 各下级机构就层层下达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采取相关措施。这样一种节能减排实施模式有一定的优点, 比如速度快、效果明显;但也有很大的弊端, 就是过于被动化、形式化、缺乏持久性, 不能使节能减排这一理念得到真正的实施。很明显, 任何一项政策要想得到广泛、深入的推广和贯彻, 必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只有建立了制度化的规范, 才能长期有效的保证其被贯彻和实施。我国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在实施上还存在不透明、无监督、敷衍了事、难以问责的情况。如何执行上级的节能减排任务大部分都是由下级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而定的, 在单位内部由单位领导组织进行, 这样的工作往往不对社会公开, 社会民众无法参与到其中监督。同时, 由于无法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指标和业绩要求, 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情况很难与官员的责任相挂钩, 几乎没有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而被问责的情况。
(四) 利益平衡与激励机制不完善。
我国税务机关在节能减排工作上还面临着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是节能减排要求单位尽可能减少开支, 提高工作效率, 而这往往要增加某种程度上的人工成本, 同时改变后的工作环境也会给单位员工带来某种程度上的不适应, 这种前后利益的削减是很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愿实行节能减排的原因之一。二是现阶段我国官员考核机制也并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某种程度上二者甚至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节能减排要求地方企业和经济管理者放弃传统的粗放经营模式, 改善经济结构, 淘汰落后产能, 这对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 并且总要以牺牲某一时间段的经济发展总量为代价, 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GDP总量承受下行风险。即使我国目前官员考核标准提倡不唯GDP总量为标准, 但地方政府官员有更强的政治动力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此一来, 面对这种冲突的利害关系, 很多官员为了自身政绩和升迁, 往往不愿冒着经济下滑、政绩倒退的风险而过多推行节能减排政策。
三、完善我国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措施
我国税务机关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基础性的, 要想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必须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制度上进行修正与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 更新节能减排理念, 树立新型节能减排观。
在现代社会中, 能源和资源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有形资源, 更包括人才和时间等诸多无形资源。对这些无形资源的浪费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有形资源的浪费, 而对这些无形资源的节约也有利于有形资源的节约, 这同样是一种巨大的环保, 两种资源的节约不可分割开来。为此,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应当要有这种工作理念与自觉, 树立新型节能减排观。
(二) 明确节能减排定位, 贯彻节能工作各方面。
税务机关不能够再将节能减排工作单独的看成是一项将要完成的任务, 而应将其视为自身所有工作的根本性理念和目标, 利用自身职能活动, 采取相关措施, 促进节能减排的发展。比如, 可以利用价格、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进行, 设立基金、制定税费减免政策, 帮助企业节能减排。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经验。英国政府为促进节能减排, 在财政、税收、金融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优惠措施。例如征收气候变化税;建立碳基金和减排基金 (该基金主要面对中小企业, 用于咨询节能技术和购买节能设备, 帮助实现减排目标) ;实施“碳信贷”的排放交易制度 (通过这项制度, 企业可以把减排量拿到市场上出售, 卖出减排量的一方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完善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采用财政补助、奖励、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等方式, 支持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机制的推广等等。
(三)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规范化机关节能减排。
1. 规范法律问责制。
加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的法律规范, 使对税务机关的节能减排要求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 实行问责制。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但其主要是规制企业和公民行为而非税务机关等公共机构, 也就是说这些公共机构鲜有成为节能减排法律规制的对象。即使是《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也只是简单的规定了税务部门等公共机构的节能措施和义务, 并没有明确此等机关未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因此, 要强化节能减排的落实, 一是可以借鉴英国通过立法制定出硬性的节能任务和排放指标;二是健全税务机关等公共部门之节能减排的法律责任, 详实问责机制。
2. 实行多方监督, 使节能减排透明化。
建立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多方监督机制, 使权力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都能够参与其中, 使节能减排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就目前来看, 一是我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主体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二是也要求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但这只是一种内部审计, 其效力可否是心知肚明的。显然这种缺乏人民等第三方主体参与的一元化监督模式, 是很能起到真正的监督效果的。因此, 引进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 构建多元化、良性循环的监督体系是落实节能减排的重要保障。
(四) 完善行政考核机制, 平衡各利益之间冲突。
目前, 我国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中仍普遍存在考核监督机制缺失、利益冲突突出以及官员动力不足等问题。为此, 早有人指出必须改进对地方政府以GDP为基础的考评体系, 更多的引入其他目标的权重, 如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社会转型期, 唯GDP马首是瞻已产生一系列不能调和的矛盾, 因此不得不考虑将节能减排纳入政绩考核, 改变传统的以经济发展和GDP总量为标准的单一模式, 实行利益补偿机制, 对大力发展节能减排行业的地区给以适当的经济和政策上的优惠与补偿, 况且这一做法在美国已获得了巨大成效。也就是说, 节能减排应当成为税务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促进者应当予以物质或精神的奖励;违者应当予以严厉的惩处, 甚至在升职时可以考虑一票否决。与此同时,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工作的实际, 对于各税务单位的行政成本进行定额管制, 严格限制行政工作当中不必要的有形和无形资源的耗费, 以达到资源和能源的充分利用。唯有如此,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激发, 更能协调好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 进而才能为形成长效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奠定制度基础, 最终实现和谐、秀美中国。
(五) 弘扬勤俭节约传统, 构建多元的实施途径。
勤俭节约历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 节能减排是其本义要求。为此, 整个社会要发扬与继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在税务机关中努力形成一种节约文化, 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功能使节能逐步成为税务工作人员内心强烈的共识。外部监督只是一个辅助手段, 节能减排要形成自觉还得依赖工作人员的素质修养与文化信仰的提高, 故而宣扬节俭精神、鼓励节能从自我做起是大有必要的。此外, 要改变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长期以来依靠中央政策和行政命令的行政方式, 逐步建立依靠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等一系列的多元化的实施途径以确保节能减排最终目标的实现。事实证明, 只有依靠多方面的制度保障和多元化的实施手段,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事业才能得以真正全面的、深入的实施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07-02
关于加强近期防护安全工作的通知07-09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督查的通知08-21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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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员工宿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08-30
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10-03
湖北省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08-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