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大学生的读书笔记

2024-08-10

论法的精神大学生的读书笔记(共11篇)

1.论法的精神大学生的读书笔记 篇一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册,第1页)(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见上册,第73-74页)(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上册,第284页)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2.论法的精神大学生的读书笔记 篇二

一、读书笔记形式的指导

传统的读书笔记大多采用做批注、摘抄好词好句及写读后感的方式。这样操作,时间长了,学生会失去兴趣。我们在传统的读书笔记形式上创新,教给学生多样的呈现方式,让学生根据书本特点采用自己喜欢的表达形式。

1. 绘本式

在阅读的书里,有许多书配有插图,也有文字表达耐人寻味却不配插图的。我们引导学生把画画与阅读结合起来,让学生用图画配文字的形式再现书中的某一人物或情节。如读《埃米尔擒贼记》之前,我们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读完书后,把你印象最深刻的一个画面画下来,可以结合插图,可以自己创造,并为图画配上相关的信息。这样图文结合的形式,学生乐于尝试。

2. 粘贴式

制作读书笔记的时候,有时候觉得一个栏目要写的内容较多,但是这个栏目的空间有限,我们就让学生把要写的文字先写到便利贴上,再一张一张叠起来粘贴到读书笔记本上,由于便利贴小巧,又有多种色彩和形状,很受学生欢迎。做科普读物读书笔记的时候,学生会收集一些图片,那也可以贴在相应的栏目里,作为文字的补充。为了美化,有些学生还喜欢根据内容贴相对应的活动照片、风景图片,这都值得肯定。

3. 表格式

顾名思义,就是读书笔记采用表格的形式。学生在阅读中根据预设表格,边读边思考,边归纳边整理。如《春田狐的爱》一书的阅读,可以就自己对狐狸的印象设计一份表格,填写自己原先对狐狸的印象以及阅读本书后对狐狸的新印象。

4. 评星式

评星式的读书笔记,一般包含以下栏目:

5. 小报式

所谓小报式读书笔记,一般要求版面设计比较精美,内容丰富,书写端正,画面清晰,作品完整,可以用来展览,或者用于教室布置,也可以用作收藏。小报式笔记相对费时,但往往有机会得以打印与展示,学生参与兴致高。

除了以上罗列的几种,读书笔记的形式还有很多,比如提纲式、漫画式等。这几种形式可以单独成为读书笔记,也可以几种形式组合在一起成为一篇读书笔记。读书笔记的形式可以随着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课外读物不同风格而变化,需要教师不断探索和挖掘。

二、读书笔记内容的指导

形式为内容服务,读书笔记做得好不好,最主要的是内容。读书笔记里可以安排哪些内容,怎样把内容展现出来,这些也需要教师的指导。读书笔记内容的指导,我们主要关注两个方面。

1. 主要栏目的设计

做读书笔记初期,建议教师和学生一起设计读书笔记的栏目,这样既能降低做读书笔记的难度,又能教给学生栏目设计的技能。比如,读《昆虫记》,根据这本书的内容,我们设计四个栏目。栏目一:昆虫小名片;栏目二:作家笔下的昆虫;栏目三:我笔下的昆虫;栏目四:昆虫小百科。做读书笔记的时候,可以把这四个栏目都做进去,也可以择选其中几个,或者增设其他栏目。因为有栏目预设,学生知道怎么去做这份科普读物的读书笔记了。

当学生初步掌握如何设计读书笔记栏目后,教师就开始放手,让学生自己去设计栏目。如《鼹鼠的月亮河》,有的学生设计了“美丽的月亮河”“米加的梦想”“友情的温暖”“美好的结局”等栏目,都很有创意。

2. 阅读任务单的提供

阅读任务单,能为学生提供阅读思考的路径,提示他们思考什么问题,可以用什么方法思考,沿着怎样的思路思考,等等。这样,学生就可以依据任务单的形象提示去完成读书笔记。根据课外读物的不同,我们提供的任务单也是不一样的。

(1)指向关注人物形象的任务单

小学生阅读的材料大多是儿童文学,这类作品一般有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有调皮捣蛋的,有善良天真的,有幽默搞笑的,也有可亲可敬的,这些丰富的人物形象在学生看完一部作品时的印象有些凌乱,阅读这类作品时,提供设计“人物名片”“人物小档案”“我来描述你来猜”“人物关系图”等任务单。学生能根据人物特点进行描述,说明学生已经读懂了这本书,并且把这个人物的形象记在脑海里了。

(2)指向把握文本内容的任务单

在阅读了整本书后,需要引导学生对文本的内容进行整体的把握,这时,可以提供图式化的任务单,以帮助学生对书本内容有整体的感知,使做读书笔记的过程变得既有趣又有效。如阅读《爸爸变小记》,提供如下阅读对照表:

(3)指向故事情节的任务单

故事情节是小说阅读的要素之一,学生在读整本书的时候,最先关注的一般是故事情节,印象最深的最想聊的也是故事情节。教师针对故事情节特点提供学习任务单。比如,阅读《淘气包埃米尔》,让学生填写“心情日志”:

三、读书笔记写法的指导

不管是做哪种类型的读书笔记,写法的指导不容忽视。比如,做批注式读书笔记,教师要指导学生做批注之前想好怎样表述简明,关键词是什么,想好后再写。如果是借阅的书,要做批注,就要写到便利贴上,夹在那一页里。再如,摘录式读书笔记,可以把书里的精彩观点、名言警句等摘抄下来,以备将来选用。摘录后,不能忘记写上摘自什么书及页码,还要记下书的作者、出版社及出版日期。

难度相对较高的是小报式读书笔记的写法指导,我们要引导学生把自己的读书感想、读书体会及读书收获写出来。要把这些内容表达出来,除了认真地读懂原作,还可以教给学生一些表达技巧,让学生根据书本特点去发现表达规律,学会迁移运用。如何表达,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 联结生活法

儿童文学作品中,有许多富有情趣的情景画面以及触动心弦的语言。在阅读中,引导学生读好这些语段,并能联想自己的生活情景,借用文本中的特色语言描述自己的生活经历或一个体验。如《装在口袋里的爸爸》,当学生读到爸爸变小后,妈妈让他每天待在杨哥的口袋里监督他上学,同时还发生一系列有趣而又神奇的事情。学生读的时候心里充满了好奇和期待,读完后,就让学生想象:如果你的爸爸变小了,会发生什么事呢?做读书笔记的时候,就可以写一写。

2. 人物速写法

故事阅读中,总有让读者印象深刻的人物。读完故事后,每个孩子对人物的理解和认识角度也是各有不同的。我们由学生自己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去设计人物名片,可以是人物的外貌变化描述,可以是人物的性格内心描写,也可以是人物主要经历的理解,能力强的学生可以从多方面写。读《精灵鼠小弟》,我们就尝试让学生设计人物名片。学生的读书笔记上出现了鼠小弟、野茉莉等人物多样化的名片。毫无疑问,学生的读书笔记内容也丰富多了。

3. 换位想象法

想象自己是一名记者,对书里自己感兴趣的人物进行采访,然后尝试用被采访者的语气回答问题。或者把自己想象成书中的人物,根据故事情节发展,自己会有哪些经历,把它写成日记。还可以给书里自己尊敬的或者喜欢的人物写信,请教问题或者提出建议。在阅读过程中,鼓励学生同书中的人物进行对话,如阅读《窗边的小豆豆》,做读书笔记的时候,可以和书中的小林校长或者小豆豆对话,然后结合自己对文本的理解,进行回答。换位想象,不失为表达的一个好方法。

4. 故事续编法

我们读任何一本书,总会进入故事中与书中人物一起快乐,一起难受,一起担心,总会带着自己的人生经验产生不同的体验或认识。学生读故事也一样,总喜欢按自己的意愿联想。针对此,我们引导学生想象,想象你就是这本书的作者,描述一下书中的人物在本书诞生之前的几年或之后的几年发生了什么。如阅读《亲爱的汉修先生》,教师引导学生用上一段或者两段话,写一写鲍雷伊以后还会给汉修先生写什么信,学生兴致较高。

总之,学生做读书笔记,教师要精心指导,当学生掌握一定技能后,再慢慢地放手让学生独立完成。对学生的读书笔记,要及时通过实物投影进行展示与交流,让大家在互相观摩中学习。对于优秀作品,通过发喜报、上传家长群及张贴到班级展示园里进行奖励。读书笔记交流后,学生可以再次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读书笔记,继续予以加分,让学生尝到努力后的喜悦,激发他们保持浓厚的兴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篇三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法学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著作。该书完成于1748年,可说是孟德斯鸠毕生研究的精华所在,也是其所有理论主张的一次总结。该书一经出版就立刻在欧洲各国产生轰动,其对后世影响之深远无法估计,是在那个时代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虽然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固有的局限性,该书也不能例外,但仍不能抹杀其政治学法学百科全书的地位。其为十八世纪即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点燃了理论的星火,也为资产阶级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奠定了基石。概览一遍《论法的精神》,我们便会为书中所涉猎到的知识之丰富所惊叹。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因此成为每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必读著作之一。在反复研读了几遍该书后,我亦有一点自己的感触。

二、探寻和阐释法律精神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有不少政治学家法学家都研究过此命题,但孟德斯鸠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对社会理论的构建来研究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的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们可以通过主观意识的能动性去认识和控制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在他看来,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我们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是要用连续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实质呢?那就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息息相关,与自然风貌、人文风情、政体、宗教、气候条件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把这些联系综合起来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的精神了。“最广泛的来说,法就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样一来,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第一卷,第一章)因此,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说是透过社会现象认识法的本质,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此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影响着社会的进程。这告诉我们法学专业学生一个最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我们不能把法学当作一门孤立的学科来看,而是应该把法律与周遭的环境事务联系起来,用发展的眼光来学习研究这门学科。

三、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给人类社会的一次大启蒙。这本书的核心是法律问题,但却不只是从政治的角度谈论法律,他用剖析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来透过现象认识法律的实质精神,并以此为基础丰富发展了三权分立学说,对现代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影响深远。那么是不是该书所阐述的精华理论和普世原则也适用于我们国家呢?作为一个泱泱大国,拥有着五千年文明的灿烂历史,也拥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在如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上,我们的法制建设也在尊重自己的历史根基结合自己的特色中稳步前进。就如孟德斯鸠所描述的那般,不同的社会风貌孕育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与根基,不同的人文地理环境,因而在政治制度上也有着天壤之别。因而在我们的政治土壤中是孕育不出三权分立的,盲目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需要的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也是《论法的精神》中所阐述的法的实质精神所在,那就是法律的发展永远是与客观社会的发展相联系相一致的。我们需明白,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幅员辽阔,任何指令的执行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往往需要顾全大局综合考虑,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在我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三权分立要求各部门相互制约分工协作,然而当利益、目标各异时,在碰到重大问题时往往难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既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又耽误了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要带动中国这样一个大机器,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马达统筹调控才能在最短的時间聚集最多的力量积极应对困难。这也就是我国的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人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体制的优势所在,这是在治理庞大的国家时三权分立所达不到的效果。因此,《论法的精神》给与我最大的启发就是我们还是要立足中国国情,坚定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切不可盲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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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篇四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篇五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在《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中心任务就是阐释何谓“法的精神”。他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

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而所有上述这些却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合符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一个国家的人口、土壤、气候就决定了该国法律的性质和形式,这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真正的法律。同时,民族的一般精神和风俗、习惯,一国的政体性质与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法律的建构,从内容到形式无不受其影响。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三、对法律自由的探讨

孟德斯鸠虽然主张用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但是,他并不赞成严酷的惩罚。他始终坚持“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地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当中”,这真是一个思想家的伟大之处。法律并不是以严酷的惩罚成为人们的束缚的,而是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从外在上,让法律内化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并且“法律只要确立了这种自由,对于他来说便已足够。”可见,在孟德斯鸠所坚持的是西方法学经典的程序正义。他相信,每个公民应当享有政治自由。虽然政治自由这一点如今也并不算真正实现,但是,至少现在的世界,从法律上说,公民是平等的享有这项权利的,也许实质上的权利还需进一步争取。同时,他也认为人应该具有言论自由,并且这和民主是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语言表示的意义还更多。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更重要的人,公民应该享有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都无权出售自己”,也就是说,孟德斯鸠是反对奴隶制的存在的。这也是人除了生存权和劳动权之外,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了吧。孟德斯鸠始终相信进步,促使法律、城邦和权力世俗化,担心并力避政教部分,主张宽容、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他是启蒙思想的化身。

经典摘要:

什么是自由

没有比自由一词含义更多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词了。有些人认为,能轻易罢免他们曾授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则认为,有权选举他们的长官,就是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又有一些人认为自由就是只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或者只受自己法律约束的特权[1]。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中把留长胡子的习俗当做自由[2]。另外有些人把自由一词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斥其他政体。崇尚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的说君主政体有自由[3]。最终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的统治叫做自由。它像在一个共和国内,人们抱怨苦难时,往往看不清也不太注意产生痛苦的原由,而且在那里甚至法律的呼声似乎很高,而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讲什么法律。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而君主国无自由。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人们认为这类政体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6.论法的精神读书心得 篇六

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这样的普世自由在法律框架下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书中关于自由的另一句经典——“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传颂至今。

那么,法的精神是人权吗?人权这个词极具诱惑力,英吉利的《权利法案》,法兰西的《人权宣言》,美利坚的《独立宣言》,无一不是因为标榜人权而走上神坛。人权这个词也极具杀伤力,已经成为时下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筹码,先有伊拉克,后有利比亚,都是在人权的大棒下深陷动荡。然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甘蔗若不使用奴隶劳动力就太昂贵了。”人权是被广泛区别对待的,自然也就难以支撑起法的精神。

如同居里夫人所言:“我相信我们应该在一种理想主义中去找精神上的力量,这种理想主义要能够不使我们骄傲,而又能够使我们把我们的希望和梦想放得很高。”这样的追求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也可见一斑。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长期战乱、苛政使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深受培根实验主义、笛卡儿理性主义影响的孟德斯鸠,怀揣着对一种新的理想社会治理方式的向往,倾其毕生所学,完成了这部传世之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序言中用意大利文艺复兴早期的画家勒克莱•齐乔萌发与拉斐尔一较高下之雄心壮志时说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我也是画家”。在正文与序言之前,引用了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神话史诗《变形记》中的一句——“无母而生的孩子”。短短的这两话,便可揭示蕴藏在孟德斯鸠思想里向往美好的理想。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出现也是源自人们对于美好理想生活的追求。因为追求政治秩序的稳定,人们通过法律来安排权力更替;因为追求社会治理的安定,人们通过法律来调整各类关系;因为追求家庭生活的和谐,人们通过法律来规范内外交往;因为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们通过法律赋予了各种权利,并为之设计必要的保护……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人,而人们对美好生活坚定信仰和孜孜追求,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行的源源动力。笔者认为,这种坚定信仰和追求,正是镌刻在孟德斯鸠笔下法的精神。只有坚守对美好生活的坚定信仰,法律才不会沦为世俗的契约主义、工具主义,而真正成为人们自觉的价值追求。

7.论法的精神 篇七

——读《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2013709016 丁佳彤 人文哲学

摘要:在西方政体思想史领域,孟德斯鸠被认为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集大成者。他的政体思想在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近现代宪政文明的理论基础。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中,孟德斯鸠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自然法与政体理论,这种论述的基础奠立在对自然状态的研究之上,而其目的是为了给分权理论作铺垫。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深入研究了不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本文将要探讨他的法与政体理论。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政体

孟德斯鸠,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一部集大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书中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被引用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为近代西方的法学、政治学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建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本书第一卷中,他从自然状态和基本法出发,论证了法与不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他认为“这种原则对法有至巨的影响”1,所以必须倾尽全力的说明。

一、从自然状态出发

在本书伊始,孟德斯鸠首先为我们区分了“法”的概念,即何为法?何为自然法?何为人为法?他对这些概念有着简明扼要的理解。

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页。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2由此可见,宇宙间万事万物无论是否有形,它们的运动都有其要遵循的规则、规律,而这种规则就是“初元理性”。而“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3而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并不始终遵守着自己的初元法则,不断破坏上帝所确定的规则,基于这种情况,人随时随地都可能忘记自己的创造者,而在社会中,为了提醒他们这些健忘的人,哲学家们用道德规范提醒人类,而立法者则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提醒他们。

随后,孟德斯鸠又提出“先于所有这些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是自然法„„因为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自然法再没有任何其他渊源„„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4在社会组成之前,人仅仅具有认知能力,而没有思辨意识,知识也相当贫乏。人感到自己的弱小,所以大家非常怯懦,易受惊吓,哪怕是最微小的东西和响动。这种情况下,人们都以为自己不如他人,所以大家尽力不去招惹别人,谁也不会想去攻击对方,于是就有了第一条自然法——和平。而即使人类再感到自己的弱小,他们也必须设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填饱肚子,这是另一条自然法。还有我理解为人类天性中生殖的本能,孟德斯鸠表述为“一

5个动物在一个同类向他靠近时所体验到的愉悦,也会促使他们互相亲近。”所以,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也是一条自然法。然后人们渐渐获得了知识,有了相互结合的理由,自然法的第四条就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以上这些所描述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

与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状态”理论如出一辙,孟德斯鸠也是如此表述。当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团结起来,他们就不再觉得自己弱小,这是“战争状态”就开始了。此时,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社会与社会间觉得自己强大而产生的争斗,就是国与国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都觉得自己强大过对方,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这种平衡使得社会必须有规定的规则存在,使得社会秩序不至于崩溃,这就是“法律”。于是孟德斯鸠又区分了“公民法”、2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页。

同上。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页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页 “万民法”、“政治法”不同的几种概念。

达朗贝尔这样总结:“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没有完全的平衡,但也没有极端的不平衡„„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们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6 二、三种政体的性质及基本法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孟德斯鸠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政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7同时他又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8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第一,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第二,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另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9

同时,孟德斯鸠确立了各个政体的基本法,即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这种法的确立与上述的分类标准息息相关。在民主政体中,他认为人们既是君主又是臣民,全体人民只有通过众人表达意见的选票才能选出君主,所以第一条基本法就是确立选举权——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请投票等。而这条基本法也就规定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官吏必须由全体人民选出。其次,不仅要确立选举权,还要进行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这是第二条基本法。在大多数民主 6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第2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页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9 陈霞:《学术探讨》沧桑 2007年5月刊 国家中,人们都会通过对公民划分等级而确立谁能被选举,而这种标准就是财富和资产。再其次,除了以上那些原则,还要赋予选举权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基本法。孟德斯鸠在这一点上十分赞赏梭伦的做法,即抽签与挑选相结合的方法。还有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当公开投票;唯有人民才可立法等。

在贵族政体中,孟德斯鸠则主张设置元老院,专门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人物,并准备方案供贵族集团决定。而人民也应在政府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不应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否则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当大权在握的官吏实行职能时应大造声势,但应应用短的任期消解权力的巨大。而最好的贵族政体,就是贵族尽可能置身于人民中间,这样就不会造成压迫和剥削。

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应设置一些中间渠道保障权利得以顺畅行使。并且他强烈要求维护僧侣的特权,并希望他们的管辖权能够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限制君主的权力防止专制。除了所谓的中间力量,孟德斯鸠强调法律的监护机构的重要作用,这样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专制政体中,孟德斯鸠强调,设置宰相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因为当君主纵情声色时,他可以将这些庞杂的事务交给一个可以信任的人去关照。三、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性质的政体具备不同的政体原则,每一种政体的原则都能确保一个政体的稳定性。

第一,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品德是平民政治存在的动力,这种品德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共和精神,即爱祖国、爱平等、爱民主政治、尚武、简朴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它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第二,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他说:“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10第三,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是依靠法律而统治的,所以法律取代了品德的地位,而荣宠则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荣宠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页 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11第四,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他认为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比较一下优越了。”12在孟德斯鸠看来,建立在畏惧基础上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腐败的,在政治上几乎是死亡的开端,慑于恐惧而屈从的臣民几乎算不上是人。

由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推出了它们在教育法、立法、民法及刑法的简繁、节俭法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各种政体中的教育法也应该各不相同。在君主政体中,教育法以荣宠为目标;在共和政体中,教育法以美德为目标;而在专制政体中,教育法以畏惧为目标。”13下面我以教育法为例。

在君主政体中,孟德斯鸠认为,荣宠是“无处不在的指导我们的万能教师”。14在那里,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是非凡与否,而不是其他。所以在君主政体中,一旦可以把事情赋予荣宠的含义,就变为了高贵。有时,献媚是被允许的,权术是被允许的,所以“君主政体中的风尚远不如共和政体中的风尚更为纯正。”15而人们自小被教育要讲礼貌,动机也并不纯正,而是源自人们出人头地的欲望。这一切的一切根源就是要对君主的服从。

在专制政体中,他们的教育与君主政体相反,是为了降低人们的心智,这种教育是奴役性的。孟德斯鸠认为,“专制体制无教育,他先取走一切,然后才给予一点点;把人先培养成不良臣民,然后再把他们培养成奴隶。”16

在共和政体中,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因为它要求人们具有美德,这种美德就必然要求人们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些则都依赖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爱。由于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原则在民主政治下为品德,因此,在共和国里,为了使管辖下的国民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教育的法律应该是品德——热爱祖国、热爱平等、热爱俭朴,是民主政治教育之精神所在或首要任务。四、三种政体的腐化

孟德斯鸠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他逐一分析 11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页 1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2页 14 同上 1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3页 1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6页 了各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关于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体是以品德为其存在的基础和动力的,一旦这些品德丧失,民主政体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当“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自己选出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这时候,人们甚至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给人的权力。无论什么事情他们都想自己去做,要替元老院审议问题,替官吏们执行职务,替法官们判决案件”17。孟德斯鸠谈到这种过度的平等将导致对元老院的不尊重,对主人的不尊重,对丈夫的不尊重等等。因此社会的风俗将不复存在,共和国也将不再具备品德。在因此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就是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统治,而极端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他把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的原因归结为巨大的成功。他以雅典和罗马为例,说明成功腐化了人民,使人民的品德丧失。

第二,关于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节制是贵族政治的原则,节制意味着贵族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独断专行,治者和不治者都不在拥有美德,贵族政治就腐化了”。18贵族政治要求贵族守法,如果贵族不遵守法律,“那就等于一个由许多暴君统治的专制国家,在贵族不守法的场合,只在贵族关系上,只在贵族与贵族之间,才有共和国可说。国家对于治者来说是共和国,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则是专制国。这就形成了两种最不和谐的集体”。他认为,要保持贵族政治的原则还应强调一点,即以法律来保持贵族之间权力的均衡。如果贵族们之间的权力是不均衡的,就有产生暴君的可能。在这里,孟德斯鸠已经认识到应以法律来使权力均衡,以达到抵抗专制的目的。

第三,关于君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当君主权力由受限的权力变为专横的权力之时,君主政体也就腐化了。当君主把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中;当君主不依法律而统治,而以任意行事时;当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誉被异化,变成专横权力的卑鄙工具的时候;当荣誉与奴役、卑微、残酷相连时,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9

第四,关于专制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它的腐化的原因就是它自 17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8-139页 身。“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20

五、结语

孟德斯鸠提出,不同的政体原则要适应不同的国家疆域,这样政体的原则才能最好地发挥作用,使不同的政体能保持其核心的精神不致发生异化与扭曲。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寡民的政治共同体,君主政体则应建立在一个中等大小的国家,而一个大国则应该由一个专制君主来治理,或者说,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孟德斯鸠还认为,不同的政体下的法律要与政体的原则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体不至于腐化而陷于恶性循环。在对各种政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并且讨论了不同政体之下的法的精神后,在孟德斯鸠看来,何种政体才是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有益于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性中的善?

我认为孟德斯鸠更倾向的政体是一种能够保证公民自由的宽和政体,这样的政体是符合正义的,一个宽和的,分权的,能够保障自由的政体可能是一种混合政体。

8.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篇八

简析孟德斯鸠的部分经济和宗教思想

学院:政法学院

班级:10级行管(1)班

学号:12010245962

姓名:王丽美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色贡达家族,这是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 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的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正文

前言

作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孟德斯鸠对经济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在他的著作中,它不仅对法国经济制度上的弊端进行了揭露和抨击,而且针对当时已经陷于崩溃边缘、民穷财尽的法国经济状况,提出了改革经济的主张和理论。他认为,“爱俭朴”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国的国民应当具有的美德。共和国的国民是以俭朴为乐的。因为,在共和国里,“每一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抱有同样的希望。”孟德斯鸠的经济思想,尤其是关于贸易问题的思想,是18世纪法国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18世纪上半叶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力图摆脱封建桎槁,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迫切要求。它也是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包含的许多合理因素,对我们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宗教信仰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认为,要把宗教利益与国家政治体制的利益结合起来,宗教同法律的作用是

一样的,是让人们安居乐业的可靠保证。

一、先富民,后富国的经济思想

在经济学说史上,孟德斯鸠是“货币数量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坚决批判了所谓“要人民勤劳,就必须征重税”的谬论。他指出:“说重税本身是好的这种推理法是笨拙的。”他还认为,对公民征收较少的赋税,先富民,后富国,从而达到民富国强。他这样的经济观点,让我联想到了中国的现实问题——免除农业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为了拉动经济的增长,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了提高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决定免除农业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这样的政策,可以说的上是利国利民。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自从这一政策实行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粮食的产量也增加了,中国的经济实力正在朝着稳健良好的方向发展。

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反映了孟德斯鸠思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所以,他表达的先富民,后富国的思想是很重要的,非常值得重视,也是值得各个国家借鉴和思考的。

二、勤劳俭朴的经济思想

孟德斯鸠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它是提倡勤劳、俭朴,反对好逸恶劳、奢侈浪费的。面对这样的经济思想,不得不让我为今天的消费现状和生活理念感到叹息。如今,中国继承了日本“世界头号奢侈品消费大国”的称号,居世界奢侈品消费排行之首。伴随着中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体系的形成和科学发展观政策的贯彻,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所以,人们的消费理念不断更新,消费方式不断变换,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可是,在我看来,无论什么时候勤劳俭朴,艰苦奋斗都是不过时的。任何事物的自身都存在着两面性,带来益处的同时,坏处也会浮现出来。当然,奢侈逸乐的消费观念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体系的形成。勤劳俭朴,艰苦奋斗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表现,中国历来以这样的美好精神而闻名世界,我们应该继续保持和发扬它。奢侈的消费观念,能够促进商品的大量生产,能够为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也能够增加国家的税额。但是,我们的物质欲望和需求满足了,精神需要却变质了。当今这个社会,应该倡导的是物质需求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不能舍弃一方或者偏向一方发展。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这样节俭的经济思想是符合当今社会现状的,我们应该重视这样的经济思想,养成勤劳俭朴的习惯,形成良好的消费和生活理念,弘扬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精神,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三、关于贸易问题的经济思想

孟德斯鸠以其敏锐的目光清醒的看到,贸易对于风俗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它既可以使野蛮的风俗日趋典雅与温厚,又可以破坏纯良的风俗,使之日趋腐败。他看到了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把人与人的一切关系,都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

关系这个冷酷的现实。我们不能否认贸易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但是这让我不禁联想到了在这个经济贸易快速发展的社会上,多少高官因为金钱丧失职位,丢弃名誉,最终落马。是他们抵挡诱惑的能力不够高,还是国家体制不够健全。

腐败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社会话题,这样的问题和现象已存在了几千年并延续至今。重庆的公安局长文强,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等,这一个又一个的贪污腐败事实,让我们震撼不已。与此同时,我还想到了拿钱买官的社会现实,只要有钱,能够当上公务员,能够拿着国家的俸禄却无所做为。原来,在贸易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如此巨大的社会腐败问题。

我认为,为了治理和减少类似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经济制度;增强对经济的管理力度;加大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健全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

孟德斯鸠坚决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反对采取强制手段要人们信教,猛烈抨击宗教裁判所的残暴行为。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派别的宗教组织。比如,在中国就有伊斯兰教,佛教和基督教等。中国的人口现状是人口多,基数大,同时,又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这样多的人口和民族,如果要求他们信仰一种教派,那会出现何种局面?这个问题的结果难以想象,我们只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传承和发扬宗教文化,促进不同教派之间的交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各民族之间共同繁荣发展。

我们国家的人口问题和民族问题非常符合孟德斯鸠的这一宗教思想,我们应该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并继续坚持和贯彻这一思想。

结语

在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斗争的重要动力。孟德斯鸠是这个时期杰出的先进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传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就《论法的精神》而言,上、下两册,四个部分,三十一章内容,向我们诠释了他的热情、智慧、渊博的知识和犀利的文笔,更向我们集中展现了他的思想结晶。通过以上我对孟德斯鸠的部分经济和宗教思想的介绍,我们应该能够感受到孟德斯鸠的思想对今天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的贡献和作用,同时也能看到那些思想带来的现实意义。孟德斯鸠的思想牵涉的范围很广,我们不能够一一加以论述和解释,只能抓住符合今天历史发展的某些思想,在了解和学习的同时,继续坚持、借鉴和创新。

9.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九

《论法的精神》这一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花费二十多年时间,积累大量资料,以对历史事实和自然现象的观察和解释为依据而写成的,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为此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

实话说,我并没有将这本书完整认真的读完,但是仅仅只是粗浅的将这本书通读一遍,便感受到了这本书中所蕴含的巨大的精神力量。想想在300年前,西方就有如此先进的思想文化,不得不对前人探索国家政治体制的决心和能力大为赞叹,这我怀着敬意,将部分篇章又重新体味了一下,感受颇多。

1.“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几百年前孟德斯鸠的这句话,当我读到的时候,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其意味着什么,当问过法制史老师无果时,更加引起了我的兴趣。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着薪金。”仔细体会之后,我顿时有所领悟了。这不正是我们现代社会的真实写照吗?人民对于了解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一减再减,反而对选秀、八卦等娱乐信息热情一浪高过一浪;新闻媒体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只报道一些政府愿意告诉民众的事;部分政府公务人员更是夸张,挨家挨户,光明正大的用钱来购买选票。很多人已经失去了作为国家主人,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还有一个例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那么又有多少人在积极主动,一分不差的纳税,这可是关系国家发展的的一大经济来源,有多少人真正为国家考虑,主动拿出过钱。而管理这些钱的政府部门,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不少审计问题,这些莫名其妙的缺失的钱,又使被谁中饱私囊呢?相信很多人有一致的答案。这个问题恐怕是未来中国政治经济要发展必须攻克的的一个难关。个人觉得,将法律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等结合,或许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论法的精神》这一书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讲到了“英格兰政体”,这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来源。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即由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废除临时或者长时间的法律的权利。2.行政权,即政府部门做出停战、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等权利。3.司法权,由司法部门负责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等地权利。孟德斯鸠也很好的用三个如果阐述了如果不把“三权”分立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中国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权集一身吗?如果他是一个英明贤德的皇帝,那么国家就会比较繁荣昌盛;如果这是一个碌碌无为但是守本分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权极有可能平稳过渡,但是国家却不能得到发展;一旦这是一个暴君执政,那么权利就会在他手中滥用。毫无根据的创造法律来惩罚别人,自己又以身试法却不遭受任何惩罚,国家的制度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个王朝也就会在这个浪潮中覆灭。中国几千年来的数百位皇帝正好作为不“三权分立” 结果的最好例子。当今中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物。最简单的,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因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国人普遍是“压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将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许别人好,缺少实行三权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中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缺乏三权互相制衡的动力。而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一权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利,所以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但是,我觉得三权分立之中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的思想对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也没有比它更高的机构,我觉得,中国应该创建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有犯错的时候,尤其是全国人大,一旦出台一个错误的法律或者是命令,都有可能对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监督部门多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大的错误,对人大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对于中国的发展壮大有十分积极地意义。

3.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精神不仅对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的裁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把英国的全部法律照搬照抄到中国,那么中国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应该都可以想象吧,社会混乱,法制破坏,中国陷入巨大危机……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与国情、当地当时的社会情况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确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鸠在300年前就眼光十分长远的预见到了这个制定原则,给予我们后人宝贵的精神财富。未来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必将严格遵行这个原则,这样才能将中国打法制建设的更加完善。

4.《论法的精神》对世界发展的影响。要说到这本书对世界的影响,就是其三权分立学说,而最主要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了。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完全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实体化。司法权归法院,行政权归总统,立法权归国会,三权制衡,互相监督,美国的政治体制也因此被许多国家借鉴。本书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很先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宪法”,五权即:弹劾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台湾至今仍有此五院。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他的精神也必将会被我们所继承,让这份信念跟我们一起创造更和谐文明的社会。

1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十

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因为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德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孟德斯鸠在法律的探索和研究方面与之前的法律学者有着不同理解。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

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一般的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11.《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十一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读后感 )在这一卷的章节中著者详细阐释了国家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其次他还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应该做的事,不强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这一解释恰好契合了现代国家中立法时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让我读了之后不禁要感叹伟人具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问题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就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留给我们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权分立制度,让后世的人受益匪浅。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个十分新颖的关系即法律与地域和气候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说明了气候对人的影响例如对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来气候固然是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断然的下结论认为气候会有如此之大的影响,这样的观点有些主观和片面。

另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他给予了中国君主鼓励耕织的举措以高度的表扬,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劳动从而避免了懒惰这一问题。另外作者还认为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两性关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响。在这一卷中我觉得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细细读了,那就是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人文科学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大家的传统观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认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会有人来侵略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贫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贸易、人口、货币、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影响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还进行了详细地论证,举出了很多实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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