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总结(共4篇)
1.001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总结 篇一
完善案件监督管理,健全与办案人奖惩挂钩的考核机制的工作总结
在这一年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征收办以区纪委的要求为主线,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服务,认真履行案件监督管理基本职责,进一步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努力开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现将我单位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查办案工作小组,积极宣传依法办案。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征收办郭。
情况上交到办公室,由郭主任再一次审核后按区纪委的具体要求形式进行上报区纪委。并随时接受区纪委的监督。认真听取反馈意见,如有疑义会继续派专人进行核实审查。直到举报人无疑义为止。2012年征收办共收到10起案件,已经按时将查办结果上交给区纪委案件室。并随时接受案件室的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征收办对区纪委交办的案件采取分级负责制。根据被查办人员的身份确定上一级领导直接参与核实查办工作,确保案件安全文明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向区纪委案件室申请,邀请有经验的特邀监督员进行协助办案,确保案件办理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每个党员干部都能廉洁奉公,预防腐败,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督办和联合办案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征收办的实际情况,对于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及联合办案。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及准确性,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案件的公开及文明办案。对领导及党员干部是一项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加强办案力度,提高办案的威慑力,使每个党员干部心里时刻铭记,警钟长鸣。确保征收办的集体是一个廉政的集体,是一个人民满意的集体。是一个让党和人民放心的集体。
(五)、为了调动查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征收办对于重大案件及复杂案件实行与办案员奖惩挂钩的考核机制。这种考核机制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正确的观念,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征收办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同志会欲与奖励,并在年底测评及任用选拔中优先考虑。使办案有功的党员干部真正得到使用。建立健全奖惩的长效机制。确保各种案件及时准确安全文明的办理。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是案件数量小,办案人员经验欠缺。建议拓宽案件来源的渠道,定期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学习其他单位办案经验,提高办案的效率。二是创新意识不够强,工作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三是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提高百姓的自觉性,提高案件的真实性。
2.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篇二
一、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那么,有没有不经历这三个程序的案件呢?回答是:有。
比如《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如:侵犯通信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等),这一部分案件的特点是危害程度较轻,处罚也轻。所以,法律规定可不经历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而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控告。但是这一部分自诉案件案发率不高。
对于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这三个程序的时间在6个月左右。也就是说,从人被抓算起,直到判决下来大致需要6个月。而少数疑难、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个过程会大大加长。法律之所以设定由三个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来审核一个刑事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后果往往是剥夺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和生命权,故而应当特别慎重,以防出现错案。
二、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
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在此阶段,检察院负责起诉的主办人员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会见被告。以核实被告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应否起诉?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划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等一系列问题。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四、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3.常州市网络案件联合办案机制 篇三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规范办案流程。当发现案源线索的分局发现网络经营者不在自己管辖区内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市局,提供前期收集好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局来进行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安排人员进行执法。具体分为五种模式:
1、案件由市局主办,发现线索和当事人所在地的分局的协办;
2、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分局主办,发现线索的分局协办;
3、案件由发现线索的分局主办,当事人所在地分局协办;
4、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分局主办,发现线索的分局不参与调查;
5、案件由发现线索和当事人所在地的分局共同调查。
4.001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总结 篇四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根据我市纪检监察系统“队伍建设年”活动安排,今天由我给讲第一讲,我讲的题目是《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目的是希望大家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依纪依法办案。下面,我与大家一起再次对这二十四字进行学习。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的《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
什么是事实清楚。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
(1)人物。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
(2)时间、地点。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
(3)违纪手段。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4)情节。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
(5)动机和目的。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6)后果。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
(7)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2 各自应负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
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擱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当时办案人员很不理解!
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 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
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
1、什么叫证据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3、使用证据的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
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如: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在案卷材料,调查组没有调取该村上报林地面积的相关表册,证实马某虚报水源涵养林面积;也没有调查林业部门关于该村上报林地情况和验收林地情况及拨付款项情况;同时在证据方面,咱来看三份证据:(1)2009年6月12日马某笔录显示,另外的8.5亩是林业局多拨付的林地面积,暂记入我户头,但我没有得到8.5亩补助款,此款由村代管。(2)调查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会计张某暂收款4692元的复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会计张某谈的话笔录,问马某林地实际的亩数是否相同,答不一样,名册上的亩数比实际亩数多8.5亩。情况是当时我们给林业局上报的林地是90亩,林业局给我村核了98.5亩,多出8.5亩就扎在马某的户头上。问这8.5亩涵养林补助款时谁领了,答2009年年初,村统一发放涵养林补助款时,我从马某所在组涵养林补助款中扣除8.5亩林地款4692元,当时马某说你扣下这部分钱,得给我打手续,我就给他打了手续。这8.5亩补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将统一调配使用,等2009年涵养林补助款回来后统一发放。问你村上报了90亩,林业局为什么给你们核了98.5亩,答我也不知道。这个案件,马某对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提出了异议,调查组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马某有虚报冒领的事实。这个案件的证据就不充分,就不客观,没有深入细致,结论也不是唯一的,审理没有对马某虚报冒领水源涵养林工程补助款问题进行认定。
3、使用证据的原则
(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
一是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二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三是证据的真实性。针对证据的真实性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10年6月,某乡纪委提请审理某村村委委员兼村民小组长陈某贪污案件,案件中证据表明:2010年2月3日,陈某将乡民政所拨付给该村民组刘某某的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20箱方便面)领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证据中陈某的交待说明及相关证据都非常吻合。但,大家可以客观的分析一下,想一想,给一户发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是啥概念,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他自己家4个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吗。我们认为该案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对此案直接进行了审理,发现是调查组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造成的。
四是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6 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五是孤证不能定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某村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 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针对这个案件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
1、什么叫定性准确
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
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问题
4、定性的步骤
1、什么叫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
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
①违纪错误的客体
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
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的主体
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贪污 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客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是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中的共产党员。
主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的行为。
4、定性的步骤
①筛选案件事实。
②找出使用的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的共产党员;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使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第四个问题,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 10 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这里边需要讲六点内容。
1、处理恰当包的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2、定性与量纪的关系
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
3、量纪的原则
(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
4、量纪情节的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
5、量纪制度
(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重复量纪,是指 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6、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 12 第三十条至四十四条的内容)
第五个问题,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这里边我讲两点内容:
1、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2、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第六个问题,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案件质量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
我主要讲讲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 14 的名义落款。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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