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4-08-19

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选15篇)

1.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基础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核算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生存认证制度,提高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参保人员数据库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湿度,确保参保人员参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三、积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参保缴费率,促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四、加快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审核速度,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要注意核对人员信息,建立完善参保对象数据库,确保参保人身份证号码、缴费标准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重视档

案管理工作,痕迹材料要字迹清晰,规范整洁,不可复制,便于查询和保存。各乡镇要在本月******日以前按相关流程将已征缴基金全部清理入库,确保2011年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为迎接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检查,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我县各乡镇进行督促检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 确保医疗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完整准确。在录入个人权益信息业务时, 做到手续完善, 与书面资料一致。重视各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使用, 做到有据可查, 有据可依。二是严格执行业务办理流程, 确保数据质量。不断加强完善医保工作内控制度, 详细制定了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灵活个人参保办理、基金征缴等工作经办流程, 实行个人权益记录采集初审、审核、复审、审批制度, 从源头上保证了数据质量。三是搞好廉政建设, 确保个权益信息的安全与真实。加强操作权限管理, 责权挂钩, 谁操作谁负责, 并签订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重点岗位保密承诺书。加强对职工的廉政教育, 防止违纪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维护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安全与真实。 (安阳市人社局)

3.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的规定,现对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各级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5日

4.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四

万教发〔2011〕56号

万源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2012学在校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万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2011市教育系统完成市委、市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函》(万市医保函〔2011〕15号)通报的情况,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离下达的目标任务还有差距。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2012学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医保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10月7日,我市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5504人,完成目标任务18314人的84.66%。

主题词:

医保

督查

通报

万源市教育局

2011年10月17日印

5.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五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城经济开发区、任城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济宁市任城区201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济宁市任城区201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扩大城镇居民受益面,切实做好2012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根据《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08‟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筹资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和义务对等;

(二)居民医保基金以家庭缴纳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起步,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筹资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任城区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标准

(一)全日制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入园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少年儿童按学年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二)其他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2011年个人缴费90元的居民,继续参保仍按90元缴费),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上述人员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费10元,其余由省市区三级财政给予补助;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五、筹资方式

(一)城镇居民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由镇(街道)组织劳动保障经办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填写《任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负责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收取个人参保资金;

(二)学校、托幼机构以整体参保的方式进行,组织专门负责人员办理,将所有资料交至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或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区居民医保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三)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学校、托幼机构)按要求将收缴的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及时足额将居民个人参保资金上缴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并将所收个人医保费缴纳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划入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六、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调剂金)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一)住院就医。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可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1.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

(2)在1个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100元。

2.在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方法由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计算:

(1)成年居民。

①5000元(含5000元)以下,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55%、50%;

②5000元至15000元(含15000元),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5000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支付60%、55%;

③15000元以上,不分医疗机构级别,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5%计算。

(2)未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成年居民

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5%;

3.参保居民在区确定的居民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

同一筹资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

4.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到10%;

5.继续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6.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居民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居民医保基金最低实际支付比例为30%。即:实际支付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最低实际支付比例的,按最低实际支付比例支付。

(二)转诊转院。城镇居民确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三级(市级)综合定点医院填写《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区医管中心审批。起付标准按三级医疗机构执行。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患者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书、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费用单据,两个月内送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外出、探亲等原因发生急、危、重症需在当地医院急诊住院的,患者须在入院后5日内向区医管中心报告。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急诊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两个月内送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医疗费用首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四)门诊就医。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推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同一内,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

2.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参加居民医保的未成年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同一筹资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3.特殊疾病门诊。经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起付标准为900元,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分别按50%、60%的比例支付。同一筹资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

七、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济政办发„2010‟62号文件规定,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内容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八、继续实行“一证通”制度

为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报销,继续实行医保“一证通”制度,我区参保人员持《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济宁市辖区内任何一所由市人社局公布的实行医疗保险“一证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医院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九、时间安排

(一)业务培训(11月22日至11月27日)。举办由各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的全区2012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业务培训班,就筹资工作的业务流程、软件系统的使用等进行全面培训,做好筹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11月28日至11月30日)。各镇(街道)、学校、托幼机构召开相关会议,采取举办宣讲会、张贴公开信、发放明白纸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积极性,为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集中筹资(12月1日至12月5日)。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集中办理。实行包保责任制,区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包保镇(街道),包保责任人员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及时解决筹资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居民个人交纳资金顺利筹集到位。学生的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到当地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理。

(四)统计上报(12月6日至12月15日)。各镇(街道)、学校将2012参保数据信息统计、汇总并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同时,将所筹集的资金上缴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入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查缺补漏(12月16日至12月20日)。各镇(街道)、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参保数据、信息,集中纠错,确保各项参保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六)检查验收(12月21日至12月31日)。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居民医保筹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确保筹资工作按期完成。

十、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2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各镇(街道)、学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筹资工作;

(二)区发改局要把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区宣传部门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及2012年筹资宣传发动工作,为筹资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区教体局要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宣传、引导工作,认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的参保筹资工作;

(五)区民政局要核实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口信息,协助做好低保人口的参保工作;

(六)区残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口信息,协助做好残疾人的参保工作;

(七)区老龄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老龄人口信息,协助做好老年人的参保工作;

(八)区财政局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收缴资金和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九)区物价局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居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

(十)区公安分局要做好全区参保居民户籍审核等工作,为筹资工作提供保障;

(十一)区统计局要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二)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快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步伐;

(十三)区药监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十四)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做好居民医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十六)区人资社保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及时掌握、调度工作进度情况,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并及时通报;

6.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一、参保对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二、参保原则: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日-2010年11月7日统一向班长报名,11月9日由班长报到学工组。

四、交费标准:普通学生30元/年;重残、低保学生20元/年(属低保重残的学生还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

五、保险期限: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为每年购买一次,保险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六、参保流程:

1.在我市学校就读的非城镇户籍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一医保内,缴费后只能享受相应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2.统一由各班班长负责以下事项:

收集参保学生名单和费用(普通学生30元/人,低保学生20元/人),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保花名册》(见附件1),并且属低保重残的学生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复印件。11月9日将花名册发到

7.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七

近年来, 中央财政逐年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 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农牧业县, 取得了农民受益、装备提升、农机工业发展一举多得的效果。从全国来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是好的, 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着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力, 违规违纪甚至贪污受贿等现象。近期, 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了该省发生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些现象和案件的发生, 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 也严重干扰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常实施, 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 暴露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不力, 措施不到位, 甚至缺失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要求切实加强监管, 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好, 确保政策效应的发挥, 让农民真正受益。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 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落实好工作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增加农民收入, 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部门, 下同) 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落实好工作责任,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履行监管职责, 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

管好、用好补贴资金,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 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 积极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应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 核查其销售台账, 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 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 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完善操作程序, 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针对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的典型案例, 结合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 认真查找管理漏洞, 并举一反三, 以服务为中心, 以监管为重点, 以公开为手段, 立即研究改进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 以及挂图、明白纸等形式, 加强补贴政策宣传, 让农民了解政策、知道政策、熟悉政策, 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应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 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 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实现“阳光操作”。在补贴资金分配上, 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 并突出补贴重点。在补贴资金结算上, 要加强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 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的审核, 并增加结算频次, 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在补贴对象确定上, 要解决不公平问题, 不得优亲厚友, 提倡有条件的地方, 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 增加地方投入, 实行补贴对象普惠制。在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上, 要执行有关规定, 不得指定农机生产企业、机型和经销商, 在补贴产品目录中不得附带产品价格, 不得以补贴资金指标有限为借口, 变相为购机农民推荐补贴产品和经销商, 并对经销商资质条件给予限定, 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资质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经销商。同时,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减少购机环节, 实现供需对接。

四、加强监督检查, 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 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30%的比例进行自查。同时, 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环节, 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 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 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并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将派出检查组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 给予严肃处理, 决不姑息迁就。

五、认真总结经验, 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 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并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 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形式, 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 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各省 (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到本通知后, 要及时传达部署, 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提高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农业部要督促直属垦区按照本通知精神, 做好落实工作。请各省 (区、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将本通知落实情况, 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于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8.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八

乌劳〔2011〕17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至372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至15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 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 297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筹资标准为从现行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至262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20元提高至 4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个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242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学龄前儿童、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 242 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分别提高至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5万元提高至3万元(不含大额医疗补助金)。

参保人员就医,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同时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增加门诊大病病种及支付比例。

(一)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40%提高至5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5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150元。

(二)增加门诊大病病种。由现行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两种门诊大病。

(三)提高门诊大病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大病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50%提高至6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为3000元,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为1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9.关于切实做好迎检工作通知 篇九

石退耕办[2009]02号

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程迎检工作 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自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以来,全县共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造林7.32万亩,累计发放粮食及现金等各项补助6274.4万元。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促进了全县经济发展,改善了生态环境,是一项富民强县工程。为检验工程建设保存质量,近期,省林业厅验收核查组对我县当年新造林、封山育林及历年退耕还林保存情况进行了抽查验收,从抽查结果来看,工程总体建设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坡耕地造林班块后期管理粗放,草荒严重,影响苗木的正常生长;二是受自然灾害及重点工程征占用影响,易地补植补造不到位,工程总体建设质量难以达标;三是档案管理不规范等等。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全面通过国家2010年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国家林业局将在明年上半年开始对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坡耕地还林2002生态林及2005经济林面积进行阶段验收。按照50%的核查率,全县将有近1.0万亩的生态林和经济林被核查。面积之大,抽查率之高,充分证明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视,并且核查结果直接为今后兑现补助及后续产业建设提供依据。因此,阶段验收工作不仅事关退耕还林建设成果的巩固,也事关退耕农户的直接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实行政府负责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弄虚作假或拖延时间,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通过国家验收核查。

二、全力做好迎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不仅促进了全县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县域经济和农民收入,而且生态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工程建设成绩显著。为确保顺利通过国家明年阶段性验收,各乡镇要在继续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认真做好迎检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组织力量,逐户逐块实地调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充分利用今冬明春有利造林及抚育时机,积极开展历年退耕还林的复耕面积、失败面积、不合格面积以及因雪灾、冻灾造成受灾面积的补植补造工作,特别是2002生态林的补植补造工作,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以迎接国家阶段验收核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国家退耕还林有关政策,使农户自觉做好后期管护工作,巩固提高工程建设成果。各乡镇于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上报县退耕还林办公室(设在林业局,电话6022621),县退耕办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三、强化措施,继续抓好退耕还林工程后续管理工作。通过省厅核查发现,不少退耕地因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影响,保存状况较差,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很难通过国家阶段性验收。因此,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条例》要求,扎实做好工程建设的后续管理工作,在国家验收核查前,迅速开展辖区内的阶段验收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问题,开展督查和整改。这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乡镇要高度引起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对造林保存率不高、栽植密度不够和面积不实的小班,向农户下发整改通知单,尽快进行补缺补差;对管理不善,草荒严重的班块,要抓住目前时机,突击开展除草、修枝、扩盘等抚育工作,同时加强退耕地的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对因修路、小城镇建设等重点工程征占退耕还林地或因自然灾害等其它因素造成退耕还林地损失的,要尽快开展变更作业设计和报批工作,并按照国家退耕政策“缺一补一”的原则,及时进行易地恢复;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巡护监管,对质量不合格小班农户,将一律停止兑现国家补助,对少数复耕、毁林案件,森林公安要严厉打击。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面积不减、面积保存率及合格率双达标。

四、加强档案建设,严格规范退耕还林档案管理。

退耕还林的档案管理与今后的钱粮兑现,确权发证,利益分配密切相关,搞好退耕还林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各乡镇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退耕还林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分类建档、统一规范,使退耕档案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特此通知,希立即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退耕还林 迎检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

10.陕西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篇十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意见》要求,各市要在确保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按照低水平起步原则,利用结余基金合理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缩小城乡差异,合理确定城镇起付标准。各地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放宽重特大疾病住院或门诊支付范围。据悉,陕西省将探索建立按病种、分级别、分额度等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制度,兼顾困难群体经济承受能力。通过支付制度的调节作用,鼓励参保患者合理就医,逐步形成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中国劳动保障报)

摘要:<正>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意见》要求,各市要在确保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按照低水平起步原则,利用结余基金合理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缩小城乡差异,合理确定城镇起付标准。各地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有条件

11.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仙教„2009‟297号

关于切实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

冬季夜长昼短,气候变冷,风大物燥,生活用电、用气增加,元旦、春节等节庆活动频繁,诱发火灾的因素大大增多。为贯彻落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仙政办[2009]187号)和《关于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的实施意见》(仙政办[2009]188号)文件精神,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和整改学校消防安全隐患。

1、要组织力量对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组织、防火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隐患等再次进行过细的排查和整治。学生食堂、配电室、化学药品库、实验室、微机室、锅炉房、学生宿舍的电源、火源等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管齐下”。

2、要配齐、配足、配好消防器材和防火设备。

二、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制度。

1、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并安排教职工在楼梯 1

间负责维持秩序,管理学生。

2、要定期检查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要制定预防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防范,避免事故发生。学生晚间自习,必须有教师值班,出现停电或楼梯间照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开启应急照明设备,同时学校领导与值班教师要立即到现场疏导。

三、扎实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工作。

1、认真履行学校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制定学生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疏散预案。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校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编印学校消防安全读物,每学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少于4个课时,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通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

3、各校要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教室,配备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栏)不少于2块,悬挂消防宣传挂图不少于1套。

4、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1次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半年组织1次疏散演练。

5、通过校园闭路电视、有线广播、校园网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在校园网或互联网主页上设置消防专栏。

6、每学期每班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主题班会,每星期进行一次消防常识广播。

7、学生受教育率应达到100%,并做到“两会两知三禁止”,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知道火灾的危险性、知道自救逃生常识;禁止在宿舍使用明火、禁止野外用火、禁止参加灭火工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消防安全工作通知

12.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局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搞好农村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和•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区委办发„2009‟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重引导,提高认识

土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实现规模经营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正确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树立正确的观念,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教育引导农民转变观念,使其充分认识发展现代农业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必由之路,只凭现有的人均土地资源奔小康是不可能的,必须转移农民,减少农民,让土地资源向经营能手或大户集中,才能实现规模效应。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搞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区上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农业局(农经站),由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具体指导工作。各乡镇应依托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技站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分管农业的乡镇长任主任、熟悉农村经营管 理工作的人员为副主任。其具体工作职责是抓好宣传发动、业务指导、与农户签定合同、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引进开发业主、兑现合同、调处纠纷等。各村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小组,由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支书任组长。重点抓好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宣传、动员农户签定•农户农村土地流转申请书‣、登记填写•农户流转土地花名册‣等。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为了让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合法自愿流转,需按以下程序规范操作:一是征求意见、自愿申请。通过召开社员大会、院坝会、开通广播等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让农户认识到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同时,是将土地流转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即政府的职能部门,让农民吃下“定心丸”,形成流转土地的主动性、安全性。在此基础上让农户自愿填写•农户农村土地流转申请书‣,同时将流转地块的名称、四至界限等内容登记在•农户流转土地花名册‣上。二是签定协议、依法流转。为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经双方协商一致,农户与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订•农户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住址;流转土地的种 类、四至边界、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流转土地期满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违约责任及赔偿事项;纠纷调解;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三是发布信息、引进业主。通过网上、报纸等多种方式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招商引资、引进农业业主,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协商谈判、签定合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农业业主经谈判协商一致后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五是搞好服务、兑现合同。乡镇要帮助业主搞好技术指导、内部管理,及时帮助他们释疑解难。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按合同、协议约定,及时收回土地租金,兑现给农户。

四、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为了激活全区农村土地流转,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该项工作应按以下几方面分步实施:第一步是对当地乡镇进行统筹规划,如按区域规划水果产业区、蔬菜产业区、畜禽养殖业区等,以形成一村一品一业。第二步是根据规划设计进行招商引资,全力引进业主开发,并协商租赁农村土地事宜。第三步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农业业主就有关事宜商谈一致后,再对农户进行宣传发动,与农户签订好•农 户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第四步是先在交通便利区域施行,再向纵深推进。

五、掌握政策,灵活处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灵活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长期外出务工农户撂荒土地的流转问题。对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户,各乡镇要组织村组干部去电去函,征求承包人意见,并由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后再确定是否流转;也可由承包人委托其亲属办理撂荒土地委托流转手续。对拒绝书面回复、不愿流转或无法联系、无亲属帮助代耕的长期外出务工农户,其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由村组暂时收回,实行直接流转。二是不配合农村土地流转而长期撂荒农村土地的问题。各乡镇、村组要积极做好撂荒农户的思想工作,引导和动员承包户自愿流转或委托他人代耕土地。对拒绝委托代耕或土地流转的,要按有关规定,凡撂荒土地一年的,由村组暂时收回,委托他人代耕或流转。三是流转土地期限和补偿标准问题。流转土地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26年12月31日。补偿标准要充分尊重农户意见,一般按照当年稻谷市场价及350公斤/亩左右的标准折合成 人民币予以补偿。四是惠农政策补贴等资金兑付问题。农村土地流转后,国家给予农民的惠农政策补贴等资金,或兑付给原承包户,或兑现给土地经营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抄 报:市农业局

13.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探析 篇十三

1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存在的问题

1998年我国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要求全国各省市以“低水平、广覆盖, 双方负担, 统账结合”为原则推进。此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减轻了家庭负担, 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暴露存在的弊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范围狭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惠及的人应该是所有用人单位, 本来在实施过程中, 愿意参保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而民营、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城镇弱势群体受个人经济条件因素, 参保率很低, 尤其是原本该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外来劳务工者医疗更难保障, 实际参保人覆盖面局限性大。

1.2 优惠政策“触角”短, 居民异地就医难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仅局限于县、市级医院, 如此不仅加大了风险, 而且不利于资金广范围调剂和利用。同时,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管理未建立全国联网模式管理, 因此导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困难, 必须自行准备大量资金垫付,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无法承担, 而延误了病人的最佳治疗期限。若病人特色原因必须转到异地治疗, 必须通过很多部门申请和审核, 方可转移, 此间所花时间多, 通过的部门多, 耽误的时间多。

1.3 竞争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除了医疗保险外还存在各类商业保险, 相比来说, 居民医疗保险明显存在不足, 方式单一, 竞争力小。市场中各类商业保险一般都具有灵活的运作激励机制和专门的推广团队, 所有的工作都形成了系统性, 并附带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显有强制的成分, 多半认为是政治性的固定规定, 更缺少专业的推广团队, 导致竞争力弱, 参保率低。

1.4 制度脱节

目前我国实施的三项保险制度是根据不同的人群设计的, 但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比较普遍, 工作岗位更好频繁, 很多人的身份不断变化, 但是此三项保险制度却因制度和管理不同的不同, 导致参保人员更高难度大, 而续用同一账号又不可能。

2 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对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 要通过试点探索和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 先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参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分析, 提以下几点对策, 以供商榷。

2.1 将保障范围的“直径”拉长

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局限于一些事业单位、国企或效益比较好的企业, 而多少就业于私人企业的职工根本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 更有甚者甚至不知道有医疗保险这回事, 因此, 城镇医疗保险应扩大保障范围, 将低收入人群纳入范围内, 并向他们敞开大门。对于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一个家庭供养他们已属不易, 而且读书期间依旧无任何收入的属于消费者, 所以也应当将他们纳入其中, 并且可适当降低住院赔付起点, 提高最高赔付标准。

2.2 加快立法步伐, 加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对医疗保险尚无专门的立法, 多少会出现一些骗保的情况。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 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要。为达到其目标的实现, 唯一有效地途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由国家立法实行。特别是保护参保人员出现疾病风险时刻提供资金保障的医疗保险基金, 但因如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导致基金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 更加剧了基金保护不全的情况。为此, 必须加快相关立法的脚步, 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

2.3 构建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管理已走进了各个领域, 成为21世纪管理的最新模式, 也是比较有效地管理模式, 不仅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而且提高了管理效率。跨地域治疗能同样享受医疗保险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渴望, 而建立信息化管理便可实现异地转诊、就医困难问题。

2.4 适当调整给付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所以参保率低与住院补偿比例低有直接关系, 由于报销比例低, 导致“看病贵”的情况依旧存在, 参保人的积极性随其自然受到重挫。建议应适当地降低基金的对参保者的起付标准, 让尽可能多的住院费用不高的多发病、常见病患者亦能享受保险待遇, 使受益面扩大, 对于发生大额费用的低收入家庭, 可考虑二次补偿, 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弱势群体看不起病的问题。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实施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 只有走好每一步, 让该收益的人群收益, 才能健康发展。

摘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在近几年来成为社会谈论的热点, 也是党的十七大重要指示精神之一。医疗保险的实施, 让城镇居民健康和人力资本得到再生产, 并且逐年在不断完善, 给广大城镇居民带来的实惠, 但在实施过程中, 同样爆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 结合多年工作经验, 就此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R].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2007:7.

14.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

今年内,各地要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也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擅自降低缴费比例、基数和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尽快建立新的征缴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今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2%以上。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签订补缴计划,尽快回收。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审计,年内对部分重点欠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尚未安排的要尽快予以安排,安排不足的要予以补足,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的要重点用于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今年三季度,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

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

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出中心自谋职业。对提前出中心自谋职业,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制定。对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年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下岗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出中心的各项费用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应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应保未保”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六、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在今年底前实现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80%的目标,13个省辖市的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力争达到100%。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展情况,省政府将适时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

15.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1 两种医疗保险的现状

1.1 新农合的现状与不足

2002年中共中央提出到2010年要将新农合覆盖所有农村居民[3]。2003年新农合医疗制度开始试点运行, 到2010年基本达成了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任务[4]。在开始运行阶段, 国家财政对每位参保的农民每年补助120元, 后逐步增加到每年200元, 2012年起又增加到每年240元, 其中增加的40元中央财政给予西部地区80%的补助, 中部地区补助60%, 一些财政宽裕的地区, 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水平更高[5]。通过财政的大力投入, 我国已经有7亿多人参加了新农合制度, 受覆盖的人口超过了8亿[6]。但新农合在执行过程中, 逐渐暴露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 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 满意度不高。新农合作为一种社会保险, 患病保险者受益的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投入和其他投保人的互助。因新农合整体保障水平不高, 参保人患病得到的补偿不高, 且办理报销手续繁琐麻烦, 一些参保者认为在好处不大的且报销麻烦的情况下, 将自己的保险费拿去补贴别人, 导致对新农合的参与支持度不高[7]。 (2) 保障范围受到一定影响, 稍微大一点医院的门诊以及跌打损伤等导致的费用, 新农合均不予报销, 使得参保人受益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3) 宣传教育不到位。现在对新农合的宣传只提到了可能的好处, 对其他方面未详细介绍, 未充分调查不参保人的原因, 一些农民并未完全了解新农合的意义, 也有些人认为自己身体健康而没必要保险。 (4) 办理手续麻烦, 且不规范。新农合的参保、报账手续繁杂, 且各地规定不一, 新农合参保人员住院时, 要先全部垫支医疗费用, 出院后再报账, 一些地方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 再由医院集中起来跟医保结算, 而有些地方需要直接到医保才行。而且同样的病例, 在县与县之间的报销比例可能大不相同[8]。

1.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状

2007年开始国务院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其服务对象包括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和非从业城镇居民等其他医疗保险服务未覆盖的人群, 计划三年内达到全体覆盖。其缴费标准是学生和儿童每年100元, 其中60元由参保人支付, 其余40元由政府财政补助, 成人每年标准为560元, 一些规定的特殊人员, 可以免缴或少缴参保费用, 由财政进行补助。报销比例以参保人员的年龄、就医的医院级别不同而不同, 所有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都是500元、300元和0元, 但报销比例儿童和学生分别为55%、60%、65%, 其他人员只有50%、55%、60%。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以及其他规定的费用。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同的是,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低, 缴费一年才能享受一年的医保服务, 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在缴费满25年后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医保服务, 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每年会返还一定比例作为门诊费用。

2 两种制度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必要性

由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和就业状态的不断变化, 人们常需要在几种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切换, 给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带来了波动, 同时, 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进行转移和续缴保费非常麻烦, 现阶段人口的巨大流动性使得很多人放弃继续缴费。反过来, 这些限制措施又对人口的流动带来了抑制作用, 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因此, 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 2010年1月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就出台了《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做出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转移办法, 居民可自愿选择参保种类, 并按当年度缴费类型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农民工可以退出新农合参加其他医疗保险, 农民工返回农场后, 可参加新农合, 但要补交以前的费用。暂时的可以相互转移办法不是长远之计, 从体制上解决对城乡之间、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区别对待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 才能实现真正的“全民医保”。基本条件差别不大的新农合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运行成为当前容易实现的选择。

2.2 可行性

两种医疗保险制度能否衔接整合, 需对它们的筹资机制和保障水平进行充分考虑, 看是否有一定的同质性。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上看, 城镇居民中未正式就业的人与农村居民差异并不大, 且两种制度的缴费额度都不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的缴费标准是560元, 新农合的年缴费光政府补贴就有240元。综合考虑两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对衔接后的医疗保险适当调整缴费额度, 将城市的缴费额度适当降低, 农村的适当调高, 对农村的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力度, 城镇的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力度, 两种制度并轨运行完全可行。

其次, 从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上看, 随着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逐渐到位, 城乡之间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差距越来越小, 这就为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条件。其次, 两者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都是服务于流动性较大的人群, 如城市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 服人员行为, 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诊疗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文就医德医风档案的建设的体会报告如下。务对象几乎无差别, 在制度运转方面不需做大的改进, 即可适应并轨后的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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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晓锦.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1, 6 (6) :452-454.

[3]严嵬.青海省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基本思路[J].区域经济研究, 2011, 4 (4) :295-296.

[4]李松山, 龙善民.新农合与城镇医保衔接势在可行[J].中国医疗保险, 2009, 9 (9) :37-44.

[5]殷恭, 金志强, 吴荣霖.实践科学发展观, 稳步推进新农合[J].江苏卫生保健, 2009, 11 (4) :22-24.

[6]顾雪菲.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干预性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 2010, 13 (8) :2421-2422.

[7]叶跃华.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J].中国医疗保险, 2010, 7 (7)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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