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024-10-24

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精选7篇)

1.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

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小型露天采石场多、小、乱、差和事故多发的现状,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推进我区采石场规模化、机械化建设,提升安全基础,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其开采矿种主要为水泥和建筑用砂石,包括水泥用石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安山岩、砂岩、闪长岩、凝灰岩等矿种。

一、工作目标

(一)控制小型露天采石场总量,全区各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矿山数量必须符合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控制的矿山数量指标。

(二)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规模,从2016年起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年以上;目前合法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生产规模需提高至10万吨/年以上。

(三)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到2017年底,全区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2014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

(四)建设绿色和谐矿山,到2017年,新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达到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条件;到2020年,已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按照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进行规范管理。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设置条件。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以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取得采矿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整合重组,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重组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年的; 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经论证矿山开采对道路安全、地质环境有影响的;

3.办理采矿权登记之前,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中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设计内容审查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并明确审查不予通过的:以坡角较陡的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等,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不能实现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开采主体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矿山开采相互有安全影响的;

4.矿山开采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且未能妥善解决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的。

(二)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属于下列情形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合法证照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采石场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未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以及台阶(层)高度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的;

3.未实现修路上顶、未超前剥离4m以上的; 4.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依法申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也可选择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鼓励使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切实提升爆破技术和爆破安全管理水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应不予审批民爆物品:

1.小型露天采石场证照不全或失效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

3.未编制矿山爆破作业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书的; 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产并函告公安机关的,可按整改工作量适量供给民爆物品。

三、落实相关责任

(一)小型露天采石企业。对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二)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本县(市、区)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及责任人,整顿关闭方法、措施、数量等内容,并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三)安全监管部门。严把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安全准入条件的,不予安全许可;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发现采矿权设置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要及时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化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发现对本意见“主要措施”

(二)所列情形的经整改仍不合格或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或上顶公路、台阶高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直接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国土资源部门。在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设置,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如整合后矿区范围涉及原矿区周边或深部的空白区域的,必须符合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采矿权设置存在本意见“主要措施”

(一)中所列情形给予纠正。对因采矿权设置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等)影响安全生产,被列入需整合整治范畴的现有小型露天采石场,责令矿山停止开采,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整合,完成整合并取得新的采矿证后方可开采,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公安部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六)安全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中介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要承担在一个评价、检测检验周期内的相关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监管部门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及现场关。对不具备本意见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出具结论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所提供技术服务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2012年以来进行安全评价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回访服务,并将回访结果书面报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

(七)开采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本意见中已明确的5种采矿权准入设置条件的矿山不得编制开采设计文书。初步设计及整改方案设计内容应明确服务年限内开采范围、开采顺序及矿山开拓公路布置、台阶参数、首采台阶及各台阶标高、基建工程量(修路、剥离、削顶等工程量)等内容及附图。

四、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对不按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对证照齐全采石场的现场生产安全监管,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按设计分台阶或分层规范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应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依法履职,存在失职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严格执法,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任务。

(二)对于被列为整合整治范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按照“先停产、后整合”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民爆物品,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整合主体,整合主体必须符合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列入整合的采石场按照采矿权转让、变更的有关规定将采矿权变更到新的整合主体名下,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当地政府将合法采石场列为关闭对象的,要明确对关闭矿山的补偿措施,以保障矿山企业的合法投资权益,同时要明确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处置方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

(三)各市要将辖区内各县(市、区)批准后的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及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联合排查各个采石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汇总,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全面督查,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自治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对各地开展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2.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纠风办____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全区工商系统市场中介组织工商登记与监管工作专项治理。

二、工作目标

_、全面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市场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问题,建立完善市场中介组织自律机制;

_、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_、力争年内基本完成专项治理,实现中介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全区守信中介组织达到__%以上,企业和群众对中介组织特别是_类重点治理的中介组织的投诉举报大幅度降低。

_、中介组织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基本建立,中介组织基本能够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中介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主要是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工商登记与监管。市场中介组织是指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各类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关等代理机构。

(二)治理重点

重点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四类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四类中介组织)。

重点行为: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环节:源头、领导、主管、查处、反馈等五个环节。

重点时段: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检验。

四、治理措施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和企业年检关。

_.依法认真审查中介组织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对于法律规定应当提交前置审批许可的,必须要求其提交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坚持先证后照,市场中介组织的前置审批许可的有效期限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特别标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严格按照前置审批项目和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_.四类中介组织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提交复印件的,必须要求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并加盖公司公章或经营者签字。

_.结合每年的企业年检工作,严格审查中介组织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对于具有前置经营项目的中介组织,必须在年检时提交加盖公司印章或签字的前置许可证件复印件,对于前置许可证件过期或已经失效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

_.各片(段)长要在____年_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所有中介组织进行巡查,同时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单、发布通告等形式,让中介组织了解本次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指导他们做好自查自纠和自我规范工作

_.对分期到资、实物入资、验资审计、审批许可文件、资质证明等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_.有效运用企业信用监管软件中的“专项整治任务”模块,在专项治理期间,增加对中介组织的巡查频率。____年_月至年底,对四类中介组织全部巡查一次。

(三)严查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_.案源信息对接

(_)利用日常巡查、群众举报、_____消费维权网络、其他部门抄告等渠道,将发现的案件汇总到注册管理股,注册管理股将案件的治理情况报送莆田市××区工商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专

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_)对涉及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案件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对违反工商法规的案件由注册管理股组织人员查处。

(_)中介办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力量,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率。

_.案件查处一查到底。对发现的案件由专人负责查处,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向“中介办”汇报。

(四)完善中介组织信用体系。

_.动态监管。发挥市场巡查以及“_____”申诉举报网络功能,建立中介交易预警、消费警示机制,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质量、执业诚信等基础信用档案,开展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_.健全中介组织信用管理机制。根据中介组织的不同信用等级,对中介组织分别实施远距离、近距离、零距离的监管。对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经清理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立严重失信中介组织“黑名单”,逐步淘汰一批不具备资质条件、严重失信的中介组织,净化中介市场。

_.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政办[____]___号)文件,建立评价、建档、奖惩和公示制度,完善各部门信息交流、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对中介组织的长效监管,营造中介组织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_.发挥××市中介组织信用网作用,定期收集、分析诚信信息,公布严重失信中介组织名单,并向社会提供中介组织诚信信息查询。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教育作用。

_.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经纪企业和经纪执业售货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做好定期考证工作。

_.督促经纪企业及经纪执业售货员自觉遵守《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并做好经纪纠纷的调解工作。

(六)引导、扶持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_.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有效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将行政指导与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结合实际,找准项目,积极开展规制性、调停性和促成性行政指导,提高和谐监管水平。

(_)开展规制性行政指导。对中介组织实施以主体准入、服务质量、广告宣传、违规约谈、信息分类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推动中介组织守法经营。

(_)开展调停性行政指导。指导中介组织增强自律意识,主动调整与相关利益相对人的关系,主动化解消费纠纷,降低投诉率,引导企业持续良性发展。

(_)开展助成性行政指导。指导中介组织注重其经营文化、品牌培育、诚信承诺等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_.加大知名字号的中介组织品牌培育力度。

(_)继续推动“三书”制度的落实,即“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启动中介组织商标知识培训计划,提高其发展壮大的能力。坚持“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梯次推进”。

(_)加大对知名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通过对知名中介组织的调研工作,认真开展对其注册、使用和保护工作,扩大自主品牌影响力。建立知名中介组织回访制度,运用行政指导,提高其综合竞争力。

(_)加大保护力度。加强“打假保名优”,以诚信中介组织为重点保护对象,以城区为重点区域,建立和强化打假维权沟通协作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_.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局《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要求,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五、工作步骤

中介组织“四分开”工作及回头看(____年_月-_月)

按照“组织分开、工作分开、场所分开、经济分开”的标准,在去年开展四个重点行业的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四类以外其他行业的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工作,并进行分开确认。同时对已分开的四大类重点行业的中介组织进行“回头看”,看是否存在假分开、明分暗不分的情况。

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____年_月-__月)

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四大类重点行业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案源的发现力度,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中介组织的案件情况,包括线索发现、立案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各阶段都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中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引导发展培育中介组织典型(____年__月)

开展上规模中介组织调查,对一些诚信经营,上规模上档次的中介组织推荐参加“市诚信中介组织”评选。根据行业分类,召开中介组织发展座谈会,组织发动对中介组织如何规范发展、做大做强的调研活动,向区政府报告,促进我区中介组织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____年__月)

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政办[____]___号)文件,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中介组织的诚信档案,促进我区中介组织信用体系的建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加强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是今年国务院纠风办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我局____年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局工商人员要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有力、成效上明显、人民群众满意。

(二)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工商部门作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既要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又要承担着市场中介组织工商登记与监管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因此,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指定注册管理股为牵头部门,建立有力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坚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重大问题要提请政府研究解决,要经常性与向当地纠风办共同研究、沟通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要立足工商职能,积极配合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调研,解决问题。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对工商部门是一项新任务、新课题。要向这项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多学习,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加强调研,全面了解掌握中介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因地制宜,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要不断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召开协调小组协商解决,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协调小组。

(五)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要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跟踪考核,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做好专项治理的经费保障;行政执法科要加强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和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3.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一、检查验收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一)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地园区是否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是否坚决纠正。要通过治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加快整改,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二)检查验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逐级进行。先由县(市、区)政府自查验收,然后由设区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到期仍不达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凡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81分至90分为基本达标,91要以上为达标。(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满分15分)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治理整顿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进行了督查,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5分)。

2、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全部撤销或修改(5分,发现1份未撤销或未修改的文件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国务院或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5分,发现1条未整改的扣2分,扣完为止)。(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满分40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5分。继续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理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采取了撤销、合并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和扣3分,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个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10分,发现未复耕的扣5分,没有依法修改规划从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的扣5分)。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8分,每发现1宗地未收回的扣4分)。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行为得到纠正(7分,没有纠正或继续下放权力的不得分)。(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满分15分)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4分,底数不清的扣2分,未逐项登记并公布的扣2分)。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设立了规范的土地交易场所,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6分,没有土地交易场所的扣2分,发现1宗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没有招标拍卖挂牌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5分,未纠正或未处理的不得分)。(四)执法不严、管理松驰问题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满分30分)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查处率达到90%以上,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本地区没有出现边整边犯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10分,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查处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有新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不得分;对重大典型案件未通报的扣2分)。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5分,未作检查的扣2分,未查处的不得分)。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2分,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的不得分),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5分,违规未纠正的扣2分,发生严重违纪的不得分)。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得以贯彻执行(5分,未建立和未完善制度的扣2分)。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验收方法。检查验收要听取当地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帐、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济南、青岛等重点城市进行预验收。

(二)检查验收步骤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县级政府开始逐级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上一级逐市、逐县(市、区)进行。20%以上的县(市、区)验收不达标的,该市不得向省政府申 验收。各市政府应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自检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申请检查验收的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等部门于2003年12月上旬起组成检查验收组,统一对各市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省政府检查验收的组织分工这次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的领导带队组成7个检查验收组,从省法院、检察院、计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农业厅、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厅等14个单位抽调人员参加。检查验收组的组成及分工是:第一检查验收组:组长:省计委1名、省检察院1名、省教育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负责:青岛市、(上级市)市第二检查验收组:组长:省监察厅领导成员:省监察厅1名、省科技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负责:烟台市、威海市第三检查验收组:组长:省建设厅领导成员:省建设左1名、省法院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负责:东营市、滨州市、德州市第四检查验收组:组长:省审计厅领导成员:省审计厅1名、省公安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负责:泰安市、莱芜市第五检查验收组:组长:省农业厅领导成员:省农业厅1名、省中小企业办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负责:枣庄市、临沂市、日照市第六检查验收组:组长:省经贸委1名、省外经贸厅1名、省国土资源2名负责:济南市、淄博市第七检查验收组:组长: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成员:省财政厅1名、省监察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负责:济宁市、聊城市、菏泽市各检查验收组要在每个市选择2-3个县(市、区)和若干个开发区(园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和实地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本级政府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及目前尚存在的问题,查处各类非法占地用地、非法转让土地情况及自查自纠、制度建设的情况等。

(二)有关文件资料。围绕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领导讲话(批示)、阶段工作总结、简报、宣传材料和其他资料。

(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情况台帐、名册及相关资料。

(四)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2003年以来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审批、农转用审批、规划调整、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及政府土地收益等案卷资料。

(六)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档案和出台的制度、规定及机关建设、窗口办文、内部会审等有关资料。

(七)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以来制止、查处的所有土地违法案件的资料,各种处罚文书等。

4.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省、市、区纪委全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预防不正之风力度,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办班培训行为,坚决遏制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正之风,确保办班培训工作健康稳步开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

治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含业务主管的各类民间组织)正在开办和计划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收费培训办班项目。

三、治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凡属于下列的收费培训班都要一律予以停止、取消或纠正: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项目开设的培训班;法律法规已修改但仍依照修改前的法律法规开设的培训班;属于自愿参加而运用行政手段或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和影响强制或变相强制个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培训班;违反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审批有关规定的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办班的培训班。

四、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25日)。一是召开有关会议部署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二是要按照要求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单位,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组织宣传动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6—8月25日)。各部门认真自查,逐一清理登记,填写《遂宁市安居区行政机关办班收费发证情况统计表》,并提出取消或保留的意见,编制取消和保留的培训班项目目录。8月22日前将《遂宁市安居区行政机关办班收费发证情况统计表》和取消或保留的培训班项目目录报区监察局(区纠风办)。

(三)督查整改阶段(8月26日—10月4日)。区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培训办班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治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限期整顿。

(四)总结建制阶段(10月5日—10月25日)。各部门作好总结上报和建章立制工作。重点是制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办班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规范培训办班的长效机制。区纠风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纠风办。

四、治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把治理整顿工作作为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区纠风办会同区物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建立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成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物价局从对培训办班的价格审批和价格监督,教育局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的监管,民政局从对社团组织培训办班的管理,财政局从对培训经费拨付、培训收费立项,人事局从对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办班的管理等各自职能出发,按照具体的任务分工抓好落实。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治理整顿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落实措施。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其他部门和行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区纠风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抓好治理整顿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廉政责任制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层层把关,严格执行培训计划、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并对培训办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加强行业监管。区纠风办对不按照要求开展治理整顿、不及时整改以及顶风违规的要坚决查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借培训办班搞公款旅游或乱发钱物等不正之风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以培训办班为名非法敛财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培训经费要严格审批把关,凡违反规定参加培训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以培训办班创收获利。

5.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行为,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推进长效体制建设,确保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务

局相关科室要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促进和增强各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行为,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鲜肉及肉制品采购登记、索证索票和入库查验制度(实行电子监管的餐饮单位要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严防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来源不明及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严禁销售病死、死因不明及腐败变质的肉类制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21日-12月31日)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1日-2012年2月下旬)

各地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全县各类餐饮单位及集体食堂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实际情况,确保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2月-9月)

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顿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防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探索建立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0月-11月)

局相关科室对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检查频次或采取交叉检查方式,督促问题单位及时整改到位,防止出现盲点和反弹。同时,适时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重点

各相关科室及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食〔2011〕251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和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层层分解,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局相关科室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各餐饮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及时开展全面的自查。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接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局相关科室要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局相关科室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题的积极性。(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及时报送

6.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 篇六

东府[2000]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整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砖厂、采石场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我市现有砖厂、采石场达420余家,大多属无证开采。由于滥采乱挖,造成林木被毁,水土流失,农田受到污染,环境遭到破坏,周边群众的生活也受到影响,引发土地权属的纠纷日益增多,加上分布不合理,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各级党政干部必须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从我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度来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凡辖区内有砖厂、采石场的镇区,应由主管领导牵头,从国土、建设、环保、规划、林业、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二、划定禁采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石取土区,禁止开采石矿、粘土矿:

(一)港口、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区域范围内;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三)离风景名胜区、市政重点工程及城镇规划区2000米以内、离村庄500米以内;

(四)铁路、国道、省道及市主要交通道路(镇级联网公路以上)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及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纵深500米);

(五)重要河流及堤坝两侧300米以内、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六)市政府规定不准开采的其它区域。

三、开办砖厂、采石场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对耕地、林木和农业生产设施不造成破坏;

(三)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及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生产措施;

(四)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五)有能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能力;

(六)砖厂年产砖量达到1000万块以上(24门轮窑),采石场年开采量达5万立方米以上。

四、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从5月24日起要对辖区内的砖厂、采石场等开展全面清查、整顿,逐宗填表、登记、上报,并对照前述开采要求,认真核定现有砖厂、采石场的开采条件。对属于禁采区范围内、未列入保留计划的,坚决予以关闭。请各镇区将清理情况及关闭计划于6月1日前书面报市清理整顿砖厂、采石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内)。

市政府将于12月份组织市国土局、建委、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公安局、劳动局、林业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验收。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冻结审批新办砖厂、采石场;停止受理已开办砖厂、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的换发等工作。原已停产的砖厂、采石场不准复产或转承包。同时,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占用耕地取土制砖;各砖厂要服从安排,立即停止占用耕地生产粘土砖的经营活动。

六、经核准符合开采条件的砖厂、采石场的经营权统一实行公开招投标。今后,对予以保留的砖厂、采石场,要严格执行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经核准予以关闭处理的砖厂、采石场,应视具体情况对其原使用的土地作出合理使用安排。凡可恢复农业生产的,均应恢复农业生产;已经造成较大破坏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绿化。

七、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市国土局是我市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对予以保留的砖厂、采石场,必须经市国土局审核批准,重新登记,领取《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后,方能办理其他证照,证照齐全方可进行生产和开采。国土部门对全市砖厂、采石场等生产、开采情况,每年要清查一次,责成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搞好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对违规违法生产、开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的砖瓦窑(厂)、采石场及有关村(街)委会,并切实督促其贯彻执行;传达贯彻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

7.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二〇一二年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2012年XX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永食安委„2012‟6号)文件要求,我街道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紧紧围绕着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辖区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督促食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使XX辖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三、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为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XX街道成立了专

项工作小组。

组长:宋开颜

副组长:成家川、蒋云、张啸红

组员:李厚容、康忠勇、黄勇、姜弟国、安琳、余洪群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部署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10日)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广泛动员,传达部署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有关要求;同时结合XX街道辖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6月11日—11月30日)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梳理,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加强整改事项的跟踪回访,防治问题反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7日)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按时报送信息及工作总结,接受区食安委的督查、评估,确保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发挥好对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对整改工作的牵头作用,做好整改工作的保障工作。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和规范具体标准,对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要做到有安排、有责任人。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这次整治中,大力开展形式各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要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大力宣传报道规范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同时要曝光违法违规的食品企业。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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