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2024-07-31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全文(7篇)

1.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1.1 管理力量薄弱

当前, 我们虽然有了一支稳定而发展的档案干部队伍, 但这个队伍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还不适应新时期开展档案工作的需要。同时, 由于档案管理水平不高, 管理手段落后。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 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太了解, 档案收集意识淡薄。特别是进入21世纪, 熟悉档案内容, 能进行档案信息深层次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而且大多数档案人员身兼数职, 对档案工作精力投入不足, 日常事务往往只是将材料放人档案盒, 没有及时整理归档, 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其次一些归档的材料还不够真实和准确。

1.2 对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相当一部分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对档案工作的认识都存在一些误区, 认为档案工作就是抄抄写写、保管的事务性工作, 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轻视档案工作的思想表明了一些人对档案工作缺乏了解, 忽视档案工作已无法适应现在的管理需求。同时, 还认为档案工作不能给单位创造经济效益, 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档案人员只注重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 对档案资料进行收藏、整理、归档之后, 就等待查阅者上门查阅, 正是由于有了轻视档案工作的思想, 没有意识到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没有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档案, 都表明了一些人对档案工作缺乏了解, 忽视档案工作已无法适应现在的管理需求, 导致对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

1.3 档案管理不够规范, 检索效率不高

档案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目前, 在一些大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专业的档案馆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第一, 大部分案卷缺少卷内目录。第二, 案卷标题不规范。第三是档号不规范。第四是组卷混乱现象比较严重。档案检索方式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在目前, 传统的手工检索占有很大比重。各档案部门在手工检索的途径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编制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在编制检索工具中出现了求“多”不求“精”的现象, 误认为编制的检索工具越多档案工作服务质量越高。

1.4 档案利用率低, 未发挥最大效用

档案在利用率上很低, 档案资源整合能力较弱。目前, 基层院对档案资源主要用于提供领导决策的工作思路;提供制定各种工作措施、规章制度的“范本”和提供在执法监督中, 并没有真正的把档案资源合理整合, 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开发利用方法。档案资源的利用程度与作用发挥,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索查询体系的效率, 档案分类是建立检索目录体系的基础。特别是未能发挥档案本身的文献库效应, 让档案资源形成“馆藏文化”, 在档案资源的利用上, 极大规模地实现时效性、综合性的特征。

2 档案管理现代化标准实现策略

2.1 加强对档案管理整改

首先, 针对薄弱环节, 加强工作力度。我们认真梳理了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认真编研材料编撰、突出全宗卷完善、计算机输入三个重点, 花大力气进行认真整改。编研材料无论在数量上, 还是在内容上, 都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其次, 制定达标方案, 落实责任人员。我们要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 对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逐条以书面形式列表分解, 落实责任人员, 并确定了完成期限。第三、重视建章立制, 促进长效管理。我们要建立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 涉及归档范围、立卷要求、分类标准、移交手续、借阅、记录、统计等各个方面, 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同时, 档案员加强对达标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督促有关股室及时完成达标方案布置的工作。

2.2 加快数据准备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首先, 分清轻重缓急, 循序渐进。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为社会所用, 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档案作为一个企业、一个部门特有的信息资源, 具有独特的应用价值。同时, 综合性档案馆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 应先根据各全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些瘄利用率高低, 是否开放的情况对所有全宗进行排队, 将那些可以开放的核心档案和社会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这样就可以加快档案管理计算机化的进程和提高社会利用的效率。其次, 对于那些建馆时间较长的综合性档案馆, 由于馆藏案卷多, 不仅著录工作量大而且复杂, 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 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使用, 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第三, 分门别类, 充分利用档案原有基础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房档”、“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 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 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

2.3 高标准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 档案管理是我国各项事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同时, 随着信息化的迫切要求及飞速发展, 对档案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 我们要对档案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必须强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其次,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克服了以往工作环节、工作程序的重复雷同将文件和档案作为统一的系统工程加强文件档案管理的超前控制保证了档案的质量从而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档案工作者提前介入文件的生命周期从信息源头做起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一致欢迎这种思想主要来源于为解决文档分离使电子时代档案工作从根本上动摇而提出的也是解决现实文档分离的根本办法。第三,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 办公自动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 档案部门要知难而上, 积极参与企业信息化建设, 使档案管理成为企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 国外档案管理很多已使用计算机, 就是在国内, 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的也越来越多。实现档案计算机辅助管理势在必行。另外, 各种新型载体档案的储备技术已经应用到档案管理领域, 数字化档案馆也已开始启动。为了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使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与各项工作有效衔接, 我们确立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网络化、数字化目标, 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 为最终实现档案自动查询和档案资源共享做好充分的准备。

2.4 提高案卷质量是推进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可靠保证

不断深化的工作实践证明, 案卷材料收集的是否完整是决定和影响档案价值的因素, 而立卷方法问题与案卷装订质量问题则可能是决定和影响档案工作标准化质量的操作性因素。同时, 为了确保归档技术文件材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档案人员应当采取前端界入、过程控制的方法。因此, 在推进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工作进程中, 我们必须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立卷方法问题, 以有利于档案标准化管理中的分类和检索, 另一方面, 要注意解决好案卷装订质量问题, 以有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

3 结束语

2.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在申办、筹办、举办北京奥运会过程中,与北京奥运会有关的各种组织、机构和个人会产生数量惊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档案。北京奥运会档案作为历史记录和知识载体,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北京奥运会活动的背景、经过、结果,客观地记载了北京市民和全国人民的思想、智慧,是北京、中国乃至全世界宝贵的历史财富和社会记忆,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珍贵的文化财富和知识宝库。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北京奥运会档案,就是保存和再现北京奥运会历史,就是珍藏和重温民族记忆,就是积累和传播奥林匹克知识,就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因此,做好北京奥运会档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中国档案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如何确保北京奥运会档案的完整收集、长久保存和充分利用?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 是一个专门的档案资源网络与服务平台,它集中、长期保存所有北京奥运会电子档案(包括将纸质档案数字化后的电子档案),并提供全社会利用。“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可以视为一个全国性、专门性的电子文件中心或数字档案馆。

一、建立“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北京奥运会档案的整体性与共享性

目前,北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档案、“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06年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已经被北京市档案馆接收保存;部分奥运工程的前期招标文件,已移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馆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正在收集本区域、本单位形成的奥运会档案。北京市的一些博物馆、图书馆、民间收藏家也在征集、收藏奥运会文物、图书资料(其中一部分也属于档案)。青岛、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香港等奥运会协办城市的档案部门都将奥运会档案收集列为今年工作重点,全国其他地区的档案部门也在大力收集有关本地区民众参与奥运活动(如传递奥运火炬)情况的档案。

如此一来,整个北京奥运会档案资源将会被分散保存于众多地区的不同机构中,缺乏整体性、系统性;而且由于各地区、各机构之间缺乏良好协调,资源共享比较困难。建立“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后,各地区、各机构可以在保管自己所收藏的奥运会档案(纸质的和电子的)的同时,将电子档案(包括将纸质档案数字化)备份一套集中保存于“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这样,既可以照顾各地区、各机构的利益及其档案的完整性;又有利于维护整个奥运会档案的整体性与系统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奥运会档案资源共享。

2、有利于保证北京奥运会电子档案的真实可靠性与长期可读性

不同于传统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对计算机系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它们具有易逝性、流动性、脆弱性,容易被修改、伪造、删除。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可靠性和长久可读性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档案馆都曾发生过大批数字档案无法识读的灾难。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某次大型运动会的电子档案现在已经完全无法读取。根据中国档案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的调查,我国绝大多数档案部门没有技术、人才、资金条件建立起完善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任由奥运会电子档案分散保存于许多没有电子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中,具有极大的风险。因此,国家应该集中技术、人才、资金力量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集中统一保存所有奥运会电子档案,以保证其的真实可靠性与长期可读性。

3、有利于促进北京奥运会档案的开发利用

北京奥运会是全民的奥运会,北京奥运会档案是全民的财富。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奥运会档案应该免费供全民享用。但是,从以往经验来看,我国不少档案馆部门存在一定程度的“重藏轻用”的倾向,它们往往重视档案的收藏、保管,而忽视档案的提供利用、研究开发。而且目前看来,已经收藏的奥运会档案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因而,在建立有效的奥运会档案开放机制的基础上,应强化“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的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奥运会档案网络服务平台,方便民众随时随地在线利用奥运会档案。这样可以大大促进奥运会档案的开发利用,充分实现其价值。

二、“北京奥运会档案全文专题数据库”的档案收集范围

目前,我国档案部门十分重视北京奥运会档案的收集,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保证档案的完整齐全。例如,北京市档案局会同北京奥组委、“2008”工程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了档案检查,培训了档案人员。笔者认为,当前奥运会档案收集工作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注意一些容易被忽视、被遗漏的奥运会档案的收集或征集

过去,我国档案部门比较注重官方机构、公众人物形成的记录,宏观、整体性的档案,以及正式文件(红头文件)的收集;而相对忽视非官方机构、普通老百姓形成的记录,微观、细节性的档案,以及非正式文件的收集。因此,以下档案可能容易被忽视、被遗漏,应予足够的关注:(1)反映有代表性的基层组织(如大中小学、企业)、民间团体以及普通居民对奥运会感受、参与奥运会活动的文件材料等;(2)奥运会官方机构形成的非正式公文,以及照片、录音录像材料、名册、统计报表、会议记录等;(3)非官方机构推出的公益性宣传片、广告等;(4)奥运会教育与培训专家编写的,未公开出版的讲义、课件、试题、案例和其他资料;(5)民间个人创作的一些有创意、有价值的文学、文艺作品,建议书,会歌、会徽、吉祥物、开闭幕式的设计方案;(6)官方和非官方网站的网页文件;(7)有关市民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的文件材料;(8)一些具有典型性的、可信度较高的博客日志、BBS发帖;(9)国外非政府组织、民众形成的记录材料;等等。

2、突出北京奥运会、中华文化和地区特色

北京奥运会的理念是“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绿色奥运”,这是北京奥运会的特色与魅力,也是北京奥运会留给世界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遗产。因而,我们应注重收集能体现这三大理念的记录材料,例如,反映全国人民在奥运圣火和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心系灾区人民、积极奉献爱心情况的档案(体现“人文奥运”理念),反映北京市政府和市民加强环境保护、大力进行绿化建设情况的档案(体现“绿色奥运”理念)等。北京奥运会是一个向世界集中展现悠久灿烂、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舞台,因此还应多收集一些蕴含中华文化元素的档案,例如以中国传统年画、剪纸、篆刻为背景的宣传画。

为了避免进入“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的各地区档案内容大量雷同,各地方档案部门在奥运会档案收集过程中应突出本地区特色。例如,在2007年上海特殊奥运会档案工作过程中,上海市静安区档案馆十分注意特色档案的收集。特奥会中最重要的“机能活动”在静安区开展,“机能活动”是特奥会历史上首次举办的项目,参赛选手都是严重智障和行动不便的运动员,这有别于在上海市其他区县举办的竞赛活动。获知此情况后,静安区档案馆决定将与这项比赛有关的文件材料作为本馆特色收藏之一。果然,由于该项活动的特殊性,特奥会主席回良玉、市长韩正和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等领导亲临现象观赛并为运动员颁奖,所有特奥会赞助商也都到场。静安区档案馆专门派摄制人员在比赛现场进行全程拍摄,并制作了《机能活动项目专题片》,该片集中反映了重残特奥运动员通过自身的顽强努力完成翻滚、投掷、跳跃等比赛项目的情况,画面真实,场面感人。目前该片已被世界特奥委技术委员会收藏。此外,静安区还负责招待了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运动员,静安区档案馆重点收集了按穆斯林风俗习惯开展接待工作的文件材料,如穆斯林运动员的菜谱、特殊房间布置图片等。这些档案成为静安区档案馆有别于上海市其他区县档案馆的特色馆藏,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

三、建设“北京奥运会档案全文专题数据库”的方式

1、组织形式

“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应由国家档案局主管,以北京市档案馆为主体,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区县档案馆,各直接参与奥运会申办、筹办、主办工作的部门(例如中国奥委会、体育局、残联等)的档案机构、京外协办城市和全国其他各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共同建设,一些收集、保存有北京奥运会图书资料、文物的图书馆和博物馆也可参与。

国家档案局负责“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的主管监督、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国家档案局可组建由权威的档案管理专家、电子文件管理专家、信息技术专家、奥林匹克运动研究专家等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为了保证各有关档案部门和其他机构的积极参与、努力配合,国家档案局除借助必要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之外,还可采取一些灵活的鼓励措施,例如,采用“共享换资助”方式,对于愿意参与此项目建设、提供奥运会档案资源共享的单位,划拨专项资助经费等。

2、基本功能与制度规范

“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是以北京市档案馆为中心、各参与单位为节点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档案资源网络与档案服务平台。全部档案数据先期实现逻辑集中、物理分布,有条件时逐步实现物理集中,部分重要档案实行多套异地备份。可以随时为公众提供档案网络服务。

国家档案局应制定“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尤其应健全开发利用制度,明确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奥运会档案,应该即时对外开放,供社会利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奥运会档案,应该规定具体的保密期限,对于超过保密期限的奥运会档案,应该及时予以公开;提供奥运会档案利用服务,应该免费或只收取成本费;鼓励各学术机构、个人对奥运会档案进行研究和宣传;保护奥运会档案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3、资金来源与实施步骤

“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建设的资金除了一部分由国家拨款、一部分由北京市分担之外,还可向国际奥委会、奥运会赞助商、国内外公益性基金以及民众募集。所有资金应该严格管理,接受监督,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资金投入,宜分步实施。前期可重点建设档案目录数据库,再过渡、发展到全文数据库。可以“北京奥运会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建设为起点与突破口,为今后建设类似的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提供示范与借鉴。

3.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充抵等,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转让和充抵。

第七条 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仓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

第八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

第九条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都可以注册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向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办理交割预报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应当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得用于交割。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各品种交割预报定金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在有效期内按照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黄大豆2号品种因为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四条 货主未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的,应当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应当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五条 入库商品应当经过质量、数量或者重量的检验、检重或者检测,具体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入库过程中,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入库商品质量、数量或者重量检验、验收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在与会员或者客户结清有关费用后,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可以注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厂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厂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保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数额。

第二十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注册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交易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转让应当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五条 仓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仓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到交易所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并向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发送提货通知。

第二十八条 货主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时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间内提货,逾期未提货的,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应当按照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照第三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办理。鸡蛋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不允许再次生成标准仓单。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注销,各品种标准仓单注销期限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

第三十一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到交易所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并向会员和厂库发送提货通知。

第三十四条 货主提货时,应当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时与厂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商品重量与数量以厂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六条 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确定并公布厂库的日发货速度。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交易所可以调整厂库的日发货速度,并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日发货速度的,厂库应当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三十九条 厂库应当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以备交易所核查。

第四十条 厂库和货主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照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胶合板以外品种的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胶合板滞纳金金额=0.1元/张・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四十二条 对于鸡蛋、胶合板以外的品种,货主应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提货期限内到厂库提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应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提货期限内到厂库提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但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商品质量的责任。

对于胶合板品种,货主应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提货期限内到厂库提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胶合板以外品种的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胶合板滞纳金金额=0.1元/张・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四十三条 对于鸡蛋、胶合板以外的品种,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对于胶合板品种,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胶合板以外品种的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胶合板滞纳金金额=0.1元/张・天×全部的商品数量×22天

第四十四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四十五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六条 当厂库发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

(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

(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四十七条 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当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四十九条 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或者检测数量、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注销,各品种标准仓单注销期限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章 争议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的,由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时不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由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当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焦炭、胶合板、玉米淀粉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对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货日当天提出,并向交易所书面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十四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当货主就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可以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争议检验申请。由交易所指定争议检验机构,争议检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入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聚氯乙烯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卖方承诺交割品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200元/吨范围内向买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卖方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家应当予以配合。

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争议检验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承担。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卖方承诺交割品牌的,除买方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提货方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提货方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买方赔偿所有损失。生产厂家向买方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卖方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六条 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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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标准化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标准化是指对旅游行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中的重复性使用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求得从整体上提升旅游发展质量的动态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科研院校、行业协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游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

(三)负责市级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市级旅游地方规范的申报工作;

(五)组织旅游标准宣传、培训、实施以及监督检查;

(六)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开展区域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九)开展旅游标准化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

第八条 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旅游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旅游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行业或者本部门涉及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

(三)组织本行业或者本部门涉及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的申报以及制定;

(四)组织本行业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创建国家或者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五)按照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重点领域的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的旅游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促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和激励机制,有效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

(三)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开展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公共厕所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第十条 对没有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而且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市级旅游地方规范。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要求的市级旅游地方规范或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提出制定市级旅游地方规范的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立项。

第十二条 承担市级旅游地方规范起草的单位当成立起草工作组,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在对制定的规范草案进行认真讨论基础上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会审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单位不少于五个。规范征求意见稿应当在市标准化官方网站登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审定稿。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邀请熟悉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市级旅游地方规范进行审定。审定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实行审定组长负责制。审定通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旅游地方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地方规范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对实施效果好的旅游地方规范,可以申请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级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保证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执行推荐性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推荐性标准(或者规范)纳入旅游经营者对外承诺、广告宣传或者合同约定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建立并实施以服务通用、服务保障、服务提供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标准体系,争创国家或者省、市质量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将贯彻实施标准(或者规范)所必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等,纳入本单位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且及时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贯彻实施标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市级旅游地方规范,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旅游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全文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领域,民航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五)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六)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七)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除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民航各单位向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标准申报项目,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确定计划项目,并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任务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标准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者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按采纳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条行业标准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审查,经民航局批准后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编号、发布,由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出版、发行。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航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后,民航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后,鼓励民航各单位积极执行。

第二十四条标准发布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标准实施效益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反映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或有关标准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7月20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1)同时废止。

6.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标准化 篇六

一、档案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现代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是档案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使档案工作现代化成为可能的现代科学技术, 主要包括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光学记录技术以及音像技术等几个方面。一是运用计算机技术, 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二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 实现档案信息传递网络化;三是运用现代化的光学技术, 实现档案信息的缩微化;四是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 提高档案的保护水平。

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途径

现代化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一方面要以提高目前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出发点, 在具备了一定经济、技术条件的部门和工作环节积极地采用现代技术设备, 力求质量、效率的迅速显著提高;另一方面在条件尚未充分具备的部门和工作环节则应努力从改进传统技术中要质量, 要效率, 切不可急于追求自动化而忽略了当前社会对档案的要求。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相结合。在实现档案工作技术自动化的过程中, 向国内外购买先进设备引进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但同时, 还要提倡档案工作人员发挥创造精神, 自力更生, 进行技术革新和发明, 填补空白。特别是对那些引进花钱不多、见效较快的技术更应大力提倡并加以推广, 只有坚持这种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才能较快地改变目前的手工操作局面, 加速向现代化管理的过渡。完善档案部门职能与改善档案管理手段相结合。一方面, 办公室文秘要积极稳妥地采用现代技术与设备, 提高档案部门信息处理的能力;另一方面, 根据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对档案的要求, 适时调整档案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有关政策, 完善档案部门存储、加工、传递档案信息的职能, 扩大档案工作的社会功用, 使档案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三、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措施

实行档案工作改革。现代化技术的采用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因此, 凡是不利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 不利于现代技术设备的应用, 不利于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及效率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支出的机构、制度都应进行调整和完善。办公室文秘要提高对档案工作现代化的认识。正确认识档案工作在当今社会以至未来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明确其社会服务方向;b.正确认识采用现代技术设备的重要性与艰苦性, 克服信心不足、消极坐等和不讲实际、急于求成等思想倾向, 树立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雄心壮志和讲求实效的效益观念。努力抓好业务基础建设, 达到收集完整、整理有序、鉴定准确、保管安全, 为满足当前需求和实现自动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建立数据库要对其体系、内容、方法、步骤有总体的设计。对推行档案工作现代化进行合理的规划, 不仅可以使办公室文秘对实现现代化的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心中有数, 而且可以减少因盲目性而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保证每一步都能获得较好的效益。制定规范时, 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现实条件;又要有切实的措施, 保证规划的落实。

四、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内容

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篇七

【关键词】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总的来说,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档案,针对于这些档案的出现就需要通过合理有效的方法对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不仅仅能够使得档案的查询更加便利,而且对企业的发展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对档案管理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创新,很多企业对档案管理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而是采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对档案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政策。

一、制发公文的推进

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公文是档案的前身,档案山公文转化而来。可以说公文制发的怎样,不仅仅决定公文本身的质量,同时,也影响日后档案的质量,决定了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首先公文用纸质量要好,幅而尺寸规格要统一、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排版形式为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二是要注意检查制发公文是否履行了签发手续,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公文标题是否准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准不准,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有无日期等;四是使用文种要合理,拟制格式要规范,行文小要滥用简称和使用小规范的字,以利于日后标准化、现代化检索手段的实施应用。

二、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

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关键环节。现在不少企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也有很大的提升,不仅仅要求对档案能够按照企业自身的制度规章进行管理,还需要对档案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实施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使得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能够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而且在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收集的过程中也会非常便利。但是目前企业经常会发生档案重复和档案顺序混乱的情况,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对整个档案进行规范性管理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这就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对这两种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实践研究中清楚的发现实施以我为主的档案管理模式对以上出现的两个问题能够有效的解决。在对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实施以我为主的管理方式,主要在于以企业自身的档案管理要求对档案实施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的实施对保障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实行这种档案管理方式的时候还需要对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全面的解决。第一,在进行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档案确立的时间进行了解。这主要是因为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大多数档案的可用年限都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在档案进行完成之后才可以允许进行立卷归档的工作,在没有完成的档案只能进行继续管理。这一档案管理主要是依靠档案管理的时效性进行的,而这种时效性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档案在管理过程中混乱和无序的情况发生。第二,在对档案进行立卷归档的时候,仅仅只依靠一个档案管理人员是根本不行的,需要有多个档案管理人员才能够完成档案的立卷归档。而且在进行这一步骤的时候还需要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立卷分工,并且还需要依靠以我为主的基本原则进行立卷归档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文件和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于形式相似的档案和文件需要按照档案自身的性质对档案和材料进行区分,这样不仅仅便于管理,而且在进行档案查阅的时候对人力和物力的需求也有一定的降低。第三,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前提下还需要对档案的完整性进行一定的保障,要知道任何档案的管理都是以档案完整性为主要执行目标。在档案收集完毕进行归档时还需要对档案进行主次划分,对归档的档案进行详细审查,防治不应该归档的档案混入其中或者档案缺失情况发生。在进行归档之后还需要对档案进行立卷,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在于归档之后查阅档案能够更加便利的进行。对涉及问题和解答的档案还需要对其中的问题和相应的及解决方案进行全面的分析,在保持档案完整的同时对档案自身的可用价值也有一定的提升。

三、提高案卷质量

这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可、靠保证。不断深化的工作实践证明,案卷材料收集的是否完整是决定和影响档案价值的因素,而立卷方法问题与案卷装订质量问题则可能是决定和影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质量的操作性因素。因此,在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进程中,我们必须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立卷方法问题,以有利于档案标准化管理中的分类和检索,另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案卷装订质量问题,以有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我国档案工作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馆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组织体系。文件也经历着从现行文件阶段到机关档案室阶段,再到档案馆档案阶段的生命运动过程,也存在着类似文件中心的管理,中间性过渡性半现行文件的机关档案室。从目前试点的模式来看文件中心在我国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文件中心能改变中小机关档案工作薄弱的现状。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日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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