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

2024-11-07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共7篇)

1.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 篇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六)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八)中方企业权力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2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1

省商务厅:(028)***6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商务厅:

2.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 篇二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司合同和章程一般条款修改变更审批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及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

企业变更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需变更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书(原件);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以及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

4、企业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或者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文件(原件),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办事流程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在五天内将办事所需的书面材料递交至自贸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外资管理窗口办理变更一口受理手续。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贸试验区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

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6904。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 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

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

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

六、投诉方式

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547334,投拆邮箱:shimzx@pudong.gov 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800000转519 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0797100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篇三

广州田提耐提服装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佛山市合亿辉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自然人朱子华(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广州田提耐提服装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合资公司

称:广州田提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法定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3号大院29号

法定代表:邝XX

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国籍:中国 第三条 合资各方

甲方名称:中国佛山市辉煌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6020000391 法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

法定代表:邝XX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乙方名称:朱XX

身份证号码:E84708(0)国籍:中国香港 住所:天河北路664号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合资条件对合资公司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部门例规定。

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邝耀荣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 下:

1、决定和批准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和委派董事会成员;

8、决定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其中第5、6、8、9款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其它事宜,可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方委派一名,其余为董事会委派。董事任期为二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由甲乙双方相互更替,如一方为法人代表,则另一方为董事长,任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合资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3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合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认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资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责情况;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账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资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资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 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九条 合资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资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资,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资。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第六十一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第六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根据合资公司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六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还应依法交纳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资各方的-9

(此页无正文)

甲方:

佛山市辉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邝XX 签名:

二 年 月 日

乙方:朱XX

签名:二 年 月

4.外商合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篇四

(外商合资)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方甲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方乙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决定在湖州共同设立外资企业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条投资方(以下简称股东)的名称、住所:

甲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姓名 职务 国藉

5.成立合资公司合同、章程的请示 篇五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拟在中国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并已签订了合同、章程等有关法律文件。现将合同、章程呈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资公司名称:**************公司;

法定地址:********************。

二、投资各方:

甲方:***********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三、投资及出资方式:

合资公司项目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 1

*****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万美元,流动资金***万美元。

注册资本:***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四、经营范围:********************。

五、公司经营目的:公司以获得合法的赢利为经营目的,并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六、合资期限:***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七、*************公司的合同、章程于*********年***月**日签订。

八、另附:合同、章程。

现有关文件已齐备,如无不妥,请予批准。

投资人:********************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6.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六

日期:2012-07-1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办理部门:审批登记科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等。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一般变更事项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流程

申报人提交资料→合格受理→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出具批复、批准证书→送达申报人。

所需材料

做下列变更事项,需提交资料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除外),如有外文资料须另附一份中文翻译件

(一)注册地址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租房协议书(新地址)

7、房屋产权证明(新地址)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外区县或外省市转入本区企业另行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材料(具体明细清单网上办事指南中查询)

2、上企业纳税情况说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本区转入外区县或外省市企业另行提供:

1、转入地审批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征询意见函或地址变更批复(原件两份)

2、上企业纳税情况说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名称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6、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批准证书(正、副本)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经营范围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7、属于增加经营项目的,须相应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8、属于增加前置性审批经营范围的,须提供前置性审批批准文件

9、跨行业变更须有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股权转让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股权转让协议书,必要条款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方与接收方共同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

6、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7、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新的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变更企业性质(合资变外资或外资变合资)的提供新合同、章程。

8、股权接收方如为新的外方投资者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投资者除外)

9、投资者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原件

10、董事会发生变更的提交原股东董事会成员免职书、新股东董事会委派书,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11、批准证书(正、副本)

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合资(合作)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另行提供:

1、有2个或2个以上外国投资者的提供其签订的协议(合同)备案

2、企业新章程

外资企业变更为合资(合作)企业另行提供:

1、企业新合同、章程(须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企业另行提供: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评估机构对需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变更为内资企业: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股权转让协议书(原股东各方与接收方法人代表共同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股权接收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自审批机关批准一个月内缴清增资部分的20%)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注明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一个月内至少缴纳增资部分的20%、出资比例、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7、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入资期限、方式变更(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入资,不予办理延期入资批复)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董事会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委派方法定代表人对原董事、董事长的免职书(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5、委派方对新董事、董事长的委派书(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加入的董事签字;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需要修改合同、章程的另行提供:

9、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10、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八)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7、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九)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最近审计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清算组成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7、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加盖企业公章)

8、财产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9、债权人名单(加盖企业公章)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2、三次(一个月内)登在省级以上报纸的减资声明,距最后一次登报45天后提交申请。

13、企业关于3次公告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14、企业关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二)中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工商登记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或国外登记机关更名材料)

7、新的营业执照(或外方商业登记证明)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股权比例变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7、批准证书(正、副本)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地点: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2层51窗口

乘车路线:乘坐121路、27路、701路、392路、620路、40路、56路、335路、368路、87路、623路、645路、653路、505路、997快车、612路、967路、398路、746路、693路、619路、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西钓鱼台站下车。

开车路线:航天桥西空军总医院斜对面

7.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 篇七

一、企业章程可由股东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营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六)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章程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十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营各方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或未涉及登记事项需修改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商务局

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OMMERCE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7年第一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_ 日在中国 签订了合资经营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情况:

甲方:中国 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 国 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 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土地使用权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 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付)

(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 3 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 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公司合并或分立;

(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第二十一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由 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该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注:合营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章程中作细化表述。)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 7 合营。(注: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时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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