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试卷(精选8篇)
1.国际税收试卷 篇一
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全真模拟试卷》
1、位置:【综合】【第36页】多选第48题
原文:
A.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
以确认
更正;
A.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2、位置:【综合】【第104页】单选第43题
原文:
【解析】……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处罚
行为无效。……
更正:
【解析】……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处罚
行为不能成立。……
3、位置:【综合】【第105页】多选第53题
原文:
答案:ABCD
更正:
答案:ABC4、位置:【综合】【第106页】多选第59题
原文: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更正: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企业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 1 【勘误日期:2010-5-14】 【勘误日期:2010-5-11】 【勘误日期:2010-4-23】 【勘误日期:2010-5-13】
甲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且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应试指南
1、位置:【第2章】【第22节】表2.3
原文:第一列第三行权力性质不同
更正:第一列第三行行使行政权方式不同
2、位置:【第2章】【第20页】讲义·派出机关(图)最后一行
原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更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3、位置:【第4章】【第50页】多选第10题
删除多选第10题答案解析
4、位置:【第7章】【第105页】单选第2题
原文:
【解析】所以外地乳制品企业不可对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诉讼
更正:
【解析】所以外地禽蛋制品企业不可对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诉讼
5、位置:【第12章】【第195页】单选第10题
原文:
甲、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现加向人民法院起诉,问:甲最多可以向乙要求支付()。
更正:
甲、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1万元。现加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甲最多可以向乙要求支付()。
6、位置:【第14章】【第216页】多选第6题 【勘误日期:
2010-3-6】 【勘误日期:2010-3-6】 【勘误日期:2010-2-8】 【勘误日期:2010-2-8】 【勘误日期:2010-3-12】 【勘误日期:2010-4-16】
原文:
6.ABE
更正:
6.AE7、位置:【第16章】【第253页】提示 【勘误日期:
2010-3-16】
原文: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发生应支付乙的共益债务5万元;发生应支付丙的共益债务3万元。如果此时债务人的财产为16万元。首先要支付破产费用10万元,剩余6万元由乙和丙按比例分配,破产费用的清偿率是6/8,乙可以得到3.75万元,丙可以得到2.25万元。如果此时债务人的财产为9万元,不够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更正: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发生应支付乙的共益债务5万元;发生应支付丙的共益债务3万元。如果此时债务人的财产为16万元。首先要支付破产费用10万元,剩余6万元由乙和丙按比例分配,共益债务的清偿率是6/8,乙可以得到3.75万元,丙可以得到2.25万元。如果此时债务人的财产为9万元,不够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8、位置:【第16章】【第259页】多选第5题
原题: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选项E错误,应
为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更正:
【答案】DE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选项B错误,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选项C错误,应为债权人委员
会的职权。
9、位置:【第16章】【第264页】多选第7题
原文:C.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更正:C.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10、位置:【第17章】【第284页】多选13题 【勘误日期:
2010-3-18】 【勘误日期:2010-3-18】 【勘误日期:2010-3-16】
原文:D.必须由债务人提出书面申请 更正:D.必须由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2.国际税收试卷 篇二
关键词:专利,税收激励,Tiebout理论,国际税收竞争
近年来,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各国政府逐渐兴起一项面向企业专利产品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1]。例如,荷兰于2007年起对包含专利的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减按10% 的税率征税,英国政府于2013年4月起也推行了类似的政策[2]。与传统的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相比,新政策侧重于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即对专利产品的应税收入实施优惠税率。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进行专利技术的研发进而将专利成果商业化是一种私人经济活动。政府为何要运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支持这种私人活动,已有文献对该问题的解释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因为专利研发和专利技术成果商业化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 二是因为专利活动存在公共产品、外部性及不确定性等特性,使得专利活动出现市场失灵现象[3,4]。上述回答为政府使用政策工具介入专利活动提供了合理解释,但尚未涵盖政府对专利活动干预的全部理由。因为现有研究的视角局限于在一国内考察政府政策与企业创新间的关系,未考虑经济全球化下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对企业专利活动的影响。本文基于Tiebout理论的思想,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分析,试图站在一个崭新的视角: 国际税收竞争,解释政府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利活动的另一种原因。
1 Tiebout理论简介
《政治经济学杂志》 (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在1956年发表了《一个关于地方支出的纯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了“用脚投票”的论断,开创性地提出了地方公共物品的问题[5]。
Tiebout理论的主要思想是: 对于地方供应的公共物品而言,如果居民可以在社区之间迁移,那么居民可以通过选择社区显示出自身的偏好。从社区的角度,要么提供居民们需要的公共物品,要么居民们将迁到提供符合他们的偏好的社区。由此引申,社区间的竞争类似于厂商间的竞争,可以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由于每个地区提供的公共物品与税收组合可能有所不同,各个地区的公共物品支出都体现了当地偏好的差异性。如同私人物品通过竞争方式提供一样,公共物品的提供也是要求有效率的,从而政府间的竞争将促进政府效率的提高。
由于Tiebout理论具有丰富的政策含义,在其后的60年间人们不断地对其进行探索和完善。Tiebout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即是税收竞争领域。把Tiebout理论中的居民置换为企业,则模型代表各个地区相互竞争吸引流动的企业。基于Tiebout理论的思想,当流动要素的所有者和其要素一起流动时,且这些所有者和不流动要素的所有者有同样的偏好时,对流动要素的税收竞争将带来优化的税率[6]。
简言之,Tiebout理论可用于分析允许要素自由流动的政府政策,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Tiebout理论意味着政策的差异性,在资本可自由流动时,将使资本流向 有利于资 本的地区[7]。下文将基 于Tiebout理论“用脚投票”的思想,解释政府运用税收优惠激励专利活动的原因。
2专利征税模型
2. 1模型的背景条件
本节建立一个专利征税模型用于描述税收在专利活动中的作用,其中专利征税是指对包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征税。不失一般性,假设模型的背景如下:( 1) 国内政府为专利技术研发提供税收抵免优惠,但未提供专利产品收入的税收优惠; ( 2) 邻国政府为专利产品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 ( 3) 两国在政治稳定性、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贸易和金融政策及基础设施方面趋同; ( 4) 国内本行业内企业均可参加专利研发,并且研发投资可以获得税收抵免;( 5) 最终获得专利的企业可利用专利生产产品,获得利润; ( 6) 获得专利的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内或国外的子公司运用专利来生产产品。
依据上述背景条件,可假设模型的主要参数如下: 设N表示参与专利研发的企业数量,每一家企业都可用加大投资的方法来加快专利技术的研发速度。在没有竞争者时,每一家企业研发成功专利的时间呈现指数函数分布,即Ti ~ eηiλ,其中ηi代表企业i的研发投资,λ代表该项技术的研发效率,即在研发投资既定的前提下,越高,则专利技术研发成功的时间越短。对于整个参与专利研发的企业群体来说,最终取得专利的时间取决于最先研发成功的企业,即T*= min { Ti} 。获得专利的企业将获得生产垄断产品的权利,其反需求函数为
p ( q) = 珘d - αq
式中p ( q) 代表统一的价格,q代表生产数量,珘d代表需求 ( 服从正态分布) ,α代表价格对于供给的敏感度。
2. 2国内生产情形
最终获得专利的企业将决定专利技术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生产产品。如果选择在国内生产,则其国内生产投资KD> 0,企业每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为CD,则企业在国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可表示为:
设国内的税率为τD,资本成本为r,则qD个产品的税后利润净现值为:
在国内生产的年预期经济利润。
定义变量Wi,当企业i获得专利时,Wi= 1,否则Wi= 0。由T*= min { Ti} ,可知此时Ti= T*。由各企业的研发时间T1~ TN独立于需求珘d,可知T*独立于珘d。于是,研发投资对企业i的投资回报净现值可表达为:
式 ( 2) 表示: 有N家企业参与专利技术研发,ηi为企业i的研发投资成本,ηj ( j≠i) 为N - 1家其余参与专利技术研发企业的研发成本。假设N足
响,则式 ( 2) 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由于所有的企业都是相同的,可推出各企业的最佳研发投资成本为:
在企业选择在国内进行专利技术的产品生产时,政府可于时间T*开始征税,征收的税收净现值可表达为:
由式 ( 3) 可得,η* N =
r
则国内政府征收税收现值为:
式 ( 4) 表示,当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如果企业选择在国内使用该专利生产产品,则国内政府的税收收入的净现值必为正。
2. 3国外生产情形
另一方面,企业也可决定在邻国生产该产品,此时KF> 0,企业在国外生产产品的收入可表示为:
设邻国的税率τF,由模型的假设条件,邻国为专利产品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则有τF< τD。
利润,式中YF= E [珘YF]。
由于专利技术属于国内母公司拥有,所以子公司需要获得母公司的授权且支付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才可以使用专利制造产品。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水平也表示着国外生产时经济利润向国内母公司转移份额。因此,可设在国外生产时经济利润的分配比例为π,0π1,即以特许权使用费形式汇回母公司的经济利润比例为π,留存在国外子公司的经济利润比例为1 - π。由此,国外子公司年应税收入可表示为:
r KF
1 - τF
r KF
式中代表对国外子公司投资的补偿,税
1 - τF
子公司获得市场正常的回报。
在国外生产时该专利产品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净现值则可以表示为:
式 ( 5) 中θ = ( 1 - π) τF+ πτD,代表国内和邻国的综合税率。
在企业选择国外生产时,国内政府将按照π的比例从T*开始对利润∏F征税。国内政府税收的净现值可表示为:
由于无论企业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其研发阶段均在国内进行,因此类似式 ( 3) ,有:
由式( 5) 和式( 6) ,有η* N =
r
则国外生产时国内政府的税收净现值为:
XD=
r
式 ( 7) 表示,与在国内生产时相反,在国外生产时国内政府征收税收的净现值将不可能为正。其中,如果国外子公司将经济利润100% 转移给国内的母公司,即π = 1,则国内政府征收税收的净现值为0。如国外子公司留存部分利润时,即π < 1,则国内政府征收税收的净现值为负。需要指出的是,在邻国税率低于国内税率的环境中,母公司有动机在子公司留存经济利润[7],因此通常情况下π < 1。
3模型分析结果的讨论
上节模型表明,一国政府从企业专利产品中是否可获取税收利益将取决于该专利产品的生产区域。当企业选择在国内生产专利产品时,政府能够从专利产品的生产中获得税收收益 ( 体现为征收税收的净现值为正) ; 当企业选择在国外生产专利产品时,国内政府不能从专利产品的生产中获得税收收益( 体现为征收税收的净现值为0或负) 。
基于Tiebout理论可以看出,企业在完成专利技术的研发后,完全有可能将专利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迁移到提供税收优惠的地区。实际上,资本的流动正是Tiebout理论的效应之一[8]。专利技术由于其自身无形性的特点,非常便于跨国流动,导致的后果就是,企业对国家间的税率实行“用脚投票”,提供优惠税收政策的国家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进而在未来有更大的财政资源提供更优惠的税收待遇; 而税率高的国家将逐渐失去专利等流动税基,丧失国内税收利益,进而更加偏离资本所需求的优惠环境。在长期内,将逐渐分化为两个阵营,一个更加吸引资本,另一个正相反[9]。
因此,为应对这种挑战,各国政府纷纷推出了自身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减免作为吸引专利等流动性税基的工具,国际税收竞争就此展开。目前,欧洲已有11个国家提供了针对专利收入的税收优惠措施,美国政府也正在考虑是否需要引入这一政策[10],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也包含类似的优惠条款,欧洲国家和我国的专利收入税收优惠情况见表1。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对于专利收入的税收激励政策的推进,在某种程度上佐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 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提供专利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之一。
注: 数据来源于欧洲经济研究中心
4结语
税收政策是各国政府提升国内专利技术创新能力和促进专利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传统研究认为,政府推出专利税收激励政策的原因在于专利活动可促进经济增长且专利活动本身存在市场失灵。本文拓展了考察这一问题的视角,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将对政府的税收政策实行“用脚投票”,而缺乏税收激励的国家将丧失专利等流动税基的税收利益。由此展开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推行专利税收激励政策的重要动机之一。从正面意义来说,国际税收竞争将驱使各国政府重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优化税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各国的税收税率将不断下降并逐渐趋近; 但从负面意义上说,国际税收竞争容易诱发国际避税和逃税,如果任其自由发展,长期看将导致恶性税收竞争,给各国福利水平带来威胁。这需要国际税收协调活动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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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ROLAND.Globalization and Governance:Implication of Tiebout Model for a world of Mobile Factors[D].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2000
3.浅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篇三
鉴于经济全球化的全面覆盖,跨国经营已成为普遍的经营模式,而由于各国税收政策的不同以及外国税收政策的变动,使得一国政府所掌握的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以及纳税情况等税收情报往往无法做到准确全面,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双重征税或避免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使其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进行情报交换是必须的。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之内涵及形成原因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各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为税收征管目的而彼此交换情报的过程。税收作为一国财政的主要支持,其对一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税收主权问题也便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敏感话题。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则会明显削弱一国的税收主权,在现今的无政府国际社会中,对于视主权为生命的国家又如何愿意自己的税收主权被削弱呢?
从现实主义的观点来说,由于国家是理性的行为体,其之所以心甘情愿地放弃自己的一部分税收主权,是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因为现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大部分是双边的,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现在的情报提供国也可能是将来的情报需求国,理论上讲,对于国家双方而言是对等互利的。而从建构主义视角出发,则是全球化条件下,各国对税收情报交换必要性理念之认同。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方式有:基于各国的税制、文化等的差异、各国对其税收主权的关注度以及与缔约对方的关系,一般而言,各国更倾向于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具体规定。这样的针对性会更强,其被实施的可能性也更大。当然,理想的状态就是达成全球协议,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谈判成本,还可以更好地消除双重或多重征税以及逃避税行为,从而形成全球范围内税收的和谐发展。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种状态仍然只是乌托邦式的梦。然而,多边的情报交换协议却是有可能的,如欧洲理事会和OECD税务管理相互协助条约(简称MAAT,1988年签订)、欧共体理事会218/92号条例、斯堪的纳维亚诸国相互协助协定(1972年由瑞典、丹麦、芬兰、冰岛及挪威诸国签订并实施,并于1989年修订,修订于1991年实施),而OECD制定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中也着重规定了多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而这些实例进一步说明在国家体制、文化制度等方面越相近的国家税收情报交换便越容易高效进行。
二、情报交换的作用
恰如OECD税收情报交换手册中所说的,税收情报交换对国际税务合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其主要作用如下:
(一)打击逃避税、保护诚实纳税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纳税人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各国地理位置的阻隔、税务合作开展的困难以及各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竭尽所能,各展所长,利用各种形式逃避纳税义务。税收征纳关系的理想模型是以信息对称、责权利对等为基础,以征纳双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社会化为依托的、自觉的、文明的、密切的、充分的征纳合作。然而,这种理想化状态难以达到。现实情况是在纳税人与各国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利用这种不对称,将逃避税的方式、程度演绎得淋漓尽致。逃避税行为不仅使各国财政收入受损,国内税法无法有力实施,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挫伤原本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积极性,造成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和实施了逃避税行为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从全球范围来看,破坏了资金、劳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单纯依靠一国税务当局的单方努力打击跨国逃避税问题,已是力不从心。通过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各国的税务人员就可以了解、核查纳税人从事了哪些涉税活动以及这些涉税活动的范围等,使税务当局的纳税控制成为可能,有力地防止国际逃避税行为。而从另外一方面而言,这实际上也在保护那些诚实纳税的纳税人,使其不会因税收原因而处于竞争的劣势。
(二)打击“有害税收竞争”
在OECD1998年采纳并提交的名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日益凸现的的全球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有效税收情报交换的概念,建议不能与避税港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并提请考虑中止与避税港国家的现有协定。最然这一报告最终并未得以实施,但其对有害税收竞争的关注,引起各国的兴趣。最终,OECD在2001年发布了名为“关于有害税收实践”的进展报告。在OECD1998年报告中将有效税收情报交换作为认定避税港(TAX HEAVENS)和有害税收优惠制度(HARMFUL PREFERENTIAL TAX REGIMES)的关键因素之一。而2001年报告的第38段,具体界定了有效税收情报交换的义务,从而更加凸显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打击“有害税收竞争”方面的功用。
[1]廖益新.国际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8.
[2]贾军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发展与困境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7(9).
4.国际税收考题2013 篇四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秒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民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P65 实行单边免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国外来源所得免税往往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4点
1、能够享受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且对来源于不征得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得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如果要享受“参与免税”,基在国外企业持有股分的时间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一般要求持股期限为1-2年),否则就不给予办理“参与免税”
4、还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目的是促进这些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
P91 税收饶让负效应的认识 4点
1、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很容易被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给国际避税提供可乘之机,从而会给居住国和来源国都造成一定的税收收入损失;特别是这种滥用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居住国也很难采取应对措施。
2、税收饶让会刺激居住国的投资者将东国的投资利润汇回居住国,从而鼓励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抑制其在东道国的长期经营活动。
3、在各国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税收饶让会诱使一些国家采取“吸引税基”的税收竞争政策,特别是金融和服务业对税率的差异比较敏感,因而在税收协定中加进税收铙让条款会加剧这些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
4、发过国家对本国纳税人的海外投资给予税收饶让,会造成国内的相关产业无法与之进行公平竞争,甚至会导致国内企业破产或被迫迁移到低税国从事经营。
P108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 4点
1、政治和社会稳定
2、交通和通信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P113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可以达到的非税收方面的战略目标很多7点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是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P152跨国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2点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P166美国提出的可比利润法与经合组织的交易净利润率法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6点
1、交易净利润率法比较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
2、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但可比利润率法没有这种要求。
3、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利润法明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
4、交得净利润率法和可比利润法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但两者略有不同。
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
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合用四分位点数值域。即它的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25%之间。P175预约定价协议几个目标 4点
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部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A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 B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C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P20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3点)2(3点)
1、法规不够健全:A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精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B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C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2、管理存在问题 A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公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B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C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
P220资本弱化的法规过严会有较大的副作用 4点
1.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本国转移利润,众而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 注入信贷资金,因而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的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如果企业可以众国外关联企业以更优惠的条件借入资金,那么在资 本比化法规这种人为的限制下,企业 就可能被迫从非关联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这对企业的经营效率是十分不利的3.资本弱化规定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这与整个国际经济的大趋势是不相符合的4.严格的资本弱化规定还可能会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法遵从成本。
计算题: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若甲国实习免税法,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总额/境内、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选择题: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跨国企业的收入分配原则:独立核算原则
5.国际税收避税案例 篇五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6.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 篇六
【摘要】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税收竞争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已经逐步被各国政府和世界经济组织提上议事日程。税收竞争实际上是政府的制度竞争。它可以在国与国之间发生,也可以在一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发生。适度的税收竞争有利于国家扩大税基、降低税负,吸引外来的资金技术,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及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过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有害的、恶性的。要正确认识国际税收竞争的好处与不足,才能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发展中得作用。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适度竞争;应对措施
一、国际税收竞争概述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
税收竞争是各国(地区)通过税收手段,引导资源流动,维护本国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经济行为。税收竞争既有小范围的即一国之内各地区间的竞争,也有较大范围的即各经济区域间的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资源在国家间流动的障碍越来越小,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主权国家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施行避税地税制等方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或经营活动、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特征
国际税收竞争除具有竞争的一般特征外,作为一种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它又有其特有的特征。
1.国际税收竞争的主题是各个主权国家;
2.国际税收竞争的目的是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
3.国际税收竞争的工具是单方面运用的税收政策;
4.国际税收竞争行为具有负外部性。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有利方面
一般认为适度税收竞争具有正效应,有利于全球经济发展。首先,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原则。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扭曲,减少对经济运行干扰的负面作用,影响资源配置。各国为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纷纷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措施,这将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同时,由于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税制结构纷纷改革。生产要素经营地点的决策,将侧重于考虑低税负国家的投资。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以引导外国资本在国内产业流向和地区流向,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
1.适度的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税收竞争的直接表现和结果是税率的降低及税负的减轻。低税收能吸引资本流入,从而有利于就业率的提高;由于税负降低,使得政府的收入受到限制,促使政府提高财政收入的使用效率。因而参与税收竞争,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国家,有利于形成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最终促进经济的增长。
2.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价格信号所引导的产量能够使消费者得到最大满足,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税收的出现造成了价格的`扭曲,损害了价格作为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效率损失。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规范的税制内容等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浪潮的冲击下,各国纷纷施行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
3.税率降低使得扭曲减少
基于全球视角,税率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将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来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4.国际税收竞争调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促进效率提高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与国纷纷展开减税竞争、以低税率优惠吸引国际游资。从而从制度设计上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水平,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国际税收竞争能促进各国之间,包括各地区之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均衡实现,有利于投资者在投资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5.加速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步伐,是世界税制结构出现趋同化
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各国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竞相对本国现有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一国的税制改革引起许多其他国家类似的改革。这样一国政府主观上力图以本国优惠的税收制度吸引外资流入,另外面对世界各国日新月异的税收制度改革而不断的调整变化,最终在客观上导致了国与国之间税制差异的缩小,使世界税制结构出现竞争同化。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弊端
国际税收竞争还会有消极的作用,这种消极作用是以过度的恶性的税收竞争为前提条件。
1.侵蚀税基
一方面,过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会导致各国减少财政收入,不仅会使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而且会使各国政府运用政策工具管理经济的能力大大削弱。恶性的税收竞争甚至导致财政破产。另一面,有害的税收竞争过程中,税基向低税或者无税国转移,迫使各国相应降低本国税率,被动调节税收政策,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税基侵蚀。还有,国际税收竞争强化了国际避税动机,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之间的税制差异、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的漏洞,套取最大的税收利益,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多种手段,将其在全世界的应纳税额减到最少,造成参与竞争的各国税收利益流失。
2.扭曲税负
有害的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配,引发新的不公平。为吸引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各国降低对这些要素的税率,这实际上是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如劳动、消费等课以重税,间接转嫁了税负。对流动性若的经营活动增加税负的直接后果将是减少就业、降低消费;以个人所得税为载体的国际税收竞争会直接引导人力资源的跨国流动,高科技、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将从高税负国家流向低税负国家。智力流出国在蒙受巨大的无形损失后,不得不花费更大代价去吸引人才、技术,其中必然伴随各种形式的新的税收优惠,由此可能进一步加剧国际税收竞争,形成恶性循环。
3.破坏税收中性
按照税收的中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尽可能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扭曲,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和负面作用。但当一国试图通过提高税率增加公共收入时,那些容易流动的要素如资本就会转移到税率较低国家去,这样无疑削弱了一国自主运用经济政策的能力。国际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投资人的正常选择,可能使资源从最能得到有效使用的地区流到使用效率不高但是有税收优惠的地方,导致国际资源的地域流向发生扭曲,严重破坏了税收中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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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收征管国际合作的组织机制研究 篇七
当今世界经济逐渐发展成为高水平的全球化经济, 由于人员、劳务、资本、产品等经济要素频繁的跨国流动, 使得世界经济既面临着种种复杂多变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又不得不促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交流。在这样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其相互之间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关系。正如许多专家所预言的那样, “地球村”的时代已悄然来临, 当今世界已经处于一个纵横交错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国际经济环境中。[1]在经济全球化逐步推进的过程中, 各国相继发展市场经济, 对资本、技术等经济要素的管制, 各国间开始采取放松态度, 继而进一步加强了资本的跨国流动性。众所周知, 资本是趋于利益的, 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不可避免的流向那些能够带来最大利润的国家和地区。对此各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 相继在税收上下功夫, 以使得本国能够带来更多利润, 从而吸引更多外来资本。长此以往, 这种状况必会导致不正当的税收竞争、国际间的逃避税等税收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会阻碍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因此, 各国在税收征管领域为了维护各自的税收主权, 通过税收征管合作来减少甚至消除税收带来的这些问题, 无疑是现实可行的选择, 综上国际税收合作必然成为各国的首要选择。[2]
二、对现行税收征管国际合作方式的评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 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 一方面一国税收政策制度的跨国溢出效应日益凸显, 各国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 其立法主权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 各国政府的财政收入遭到了跨国公司逃避税活动越来越多地侵害, 一国政府在税收征管时也越来越依赖其他国家的帮助。[3]为此, 在税收政策协调和税收征管领域, 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越来越主张和倡导国际合作, 比如在跨国公司的征税问题上, 各国提倡开展情报交换与征税协助, 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逃避税活动。
当前许多国际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国际税收合作, 它们主要采取论坛的形式。这些论坛在规模上有些是全球性质的, 有些是区域范围的;在内容上有些只涉及税收征管实务方面的合作, 有些不仅涉及税收征管而且涉及税收政策协调方面的合作。此外, 许多国家之间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双边税务合作。[4]现行有影响力的、颇具代表性的国际税收合作方式有以下三种:以国际组织为基础的合作、区域性税收合作以及双边税务合作。这几种合作方式皆是在某种国际税收环境背景下产生的, 它们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内必然有其合理性,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过程中, 其各自的弊端也渐渐凸显出来。下面我们就这几种国际税收合作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一个总体上的概括:
(一) 以国际组织为基础的合作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 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些国际组织, 它们或多或少的进行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税收合作, 比较重要的有OECD (经合组织) 、联合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所开展的合作并不能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多边的税收合作, 但是确实为最终形成多边税收合作的方式提供了一些经验和依据。对于这样的合作形式, 从理论上讲是具有很大的进步性的, 世界范围内的多边合作是最终实现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保障之一。但是就目前这几种国际组织开展的国际税收合作来看, 它们仅仅处于一个较为低级的阶段, 它们所进行的协调合作都只是某一内容或某一层面的协调, 距离真正的全方面的国际税收合作还很远。
在OECD组织开展的国际税收合作中, 无论是国际税收合作的具体实践, 还是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 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志, 维护着发达国家的利益, 作为非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但与OECD组织相比, 联合国在1980年之后就开始不重视对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一方面在合作开展上没有根据现行形势的发展变化继续探讨新问题, 修订《联合国范本》, 另一方面在组织上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进行研究。尽管在1990年后, 联合国年年召集各国开展税收协定年会, 讨论相关焦点问题以及联合国范本注释的修订等, 可惜的是联合国每年都向OECD组织看齐, 没有什么新的发展和见解, 当然也不能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专门从事国际税收合作的组织, 其开展的税收合作只涉及关税和某些税收领域的协调, 其目的在于推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因此该组织不可能大规模召集成员国对各种新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也不可能致力于全面推动各成员国开展税收合作, 消除征税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障碍。
(二) 区域性税收合作
目前一些区域性的税收合作组织已经或者逐步在某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出现, 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洲联盟、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周围的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区域性的税收合作组织一经出现便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力,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欧洲联盟, 其建立的税收合作组织就很好的解决了该区域所面临的税收合作问题, 也在某种程度上成功的解决了征税中所面临的问题。同样这种合作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促进各成员国的发展, 可以在本区域内, 从本身的特点出发, 制定适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政策和协调方案, 以形成区域内协调, 区域外同一的良好局面。但是, 从另一个角度上讲, 这些区域性的税收合作组织仍然受到区域的限制, 虽然目前来看这样的区域性的多边税收协调方式是世界上比较先进的, 但是由于其明显的地域性和区域性, 使得其发展的成果没有惠及全球。[5]
(三) 双边税务合作
双边税收合作是当今国际税收合作最主要的合作方式。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 这种双边性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模式在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模式之所以使用广泛, 其原因在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税收制度存在差异, 各国很难达成一致共识, 而协调对象仅限于两个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在这方面却更容易符合双方谈判国的利益和要求, 更利于两国间进行谈判, 最终达成协定。双边税收协定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缔约国双方间产生的税收新问题。但是从国际经济发展角度来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这种古老的协调方式的存在必然会受到巨大的挑战。就从目前存在的几千个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上来看, 它们所覆盖的税种, 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广泛, 并且相互间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和重复性。这一趋势说明了这种双边协调方式的特殊性与优越性逐渐在减弱, 而不远的将来, 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 一部为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所接受的多边税收协定终将问世, 同时这也为建立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税收合作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理论构建
从以上的论述中, 我们不难发现, 国际税收合作的开展对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防范国际逃避税, 促进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税收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国际形势下, 现存的这几种税收征管合作方式的弊端日益明显。因此一种新的税收征管合作方式的产生迫在眉睫, 即一个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合作协调组织即将诞生。该组织是一个专门用来进行税收征管国际合作的机构, 旨在保证各成员国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执行, 收集和分析税收信息, 制定指导各成员国税收征管实践的国际税收标准和准则, 开辟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渠道, 尽可能的解决在国际税收中仅凭一国之力无法解决的国际税收征管问题, 共同打击国际重复征税和逃避税行为。
(一) 建立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支持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 并且着手对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构建进行研究, 对此也提出了相关议案。从整体上来看, 发达国家的态度要么处于中立状态要么就坚决反对, 而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却很迫切, 积极响应合作组织的建立。尽管如此持积极态度的仍占上风。[6]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在这问题上处于完全相反的立场, 根本原因是它们在国际税收政策的制定以及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存在极大分歧。现行存在的以国际组织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合作是服务于发达国家的, 其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若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税收合作组织势必会打破这个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税收合作格局。因此发达国家才会不愿意改变这个反映自身利益的合作格局, 反之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个能够体现自身利益的新的合作组织乐见其成。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若要建立国际税收合作组织, 其关键就在于在顺应双方不同要求的基础上如何发掘能让双方双赢的集合点。这个集合点就是双方在国际税收合作领域所达成的共识。比如两者都希望能够共同打击双重征税和逃避税行为, 能够找到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方法, 能够有一个让各国税务当局进行交流的平台等等。基于这些共识, 发展中国家应把握住这一形势, 尽量争取发达国家的支持, 在构建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方案中, 尽量弱化只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措施, 重点突出两者的共识, 强调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所面临税收障碍等等。我想发达国家若明白了这一新的合作组织的建立不但能够解决目前所面临的税收问题,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未损害其根本税收利益, 那么他们也会支持国际税收组织的建立。只有各国的普遍支持和认同, 才能最终促成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
(二) 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的构建
在目前国际税收环境、条件没有显著改变时, 可以采取的国际税收组织形式可以参照现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模式, 该模式相比有法律约束力的组织机构更容易操作。此组织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秘书处收集成员国的税收信息, 并进行汇编统计, 分析与预测税收的发展趋势, 为会议的开展做准备工作;各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针对每个税收问题定期召集各成员国代表参加会议, 各国政府可以相互比较政策实践, 找出共同问题的解决方案, 达成决策。该决策不具有强制性, 是软法, 它通过政府间的双边审查、多边监督及平行施压促使成员国进行改革或遵守规则。这些国际税收规则经过充分的实践、补充和完善后, 形成统一的原则, 逐步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最终实现远期目标做好准备。[7]
当国际税收环境已经足够成熟和完善, 国际税收合作组织下设专门负责征管协调与合作的委员会, 并从各国公开选拔其代表以及行政工作人员、仲裁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负责收集、汇总并公布来自全球的税收信息, 及时制定税收的规范和标准, 维护一个高效运转的情报交换机制、征税协助机制和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并对由此带来的利益不平衡问题, 有一套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应积极支持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对内完善涉外税收和国际税收法规体系, 提高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培养大批高能力的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对外积极参与国际会议, 强调国际税收合作组织建立的必要性, 团结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并极力争取发达国家的认可, 对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方案。
摘要:在目前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 税收的跨国溢出和流动日渐增多, 从而产生大量的跨国税收征管问题, 这些问题急需双边、多边甚至全球范围的合作, 特别是世界金融危机以来, 凸显税收征管国际合作更加重要。鉴于现存的税收征管合作方式存在的不足, 使得国际税收合作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故而提出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组织, 该组织主要从事国际税收的研究以及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关键词:税收征管,国际合作,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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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税收应向合伙人转移 篇八
对于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运营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该如何分配?这是国际税收政策的核心关切问题。换句话说,国际税收政策是企业税收政策的附属功能,因为它会对跨国公司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我们为企业各类收入与支出确定其地理“来源”,并就哪些司法辖区享有主要征税权或次级征税权达成一致意见。
最古老的“现代”跨国公司起源于19世纪(各“东印度公司”除外)。然而,征税权的分配问题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凸显出来。1928年,国际联盟(Te League of Nations)促成了各国对税收协定范本的采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竞相发布了各自的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现在采纳的是受发展中国家青睐的范本,而经合组织(OECD)支持的则是发达国家范本。如今全世界已约有2500个双边税收协定生效,其中混杂着来自不同范本的要素。这些条约与国家性税收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税收政策的支柱。
二战以来新税收格局
各国会对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定期审查和重新谈判。但由于世界贸易格局快速变化,国际税收政策一直处于追赶商业现实的状态。值得强调的是,二战以来已出现许多重要变化(见表1、表2):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人们普遍认为税率不影响商业活动选址。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被视为殖民剥削的一种渠道。这种态度导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企,并促使发展中国家不愿减免给国外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的税费。
到20世纪80年代,政府官员逐渐意识到,高额的企业税不利于商业活动选址,于是税率开始下降(表3)。但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企业支付的税金占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仍保持原有水平(表4)。
贸易、跨国公司和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全球范围内,约8000家跨国公司占据了全球贸易80%的份额,占外商直接投资的份额甚至更高。
相较于物质资本,智力资本占企业资产的比重大大增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机密成为跨国公司命脉。
所有变化都意味着,国际税收政策面临着艰难挑战。政府主动提供免税期、专项信贷、定制化减免税和其它优惠措施。因为他们知道,跨国公司在为工厂、研发部门、后勤办公室和总部选址时会考虑这些优惠政策的因素。与此同时,在如今这个可比较公平价格往往并不存在的世界,全球价值链(GVC)交易网络密集分布,跨国公司能够通过价格转移手段,让收入出现在低税率区域,支出出现在高税率区域。鉴于知识产权收入占收入比例极高,跨国公司可在低税率区域将特许权使用费入账,但在高税率区域进行研发活动。
跨国公司遭诟病
面对财政收入上的现实问题,部长和议员们将矛头指向跨国公司。2014年,美财政部长雅各布·卢(Jacob Lew)抨击跨国公司“不爱国”,而苹果公司(Apple)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Tim Cook)则因在爱尔兰登记公司的利润而遭谴责。
官方反应并非仅停留在口头上。在美国总统奥巴马(Obama)的最新提案中,建议对跨国公司过去在国外持有的盈利一次性征收近5000亿美元的税款,并对未来的盈利征税19%,无论它们是否会被汇回美国。奥巴马正与欧洲领导人一起,敦促经合组织推出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即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计划(BEPS)。
BEPS的最终目标,是让那些在低税收区域(如爱尔兰、瑞士、百慕大或新加坡)登记的跨国企业缴纳美欧等级的高税费。但与美国不同的是,其他国家针对企业海外所得税率几乎都非常低。BEPS显然不是为了寻求让各国税率相等。因此,无论炮制怎样的规则,将全球价值链和知识产权收入划入高税率区域,并将支出划入低税率区域,都不会消除高低税率之间的差距。当跨国公司面对30%税率和10%税率差距时,他们有极大动力在低税地区登记收入、在高税地区登记支出 。
在我看来,BEPS的最终目标将面临两个不可改变的阻力。第一,渴望用税收优惠来吸引跨国公司的不仅包括所谓的“避税天堂”,还包括正在推动BEPS的经合组织国家以及许多新兴国家。避税天堂和新兴国家不会与BEPS合作,而经合组织国家将寻求保留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跨国公司会激烈抵抗高税率制度的重启,他们将快速聘请最优秀的人才来避开任何新的规则,这些人才中将包括税务机构和BEPS项目人员的法律系校友。
企业所得税应转由合伙人缴纳
除了这些障碍,官员们追求的目标也完全错了。相比制定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去弥补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漏洞,他们更应寻求总体上废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利于成功企业,打击了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向国外发展,且管理复杂。
然而,人们并不知道真正“支付”企业所得税的是谁。选民们隐约觉得,企业所得税针对的是富人,尤其是1%最富有人群。
因此,消除企业所得税的出发点,就是在政治上承认企业所得税并非累进税制的必要内容。真正必要的,是针对所有的个人收入实行的累进税。这一点可以通过将公司作为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入分配予受益的个体所有者,并相应征税,这种征税将在个人层面进行,而非企业层面进行。
要达到这种目的,应当允许企业在派发给个人的股息,及视同已派发给个人的留存收益方面获得双重抵扣。然后,个人应在自行纳税申报时报告他们的收入(包括企业已派发部分和视同已派发部分),并相应纳税。在美国,现有的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约占美国企业活动的一半,包括《细则C类》公司和业主有限合伙制企业。我建议,传统的细则C类公司应逐步转变为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
计算结果表明,美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做法能获得相同金额的财政收入,但却可以通过个人税而非公司税的形式完成。这种形式具有两大优点。首先,由于决定商业活动选址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将消除高税率国家(尤其是美日)因压制企业所得税而遭受严重经济惩罚,毕竟,企业决策者最担心的不是股东的税单,而是企业所得税的负担——采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做法可将企业所得税负担降到几乎为零。其次,富人实际上将以累进税率为所有企业所得纳税。最富有的1%人群将一下子交给美财政部大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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