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调整依据

2024-10-23

固定总价合同调整依据(共4篇)

1.固定总价合同调整依据 篇一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 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

(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

一。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

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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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合同结算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调整依据 篇二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工程变更,结算纠纷

1 引言

在工程管理实践中, 因总价合同便于发包方控制投资, 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但是总价合同的实践情况并不乐观, 在应用过程中结算纠纷屡见不鲜, 而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因工程价款而引起。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为解决工程价款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然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适用于单价合同, 如何解决总价合同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冲突, 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进行分析, 可以发现, 变更类因素是导致结算纠纷最为突出的一类因素。因此, 本文对引起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影响因素—变更类因素进行分析, 确定结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梳理出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以期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相应的借鉴。

2 总价合同与变更类因素概述

2.1 总价合同的界定

本文研究的总价合同是基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采的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12定义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一方面, 各法律法规例如2013版《合同范本》、1999版《合同范本》、《369号文》等文件中也对总价合同进行了定义描述, 综合分析后可定义为:总价合同是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标准, 承包商和发包商在此基础上约定相对固定的价格。总价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价格。在合同实际实施过程中, 总价合同的价格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或是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做调整, 但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或是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外, 价格应予以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 技术难度较低, 工期较短, 且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而总价合同的形成又有两种方式, 即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和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本文将重点研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及其相关问题。

2.2 变更类因素的界定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 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这四种因素。

2.2.1 工程量偏差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17定义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 (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 实施, 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2.2 工程变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16定义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变化;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2.3 项目特征不符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指出: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

2.2.4 工程量清单缺项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指出:工程缺项是指招标方或由招标方委托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能很好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内容, 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相脱节, 造成招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从而引起项目费用增加, 进而会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工程量清单缺项包括两个部分, 分别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缺项。

2.3 变更类因素对价款的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 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 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 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以上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 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 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因此, 工程量风险和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成为预防和解决结算纠纷的关键。

3 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组成和确定

3.1 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组成

变更类因素的出现可能将会影响工程量的变化, 或是项目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变动, 同时工程量的变动也将引发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变化。当变更类因素发生后, 因为已经可以明确确定工程量, 所以不需计入风险费用, 能直接准确确定其综合单价。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由成本及利润组成, 成本部分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与变更前综合单价的关系如图1所示。

3.2 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

变更类因素是工程价款调整的主要因素, 工程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对工程价款影响重大, 因此发承包方必须清楚变更类项目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问题, 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有关工程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确定的规定很多, 但却没有对项目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的具体确定方法给出详细的说明。综合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可以得出, 我国现行的合同范本及规范对工程变更项目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除专业条款中另有约定外, 因变更方式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基本遵从已被公认的三条定价原则进行处理, 即:1) 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则采用该综合单价;2) 清单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对变更部分进行确定;3) 清单中无适用也无类似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则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按成本加利润原则确定。

当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于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存在差异时, 双方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 确定变更部分综合单价, 若合同中尚未对此进行约定, 则可参照上述三条定价原则进行处理。基于上述, 发承包双方首先应该对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做到精确无误, 进而对因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确定问题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预防, 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扎实基础。

4 变更类因素引起的总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4.1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总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9.6条对于工程量偏差项目调整综合单价的理由, 给予了明确解释, 也确定了工程量偏差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以维护合同的公正、公平。

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6.3条中, 将工程量偏差调价幅度规定为15%:若工程建设过程中, 工程量增减未超过15%, 则综合单价不调整;若工程量增减超过15%, 则应调整综合单价。如果在合同中对于工程量偏差的幅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 则可以按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规定处理, 即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 综合单价调低, 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 综合单价调低。

基于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考虑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 进而促使工程的成功完成的原则, 确定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

1) 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 以维持原利润率为调整原则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超出部分综合单价= (超出部分总成本+超出部分利润) /超出部分的工程量

超出部分总成本=超出部分总变动成本+超出部分总固定成本

超出部分的利润=原工程量清单利润率×综合单价×超出部分工程量

2)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 同样对综合单价的调整以利润率为主要调整目标, 将剩余部分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中单位工程量获得的利润率维持为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利润率不变,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调整:

剩余部分综合单价= (剩余部分总成本+剩余部分利润) /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剩余部分总成本=剩余部分总变动成本+剩余部分总固定成本

剩余部分利润=原工程量清单利润率×综合单价×剩余部分工程量

由此可见, 由工程量偏差因素引起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风险, 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在一定范围内不调, 超过该范围则可调。超出偏差范围, 合同价款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4.2 工程变更引起的结算合同价款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下,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提出工程变更, 进行价款调整时, 需识别变更的具体内容, 若是增加工作内容, 则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合同价款调整值;若是减少工作内容, 则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减少值;如变更为改变工作内容, 则分部分项工程费需减去原该项工作分部分项工程费, 得到合同价款调整值。

4.3 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结算合同价款调整

项目特征不符, 分为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和项目特征描述不完备这两种情况。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出现这两种情况引起结算纠纷时, 应依据上节确定项目特征不符部分的综合单价。由于该因素引起的结算纠纷, 在实际价款调整中, 可选择调价差, 即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不符的项目新确定的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做差, 乘以对应项目特征不符的工程量, 即得到合同价款的调整值, 即:合同价款调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 (新综合单价-原综合单价) 。

项目特征不符, 往往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的现场经验及编制水平不足, 也可能由于编制过程中疏忽大意等原因, 导致了项目特征描述错误, 或者与设计图纸、或者与施工条件不相符。发包方作为主要责任方, 要承担此责任与风险。为尽可能地控制此类风险, 发包方一方面要从自身做好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 同时也要和承包商积极地沟通和协调, 保证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4.4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结算合同价款调整

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引发的价款的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做出了规定, 具体如下:在合同履行期间, 因为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缺项问题, 或者是新增清单子目的原因, 使得工程量发生变化, 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应按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原则进行确定。因此, 总价合同下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原因引起的价款调整值为缺项部分的工程量乘以该缺项部分的综合单价。

清单缺项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特有产物, 为避免此类风险, 发包方在招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 编制者应仔细核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 谨防清单漏项事宜, 从而减少施工过程中与变更工作, 同时也将降低与承包方发生价款纠纷的概率。

5 结语

本文以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 结合其他相关规范文件, 对当前工程管理活动中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主要因素——变更类因素进行了界定, 并通过文献和法规分析确定了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是决定工程价款的两个关键要素, 进而分析明确了引起工程量风险的相关因素给出了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这四种情形引起结算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为总价合同下变更类因素结算纠纷的预防和控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对于总价合同下变更类因素引致的结算纠纷这个矛盾体, 发包方是矛盾的主要方, 也是主要责任方。发包方要从自身做起, 精准地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等工作, 并积极与承包方沟通协调, 保证施工合同的完美履约和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闻建安.建设工程合同支付条款争议问题研究[J].建筑经济, 2014 (8) :83-86.

[2]宋新佩.无适用也无类似项情况下清单项目价格确定问题研究[J].建筑经济, 2014 (10) :71-74.

[3]严敏, 闫金芹, 严玲.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风险再分担路径研究[J].建筑经济, 2014 (10) :80-84.

[4]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 2007.

[5]陈炜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变更计价办法探讨[J].经济师, 2008 (7) :281-282.

3.固定总价合同调整依据 篇三

【关键词】固定总价;工程量;预防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合理利用固定总价合同,实现双方共赢,方能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本文拟从司法实务观点分析入手,提出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纠纷预防措施。

一、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增量及调价的司法实务意见分析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规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9条规定:……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从总体基调上明确了固定价款原则上不能被突破。这一原则在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北京高院和浙江高院则更进一步明确主张调整价款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更有助于厘清施工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公平合理地还原工程造价。

二、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纠纷预防措施

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纠纷,应当注意把握以下环节:

1.严格掌握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情形

严格掌握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情形,是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纠纷的前提要素。固定总价基于招标或合同定价时的图纸及说明,基于合同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固定不变。一旦上述基础变化,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化。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考察、投标准备充分;(5)双方权利、义务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2.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價并明确其对应的工程施工范围

准确表述固定总价覆盖的工程范围是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纠纷的关键要素。首先,应在招标文件、项目谈判邀请文件以及合同文本中明确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同时避免出现前文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后又约定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此类自相矛盾的表述。其次,双方应在谈判或者投标答疑阶段对固定总价覆盖的施工工程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再次,应在合同中注意避免出现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商可以合理推知且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表述。

3.明确固定总价合同中增减量认定的情形

在明确界定工程范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列举和排除的方式定义予以认定增量的情形。如“固定总价除因下列列举情形导致的工程增、减量外不予调整:1.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2.因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

在合同中还约定 “固定总价范围外的增减量工程确认,须有现场有权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签证单作为依据”。明示签证认可的变量方能作为最终结算认定的依据。

4.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交底和确认工作

招标或谈判时的图纸是确定固定总价覆盖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图纸的交接、签收、版本确认对工程量的认定及争议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地利用签证手段来固化增(减)量工程。

三、结论

固定总价合同虽易于结算,但若不严格把握其适用范围或者对其依赖的合同条件未做明确约定,却可能造成更多的结算争议和纠纷。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的运用上,把握工程项目的特点,严格其适用范围是前提;对固定总价的定价依据即工程界面、图纸版本、施工要求等做详细沟通、记录并准确写入合同文本是关键;借助工程签证等手段对确属增减量工程部分予以确认和固化,以作为合同最终结算依据是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4.固定总价合同调整依据 篇四

固定总价合同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出现,其具有巨大的优势,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的许多纠纷。今天,张律师给您系统介绍固定总价合同及与其有关的风险防范,以便大家顺利结算价款,完成交易。

一、固定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格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做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总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

二、适用

固定价合同计价简单、操作便利,有利成本控制等给发包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其适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小工程。小工程因其具有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各种条件变化不大,风险可以预见并可以控制的特点,当事人一般选择固定价合同;

2.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

三、固定价合同

固定价合同虽然便利,但也给承包人带来了一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人要承担合同报价失误的风险

2、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3、承包人索赔机会少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一些施工企业因为签订合同失误、报价偏低,造成承包人赔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承包人索性中途停工,或者解除合同,引发了大量施工合同纠纷。

张律师跟大家分享一些结算技巧,以规避一定的风险。

四、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

承包人可以考虑以下结算办法:

1、施工合同无效,价款应重新确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合同价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要随着合同的无效而归于无效。此时承包人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找机会变更合同条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惯例,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一般要给承包人预付款或者风险金,如果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预付款,也没有约定风险金,那么,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就是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或者风险金,但是,发包人逾期给付的,此时发生物价上涨,承包人仍可以提出费用补偿。

3、约定事项变更,如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合同范围以外的增项,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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