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2024-08-07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精选7篇)

1.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篇一

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务处理

2016-06-01 黄海dlf 转自 千里梦

2006年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如存贷准则等具体的准则),又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而坏账准备的计提虽在计提范围上较以前会计制度相比有了扩大外,更重要的是新准则同税法在核算办法、计提口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核销程序等方面依旧存在差异,而对差异形成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新准则只允许采用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财务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新准则解读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资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该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4.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5.旧准则体系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科目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改变为12个科目,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并在新利润报表中单独列示)。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别、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持有止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见表1)。

新准则的变化

会计规定:第22号准则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7年应收款项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8年末应收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5万元,2009年末应收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

1.2007年

(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

贷:坏账准备10万元

(2)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00*0.5% =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1=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2.7万元

2.2008年

(1)发生坏账及收回已冲销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12万元

贷:应收账款12万元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5.5万元

贷:坏账准备5.5万元

(3)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20*0.5% =1.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0.5%]*30%=148.9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8.92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8万元

3.2009年

(1)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15万元

贷:应收账款15万元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3万元

贷:坏账准备13万元

(3)期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60*0.5% =1.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5+13-(260-220)*0.5%]*30%=149.3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9.34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0.66万元

「例2」2007年末某企业有关所得税会计资料如表2:

1)有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据如表2所示:

2)企业在会计期末时,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坏账的计提方法为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10%

3)当期坏账确认情况如下:

(1)企业和税务机关都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15万元;

(2)企业确认为坏账而税务机关不予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8万元;

(3)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报的材料确认为坏账,而企业未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5万元。

4)前期已核销的坏账,而在当期又收回的情况如下:

(1)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已确认核销,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2万元;

(2)企业已确认核销,税务机关因企业不能(当时及其以后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未予批准核销的坏账,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3万元;

(3)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取的材料批准核销的坏账,企业认为该应收款项以后收回的可能性极大未予核销,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6万元。

5)企业应税受益200万元,除提取坏账准备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确定本期会计应提取的坏账准备数额

提取坏账准备金额=(400+120)*10%+(15-2)+(8-3)-(300+100)*10%=30(万元)

(2)确定本期税务应提取的坏账准备数额‰=12.1(万元)

(3)坏账准备年初的账面价值=40(万元)

坏账准备年初的计税基础=2(万元)

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38万元

坏账准备年末的账面价值=52(万元)

坏账准备年初的计税基础=2.1(万元)

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49.9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纳税调整增加数=30-12.1=17.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17.9=217.9(万元)

(5)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增加(49.9-38)*33%=3.927(万元)

(6)所得税会计的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6798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3927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17.9)×33%]=71907元

「例3」某企业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假设每年的税前利润为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关数字如表3:

(1)2007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等于计提数)=3(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0.5(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3-0.5=2.5(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5*33%=0.8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2.5)*33%=4.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8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1250

(2)2008年末计算所得税

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15000

贷:应收账款15000

(2)2008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0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0.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5-0.3=1.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2*25%=0.3(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冲回=0.825-0.3=0.525(万元)

税法允许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计提准备的部分,在税前直接扣除。本期发生坏账1.5万元,上年度已按0.5%扣除了0.5万元的坏账损失,2008年则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万元(1.5-0.5),2008年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损失为0.3万元。

?? ?交所得税=(10-1-0.3)*25%=2.1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1750

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

(3)2009年收回坏账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但税法上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15000

贷:应收账款15000

借:应收账款15000

贷:坏账准备15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为0(增加了当年的会计利润3万元)

借:坏账准备3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000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为0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为0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0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0.3万元应该全部冲回

应交所得税=[10-(3-0.3-1.5)]*25%=22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以上笔者从会计处理技术方面对坏账准备的计算进行了阐述。而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讲,新准则的出现为企业新一轮的管理创新提供了契机,运用新准则的潜在因素,使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得益彰,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财务高管们要应对的问题。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财务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1.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如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就不是对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评价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例如,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惟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对于提取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只采用备抵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也规定在不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迟延纳税的作用,即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4」某有限公司2006年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为6000万元,同时在2006年3月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6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2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可按应收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的真实性,一般对于历史欠款较严重的企业宜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而对于当期销售额较多的企业则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更佳。

2.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篇二

母公司和子公司发生的内部债权和债务, 从最终的控制方来看,只是集团内部的资金活动,它没有增加集团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所以,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内部债权和债务项目予以抵销。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随着内部应收应付款项的抵销,也必须将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

对内部债权债务合并抵销处理后, 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内部应收款已不存在, 由内部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也不能存在。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对持有该集团内部应收款项的企业因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进行抵销处理。

二、案例分析

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乙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2013年5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乙公司,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价款为1 10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万元。乙公司将该批商品作为存货, 乙公司当日支付增值税款项187万元给甲公司。至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该笔存货尚未对集团外独立第三方销售, 剩余货款仍未支付给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 1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甲公司该笔应收款项系5月份向乙公司赊销产品形成。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首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注 :本文侧重于对内部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抵销和所得税抵销处理的研究,存货的抵销处理省略)。

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首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抵销处理如下:

第一步: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 000 000

贷:应收账款11 000 000

第二步:将甲公司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 00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1 000 000

甲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末按照10%对应收乙公司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损失100万元,导致甲公司在个别报表中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 而税法规定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可税前抵扣,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仍为1 100万元。两者的差额为100万元,形成了当年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确认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因此,甲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25万元。乙公司个别报表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 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100万元,无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 将甲公司个别报表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000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的抵销处理分4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2014年12月31日, 若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内部应收乙公司应收账款为1 000万元,明细账坏账准备账户期末余额与上期余额相等,为100万元。

第一步: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 000 000

贷:应收账款11 000 000

第二步: 将2013年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 0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 000 000

第三步: 将2013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000

第二种情况:2014年12月31日, 若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内部应收乙公司应收账款为1 200万元, 明细账坏账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大于上期余额,为120万元。

第一步: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3 200 000

贷:应收账款13 200 000

第二步: 将2013年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 0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 000 000

第三步:将2014年内部应收账款增加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200 000

第四步: 将2013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000

第五步: 将2014年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述步骤2和步骤3可合并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 2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 0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200 000

第三种情况:2014年12月31日, 若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内部应收乙公司应收账款为800万元, 明细账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小于上期余额,为80万元。

第一步: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8 800 000

贷:应收账款8 800 000

第二步: 将2013年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 0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 000 000

第三步:将2014年内部应收账款减少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 000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0 000

第四步: 将2013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000

第五步: 将2014年减少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步骤2和步骤3可合并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2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 000 000

第四种情况:2014年12月31日, 若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内部应收乙公司账款为0。

第一步: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0

贷:应收账款0

第二步: 将2013年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 0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 000 000

第三步:将2014年内部应收账款减少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1 000 000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 000 000

第四步: 将2013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000

第五步: 将2014年减少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步骤2和步骤3可合并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0

资产减值损失1 0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 000 000

三、抵销处理的一般规律总结

通过对案例抵销分录的步骤分析, 笔者总结出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的规律为:

首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共计3笔抵销分录:(1)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取对方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母公司本年明细账期末余额)。 (2)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母公司本年明细账期末余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取对方金额)。 (3)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母公司本年明细账期末余额×25%),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取对方金额)。

当母子公司连续编制合并报表,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共计5笔抵销分录:(1)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取对方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母公司本年应收账款明细账期末余额)。 (2)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母公司本年明细账期初余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取对方金额)。 (3)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母公司本年明细账坏账准备发生额,或在贷方),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取对方金额,或在借方)。 (4)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母公司本年坏账准备明细账期初余额×25%),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取对方金额)。 (5)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母公司本年坏账准备明细账发生额×25%,或在贷方),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取对方金额,或在借方)。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是: 先把本期的应收应付期末余额抵销,再把上期的(本期期初的)内部坏账准备与递延所得税予以抵销, 最后把本期补提或减少的内部坏账准备与递延所得税予以抵销,这种思路便于理解。但这种思路需要花费时间,增加了操作难度。根据案例中对抵销分录的分析,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工作底稿中的5笔抵销分录归纳为以下4笔抵销分录:(1)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取对方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母公司本年应收账款明细账期末余额)。 (2)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母公司明细账坏账准备账户的本年期末余额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母公司明细账坏账准备账户本年期初余额)、“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差额,或在借方)。 (3)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母公司本年坏账准备明细账期初余额×25%),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取对方金额)。(4)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母公司本年坏账准备明细账发生额×25%,或在贷方),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取对方金额,或在借方)。

摘要: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涉及内部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母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会导致母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当年暂时性差异。本文在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基础上,对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的抵销处理通过案例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总结了合并工作底稿中抵销分录的一般规律,并提出了简化的抵销分录处理方法。

3.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篇三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

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坏账准备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借:坏账准备12000

贷:管理费用12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800000-2000000)×5‰=-6000(元)。

分析:会计上减提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12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6000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结转递延税款=6000×33%=198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

贷:递延税款1980。

3.第三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应冲销已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6000

贷:应收账款6000。提取坏账准备:600000×10‰-(8000-6000)=4000(元)。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坏账准备4000。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600000×5‰-(800000×5‰-6000)=5000(元)。

分析:会计上提取坏账准备会减少利润4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应减少利润5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结转递延税款=1000×33%=33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贷:递延税款330。

4.第四年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应冲销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0-6000=-6000(元)。

借:坏账准备6000

贷:管理费用6000。

按税法规定应冲回坏账准备:0-600000×5‰=-3000(元)。

分析:会计上冲销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6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3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结转递延税款=3000×33%=99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

贷:递延税款990。

4.提坏账准备政策 篇四

本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本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金额100万元以上(含)且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特定组合 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

江西省旅游集团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应收款项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特定组合 账龄分析法 不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账龄

1年以内(含1年)

1至2年 2至3年 3至4年 4至5年 5年以上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00 10.00 20.00 50.00 100.00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

5.实训十 坏账准备审计 篇五

姓名学号

实训名称: 坏账准备审计。

实训目的:熟悉坏账准备的审计方法。

实训资料:某企业按照2002年会计准则要求编制会计报表。2003年该企业首次计提坏帐准备,应收帐款年末余额110万元,坏帐准备提取率为5‰。2004年发生坏帐损失0.4万元,其中A单位为0.3万元,B单位为0.1万元,年末应收帐款余额130万元。2005年收回上年已转销的A单位的坏帐损失0.3万元,年末应收帐款余额100万元。假定该企业不单独设置“预收帐款”帐户核算。

6.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

依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节选)第四条、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税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节选)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小微企业代账报税助理

衡信会计工作室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小微企业代账报税助理

衡信会计工作室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7.坏账准备调整之我见 篇七

坏账准备申报调整之我见

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准确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前提,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1月3日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规定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及填报规范(具体内容参见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笔者在对其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六《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的研读中,偶觉其中政策观点略有不妥,呈文如下与读者商榷。

一、政策原文摘引及阐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中关于附表六《坏账损失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有如下表述:“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54行‘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①;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附表六)‘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②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对于这一观点,在2003年7月出版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著 ① 笔者注:原(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中指为第53行,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2003年7月第1版)中对原申报表主表项目略作了调整,将该项目排列到了第54行,本文作者从新使用。②笔者注:原文件中指为第61行,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2003年7月第1版)中对原申报表主表项目略作了调整,将该项目排列到了第62行,本文作者从新使用。的《全国税务系统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系列教材——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一书中,列举了如下实例予以说明③。

实例分析(一):某纳税人200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1万元,本年实际发生的坏账以及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若该纳税人是采用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15万元),则该纳税人在2002年增提的坏账准备为15-(1-10+8)=16万元;而按税法规定,该纳税人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5‰,由此可以计算出该纳税人在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坏账准备为1000×5‰-(1-10+8)=6万元;两者相比较,该纳税人本年增提坏账准备金(会计上)16万元大于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坏账准备10万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在该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反映。同时填写在主表第54行中。④

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小于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上例,若该纳税人坏账准备金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则该纳税人增提的坏账准备为1000×3‰-(1-10+8)=4万元,而按税法规定的5‰计提,可以计算出该纳税人本年增提的坏账准备为6万元。也就是说,该纳税人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2万元,在该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即-2)反映,同时填写在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中。

③④ 笔者注:该实例详见《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2003年7月第1版)第214页。

笔者注:此处原著为第53行,实际应为第54行,是由于编者校对疏忽形成的。因为主表第53行用于填列使用坏账直销法的纳税人发生的调整额;第54行才是实行坏账备抵法纳税人用于填列纳税调整额之处。

二、理论辨析

笔者认为,上述政策引文中“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附表六)‘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 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的观点存在明显的违反所得税前费用扣除原则的地方,分析如下。

所谓“反之”,我们相对于“正之”可以很清楚的得到其所指的不外乎两种情况:

其一、企业会计核算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附表六)‘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 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对此分析如下,纳税人发生减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是其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小于期初应收账款余额,导致将原期初已提坏账准备大于本期末会计应提额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发生纳税人实际减提坏账准备额大于按税法应减提的坏账准备的原因在于纳税人财务核算制度中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大于税法确定的5‰的固定比例。所以,当发生其减提时,其财务核算的减提额也会同比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减提额。

笔者认为,上述政策做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该纳税人由于使用高于税法规定5‰的计提坏账比例,其以往年度在计提坏账准备过程中,已经受到了将其计提高于税法确认标准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因而与之相呼应,在其发生减提坏账准备(也即超税法标准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机关应准予其在申报表中相应调减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我们也可以看作是对以往的纳税调整措施的纠偏。

实例分析

(二):某纳税人200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确定的坏账计提比例为8‰,则该纳税人期末应计提坏账账准备为1000×8‰=8万元;而税法规定的计提额为1000×5‰=5万元。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3万元。

该纳税人200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下降为400万元,则该纳税人2002年末应保持坏账准备余额为400×8‰=3.2万元,当期纳税人应调减坏账准备8-3.2=4.8万元,也即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该纳税人应保持的坏账准备余额为400×5‰=2万元,当期按税法规定应调减坏账准备5-2=3万元,即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企业可以将其财务核算中当期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1.8(4.8-3)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对称性。

下面我们重点看第二种情况的税务处理。

其二、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应增提的坏账准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附表六)‘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 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对此分析如下,纳税人发生增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是其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大于其期初应收账款余额,而发生纳税人实际增提额小于税法计提额的 原因在于纳税人选择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小于税法确定的5‰的固定比例。

笔者认为此种税务处理方法明显违背了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原则中的确定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

纳税人当期会计核算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标准时,应比照业务招待费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前扣除情形,视为纳税人费用税前扣除权益的放弃,应以其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具实扣除,而不应将二者之差额强行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使国家当期税收利益受损。有人或许认为该税收利益的损失是暂时性的,可以由纳税人以后调减坏账准备余额时通过税法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但笔者认为即使这样,仍然出现了总局税收基础政策理论与具体纳税申报操作的脱节,使之前后相互矛盾。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真实性原则是费用税前扣除原则中的“首要原则”。“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⑤上述因纳税人会计核算增提坏账准备额小于按税法应增提额,就将二者差额强制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作法,就是明显违反费用扣除真实性原则的实例。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的填报说明中上述内容做如下修改,将会更好地体现费用扣除原则与纳税申报实际操作的和谐性及一致性:

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坏账计提比例⑥小于税法规定比例⑦的,按照其 ⑤⑥ 笔者注:参见《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第77页。

笔者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 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反之,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对其会计处理进行相应调整:A.对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54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B.企业会计核算中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实例分析

(三):某纳税人200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000万元,年初应收账款余额1500万元,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为10万元,当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为8万元。

1、假设该纳税人财务制度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则

其2002年初已提坏账准备:1500×3‰=4.5万元;2002年末应保持的坏账准备余额为:2000×3‰=6万元;2002年末财务核算应增提的坏账准备为:6-(4.5-10+8)=3.5万元;由于该纳税人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税法规定比例,其2002年末增提的3.5万元坏账准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假设该纳税人财务制度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8‰,则(1).纳税人对坏账准备的财务核算为: 其2002年初已提坏账准备: 1500×8‰=12万元;2002年末应保持的坏账准备余额为:2000×8‰=16万元;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⑦ 笔者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2002年末财务核算应增提的坏账准备为:16-(12-10+8)=6万元;(2).税法调整: 其2002年初按税法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 1500×5‰=7.5万元;2002年末按税法规定应保有坏账准备余额:2000×5‰=10万元;2002年末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

10-(7.5-10+8)=4.5万元;按照笔者修改后的税收政策“A”,应就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6-4.5)万元,在附表六“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1.5万元,并填入主表第54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正数)1.5万元。

3.假设该纳税人财务制度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8‰,且其2002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则

(1).纳税人对坏账准备的财务核算为: 其2002年初已计提坏账准备: 1500×8‰=12万元; 2002年末应保持的坏账准备余额为:1000×8‰=8万元;2002年末财务核算应增提的坏账准备为:

8-(12-10+8)=-2万元;(2).税法调整: 其2002年初按税法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 1500×5‰=7.5万元;2002年末按税法规定应保持的坏账准备余额:1000×5‰=5万元;2002年末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

5-(7.5-10+8)=-0.5万元;按照笔者修改后的税收政策“B”,应就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在附表六“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1.5万元(即-1.5万元),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正数)1.5万元。

以上修改虽与原文似乎差距不大,但实质意义却截然不同。修正了原文的重大理论偏失,同时又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文中观点偏颇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作 者:柳国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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