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2024-07-24

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8篇)

1.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篇一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越来越突出,侦破案件的难度加大,司法会计鉴定资格。一些贪官往往自以为精通会计知识、作案手段高超、不会留下痕迹、办案人员无法发现,因而有恃无恐,大肆作案。

针对以前检-察-院司法会计人员只作鉴定不能侦查,而自侦部门又急需司法会计协助的状况,郑州市检察机关在河南省检察系统首个推出“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方式,通过整合运用内部资源,抽调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到反贪一线,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资源在内部得到有效整合,反贪干警借助技术服务如虎添翼。自2001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司法会计人员共协助侦查56次,查处违法违纪资金近亿元,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39件42人,初查成案率、移送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取得了办案数量和质量双赢的效果。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门类,它是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发现、搜集和审查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证据以及资金运用过程,进行检验、鉴定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郑州市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收到举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核实举报内容,为反贪立案提供准确的案件线索、有价值的会计资料证据。据郑州市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贪污、挪用等经济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人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往往要通过伪造销毁单据、涂改账目、隐匿收入、虚报冒领等手段,使得公共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并通过掩饰使得账面平衡、相关财物从账上消失。因此,账面情况不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也是分析行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运用会计原理,审查经济业务核算过程,检索科目、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探寻会计事项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属性、支取的时间、金额、次数、方式等,使得犯罪分子弄虚作假的手段客观重现,从理论上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同时,由于司法会计从自侦部门接到举报就开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搜集第一手的会计资料,可以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无遗漏,从而为初查提供了准确的方向和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

2006年10月,登封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支书郭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检察长批示立即启动司法会计提前介入机制,司法会计在第一时间突然封存该村会计账目,有效避免资料被隐匿、损毁,保证了会计资料的全面、真实。此案经司法会计人员查证,发现郭某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2.3万元的犯罪事实,及时移交反贪部门办理。后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案,司法会计介入当天即实现案件突破。

二、在案件初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现金、实物盘库,可从中发现疑点,为侦查人员提供初查方向,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在实践中,自侦部门常常会遇到线索不明,头绪繁杂,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诈、隐蔽,时间跨度大,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侦查工作无从着手的现象,司法会计介入后,可以通过对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账务处理的程序、会计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关科目的来源以及衔接关系等方面的检索、分析,对不合乎会计原理、会计制度的财务事实进行审核查证,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办案效率。

2008年年初,新郑市检-察-院在查办新郑宾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时,因张明宪在案发前,已将新郑宾馆财务出纳账全部销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果断决定让司法会计介入对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的侦查。该院司法会计从职工缴纳统筹明细表和工资册入手。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共查总帐8本,明细表106张,工资册1600多页,最终被将张明宪销毁的帐本和帐册成功“复原”,计算出1998年7月—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在册职工8089人次,应交金额359997.28元,实际扣处统筹金的有2834人次计118540.50元,准确锁定其贪污职工118540.50元养命钱的犯罪证据。后张明宪被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宪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在立案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分析会计业务反映的经济内容和账务事实,制订和调整侦查方案,重点完成证据攻坚。由于贪污犯罪反映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存在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因此在会计资料的勘验中,司法会计可以依据发案单位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传递,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等,收集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分析涉案会计资料账户设置目的、账务走向动机、账务走向手段,以及反映经济活动事实过程的内在联系;拟出司法会计侦查预案,提交侦查人员。对举报失实的,可以在短时间内澄清,有助于及时结束初查活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2.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篇二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 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 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 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 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 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 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为了查清案情, 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其次, 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 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 也隶属于林业局, 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 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 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 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最后, 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 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 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 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 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 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 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 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 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 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 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 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 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 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另一方面, 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 鉴定就被缩小, 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 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1) 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2) 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 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 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 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 并送司法机关备案。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3)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 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 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 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 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 作为独立鉴定组织, 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 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1) 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 使得鉴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也更有说服力。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 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 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2) 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 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 审查鉴定人的资格, 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 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 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 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 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 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 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 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3) 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 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在实践中, 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 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 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 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 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 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3.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构想 篇三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

为了提高鉴定意见作为案件证据的科学性,2012年新修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程序以及拒不出庭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此项细化和改善了鉴定意见证明力不足的因素,既有利于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对鉴定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进些年来民商事案件涉及鉴定类别的案件逐年增加,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的民事纠纷较以往不同,不单案情越来越复杂,当事人对证据的采信度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不会因为取证难等原因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数量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依靠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给与解决。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行后,民事案件中涉及鉴定类案件翻倍增长,出庭率却呈不增反降的态势,立法没有让实际问题得以缓解,这种情势下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需要呼之欲出。

二、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

之所以鉴定人会面临如此严峻的出庭作证难问题,是因为在立法和实践中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法律仅仅大篇幅地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作出规定,而对其权利例如经济补偿、人身保护、拒证权的等的保护少之又少,造成鉴定人权利义务之间严重失衡。

1.个人因素

一些司法鉴定人从业人员认为自己的本职工作在鉴定工作完毕后就已结束,精密的仪器检测出检验结果经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分析判断后得出意见结果再经正当程序移交给法庭之后,就没有必要亲自出庭作证,甚至认为出庭只是做给当事人看,若有要求出庭,也会以出行不便或其他事务为由拒绝出庭。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的个人技能水平直接影響证据的证明力,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格要求有学历、鉴定工作经历、技术职称和职业道德的规定,但鉴定人资格形式化和终身化的问题还现实存在,有些人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也没有相关经验,“资格”仅是由行政化手段取得,只是形式上的资格,或有些人取得鉴定人执业资格之后有懈怠情绪.

2.立法缺陷

司法鉴定人的拒证权在立法上尚为空白,通常来说,拒证权是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利,我国现行法中在反对自证其罪的方向上作出若干规定规制特定主体的拒证权,但此类规定十分模糊不具体,也没有提及鉴定人的拒证权一项,保护了鉴定人在特定的不违背法律正当性的情形下可依拒绝出庭作证是一项司法鉴定人应有的权利,可现在立法空白的现状让鉴定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时也变成了无据可依的弱势群体。

3.缺乏鉴定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

人身保护措施的预防能力不足,现阶段立法在鉴定人面临现实危机以及事后补救上有所作为,但欠缺前期的预防。凡事防患于未然为上策,尤其在一些大案,涉及金额大或者生命的案件中应提早对鉴定人和其近亲属的财产、人身安全进行最大范围上的保护,以防犯罪分子顶风作案阻挠鉴定人工作,给收集证据带来障碍。

三、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都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具有现实的司法实践意义。鉴定意见作为呈堂证据,其是否可以反映案情事实发挥预期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鉴定人出庭的表现。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合理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就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鉴定人资格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人是否能由不愿意、被动的出庭转变成自愿、主动出庭作证与鉴定人个人的素质能力有很多关系。首先严格控制获取职业资格的渠道,很多专家建议表示分学科进行考试不失为一个好方案,对于已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定期考核,检验知识储备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2.添补立法空白

一个案件中鉴定人通常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新民诉法解释没有规定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要求,何种案件需要一个鉴定人何种案件需要两个及以上鉴定人出庭出现分歧,从避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节约诉讼成本角度考虑,一般案件可以只要求一位鉴定人出庭即可,这种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人,但为防止当事人对申请鉴定人出庭权利的滥用,应明确界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范围。

3.健全鉴定人出庭权利保障措施

鉴定人出庭应享受合理的支出补偿,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参差,应依具体当地具体经济水平规定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鉴定人出庭前期往往因准备作证花费时间和精力,出庭期间也会影响到个人工作,因此鉴定人申请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补贴是合情合理的,这也是国际范围内的普遍做法,但就落实上,应明确规范各类费用标准和经济补偿的主体,以免发生“踢足球”的现象,令规定成为空头支票无法保障鉴定人的私人利益。

降低鉴定人的执业风险是保障鉴定人出庭的良方,这要求我国法律对出庭的鉴定人人身保障不能仅停留在事后救助,除了鉴定人这一特殊角色,一个普通人都应享有人身权、隐私权,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鉴定人有出庭义务,那么他们因出庭面临的人身、财产威胁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对象不限于鉴定人本人,还应拓宽到其近亲属,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制裁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达到威慑犯罪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法学家》2014年第2期

[2]倪俊艳.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若干问题初探.中国法院网,2013年

作者简介:

4.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篇四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安排

一、评审材料报送时间

2011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将于6月中旬开始,各单位报送的评审材料须在7月31日前送到指定地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有关申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按《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中的规定办。

三、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邮编:200063

联系电话:021-52361148转2213

电子信箱:lily_502@sohu.com

联系人:李琍

四、评审费及汇款地址

评审费标准:600元/人

汇款地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账号:***4707

开户行:工行联合大厦支行

五、附件

1.《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

4.《从事鉴定工作年限及检案数量证明》

以上附件可从该网站“表格下载”栏目查询或下载,报送材料中的《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须同时提交电子版表格。

5.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篇五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 页 第页 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鉴字第×号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页 第页

五、鉴定意见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年×月×日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

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说明: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鉴定意见后列出详细目录。

6.司法鉴定报告多人签名技术研究 篇六

电子证据保全在一般证据保全的基础之上进行。电子证据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系统文件、内存数据、通信数据、日志文件、数据库内容及临时文件等,正是由于种类的多样性,保全所有的可用电子证据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更多技术过程来处理大量的服务器或者散布在网络中的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导致其易修改、易删除,因此加强电子证据保全工作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子证据保全现状

根据国内现状,电子证据的保全主要通过电子证据保全机构进行。《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作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电子证据保全的可靠第三方,其采取的电子证据保全手段有“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摘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对信息进行证书签名生成信息的签名数据,目的为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签名者身份;数字摘要技术生成信息的数字指纹,目的是为了确保数据没有被修改或变化,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目前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普遍采用“数字摘要技术”进行证据保全:证据托管者使用单向Hash函数对保全文件中若干重要元素进行某种变换运算得到固定长度的摘要码,并在传输信息时将其与保全文件一并递交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后者在接收到文件后,用相同的方法对保全文件进行变换运算,然后进行比对,若所得结果相同,则可断定文件未被篡改,反之亦然。在电子证据保全完成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对特定事实进行认定,具有专门性、证明力强的特点。

2 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与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趋势,现场接收电子证据保全委托的方式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下的缺点。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证据保全需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急需找到一种途径,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电子证据保全请求。在线接收电子证据的方式可以同时处理大量电子证据保全请求,且证据保全委托者的身份可通过数字签名的方式得以解决。因此相对于传统方式,在线证据保全可大大提高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接纳能力。

若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用在线的方式接收电子证据而仍然使用纸质鉴定报告,则鉴定报告的制作将成为业务流程中的瓶颈。纸质鉴定文书制作方式繁琐,占用体积大,不易管理,并且无法及时送至对方,在管理与使用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电子鉴定文书克服了纸质鉴定文书的缺点,在管理与使用上体现出很大优势。但是,纸质鉴定文书有着一般电子鉴定文书体现不出来的特点:1)多重证明信息。根据规范,一份有效的纸质鉴定文书必须包含两名鉴定员的签名与鉴定机构的盖章,且鉴定员签名在前,鉴定机构盖章在后。其先后顺序体现鉴定员和鉴定机构对鉴定文书的认可,以及鉴定机构对鉴定员签名行为的认可;2)自身防伪性强。纸质鉴定文书的改动痕迹较易发现,其真假性容易判别。因此,替代纸质文书的电子鉴定文书必须具有以下特点:1)附带鉴定员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及证书,且鉴定机构的签名对象包含鉴定员的签名数据;2)有多种手段保证鉴定文书的真实性。

3 电子签名的若干关键技术

3.1 SMIME签名技术

S/MIME是针对安全MIME数据发送接收的协议,包含MIME数据的签名加密与SMIME数据的传递,数据签名加密使用单向散列算法和非对称加密体系,该协议广泛应用于电子邮件系统。

3.1.1 数据格式

鉴定文书的真实性体现在数据格式上,SMIME的签名加密采用CMS数据格式,CMS有以下特点:

1)支持多重封装。用户可以对CMS签名数据进行再签名,以加强签名的安全性。

2)可以在签名对象中添加签名时间等其它属性。

3)CMS签名值以字节流表示,可以在很多系统之间通过可靠的方式传输。

3.1.2 多人签名

根据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一份有效的纸质鉴定文书需要两名鉴定员签名与一份鉴定机构签名,签名的先后顺序关系为鉴定员在先,鉴定机构在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范针对电子鉴定文书,因此有效电子鉴定文书的要求可以借鉴该规范:首先由两名鉴定员对鉴定文书进行签名,最后由鉴定机构对鉴定员已签名这个事实进行签名确认。

S/MIME的认证机制依赖于层次结构的证书认证机构,所有下一级的组织和个人的证书由上一级的组织负责认证,而最上一级的组织(根证书)之间相互认证,整个信任关系基本是树状的,满足多人顺序签名的要求;因此,电子鉴定文书可采用SMIME规范实现其多人签名格式。

根据SMIME的树状信任关系,电子签名报告的结构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MIME A是组合型MIME,包含鉴定文书文本,在结构中位于最底层;MIME X是签名MIME,包含两名鉴定员对MIME A头部的签名,与MIME A属于并列关系,鉴定文书的有效性通过两名鉴定员的签名得以认证,MIME A与MIME X组成组合型MIME B,其有效性通过MIME Y的机构签名得以认证,MIME Y和MIME B之间是并列关系,共同组成MIME C,MIME C代表了多人签名的鉴定文书。

3.2 XML签名技术

XML Signature规范是将数字签名和XML组合而成的产物,而不是仅仅将数字签名技术应用于XML文件。相对于传统的签名方式,XML签名技术有以下特点:

1)XML签名技术可以对任何能够以URI形式定位的资源做签名。既包括与签名同在一个XML文件中的元素,也包括其他XML文件中的元素,甚至可以是非XML形式的资源(比如一个图形文件),只要能被URI定位到的资源都可以应用XML签名.这也代表了XML签名的对象可以是动态的变化。

2)XML签名可以对XML文件中的任一元素做签名,也可以对整个文件做签名。

3)XML签名的对象数量是动态可扩展的,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展。

3.2.1 数据格式

XML签名技术先将签名对象封装成XML格式,然后对其签名,最后将生成的签名数据、签名者证书以及签名对象等一起再次封装成XML格式。为加强安全性,XML文件中不仅仅包含签名对象、签名数据和签名者证书,而且有摘要算法、摘要值、签名算法等,这些信息可供接收者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

3.2.2 XML规范化处理技术

XML文件在处理及传递的过程中,其格式易被改变,可能的原因有:CDATA部分被它们的实际内容替换、XML声明和DTD被删除、空元素变成开始标记—结束标记对、属性值被双引号括住、域声明和属性按照词典顺序重新排列等。若签名接收者在收到签名时,XML文件已经被改变,则即使签名没有被篡改也无法得到验证。

XML规范化处理技术可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签名前先对包含签名对象的XML文件进行规范化处理,然后将规范化方法一起封装在XML签名中。接收方在接收到XML签名后,使用同样的规范化方法对包含签名对象的XML文件进行处理,即使在传输过程中XML文件格式有了些变动,只要内容不变,则可以得到同样的结果,从而保证XML签名验证成功。

3.2.3 多人签名

XML签名可针对该文件中的任何部分进行签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XML文件中有多个签名,则后面的签名对象可以是前面的签名信息,因此,XML签名技术也满足多人顺序签名的要求。

按照司法鉴定文书的标准,包含两名鉴定员和鉴定机构签名的签名文件如图2所示。

一份符合标准的电子鉴定文书共包含三个XML签名数据,前两个都是鉴定员签名,签名对象都是鉴定文书,两者互联独立;最后是鉴定机构签名,签名对象包含签名两个签名数据与签名对象,表示对鉴定员签名行为的认可。

4 电子签名系统原型

4.1 系统结构

如图3所示,电子签名系统由三部分组成:签名管理模块、签名验证模块和签名组装模块。电子签名的表示与验证采用XML签名技术。签名组装模块负责签名对象的组装、签名结果的组装;签名验证模块负责签名对象的解析、签名对象的完整性判断与签名者公钥的获取;签名管理模块负责签名值的生成、XML签名验证结果显示与XML签名流程管理。

XML签名生成过程如图4所示。

XML签名验证过程如图5所示。

4.2 XML签名结构

4.2.1 总体结构

XML签名由一个或多个Signature组成,每一个Signature代表一个签名,XML签名结构无法体现各Signature签名之间的关联性,它们之间的关联通过Signature具体内容体现:若签名A的签名对象引用了签名B的签名值,则认为签名A的签名在签名B之后进行,且签名A认可签名B;若签名A的签名对象没有引用签名B的签名值,且签名B的签名对象也没有引用签名A的签名值,则认为签名A与签名B之间没有关联。

4.2.2 Signature结构

Signature签名由以下部分组成:SignedInfo签名对象,SignatureValue签名值,KeyInfo签名者公钥,Object扩展项。SingedInfo是广义签名对象,不仅仅包含待加密的文档(狭义签名对象),还可以包括签名方法、签名时间等其它信息,以确保签名的可靠性;KeyInfo包含签名者公钥,用作签名验证;Object扩展项通常用来存放狭义签名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4.2.3 SignedInfo签名对象结构

签名对象由以下部分组成:规范化方法,签名方法,签名时间,狭义签名对象指针。签名对象在签名前先要进行规范化处理,然后使用指定的签名方法进行签名,其中为保证安全性,规范化方法、签名方法和签名时间被封装在签名对象中。狭义签名对象数量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4.2.4 Reference狭义签名对象结构

狭义签名对象由URI属性所指,URI的格式符合XPath规范,指向签名中的Object扩展项。包含Transform转型算法、DigestMethod摘要算法和DigestValue摘要值。Transform转型算法负责将XPath表示的狭义签名对象转化为字节流;签名者按摘要算法对字节流进行摘要计算,生成的摘要值供接收者用以数据校验。

5 应用实例

如图6所示,觅宝吧是一家具有二十万用户的电子商务网站,鉴定业务系统在电子签名系统的基础上,负责在线接收处理来自觅宝吧的电子证据保全请求,在接收到请求后,开始鉴定业务,最后生成带电子签名的鉴定报告。

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数据统计结果表明:觅宝吧的电子证据保全请求数量是其它同等类型的电子商务网站的两倍多,该网站用户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加;觅宝吧用户可以在线验证电子签名,从而判定鉴定报告的真伪,增加了业务系统的可信度。

应用结果表明,该系统可对鉴定文书与签名数据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生成带XML签名的鉴定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与纸质鉴定文书法律效力。包含两名鉴定员的签名与鉴定机构的签名,且鉴定机构的签名建立在鉴定员签名的基础上;2)XML签名验证结果可靠。在签名前,对XML格式的签名对象进行了规范化处理,大大降低了签名验证出错的可能性;3)XML签名安全性高。保证安全的因素除了签名外,还包括对签名对象进行的摘要计算,接收者可以重新计算签名对象的摘要,以确保签名对象没有被篡改。

6 结论

根据当前电子证据保全数量大的特点,本文提出在线处理电子证据保全的方法:在线接收并处理电子证据保全请求,最后使用电子签名系统对鉴定文书签名,使其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具有纸质鉴定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前流行的两种签名技术SMIME与XML签名各有特点,SMIME的层次结构很适合多人签名,但其CMS数据结构扩展性较差;XML签名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可应用于多种场合,不足之处在于其层次结构不如SMIME清晰。

与传统的现场电子证据保全方式相比,在线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可大幅度增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接纳能力,为外界提供更多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建立诚信可靠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李俊莉.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保全的原则、方法及技术[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8(5).

[2]邢钧.浅谈计算机取证技术及存在的困难[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3]赵小敏,陈庆章.打击计算机犯罪新课题——计算机取证技术[J].信息网络安全,2002(9).

[4]董晓梅,王大玲,于戈,等.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可靠性关键技术研究[J].计算机科学,2004,31:6.

[5]蒋平.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和认定[J].信息网络安全,2002(7).

[6]梁锦华.蒋建春.戴飞雁,等.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J].计算机工程,2002(8):12-14.

[7]钱桂琼,杨泽明,许榕生.计算机取证的研究与设计[J].计算机工程,2002(6):56.

[8]David W J,Calvert S.Digital evidence[J].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2002,45(4):128.

[9]Garber L.Computer forensics:high—tech law enforcement[J].IEEE Computer,2001,34(1):22-27.

[10]罗朝晖.计算机犯罪侦查取证技术——计算机证据研究[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3.

7.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篇七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策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虽然鉴定意见蕴含着科学成分,但是鉴定意见亦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成为审判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对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1.鉴定人只出鉴定意见极少出庭作证

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法官审理案件中需要查清的案件事实涉及领域日益专业化、科学化,因此司法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会影响判决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只出具鉴定意见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出庭作证,由公诉人宣读鉴定意见,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鉴定意见作出的步骤,方法,理论依据以及使用的设备等诸多问题进行质证。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年前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不足5%。

2.鉴定人出庭作证流于形式

鉴定人往往是相关领域内的专家能手,即便鉴定人出庭作证,由于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地对鉴定人进行质证。在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就一些皮毛的、浅层次的问题进行提问,往往忽略一些关键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成为走过场,流于形式,被告人的质证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少的原因

1.司法鉴定人出庭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但又规定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出现了法律漏洞。《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司法鉴定人出庭缺乏经济补偿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在要求行为人履行一定义务时,就应该赋予行为人一定的权利。。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肯定会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会发生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还会造成工资、生产经营收入损失等,这些费用和物质利益损失应得到合理补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只字未提,严重伤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司法鉴定人缺乏人身安全保障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出庭作证后易遭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甚至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亦会对其实施语言攻击、威胁、甚至人身伤害。然而,我国对鉴定人的人身保护依然不够充分,仅仅在《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实践中,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由谁保护、如何保护,所以鉴定人亦未能得到前效保障。

4.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却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事由,所以即使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亦可找借口从而逃过制裁。

三、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建议

1.明确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

由于相关法律无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事由,造成实践中鉴定人容易推脱不出庭作证,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规定以下情形司法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控辩双方或者被告人和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6)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书;(7)鉴定意见书对案件不起重要作用,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查清案件事实;(8)多名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其中一名或者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9)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2.设立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项基金

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可能造成一些鉴定人由于费用问题不愿出庭。为了提高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设立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专项基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法院统一管理,补偿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误工、交通、住宿、就餐、通信等费用。

3.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该条只规定四类案件才可以保护鉴定人及其家属,案件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保护鉴定人的人身安全。笔者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也写入该条文中。

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保护鉴定人及其家属,在法院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家属,在案件审结后应当由公安机关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家属。当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到求助电话应该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刑事司法鉴定人保护对象。

4.明确规定刑事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

8.云南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篇八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30 云南省司法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下列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审核登记,现予公告。2005年9月30日 机构名 称 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利华 机构负责人

云南省司法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下列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审核登记,现予公告。2005年9月30日 机构名

称 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利华 机构负责人 李利华

电 话(0871)5338940 传 真(0871)5338940 邮 编 650031 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 5301001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35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景 强 女 教 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01 李利华 男 教 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2 张爱云 女 副教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3 于建云 男 教 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4 姜润生 男 教 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6 吴春燕 女 实验师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7 李树华 女 实验师 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5301001008 赵丽萍 女 副教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10 李建京 女 副教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11 逯建华 女 实验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2 许冰莹 女 副教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13 李 桢 女 副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4 聂胜洁 女 讲 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15 韩晓华 男 高级实验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6 瞿勇强 男 副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7 赵永和 男 高级实验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8 刘 清 男 副教授 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5301001020 王贵义 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21 吴 坚 男 副教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22 姚 宏 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23 许秀峰 男 教 授 法医精神病鉴定 5301001026 徐 飞 男 副教授 法医精神病鉴定 5301001027 胡利平女 助理实验师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28 和映藻 女 教 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29 洪仕君 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30 詹 萌 女 助 教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31 雷普平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36 白 燕 女 副教授 法医精神病鉴定 5301001037 杨建中 男 讲 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38 王 健 男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39 王晓燕 女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0 潘新民 男 法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1 尹兰华 男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2 杨 荣 男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43 李绍义 男 法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4 机构名称 云南云审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国托大厦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念宁 机构负责人 王念宁

电 话(0871)3155888 传 真(0871)3152444 邮 编 650021 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 5301002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咨询服务;计算机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云南云审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31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王念宁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01 温 琳 女 高级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02 刘 芳 女 高级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03 高兴波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知识产权价值争议鉴定 5301002004 王冬华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06 姜 跃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08 孙淑莲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11 纳海伦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12 张亦政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14 代 丽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17 岳天元 男 高级审计师 知识产权价值争议鉴定 5301002018 许富春 男 网络工程师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2019 李兴富 男 网络工程师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2020 杜 涛 男 审计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21 黄新标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23 刘 铮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26 周 妹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28 全 磊 男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30 刘佳萍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35 崔茂林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36 浦晓琳 女 会计师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38 续庆生 女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0 田卫红 女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3 任顼慧 女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6 王 凡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7 王 波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8 芮裕国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9 杨延勇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50 汪美珍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51 师丽萍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52 包丽萍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咨询 5301002053 机构名称 云南财贸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 蒋兆岗 机构负责人 蒋兆岗

电 话(0871)5127959、5137525 传 真(0871)5192472 邮 编 650221 电子邮箱 gmg@km169.net 许可证号 5301003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咨询

云南财贸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15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蒋兆岗 男 高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1 葛茂光 男 高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2 陈德怀 男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03 涂久明 男 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 5301003004 刘 静 女 副教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05 姜海林 男 副教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6 彭家生 男 教 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7 高永明 男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08 王元亮 男 教 授 NIT考评员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3009 王 翔 男 讲 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10 寸晓宏 男 教 授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 5301003013 杨 静 女 讲 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15 赵如兰 女 副教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16 张 洪 男 教 授 土地估价师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 5301003017 刘永春 男 讲 师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3018 机构名称 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 周云龙 机构负责人 周云龙

电 话(0871)5135872 传 真(0871)5135872 邮 编 650223 电子邮箱 zhuoyl60@163.com kmlb69@126.com 许可证号 5301004 业务范围 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21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上一篇:新人培训个人工作总结_培训工作总结下一篇:工程技术服务简单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