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的通知

2024-07-13

关于实施的通知(共8篇)

1.关于实施的通知 篇一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精神

(一)以人为本,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对具有嘉兴市区户籍的居民死亡后,并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费提供四项基本服务项目:

1.使用嘉兴火化殡仪馆普通接尸车辆在嘉兴市区范围内接运遗体;

2.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3.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冷藏存放遗体3天(含)以内;

4.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寄存骨灰1年(含)以内。

(二)加强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家庭办丧负担

对具有嘉兴市区户籍、属重点救助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并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在免费提供上述四项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再免费提供使用嘉兴火化殡仪馆小告别礼厅1次,赠送价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1只。

(三)保护资源,积极推行节地、环保、生态葬法

1.嘉兴市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其骨灰撒入国家指定海域(江河),不保留骨灰的,对每具骨灰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

2.嘉兴市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其骨灰在嘉兴市公墓、泰石公墓实行壁葬,或安放在乡村公益性墓地(含安息堂、骨灰墙等,下同)的,对每具骨灰给予一次性360元的补助。(直接减免存放管理费)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实施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地方税务局, 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 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规范资源税费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 (以下简称应税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 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 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 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 视同销售原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 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 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四)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 视同销售洗选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关于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 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 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 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一)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 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 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 (含) 以下, 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 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 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不能叠加适用。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人同时销售 (包括视同销售) 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 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 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 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 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 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 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 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 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 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 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煤炭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关于实施的通知 篇三

近期,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即将下达地方。为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一)做好畜禽良种繁育工作

畜禽良种是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基础。2016年,继续支持生猪、奶牛、肉牛、羊、牦牛良种更新和奶牛胚胎引进,具体要求按照农办财〔2014〕60号和农办财〔2015〕8号文件执行,各省可综合考虑本地精液或种畜市场价格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根据当地能繁母畜存栏等情况,合理安排分畜种补贴任务,2015年结转资金要尽快使用完毕。启动肉牛胚胎、优秀种猪、蜜蜂良种补贴试点。肉牛胚胎补贴,主要是对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优质胚胎的种公牛站给予补贴。优秀种猪补贴,选择河北、山东、湖南三省开展试点,补贴对象为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购买优秀种猪的种猪场(含种公猪站),补贴品种为杜洛克、长白、大约克夏三类,优秀种公猪、种母猪的综合选择指数应分别大于等于115、105,其中杜洛克猪的综合选择指数采用父系指数值,长白、大约克夏的综合选择指数采用母系指数值,核心育种场种猪综合选择指数由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统一公布,每头优秀种公猪补贴2000元、种母猪补贴1000元。蜜蜂良种补贴在山东省开展试点,对养蜂场户购买优秀蜂王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养蜂业良种化水平。具体补贴对象、标准由山东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深入推进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

各地要继续按照《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0号)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和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畜禽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主要支持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和奶牛。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推进生态、循环、节能、减排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南方水网地区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农牧发〔2015〕11号)要求,加大生猪养殖场粪便处理利用设施改造升级,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地在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推进中,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创建标准。

2016年继续选择河北、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等13个省(区、市)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试点。试点省要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支持畜牧业发展。项目省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注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机结合,探索满足畜禽养殖企业在规模养殖场建设、设施设备改造及饲料采购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效模式,充分激发畜禽养殖企业内生活力,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今年农业部、财政部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12个省(直辖市)作为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省。各试点省要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思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切入点,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用于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农业多功能性拓展、产业扶贫等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折股量化到普通农户或组织成员,使其参与全产业链价值链利益分配。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民不参与利润分配、未形成有效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二、关于实施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

(一)启动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主要粮食作物为主,适当兼顾棉花、甘蔗、大豆、马铃薯、油菜、花生、杂粮等品种,选择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县,集成示范推广成熟技术模式,促进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打造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升级版,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持续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主要对运用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需要的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物化投入,对购买病虫绿色防控、耕种收一体化作业等社会化服务,以及对农业、科研等部门开展技术推广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以县为实施主体,采取自主自愿申报,由各省根据创建任务采取公开方式科学择优确定项目县(创建个数详见附件)。具体实施范围、补助内容、补助标准、考核验收等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牢固树立“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理念,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土壤类型和作物布局,选择有代表性的重点县(场、单位),以粮食、蔬菜和果树等作物为重点,做好土壤检测和肥效验证等基础性工作,及时修正和完善区域施肥配方,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应用。在此基础上,突出玉米、蔬菜、苹果三大类作物,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要积极开展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活动,探索实施配方肥、有机肥到田补贴,优化肥料使用结构。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科学施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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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化生产。各地要继续按照《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等财政支农项目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7号)要求,大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继续支持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开展北方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采后处理标准化、销售品牌化、经营产业化,进一步缓解大中城市冬季蔬菜供给问题。

(四)开展耕地休耕试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实行耕地休耕制度试点,改善农业资源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100万亩,在湖南重金属污染区休耕10万亩,在贵州、云南石漠化区休耕各2万亩,在甘肃生态严重退化区休耕2万亩。各地要因地制宜开展试验示范,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可在划定重点区域内以乡、村为单元,集中连片,有序推进,积极探索经验和模式,实现生态环境改善、资源永续利用。

三、关于实施好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要求,以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为目标,着力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治理力度,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压减国内捕捞产能,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增殖放流物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要严格履行苗种集中采购程序,规范技术流程,加强公证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原则上不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关于实施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

为遏制疫情上升趋势,降低疫病传播风险,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应急防控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布病、包虫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按免疫计划分年度实施。补助经费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市)、吉林、黑龙江、山东(含青岛市)、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布病防治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布病疫苗和防护用品,对牛羊实施免疫或扑杀;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包虫病防治重点省(自治区)购置羊包虫病疫苗、犬驱虫药和防护用品等。布病、包虫病防治按照《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布病、包虫病防治所需疫苗和驱虫药物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参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直接补贴经费的试点。此外,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各地要强化工作指导,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省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6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今年7月31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政策宣传、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16年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测土配方施肥实施任务(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4.关于实施3月份绩效考核的通知 篇四

集团各中心/分子公司: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制度的要求,并针对1-2月份绩效考试实施情况,对3月份绩效考核要求如下:

1.信息提供部门需提供相应的KPI指标数据:请各部门按照附件《各部门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KPI指标汇总表》(此表是由各部门2月份绩效考核表汇总而来)中信息提供的所属部门,提供应该由本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并填写在“实际值”一栏,填写完整后于2017年3月31日12:00之前汇总至人力资源部肖玉峰处。

2.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下发的《月度绩效考核表(2017标准版)》模板,未按要求使用统一表格者,人力资源部将予以拒收;

3.《月度绩效考核表(2017标准版)》中“内部客户满意度”指标为统一指标,不可更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内部客户满意度调查,并汇总调查结果;

4.统一填报《部门考核成绩汇总表》,并按季度正态分布比例要求进行排名。KPI指标数据逾期提供者,将对该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扣5分处理。附件:

1.《各部门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KPI指标汇总表》 2.《月度绩效考核表(2017标准版)》 3.《部门考核成绩汇总表》

特此通知!

江西丰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5.关于实施节能降耗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五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促进公司员工提高节能降耗的意识, 降低办公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节电

1.空调温度应不低于26℃,养成随手关门的习惯,禁止开窗使用空调;

2.提倡空调每天上班时晚开1小时。除特殊情况外,下班前15分钟一律关闭空调;

3.中午离开办公室时随手关灯、关门,关闭空调,将电脑设于待机状态;

4.办公室尽量采用自然光,杜绝长明灯,提倡绿色照明;

5.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消耗,较长时间不用时要关机;

6.会议室、办公室电灯、电扇、空调、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在下班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好门窗,严防浪费和事故的发生;

7.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的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的设施、设备,积极推广使用节能高效灯具。

二、减少纸张打印用量,尽量运用电子文本进行修改、传递;充分利用纸张,除了一些重要性的文件外,其他材料坚持双面打印,或将废纸反面打印。杜绝打印、复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三、养成良好用水习惯,增强节水意识,用水时龙头尽量开小,用完随手关闭,防止“长流水”和“滴漏”现象发生。

四、办公室电话是公司用于商务活动的通讯工具,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聊天。

五、职员外出办事的交通费由公司定额补贴,除运输重物外,公司原则上不再另行派车,特殊情况需派车的须经总经理批示。

六、实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发放,超配额的领用申请须经领导批示。耐用办公用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七、严格考核考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节能降耗督促和考核工作,采取逐月检查和临时抽查的方式检查员工的执行情况,同时纳入考核、考评,并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特此通知

办公室

6.关于实施的通知 篇六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职工(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

教师招聘

第三条 高中(含**学校)教师补进。高中阶段(含**学校)学校招录教师一律按市政府出台的特殊人才引进办法,每年(春节前后)为城区高中(含**学校)招录一批高学历优秀毕业生。招录名额由教体局根据高中阶段学校学科缺员情况确定。招录工作由政府办、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采取召开双向就业洽谈和考试、面试的办法,初步确定招录人选。初定人选经县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办理人事手续。

第四条

农村教师补进。以每年乡镇教师的缺编数额和自然减员及流动数额为参考,按照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分批逐年补充。

第三章

教师聘任

第五条 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为原则,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近能远”的教职工聘任、调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校长任期五年一届,任期届满后,根据任期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学校德育工作、教学改革、队伍管理、教学质量等学校内涵发展指标),结合个人申请择优聘任;关于副校长的聘任,由校长提名副校长人选,报教体局组织考核,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关于学校中层领导的聘任,通过组织竞聘会的形式,择优聘任学校中层领导正职,报教体局备案后,校长聘任。

第七条 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学年聘任制。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确定,所占教职工比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每年*月初,经双向选择后,竞聘上岗者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一学年,合同期满后重新竞聘。

第四章 教师流动

第八条 乡镇教师往县直学校调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选调原则,采取单位考核推荐、面试遴选确定的办法进行。选调对象为乡镇工作本科学历工作满*年、专科学历工作满*年、中专学历工作满*年的在编教师,选调名额根据乡镇学校师生比及各学科教师配备情况确定。

第九条 乡镇之间、县直学校之间的教师调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教体局人事科登记备案。暑假期间,教体局结合学校编制余缺情况和学科缺员情况,研究确定拟调动人员名单,待县领导签批同意,报人事、编制部门通过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特岗教师应遵守纪律,恪尽职守,诚信履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合同未到期的特岗教师参与各类招考、招聘活动之前,须先报县政府同意,解除特岗服务协议。

第十条

任何单位若违背政策规定,擅自签署进人、放人意见的,除在全县通报批评外,将通过组织程序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返岗的在编教师,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停发工资并提请县编制部门取消其编制;特岗教师违规流动到其它单位的,教体局将协同财政部门停拨工资,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组织程序,解除特岗教师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辞职、调出、离职进修超过学习时间未返岗,或者连续旷工超过**个工作日、*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个工作日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须经单位或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教体局,报告内容包括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等。报告一式三份,乡镇中心学校分别报局计财科一份(计财科呈报县财政局停拨工资),局人事科一份(登记备案,待进一步核实后提交县编委会取消编制),单位存档一份;局直单位呈报县财政局一份,并办理停拨工资手续,报局人事科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按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必须按照《关于修订〈***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号)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政策及特岗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病、事假教职工的跟踪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其骗取的病、事假时间全部计算为旷工时间。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人事、纪检、督导等科室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教职工的在岗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私自聘人代岗、违规流动、非正常理由请假等违犯人事管理纪律的现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教职工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肃规章制度,严格人事管理;要及时核查掌握本单位教职工流动情况,对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要及时停发工资,并动态上报教职工在岗情况,对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顶风违纪现象,一经查实,依规问责,顶格处理。

第六章 师德建设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学校应加强师德教育,深入开展师德建设活动。要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和必要的会议制度,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师德修养搞好校风、师风建设,倾力打造*川教育精神特区。

第十六条 教师应履行承担班主任职责;服从各级各类考试监考、评卷的工作需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不参与有偿教学活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及学生安全,按学校规定住校、守校。

第十七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积极参与德育活动;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八条 教师应注重仪容仪表,衣着得体、整洁、大方,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男教师不准留长发,蓄长须,上班时间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女教师不准穿吊带装、超短裙,不准穿拖鞋和超高跟鞋,戴饰物和化妆宜简洁清爽,忌浓妆艳抹,不得留怪、奇、乱发型。

第十九条 教师禁止在课室内抽烟;禁止在上课时接打电话。禁止在工作时段从事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文明执教,认真备课、上课;主动参加各项教研活动和学术研讨;禁止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用语文明、规范,不讲粗话脏话;遵章守纪,为人师表。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评聘职务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师德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学年考核和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和师德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学年考核由县教体局组织实施,主要考评单位学年工作目标、德育活动、安全稳定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领导履职情况;年度考核由单位、学校组织实施,主要考评教职工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表现。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学校要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和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德育成效显著,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作旷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流动至其他单位、学校的;

(三)学校默许停薪留职的。

凡有旷工教师的学校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告县教体局,逾期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旷工教师按《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长、教师应当遵守《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谣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教辅资料,乱收费和举办有偿家教或参与校外办班牟利的;

(八)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九)上课(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等;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7.关于实施的通知 篇七

为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 保证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 加强钢铁行业成本管理, 财政部于2015年颁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

为实现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提高钢铁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 钢铁协会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及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 在广泛征求钢铁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 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请及时与钢铁协会财务资产部联系。

联系人:刘雪青、王瑞鲜、刘国义

电话:010-65133825, 010-65131927 (兼传真) , 13693011880, 13801219863。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4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执行。 为配合会员钢铁企业顺利实施新的成本核算制度,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 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以下简称“《制度》”) 等法律法规, 在广泛征求会员企业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对《制度》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统一, 提高钢铁产品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更好地开展钢铁行业对标挖潜活动, 促进钢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本办法实施范围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中的钢铁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一般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 或至少包括炼铁、炼钢和轧钢之一的部分工序, 以及为主要生产工序服务的辅助生产工序。

企业的其他工序和非钢产业, 如矿石采选、炼焦副产品深加工、机械修造、运输服务以及钢材延伸加工等单位, 国家未颁布其所属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前, 参照《制度》和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的产品, 主要是指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成品钢材, 以及其他可作为产品对外出售的半成品。独立设置为成本中心的辅助生产工序产品和服务, 如风、水、电、气、运输、修理等, 也作为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四、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 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二)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 设置成本中心;

(三) 以成本中心为基础, 归集成本费用;

(四) 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 计算产品成本。

钢铁企业一般采用综合结转分步法核算产品成本, 并据此编制各道工序和辅助产品的成本报表。

主要生产工序的成本明细表参考格式, 参见附件二。

五、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 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具备条件”, 是指企业具有实施作业成本法所需的基础管理条件, 如物料、能源以及人工等在各工序不同作业区可准确计量和记录, 企业信息系统比较完备、可靠等。

鉴于作业成本法能减少人为分摊共同费用, 使成本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也有利于划小核算单位进行责任制考核, 建议具备条件的企业尽量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中引入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方法。 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完善基础管理, 创造条件实施作业成本法。

六、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 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 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七、钢铁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 根据本制度规定, 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生产工序为基础, 以相应工序产出的产品为核算对象, 通常包括炼焦工序产品、烧结球团工序产品、炼铁工序产品、炼钢工序产品、轧钢工序产品和辅助工序产品或服务等。

企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应体现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成本差距大的从细、成本差距小的从简的原则, 并与本企业的管理组织架构相适应。

同一生产过程, 如炼焦工序、伴生 (共生) 矿冶炼工序等, 产出两种及以上产出物, 其中价值占比较大的, 一般作为联产品设定为成本核算对象, 占比例较小的作为副产品或回收物, 作成本扣除处理。

一、炼焦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全焦、煤气、焦油、硫铵和粗苯。 企业也可选择将硫铵、 粗苯等作为副产品核算。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可将全焦细分为冶金焦、焦丁、焦粉等, 分别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烧结球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烧结矿和球团矿, 企业应按烧结机型、球团炉窑类型分别设置。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也可以将原料场 (库) 发出的混匀料设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三、炼铁生产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炼钢生铁和铸造生铁, 企业应按高炉容积分别设置。 炼钢生铁铸块的, 应单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炼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连铸钢坯和模铸钢锭, 也可将合格钢水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应按转炉、电炉、连铸机机型以及钢种牌号、坯型、锭型分别设置。

五、轧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各种成品钢材, 企业可按产线、钢种、钢号及组距规格分别设置。

六、辅助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动力、运输、计量、化验、修理等, 以及附设的耐火材料、备品备件制造等。

(一) 动力厂成本核算对象为电力、蒸汽、热风、新水、软水、循环水、各种煤气、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等。

各种水、风、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蒸汽的计量单位为吨;各种煤气的计量单位为吉焦 (GJ) 。

(二) 运输部门成本核算对象为货物转运量, 计量单位为吨.公里, 或车次、台班等。

(三) 计量、检化验部门成本核算对象为计量、检化验作业, 计量单位为吨位、检斤次和检化验样次等。

(四) 修理及备品备件、机械制造厂成本核算对象为修理工时、各种自制冶金设备、备品备件等。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 是指为生产产品直接投入的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二) 辅助材料,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不能构成产品实体, 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物料。 辅助材料的主要特征是直接加入或附着于生产对象, 或其消耗量与生产对象的产量强相关。

(三) 燃料和动力, 是指生产过程中耗费、成本归属对象明确、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四)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五) 制造费用, 是指以成本中心为基础,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各成本项目可根据要素性质、特点、产地等标志设置明细项目。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铁矿石、铁水、生铁块、废钢、铁合金、钢坯、钢锭、用于再加工的钢材、锌、锡、有机涂料等成本。

(二) 辅助材料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 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皮带、耐火材料、熔剂、电极、轧辊、酸碱类、油脂类、包装材料等成本。 其中油脂类是指施加于生产对象, 起防锈等作用的油脂。

(三) 燃料和动力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燃料和动力发生的费用。 燃料和动力费主要包括耗用的煤炭、焦炭、助燃剂, 以及风、水、电、气等费用。

执行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 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作为本要素核算。

(四) 人工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企业应按合同标的性质区分人工费与外委业务费等。 直接雇用或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雇用的派遣工、顶岗协议工等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人工费;合同标的为特定业务, 如保安、保洁、修理或工序作业等, 与外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发生的费用, 分别计入外委业务费、维护与修理费等。

(五) 折旧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 运输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企业单独设立的运输单位和外委运输单位提供运输、装卸服务, 以及成本中心自备客货车辆耗费的油料、路桥通行等费用。

(七) 维护及修理费, 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 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 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其中修理工时费是指支付给本成本中心以外修理单位的费用。

(八) 财产保险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资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企业统一投保的, 应按照各成本中心实际占有资产情况合理分配保费。

(九) 办公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 差旅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

(十一) 会议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包括支付的会场租赁费、专家费、专家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 以及会议承办单位收取的其他会务性费用。

(十二) 外委业务费, 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 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保安、保洁等特定外委业务的费用。

(十三) 低值易耗品摊销,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包括金额过大不宜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工量器具、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卫生绿化用品、信息设备耗材等的摊销费用。

(十四) 租赁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租入的各种资产, 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五) 机物料消耗, 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 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包括不属于机器和厂房组成部分, 但对机器和厂房具有润滑、防锈、冷却、能量传递、清洁等功能的物料费用, 如设备用油脂、防锈漆、清洗剂, 以及厂房照明电器、五金、水暖、清洁等材料费用。

(十六) 劳动保护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以及职业病防护、检验和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等方面的支出, 不包括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

(十七) 排污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外委污染治理费、排污费、环境监测费、危险物处置费等, 不包括本成本中心自行完成污染治理等作业所发生的职工薪酬、能源及其他材料费用。 企业统一交纳或支付排污费的, 应按照各成本中心排污情况合理分摊。

(十八) 信息系统维护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主要包括支付给外部专业单位的计算机维护、调整或总包费用, 以及购买信息系统耗材和不满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标准的外设和软件费用, 不包括计入“维护及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中的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项目, 列入其他费用。但经常发生、金额较大的其他费用, 如设计制图费、计量检验费等, 企业可自行增设项目反映。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 分别成本项目, 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钢铁企业通常按照生产工序设置成本中心, 也可以按照车间 (部门) 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根据我国钢铁企业状况, 一般应将原料场、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以及各主要辅助生产工序设置为成本中心。 同工序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单位的, 可分别设为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 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工序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成本归属对象明确的辅助材料, 如石灰、白云石、造渣料等, 直接计入相关产品的辅助材料成本。

共同受益或跨期受益的运输皮带、耐火材料、电极、吹氧管、钢锭模、轧辊等辅助材料, 按预计受益期或工作量分摊, 计入产品的辅助材料成本。

(三) 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和自产燃料和动力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自产燃料和动力, 在辅助部门之间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分配后, 按照各燃料和动力产品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燃料和动力消耗实行分产品单独计量的, 按特定产品生产的实际耗用量、单位实际成本进行归集, 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燃料和动力成本。

燃料和动力消耗未实行分产品单独计量的, 按本期全部产品生产的实际总耗用量、 本期单位实际成本进行归集, 以各产品生产工时、约当产量或分配系数等方法, 分配计入各产品的燃料和动力成本。

(四) 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 直接计入基本 (辅助) 工序生产成本, 以生产工时、约当产量或分配系数等方法, 分配计入各产品的直接人工成本。

(五) 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计入制造费用。

其中折旧费按折旧制度计提归集; 固定资产租赁费按租赁合同期摊提归集; 不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大中修理费按受益期摊销归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 金额较大的按受益期或工作量分摊归集; 其他制造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归集。

(六) 回收物料、能源冲减成本

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炉返矿、高炉水渣、转炉钢渣、锭坯切头切尾、轧制氧化铁屑、剪切边角料、报废锭坯材等回收物料, 返焦粉、煤气、蒸汽、循环水、余热发电、压差发电等回收能源, 应当按照其价值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原材料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等, 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如回收物料、能源无法明确归属至产品的, 可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产量或根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分析确定的适当比例对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进行分配后, 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烧结球团工序的自循环返矿、 炼钢厂自循环钢渣、浇余, 炼焦、炼铁、炼钢工序的煤气、蒸汽等自循环能源介质是否核算, 由企业自行决定。

回收物采用计划价格等不变价格管理的, 实际变现价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 金额较大的分配至相应的成本项目, 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 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 月末全部分配转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钢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 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二) 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 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分配到各受益对象。 各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辅助产品或劳务的, 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进行分配。 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 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 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企业专设运输服务单位发生的运输成本, 一般直接分配给受益单位。 主要生产工序之间的原料、燃料和铁水、钢坯等半成品的运输, 一般以接收工序为受益单位, 承担运输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向受益对象结转成本, 应采用综合结转法。

(三) 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钢铁企业生产工序连续生产、顺序加工的特点, 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

基本生产工序的产品成本, 按照向下游工序的实际运送量和实际成本, 分步结转为下游工序在产品、半成品和产品的原料及主要材料。 辅助工序的产品和劳务, 按照输入使用单位的实际数量和实际成本, 结转为使用单位的燃料及动力等成本。 基本工序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 根据产成品和半成品的产量, 计算商品产品总成本和各产品品种单位成本。

钢铁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模拟市场价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 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 按受益原则分配至各工序的相应成本项目。

(四) 联产品成本的核算

1.联产品的确定

炼焦工序和含有伴生 (共生) 金属的冶炼工序以联产品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联产品是指同一生产过程, 用同一原料生产两种及以上的产品。

采用联产品法进行核算, 首先应将全部联产品作为一种产品核算对象, 将耗费的资源扣除副产品价值后, 计算联产品总成本, 然后将总成本在联产品中进行分配。

炼焦工序一般采用“系数法”在全焦、煤气、焦油、粗苯、硫铵等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 粗苯和硫铵产出量较少, 其市场价值占总成本比例较小的, 也可只将全焦、煤气、焦油作为联产品, 将粗苯、硫胺与其他产出物一起作为副产品, 采用“成本冲减法”核算。

含有伴生 (共生) 金属的冶炼工序也采用“系数法”在钢铁产品和伴生 (共生) 金属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

制氧工序一般也采用联产品法核算。

2.“系数法”计算方法

(1) 某产品成本积数=某产品成本系数×产品产量;

(2) 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成本积数÷全部产品成本积数之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3) 某产品单位成本=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产量。

3.联产品系数的确定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 一般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产品收率和市场价值为基础, 采用经济比值法等确定。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改变。

注:焦炉煤气按每立方米热值0.017吉焦 (GJ) 折算。

联产品分配系数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根据 《制度》规定的方法制定,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在综合企业意见基础上适时修订。

钒钛磁铁矿冶炼的联产品设置及分离系数, 由于涉及企业很少, 由有关企业自行确定。

制氧工序联产品的分离系数, 各企业可根据正常生产情况下氧、氮、氩等气体的利用量 (包括自身消耗量和外销量) 自行确定。

4.联产品成本报表列示

为方便计算结焦率、 矿耗等技术经济指标并照顾传统习惯, 联产品在采用系数法分离成本后, 可按成本扣除法编制成本报表。

企业可根据同一联产品的不同品级产品, 以系数、当量等方法分解为不同的成本, 如冶金焦、焦丁、焦粉等。

四、作业成本法下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与结转

采用作业成本法的钢铁企业,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一) 工序系统及作业划分

钢铁企业工序系统及作业通常可以划分为:

1.铁前系统

铁前系统, 是指包括炼铁及其上游各主要工序的生产系统, 主要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 也可将原料场 (库) 作为独立工序。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可将原料场工序划分为装卸、储运、混合、输送等作业;将炼焦工序划分为混配煤、炼焦、熄焦、焦化工等作业;将烧结球团工序划分为混配料、焙烧等作业;将炼铁工序划分为喷煤、炼铁、水渣处理、铸铁等作业。

2.钢后系统

钢后系统, 是指包括炼钢及其下游各工序的生产系统, 主要包括炼钢、浇铸、热轧、冷轧、涂层、镀层、焊管工序等。

炼钢工序划分为粗炼、精炼等作业 (如需要, 也可将铁水预处理设为作业) ;浇铸工序按照工艺划分为连铸或模铸作业;热轧工序划分为加热、热轧、精整、包装等作业;冷轧工序划分为酸洗、冷轧、热处理、涂镀、精整、包装等作业。

3.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 是指为生产主流程提供辅助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单位, 主要包括电力、燃气、水、运输、修理等。 根据管理需要, 辅助生产系统可依据服务内容和性质设置相应的作业。

(二) 作业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步骤

1.根据生产过程划分工序系统和作业。

2.分析各作业设施、组织机构及业务类型与作业过程的关系, 确定各作业过程对应的作业单元。

3.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 (不包括上游工序结转到本工序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 形成作业成本。

4.将作业成本直接归集或按照受益原则分配到对应的成本中心。

5.将各作业过程归集的生产成本在各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等进行分配。

6.按照各产品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分配的作业成本, 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并据此结转产成品成本。

(三) 辅助作业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辅助作业成本进行分配后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1.水、电部门发生的费用, 形成水、电等辅助产品成本, 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用水、电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2.运输部门、车管部门发生的费用, 形成相应运输成本, 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运输工作量 (台班、车次等) 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五、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 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 是指钢铁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 使用同种原料, 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 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 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 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 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 是指钢铁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钢铁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 应当计入钢铁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和方法确认、处理停工损失:

非正常原因导致的一座及多座炉窑、 一条及多条轧线或整个工序全月无产量, 应将有关生产线的折旧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合理分摊的其他制造费用确认为停工损失。 属于事故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 于月末直接结转“营业外支出”;属于市场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 于月末直接结转“营业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三) 包装费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在线包装的, 包装费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产成品入库后分销再包装的, 包装费计入销售费用。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企业如遇问题或有建议, 请报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资产财务部, 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本办法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钢铁产品生产流程

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一般分为长流程和短流程。长流程即高炉转炉流程, 是以铁矿石为主要原料, 通过人工造块、高炉炼铁、转炉炼钢以及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短流程即电炉流程, 是以废钢、生铁、直接还原铁等为原料, 通过电炉炼钢、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 各工序的中间产品, 一般用作下道工序的原料。 但有的中间产品, 如生铁、钢坯、热轧材等, 也可作为成品出售。

一、原料取得和配料

钢铁企业购入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废钢等原料, 一般经过装卸作业, 存入原料库 (场) 。 投入生产之前, 有些原料需加工整理, 例如, 对成分不同的铁矿石进行混匀作业, 有的废钢需要分拣、切碎作业等。

二、人工造块

粉状铁矿石不能直接入炉炼铁, 须通过烧结或球团等工艺使之成块, 以提高其在高炉中的透气性。

(一) 烧结工艺, 是指在矿粉中掺入煤粉、焦粉及石灰等, 混匀后在烧结机上点火燃烧, 使矿粉熔结成块, 经破碎、筛分, 制成烧结矿的生产过程。

(二) 球团工艺, 是指将矿粉掺入粘结剂造球, 送入回转窑或竖窑焙烧, 生产出球团矿的生产过程。

三、炼焦

焦炭是高炉炼铁的主要燃料和还原剂。 长流程钢铁企业有的通过炼焦自产焦炭炼铁, 有的通过外购焦炭炼铁。

炼焦, 是指将主焦煤与其他配煤混合装入焦炉, 在隔绝空气条件下高温干馏, 通过热分解、结焦, 产出焦炭、焦炉煤气和粗焦油等的生产过程。焦炉煤气可用作钢铁生产工艺所需能源及发电。 焦炉煤气和粗焦油可进一步深加工为其他化工产品。

四、炼铁

炼铁, 是指在高温状态下煤炭中的一氧化碳从铁矿石中夺取氧, 将铁矿石还原为生铁的生产过程。炼铁主要有高炉法和非高炉法 (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 两类。

五、炼钢和浇铸

炼钢和浇铸通常设在同一生产区域, 其中炼钢是将铁水、 废钢等含铁原料和合金元素转化为合格钢水, 浇铸则将钢水凝结为固体。 炼钢主要有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两种工艺;浇铸方式主要为连铸, 少量为模铸。

(一) 转炉炼钢, 是指将铁水、废钢等含铁原料及石灰石等辅助材料装入转炉, 通过吹氧等作业去除铁水中多余的碳和其他杂质, 加入不同铁合金, 生产出不同化学成分的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 二) 电炉炼钢, 是指以电力产生热能熔化废钢等含铁原料, 用吹氧去除杂质, 加入铁合金, 生产出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有铁水供给条件的电炉炼钢厂, 通常加入一定比例的铁水, 以降低电力消耗。

(三) 钢水精炼, 是指对钢水纯净度和化学成分要求较高的钢种, 通常需要采用精炼设备, 对钢水进行脱气、 去除有害杂质和调节化学成分及温度的生产过程。

(四) 连铸, 是指将合格钢水连续注入连铸机结晶器, 使钢水逐渐凝结固化, 输出连铸钢坯的生产过程。 依截面不同, 连铸坯分为板坯、方坯、矩形坯、圆坯等类型, 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种的钢材。

(五) 模铸, 是指将钢水浇入事先制备的铸模, 使之凝固成为钢锭的非连续浇铸的生产过程。 模铸钢锭一般需经开坯作业, 才能用于轧制钢材。

六、热轧

热轧, 是指将钢坯经加热炉加热到适当温度, 利用轧机上轧辊的压延作用, 将钢坯轧制成各种形状钢材的生产过程。

七、冷轧及延伸加工

冷轧及延伸加工, 是指将热轧钢材在常温状态下进一步加工, 以达到用户所需的状态和性能的生产过程, 主要包括冷轧、压制花纹、涂镀层、剪切、焊管、冷弯、拉拔、抛光等。

8.关于实施的通知 篇八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中央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六)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中央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省级财政要参照中央做法,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要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中西部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中央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型、特大型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

中央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备案;要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增强省以下各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国 务 院

2016年7月27日

(本刊编辑部根据财政部网站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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