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证明书(通用10篇)
1.转让证明书 篇一
承兑汇票转让证明
1、把承兑汇票拿回来,背书一下就不用写证明了。
2、如果写证明就这么写:
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日期
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的手续。《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同,银行无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须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
2、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误区。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委托银行办理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持票人无权找无任何责任作为汇票关系人的汇票申请人,而只能找出票银行。实际情况是,当持票人持超期的汇票找汇票申请人时,有些申请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扣减持票人票款(特别是背书转让汇票的持票人与汇票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时),从而损害了持票人利益。银行之所以产生这种操作的误区,主要是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学习理解不深造成的。实际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出票银行不能将银行汇票申请人要求退款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为一谈,二者在手续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将款项退回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退付现金,后者则通过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科目为持票人重新办理汇票或汇款。
2.转让证明书 篇二
一、区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意义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它的企业或个人, 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 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作为股东行使股权普遍采用的方式, 可以使股东通过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 有助于改善公司的业务结构, 帮助企业收回投资, 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资产转让是指针对具体某部分资产或者全部资产进行转让, 即实物资产所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一种有偿交换关系, 仅属于财产上的处分, 属于产权交易的一种, 有助于企业剥离资产、突出主营业务。
由于许多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表象非常相似, 导致在实践中常发生将二者相混淆的现象, 甚至许多企业为了转移某些重大资产, 会借股份转让之名行资产转让之实, 严重妨碍了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同时, 由于我国目前对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纳税处理有较大差别, 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纳税负担, 因此, 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区别, 有助于企业在二者之间作出合理选择,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可见, 明确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之间的区别, 不仅具有理论意义, 更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尤其有助于企业实现合理纳税, 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二、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为了能够准确把握二者的特点和对企业的影响, 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加以区分。
(一) 转让的客体不同
股权转让转让的是股东持有的股份, 而资产转让转让的是企业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其中股份是股东基于投资公司而享有的就公司资产受益、剩余财产分配、参与公司事务表决等的复合性份额权, 不会涉及公司资产, 不指向公司的具体资产;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具体形态, 如企业的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二) 转让的主体不同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发生的前提均是要求转让主体对其所转让的标的拥有所有权, 前者的转让主体是股份的持有者——股东, 而后者的转让主体是资产的所有人——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虽然股份的所有者是股东, 但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 就把财产交付给公司以获得股权, 从而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使企业成为各项资产的所有者。因此, 每位股东拥有的是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东权益, 而不是企业某项资产的所有权, 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 股权转让时涉及三个独立主体, 即企业股东、被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 发生股权转让之后, 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仅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 资产转让仅涉及两个独立主体, 即转让资产的企业、受让资产的企业。同时, 由于资产属于企业经营所必需的物质因素, 因此, 只要是有独立核算能力的经营主体都可以进行资产转让, 但股份只存在于公司中, 只有公司才能进行股份转让。
(三) 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不同
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以企业的综合因素为依据, 不仅需要考虑企业的现状, 更应关注企业的盈利前景, 而资产的转让对价则往往以该资产的净价值为确定依据。由于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资产有很大差异, 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目前, 我国仅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作出了硬性规定, 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按公司资产评估后的价格确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由于股权价值不仅要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 更应反映企业的未来收益情况, 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 使得实务中更多采用转受双方的协商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四) 转让的程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 不仅要转受让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而且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转让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协议即可有效成立, 不涉及工商变更登记。
(五) 交易意图不同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转让方的投资或获得管理控制权, 在转让行为发生前后, 转让企业的法人资格始终保留, 且其各项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资产转让的受让方主要是为了获得转让方的资产, 在转让行为发生之后, 转让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归受让方所有。
(六) 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不同
股权转让会导致企业的股东发生变化, 可能会使新股东进入企业, 原有的老股东退出企业, 此时, 企业的股权分布结构和管理层也会相应发生改变, 从而可能会使企业的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转变, 但企业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 而不是企业主体之间的交易, 不直接引起企业资产总额和资产结构的变化, 即使是控股股东的变化也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资产转让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的构成情况, 但会减少企业的资产, 带来资产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七) 所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
由于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收益性质不同, 因此, 二者所涉及的税种及使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情况也有很大区别。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 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 其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 但它并非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 还可能包含了“持有收益”的成分, 即转让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利润而应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由于其不涉及不动产的转让, 因此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但需要缴纳印花税, 并应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 对》转246页转让行为应按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 除此之外, 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 (即所载金额) 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不得确认股息性所得, 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实行税收抵免, 仅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企业所得税。
2、资产转让。
由于资产转让行为会涉及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会涉及到多项税种及相关规定, 如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应特别区分整体转让资产与非整体转让资产两种不同情况。企业转让不动产的, 当转让价超过外购价时, 应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于转让自建不动产的, 按照建筑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但企业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或进行整体资产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转让的动产价格超过原价的, 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应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外) 及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福利、公益等事业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时, 由受让方交纳契税;由于资产转让过程中会需要订立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及各种合同, 因此需要缴纳印花税;在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时, 若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 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否则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而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据以交纳所得税。
摘要: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两种方式在现代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者均会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 但许多企业往往会把二者相混淆, 从而无法达到其经营管理的目标, 甚至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为了能够使企业在二者之间作出正确选择, 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企业必须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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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卫飞.如何区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J].中国税务, 2001, 9.
3.商标转让证明 篇三
一、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二、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具体要求
1、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2、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3、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四、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转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时间对比注册商标:1年(商标审核效率表)(备注: 我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效率和国内的商标申请量有直接关系,近几年来普遍为1年)转让商标:6个月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成功率对比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05年商标申请总量为: 593382件,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虽然现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经对外公开了商标查询系统,但其中还是有4-5个月的查询盲期。同时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所以说注册商标风险较大。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成功率100%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能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
商标价值含义对比注册商标:据新华社公布的最新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超过8万个,而常用字却只有约3500个,可见能够组合成为名称且具有意义的词组实在不多。据中国商标总局2005年11月底统计,中国现已注册的商标已达247.14万件,基本上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则委曲求全注册一个并不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转让商标:据统计,目前有30万左右商标,因原注册人的企业转产或其他的各种因素被闲置着。它们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容易进行推广。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容易记忆的商标已经非常的困难,而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更符合自身企业,具有自身企业含义的商标。商标的重要性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2、你的商标也是你的专有使用权的东西。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你注册一个商标和你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一定金钱的。保护你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你自己的财产。
4.房屋转让证明 篇四
房屋转让证明
房屋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
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联邦国际大厦a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剩余房款元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
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
房屋转让证明
卖方:
买方:
某某将电力局房子一所于某年某月某日卖于某某名下永远为业,房屋价款即人民币元整,房款一次性付清,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如为地皮有纠缠,由卖方承担。此证明一式三份。
卖方:
买方:
证明人:
日期
房屋转让过户证明:
双方买卖协议,房管处有房屋评估处做房产评估,开具不动产发票,到财税局缴纳契税,开具完税证明,带上买卖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证到房管处办理,房管处会开具契证证明,到土管所办理土地证。
土地评估一个平方,评估费最少400,契税1.5%。
房屋租赁转让证明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xxxxxxxx的租用达成以下协议:
1、丙方允许甲方将xxxxx现有的设施、装修及租用权一并转
让给乙方用作合法经营使用;
2年月日前清场撤离xxxxxx,并将所有
门房钥匙交与乙方;
3、,租赁费为人民币万元;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4、乙方收到钥匙后,在日前将上述金额汇入甲方账户中。
开户行:账号:
5、丙方同意甲乙双方此次协议,予以证明;
6、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a座4楼设施、装修情况说明
表》
店铺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接受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汤王大道1271号的店铺
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转让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二、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
房屋装修等
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
三,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四,上述费用已
包括第三条所述:
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的过户手续。
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补充:
甲方签字:日期:
5.股份转让证明 篇五
XXXXXX是XXXX市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民,因病于2014年9月17日去世,该人持有公司股权数为人民币贰万元整,由其长子XXXXXX继承人民币壹万元整,其次子XXXXXX继承人民币壹万元整,其长女XXXX放弃继承,特此声明!
XXXXXX(签字):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手机号:138XXXXXXXX
XXXXXX(签字):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手机号:138XXXXXX00
XXXXXX(签字):
6.转让证明书 篇六
一、案例背景
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为攻克一项高新技术, 2007年A公司引进一条全新工艺试制生产线。就该生产线A公司已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立项并获得批准, 预算费用为2000万元。2007年、2008年、2009年A公司为该研究开发项目累计投入1800万元, 其中包括研发过程中领用原材料700万元、研发专用仪器设备900万元 (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该仪器A公司按3年加速折旧, 每年折旧费用为300万元, 已报当地税局批准) 、工艺装备开发费用及科研人员工资合计200万元。截至2009年, 上述试制生产线已经取得一定科研成效, 但尚不能证明运用该生产线产生的产品市场前景。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A公司将上述研究开发项目投入1800万元确认为研发费用,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的规定,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即2007至009年度A公司因此项业务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为:1800×50%×15%=135万元。同时, 研究开发投入的材料、设备均凭增值税发票抵扣, 即2007至009年度累计进项税抵扣金额为: (700+900) ×17%=272万元。2010年为增加该产品线研发投资, A公司拟与B公司合资设立C公司, 并将上述试制生产线及研发的新工艺技术一并注入C公司名下。
二、备选方案及比较
方案一:A、B公司合资成立C公司, 其中A公司以试制生产线及1000万元现金取得C公司60%的股权, 并对C公司实施控制;B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取得C公司40%股权。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 该生产线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
上述方案对A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其用途有两大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生产使用, 即形成的知识产权用于企业生产产品, 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二是转让知识产权, 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 为非增值税业务, 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
另外个别省市国税明确规定, 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 其研发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而其他省市税务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 但对于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开发产品或技术成果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 其之前扣除的材料等费用, 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允许加计扣除。由于A公司将其原本为改进生产工艺的试制生产线作为投资对价, 实际相当于转让技术成果, 已经改变其用途, 因此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而之前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在与当地税务局沟通过程中, 税务局质疑计入研发费用的技术成果转让属于改变用途, 应补缴所得税。
综上A公司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2000×17%=340万元
视同销售应缴纳的所得税=2000×15%=300万元
进项税税额= (700+900) ×17%=272万元 (之前抵扣的进项税由于改变用途应转出)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00×50%×15%=135万元 (之前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应补缴)
整个业务对A公司的税务的影响是:当期应缴纳及补缴的税款合计为340+300+272+135=1047万元。
上述方案从集团层面对A集团 (A公司及其子公司C公司) 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
在合并报表层面, A公司视同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与C公司购进试制生产线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消;A公司视同销售应缴纳的所得税与C公司购进试制生产线作为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抵扣的折旧费对所得税影响 (假设C公司将试制生产线作为固定资产, 按5年计提折旧, 这该折旧费用对所得税影响为:400×15%=60万元) 可以抵消部分;其他方面整个业务对A集团与对A公司的税务影响相同, 因此上述业务对A集团的税务影响为: (300-60) +272+135=647万元。
方案二:A公司出资3000万元、B公司出资2000万成立C公司, 则A公司持有C公司60%股权, B公司持有C公司40%股权, A公司对C公司有控制权。A公司以每年400万元的租金将试制生产线经营租赁给C公司。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52号) (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上述经营租赁业务A公司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公司将用于增值税项目的资产出租, 改变其原有用途, 增值税进项税应转出。
综上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进项税税额= (700+900) ×17%=272万元 (之前抵扣的进项税由于改变用途应转出) 。由于租赁业务, A公司应就租赁收入征收所得税=400×15%=60万元。整个业务对A公司的税务的影响是:当期应缴纳及补缴的税款合计为20+272+60=352万元。
在合并报表层面, A公司租赁收入与C公司的租赁支出可以抵消, 所以对合并报表层面所得税无影响;其他方面整个业务对A集团与对A公司的税务影响相同, 因此上述业务对A集团的税务影响为:20+272=292万元。
方案三:A公司出资3000万元、B公司出资2000万成立C公司, 则A公司持有C公司60%股权, B公司持有C公司40%股权, A公司对C公司有控制权。A公司将试制生产线融资租赁给C公司, 租赁期为5年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所有权不转让给C公司) , 租赁合同利率为4.04%, 每季度收取租金1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第514号) 规定,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按2008年《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由于A公司不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且其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因此A公司将试制生产线租赁给C公司应根据“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一起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 (包括残值) 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则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2000-1800) ×5%×1/5=2万元。
进项税税额= (700+900) ×17%=272万元 (之前抵扣的进项税由于改变用途应转出) 。由于租赁业务, A公司应就租赁收入征收所得税=68.71×15%=10.30万元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 具体请参见表1)
整个业务对A公司的税务的影响是:当期应缴纳及补缴的税款合计为2+272+10.30=284.3万元;
在合并报表层面, A公司租赁收入与C公司的租赁支出可以抵消, 所以对合并报表层面所得税无影响;其他方面整个业务对A集团与对A公司的税务影响相同, 因此上述业务对A集团的税务影响为:2+272=274万元;
综上所述, 三个方案分析比较如表2所示:
方案二、方案三较之方案一税赋明显减轻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试制生产线租赁所需缴纳的营业税较之将试制生产线投资视同销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从税基上 (由销售收入变为租金收入或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明显减少, 税率也明显减少 (由17%变为5%) ;同时方案一由于将研发阶段工艺开发的成果作为投资对价投资给C公司, 相当于改变其用途, 虽大多数省市国税局未明文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多认定为改变用途需要补缴之前年度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另外将试制生产线投资视同销售对所得税的影响较之租赁收入对所得税的影响从税基上看也小得多。
方案三较之方案二税赋减轻的主要原因是:就营业税的税赋而言, 融资租赁有明显的优惠。首先融资租赁的税基可以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经营租赁需将租赁收入作为营业额纳税;另外融资租赁按实际利率确认当期租赁收入, 租金相同的情况下, 融资租赁收入较之经营租赁收入要少得多, 其对所得税的影响也要少。最后融资租赁从实质重于形式上来看, 相当于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承租方, 这也符合A公司设立C公司的初衷。
综上所述, 从该案例分析可得出以下启示与建议:
第一, 税法规定, 纳税人直接用于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的, 则不予抵扣。按此规定, 从销售产品的角度来看, 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用的材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 (实际上用于研发没有形成产品销售) , 其所用材料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但如果从研发目的角度来看, 如果研发的目的是为企业生产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则可抵扣, 即使将来研发失败, 也可视为可以预见的损失, 而不应作为不可预见的非常损失,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由于国家近年出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较多, 但对此并未明确。为此, 建议税务机关尽快就此问题尽快予以明确。
第二, 个别省市国税明确规定, 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 其研发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其他省市国税局虽未明文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研发产品改变用途的, 对其之前享受的材料、燃料等费用享受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需补证。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尚没有明文规定对企业研发的试验品及研发报废的产品、材料进行如何处置, 对此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也未做出规定。建议税务机关补充相关条款将此问题尽快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7.版权转让声明 篇七
论文的版权所有人 (简称论文作者) 同意将作者编写的论文交由《黑龙江电力》发表, 并将论文的版权转让给《黑龙江电力》出版部门。对此, 在其“投稿须知”约定的基础上, 现将有关事宜协商如下:1.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 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2.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没有一稿多投并且论文中的绝大部分数据和内容为首次发表。若发现论文作者将该论文一稿多投或将数据和内容大量重复发表, 本刊编辑部有权追补论文作者由此给本刊编辑部造成的损失。3.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 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4.论文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汇编权 (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转让给本刊编辑部。论文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 但论文作者本人可以在其后续的作品中引用 (或翻译) 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非期刊类的文集中。5.论文经《黑龙江电力》编委会终审通过后, 本刊编辑部立刻通知作者。若论文作者收到的是退稿通知, 则在论文作者收到该通知时本转让协议自动终止。论文作者若在2个月内没有收到本刊编辑部对该论文的处理意见, 可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另行处理该论文, 本转让协议自动终止。6.其他未及事宜, 若发生争议, 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7.如不同意上述版权转让行为的作者, 可放弃向本刊投稿, 特此声明。本声明长期有效
8.转让纳米喷镀技术 篇八
济南施诺依纳米喷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
联系人:甘敏
联系电话:13969104286
9.专利转让证明 篇九
专利转让证明
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出具。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专利转让成功后专利证书用不用变更埃
不用变更。
会发给购买方一个新的证书而且证书上写的所有权人是这个购买方啊?
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 利 申 请 须 知
一.为什么要进行专利申请
一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尊重发明人、设计人所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是为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商品性,并可以进入交换领域,这就要求有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将这种发明创造及其价值进行保护。
二.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列。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使该类型专利的申请量占总专利申请量的2/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三.专利权的特点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指一个国家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如果有人在别国制造、使用、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3、时间性: 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无偿使用该项技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10年。
四.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专利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 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五、不给予专利保护的情况
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什么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能否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现有技术”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的技术。这和专利法中所称的“已有的技术”是同一概念,也包含说明书所指的技术背景。现有技术,不再具有新颖性,因而不能申请专利。
七.什么是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有什么关规定?
职务发明: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发明人奖金和报酬。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发明人个人所有,几个人共同完成的,归几个人共有。
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重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行一般性的测试、试验、加工、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行领导和后勤支持工作的人员不是发明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或继承。(而专利技术转让只是使受让方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是某项专利这一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即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
八、什么是专利代理?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配有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员,是既懂技术又懂有关法律的专家。专利代理人办理的业务有:1、为专利申请提供咨询;2、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及各项事务办理;3、代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各项事务;4、为技术转让中的有关专利的问题咨询;5、进行专利检索及专利技术的鉴定工作。6、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九、委托代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应提供那些文件?
(一)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检索文件和背景材料。例如,与申请项目相近或相似的在先专利文件、文献、期刊、图纸等。委托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时最好事先进行专利检索,否则,所申请的项目在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很容易被驳回。
(二)所申请项目的书面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及应用的范围,以及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方式;
2、所申请项目的发明目的,需要解决那些技术问题。
3、用文字以及附图详细描述实现所申请项目发明目的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如:所申请项目的是一种产品,技术措施及技术特征是指:产品的结构、各零件的连接、布局、相互关系及它们在所申请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各零部件间的组合方式和详细的动态方式,所申请的是一种方法,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是指的工艺、工艺参数及工艺中有关细节。此外,还应提供所申请项目的至少-个具体实例(这里的具体实例不是指模型或实物,而是表现具体实例的附图和文字说明,只有在通过图纸和文字仍无法说明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措施时才可能提供模型或实物,用以说明所申请的主题)。
所提供的图纸应当用碳素笔绘制于A4纸上,图面上不应有文字、图框线和尺寸线、尺寸标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数字(1、2、3…..)标出,并在另一张纸上写出各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
4、所申请项目的实验数据、结果,或者试验中所产生的现象;
5、结合具体实例和实(试)验结论,客观地说明发明的优点和缺点。如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论,发明人应当对发明进行客观分析,推断发明可能有的优缺点;
6、发明人认为的所申请项目与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的不同之处;
7、发明人认为应当属于技术秘密的内容。
10.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篇十
应收票据可以是带息的, 也可以是不带息的, 所以我们在讨论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时, 应区分带息和不带息两种情况来分别进行。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 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如有差额, 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被背书人在收到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如有差额, 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A企业2007年9月30日销售给某企业一批产品, 货款50 000元, 增值税税额8 500元, 收到对方签发并承兑的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58 500元的不带息商业汇票一张。2008年1月5日, A企业向B企业采购一批原材料, 价款48 000元, 增值税税额8 160元, 以2007年9月30日收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企业支付货款, 收到差额款2 340元存入银行, 材料已验收入库。
1. 背书人A企业的会计处理。
(1) 2007年9月30日销售实现时:借:应收票据———某企业58 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500元。
(2) 2008年1月5日背书转让时:借:原材料48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8 160元, 银行存款2 340元;贷:应收票据———某企业58 500元。
2. 被背书人B企业的会计处理。
(1) 收到A企业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票据———某企业58 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48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160元, 银行存款2 340元。
(2) 2008年3月31日票据到期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某企业58 500元。
二、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 按取得物资的成本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按已计提的应收票据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尚未计提的应收票据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有差额, 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被背书人在收到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 按背书人已经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如有差额, 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A企业2007年9月30日销售给某企业一批产品, 货款50 000元, 增值税税额8 500元, 收到对方签发的承兑期限为4个月、票面利率为6%、面值为58 500元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2008年1月5日, A企业向B企业采购一批原材料, 价款48 000元, 增值税税额8 160元。A企业将2007年9月30日收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企业以支付货款, 收到的差额款存入银行, 材料已验收入库。
1. 背书人A企业的会计处理。
(1) 2007年9月30日销售实现时:借:应收票据———某企业58 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500元。
(2) 2007年12月31日计提应收票据利息时:借:应收利息877.5元 (58 500×6%×3÷12) ;贷:财务费用877.5元。
(3) 2008年1月5日背书转让时:借:原材料48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8 160元, 银行存款3 510元;贷:应收票据———某企业58 500元, 应收利息877.5元 (58 500×6%×3÷12) , 财务费用292.5元 (58 500×6%×1÷12) 。
2. 被背书人B企业的会计处理。
(1) 收到A企业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票据———某企业58 500元, 应收利息877.5元, 财务费用292.5元;贷:主营业务收入48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160元, 银行存款3 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