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银监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06-23

2008.3银监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共4篇)

1.2008.3银监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一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银行业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一)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升经营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细化分类名单制管理。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以及包括落后产能在内的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稳妥有序实现市场出清。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中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要继续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信息共享、客户评价、联合授信等机制,确保一致行动,加强与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

(二)多种渠道盘活信贷资源,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在深入推进去产能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积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

(三)因地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切实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支持居民自住和进城人员购房需求,推动降低库存压力较大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持续支持城镇化建设、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四)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确保银行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防道德风险。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收费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层次,切实帮助客户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资金成本。要严格落实服务价格相关政策法规,大力整治不当收费行为。持续开展减费让利,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借款人负担的,一律取消。对于个性化服务、定制化服务等,按照市场规则规范管理,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六)持续提升“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强化服务“三农”功能。要按照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要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和动产抵(质)押融资等业务。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性特点,深入开展现金流预测和风险分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进一步完善“四单”等金融扶贫工作机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分片包干责任,继续扩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贫困地区延伸机构和服务,提升金融精准扶贫效率。

(七)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战略,满足重点领域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根据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工程。在能源、交通、电信、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供水供电等城市建设领域,要继续发挥重要支持作用。要积极总结推广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实践经验。

(八)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振兴实体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等多种手段,支持高端装备领域突破发展和扩大应用。要加强与外贸企业、信用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扩大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提升外贸综合金融服务质效。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国际产能合作和外贸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建设营销体系等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大力支持我国自主品牌发展。

(九)深入推进消费金融和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拓展消费金融业务,积极满足居民在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积极创新有利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利质押融资,促进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十)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银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快建立绿色银行评价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绿色信贷投放,重点支持低碳、循环、生态领域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退出安全生产不达标、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

二、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内生动力

(十一)继续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对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下沉重心的原则,确立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战略方向,加强决策、执行、监督、评价等治理机制建设。加快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文化。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切实改进激励约束机制,纠正过于追求短期股东回报和收益、忽视客户服务和长期稳健发展的绩效考评体系。

(十二)持续深化普惠金融机制改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完善配套管理流程和考核机制,立足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采用事业部、专营机构、子公司等形式,形成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要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合理赋予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域信贷业务办理效率。

(十三)积极稳妥创新服务模式和技术流程。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试点,试点银行要加快完善投贷联动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积极支持科创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科技手段,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加强线上线下联动,丰富产品和服务渠道,优化内部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信托等多元化业务,应引导资金直接投向基础设施、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实体经济领域。

(十四)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坚守自身职能定位,突出开发性和政策性主业,发挥各自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审慎合规经营、有效管控风险和保本微利为原则,淡化规模类、增长类、盈利类考核指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专项建设基金的投资使用效率。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探索与地方法人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十五)有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有序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工作,落实民营银行监管指导意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推动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制度,加强控股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严禁控股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

三、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约束,督促银行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十六)确保业务规范性和透明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信贷、同业、理财、票据、信托等业务监管规定,提高产品和服务透明度。开展跨业、跨市场金融业务,要按照减少嵌套、缩短链条的原则,穿透监测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真实投向符合国家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防止监管套利。充分发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等机构的作用,确保相关业务规范透明、风险可控。

(十七)加强创新业务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提升对实体经济客户需求的研判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创新。要系统研究各类创新业务的法律特征和风险实质,按照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的原则,将各类创新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合理控制业务增速、集中度和复杂程度,确保业务发展状况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十八)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股权管理并提高透明度,杜绝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抑制产融无序结合。要按照统筹考虑、审慎把握的原则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要切实自查自纠参与方过多、结构复杂、链条过长、导致资金脱实向虚的交易业务,确保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

四、推动优化外部环境,完善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设施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守信联合激励。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效率,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

(二十)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各级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广政银保、政银担等多方合作模式,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补偿、代偿、贴保、贴息等相结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推动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二十一)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各级监管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积极推动落实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通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深入开展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交流,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主体责任,董事会、高管层应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纳入公司战略,并与经营目标深度融合。各总行(公司)要强化统筹安排,完善相关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对照本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分解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与日常经营管理流程有机结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三)强化考核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评估、检查、审计机制,制定可操作、能问责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不足等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提出整改方向,并将结果每半年一次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各级监管机构要将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情况纳入监管评价。

(二十四)促进沟通交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宣传力度,在服务和产品创新、授信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改革等方面加强沟通。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要及时解读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建立信息联动发布机制,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7年4月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

1.银监会发布《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http:// 2.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http://

2.2008.3银监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二

建材服务业是指立足于服务建材制造业, 又跨越建材制造业, 延伸服务功能, 直接和间接促进建材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模式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劳动生产率提高, 为建材行业开辟新的发展路径提供保障与配套的服务业。发展建材服务业是创新驱动推动建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向纵深转折的有力支撑, 需要创新发展理念和创新思维模式, 以实现建材业供给侧的变革与创新, 增加新的需求和有效供给;需要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创新与支撑, 以确立和兴起新型的现代知识和现代管理融为一体的行业业态;需要按照功能划分组合行业内和行业外及上下游资源, 实现市场配置资源;需要兼顾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以实现跨国界发展。加快发展建材服务业关键在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 以服务促转型, 以转型促发展。为加快与拓展建材服务业的发展, 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1 建材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1.1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决策部署,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科学规划与调整发展布局, 创新发展建材服务业, 全面拓展与延伸建材行业发展领域, 调结构、稳增长、增效益, 实现建材制造业与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共同发展的新目标。

建材服务业的发展要根植于建材制造业, 主要服务于建材制造业, 进而推动与改变制造业的经营业态, 使制造业得到新发展。同时建材服务业要站在跨建材领域的高度, 以原有的服务功能和新的组合方式, 在赢得市场的同时也为建材制造业增加新的商机。发展建材服务业不仅仅需要设立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 更重要的是实现三个转变:从早期的“单一生产者”转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由单一产品的制造商转变为制造集成、配套再加工的服务商;发展业态从重投资、大设备、大吨位产品的“重资产”, 转变为更侧重于技术、知识、信息、模式等“轻资产”。

建材服务业既要紧紧围绕与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与产业转型升级, 紧紧围绕建材产业链的延伸、扩展与组合, 又要紧紧围绕提升行业社会价值, 发挥行业在社会资源组合中的作用和附加值, 开展多领域、多方法、多层次的服务, 提高建材行业的影响力与辐射功能, 促进建材行业形成向纵横扩展、向上下延伸的发展新格局。

1.2 发展原则

坚持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的方针在建材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经济总量构成、统计与经济分析、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走出去”等全方位得以贯彻落实。在所有的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中, 都要将建材制造加工业和建材服务业, 统一部署一并实施发展。

坚持把发展建材服务业作为建材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型升级、调整结构、稳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支撑之一;作为建材工业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作为建材工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作为建材工业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来源之一。坚持服务制造业与促进制造业升级相结合。既要服务于制造业, 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 提高产品附加值, 拓展延伸产业链条, 提升制造业整体功能和效益;又要运用智能化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改变与提升建材工业制造、管理、控制与运行方式, 进而推动建材绿色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2 建材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拓展的主要服务领域

建材服务业要以建材加工业的需求和转型升级为导向, 以发挥建材制造业的优势和适应市场新需求为发展目标, 以促进与提升建材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作用为目的, 构成与形成不同所有制体制、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不同服务模式、服务链条可长可短、服务内容功能各异的建材服务业体系。

建材服务业发展的中期目标是, 至2020年, 构建并形成涵盖建材生产、经贸合作、商品流通、工程建设、节能减排、“走出去”、新兴建材的多领域服务组织与服务体系, 建材生产性服务收入占行业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高, 建材制造与建材服务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融合;形成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100家, 1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50家, 3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30家 (加工制造企业的服务产值单独计算) ;建成10个以上牵头组合并具有较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的建材服务业集聚区;建成10个以上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服务产业链, 初步形成特色鲜明、门类齐全、支撑有力、协调配套的建材服务业体系。

2.1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标准提升制订服务

围绕行业科技创新驱动开发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 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改造与提升传统材料向高端发展, 对新兴产业发展与应用的技术瓶颈, 组织有关力量攻关;围绕标准的创新提升, 从加快标准制修订的时效性着手, 提升装备和产品的标准, 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改革并改变现有的靠单一渠道、标准制订周期长、作用滞后的问题;组织与连接行业有关科技力量和社会资源, 解决部分企业自身科研力量不足、研发和创新能力弱、心有余力不足的困难, 解决单个企业有了科技成果但自身科技成果产业化缺乏条件和对外推广难的问题。引导和组织产学研一体化的一对一科技研发与攻关服务,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推广服务,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储备库以及推广交易服务, 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工艺设计和工业设计专项服务, 拥有标准制订资质的、紧贴行业进步的标准创新与制订服务。形成以技术交易市场为核心的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标准有偿使用的科技与产业化服务系统, 形成建材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共享的平台, 形成科技成果科学评估和市场定价机制, 形成配套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2.2 生产经营资源配置服务

围绕建材制造企业生产经营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改变生产资源要素多头多渠道配置且不配套、组合成本高、时效不保证的状况, 把分散来自多头的资源组合配置, 最大程度降低整体运营成本, 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促进制造加工企业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提供原燃材料和各种生产资料集成供应、生产设施改造和更新, 形成固定的服务队伍和配套的设备, 优化生产组合和资源配置方式, 形成专业的设计与经营团队, 通过智能化软件开发与管理提供经营成果的预控与分析专项服务, 既方便企业, 又促进能源资源优化利用和生产率的提升, 降低综合成本。鼓励供应链整合, 推动供应链设计、供应链物流、供应链电子商务的发展, 着力推广集成服务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2.3 商贸流通与集成配套服务

改变传统的以单一的生产什么产品就销售经营什么产品的模式, 改变在固定区域或场所、锁定交易对象、固化交易模式的传统贸易流通方式, 组成商品既单独销售又注重集成配套销售, 一个服务商和一张订单能满足多种需求的一条龙服务。要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网络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工具, 收集、分析、掌握市场需求动态并为其服务。促进大宗原材料及建材制品软件技术网上交易、网上定制、上下游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和商品交易、服务产业链之间的业务置换都能灵活协同配置。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及运用智能化的现代服务工具, 连接建材制造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服务企业, 形成调剂灵、组合快、有集成功能的商品流通、供应、服务体系。

2.4 装备设备改造与试运行服务

围绕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特别是在大多数传统建材产业新建项目受限制而减少, 多数产业有批量的生产线要进行升级改造, 提供装备设施改造与试运行达标服务。诸如水泥、平板玻璃在“两个二代”技术装备研发攻关形成的研发成果, 将分批用于并提升现有的生产线, 会出现全线改造升级、局部改造升级、单项设备更替升级以及局部工艺设计变更与土建工程相应改造的各种需求。为了避免每个企业都去设定或储备一套改造方案, 分别寻求设计、材料、设备供给和安装施工力量的问题, 为企业提供各类产业、各种生产线改造、设备设施配套、设计施工配套等服务;建立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以及总承包的多层次服务体系, 满足企业改造升级的现实需求。

2.5 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服务

围绕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的开展与达标, 推进处置垃圾与废弃物的利用, 美化净化环境, 实现清洁生产, 实现绿色发展, 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完成节能减排在设施、安装和相关技术方面的困难, 同时更好地满足更大范围内各产业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的多种需求, 构建功能齐全的、能涵盖各产业的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服务系统;提供节能减排政策动态、政府扶持政策以及发展趋势的信息服务;提供专项课题研究和提供一对一的评价咨询服务;提供节能减排项目的设计、成套设备、设施安装与调试服务;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 实现清洁生产以及Low-E节能玻璃应用推广协调服务;提供能源消耗测定、环保达标评价以及为政府、行业协会提供奖罚依据;提供节能环保 (产品) 推荐目录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目录。

2.6 检测评价认证服务

围绕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保证建材装备产品质量, 适应行业向高端发展, 促进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使用, 形成有专业队伍的、有资质和权威的、一条龙服务的产品装备质量检测、产品认证和绿色评价标识等服务体系, 以适应整体提升建材工业素质, 加强行业监管的现实需求。通过服务体系的建立将相关资源整合形成服务优势, 扩大范围与领域, 增加覆盖面, 包括“走出去”企业的国际检验检测与认证等, 弥补行业缺陷, 进而提升行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2.7 商务中介与专项咨询服务

建立以建材行业中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服务平台, 提供各种商务中介、专业化咨询服务。依据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形成技术、知识、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市场化, 使各种咨询、中介、专项服务成为行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服务商品。建立与提供各种以专业技术为支撑的咨询、中介、专项服务, 提供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和竞争能力的咨询服务;提供资产评估、财务预决算、成本控制、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开展顶层设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转化、集成配套、运行维护、效率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服务;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信息服务。

2.8 人力资源贮备与培训服务

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贮备是建材行业的短板, 必须以市场化方式联手形成新的人才培训与使用机制。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应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与组合、工业智能化设备的全面推广, 都需要新知识、新学问、新技术、新技巧, 要建立与形成建材相关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共同承担的各类人员培训平台。为行业提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建立动态、静态的人才数据库, 建立市场化的、有公信力的人才交流和竞聘服务平台, 使企业招聘到有用人才, 使有用人才有用武之地。

2.9“走出去”与国际产业合作服务

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搭建建材行业“走出去”服务体系。随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经营和国际化产业合作的推进, 国内主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和发展布局战略的调整, 使“走出去”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必须提供与“走出去”需求相关的各种配套服务。建立起产能与经贸需求国的国情、法律、经济、产业、政治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我国企业“走出去”产业合作、对外投资经贸合作所需的政策规定, 为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企业、投资商提供牵线搭桥、推进谈判、签约等各种前期服务和后期的设备、产品、劳务等出国服务;提供出国考察、培训、办展参展等全方位的服务。

3 发展建材服务的路径与措施

3.1 政策引导政府扶持

发展建材服务业要坚持行业导向、规划引导、政策开路, 形成异军突起的发展态势, 从“十三五”开始把建材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行业规划, 统筹融入申报项目、课题、投资、标准、环保等各个发展领域和环节, 适时提出发展目标、导向与各阶段的发展目录, 尤其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种扶持和优惠政策, 使建材服务业能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与财政支持。

争取为建材服务企业, 特别是有利于推进新兴产业、绿色建材发展相关的包括研发、设计、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高科技型服务与创新型服务的企业与机构,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争取“走出去”服务项目及产品纳入出口退税产品范围;争取国家及有关部委对建材服务业基础设施, 包括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建设投资、贷款实行低利率政策;试行建材服务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和扶持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对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建材服务业项目。

3.2 发挥优势行业联动

充分发挥建材制造业对支撑和推进发展建材服务业的优势, 尤其是建材大企业和各级协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新的发展理念, 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不仅要有紧迫感和全面推进的意识, 而且从自我做起首先形成自身与上下游结合的服务业与服务产业链;不仅体现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发展, 而且要站在市场需求的高端, 提高配套、集成、提升、组合的能力, 掌握主动权, 发挥建材产品在进入新的应用领域和市场应用的组合中发挥主导作用。

全国建材协会系统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大型建材企业应把发展建材服务业的各项数据指标列入行业经济发展与增长的统计系统, 把建材服务业归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经济指标考核当中。各级协会组织根据脱钩改革的需要, 努力创办和带动多种形式、多种服务功能的服务业, 既是各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也是协会组织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由之举。鼓励建设地方建材服务业中心和建材服务创新示范区, 选择在全国或若干区域内建材产业基础扎实、建材服务业潜力巨大的城市和区域, 设立地方建材服务业集成服务中心和示范区, 争取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 调动发展建材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

3.3 不拘一格全面发展

坚持不拘形式、不拘形态、不限区域、不限长短的服务产业链共同发展, 既可以条块结合, 也可以纵横链接;既可以突出专业化, 也可以突出区域化, 促进不同规模的各种服务业和服务产业链全面发展。一方面使已经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服务产品和服务产业链扩展领域与扩大规模;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开发各种新的服务领域, 特别是要发展促进集成配套并与市场应用形成一体的服务产业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全线服务产业链的同时, 发展更加专业的科技、技术、信息、国际贸易、节能减排等专项服务产业链。在发展行业属性明显的专业服务产业链快速发展的同时, 要鼓励地方省市发展具有地方特色, 更加灵活高效的服务产业链, 使服务产业链“织成网、连成片”, 全方位助力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实现服务产业链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

3.4 立足建材跨越服务

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既是需求和供给关系, 又是业态发展新趋势的必然, 既要将建材服务业嵌入到建材制造业, 又要跨越建材行业向其他领域延伸。建材服务业发展壮大在于定位正确和模式创新, 要以服务建材企业作为立足点与出发点, 同时站位又要高于制造业, 加强建材服务业资源配置, 延长制造企业生产链和服务链。

3.2008.3银监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三

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银监发〔2008〕1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年初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政策要求,在积极开展抗灾自救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信贷资金需求,积极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投放力度,为支持恢复农业生产发展,保证主要农副产品供应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扬、部分国家采取粮食出口管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国内粮食生产自给自足压力加大,加之南方大部分省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后续影响以及东北、华北等粮食主产区的旱情持续发展,今年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形势十分严峻。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支持力度。银监会系统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金融支持工作,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调整信贷投向,确保从紧货币政策下农业和粮食生产的资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要求,把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今年信贷工作重点,积极调整信贷计划,压缩“非农”信贷投放,明显提高农业贷款比重,确保今年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水平。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灵活掌握信贷投放进度。对农业贷款投放时间集中、投放量较大、信贷规模较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合理调整规模。对于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主动申请用好支农再贷款额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种养殖业的金融支持,有效增加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信贷资金投放,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有序开展。对信用良好,仅因受灾造成生产困难的农户和农业企业,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原有贷款可予以合理展期,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能力。

二、继续加大支农信贷投放,着力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的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小额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要把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对象,促进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比例、投资地域、融资渠道实行“三放宽”,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入股,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实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上市融资和发行次级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区域兼并重组,拓宽支农服务工作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结算网络,建立支农资金余缺调剂机制,加快普及贷记卡等支农新业务,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三、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拓宽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服务功能,发挥支持和服务“三农”的作用。

大型商业银行现有县域机构网点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原则指导下对县域以下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组建步伐,力争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下放和扩大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各总行要区别不同地区能力、经验和以往业务水平的实际,科学设定其县域分支机构直接审批发放涉农贷款的额度。农业银行要正确处理商业运作与服务“三农”的关系,调整组织与信贷管理方

式,切实发挥商业金融支农服务骨干和支柱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县域分支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逐步增加基层网点的业务授权,指导开办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业务,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

原则上,各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新增存款在使用上主要向当地倾斜,并以省为单位做好统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探索建立大中型商业银行支农服务的有效渠道和相应的评价制度,可根据其在县域内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以及有效风险控制状况,对在城市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以及开办新业务等准入事项实行差别政策。

四、不断拓展政策性业务范围,有效提升政策性银行的支农功能。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着力加强对商业性金融难以覆盖领域的信贷服务。要尽快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设网点机构,提高在贫困地区的分支机构覆盖面。按照银监会批准扩大的业务范围,督促指导分支机构在切实做好粮棉油收购融资的基础上,加大对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等各个方面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要结合商业化转型,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基本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投入。中国进出口银行要积极对非粮食类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支持,帮助扩展国际市场。

五、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进度,不断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面。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进度。对于第二批已确定的试点机构,上半年要全面完成筹建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措施基础上,加快推进试点工作,下半年要适时启动第三批试点,继续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督促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加快业务发展,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村镇银行新增存款除缴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外,绝大部分要直接或间接投入“三农”;农村资金互助社信贷投放要全部用于入股社员。

六、大力开展担保保险等机制创新,努力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村经济特点,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质)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鼓励担保公司在其代偿能力内对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推行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

大胆探索信贷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业务模式。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宣传引导贷款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实行信贷优惠;对参保信用保证保险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在其保险额度内可按照信用贷款进行管理。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安排好中央政府增加对粮、油、肉生产大县的奖励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协调地方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增加配套贴息资金,扩大贷款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专业的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基金,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和适度的风险补偿。

七、积极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防范农业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强化内控机制,切实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分析研究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准确把握风险控制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理;要坚持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款质量的评价分析和后续监测,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制度,结合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关键因素,实行差别化利率;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准确进行贷款分类,足额提取拨备,有效覆盖潜在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的有关要求,全面、完整、系统地统计上报涉农贷款投

放情况。今年,银监会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情况进行后评价。

二○○八年四月三日

(请银监局速将此文转发给辖内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主题词:农村金融支农意见

抄送:中央政策研究室、中财办、中农办,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国研室、发展研究中心、证监会、保监会 内部发送:办公厅、合作部、政策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创新监管部(共印140份)

联系人:孙磊联系电话:66279256校对:孙磊

4.2008.3银监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四

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0】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监管标准实施是事关全局的长期系统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理解新监管标准的实质,充分认识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意义,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制定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全面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补充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制定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不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升增长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业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三是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四是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五是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六是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经济结构调整潜在的重大信用风险,积极探索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各类风险。

(六)加强对新监管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从今年开始,监管部门要将商业银行新监管标准实施准备情况以及实施进展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对各行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执行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持续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监管指标的水平及变化趋势,深入评估新监管标准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信贷供给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分析执行新监管标准的效应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新监管标准的完善和实施工作。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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