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操场使用制度

2024-07-26

小学操场使用制度(精选13篇)

1.小学操场使用制度 篇一

来安四中塑胶运动场使用须知

1、许可规定:

非本校人员,必须持相关证件方可进入;一般不对外开放,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学校同意,方可使用;学生入场活动时间必须听从学校统一安排;节假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操场活动。

2、养护规定:

禁止推车及重物在塑胶面上压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带桌椅等设备进入运动场;严禁各类车辆进入运动场内;严禁具有可燃性、腐蚀性、污染性物品及明火入内;严禁在场地内吸烟;严禁用指甲、小刀等尖锐且硬的东西在塑胶场地上划、刮、戳;严禁穿高跟鞋进入场地;运动员训练或比赛不得穿非塑胶跑道专用钉鞋;不得擅自在沙坑区活动,防止沙石损坏跑道; 严禁在场内进行铅球、杠铃、哑铃、铁饼、标枪等运动训练。

3、卫生规定:

严禁携带宠物进入运动场;严禁带零食进入运动场;严禁向操场内乱丢纸屑、果皮、吐口香糖、瓜子皮、烟蒂等。

4、安全规定:

进出运动场各个“入口”,应有秩序、按次序进出,禁止起哄、追逐打闹,防止发生拥堵踩踏;学生在场地内必须服从教师的管理和指挥,在教师的指导和保护下使用场内器材,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入场活动者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人为破坏场地设施的,须照价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安县第四中学

2.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篇二

【关键词】 商标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权人往往把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解为绝对的私权,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当商标的使用仅旨在表明真实情况而非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不应被禁止。目前,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合理使用的规定,这不仅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相符,也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难以解决。商标权利扩张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的加剧,面对此种局面,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商标权利限制制度,增加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成为我国目前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回顾商标权的产生与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商标权的保护最早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不是为保护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而设计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出现了对商标权的过度保护,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下,将商标权排他性范围扩大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即赋予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此种保护实际上并非对商标权的保护,而是赋予商标权人一种垄断“符号”的权利,将商标权不适当地扩张为“符号权”。

商标法既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利构成不公平的垄断。“商标法从来不意味着仅仅授予单个的商标权人以财产权。相反,商标保护需要在商标所有者利益、竞争者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或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对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及其法律保护做出的必要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使私权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也正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商标权的限制包括商标权利取得的限制和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商标合理使用正是作为商标权利行使限制的关键一环存在。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厘定

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出现在外国的立法文件的叙述中,在理论上没有清晰统一的定义。Trips协议第17条对商标合理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商标的合理使用包含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依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无偿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必征得商标权人同意,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它包括商业性的使用和非商业性的使用。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商标。

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学者持有异议,认为它是一个伪概念。所谓商标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的对象根本不是商标,而是一个与商标长得相同的符号而已。若使用的对象真的是他人的商标,无论如何也不能合理。此观点值得商榷,其割裂了商标与商标权之间的联系,混淆了商标与商标符号之间的区别。商标必然是符号,但符号并不天然是商标,商标是将符号作为识别来源的标记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的结果。商标法并不保护符号本身,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为基础,非防止商标本身被复制或不可能引起混淆、错误、诈欺的使用”,商标权“保护之客体并非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结合本身等有形之物体,而是商标与商品间在思想上之关联性”。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往往成为案件的争执点,被告通常执此理由来主张免责,而究竟为合理使用抑或商标侵权则为法官的主观意志所左右,无法达到合理使用为平衡和保护双方利益而设立的初衷。确定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标准,有利于使法院判决趋于客观,最终使得商标立法日臻完善。在认定是否属商标合理使用案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行为方式——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指使用者不得将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并在商品上使用,其所对商标使用仅仅是为了对自己的商品进行描述或者说明,尤其是对其产品的质量、材料和来源等内容的说明,在主观上无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商标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叙述一些情况,对消费者进行一定指导。为实现对商品名称、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地理来源及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表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并使用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第三人可以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2.主观标准——善意。商标合理使用要求使用人主观上应为善意,即这种使用出于正常需要。对于善意的认定,商标法与民法上的理解不同。民法上的“善意”一般是以知情或不知情作为判断依据,但在商标法上所谓的“善意”、“恶意”是指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意思。防止利用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发生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认为与注册合同商标有某种联系。当然,对使用者主观是否为善意的判断非常困难,需要考虑到使用者的具体情况,在诉讼中应该从以下标准加以考察:

第一,以使用该叙述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使用该叙述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意图,不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这种使用一般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可属于合理使用。

3.客观效果——不会造成混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判定侵权与否的唯一标准就是“混淆可能性”,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在限制商标权人的排他权,即权利人应该允许他人以不损害其利益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叙述或说明某项产品,从效果上看,这种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妨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化研究

(一)叙述性合理使用

叙述性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自由,赋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权利。商家除标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外,还会尽力叙述其商品或服务,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特点予以说明,使消费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以期增加他们的购买欲望。在美国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Wells案件中,法官即表达了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商标所有权人不能阻止他人对其产品特征的正确描述,不能把商标用于一般性描述的权利视为其独占”。

叙述性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一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二是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事实上,当某一商标的构成成分涉及了描述性的术语或姓氏时,该商标本身就具有了双重含义:作为商标的含义和原有的叙述性含义或姓氏含义。商标法仅仅保护该标记所具有的“第二含义”,即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含义,其双重含义的特征决定了该类术语的非垄断性,其他人应享有“合理使用”有关叙述性商标的自由,包括叙述自己的产品、服务或地理来源,或者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提出了服务商标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美国法上称之为连带使用,是为了客观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适用于只有运用某个商标才能对某一特定事物或服务进行恰当描述这一情形,一般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无法被描述;第二,使用该商标对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做出是合理的、必须的;第三,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由商标人发起或者得到其支持。

在连带使用中,尽管使用者合法使用他人的商标标示商标权人的商品,但其行为已经不同于商标权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如连带使用人已经使商品的包装、形状甚至性质等发生了改变,必须遵守如实告知的规则,这是连带使用合法性的前提。根据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规定,若汽车零部件销售店和汽车维修商为了说明自己提供对哪些车型的汽车部件销售和维修,可在店外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商标的连带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使用“特约维修点”、“指定专营店”等字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就超出了连带使用的限度。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利益平衡理论在商标法领域的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避免权利滥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商标的合理使用案件在我国己经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的明确规定,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使用方式等都一般见诸于学者的笔端,不能成为实务的依据。我国应尽快将现有零散规定集中起来,构建以合理使用为中心的商标权利限制体系,完善商标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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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学音乐室管理使用制度 篇三

2、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登记音乐教具、器材,安排好上课班级,负责好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3、室内钢琴固定摆放,不得随意挪动,音乐学凳可由老师根据需要规则摆放。

4、任课教师上课前需提前带学生入室,安排座次,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5、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无意打闹。

6、保持室内卫生,不在室内吃零食,不乱抛杂物。

7、节约用电,不乱开电灯,随手关灯。

4.中小学录播教室管理使用制度 篇四

为保证录播教室设备的正常运行,现制定天祝县中小学录播教室管理使用制度:

1.录播设备属于学校专用,只能用于课堂录播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

2.学校教师未经电教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使用计算机录播教室里的多媒体设备。

3.申请使用设备的教师上课前应及时登记,并严格按计算机录播教室的操作规范操作。

4、雷雨天气严禁使用计算机录播教室设备。应及时切断设备总电源,关闭设备放置处的门窗,防止雨淋或雷电造成安全事故。

5、确保录播教室整洁卫生,安全有序。设备清洁一律用软布,严禁使用酒精类溶剂擦拭设备;做到防潮、防止触电、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本教室由相关电教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维修相关设备。

5.果园小学操场汇演 篇五

一、活动目的

为庆祝元旦,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激发队员的兴趣,培养队员的广泛爱好,发挥队员的个性特长,提高队员的整体素质,拟于元旦前举行果园小学2014元旦文艺汇演活动。

二、活动内容

以庆祝元旦,歌颂祖国、歌颂人民、歌颂中国儿童的美好生活及社会现实生活的新人新事、新风貌等为素材。

三、表演形式

舞蹈、小品、相声、歌曲、乐器独奏、合奏等。

四、参加活动对象

全校各班文艺汇演代表队、全体师生。

五、活动地点及时间 地点:小学操场。

时间:12月30日上午9:00~12:00。

六、节目的分配及要求

1、各班级节目数不少于2个.2、各班节目的形式、名称、演员名单及人数名单于12月12日前交上,节目一经上报不作更改,到时未报节目作自动弃权处理。

3、每个节目的表演不少于3分钟,不超过6分钟。

4、表演的节目需要播放歌曲的,自备伴奏,光碟于12月12日前交上,以便做好编排播放工作。

七、人员安排与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工作)组长: 组员:

2、舞台、场地组:(负责舞台布置、场地规划)组长: 组员:

3、音响组:(负责安装音响、收好光碟及编号)组长: 组员:

4、秘书组:(负责舞台设计、编写台词、安排节目表、培训主持人等)组长: 组员:

5、后勤组:(负责购买奖品、供应茶水、做好接待工作、兼医务员)组长:; 组员:

6、评委组: 组长: 评委: 统计:(评分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各一个,取平均分)

7、保安组:

组长:

8、会场组织:各班班主任。

9、录像与摄影:

八、评比与奖励

1、节目评出一等奖个、二等奖个、三等奖个(奖品另定)。

2、评分:主题思想占20%,服装道具占15%,表情、动作等占55%,进出场占10%。

九、其它事宜

1、节目使用的服装、道具原则上自行解决。

2、会场布置由舞台、场地组负责。

3、各班语数任课老师带演员到演出地参加活动,安排学生就座,抓好安全纪律。

4、每个节目提前2个节目到前场候场。

6、教育学生在观看期间,保证场地卫生及会场纪律。

6.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 篇六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数字化

1、网络著作权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维护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不断产生,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合理使用制度在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遭遇来自网络技术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著作权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著作权即网络版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是权利人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从作者方面看,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成果所享有的网络下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它是指复制、网络传播以及其他使用创作成果的权利。

网络著作权与作品的数字化息息相关,数字化作品是网络著作权的重要客体,作品要在网络环境中实现传播,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其实,数字化作品在我们生活中早己存在,将音乐作品制成CD音乐制品就是种数字化的转换。而在网络环境中,该音乐制品会被转换成MP3文件存储于计算机中,从原始的音乐作品到CD音乐制品再到MP3音乐,就是运用了数字化技术,转换作品本身存在的方式,其实质仍然相当于复制作品。

“合理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称谓为“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权限制度。“无偿使用”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其显著特征,是“合理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其他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重要标准。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在于合理地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

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实体法上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即在该条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存问题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立法是从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的。就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著作权人能够全面实现其著作权并获取合理的报酬,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这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都必须持极其严格、谨慎的态度。但在网络时代应该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向著作权保护的反面。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则网络服务大众的功能势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争端。因此,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交流和文化传播。然而,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也面臨困境。

首先,网络环境下,作者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传统媒介作品的作者,二是数字媒介作品的作者。只有数字化的作品才能在网络中传播,因此,传统媒介作品首先必须实现作品数字化,这里就牵涉到数字化的权利归属及数字化的方式选择问题。数字媒介作品不存在这问题,因为它从诞生开始就以数字形式存在。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完全控制的愿望,希望拥有作品的数字化权,但是赋予权利人这一权利又在无形中损害了使用者(读者)对于作品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因此,作为财产权利之一的数字化权也应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但是如何缓解这对矛盾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难题。

其次,赋予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加强其对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控制,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使用者使用信息的代价,同时保护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又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使用者获取信息的能力。立法和技术上的双层控制与保护几乎挤占了公众合理使用的全部空间,作为著作权限制的台理使用制度在面对这个新生的权利内容时,也在客观上陷入困境。

再次,作品在网上传播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在作者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扮演了不可忽视的缓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法的平衡作用,显得尤为紧迫。在网络新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要“在合理考虑服务者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保护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既要保护作者又要照顾公众利益,还要保护网络服务商(传播者)的利益。出于各方考虑,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

最后,诸如如何认定使用目的,即何谓个人欣赏、媒体转载、教学科研等: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的临摹、公共文化设施的复制,如何认定“媒体”这个概念,网站是否属于媒体,什么样的网站属于新闻媒体;所谓的适当引用、少量复制又该如何界定等问题,都是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时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3、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实现利益平衡机制。合理使用制度确立的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也随之被破坏。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3.1调整“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规则主义,即列举式,将合理使用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以明确使用者的使用权限,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具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执行的好处,但难以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不能适应网络时代司法实践灵活性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重新调整对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以使立法更加圆融、细密。同时补充合理使用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在列举规定无法适用时,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则性条文的解释,及时有效地解决新出现的法

律纠纷。

3.2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著作人权利和促进信息传播两者间寻找平衡点。现代传播技术扩充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的表现形盘大大增加,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仍应贯彻《著作权法》的宗旨,

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另一方面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充分考虑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保持平衡的基础上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因为信息共享和自由发展是因特网的重要特征。若对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保护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仅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操作,更不利于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新的平衡点。

3.3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一方面,技术措施保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过度的技术措施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使社会公众无法获得公共信息,不能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但同时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首先,技术措施针对的是受著作權保护的特定作品,对于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得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其次,权利人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击性的,不得损害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再次,规范权利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对已采用技术措施的作品,权利人应在适当位置予以警告,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7.张庙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篇七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年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本校实际科学编制公用经费预算。中心校对公用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方可执行。

2、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 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办要事的开支。公用经费预算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

3、公用经费支出实行自下而上的计划管理。学校的预算及使用计划必须经中心校核准下达后,才能按计划执行。学校要对照预算的总体目标,定期分析公用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在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调整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须由学校提出调整计划,经中心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4、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5、相关公用经费支出项目 执行要求与标准。

⑴、水、电费、办公费:学校日常办公消耗用品及用电,师生用水的费用支出。

(2)、教师培训费: 按照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 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3)、差旅费:

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4)、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 公交车费、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得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 按教育局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③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不得长期定点租车。

(5)、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 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②维护维修费: 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日 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费用;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 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改造等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 常维护支出。维护维修费需实行招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

8.小学操场使用制度 篇八

1.体育器材室由体育教师负责管理。

2.严格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3.器材室所有器材分类摆放整齐,及时登记造册一式二份,交总务处一份。

4.借出的器材须及时登记,按时如数归还。

5.充分发挥体育器材的作用,提高使用率,及时维修、整理、保证器材的完好。

6.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通风,对于容易发霉的器材及时翻晒,延长使用时间。

7.协助班主任开展体育课外活动。

9.小学操场使用制度 篇九

关键词:海域;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0多年以来,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行使效果十分显著。

1.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践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有偿使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海域使用金体现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价值。我国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经过10多年的实施,成效十分显著:2002年全国共确权海域面积222473公顷,2012年全国共确权海域面积271689.85公顷,增长率为22%;2002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11981.8万元,2012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968468.5万元,增长率为7983%;2002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为11270.5亿元,2012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50087亿元,增长率为344%。单位确权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从2002年的0.054万元/公顷增长到2012年的3.56万元/公顷,增长66倍;单位确权海域面积的海洋生产总值从2002年的0.05亿元/公顷增长到2012年的0.18亿元/公顷,增长3.6倍。可见,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成效卓著。

2.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特点

2.1 区域范围广

我国沿海地区包括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自2002年1月1日开始起,我国沿海11省市全部实施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2012年与2002年相比,辽宁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366%,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3284%;河北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5.7%,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1121%;天津市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1366%,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308512%;山东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28.66%,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2479%;江苏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37.45%,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6122%;上海市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85%,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611.8倍;浙江省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86.57%,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0238%;福建省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72.3%,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6786%;广东省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52.1%,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16942%;广西壮族自治区确权海域面积减少率为23.28%,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7003%;海南省确权海域面积增长率为116.5%,海域使用金增长率为5788%。

2.2 用海类型全

用海类型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围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其他用海。自2002年1月1日起,这9大类用海类型全部实施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渔业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199975公顷,2012年262771.25公顷;交通运输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5798公顷,2012年6301.96公顷;工矿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9560公顷,2012年9132.87公顷;旅游娱乐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103公顷,2012年1459.87公顷;海底工程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110公顷,2012年3103公顷;排污倾倒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5公顷,2012年16.59公顷;围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033公顷,2012年1464.87公顷;特殊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588公頃,2012年188.09公顷;其他用海确权面积2002年281公顷,2012年2018.97公顷。

3.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启示

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践表明,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建立海域价格评估体系和做好海域使用金监管工作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

3.1 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行海域基准价格制度,在全国海域实行分等定级,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对同种类型、同一等级的用海,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规定相对合理的海域使用金范围。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由省级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并制定海域使用金的统一征收办法。

3.2 建立海域价格评估体系

海域价值评估作为海域有偿使用管理和使用金征收的依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域考察,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对其做出评估结论。依据海洋空间、海洋资源、海洋产业等的特点建立海域价格评估的专用评估方法体系。

3.3 做好海域使用金的监管工作

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确保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证海域使用金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合理确定海域使用金的各级财政分成比例,坚持全局和局部的统一,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充分考虑海域使用管理的特点,将海域使用金作为实现海洋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财力支撑。(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魏超.我国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论文,2012.

[2]赵学良.海域有偿使用价格评估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3]李冬梅.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赵万忠.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河北渔业,2009(1).

10.小学课文操场上教案 篇十

教学目标:

1、 认识14个生字,会写“八”,“入”,“大”,“天”4个生字。认识5个偏旁“王”,“足”,“口”,“讠”,“亻”。

2、 正确、流利朗读课文。

3、 复习“ノ”“ ”两个笔画写法,区别“入”字的撇和捺与其它字撇和捺的不同。

4、 通过学习课文,激发学生锻炼身体的兴趣。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1、认识14个生字。

2、正确书写“八”“入”“大”“天”4个汉字。

难点:1、识记5个带新偏旁的字。

2、分辨“八”与“入”“大”与“天”。

教学准备:课件、生字卡

11.中小学班级电教设备管理使用制度 篇十一

一、班级电教设备要建立两级管理责任制,即学校主管部门和班级。

学校要有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和指导使用,班级要有班主任主要负责,实行管理人员责任制,保证设备安全,确保电化教学的正常开展。

二、班级电教设备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对

设备的进货、报损、外借进行管理。对每个班设备的配备情况和领用情况应有记录。学期初应有班主任填写班级电教设备领用表。

三、学校电教管理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出现故障

及时修理,并做好维护保养及“维修记录”。

四、每天放学前各班级班主任因检查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五、班级电教设备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外,严禁

任何班级或个人在非上课期间使用电教设备,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音像制品。

六、对于已经固定在班级使用的电教设备,其管理工作应由所在班级

班主任负责,学校应将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所在班级班主任的学期考核项目中。

七、原则上不得将设备外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如确需外借的应得

到学校主要领导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教师、学生应按照要求使用电教设备,对于不按照使用规定操作或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各

12.小学操场使用制度 篇十二

关键词:合理使用;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049-03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史无前例地提到关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对于保护知识产品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以最低代价获得知识产品的强烈诉求。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信息传播速度的激增,所专设的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而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真正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为代表的私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所代表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立法现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在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所专设的,旨在维护著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通过获得均衡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而合理使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性”毋庸置疑应寄于其“合理性”的标准上,即从法律上对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界定,其内涵理应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

该制度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已为现代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被学者们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这对于具体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防止滥用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但这种规定过于具体,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并使得一些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而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情形千差万别,所谓“合理”与否必须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这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功能。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案的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该条规定并非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它只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这种限定既没有扩大《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性的特性。该条规定貌似“一般条款”而实非“一般条款”,实际上达不到“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回应社会的功能。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分析与重塑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认可,但是其判断标准却各有差别。目前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

(一)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的对比分析

所谓因素主义是指法律对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把合理使用的构成概括为若干要素,若符合了规定的要素条件就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而所谓规则主义是指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德国、中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模式。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的是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第三种折中模式。

通过对比内涵可以发现,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因各国立法背景不同而又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具体实践适用中也各有利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因素主义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概括性,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因素主义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得到合法而合理的解决。但同时这种模式也使得相似的案情在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下会有不同的结论,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在使用他人智力成果之前合理的预测性,妨碍了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学习和使用他人作品。

2、规则主义则具有突出稳定性和规范性,但常常造成立法的滞后。由于规则主义对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可以使法官在裁量时有明确的标准,符合的即为合理使用,不符合的则排斥在合理使用之外。但是面对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法官往往束手无策,立法常常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原本是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如果未经许可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在使用的条件或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的侵权认定。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律划定的这个范围究竟有多大,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怎样划定这个范围,而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判定某个具体行为是在这个范围之内还是之外。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合理性”的规定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只有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行为的才视为是合理使用,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即为侵权,这种立法模式过于僵硬,使得在司法时面对立法无法前瞻或没有前瞻到的各类行为而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在恪守法律和追求实质正义的选择中处于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调整现有规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所谓原则,是立法中所要体现的指导精神和所要实现的目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每一种行为都不是天然的,都是不同时期利益平衡的选择,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形式上看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其实质是因为它的出现使得各个利益主体各得其所,通过付出较少成本获得最大收益。因此,原则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它保证了判断不会偏离立法者所希望的轨道,造成各种利益的失衡。所谓要素,是判断合理使用的若干个条件,是在个案中的判断标准,

只要符合这些要素,就构成合理使用,为法律无法预见到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而所谓规则,是对最为常见的已成合理使用通例的行为所做出的规定,以便于司法的准确适用,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不必再通过原则和因素加以判断,而是优先适用规则直接确定。笔者认为,这三者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既突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又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具体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里对规则不再赘述,而着重对原则和要素加以探讨。

1、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利益平衡。

“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合理使用是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接近的需求为基点,兼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著作权人做出较少或不做出牺牲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从合理使用的特点来看,在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上没有亘古不变的真理,均是以能否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衡量标准。一方面法律要赋予著作权人在一定时期的垄断性权利,以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获取和使用的需求,以提高社会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激励作品的再创作。因此,利益平衡成为判断合理使用是否合理最基本的准则。

2、合理使用判断的四个要索。

在立法史上,美国著作权法最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著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四条标准。其第107条规定,在确定某一使用他人作品的活动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有关使用的性质与目的,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3)与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内容的实质性;(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学说及规定,是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从理论上说,以立法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的裁量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不能不说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将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法律中。将原则、概括性条件与列举的具体情形结合起来。构造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四要素是判断所有合理使用的基本要素,但这四要素并不是排他性的唯一因素。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非绝对的,它所表明的只是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可能性,而每一个案件中考量的具体重点有所不同,这更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综合几个因素加以综合平衡判断。

三、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虽然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接轨,但与一些发达国家著作权法及WTO、《伯尔尼公约》等的规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今天的网络时代下,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一些冲击,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一些必要的调整。

(一)科学确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及其具体范围

从法理上看,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价值内涵是公平。知识是累积的,文化的发展也是一代又一代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任何人的作品中都包含他人的智慧。并且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讲,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其角色是相互转换的,一个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来说是著作权人,但他在利用别人作品的时候是使用者,既然创作需要吸取他人的成果,那么也不应阻止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利益,允许他人使用,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共同获取和享用,为更多的创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其另一重要价值内涵所在为效率,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是以信息资源的充分流动与优化配置为条件的。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可变的,利益的平衡是动态的,固守已有的规定有时会导致不公正。作为平衡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这就要求改变合理使用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确立一些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或标准,确定其科学合理的范围,使其充分发挥其约束限制和保障的作用,从而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持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在知识、信息的创作和获取方面的利益平衡。

(二)适当增加适应网络新技术的合理使用情形

网络新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新的冲击与挑战,而如何界定这些网络新技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未做出规定。但是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维护在新的条件下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理应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免形成法律的真空地带,具体表现在:远程教学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暂时性复制;用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个人阅读进行的打印行为以及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三)将部分合理使用行为转变为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规定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有严格的适用范围限制,如表演者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报刊刊载已发表的作品等等。对那些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但又不至于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使用方式,我们有必要采用法定许可的保护方式,以期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已经采纳了这种观点,将私人复制和家庭复制的合理使用变为法定许可,这样可以适度地弥补合理使用使权利人近期经济利益受到的损失,使其利益的分配达到均衡。

13.瓢里小学梦想操场启用 篇十三

2013年12月16日上午,由深圳台铃“铃基金”发起并捐资援建,中国国家田径队、广西八桂义工协会、广西日报社·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等单位支持的桂林市龙胜县瓢里镇瓢里小学台铃“梦想操场”正式启用仪式在瓢里小学礼堂举行。台铃集团品牌总监胡东文,中国国家田径队运动员劳义和教练陈文忠,八桂义工协会副秘书长刘少宏,瓢里镇领导、瓢里小学校长、老师代表和学生田径队代表,香港大公报、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广西日报社·南国早报等相关领导以及媒体的记者共同出席了本次启用仪式。

出席今天启用仪式的嘉宾中,有两位特殊的贵宾特别引人注目:他们是中国田径100米短跑亚洲冠军劳义和他的教练员陈文忠。2010年亚运会是劳义的第一次国际大赛,劳义力压诸多好手,一战成名,勇夺冠军!从广西走出去的田径名将劳义,出名后不忘家乡的青少年学子,在今天的启用仪式上与瓢里小学师生热情互动,指导他们短跑要领,希望瓢里小学多出体育人才,为国争光!

深圳台铃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旗下的台铃电动车是“广东省名牌产品”和“中国节能产品”,也是行业独家中国国家田径队官方合作电动车品牌。据台铃集团品牌总监胡东文介绍;台铃电动车目前已经获得45项国内专利技术、5项国际发明专利技术,位居行业第一,其中不乏傲视行业的超一流“标准”。如四大发明、高能效电机、全自动智能防盗、云动力等等。正是有了这些专利技术的产业市场化,使台铃电动车开创了中国高性能时代、中国全自动时代、中国全自动防盗时代、中国高能效时代、中国云动力时代、中国智能时代。这6个“开创”,扎扎实实地奠定了台铃电动车创新领导品牌地位和行业独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地位。台铃电动车的6个“开创”和2个“地位”,使以“科技创新”为本的台铃电动车成为业内生产高端产品的领头羊,其中就有第七代台铃云动力高能效电动车,经过“五千年一日行”、“华南领航者巡礼”、“ 台铃征服者跨越五岳名山”、“台铃云动力山西零下七度一次充电500里”等事件营销活动,站在行业的顶峰,开创了中国电动车市场高端产品的先河,屡创多项“中国第一”纪录。台铃高科技的创新标准,截止记者发稿为止,还没有电动车生产企业超越。

来自中国科技之都的台铃集团,是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持之以恒投身社会公益的优秀企业。秉承“感恩社会、奉献爱心”的宗旨,台铃电动车携手“中国国家田径队”,从支持体育基础大项开始大力支持中国青少年健康成长。近二年以来,台铃电动车为田径队运动员和教练量身打造体育训练专用电动车,支持国家田径队走出四轮汽车时代,进入二轮电动车绿色环保时代;作为中国田径队官方合作电动车品牌,台铃电动车十分关注中国田径后备人才的培养,刘翔、林丹、李艳凤、陈定等世界冠军签名的“台铃冠军车”经慈善拍卖后,所得善款全部捐给了中国田径青少年人才培育事业;去年的伦敦奥运会,台铃电动车助力中国国家田径队征战奥运,取得了“一金五铜” 的历史最好成绩。少年兴则中国兴,少年强则中国强。台铃携手羽毛球奥运卫冕冠军林丹共同成立的爱习公益基金“铃基金”积极响应习总书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召,为实现“中国梦”计划在五年内全国贫困山区出资援建100个“梦想操场”,旨在让贫困地区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到今年12月份为止,台铃“梦想操场”已在广西百色、桂林,河南洛阳、福建上杭等地启动,其中广西瓢里、平班,洛阳已于日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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